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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價規20118號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水務局:為提高政府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2號令)、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0號令)等法律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成本監審結論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實施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行為。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污水處理的企、事業單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審核和測算經營者成本,核定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的行為。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是指一定范圍內經營者處理污水的社會平均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輸送、處理、排放和污泥處理處置等過程的合理費用。第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城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與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定價成本;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原始憑證、賬冊等資料為基礎,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合理歸集、分析、審核,核定定價成本。尚未正式營業的,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資料為基礎,參考周邊地區已正式運營經營者的合理費用(支出)核定定價成本。第八條在同一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的,應當在核定每一個經營者成本的基礎上,匯總計算經營者的平均成本。第九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及泵站之間的關系,可按照廠網聯合和廠網分離兩種運行模式進行核定。第二章定價成本構成第十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由污水處理廠區成本、污水收集輸送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區成本是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職工薪酬、藥劑費、動力費、水費、污泥處理處置費、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監測檢驗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第十二條污水收集輸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輸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職工薪酬、動力費、水費、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監測檢驗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管網養護費、管道清疏、污泥處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第十三條期間費用是指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污水收集、處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一)管理費用。指經營者為管理和組織污水收集、處理和排放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職工薪酬、辦公費、水電綠化費、低值易耗品、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交通費、通訊費、修理費、折舊費、業務招待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勞動保護費、無形資產攤銷和其他管理費等。(二)財務費用。指經營者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第十四條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二)與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五)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六)對外投資等支出;(七)超出管理費用列支范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八)明顯超出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九)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三章主要指標與審核原則第十五條職工薪酬是指經營者為獲得職工所提供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第十六條職工人數參照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規定的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實際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上限的,據實核定。為鼓勵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經營者減員增效,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下限核定。第十七條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值中的較低值:(一)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即“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之“水的生產和供應”)職工平均工資;(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計入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職工人數和職工平均工資核定。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職工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第十八條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第十九條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核定職工工資總額2%、2.5%計提,未達到計提比例的,按實核定,不得核增。職工福利費支出最高不得超過核定工資總額的14%,未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14%的,按實核定,不得核增。第二十條固定資產原值、折舊以及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定,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試行)(蘇價本200738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污泥處理處置費用是指對污泥進行處理(消化、脫水等)、處置(填埋、焚燒等)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第二十二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攤銷。第二十三條租賃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和租賃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確定年租賃費用。第二十四條業務招待費按照監審年度實際發生額的60%部分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實際未達到當年營業收入5的,不得核增。第二十五條貸款利息總額應根據實際貸款額及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年利率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規定,污水處理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20%。實際貸款總額超過投資總額80的,按投資總額的80核定;沒有達到80的,按實核定,不得核增。第二十六條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不得計入當期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下列公式計算:(一)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一年內的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低于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60%的,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計算公式如下:核定折舊=本期折舊*(實際年污水處理量/設計年污水處理量*60%)(二)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三年內的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低于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75%的,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計算公式如下:核定折舊=本期折舊*(實際年污水處理量/設計年污水處理量*75%)第二十七條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應當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分攤期間費用。第二十八條設計日處理能力。指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處理裝置)每自然日(24小時)處理污水量的設計能力。如果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處理裝置),經營者的“設計日處理能力”等于各廠(或各裝置)之和。第二十九條設計年污水處理量日設計處理能力(365日18日),其中18日為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每年維修保養天數。第三十條年城鎮污水處理總量。指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入正常運行后,經過標準計量,并且符合水質排放規定的年處理污水量的總和。若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裝置),則“年城鎮污水處理總量”等于各廠(各裝置)之和。第三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和單位定價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一)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萬元)=城鎮污水處理成本+污水收集輸送成本+期間費用。(二)城鎮污水處理單位定價成本(元/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年城鎮污水處理總量第四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核定事業性質經營者的定價成本時,有關事業支出項目核定標準應與企業性質經營者口徑一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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