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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蕭山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工作程序為規范本局行政處罰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8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行政處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職責分工(一)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以下稱法綜處)是行政處罰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立案審查、組織調查、組織聽證、處罰審查、制作處罰文書、案卷整理歸檔等工作。(二)局各涉及行政執法的業務部門(以下簡稱各業務部門)負責立案申請、協助調查等工作。(三)調查人員負責調查、取證、提交調查報告、提出處罰建議等工作。(四)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稱局案審委)負責涉案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復雜、疑難案件的審理工作。(五)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負責立案、強制措施、案件處理等審批工作。(六)局黨組負責需要聽證案件、不予處罰案件、復雜案件的審批工作。二、工作流程圖調查報告調查取證立案審批確定調查人立案申請送 達處罰決定處罰告知處罰審查處罰建議陳述、申辯聽證程序執 行上報、歸檔結案報告三、工作程序(一)立案1.各業務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有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立案。2.立案應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并附違法證明或記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法綜處審查。3.法綜處應自收到立案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4.案情重大,案值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的,應當報請省局管轄。其他復雜、疑難、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由省局管轄更有利于違法案件查處的,經請示局長同意后,可報請省局管轄。5.法綜處經審查后發現案件不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或者發現案件不屬于本局管轄,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應在報請局長同意后,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移送。移送時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函,并將移送回執存入案卷。6.對批準立案的案件,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當事人發送立案通知書。(二)調查1.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法綜處確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案件調查人員,組成案件調查小組。 2.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發調查通知書。3.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違法行為的主體、違法行為的事實經過、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后果等。調取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品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者文字說明。4.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檢查)人在筆錄上簽字或按指紋確認。調查筆錄如有修改的,被調查人應在修改處簽字或者加按指紋。被調查(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按指紋的,應當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在筆錄上簽字并注明情況。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5.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需要采取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或者需要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調查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經法綜處審核并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或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并填寫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或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由調查人員、當事人、物品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并加貼封條或者加施封識。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采取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時,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由見證人在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當在有關物品的原址附近張貼公告并予以拍照保存。對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緊急情況下,調查人員可先行采取或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但應自實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6.案件調查需要抽樣檢驗的,應當對抽取的樣品(包括備樣)進行封存,并填寫行政執法抽樣單通知書,由抽樣人、被抽樣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7.案件調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終結。如需延長的,經分管局長批準最長可延期三十日。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完成案件調查的,報局長決定是否繼續調查。案件調查中需要檢驗、檢疫和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調查期限內。8.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須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建議,送法綜處審查。 (三)處罰決定1.法綜處審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等案件材料,涉案貨值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提交案審委討論審理。法綜處或案審委應對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等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正確,程序合法的,提出處罰意見;(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錯誤的,予以糾正后提出處罰意見;(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調查小組重新調查;(4)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撤銷案件;(5)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6)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2.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法綜處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報分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對公民擬罰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案件,應當交局黨組討論批準。3.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3日內,有權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由法綜處進行審查,如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擬作出不同處罰決定的,由法綜處重新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報分管局長審批。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法綜處組織,具體按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執行。4.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5.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當場處罰相關規定另行制定。6.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需經局黨組討論批準。7.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經局黨組討論決定后,由法綜處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四)送達1.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應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不能當場宣告交付當事人的,由法綜處在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2.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送達回證備注欄中注明收件人與本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專門負責收件的人簽收。3.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絕接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場所,即視為送達。4.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寄或委托其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送達;無法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的,公告送達。 (五)執行1.受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符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條件的,由法綜處報請分管局長批準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法綜處審查并報請分管局長批準后,方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六)案件終結 1.案件執行完畢后,法綜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處負責人審核后歸入案卷檔案。2.法綜處負責已結案案卷的整理保存,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將全年結案的案件卷宗交辦公室立卷歸檔,長期保管。 3.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保守秘密。案件結案前,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會議記錄、調查過程等,列入保密范圍,未經分管局長批準,不得泄露。四、其他事項1.本程序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內”均包括本數。2.本程序未盡的其他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辦法(85號令)的規定辦理。3.本程序涉及行政處罰文書的填寫要求,統一參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使用新版行政執法文書的通知(國質檢法200624號)的有關要求。4.辦案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5.本規定由法綜處負責解釋。6.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蕭山檢驗檢疫局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等三項制度的通知(蕭檢辦200737號)中蕭山檢驗檢疫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時廢止。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案件移送函2.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3.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通知書4.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筆錄5.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現場勘驗筆錄6.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執法抽樣通知書7.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8.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9.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10.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11.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12.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告知書13.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14.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決定書15.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當場處罰決定書16.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17.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決定書18.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送達回證19.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20.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結案報告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案件移送函( )檢移 號 (被移送的機關名稱) : 關于我局查辦的 一案,因不屬于我局管轄,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現移送你們處理。移送材料共 份 頁及目錄如下,請查收。1. 2. 3. 聯系人: 電 話: (公章) 年 月 日 案件移送函回執 :你單位送交的( )檢移 號案件移送函以及隨函附案件材料共 份 頁,收悉。此告(單位印章)年 月 日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移送的機關,一份存檔。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案號:( )檢立 號當事人姓 名性別出 生年 月國籍單 位名 稱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地址電話立案事由立案意見(申請部門)經辦人:負責人:年 月 日 年月日審核意見(法制工作部門)經辦人:負責人:年月日 年月日立案審批年 月 日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通知書被通知單位被通知人通知事由應到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應到處所注意事項請攜帶以下證件材料:1. 身份證2. 營業執照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委托書4. (其他需告知事項)聯系人及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筆錄 共 頁 第 頁案 由調查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調查地點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 籍電話工作單位職 務調 查 人記錄人調查筆錄: 上述筆錄已閱,無誤。 調查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頁填寫不下的內容可續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筆錄(續頁) (續上頁) 共 頁 第 頁 。 上述筆錄已閱,無誤。 調查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現場勘驗筆錄 共 頁 第 頁案 由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地點現場勘驗情況:調查人簽名當事人簽名見證人簽名備 注注:本頁填寫不下的內容可續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現場勘驗筆錄(續頁)(續上頁) 共 頁 第 頁 。 調查人簽名當事人簽名見證人簽名備 注附件6: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執法抽樣通知書抽樣人被抽樣人時 間地 點樣品情況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抽樣依據數量抽樣方法抽取樣品情況:抽樣人(簽名):被抽樣人(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7: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 ( )檢登存(查)(扣)(封) 號當事人:地 址:因 涉嫌違反 第 條的規定,依據 第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有關(賬簿、單證等資料、貨物)實施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地點:_實施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非法擅自開啟或損毀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的封條或者封識;任何人不得隱匿、轉移、擅自處理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貨物。違反本規定者,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如對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向上一級檢驗檢疫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 (印章)年 月 日注: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檔。附件8: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共頁第頁_當事人:地 址:因_ _一案,本局于_年_月_日發出( )檢登存(查)(扣)(封) 號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對你(單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采取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有關物品如下: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重量狀況上述物品經核對無誤。調查人員: 當事人: 物品保管人(見證人): _注: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檔。附件9: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 )檢解登(查)(扣)(封)字 號當事人:地 址: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現對根據( )檢登存(查)(扣)(封) 號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所封存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貨物(全部、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附: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 (印章)年 月 日注: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檔。附件10: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共頁第頁_當事人:地 址:有關物品如下: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重量狀況上述物品經核對無誤。調查人員: 當事人: 物品保管人(見證人): _注: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檔。附件11: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 )檢法 號當事人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地址案件調查情況(證據材料清單附后)處理意見承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續頁)所 附 證 據 材 料種類證 據 名 稱規格數量附件12: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告知書 ()檢罰告 號 (當事人 ) :地址:經我局調查:你(單位)的行為已違反了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根據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實施下列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可在本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提出舉行聽證要求。逾期未行使以上權利的,視為放棄。注:舉行聽證,僅適用于下列案件:(一)對公民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0元以上罰款的; (三)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四)吊銷已取得的檢疫證單的;(五)責令停產、停業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聽證條件的。特此告知。本局地址: 聯 系 人:聯系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注: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附件13: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 )檢案審批 號案由申報事由請批建議經辦人: 審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審批意見局領導: 年 月 日備注本表用于行政處罰審批、案件移送、指定管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案件調查延期、撤案、延(分)期繳納罰款、撤銷(變更)行政處罰等有關內部工作流程事項的審批。附件14: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檢罰 號 (當事人) :地址:經我局調查:你(單位)的行為已違反了 第 條 第 款 第 項的規定。根據 第 條 第 款 第 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實施下列行政處罰:你(單位)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帳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月(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印章)年 月 日注:本文書一式四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由當事人交代收銀行,一份存檔,一份根據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當場處罰決定書No: 200500001當事人名稱(姓名): .證件名稱及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貨物名稱: 數/重量: .貨物總值: 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 .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現場代表: .聯系電話: 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代碼: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見右側)處罰決定:警告;罰款元。當事人應按以下第項規定方式繳納罰款:1、 當場繳納;2、自即日起15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和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銀行賬號:。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代碼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標準A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B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擅自出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C擅自調換、損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加施的商檢標志、封識的五萬元以下罰款D應當接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信號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E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F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G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H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組織、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它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I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五千元以下罰款J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五千元以下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告知事項1、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應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 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后,應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和繳款收據到本機關換領罰款收據和辦理結案手續(地址:);3、 當事人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本機關并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K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法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L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代碼說明:1、A、B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2、C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3、D、E、F 、G和H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一百一十條;4、I和J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5、K為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6、L為本處罰決定做出之前,已依法告知當事人做出本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處罰決定書適用于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事實確鑿,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或其現場代表:(簽名)執法人員(簽名):(執法機關蓋章) 年 月 日備注:(第一聯:此聯交當事人)(第二聯:此聯由當事人交代收銀行)(第三聯:此聯由執法機關存檔)(第四聯:此聯根據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第一聯:此聯交當事人)(第二聯:此聯由當事人交代收銀行)(第三聯:此聯由執法機關存檔)(第四聯:此聯根據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附件15:附件16:中華人民共和國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 )檢聽 號 :根據你(單位)提出的聽證要求,本局決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就 一案舉行公開(不公開)聽證,請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準時出席。委托代理聽證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前向本局提交聽證代理委托書,說明委托權限。請準備有關證據,通知相關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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