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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 導論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概述一、國際貿易實務的定義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主要研究國際商品交換的具體過程的學科,也是一門具有涉外活動特點的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從狹義上國際貿易實務是國際貨物的貿易,從廣義上看國際貿易實務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后面兩個方面是在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才正式納入研究范疇。 二、本課程的研究對象及其主要內容v 貿易術語:是用來表示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的專門用語。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人們經過反復實踐,逐漸形成了一套習慣做法,把這種習慣的做法用某種專門的商業用語來表示,便出現了貿易術語。v 合同條款:是交易雙方當事人在交接貨物、收付貨款和解決爭議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體現,也是交易雙方履行合同的依據和調整雙方經濟關系的法律文件。v 合同的商訂和履行:買賣雙方通過函電洽商或當面談判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后,交易即告達成。在交易達成這個過程可能要包括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各環節。合同的履行是實現貨物和資金按約定方式轉移的過程。v 貿易方式三、學習本課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項(一)學習方法 角色思考 聯系實際 廣泛閱讀(二) 注意事項 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以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和我國的對外方針政策為指導 要注意業務同法律的聯系:要有選擇地學習國內外有關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貿易慣例 要貫徹“ 洋為中用” 的原則:要緊密聯系當前國際市場和我國對外貿易的實際 要把“ 學” 和“ 用” 結合起來:要善于總結我國進出口貿易實際業務中的經驗教訓、重視案例分析和平時的操作練習。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和特點v 1、定義 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關于一方提供出口貨物、收取貨款,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書面約定。備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判定標準(點) 買賣雙方當事人營業地處于不同的國家 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藉 訂立合同的行為完成于不同的國家 貨物須由一國運往另一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營業地標準”v 2、特點 涉外性 復雜性(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對外貿易政策、法律、外匯管制等;訂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時間長,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受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影響很大;涉及的部門非常多,包括銀行、商檢、保險、海關等) 協作性(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性)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v 效力部分(這一部分是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開頭和結尾,它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v 權利與義務部分(這一部分通過許多具體條款來規定買賣雙方在一項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合同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稱為主體部分或本文部分。具體包括:合同的標的、貨物買賣的價格、賣方的義務和買方的義務)v 索賠與爭議解決部分(這部分也可稱為合同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條款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n 法律沖突是指由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規定不一致,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處理同一涉外與事關系會出現不同的法律結果,從而引起的法律選用上的矛盾狀態。n 準據法 根據法律適用規范指示而找出的應適用的法律被稱作準據法。n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一)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國家的法律(二)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案例:例如,我國境內的某專業公司與一美國境內的百貨公司在上海簽訂了一份紡織品買賣合同,價格條件是南京港船上交貨,合同中并未提及該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但由于該合同的締約地在上海,履約地在南京,均在中國境內,按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則,可以認為中國與該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應當適用中國法律。(三)適用國際貿易慣例1、定義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和遵循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解釋。2、特點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四)適用當事人所在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1、定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確定彼此的經濟關系,特別是貿易關系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2、 特點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構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國家法的效力,且國際條約優先于國家法,即當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3、 常用的國際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我國的兩項重要保留: 關于公約適用范圍的保留 關于采用書面形式的保留第二章國際貿易術語第一節 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一、貿易術語(一)貿易術語的含義貿易術語也稱價格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二)貿易術語的作用n 簡化交易手續n 縮短洽商時間n 節省費用開支(三)貿易術語的表達v 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單價應包括:計價單位、價格及貿易術語。其中應注意在貿易術語的縮寫字母后面,寫上規定的裝運地(港)或目的地(港)v 例如 US$1000 FOB Shanghai Per M/T,此處上海應為裝運港。 US$1100 CIF New York Per M/T ,此處紐約應為目的港。 US$1200 CIP New York 希思羅機場。此處紐約希思羅機場應為空運目的地。(四)貿易術語的產生與發展n 中世紀貨主自己承擔貨物在長途運輸中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n 18世紀末、19世紀初,出現了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術語,即FOB;n 19世紀中葉,以CIF為代表的單據買賣方式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做法。n 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二、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一)國際貿易慣例的含義關于“慣例”一詞,不同的國家、學者有不同的提法。雖然是眾說紛紜,但不管如何解釋,都有一個較接近的看法,即在某地區、某種行業或整個世界范圍內被人們反復運用和普遍承認的習慣做法和特定方式,這種習慣做法和特定方式我們稱之為“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一種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或者說適用于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活動的慣例,是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解釋。(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28年由國際法協會在華沙制定,1930年、1931年、1932年在牛津作了修訂后使用至今,故稱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它是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2、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19至1941年美國商會、進口商協會、外貿協會修訂并采用現名(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它在美洲國家有較大影響,合同雙方可以自愿采用。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6種。 3、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2000。原名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由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制定的。最早產生于1936年,后于53年、67年、76年、80年、90年進行五次修改與補充沿用至今,合同雙方可自愿采用。該慣例現共解釋了13種術語。 (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特點 將買賣雙方的義務分成相互對應的10個項目列出,以利于比較。 將13種術語按照開頭字母的不同,分成E、F、C、D四個組 規定可用電子數據交換逐漸取代傳統的紙單據傳遞方式。 在有關貿易術語中的國際貿易慣例中,通則是包括內容最多、使用范圍最廣和影響最大的一種。 2、INCOTERMS每種術語下買賣雙方的義務3、2000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分類E組(啟運)EXW (Ex-works)工廠交貨F組(主運費未付)FCA (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FOB (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C組(主運費已付)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和運費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D組(到達)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第二節 六種主要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一、FOB(一)含義 FOB 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n 適用范圍:海運和內河運輸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二)買賣雙方的義務n 賣方:交貨至買方指派船上,通知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出口提供相應單據n 買方安排船只接貨,支付運費,通知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支付貨款(三)使用FOB術語應注意的問題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案例分析:買賣雙方簽定FOB合同,賣方向買方出口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于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貨物運輸中由于風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達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問賣方是否應該負責?為什么?2、船貨銜接問題3、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 FOB Liner Terms(班輪條件) 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 FOB Stowed(理艙費在內) FOB Trimmed(平艙費在內)注:只為明確裝船費用而設4、 個別國家對FOB的不同解釋案例分析:我方向美商詢購馬口鐵,某日美商報馬口鐵500噸,每噸300美元FOB紐約。問這里的“FOB紐約”有無特殊解釋?分析:定義修訂本中FOB細分成六種情況FOB(named inland carrier or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內陸指定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出口地點;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內陸運輸工具上發貨,減除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int of departure)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n 2000通則中的FOB與定義修訂本中的FOB的區別n 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不同;n 出口手續及費用不同;n 交貨地點不同;n 定義修訂本對FOB有六種解釋,其中四種是內陸交貨,一種是裝運港交貨,一種是目的地交貨,這是定義修訂本與2000年通則的區別之一,所以,與美洲商人按FOB價格成交,必須在FOB之后加上“vessel”字樣,以區別于其他運輸工具,強調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二、CFR(一)含義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運費價( 指定目的港)。 n 適用范圍:海運和內河運輸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主運費(二)買賣雙方的義務n 賣方: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出口提供相應單據n 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辦理進口支付貨款(三)使用CFR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費用、風險劃分兩個分界點的問題案例分析:某合同規定,A按CFR條件出售1000噸小麥給B,由于A在裝運的3000噸小麥中,有1000噸是屬于B的,待貨物運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負責分發工作。該船在運輸途中,由于海上風險使貨物損失1200噸,其余1800噸則安全運抵目的港,但賣方A稱出售給B的1000噸已在運輸途中損失,他認為按照CFR合同的解釋,A對此項風險不負責任。但B對上述解釋不同意,并堅持要求A交貨。試問在上述情況下,究竟誰是誰非?為什么?2、關于已裝船通知案例分析:我方CFR價格條件與客戶簽約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規定保險由買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點裝船完畢,受載貨輪于當日下午起航,因10月1日為我國法定國慶假日,2日又是星期例假,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3日上班時收到買方急電稱:該輪于2日下午4時遇難沉沒,貨物滅失,要求我賠償全部損失,我方是否該承擔責任?3、關于卸貨費用的負擔 CFR Liner Terms(班輪條件) CFR Landed(卸到岸上) CFR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 CFR EX Tackle(吊鉤下交貨)案例分析某合同規定,A按CFR條件出售1000噸小麥給B,由于A在裝運的3000噸小麥中,有1000噸是屬于B的,待貨物運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負責分發工作。該船在運輸途中,由于海上風險使貨物損失1200噸,其余1800噸則安全運抵目的港,但賣方A稱出售給B的1000噸已在運輸途中損失,他認為按照CFR合同的解釋,A對此項風險不負責任。但B對上述解釋不同意,并堅持要求A交貨。試問在上述情況下,究竟誰是誰非?為什么?分析:CFR以船舷為風險劃分點,越過船舷前風險由賣方承擔,B公司投保,只有在風險轉移至他時保險才開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會得到賠償。三、CIF(一)含義 CIF 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指定目的港) n 適用范圍:海運或內河運輸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總成本+主運費+保險費(二)買賣雙方基本責任賣方: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辦理保險,支付保費辦理出口提供相應單據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負責裝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辦理進口支付貨款(三)采用CIF術語成交時,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風險和保險問題2、卸貨費用負擔問題l CIF Liner Terms(班輪條件)l CIF Landed(卸到岸上)l 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l CIF EX Tackle(吊鉤下交貨)3、 象征性交貨問題某CIF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將貨物于X年X月X日之前送達目的港,是否合理?如果是FOB、CFR 呢?4、 單據的重要性問題案例分析:買賣雙方按CIF條件、D/P即期付款方式簽約成交某初級產品一批。賣方根據合同裝船,并取得合同規定的全部無疵單據。在向銀行辦理托收時,接船方代理電傳通知稱,該載貨船只因中途遇險,貨物滅失,并已同時通知了收貨人。在此情況下,買方可否以貨物滅失為理由拒付貨款,賣方亦因此不能通過銀行交單托收?FOB、CFR和CIF的比較相同點: 使用于內河及海洋運輸 交貨在裝運港 風險轉移界限:船舷 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 均屬于裝運合同不同點: 價格構成不同,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與費用不同。四、FCA(一)含義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貨交承運人( 指定地)。是指賣方在指定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n 適用范圍:各種運輸方式 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二)買賣雙方的義務賣方:交貨至買方指定承運人承擔貨交承運人前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出口提供相應單據買方安排自指定地點起運輸,承擔運費并通知賣方承擔貨交承運人后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支付貨款(三)使用FCA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承運人的含義問題2、費用、風險轉移的問題 貨交承運人為界 風險、費用可能提前3、 交貨地點:備注: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與90通則不同) 案例分析:新加A公司與中國C公司訂立CIF(上海)合同,銷售白糖500噸,由A公司保一切險。為聯系貨源,A公司與馬來西亞B公司訂立FCA合同,購買500噸白糖,合同約定提貨地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貨,B公司已將白糖裝箱完畢并放置在臨時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夠,要求B公司幫助裝貨,B公司認為已履行完應盡義務,故拒絕幫助裝貨。A公司代理人無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貨物。但是,在貨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貨物部分受損,造成10的臟包。有關貨物10的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分析:Incoterms2000重新規定了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時,賣方負責裝貨;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之外時,賣方不負責卸貨。五、CPT(一)含義CPT 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n 適用范圍:各種運輸方式 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主運費(二)買賣雙方的義務賣方安排運輸,承擔運費,貨交承運人,及時通知買方承擔貨交承運人前一切風險辦理出口提供相應單據買方承擔貨交承運人后一切風險交貨后一切費用,除非根據運輸合同規定應由賣方支付辦理進口支付貨款(三)使用CPT應注意的問題1、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問題2、CPT與CFR的異同點n 相同點:n 賣方承擔的風險都是在交貨地點隨著交貨義務的完成而轉移;n 賣方都要負責安排自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事項,并承擔其費用;n 都屬于裝運合同,賣方只需保證按時交貨,而無需保證按時到貨n 不同點n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n 交貨地點不同n 風險劃分界限不同n 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需提交的單據等方面也有區別六、 CIP(一)含義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交付給其指定的承運人,但必須另行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n 適用范圍:各種運輸方式 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主運費+保險費(二)使用CIP應注意的問題1、正確理解風險和保險問題2、應合理確定價格3、應了解CIP與CIF的區別n 相同點n 價格構成中都包含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n 都屬于裝運合同n 不同點 n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n 交貨地點不同 n 風險劃分界限不同 總結:裝運港交貨與貨交承運人兩組價格術語的比較相同:n 進出口手續的辦理n 風險劃分點前后的費用FCA=FOB CPT=CFR CIP=CIF不同點:n 適用范圍;n 交貨地點;n 風險點; 第三節 其他七種貿易術語一、EXW(一)含義 EXW 即EX WORKS(named place),意為工廠交貨(指定地點)。(二)買賣雙方基本責任賣方承擔責任最小術語(三)使用EXW術語應注意的問題n 作為買方要認真了解有關慣例對這一術語的具體規定,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充分考慮風險的大小,并要了解能否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的出口手續;n 注意安排好貨物的交接工作;n 注意明確貨物的包裝費用負擔問題二、FAS(一)含義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n 適用范圍:海運和內河運輸n 價格主要構成:出口商品成本(二)買賣雙方基本責任(三)使用FAS術語應注意的問題n 運輸方式問題n 船貨銜接問題n 誰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問題三、DAF(一)含義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n 適用于陸地邊界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二) 使用DAF術語時應注意的問題n 交貨地點的選擇問題n 責任、費用風險的劃分問題四、DES(一)含義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二) 使用DES 術語時應注意的問題 1、 貨物交接問題 2、 DES 與CIF 的區別 n 二者的交貨地點不同;n 交貨方式不同n 風險劃分不同n 費用負擔不同五、DEQ(一)含義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二)應注意的問題2000通則對進口手續由何方辦理規定與90通則不同。六、DDU(一)含義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二)應注意的問題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問題。七、DDP(一)含義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二)應注意的問題n 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問題n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的能力問題n 賣方承擔責任義務最大第二章 合同的標的物及其質量、數量與包裝第一節 商品的名稱一、商品的名稱(品名)的定義: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二、命名商品的方法:n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n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n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n 以其外觀造型命名n 以其褒義詞命名 n 以其人物名字命名 n 以其制作工藝命名三、商品的品名條款 并無統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Description)的標題下,有時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就一般商品來說,有時只列明商品的名稱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還要把具體品種、等級或型號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進去。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質條款也包括進去,這時就不單是品名條款,而是品名條款和品質條款的合并。 四、規定品名條款的注意事項1、必須明確、具體案例1:出口合同規定的商品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Hand-made Writing Paper).買主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該貨物部分工序為機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單據均表示為手工制造,按該國法律應屬“不正當表示”和“過大宣傳”,遭用戶退貨,以致使進口人(即買主)蒙受巨大損失,要求我方賠償.我方拒賠,主要理由有二:(1)該商品的生產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關鍵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該 筆交易是經買方當面先看樣品成交的,而實際貨物質量又與樣品一致,因此應認為該貨物與雙方約定的品質相符。后經有關人士調解后,雙方在友好協商過程中取得諒解。對此,希予評論。案例2:某一個進口商為了購買花生,申請銀行開出一份信用證,規定的商品名稱為“Groundnut”,出口商在裝運花生后開出的發票上卻注明貨名為“Peanut”,結果遭到了銀行拒付,訴諸法院。Peanut與Groundnut是同一意思法院認為在特定的行業可能有特定的不同含義,也可能不同的用詞代表不同的品質或產地,銀行不是百科全書,不能苛求其承擔除形式外更多的義務案例3:臺灣一生產商向中東出口一批葡萄酒(Apple Wine),當這一批葡萄酒到達中東時遭海關拒絕進口,原因是中東不進口酒類產品。但是中東對酒的酒精度有一個規定,只有達到某一規定時才稱酒,但葡萄酒沒有達到這個酒精度。分析:只要出口的時候換個名稱就能進口。2、針對商品實際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3、 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4、 注意選用合適的品名第二節 商品的質量一、商品質量的含義 商品的質量是商品的外觀形態和內在質量的綜合。 商品的外觀形態:是通過人們的感覺器官可以直接獲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長短、結構、造型、款式、色澤、光彩、寬窄、輕重、軟硬、光滑粗糙以及味覺、嗅覺等等。 商品的內在質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學成分、生物特征、技術指標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種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才能獲得。如紡織品的斷裂強度、伸長率、回潮率、縮水率等;化工產品的熔點、沸點、凝固點等;機械類產品的精密度、光潔度、強度等;肉禽類商品的各種菌類含量等。 二、商品質量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響著商品售價的高低、銷售數量和市場份額的增減,買賣雙方經濟利益的實現程度,而且還關系到商品信譽、企業信譽、國家形象和消費者的利益。 商品的質量還是打開國外市場的一把鑰匙。 案例:日本空調打入中東市場。我國政府把“以質取勝”作為擴大出口和發展對外貿易的基本戰略之一。案例:海爾集團開發MINI型洗衣機的故事來源于一個顧客的抱怨信。三、表示品質的方法(一)用實物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 1 、分類 : 1) 看貨買賣 2) 憑樣品買賣 憑賣方樣品買賣 憑買方樣品買賣 2、幾個基本概念 (1)原樣:賣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也稱代表性樣品或標準樣品)(2)復樣:向買方送交樣品時,賣方應留存的 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也稱留樣)(3)對等樣品:在實際業務中,如賣方認為按買方來樣供貨沒有切實把握,賣方可以根據買方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供給買方。這種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4)封樣:由第三方或由公證機關在一批貨物中抽取同樣質量的樣品若干份,每份樣品采用鉛丸、鋼卡、封條等各種方式加封識別,由第三方或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備案,其余供當事人使用。3、憑樣品買賣時,應當注意的事項P80n 凡憑樣品買賣,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n 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n 憑樣品成交而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二) 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質量1、憑規格買賣 商品規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長短等。 對于可用科學指標來描述的商品,通常可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主要品質條款。如:例1:China sesameseed Moisture(max.)8% Admixtuie(max.)2% Oil content(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 中國芝麻 水分(最高)8% 雜質(最高)2% 含油量(濕態,乙醚浸出物)52%,基礎 2、憑等級買賣 商品的等級(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類商品,按其規格的差異,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例如:Grade AA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AA級鮮雞蛋,蛋殼淺棕色,清潔,大小均勻)n Grade AA 6065 gm.per eggn Grade A 5560 gm.per eggn Grade B 5055 gm.per eggn Grade C 4550 gm.per eggn Grade D 4045 gm.per eggn Grade E 3540 gm.per egg3、憑標準/標準物的買賣1)憑標準買賣商品的標準是指將商品的規格和等級予以標準化。商品的標準,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規定,也有的由同業同會、交易所或國際性的工商組織規定。對于有常用標準的商品,可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品質應符合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等。例如: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國藥典 2)憑標準物買賣以標準物表示交易商品質量的兩種方法: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F.A.Q.)指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貨而言。在我國主要用于出口農副產品中,也是我通常所說的大路貨,和“精選貨”(Selected)是相對而言的。由于這種標準比較籠統,所以采用時除了注明F.A.Q字樣以外,還要訂明商品的具體規格指標如:木薯片1998FAQ,水分最高16%;山東花生2004FAQ,含油量最低50%等上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指賣方交貨品質只需保證為上好的,適合于銷售的品質即可。顯然,這種標準更為籠統,一般只適用于木材或冷凍魚類等貨品。我國對外貿易中很少使用。4、憑商標或品牌買賣 商標(Trade Mark)是指生產者或商號用來說明其所生產或出售的商品的標志,它可由一個或幾個具有特色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片等組成。 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業給其制造或銷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稱,以便與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來。 憑商標或品牌的買賣,一般只適用于一些品質穩定的工業制成品或經過加工的初級產品。在進行這類交易時,要確實把我質量關,保證產品的傳統特色,把維護名牌產品的信譽放在首要地位。 在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時,如果同一種品牌名反映不同型號或規格的商品,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牌名或商標的同時,規定型號或規格。如:“Golden Star”Brand Colour TV Set Model:SC374. 此外,應當指出,如我國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并按規定刷印其提供的品牌時,應注意該項品牌的合法,以免運往國外觸犯進口國家的商標法而引起糾紛。5、憑產地名稱或憑地理標志買賣我國有些產區的產品,尤其是一些傳統農副產品,具有獨特加工工藝,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對于這類商品的對外貿易,可以采用產地名稱來表示起獨特的品質。這類產品如:例如: Shichan Preserved Vegetable 四川榨菜 Chinese Northeast Soybean 中國東北大豆6、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一些機器、電器、儀表、大型設備、交通工具等構造復雜、制作工藝繁雜的產品,無法用幾項簡單的指標表示其質量全貌,對于這類商品,買賣雙方除了要規定其名稱、商標品牌、型號外,還需借助說明書或圖樣來介紹該產品的構造、原材料、產品形狀、性能、使用方法等。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時,要求所交的貨物必須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各項指標。也即: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但品質與說明書和圖樣相符合的產品有時在使用時并不一定能發揮設計所要求的性能,所以在合同中往往要訂立賣方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如四、品質條款的規定(一)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 說明:l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時的品質依據,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條款。l 為了防止品質糾紛,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該盡量明確具體,避免籠統含糊。 合同中的條款示例: 例1:樣品號NT002 長毛絨玩具熊 尺碼 24英寸 Sample NT002 Plush Toy Bear Size 24” 例2:光明牌嬰兒奶粉 Bright Brand Infant Milk Powder(二)品質的機動幅度條款與品質公差品質的機動幅度1、定義: 是指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某些初級產品(如農副產品等)的質量不甚穩定,為了交易的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即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2、制定方法: (1)規定范圍例如:Cotton grey Shirting Width 41/42” 棉坯布 幅寬41/42” (2)規定極限例如:White Rice,Long-shaped Broken Grains(max.)25% 白秈米 長形,碎粒(最高)25% (3)規定上下差異 例如:灰鴨毛 含絨量18% 允許上下1%(allowing 1% more or less) 品質公差是指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的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現誤差若干秒,應算行走正常。品質公差即使合同沒有規定,只要賣方交貨品質在公差范圍內,也不能視作違約。但為了明確起見,還是應在合同品質條款中訂明一定幅度的公差,如尺碼或重量允許有3-5%的合理公差。品質增減價條款為了體現按質論價,在使用品質機動幅度時,有些貨物,也可根據交貨品質情況調整價格,即所謂的品質增減價條款。在品質公差和品質機動幅度內一般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另作調整。但有些商品,也可按交貨時的質量狀況調整價格,這時須在合同中規定質量增減價條款。如:中國芝麻 水分(最高)8% 雜質(最高)2% 含油量(濕態,乙醚浸出物)52%基礎。 如果實際裝運貨物的含油量高或低1% ,價格相應增減1%,不足整數部分,按比例計算 五、訂立品質條款時應注意的問題(一)根據商品特性、用途來確定品質的表示方法如:大豆用來榨油時含油量是主要指標,食用時蛋白質是主要指標。請為以下商品選擇合適的品質表示方式:1、 粉絲,產于龍口2、 做工精細的工藝品3、 鴨絨4、 精密儀器5、 乒乓球,紅雙喜牌 可供選擇的答案:A.憑樣品買賣;B.憑規格買賣;C.憑說明書買賣;D.憑商標買賣;E.憑產地名稱買賣。(二)凡是能用一種方法表示品質的一般就不宜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來表示案例:我國內某單位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定水份最高含量為14%,雜質不超過2.5%。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抵達英國后,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并出具相應證書證明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賠償15000英鎊的損失。請問:我方能否以該項交易并非憑樣品買賣而不予理賠?為什么?(三)訂立應科學、合理,切忌使用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含糊詞如:仔細閱讀下面的合同品質條款,找出其不正確和不完善的地方,考慮如何修改和完善。蕎麥:水分不超過16%,不完善粒不超過5%,雜質不超過4%,礦物質不超過0.15%。(四)品質條款應明確、具體案例:仔細閱讀下面的合同品質條款,找出其不正確和不完善的地方,考慮如何修改和完善。中國大米Chinese Rice 不完善率(Broken Grains)12% 雜質(Admixture)2%水分(Moisture)13%案例分析:、某出口企業與國外成交鮮雞蛋一批,合同和來證均寫明為B級品。但發貨時才發現B級雞蛋已無庫存,于是改為以A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注明:A級雞蛋仍以B級計價。這種做法妥當嗎?、某出口公司憑買方樣品成交金屬拉手一批,合同規定34月份裝船,但需買方認可回樣后方能裝運。2月下旬買方開來信用證也有同樣的字句。我方多次試制回樣未得到買方認可,故我不能如期裝運,。到了5月份,買方以延誤船期而要求賠償。問我方該如何處理?第三節 商品的數量一、約定商品數量的意義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之一。因為商品數量的多少,是制定單價和計算總金額的重要依據,不僅關系到交易規模的大小,而且是影響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的重要依據。所以,商品的數量條件是買賣合同中的一項重要條件。 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于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于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二、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由于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計量單位也各異。度量衡制度不僅關系到貨物的計價基礎和賣方交貨數量的準確性,而且有時還涉及商業發票上的計量單位是否符合進口國海關規定問題。(一)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稱公制,它以十進位制為基礎,“度量”與“衡”之間有內在的聯系,相互之間的換算比較方便。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曾經在世界上有較大影響,特別是在紡織品等交易中,但使用不方便。 3、美制(The U.S.System),以英制為基礎,多數計量單位的名稱與英制的名稱相同,但含義有差別,主要體現在重量單位和容量單位中。 4、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 SI),是在米制基礎發展起來的,它有利于計量單位的統一,標志著計量制度日趨國際化和標準化。 我國于1985年9月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計量法,于1986年7月1日實施國際單位制。 l MT=1000KG,LT=1016KG(英制),ST=907.2KG(美制)l 棉花以Bale(包)為計量單位:美國1包=480Pound;巴西1包=396.8Pound;埃及1包=730Poundl 糖以袋裝:古巴1袋=133千克;巴西1袋=60千克(二)計量單位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來計量,常見的有: 1、按重量計算 這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種計量方法,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分別按噸、千克、克、磅、英擔、美擔、盎司、克拉計算。 適用于大宗農、副產品、礦產品以及一些工業制成品。 2、按數量計算 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數量計量單位很多,常見的有件、雙、套、打、羅、令、袋、桶、包、卷等。使用于日用消費品、輕工業品、機械產品以及一部分土特產品。 3、按長度計算 常見的有米、英尺、碼等。 多用于金屬繩索、布匹、綢緞等商品的買賣 4、按面積計算 常見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等。 有些商品如:玻璃板、地毯、皮革等習慣以面積作為計量單位 5、按體積計算 常用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等。 僅用于木材、天然氣以及化學氣體的買賣。 6、按容積計算 常見的計量單位有公升、加侖、蒲式耳等。 蒲式耳常用于計量各種谷物、公升和加侖多用于液體商品,如酒類、汽油、石油等。 (三)計算重量的方法在國際貿易中,采用按重量計算的方法很多。用件數計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裝,比較容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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