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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建設用地管理知識講座,主講:邵家勇,2,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財富之母,我們一切的生產、收益都不離開土地,這一點,相信在座的各位比我的感觸更深。農業生產、糧食安全需要土地,居住生活、城鎮建設需要土地,工業生產、招商引資還需要土地,然而,土地的總量是有限的,它是無法通過生產來擴大總量,隨著人口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增加,人地矛盾會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地區之間無法移動,而且我國可利用土地所占比例很低,進一步加大了人地矛盾。近年來,為保護耕地,我國實行了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把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耕地總量18億畝紅線不得突破。從我國的土地管理體制看,基層尤其是農村土地
2、管理處于土地管理的第一線、最前沿,作為鄉(鎮)、村一級,既是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肩負著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雙重責任,因此,只有了解政策、把握政策,才能真正地用好政策。 今天,我要講的內容主要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設施農用地管理等七部分,3,第一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各行
3、業的健康發展 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一)它是一項國家措施。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4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第18條)。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必須符合全國規劃,并實行逐級控制。(二)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規劃。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第2l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4條)。,4,(三)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權威的規劃, 是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法規。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總體
4、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第22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23條)。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規劃設計等也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進行。規劃一經審批,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林業建設、水利、農業、畜牧、交通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必須遵循。土地資源配置和布局靠規劃、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用地供給、建設項目審批、土地開發整理,都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沒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不可能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就
5、不可能管好用好土地資源。,5,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定作用主要體現在:(一)它是審批各類土地利用項目的法定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預審建設項目用地,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鄉(鎮)建設用地、農民住宅用地,審批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用地,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土地利用項目均不得批準。(二)它是使用土地和開發、整治、保護土地的法定依據。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確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類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沒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用途。 (三)它是依法查處違法批地、用地的
6、法定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別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的重要依據, 土地執法監察辦案首先審查是否符合規劃。,6,(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加強宏觀調控、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基本手段,也是各類建設利用土地的重要依據。 (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直接參與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加強宏觀調控的具體措施。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座談會上明確強調,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在宏觀
7、調控中的作用。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必須要用土地利用規劃把好土地供應這個“閘門”,按照規劃和土地供應政策,該用的地要保障,不該用的地一分也不供給。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層次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規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和鄉(鎮)五級,即五個層次。目前在我們實際工作中運用最多和與最密切相關的是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7,五、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規劃文件、規劃圖件及相應的附件,其主要內容: (一)、確定各類用地指標,劃定土地用途區,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落實每一塊土地的具體用途和限制條件。(二)落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8、指標,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耕地保護范圍。(三)確定村鎮等建設用地的布局和范圍(四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基礎建設項目用地布局(五)安排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莊、集鎮、城市建設規劃的關系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8,第二部分 耕地保護,我國國土總面積960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國土面積僅為11.65
9、畝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僅為1.40畝,只相當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的37%左右,約為加拿大的1/8,俄羅斯的1/10,美國的1/8,印度的1/2,我縣人均耕地1.5畝。 一、基本概念 (一) 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二、耕地保護制度 我們國家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9,(
10、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的制度。為了切實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二)耕地占用補償 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
11、相當的耕地,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有關部門組織開墾新的耕地的制度。 (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體表現為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不減少”的規定。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執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也就是說,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總量不減少的重要措施,10,(四)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國家實際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在本行政轄區內耕地的8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保護基本農田對我國城鄉人民農產品需求的滿足和國民經濟的發
12、展有著重要意義。 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業方面的土地使用了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等不同的概念。農用地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屬于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屬于農用地的范圍,是農用地中的一種;基本農田屬于耕地的范圍,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說,只有那些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才屬于基本農田。 1 、基本農田的范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
13、造的中、低產田,11,(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 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 80% 以上。 2、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應當實行特殊保護制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1)嚴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經批準可以占用保護區的耕地外,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一律不準占用保護區內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2)上收征地審批權
14、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用基本農田的,一律由國務院批準。 (3)限制開發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設立開發區一般不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4)非農業建設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的,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即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12,(5)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以及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等。 (6)2004年3月20日為進一步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41號)
15、提出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三、節約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費 (一)節約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法律對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幾項要求: 1、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必須貫徹節約使用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和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實
16、際情況,如果非農業建設項目可以開發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許占用耕地;可以開發利用土壤、地力比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許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13,2、針對農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窯、建墳以及在耕地上從事其他各種破壞耕地條件的活動,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3、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控制閑置耕地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獲得耕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后,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發使用,不得閑置、荒蕪。 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內不用,而該耕
17、地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話,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或者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2、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閑置費。 3、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一經收回,用地單位即喪失了繼續使用該幅土地的權利。 4、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權是屬于農民集體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14,5、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喪失對該幅耕地的承包經營權。 在這里,我
18、要講一下土地開發整理,我縣近年來開展了土地開發整理和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如投資為900萬元的韓莊土地整理項目、涉及菜園、古賢、白營鄉約為1000多萬元的土地整理項目等,通過這此項目的實施,不但提高了耕地質量、增加了耕地數量,而且極大地改善了當地的農業生為條件。2010年,我縣用于土地開發整理的資金約2800余萬元。所謂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區域內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路、村等實行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條件和,增加可用土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包括:調整土地結構,歸并零星地塊;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歸并農村居民點
19、、鄉鎮工業用地等;復墾廢棄土地;劃定權屬,確定權屬;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15,四、耕地保護責任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省、市、縣、鄉都要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上級政府每年都要組織對耕地保護目標進行考核。對完不成耕地保護目標的,要嚴格實際問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20、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16,為加強對違法占用耕地的處理,我國刑法制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
21、三罪進行了量化,主要內容如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
22、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17,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
23、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18,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
24、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 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 1、占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19,第三部分 農村建設用地管理,一
25、、基本概念 (一)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二)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四)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農用地轉用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用地數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體安排,它是保護我國土地資源,協調各部門用地,實現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包括新增建設用
26、地計劃(主要為農用地轉用計劃)、土地開發整理計劃、耕地保有量計劃,20,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 1、審批前提 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必須具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對占用的耕地進行補充,即必須有占補平衡指標。 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占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審批。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3)上述兩種情形以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7、,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建設用地的主要形式和使用主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21,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可看出,只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三類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主體,必須是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四、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一)、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無宅基地的;、農
28、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項的除外)。、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5) 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22,未達到法定年齡的。 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農村村民戶的子女雖符合分戶條件,但其原有的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的用地標準的。 其他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2、宅基地使用面積
29、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山區、丘陵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適用于本款前兩項的規定。 3、宅基地審批權限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依照該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即審批主體升級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4、辦理宅基地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23,組張榜公布,公
30、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二)主要講一講我縣農村宅基地“三榜五關”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三榜五關”管理辦法是我縣根據中央、省、市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的比較科學、合理、公正、公平的辦法。湯陰縣在全縣農村實施湯陰縣農村宅基地“三榜五關”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榜”即:1、申請要張榜。村民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對申請宅基地的村民在公示欄進行張榜公布,期限7天。2、討論結果要張榜。村委會要按照村委會組織法關于民主管理的規定,村兩委討論后,提交村民
31、代表會議進行討論,并填寫會議記錄,討論結果張榜公布,期限7天。對討論結果通過且經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國土資源所入戶調查后報鄉(鎮)主管領導審核;對公布討論結果后群眾有異議的,針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特別是要對家庭成員情況、申請人員的分戶情況、現有住宅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不再予以討論;符合條件的,村委會重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 ,通過后再次張榜并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24,3、審批結果要張榜。鄉(鎮)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縣便民中心國土窗口(附:個人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村民代表會議記錄、規劃用地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兩榜公布情況及
32、現場勘驗情況),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復查,報縣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期限7天。沒有批準的,也要張榜公布。 縣政府審批宅基地的結果,經公布無異議后,鄉(鎮)國土資源所會同村組干部、建房監管小組成員三方共同放線,并填寫放線記錄。建房監管小組對審批和建房實行全過程監督,村民在建住宅過程中,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村組干部、建房監管小組成員到實地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對未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五關”即:1、拆舊建新關。涉及拆舊建新的,新建房必須拆除舊房,否則不予辦理
33、手續。2、放線關。農戶辦好有關手續后,必須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村組干部與村建房監管小組一同放線,確定位置,以避免方此占彼、批空閑地占耕地,多占、超占的現象發生。3、地基高度關。建房戶必須按村鎮規劃建房,不得擅自增加地基高度。4、大梁高度關。柱頭高度必須按要求設置,不得自己增加高度。5、總體高度關。對地基不高、房內暗高的,無論什么原因,不準增加屋頂以上的高度。,25,村民建住宅時,鄉(鎮)村鎮規劃土地管理所、村組干部、建房監管小組成員要到實地放線,并填寫放線記錄。放線前,要簽訂放線合同,涉及拆舊建新的,同時還要簽訂拆舊建新合同。放線合同中要將地基高度、大梁高度、總體高度等責任條款加以明確。拆舊
34、建新合同要明確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的責任條款。放線合同和拆舊建新合同由村委會與建房戶簽訂,鄉(鎮)村鎮規劃土地管理所監證。以契約和合同的形式把拆舊建新、放線、地基高度、大梁高度和總體高度等記錄在案。 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為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權利,盤活農村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根據河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若干規定(豫政辦200377號)安陽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若干實施意見(安政辦200850號)。 (一)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概念,26,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依法取得并辦理土地登記(農
35、民法定的宅基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租賃、作價現資(入股)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二)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包括轉讓、租賃、作價現資(入股) (三)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 1、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流轉的必要條件。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在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還應當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流轉。 2、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予以流轉。 3、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成員有優先取得,27,權;確定給本集體經濟單位
36、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要經過本集體經濟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流轉時提交的材料 1、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 3、集體經濟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 4、立項文件、核準、備案或其他批準文件; 5、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規劃手續; 6、工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28,第四部分 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 指農村村民將本人承包的土地,即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經發土地所有權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允許農民以出租、互換
37、、轉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本村村民或本村以外個人或組織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29,二、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一)、本集體組織內部的調整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
38、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30,第五部分 征地綜合區片地價管理,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概念及內涵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實質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包含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費。
39、 二、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目的 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綜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等級、區位等多種因素,計算征地補償費用更加精確、科學和合理,有利于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目的是為征地補償提供依據,直接為征地服務,是解決以往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31,四、征地區片的劃定 本縣征地區片劃分采用綜合判定和多因素綜合評價相結合、相較對的方式,全縣共劃分6個區片。 五、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意義 (一)由于考慮了多種因素和方法,有利于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解決補償標準偏低問題。 (二
40、)制定征區片綜合地價,依法組織聽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讓農民充分了解補償標準,維護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剛性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后,在同一區片內,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異,確保同地同價,實現補償的公平性。 (四)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對現行的補償測算方式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使征地補償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有利于防止征地補償的隨意性,規范征地行為。,32,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具體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年10月1
41、6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區片價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公布實施了全省各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全部被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不得低于80%比例分配給補征地農戶,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
42、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33,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全部被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用地單位或者其他用地單位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戶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屬于未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
43、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市政府制定的標準支付,兩項費用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原則上每2到3年調整1次。 (四) 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區片價綜合地價標準自2009年11月1日起開始執行。,34,第六部分 設施農用地管理,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特別是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程加快,農業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農業設施不斷增加,農業生產效益得到提高。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國土資源部 、
44、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界定了設施農用地范圍,35,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
45、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36,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一)明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
46、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37,(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
47、,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于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
48、建設用地審批手續。,38,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審批程序 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
49、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39,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
50、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后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40,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后,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
51、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后,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我縣為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合理布局場點,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盡可能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全縣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縣政府印發了湯陰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湯政辦201069號),對我縣養殖區禁養區限區進行了劃分,并制定不同政策。 一、畜禽養殖區劃定 (一)禁養區 1、生活飲水源保護區(新水廠)、湯河水庫、琵琶寺水庫、湯河、永通河、旅游度假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湯陰縣城城區規劃范圍內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41,3
52、、縣城城區規劃范圍以外的村莊、集鎮、建制鎮的規劃范圍內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未進行規劃的村莊、集鎮、建制鎮建成的居民住宅集中區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湯陰縣產業集聚區規劃控制范圍內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二級保護區以內的區域。 6、醫院、學校、賓館及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7、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高鐵兩側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8、其他法律規定的區域。 (二)限養區。禁養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限養區。 二、區分政策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養殖場。禁養區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逐步搬遷或關閉。禁止在禁養
53、區風向500米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 (二)在限養區新建、擴建、改建養殖場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環保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規劃、村鎮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以及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42,第七部分 土地違法違規責任,在前面我們已講述了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現在講一下非法占地和非法集體土地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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