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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管理制度匯編 目錄 第一部分 公司、股東及董事會 1、 公司章程 2、 股東會職權 3、 董事會職權 4、 董事長職權 5、 總經理職責 6、 副總經理職責 第二部分 公司組織機構及崗位編制方案 第三部分 各部職能及崗位職責 第四部分 公司各部經營、管理制度 一 . 辦公室人事用工管理制度 1、 人事管理規定 2、 員工手冊 3、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4、 薪資、工作補貼及福利管理規定 二 . 安全保密密制度 三 . 辦公室行政、辦公管理制度 1、 公文管理制度 2、 檔案管理規定 3、 會議制度 4、 印信管理規定 5、 法律事務規定 6、 合同管理規定 7、 接待工作規定 8、 辦公秩序及 及禮儀衛生等有關規定 9、 辦公設備、用品、圖書資料管理規定 10、 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規定 11、 長途電話、傳真機管理規定 12、 車輛管理規定 13、 考勤管理規定 14、 出差管理制度規定 15、 快遞使用規定 16、 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17、 公司員工年終績效考核實施辦法 18、 公司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四 . 財務部管理制度 1、 統計 工作制度 2、 報銷管理辦法 3、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 財務付款通知 5、 財務稽核制度 6、 關于墊支款項的管理規定 7、 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8、 全面預算管理流程 9、 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規定 10、 對外付款(支票)及報銷管理規程補充規定(一) 11、 工程項目 支付管理流程 12、 財務月度分析規定 13、 付款審批制度 14、 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15、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6、 全面預算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17、 月度收支預算制度 18、 出差管理制度規定 五、 計劃合約部管理制度 1、 工程洽商管理辦法(試行) 2、 工程月進度款支付管理制度(試行) 3、 零星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4、 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六、 工程部管理制 度 1、 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2、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規 定 3、 工程檔案資料 管理辦法 七、 土地開發部管理制度 1、 拆遷公司管理辦法 2、 土地開發部工作紀律 3、 節假日期間房屋及拆遷區域的應急措施 4、 公司拆遷拆除工作穩定防范預案 八、 規劃設計部管理制度 1、 項目前期工作指導書 2、 審圖管理辦法 3、 施工圖委托管理辦法 4、 施工圖審圖流程 5、 審圖要點 6、 施工圖設計合同補充協議 九、 策劃營銷部管理制度 1、 辦理按揭流程圖 2、 辦理產權流程圖 3、 代理公司選擇流程圖 4、 簽約流程圖 5、 入住流程圖 財務管理中心 6、 入住前樓宇驗收流程 7、 銷售基本執行流程圖 8、 營銷組織流程圖 9、 合同登記管理 辦法 10、 客戶投訴管理辦法 11、 銷售信息管理辦法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200 年 月 日經第四屆股東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地產發 展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商品房;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房地產信息咨詢;家居裝飾。(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 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 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貨幣 60 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 貨幣 20 個人若干 貨幣 2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 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 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 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 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 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 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約定外,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與股東存在關聯交易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公司利潤分配和彌補 虧損方案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公司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九人,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五名,北京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委派二名,個人股委派二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在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中選舉產生,由董事會罷免。 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 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對外進行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的方案; (四) 決定對價值超過公司凈資產 30%的重大資產 的處置方案; (五)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七)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九)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除本章程另有約定外,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決定對公司對外進行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案、對價值超過公司凈資產 30%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與股東存在關聯關系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案、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必須經公司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 應當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負責傳達董事會決議,代表董事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司根據需要, 執行 董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在執行董事領導下,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比例為 2:1,監事會中股東代表 監事一名由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一名由北京市朝陽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委派,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元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之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 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五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 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一致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六份,每位股東各兩份,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東會職權 1、決 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提出公司的風險投資、借貸、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的議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批準公司有關重要的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決 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聽取公司執行總裁的工作匯報: 13、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職權 1、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5、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6、決定公司在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的行業內的投資、并購資產 等事宜; 7、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職責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2、主持公司日常的行政、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工作; 3、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任免和調配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5、在董事會的授權下,決定公司的借貸、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6、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7、決定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解聘、辭退; 8、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員; 9、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10、組織財務負責人編制財務年度報告; 11、提出設置、調整或撤銷管理機構的意見,報董事會批準執行; 12、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職責 1、在授權的情況下,協助總經理工作; 2、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重大事項及時向總經理反映,并提供建議; 3、負責分管部門的工作; 4、對直接下屬部門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5、執行總經理不在時,經執行總經理授權,代行執行總經理職權; 6、 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及崗位編制方案 為實現公司經營管理目標,滿足呼家樓項目運作的要求,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對公司組織機構及崗位進行調整,調整后公司人員總數為 36 人。公司組織機構及崗位編制方案需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現將公司組織機構及崗位編制方案呈報如下,請審核。 一 .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兩名、總經理助理兩名(由公司部門經理人選中產生)。 二 . 設置辦公室、財務部、計劃合約部、規劃設計部、土地開發部、工程部、策劃營銷部共七個部門, 每個部門設部門經理一名(個別部門設有部門副經理)、員工若干名。根據部門工作需要和員工能力素質分別聘為高級專業經理、專業經理、專業主管及文員等職位。員工編制 33人,各部門崗位如下: 1. 辦公室四人:設經理 1人、專業主管 3人,分設企業管理、人事管理、檔案管理、行政管理、資料管理、車輛、安全及文衛等崗位; 2. 財務部三人:設經理 1人、專業經理 1人、專業主管1 人,分設會計管理、預算管理、融資管理、出納收銀等崗位; 3. 計劃合約部四人:設經理 1人、專業經理 3人,分設綜合計劃統計管理崗、合約管理崗、招投標管理崗、土建造價管理崗、安 裝造價管理等崗位; 4. 規劃設計部七人:設經理 1人、高級專業經理 2人、 專業經理 4人,分設前期報建、設計協調、結構技術管理、建筑技術管理、機電工程管理、弱電技術協調等崗位; 5. 策劃營銷部三人:設經理 1人、專業經理 1人、專業主管 1人,分設策劃產品定位、市場調研、銷售管理、客戶服務等崗位。 6. 土地開發部五人:設經理 1人、副經理 1 人、專業經理 1 人、專業主管 2 人,分設土地征地及報批手續、拆遷工程、土地開發等崗位; 7. 工程部七人:設經理 1人、副經理 1 人、高級專業經理 1 人、專業經理 3 人、專業主管 1 人,分設結構工程、水暖設備、電氣工 程崗位、市政工程及報批手續等崗位; 三 . 組織機構與崗位編制示意圖: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架構圖 董事會 總經理 副總經 理 副總經理 規劃設計部 營銷策劃部 計劃合約部 財務部 辦公室 工程部 土地開發部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崗位編制構架 董事會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工程部 土地開發部 土地征地及報批手續 財務部 結構工程管理 辦公室 拆遷工程 土地開發 企業管理 人事管理 文秘檔案 行政管理 水暖工程設備 電氣工程管理 會計管理 預算管理 融資管理 出納收銀 規劃設計部 機電工程管理 弱電技術協調 前期報建 設計協調 建筑技術管理 策劃營銷部 策劃產品定位 市場調研 銷售管理 客戶服務 計劃合約部 合管理 招投標管理 土建造價管理 安裝造價管理 計劃管理 副總經理 結構技術管理 市政工程及報批手續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各部職能及崗位職責 規劃設計 部部門職能 1 房 地 局 審 批 : 土 地 評 估 、 審 定 地 價 , 土 地 出 讓 。 2 規 委 審 批 : 規 劃 意 見 書 , 審 定 設 計 方 案 , 規 劃 用 地 許 可 證 , 工 程 規 劃 許 可 證 ,交 評 報 審 。 3 專 業 審 批 : 交 通 、 園 林 、 消 防 、 人 防 、 環 保 、 節 水 、 教 育 等 部 門 的 審 批。 4 計 委 審 批 : 項 目 建 議 書 ( 代 可 行 性 報 告 ) 審 批 , 落 實 建 設 任 務 5 設 計 準 備 : 用 地 釘 樁 、 工 程 勘 探 ( 初 勘 、 詳 勘 ) , 規 劃 概 念 ( 含 各 專 業 設 計 ) ,制 訂 設 計 計 劃 , 考 察 設 計 單 位 , 委 任 、 協 調 設 計 單 位 , 組 織 完 成 設 計 圖 紙 及 文 件。 6 設 計 管 理 : 組 織 技 術 方 案 、 設 計 方 案 論 證 , 圖 紙 審 核 , 設 計 質 量 、 進 度 管 理 ,設 計 協 調 、 評 審 , 組 織 設 計 交 底 , 設 計 資 料 、 檔 案 管 理 , 配 合 竣 工 驗 收。 7 四 新 管 理 : 了 解 、 考 察 四 新 成 果 ( 新 技 術 、 新 材 料 、 新 工 藝 、 新 方 法 ) , 四 新 引進 , 四 新 論 證 、 應 用 , 四 新 資 料 管 理。 規劃設計部經理崗位職責 制 訂 項 目 總 體 設 計 工 作 計 劃 , 協 調 各 階 段 、 各 專 業 設 計 工 作 的 有 效 銜 接 , 并 與 報批 、 工 程 建 設 工 作 密 切 配 合 。 組 織 設 計 交 底 、 組 織 、 協 調 設 計 方 案 、 技 術 方 案 的 比 較 、 論 證 工 作 。 起 草 和 動 態 修 正 設 計 管 理 和 技 術 管 理 的 業 務 流 程 , 負 責 本 部 門 業 務 流 程 和 各 項 管 理 、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訂 和 本 部 門 人 員 的 管 理 。 參 與 考 察 、 優 選 、 管 理 設 計 單 位 , 組 織 設 計 招 投 標 工 作 。 負 責 協 調 、 聯 絡 設 計 單 位 的 工 作 負 責 協 調 報 建 的 政 府 部 門 有 : 市 規 委 、 人 防 、 消 防 、 園 林 、 環 保 、 交 通 及 區 開 發 辦 等 相 關 部門 。 暖通及給排水工程師崗位職責 參 加 起 草 設 計 管 理 和 技 術 管 理 的 業 務 流 程 , 參 與 內 部 業 務 流 程 和 各 項 管 理 、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訂 , 協 調 各 階 段 本 專 業 的 設 計 工 作 , 負 責 圖 紙 審 核 、 組 織 設 計 交 底 。 組 織 、 協 調 本 專 業 設 計 方 案 、 技 術 方 案 的 比 較 、 論 證 工 作 。 參 加 考 察 、 優 選 設 計 單 位 , 負 責與 設 計 單 位 的 聯 絡 工 作 提 出 設 計 文 件 和 任 務 , 控 制 本 專 業 設 計 質 量 。 掌 握 房 地 產 和 建 筑 行 業 的 技 術 發 展 動 向 。 建筑及結構工程師崗位職責 參 加 起 草 設 計 管 理 和 技 術 管 理 的 業 務 流 程 , 參 與 并 協 調 業 務 流 程 與 各 項 設 計 管 理 工 作 。 組 織 管 理 各 階 段 本 專 業 設 計 工 作 , 組 織 設 計 交 底 , 組 織 、 協 調 本 專 業 設 計 方 案 、 技 術 方 案 的 比 較 、論 證 工 作 。 參 加 考 察 、 優 選 設 計 單 位 , 負 責 與 設 計 單 位 的 聯 絡 工 作 。 提 出 設 計 文 件 和 任 務 , 控 制 本 專 業 設 計 質 量 。 掌 握 房 地 產 和 建 筑 行 業 的 技 術 發 展 動 向 。 弱 電 工 程 師 崗 位 職 責 參 加 起 草 設 計 管 理 和 技 術 管 理 的 業 務 流 程 , 參 與 中 心 內 業 務 流 程 和 各 項 管 理 、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訂 , 協 調 各 階 段 本 專 業 的 設 計 工 作 , 負 責 圖 紙 審 核 、 組 織 設 計 交 底 。 組 織 、 協 調 本 專 業 設 計 方 案 、 技 術 方 案 的 比 較 、 論 證 工 作 。 參 加 考 察 、 優 選 設 計 單 位 , 負 責與 設 計 單 位 的 聯 絡 工 作 提 出 設 計 文 件 和 任 務 , 控 制 本 專 業 設 計 質 量 。 掌 握 房 地 產 和 建 筑 行 業 的 技 術 發 展 動 向 。 策劃營銷部 部門職能 1 營 銷 策 略 : 企 業 形 象 策 略 , 品 牌 策 略 , 產 品 策 略 , 價 格 策 略。 2 市 場 定 位 : 評 估 細 分 市 場 , 目 標 市 場 選 擇 , 產 品 定 位 、 研 究 確 定 案 名 , 市 場 預 測 , 市 場 環 境 調 查 , 微 觀 環 境 調 查 , 產 品 、 價 格 、 供 需 預 測 , 市 場 發 展 預 測。 3 可 行 性 研 究 : 技 術 、 投 資 論 證 , 工 程 建 設 分 析 , 營 銷 策 劃 ,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分析 、 風 險 評 估 , 組 織 專 家 論 證。 4 促 銷 策 略 : 樓 盤 包 裝 , 賣 場 策 劃 , 廣 告 策 略 制 定 、 廣 告 執 行 , 公 關 促 銷 , 其 他 營 銷 推 廣。 5 營 銷 合 作 管 理 : 策 劃 公 司 、 銷 售 代 理 公 司 、 廣 告 公 司 和 其 他 中 介 公 司 的 選 擇 、確 定 、 管 理 、 協 調。 6 銷 售 管 理 : 預 售 許 可 證 , 銷 售 許 可 證 , 預 銷 售 管 理 、 組 織 , 售 樓 現 場 管 理 , 銷 售 人 員 管 理 , 簽 約 管 理 , 銷 售 日 常 活 動 管 理 , 銷 售 款 回 收 、 結 算 , 銷 售 合 同 管理 , 營 銷 信 息 管 理 、 運 用。 7 營 銷 計 劃 管 理 : 全 案 策 劃 , 營 銷 預 算 , 營 銷 費 用 控 制 , 年 度 銷 售 計 劃 , 營 銷 效益 評 估 , 營 銷 風 險 控 制。 8 政 府 關 系 : 審 批 部 門 公 共 關 系 關 系 建 立 、 維 護 ,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公 共 關 系 建 立 、維 護 , 市 、 區 政 府 公 共 關 系 建 立 、 維 護 , 相 關 部 門 、 單 位 的 公 共 關 系。 9 公 關 活 動 : 合 作 聯 盟 的 策 劃 、 聯 絡 、 實 施 , 媒 體 宣 傳 活 動 , 公 司 慶 典 、 大 型 活。 動 的 策 劃 、 組 織 , 公 司 信 息 發 布 , 大 型 銷 售 活 動 的 組 織。 10 用 戶 服 務 : 建 立 服 務 體 系 , 客 戶 接 待 , 產 權 登 記 、 產 權 證 辦 理 , 接 受 、 處 理 客戶 投 訴 , 幫 助 、 組 織 辦 理 入 住 事 宜 , 開 發 服 務 項 目 、 措 施 價 格 審 批 ,物 業 管 理 辦 理 按 揭 。 11 客 戶 關 系 : 客 戶 信 息 檔 案 系 統 的 管 理 、 運 用 , 建 立 與 用 戶 的 聯 絡 、 溝 通 機 制 ,組 織 客 戶 聯 誼 活 動 , 客 戶 滿 意 度 管 理。 12 物 業 管 理 :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的 物 業 管 理 建 議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選 擇 、 確 定 , 業 主與 物 業 公 司 的 關 系 協 調 , 物 業 公 司 的 管 理 、 監 督。 策劃營銷部經理崗位職責 研 究 項 目 及 產 品 的 市 場 定 位 , 參 與 編 制 項 目 及 產 品 的 市 場 定 位 計 劃 、 營 銷 推 廣 計 劃 、 促 銷 活 動 計 劃 、 賣 場 包 裝 計 劃 , 廣 告 制 作 和 推 廣 計 劃 , 保 證 按 計 劃 進 行 。 起 草 市 場 策 劃 營 銷 有 關 工 作的 業 務 流 程 。 參 加 考 察 、 優 選 合 作 的 策 劃 、 銷 售 代 理 公 司 , 聯 絡 、 督 促 代 理 公 司 保 證 工 作 進 度 、 質 量 、 效 率 。 參 加 考 察 、 優 選 合 作 的 媒 體 、 廣 告 策 劃 、 廣 告 代 理 等 公 司 , 聯 絡 、 督 促 其 保 證 工 作 進 度 、質 量 、 效 率 。 參 與 制 訂 營 銷 策 略 。 負 責 按 照 計 劃 實 施 品 牌 、 產 品 、 價 格 策 略 以 及 促 銷 策 略 ,負 責 制 訂 廣 告 策 略 , 負 責 維 護 媒 體 關 系 , 制 訂 并 實 施 媒 體 策 略 , 組 織 媒 體 宣 傳 活 動 。 銷售管理崗位職責 參 與 制 訂 營 銷 策 略 , 按 照 計 劃 實 施 品 牌 、 產 品 、 價 格 策 略 以 及 促 銷 策 略 , 參 與 制 訂 廣 告 策 略 。 保 持 與 代 理 公 司 和 媒 體 關 系 , 實 施 媒 體 策 略 , 參 與 組 織 媒 體 宣 傳 活 動 。 負 責 參 加 展 會 的 工 作 , 并 負 責 公 司 的 宣 傳 工 作 。 研 究 與 銷 售 相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 研 究 竟 爭 對 手 、 同 類 項 目 、 周 邊 項 目 的 情 況 ,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 考 察 報 告 , 跟 蹤 、 掌 握 房 地 產 廣 告 的 發 展 信 息 。 負 責 辦 理 與 銷 售 相 關 的 銷 售 證 件 , 辦 理 ( 預 ) 銷 售 許 可 證 、 申 報 案 名 , 參 與 辦 理 按 揭 , 購 房 合 同 審 查 , 合 同 預 售 登 記 管 理 , 協 調 并 保 持 與 市 、 區 房 地 局 關 系 。 參 與 客 戶 服 務 體 系 的 建 立 、 管 理 和 完 善 ; 負 責 開 發 服 務 項 目 和 服 務 措 施 。 參 與 銷 售 現 場 的 管 理 , 售 樓 處 現 場 工 作 秩 序 的 組 織 、 工 作 環 境 的 維 護 ; 協 調 銷 售 代 理 公 司 做 好 客 戶 接 待 、 參 觀 、洽 談 、 簽 約 工 作 。 收 集 客 戶 信 息 , 建 立 客 戶 信 息 系 統 , 負 責 信 息 處 理 、 匯 總 和 分 析 , 負 責 客 戶 檔 案 的 分 類 、 保 管 。 組 織 辦 理 各 項 入 住 手 續 , 協 調 人 住 時 業 主 與 各 單 位 的 關 系 , 了 解 、 匯 報 、 處 理 入 住 過 程中 出 現 的 問 題 。 土地開發部部門職能 1 收 集 、 整 理 、 匯 總 、 通 報 ( 土 地 、 拆 遷 、 市 政 工 程 ) 有 關 市 場 、 政 策 、 法 規 方 面 的 信 息 。 2 土 地 開 發 的 市 場 預 測 , 市 場 分 析 , 投 資 分 析 、 市 政 工 程 分 析 論 證 , 風 險 分 析 ,參 與 決 策 論 證 。 3 商 談 土 地 開 發 條 件 , 申 辦 土 地 供 應 計 劃 , 接 受 一 級 土 地 開 發 委 托 , 訂 立 委 托 開 發 合 同 , 取 得 開 發 任 務 。 4 地 產 開 發 立 項 、 拆 遷 許 可 證 、 拆 遷 和 安 置 審 批 、 凍 結 手 續 , 拆 遷 公 告 批 準 , 拆 除 手 續 , 管 網 報 裝 , 市 政 規 劃 審 批 、 市 政 工 程 開 工 證 , 專 業 審 批 ( 園 林 、 交 通 ) 。 5制 訂 開 發 方 案 , 制 訂 開 發 計 劃 , 拆 遷 預 算 管 理 , 開 發 投 資 管 理 , 拆 遷 安 置 方 案 及 穩 定 工 作 預 案。 6 參 加 投 標 、 組 織 招 標 、 土 地 掛 牌 、 土 地 摘 牌 。 7 辦 理 征 地 手 續 和 文 件 , 洽 談 拆 遷 協 議 , 委 托 拆 遷 公 司 , 審 定 拆 遷 方 案 ,負 責 對 拆 遷、拆 除 及 評 估 公 司 的 管 理, 組 織 入 戶 調 查 , 提 出 資 金 準 備 計 劃 。 8 拆 遷 公 告 , 拆 遷 補 償 , 辦 理 注 銷 , 處 理 拆 遷 糾 紛 , 參 與 仲 裁 或 訴 訟 , 實 施 建 筑 物 和 管 網 拆 除 ,對 拆 遷 的 穩 定 工 作、拆 除 工 程 的 安 全 負 有 責 任。 9 市 政 咨 詢 , 市 政 方 案 設 計 , 市 政 工 程 質 量 、 進 度 、 造 價 、 現 場 管 理 , 七 通 一 平( 道 路 、 給 水 、 排 水 、 供 電 、 供 熱 、 供 氣 、 通 訊 、 場 地 ) 。 10 土 地 驗 收 , 土 地 交 付 ( 交 易 ) , 開 發 收 益 結 算 。 11 合 同 談 判 、 合 同 監 督 執 行 、 合 同 糾 紛 處 理 、 合 同 統 計 、 存 檔 管 理 。 土地開發部經理職責 : 1 掌 握 國 家 有 關 土 地 政 策 、 拆 遷 政 策 及 市 政 專 業 部 門 相 關 政 策 。 2 參 與 公 司 年 度 計 劃 的 編 制 , 并 負 責 實 施 ; 做 到 事 前 有 布 置 , 事 中 有 檢 查 , 事 后 有 結 論 。 3 與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 市 政 專 業 部 門 有 較 好 關 系 , 具 備 良 好 的 溝 通 能 力 。 4 參 加 土 地 開 發 工 作 的 論 證 , 選 擇 土 地 開 發 項 目 ; 審 核 經 濟 測 算 及 實 施 計 劃 。 5掌 握 周 邊 土 地 成 本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用 的 構 成 。 6考 察 、 優 選 拆 遷 公 司 、 評 估 公 司 、 拆 除 公 司 及 市 政 專 業 公 司 , 并 審 核 其 施 工組 織 設 計 及 相 關 的 實 施 方 案 。 7 協 調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行 業 管 理 部 門 , 組 織 辦 理 拆 遷 許 可 證 、 拆 遷 仲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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