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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夏瑞青保護隱私權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1 隱私權理論的研究始于1890年美國著名法學家薩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迪在哈佛法學評論第4期上發表的一篇題為隱私權的文章。該文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將隱私權界定為“一種個人信息免受外界干擾的獨處的權利。”2在隨后的近百年的時間里,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得到了各國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一、網絡隱私權概念的界定(一)網絡隱私權的概念關于網絡隱私權的概念,從廣義上講應該是保護網絡隱私權不受侵害,網絡隱私不被公開的權利。從狹義上講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對其私人信息(數據)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權。有的學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網絡上未明確聲明允許公開的所有的有關個人的信息和數據,不被非法收集、公開和使用的權利。”3有的學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個人對以數據、符號形式收集和存儲于計算機及網絡中的有關自己的信息資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擾的權利。”4也有的學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權利。”5在上述三種觀點中,我認為第一種觀點沒有將網絡隱私權的主體講明,網絡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第二種觀點中對網絡隱私權的客體界定的不夠周延,其客體不僅是個人的信息資料,還應當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第三種觀點中網絡隱私權的內涵較小,不夠廣泛。國外立法多將網絡隱私權納入到個人資料隱私權的范疇加以保護,所以現代網絡隱私權的概念主要屬于個人資料隱私權的范疇,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也主要針對的是網上個人資料的保護。因此,我認為,所謂的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空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數據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包括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的秘密的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信息。簡而言之,網絡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絡空間中的體現。(二)網絡隱私權的侵權特點從廣義上來講,網絡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包括網絡隱私不被了解的權利、本人利用自己隱私的權利以及修改和刪除錯誤信息的權利。總的來看,之所以網絡隱私權易于被侵犯,主要是由網絡的特性所決定的。因為互聯網作為全球媒介不分國界,具有開放的屬性,在相應的軟件開發出來以后,就能夠很容易地收集和儲存相關信息。所以個人隱私易于通過網絡傳播、公開或轉讓,同時由于網絡開放性的特點,致使侵權人有可能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收集資料,截獲、復制、甚至篡改他人正在傳遞的電子信息,如黑客攻擊、網絡窺探行為網絡窺探行為是網絡十大不文明的行為之一,是指別有用心的人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偷窺他人隱私的行為。、發送垃圾郵件等。6與傳統隱私侵權相比,網絡隱私權侵權具有如下特點:1、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網上侵犯隱私權行為的發生更為容易和隱蔽。由于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適當的技術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收集到他人各種資料,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性,使得網上隱私權的侵權人更為隱蔽。2、網絡性和漫延性。網絡是網絡隱私權得以實施的媒介、工具和場所。被侵害人的隱私一旦由侵害人通過網絡加以侵害,就會迅速傳播,漫延的范圍無法預料。3、侵權空間的特定性。侵犯網絡隱私權,其侵犯的客體必須以網絡作為其載體,有別于現實環境中的隱私權侵權。現實環境中隱私侵權的載體廣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網絡隱私權所發生的空間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網絡。4、被侵權對象擴大化。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媒體活動出于自身的需要,常常追蹤有“新聞價值”的目標。普通人一般來說不太會成為費盡心機竊聽或偷窺的對象。普通人的隱私也不像公眾人物的隱私那樣有賣點,然而網絡時代的生活連普通人的個人資料也成為被侵犯的對象。一些商家更希望通過截取個人資料,如年齡、性別、收入狀況、消費習慣來擴大商機。因此,這些個人資料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成了待價而沽的商品。由于網絡隱私權侵權具有以上四個特點,所以不難看出公民的個人信息一經網上發布,傳播的范圍會很廣,造成的損害后果也會非常嚴重,并且不容易被救濟。傳統媒體的“道歉”、“聲明”、“更正”之類的做法對網絡侵權來說效果不明顯。 二、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 (一)國際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模式當今社會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雖然在網絡環境下應對隱私權加以保護的基本原則已經在國際上取得共識,但是對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模式選擇上卻并不相同。之所以在對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的選擇上不盡相同,是由于各國政府對于兩種不同利益,即產業利益和個人隱私利益的權衡取舍有所不同,因而相應的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注重對于產業發展及電子商務維護的,主張行業自律;注重對于個人隱私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的,則主張立法規制。7前者以美國為代表,后者以歐盟為代表。1、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主導模式隱私權的概念起源于美國,美國在隱私權保護意識與采取的措施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立法方面,雖然美國也制定了許多網路隱私權侵權保護方面的規定,2000年4月21日美國第一部關于網上隱私權的聯邦法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美國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規定:網站在收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許其父母保留將來阻止其使用的權利。正式生效;1996年年底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將個人隱私保護提升到很高的地位,但是其立法模式更傾向于業界自律,通過整個網絡行業的自律行為(如成立有關的自律組織、制定行業準則)來實現對網絡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并創造了許多新穎的形式,如在線隱私聯盟的指引在線隱私聯盟的指引是美國的一個產業聯盟,于1998年6月22日公布了它的在線隱私指引,該指引使于從網上收集的消費者個人可識別的信息。和網絡隱私權認證計劃網絡認證計劃是一種私人行業實體致力于實現網絡隱私保護的自律形式。 。 2、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規制主導模式歐盟注重的是通過立法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歐盟議會于1995年10月24日通過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1996年9月12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電子通訊數據保護指令,作為對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補充和特別條款。1998年10月私有數據保密法開始生效,1999年歐盟委員會又制定了Interne上個人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歐盟對于違反規定的網絡公司所給予的處罰也是較為嚴厲的,最為典型和著名的事件是對網絡廣告商Double click(雙擊公司)未經同意使用cookie Cookie是網站操作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程序,它可以用來對網絡用戶的行為進行跟蹤,還可以在用戶不知道的情況下對用戶民、密碼和語言加以記錄。功能所采取的制裁處罰,使得該公司的股票瞬時跌至谷底,成為國際上經典的網絡侵權案例。由此可以看出歐盟是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防止個人資料信息的外泄。3、技術保護模式針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除了上述美國的業界自律模式和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以外,還有一種“技術及消費者自我主導模式”,亦稱技術保護模式,是一種通過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隱私權,強調通過加強消費者自身的權利保護意識和結合使用相關軟件等方式來達到保護網絡用戶隱私權的目的。在實踐中已經開發出了多種成熟有效的計算機軟件,譬如“個人隱私偏好平臺(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Anonymizer軟件。由于這類系統或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存在著缺陷,所以技術保護模式的局限性比較明顯,這些軟件并不能夠完全取代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框架和法律規則,僅僅具有的是輔助的作用。(二)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1、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模式從國外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立法趨勢來看,主要有行業自律模式和立法模式,輔之以技術保護模式。比較分析三種模式,它們各有利弊: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雖然可以很好的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但是其完全依賴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自覺性的做法,缺乏有力的執行措施和保障,沒有強制力,使商家可能會毫無顧忌地侵犯用戶的網絡隱私權,對網絡用戶隱私權的保護程度較低。對一些企業來講,也起不到規范和約束的作用;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規制模式使網上用戶的個人隱私權更容易得到保護,但是單純的立法模式會束縛和阻礙網絡經濟的發展,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有可能傷害其進行網路服務的積極性,妨礙技術的進步,挫傷信息行業的積極性。技術保護模式依賴于相關技術的發展,其安全性和程序性本身存在著缺陷,所以技術保護模式不能夠單獨運用。82、我國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我國對隱私權的研究起步較晚,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隱私權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的地位,因此我國還沒有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專門法律,僅僅是將隱私權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進行間接保護。對隱私權的保護散見于我國憲法、民法通則以及有關訴訟法、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之中。由于網絡隱私侵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近年來我國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的權利義務及明令禁止的事項,以法律法規調控和規范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的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1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3、網絡保護司法實踐中的缺陷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立法,至今沒有相應的直接規定。對隱私權的保護,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我國民法作為最基本的保護公民各項人身權利的法律,卻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而只是簡單的規定了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肖像權、名譽權。在生活中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網絡隱私權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但是由于我國關于隱私權保護的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往往適用傳統隱私權的保護規則,將網絡隱私權歸入名譽權加以間接保護,遭到侵害時適用解決名譽權侵權的法律條款。所以當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訟請求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而只能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這種將隱私權歸入到名譽權加以間接保護的方式在訴訟上極為不便,在認定上造成困難,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保護。造成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國立法上沒有確認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而無法進行直接保護。我國關于網絡隱私權的研究相對較晚,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制不完善導致了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使網絡隱私權侵權行為頻頻發生,而人們在遭受到侵害時卻很難尋求司法救濟。所以我認為在網絡時代背景下,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應該更多的考慮到信息技術、互聯網的發展,在隱私權保護與信息的收集、儲存、傳輸和利用之間尋求合理平衡。 三、完善關于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建議根據我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現狀和文化道德特征,加強對其的保護是勢在必行的。由于我國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存在著上述幾個方面的不足,針對上述不足,提出以下幾點應對措施來加以完善:(一)采取綜合模式,制定一些行業標準從網絡隱私權的立法趨勢上來看,現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兩種。在總結了國際社會加強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經驗基礎上,把握未來信息網絡的發展趨勢,分析比較國際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的利弊,比對我國立法和保護機制的缺陷,為完善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建議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采取立法規制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一種綜合保護模式。二種模式相結合,各取所長,揚長避短,以立法規制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立法規制的作用在于規范和懲罰,行業自律的作用在于約束和管制,二者相輔相成共同實現和加強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促進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我國現在的網絡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必須在國家利益、用戶隱私利益和行業利益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因而我認為采用立法規制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這樣一種綜合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可以由法律規定行業自律組織制定一些行業標準以作參考,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二)制定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由法律明文確定下來。憲法也只是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護。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是按照侵犯名譽權案件進行的處理,公民不能單獨以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進行起訴。應加強針對網絡隱私權的專門立法。建議在立法中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在立法內容上從網絡隱私權的范圍,侵權行為的構成和侵權主體的確定,兒童網絡隱私權的特別保護,侵權救濟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加以具體的規定。最后還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鼓勵業界自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網絡管理制度,以配合相關立法更為有效的實施。在網絡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與人們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急需一部全國性的針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專門立法,使得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使得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補償。(三)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切實可行首先,在侵權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規定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隱私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特別要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其次,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侵犯隱私權罪”這一罪名,使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強其威懾力。10最后,行政法規中應加強工作人員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機關很容易收集到與公民相關的個人信息,所以強化行政人員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對其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應予以嚴懲。(四)明確網絡服務商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作為網絡環境中供需雙方的“中間人”,網絡服務商是為客戶提供技術接入、網站鏈接、信息查詢等服務的。這就決定了其對客戶的隱私權保護負有特殊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有:安全保護義務、合理注意義務、提示或告知義務、協助調查的義務等等。11在司法實踐中,從法律上明確網絡服務商的義務是必要的,一旦網絡服務商違反了法律規定,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為網絡用戶隱私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保障。(五)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國際協調由于網絡本身的國際性,開放性等特點,使得互聯網成了一個開放的“世界”,超越了國家之間的界限。因此規范網絡秩序的相關法律在管轄權的確定,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就必然會遇到國際協調的問題。網絡時代隱私權制度間的沖突和矛盾就顯得尤為突出。美國隱私權的觀念是建立在自由理念基礎之上的,而歐洲是建在人格尊嚴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隱私權和言論自由發生沖突,美國強調隱私權和議論自由間沖突的平衡,而英法等歐洲國家強調對隱私權的保護。可見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是需要我國盡快完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并通過與國外相關立法的協調,提出我們認可的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準。這樣做的意義在于能夠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并為我國在國際上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12目前我國的互聯網產業以及與之相關的信息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網民的網絡隱私權尚未得到有效地保護和救濟。如果任其發展,不僅網民的個人切身利益會受到直接損害,還會給我國互聯網及信息產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健全相對完善的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法律體系。只有在人們的隱私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的情況下,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更受尊重,才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繁榮穩定,才能逐步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參考文獻:1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0-482.2牛靜.網絡傳播法制與倫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92-93.3陳煜.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法學論壇,2008,21(2):73-74.4趙巖.論信息時代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 法制與社會,2008,17(4):35-39.5蔣志培.網絡電子商務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謝波.論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科技信息,2006,12(5):53-55.7呂益林,吳子貴.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模式探析J.情報雜志,2000,21(7).8李昕.私權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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