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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手冊(試行)二一六年十二月第一章總則3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 6第一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6第二節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10第三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委會工作職責 14第四節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駐守人員工作職責 17第三章地質災害防治工作1 8第一節防治規劃、防災方案18第二節調查評價20第三節監測預警22第四節搬遷避讓27第五節工程治理32第六節危險性評估39第七節應急救援41第八節責任認定51第四章責任追究54第五章附則 5.7附表 5.8附錄 5.9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我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員行 為,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效

2、率和質量,避免因工作不當、 失職、違紀、違法等造成嚴重后果,確保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依法依規、高效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 際,制定本手冊。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基本原則(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地質災害的防治是各級政 府的共同責任,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 職,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按“誰主管、誰負責 ”、 “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 ”原則,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 結合、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 關部門采取措施,做

3、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 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 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二)誰引發、誰治理原則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 3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防治工作,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 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 災害,由責任單位負責防治工作并承擔法律責任。(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 當前地質災害防治要加強 對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設等人為經濟技術活動的監管和限制,防 止或減少人為地質災害的產生,以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 發生了地質災害,根據調查評估,需進行

4、監測的就進行監測,需 搬遷避讓的就搬遷避讓,需治理的就進行治理。(四)群專結合、群測群防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既需要受災 害威脅的單位和群眾積極參與,更離不開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的指 導和支持。 堅持群專結合 ,就必須做好地質隊員駐守工作, 確保做 到監測有效、 預警科學、 處置及時, 切實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效果。(五)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巨 大的資金投入,因此開展防治工作必須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 平實際。同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合理 安排人力物力財力,采取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 治理等多種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組織的多種措施,綜合防治地質 災害

5、。(六)齊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任務重、涉 及面廣,必須各級政府、部門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共同防范, 才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共同防治責任機制, 將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構建以政府為主體、部門具體實施、廣大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參與的共同防治新局面。(七)依法依規、盡職免責原則:按照刑事、行政責任追究過錯問責”的法治原則,在事故調查處理時必須堅持依法依規、盡職免責”原則,對負有地質災害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依法依規履行了其監督管理職責,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 責任。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6、包括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 防治、應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網格化管理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將 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個 環節。地質災害防治的各個工作環節必須以國家及市級的法律、法 規及規章制度為準繩,在工作過程中應做到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列入財政 預算,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分別列入各級人民 政府的財政預算。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按照誰引 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第五條 國土資源

7、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質災害的成因及 責任進行認定。第六條 地質災害處置程序:接到群眾報災、發現或發生地 質災害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置,并及時報區縣國土部門,當鄉鎮(街道)無法判 定或處理時,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應組織專家、駐守地質隊員及 時趕赴地質災害現場配合鄉鎮(街道)進行處置,判定是否是地 質災害、是否納入群測群防體系、分析地質災害產生的原因、提 出處置意見、確定防災責任單位,由防災責任單位確定責任人并 具體組織實施后續處置工作。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第一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責第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會同同級建設、

8、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 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 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負責制定全市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規范;(二)根據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質災害防治 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 安排、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等有關工作;(三)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搬遷避讓工作;(四)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維護工 作進行監督檢查;(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應急救災工作。(六)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優秀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 行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6 (一)承擔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防災

9、方案的編 制,提出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設置建議;(二)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 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研究;(三)參與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技術規范并貫徹實施;(四)承擔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 警工作;(五)承擔全市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建設, 指導區縣 (自治縣) 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六)做好應急資料準備工作,為現場應急工作和專家會商 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及時開展相關區域地質災害預警預報 和趨勢預測;(七)開展現場應急調查、監測預警等技術工作,承擔地質 災害應急技術指導有關的應急值守、災情匯總及上報;(八)技術指導區縣級相關機構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九)負責組織實施中國地調

10、局安排涉及地質災害的專項項目; (十)負責區縣申報市級地質災害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檢 查等。第九條 市三峽地防辦(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工作職責:(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調查、規劃、年度計劃的編 制,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議書的提出;(二)對三峽工程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進行全面規劃,結合三 峽工程建設,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長江三峽 工程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供科學依據;(三)建立三峽工程庫區專業隊伍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 體系,對庫區地質災害點建立專業隊伍為主的監測網點,對庫區 地質災害點建立群測群防為主,并與專業隊伍指導和定期巡查相 結合的監測網點,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已經發生

11、和將要發生的 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并為減災防災預案的編制、修編和實施 提供技術支撐;(四)以三峽工程庫區為基地,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示范 區,為科研、教學和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及防災減災方法技術范例;(五)指導協調全市搬遷避讓工作;(六)負責地質災害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 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研究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后期維護 實施的監督管理;(七)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全市應急搶險工作。第十條 區縣國土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會同同級建設、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 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組 織各責任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

12、二)負責區縣群測群防體系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傳 培訓,指導鄉鎮(街道) 、村(居)委會開展日常監測巡查及簡易 應急處置工程,負責組織專業人員對下級上報的險情進行調查核 實,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群測群防年度工作總結;(三)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作; 9(四)組織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并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地 質災害治理工程后期維護工作;(五)會同同級建設、財政、救災、民政、氣象、交通、水 利、市政、三峽水庫、安監、煤監、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

13、布;(六)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技術保障體系,為搶險救災應 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接到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后,應 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及時確定災害規模、受威脅對象以及 必須采取的應急搶險措施等。情況危急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威脅 對象撤出危險地帶。第十一條 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工作, 對群測群防員或鄉鎮(街道)上報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實地核 實,并形成調查報告;(二)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負責擬定本區縣地質 災害防災預案和應急搶險預案;(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參與地質災 害預測預報工作,建立地質災害 “

14、群測群防、群專結合 ”的監測、預 警、預報體系,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及 “群測群防 ”的宣傳、培訓 工作;(四)負責地質災害治理、搬遷避讓、監測等有關技術指導 工作;(五)負責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技術指導工作。 9 第二節 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二)建立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按 四重”網格化管理開展群測群防工 作。負責本轄區內群測群防體系的統一領導,組織開展防災演練,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等工作,負責統籌安排轄區內群測群防體系 運行經費;(三)負責

15、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并結合本地 實際,建立健全群測群防工作制度,制定臨災避險應急預案,認 真組織做好日常應急演練,動態跟蹤掌握災害監測情況,組織做 好分析研判和預報預警工作,牽頭做好監測員的業務指導、技能 培訓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四)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搬遷避讓工作;(五)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六)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應當根據實際 情況,及時啟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 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妥善安置災民, 作好社會穩定工作,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統 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災后重建工作。接到特大型或者

16、大型地 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10 (七)負責足額建立本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開展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監測;組織工 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 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 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質量監督。(二)市政主管部門: 組織對各類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市政設施的巡查、排查和監 測,將影響市政設施的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市政設施日常管理和維 護;負責各類垃圾處理場監測,防止垃圾場垮塌引發災害;當地 質災害威脅到市政設施及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

17、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迅 速恢復市政設施功能。(三)交通主管部門: 負責各類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包括改擴建項目)周邊的地質 災害防治; 組織公路、航道沿線邊坡及周邊地質安全隱患的巡查、 排查和監測工作;組織監測排查出的地質災害并及時采取治理措 施;負責各類交通設施的監管和后期維護管理,將地質災害監測 工作納入交通設施安全維護日常工作中;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 險情威脅到公路、航道、碼頭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 織搶險救災,及時制定應急搶險、搶修疏通方案并組織實施,迅 速恢復交通、航運。(四)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在建水利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質量監管; 負

18、責水利工程的建設和后期維護的監管,水利設施及周邊的安全 隱患巡查、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地質災害負責組織監測,及時 采取治理或搬遷避讓措施;負責水文、水情分析預測,發現洪災 險情,及時向有關地區和相關部門通告情況, 幫助區縣 (自治縣) 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發地質災害預防工作;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 險情,威脅到水利設施及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 即到現場,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五)移民主管部門: 負責移民工程建設指導、監督和管理,責成項目業主落實因 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規避在地質災害威脅區及周 邊選址;負責三峽庫區高切坡項目的監測治理工作,重點做好巫 山、奉節、云陽

19、、萬州、開縣、彭水、酉陽的移民遷建工程地質 災害防治工作;督促移民遷建項目業主,對移民遷建涉及的地質 災害進行監測和保護;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威脅到移民 遷建區、遷建設施和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 現場,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三峽庫區地 質災害搬遷避讓。(六)工業經濟、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協調配合重、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 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及管 理職責,加強工業企業、礦山開采等生產過程中的地質災害預防 工作;組織工業企業、各類礦山開采等生產活動的巡查、排查工 作;發現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時,責令工業企業、礦

20、山開采企業限 期整改;負責礦山開采活動的監管,組織礦山企業將地質災害監 測和治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 情,威脅到工業企業、礦山開采和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 責人應立即到現場,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七)民政主管部門: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災區房屋損失,災民 生活情況;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做好險區災民臨時轉移 安置工作;幫助區縣做好災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規定給予重災 戶救濟補助;向民政部報告災情。(八)成鐵重慶辦事處:組織鐵路沿線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工作;當地質災害威脅到 鐵路和火車站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并制 定搶

21、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復鐵路交通。(九)公安機關: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 的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參與 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十)衛生主管部門: 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病人員實施救助和處置;負責采取措 施,做好災后疫情防治工作。(十一)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處置期間的氣象信息,同時進行災害性天 13氣趨勢分析和預報,定期發布全市山體滑坡等級預報,做好地質 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十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調度防災救災資金,確保防災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 位;負責防災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十三)監察部門:依法負責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 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地質災害監管職責以及災情處置情況實施 監督。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 的其他人員在重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三節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委會工作職責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職責:(一)組織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具體落實地質災 害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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