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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 主講人教材 合同法學 2020 1 30 1 第一章統一合同法概論 一 合同的概念 1 大陸法系合同的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 依此合意 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 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2020 1 30 2 2 英美法系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 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 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2020 1 30 3 3 我國的合同定義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020 1 30 4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020 1 30 5 1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 變更 消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 二 合同的特征 2020 1 30 6 民事法律事實 人的行為 事件 自然現象 2020 1 30 7 3 在人的行為中 合同屬于適法行為 人的行為 適法行為 違法行為 2020 1 30 8 4 在適法行為中 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適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非表意行為 2020 1 30 9 5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 合同屬于雙方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行為 單方行為 多方行為 2020 1 30 10 6 合同是發生債權 債務關系的合意 合同 財產合同 人身合同 債權合同 物權合同 2020 1 30 11 小結 產生債權 債務關系的合意 2020 1 30 12 練習 下列哪種情形中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法律關系 A 甲拾得乙遺失的一塊手表B 甲邀請乙看球賽 乙因為有事沒有前去赴約C 甲因為放暑假 將一臺電腦放到乙家D 甲魚塘的魚跳進乙魚塘 2020 1 30 13 三 合同的分類 一 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的名稱為標準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無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 2020 1 30 14 二 根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續來劃分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2020 1 30 15 三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 將合同分為 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 2020 1 30 16 四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 將合同分為 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 2020 1 30 17 五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支付相應代價為標準 將合同分為 有償合同 無償合同 2020 1 30 18 六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 將合同分為 主合同 從合同 2020 1 30 19 七 以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將合同分為 確定合同 射幸合同 2020 1 30 20 八 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標準 一時性合同 繼續性合同 2020 1 30 21 九 以合同約束的對象不同將合同分為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2020 1 30 22 第二節合同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 古代合同法二 資本主義的合同制度三 前蘇聯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合同法四 我國社會主義的合同制度 2020 1 30 23 二 我國合同制度的停滯階段 1966年 1976年 三 我國合同制度的發展成熟階段 1978年 現在 一 我國合同制度的初創階段 1950年 1965年 2020 1 30 24 1 1981 1987 1 198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2 198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3 198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2020 1 30 25 2 1987年 1993年 1993年 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的決定 2020 1 30 26 3 1994年 1999年 1999年3月15日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共23章 428條 2020 1 30 27 第三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 合同自由原則二 合同正義原則三 鼓勵交易原則 2020 1 30 28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2020 1 30 29 第一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約 一 要約的概念和條件要約人 受要約人 2020 1 30 30 要約 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發出的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20 1 30 31 構成要件1 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2 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3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和明確4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 2020 1 30 32 二 要約邀請 要約引誘 又稱為要約引誘 是指當事人一方發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020 1 30 33 要約邀請甲乙要約甲乙承諾甲乙 2020 1 30 34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1 直接目的不同2 相對人的要求不同3 內容不同 2020 1 30 35 幾種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質1 懸賞廣告2 寄送的商品價目表3 商品標價陳列 2020 1 30 36 三 要約的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4要約的存續期間5要約的撤回6要約的撤銷7要約的失效 2020 1 30 37 1要約的生效時間1 口頭要約2 書面形式的要約 16條第1款 3 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 16條第2款 2020 1 30 38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 指要約一經生效 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 不得隨意撤回 撤消或對要約加以限制 變更和擴張 2020 1 30 39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 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承諾的資格 沒有承諾的義務沒有通知的義務 2020 1 30 40 4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受承諾拘束的期間 又稱承諾期間定有存續期間口頭要約未定有存續期間書面要約合理期間 2020 1 30 41 5要約的撤回 未生效的要約 17條 2020 1 30 42 6要約的撤銷 已生效的要約要約不得撤消的兩種情況 19條 2020 1 30 43 7要約的失效 20條 4種情況 2020 1 30 44 二承諾 一 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020 1 30 45 承諾的構成要件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 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4 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2020 1 30 46 二 承諾的方式通知 意思表示 行為 意思實現 2020 1 30 47 三 承諾的效力1 承諾生效的時間2 承諾的撤回3 遲延承諾 2020 1 30 48 三 交錯要約 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為要約 適值對方亦為同一內容的要約 且雙方當事人均不知道有要約的現象 2020 1 30 49 四 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成立的條件1 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 意思表示一致3 能夠履行 2020 1 30 50 二 合同成立的時間1 口頭合同普通的書面合同2 書面合同信件 數據電文形式 33條 3 有特別規定或特別約定的合同 2020 1 30 51 三 合同成立的地點通知到達地1 承諾生效的地點行為作出地2 合同書形式3 數據電文形式 2020 1 30 52 四 合同成立的兩種特殊情況 36 37條 2020 1 30 53 五 締約過失責任 一 概念及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 即締約人由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020 1 30 54 構成要件1 締約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2 相對方受到損失3 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 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 2020 1 30 55 二 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 1 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者提供虛假情況 3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020 1 30 56 三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 2020 1 30 57 第二節合同訂立的特殊形式 一 招標 投標程序1 招標2 投標3 開標 驗標4 定標5 簽訂合同 要約 承諾 2020 1 30 58 二 拍賣程序1 委托拍賣合同2 拍賣公告3 竟買4 拍定 要約 承諾 2020 1 30 59 第三節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 合同的內容 從合同關系角度1 權利2 義務 2020 1 30 60 二 合同的條款 一 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 合同的法定條款 三 合同的約定條款 2020 1 30 61 三 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普通的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數據電文形式行為默示 2020 1 30 62 第四節格式合同 一 法律概念及特征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式合同 標準合同 附和締約 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訂的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做任何變更的合同 2020 1 30 63 格式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 持久性和細節性 2 合同條款單方事先擬訂性 3 合同條款具有不變性 4 合同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性 2020 1 30 64 二 格式合同的無效 40條 2020 1 30 65 三 格式合同的解釋 41條 2020 1 30 66 第二章習題1 比較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2 試述要約與承諾的效力3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4 什么是格式合同 如何對其進行解釋 2020 1 30 67 請回答有關要約與承諾的幾個問題 1 甲向乙發出一份信函 我處現有存糧若干 欲賣與你方 速派人前來 是不是要約 2 甲向乙發出一份信函 我處有上等棉花1000公斤 單價每公斤50元 欲售與你方 限10日內答復 若不答復則視為同意 結果 乙方沒有在10日內答復 乙方是否違約 2020 1 30 68 3 甲方口頭向乙方訂購一批貨物 乙方沒有立即回復 而甲方隨后與丙方簽定了合同 乙方組織好貨源后答復甲方要求拉貨 甲方是否違約 4 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訂購一批貨物 要求立即發貨 乙方迅速準備貨源并雇車 隨后甲方發出了撤消通知 甲方的要約能否撤消 2020 1 30 69 5 甲向乙發出一份要約 向乙方訂購1000公斤小麥 乙方回復條件完全同意 但是 現只有500公斤 乙方的答復是否是承諾 2020 1 30 70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2020 1 30 71 第一節合同效力的概述 一 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賦予的拘束力 2020 1 30 72 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1 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3 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4 標的的確定和可能 2020 1 30 73 三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關系1 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2 兩者的決定權來源不同3 兩者的作用階段不同4 兩者的責任不同 2020 1 30 74 四 合同生效的時間1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 合同自批準 登記時生效3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4 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020 1 30 75 第二節無效合同 一 概念及特征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 但因其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 2020 1 30 76 無效合同的特征1 違法性2 不得履行性3 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性 2020 1 30 77 二 無效合同的范圍1 一方以欺詐 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020 1 30 78 三 無效的免責條款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020 1 30 79 第三節可撤銷合同 一 概念及特征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通過撤消權人行使撤消權 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2020 1 30 80 特征1 意思表示不真實2 由撤消權人行使3 即可以變更 也可以撤消 在撤消之前是完全有效的 2020 1 30 81 撤消權的消滅 55條 2020 1 30 82 二 可撤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 原因不同 2 效力不同 3 意志決定權的來源不同 4 時間限制不同 2020 1 30 83 三 可撤消合同的類型1 重大誤解2 顯失公平3 乘人之危 2020 1 30 84 第四節效力待定合同 一 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 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 一般需經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 2020 1 30 85 二 類型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追認權催告權撤銷權 2020 1 30 86 2 無權代理人定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制度 表見代理制度是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即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則該代理有效 2020 1 30 87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其合法占有的動產給他人 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是出于善意 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權利 2020 1 30 88 第五節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一 返還財產二 賠償損失三 追繳財產 2020 1 30 89 第三章習題1 合同生效的條件 2 無效合同與可撤消合同的區別 3 可撤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4 表見代理及其構成要件 5 善意取得制度及其構成要件 2020 1 30 90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 適當地完成合同債務 使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給付行為和給付結果的統一 合同履行的條件1 合同有效2 標的可能 2020 1 30 91 第一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 適當履行原則包括實際履行 不允許代償履行 1 在合同的履行中 要履行合同約定的標的 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2 要實際履行標的 不能用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 2020 1 30 92 例外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2 特定物滅失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3 當事人一方違約 使合同實際履行成為不再必要4 法律 法規的直接規定 2020 1 30 93 二 協作履行原則 2020 1 30 94 三 經濟合理原則 2020 1 30 95 四 情勢變更原則 一 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 因不可規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 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 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 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2020 1 30 96 二 條件1 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2 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履行完畢之前3 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4 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5 使合同的履行結果顯示公平 2020 1 30 97 三 情勢變更的效力1 變更合同2 解除合同 2020 1 30 98 第二節合同履行的程序 一 給付標的物1 給付的時間2 給付的地點3 給付的方式 2020 1 30 99 二 驗收三 結算 2020 1 30 100 四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1 向第三人履行甲乙丙 第三人 2020 1 30 101 2 由第三人履行甲乙丙 第三人 102 第三節雙務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 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一種權利 又稱異議權 消滅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 2020 1 30 103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 概念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 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2020 1 30 104 二 適用條件1 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 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債務2 合同中沒有月底約定履行順序 且雙方的債務均已到了清償期3 對方未履行債務4 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 2020 1 30 105 二 先履行抗辯權 一 概念指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2020 1 30 106 二 條件1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 有先后履行順序3 先履行一方違約 2020 1 30 107 三 不安抗辯權 一 概念又稱為拒絕權 指在雙務合同中 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 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 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供擔保時 有權中止合同而拒絕自己的履行 2020 1 30 108 二 適用條件1 有先后的履行順序2 后履行人的財產或信譽狀況惡化 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 68條 3 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4 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2020 1 30 109 三 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恢復履行中止履行解除合同 2020 1 30 110 第四節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 概念及特征合同的保全是指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而賦予合同債權人以一定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 2020 1 30 111 特征1 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2 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 2020 1 30 112 二 債權人的代位權 一 概念債權人享有的對于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實現時 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權利的權利 2020 1 30 113 丙 甲 乙 欠10萬 欠10萬 代位權 2020 1 30 114 二 行使的條件1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已到期3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的權利構成了損害4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020 1 30 115 三 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 2020 1 30 116 三 債權人的撤銷權 一 概念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減少財產的行為而危及到債權人債權實現時 有請求法院撤消起行為的權利 2020 1 30 117 丙 甲 乙 贈與10萬 欠10萬 撤消權 2020 1 30 118 二 適用條件1 主觀要件2 客觀要件 2020 1 30 119 三 撤消權的行使及效力 2020 1 30 120 第四章習題1 合同履行的原則 2 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 3 代位權的概念 構成要件以及效力 4 撤消權的概念 構成要件以及效力 2020 1 30 121 第五章合同的擔保 2020 1 30 122 第一節擔保概述 一 擔保的概念合同的擔保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合同義務的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措施 法律手段 2020 1 30 123 二 合同擔保的分類 一 根據擔保產生的原因法定擔保約定擔保 2020 1 30 124 二 根據作為擔保的標的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 2020 1 30 125 三 根據擔保的對象原擔保反擔保 2020 1 30 126 我國擔保的五種形式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 2020 1 30 127 三 擔保的特征1 從屬性2 相對的獨立性3 保障性4 任意性 例外 留置 2020 1 30 128 第二節保證 一 概念及特征 主合同 債權人債務人 保證合同 委托合同 保證人 2020 1 30 129 一 概念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 2020 1 30 130 二 特征1 從屬性2 相對獨立性3 保證的補充性和連帶性 2020 1 30 131 二 保證的種類 一 根據保證人的數目單獨保證共同保證 2020 1 30 132 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的方式一般保證 順序性 連帶責任保證 選擇性 2020 1 30 133 三 根據當事人對保證債務的范圍有無明確約定有限保證無限保證 2020 1 30 134 四 根據保證是否具有繼續的債權關系一時保證繼續保證 2020 1 30 135 三 保證合同的設定 一 保證人 2020 1 30 136 保證人的除外規定1 國家機關2 公益性事業單位3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職能部門 2020 1 30 137 二 保證合同的內容1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 保證的方式4 保證擔保的范圍5 保證的期間6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020 1 30 138 三 保證的形式1 保證條款2 保證合同3 保證函 2020 1 30 139 四 保證的效力 一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二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關系 三 債權 債務及合同變更對保證合同的影響 2020 1 30 140 第三節定金 一 概念和特征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 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 2020 1 30 141 特征 1 定金擔保的象征性2 定金的任意性3 定金擔保的雙向性4 預付性5 證約性6 懲罰性 定金罰則 2020 1 30 142 二 定金的種類1 立約定金2 證約定金3 成約定金4 違約定金5 解約定金 2020 1 30 143 三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1 擔保作用不同2 懲罰性不同3 數額限制不同4 性質不同 定金為從合同 而預付款則是履行的一部分 2020 1 30 144 第四節抵押 一 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地提供財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2020 1 30 145 特征 1 是一種擔保物權2 抵押權具有從屬性3 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4 抵押權具有特定性5 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6 抵押權具有追及性 2020 1 30 146 二 抵押權的種類1 不動產抵押2 動產抵押3 權利抵押4 最高額抵押5 財團抵押6 共同抵押 2020 1 30 147 三 抵押權的設定1 形式2 當事人3 抵押合同4 抵押物登記要件主義5 抵押公示登記公示主義 登記對抗主義 2020 1 30 148 四 抵押權的效力1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2 抵押權對相關權利的影響3 抵押權的優先效力4 抵押權的保全效力5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2020 1 30 149 五 抵押權的實現變賣拍賣折價受償 2020 1 30 150 六 物上保證人的權利反擔保權求償權 2020 1 30 151 七 抵押權的消滅1 主債務消滅2 抵押物消滅3 抵押權的實現 2020 1 30 152 第五節質押 一 質押的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與債權人占有 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2020 1 30 153 二 特征 1 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動產和適于質押的權利 且動產與權利均具有讓與性2 質權的設定因轉移占有而生效3 質權的實現僅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 2020 1 30 154 三 質押合同 2020 1 30 155 二 動產質押1 動產質押的設定2 我國質權的效力3 動產質權的消滅 2020 1 30 156 三 權利質押1 可供質押的權利范圍1 債權2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股票3 依法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4 依法可以轉讓的其他權利 2020 1 30 157 2 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1 債權質權的設定2 股權質權的設定3 知識產權質權的設定 2020 1 30 158 第六節留置 一 留置的概念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產 經過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的 債權人依法從該動產變價中優先受嘗的一種債權的擔保方式 2020 1 30 159 二 留置權的成立1 積極要件2 消極要件 2020 1 30 160 三 留置權的效力1 留置權效力的范圍2 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3 留置權對債務人的效力 2020 1 30 161 四 留置權的實行 2020 1 30 162 五 留置權的消滅 2020 1 30 163 第五章習題1 保證的概念及特點2 保證的分類3 定金的特征及其與預付款的區別4 抵押權的概念及特征5 抵押權的效力6 質押的概念 特征及種類7 留置及其構成要件 2020 1 30 164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2020 1 30 165 合同內容的變更廣義的合同變更主體的變更 合同轉讓 2020 1 30 166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一 合同變更的概念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之前 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2020 1 30 167 約定變更 合同法77條 合同變更法定變更 合同法54條 2020 1 30 168 二 合同變更的條件1 原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2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3 合同非要素內容發生變更4 須遵循法定形式 2020 1 30 169 要素變更指構成合同內容的標的改變 既包括合同標的種類的改變 又包括合同性質的改變 若發生要素變更 則使合同關系喪失同一性 稱之為 合同的更改 崔建遠 2020 1 30 170 三 合同變更的效力1 就合同變更的部分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后果2 僅對合同未履行部分發生法律效力 即合同變更沒有溯及力3 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2020 1 30 171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 一 合同轉讓的概述即合同權利 義務的轉讓 是指在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該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020 1 30 172 全部轉讓債權轉讓部分轉讓合同的轉讓全部轉讓債務轉讓部分轉讓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2020 1 30 173 二 債權轉讓 一 概念又稱為債權讓與 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 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2020 1 30 174 二 債權讓與的條件1 須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2 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3 債權的轉讓應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 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4 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79條 2020 1 30 175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2 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2020 1 30 176 三 債權讓與的效力 一 債權讓與的對內效力1 主權力與從權力的轉移 81條 2 讓與人的義務1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2 交付與告知義務3 除非讓與人與受讓人有明確約定 否則 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2020 1 30 177 二 債權讓與的對外效力1 對債務人的效力1 債務人的履行義務2 債務人的抗辯權3 債務人的抵消權4 表見讓與有效 2020 1 30 178 表見讓與當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 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該讓與無效 債務人基于對讓與人通知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 2020 1 30 179 2 債權讓與對第三人的效力 債權重復讓與的優先權 1 債權在第一次有效轉讓之后 債權人即喪失對該權利的處分權 再次轉讓無效2 在多重讓與中 最早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讓與具有優先效力3 若均未通知 則應按以下規則確定優先權 2020 1 30 180 兩個以上的讓與中 有償讓與的受讓人取得債權 兩個以上的讓與中 有可撤銷事由的讓與的 無可撤銷事由的受人換取得債權 兩個以上的讓與中 有公證讓與合同形式的受讓人取得債權 兩個以上的讓與中 若后一個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一債權讓與事實的 不能對抗前面得受讓人 2020 1 30 181 三 債務轉讓 一 概念又稱為債務的承擔 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 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包括債務全部移轉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債務部分移轉的并存的債務承擔 2020 1 30 182 二 債務承擔的條件1 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 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3 須經債權人同意4 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2020 1 30 183 三 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1 第三人作為債務人的法律地位的產生2 抗辯權的轉移3 從權力的轉移 2020 1 30 184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 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 2020 1 30 185 一 合同承受 合意轉移 四 合同權利 義務的概括轉移 二 法定轉移 當事人的合并和分立 2020 1 30 186 分解分立 C A B 分立分支分立 C C A B 吸收合并 A B A B 合并新設合并 A B C 2020 1 30 187 第七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2020 1 30 188 一 概述 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同類關系不復存在 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 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 2020 1 30 189 二 合同終止的條件1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清償 2 合同的解除 協議解除法定解除 3 債務相互抵銷4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 債權人免除債務6 履行債務同歸于一人 混同 7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 2020 1 30 190 三 終止的法律后果1 權利 義務關系消滅 從權利 從義務一并消滅 2 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3 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之后 當事人還應遵循誠信原則 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 協助 保密等義務4 合同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5 負債字據的返還 2020 1 30 191 二 合同的解除 一 概述廣義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 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 它包括雙方協議和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兩種情況 2020 1 30 192 合同解除的特點 1 合同解除的對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2 合同解除必須要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3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在一般情況下自始消滅 2020 1 30 193 二 合同的解除方式約定解除權 單方解除 1 合意解除協議解除 雙方解除 2020 1 30 194 2 法定解除 單方解除 法定解除的條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的行為 2020 1 30 195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訴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的 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2020 1 30 196 三 合同解除的效力 2020 1 30 197 三 抵銷 一 抵消的概念指兩人互負債務時 各以其債權充當其債務的清償方式 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 2020 1 30 198 為抵消的債權 即指主張抵消的人享有的債權 稱為主動債權 抵消債權或反對債權 被抵消的債權 即指他方對主張抵消的人享有的債權叫做被動債權或主債權 2020 1 30 199 甲欠乙5萬甲乙乙欠甲10萬 主動債權 被動債權 2020 1 30 200 法定抵消抵消約定抵消 2020 1 30 201 二 法定抵消 99條 1 概念 法定抵消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 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 2020 1 30 202 2 構成要件1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互享債權 2 須雙方債務的種類 品質要相同 2020 1 30 203 3 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主動債權應先于被動債權到期或與被動債權同時到期 2020 1 30 204 4 須債務之性質可以抵消第一 依債的性質不得抵消的 如不作為的債務 約定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以及提供勞務的債務第二 依法律規定不得抵消的債務 第三 依當事人約定不得抵消的債務 2020 1 30 205 三 合意抵消 100條 2020 1 30 206 四 抵消的效力1 抵消使雙方債權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 2 抵消自當事人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消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3 抵消使雙方的債權溯及到得為抵消時消滅 2020 1 30 207 四 提存 一 概念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 使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制度 2020 1 30 208 1 提存的當事人提存機關債權人債務人 2020 1 30 209 2 提存的客體 2020 1 30 210 二 提存的原因 101條 2020 1 30 211 三 提存的條件 2020 1 30 212 四 提存的效力1 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2 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3 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 2020 1 30 213 五 免除 105條 一 概念是債權人拋棄債權 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 1 單方行為2 無因行為3 無償行為4 非要式行為 2020 1 30 214 二 免除的成立要件1 免除人應對債權有處分權2 免除人應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為意思表示3 不得撤回4 免除不得損害債務人幾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020 1 30 215 三 免除的效力 2020 1 30 216 六 混同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歸一人 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一 混同的成立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特定承受 2020 1 30 217 二 混同的效力 2020 1 30 218 第七章習題1 合同消滅的原因及效力 2 法定解除的條件 3 法定抵消的條件 4 提存的原因及條件 5 免除的特征 6 混同的效力 2020 1 30 219 第八章違約責任 2020 1 30 220 債務責任 債權人的權利 債務人的第一性義務 國家權利 債務人的第二性義務 2020 1 30 221 第一節違約責任概述 一 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和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是 依法或依約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07條 2020 1 30 222 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 1 違約責任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發生的民事責任2 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3 違約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以懲罰性為輔 4 違約責任是一種純財產責任 2020 1 30 223 二 違約責任的歸則原則歸則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準則 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2020 1 30 224 1 過錯責任原則 推定過錯責任 中間責任 2 無過錯責任原則3 公平責任原則 2020 1 30 225 三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 2020 1 30 226 四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1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2 免責條款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注意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3 因法律的特別規定 如311條規定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 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的原因造成貨物滅失 缺少 變質 污染 損壞的 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020 1 30 227 第二節違約行為 一 概念及特征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的行為 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和合同約定條件的行為 2020 1 30 228 特征 1 違約行為的 違約性 2 違約行為主體的特定性3 違約行為是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020 1 30 229 三 違約行為的表現形態 實際違約行為 完全不履行 履行拒絕 履行根本違約 履行不能 遲延履行 瑕疵履行 其他不完全履行行為 給付遲延 受領遲延 瑕疵給付 加害給付 部分履行 履行地點不當 履行方法不當等 明示違約 默示違約 預期違約 違約行為 2020 1 30 230 二 預期違約 108條 一 概念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2020 1 30 231 二 預期違約的表現形態1 明示違約2 默示違約 2020 1 30 232 三 預期違約行為的特征1 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2 所侵害的客體是期待債權 3 針對有效合同而言4 違反的是主合同義務5 守約方享有選擇權 2020 1 30 233 四 預期違約的法律救濟1 解除合同2 賠償損失3 支付違約金 2020 1 30 234 五 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履行抗辯權的區別1 兩者的性質不同2 兩者的前提條件不同3 兩者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4 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5 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6 兩者行使的時間不同 2020 1 30 235 實際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行為 完全不履行 遲延履行 瑕疵履行 其他違約行為 履行不能 2020 1 30 236 三 完全不履行1 履行拒絕2 履行根本違約 2020 1 30 237 四 履行不能又稱為給付不能 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履行能力 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2020 1 30 238 自始不能履行嗣后不能履行 2020 1 30 239 永久不能履行一時不能履行 2020 1 30 240 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 2020 1 30 241 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2020 1 30 242 五 遲延履行 一 給付遲延 二 受領遲延 2020 1 30 243 一 瑕疵給付 二 加害給付 六 瑕疵履行 2020 1 30 244 一 瑕疵給付 1 定義 指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 致使債權人減少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價值或效用 履行利益 2020 1 30 245 2020 1 30 246 2020 1 30 247 2 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1 繼續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 3 解除合同 4 賠償損失 2020 1 30 248 二 加害給付 1 定義 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 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的給付行為 履行利益 既有利益 2020 1 30 249 2020 1 30 250 2020 1 30 251 2 加害給付的法律后果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 1 責任竟合的概念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在法律上導致多種責任的產生和相互沖突的現象 2020 1 30 252 2 責任竟合的特點 1 責任竟合因為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2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構成要件 3 數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2020 1 30 253 3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a 歸則原則不同b 舉證責任不同c 責任構成要件不同d 免責條件不同e 賠償范圍不同f 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除此之外 在時效期限 訴訟管轄等方面也有區別 2020 1 30 254 4 責任竟合的原因a 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定的強制性義務b 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是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c 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對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時 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 2020 1 30 255 d 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 但是 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 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體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運用范圍 2020 1 30 256 5 責任竟合的處理原則 我國采取允許竟合原則 即允許當事人選擇請求權 禁止竟合模式允許竟合模式有限制的選擇訴訟模式 2020 1 30 257 總結 不適當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給付 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 既得利益 2020 1 30 258 七 其他不適當履行行為 2020 1 30 259 三 違約行為的表現形態 實際違約行為 完全不履行 履行拒絕 履行根本違約 履行不能 遲延履行 瑕疵履行 其他不完全履行行為 給付遲延 受領遲延 瑕疵給付 加害給付 部分履行 履行地點不當 履行方法不當等 明示違約 默示違約 預期違約 違約行為 2020 1 30 260 第三節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 繼續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條件 110條 1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2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3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要求 2020 1 30 261 二 采取補救措施 111條 2020 1 30 262 三 賠償損失 一 概念及構成要件 2020 1 30 263 二 賠償的范圍 完全賠償原則 2020 1 30 264 三 賠償的規則 174頁 1 合理預見規則2 減輕損害規則3 責任相抵規則4 損益同銷規則5 雙倍賠償規則 2020 1 30 265 四 支付違約金 2020 1 30 266 五 定金制裁 2020 1 30 267 六 價格制裁 63條 2020 1 30 268 第九章合同的解釋 一 合同解釋的含義廣義的合同解釋包括確定合同成立與否 確認合同之性質 發掘合同默示條款或暗含條款以及明確合同條款含義 狹義的合同解釋只是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 2020 1 30 269 二 合同解釋的方法 125條 1 文意解釋2 整體解釋3 目的解釋4 習慣解釋5 公平解釋6 誠信解釋 2020 1 30 270 第十章買賣合同 2020 1 30 271 第一節買賣合同概述 一 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30條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020 1 30 272 法律特征 1 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2 是雙務有償合同3 諾成性合同4 不要式合同 2020 1 30 273 二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賣方 買方 2020 1 30 274 三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有體物 排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2020 1 30 275 四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了8個主要條款外 還包括1 包裝方式2 檢驗標準和方法3 結算方式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2020 1 30 276 第二節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 出賣人的義務 一 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2020 1 30 277 1 交付方式現實交付指示交付擬制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 2020 1 30 278 2 交付時間 2020 1 30 279 3 交付地點 141條 2020 1 30 280 4 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1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2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時起轉移3 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交付前轉移交付后轉移 2020 1 30 281 二 對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150條 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所負擔的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2020 1 30 282 1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構成要件1 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2 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履行時仍存在3 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 2020 1 30 283 2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內容1 出賣人必須保證對標的物有所有權或處分權2 出賣人必須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不為買受人知曉的擔保物權3 出賣人必須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不為買受人知曉的租賃權4 出賣人必須保證標的物本身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2020 1 30 284 3 權利瑕疵擔保的效力 2020 1 30 285 三 出賣人對標的物的質量瑕疵負擔保義務 2020 1 30 286 二 買受人的義務 一 支付價款 二 接受標的物 2020 1 30 287 三 標的物風險的負擔及利益承受 一 風險負擔標的物風險的負擔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后 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 滅失的風險 2020 1 30 288 1 標的物風險隨標的物交付而轉移2 違約與風險轉移1 買方違約與風險轉移2 賣方違約與風險轉移3 路貨的風險轉移4 承運人運貨時的風險轉移 2020 1 30 289 二 利益承受 2020 1 30 290 第三節特種買賣 一 買回二 試驗買賣三 樣品買賣四 分期付款買賣五 拍賣 2020 1 30 291 第四節互易合同 一 互易合同的含義與特征二 互易的種類三 互易的效力 2020 1 30 292 第十一章供應水 電 氣 熱力合同 2020 1 30 293 一 概念及特征 是一種持續性供貨合同 是指一方提供電 水 氣 熱力供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使用這些資源并支付報酬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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