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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 頁 共 37 頁 法律法規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公司 一、概念 公司: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出資,嚴格依法組成的,實行有限責任的股權式的企業 法人 。 (書 P285)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合伙 公司) 二、特征 1、公司是 股權式企業 由投資者按股出資、按股享受權利和承擔責任與風險 2、公司實行 有限責任 股東以其出資額或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嚴格的 法定性 無論外部形態還是內部結構,都須嚴格依照公司法等辦理 (書 P285)公司的 3 個 基本特征 : 公司是以 盈利為目的 的企業法人組織; 公司是以 股東的投資 為 基礎設立的; 應 依法成立 ,應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登記手續。 三、公司分類 : 按 出資人的責任形式 分 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按 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的地位 分 母公司和子公司 。 按 公司在管轄和被管轄關系中所處的地位 分 總公司和分公司 。 按 公司國籍 分 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 公司法 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一、概 念 : 依據我國公司法設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的、以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二、調整對象 1、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發起人相互間、股東相互間、股東與公司相互間、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相互間、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相互間。 2、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一般與公司組織關系有密切關系的經營關系。 三、特征 1.從內容看: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體例看: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3.從規范性質看: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其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什么叫法人?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特點 : 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 法人享有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 ; 法人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1、財務責任: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2、財產所有制:國營公司、集體經營公司、私營公司 、 混合公司 3、體制結構: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4、信用基礎: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資兼合公司 5、股票發行方式:封閉式公司(不上市公司) 、 開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6、國籍: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7、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 頁 共 37 頁 四、我國公司法 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共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5 次會議通過,經 1999、 2004、 2005 年三次修改,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五、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名稱以文字表示公司性質和特點,兩個以上字表示字號;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司章程 :具有約束力 內容 :( 1)公司內部關系的基本原則 ( 2)公司經營范圍 ( 3)股東會定期會議召開時間 ( 4)董事任期,董事長(副)產生 ( 5)監事會職工代表的比例( 1/3) ( 6)一人有限公司出資額 3、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 為能力 權利能力 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行為能力 公司按自己意志依法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權利與義務。 4、公司資本 : 以盈利為目的聚集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財產。 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認購資本、實繳資本。 5、公司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 財務制度:資金管理、成本費用計算、營業收入分配、貨幣管理、財務報告、清算和納稅。 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的具體實現):會計記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概念 由 50 個以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 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二、特征 : 1、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 2、股東出資的非股份性 ; 3、公司資本的封閉性 ; 4、股東人數的限制性 ; 5、公司組織的簡便性 。 三、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 1、公司內部通過章程,由全體出資人討論協商,經代表 2 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外部進行 設立登記 。股東全部出資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 公司登記申請書、 公司章程、驗資證明及關于法律法規的批準文件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四、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制度 1、全體股東出資額的總和,經登 記 =該公司的注冊資本( 公司的自有資本 )。 注冊資本 +借貸資本 =公司的投資總額( 以貨幣單位表示 ) 。 (標的) 2、 股東可以貨幣 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其中貨幣出資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 30。 3、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4、 公司法不允許股東向公司轉讓股份,但允許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本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份。 股東向外轉讓出資, 全體股東 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 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 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范圍 除國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下列主體可以成為股東: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機構部門 公司的成立日期 :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3 頁 共 37 頁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自然人 二、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東權。包括對公司的財產權和管理權 。 2、所有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3、股東的義務是遵守章程、出資并以此對公司承擔責任 六 、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管理公司事務和監督公司有關部門 的機構 ( 1) 最高 權力機構 股東會 (定期 :一年至少一次; 臨時 :閉會時提議召開 ) ( 2) 經營決策和 業務執行機構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 ( 3) 經營管理機構 總經理領導下的經營管理系統 ( 4) 監督機構 監事會或監事 (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 1、經營決策權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董事、監事確定權 4、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 5、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審批權 6、財務預決算審批權 7、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批權 8、增減資本和轉讓資本的決議權 9、債券發行的決議權 10、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等事項的決議權 11、章程修改權 1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決議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 。 2、定期會議按章程規定按期召開,代表 1 4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 1/3 以上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 3、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 15 日通知全體股東 。 4、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按簡單多數原則決定;但有關公司注冊資本增減,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 2 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1、地位 : 公司的常設機關、 經營決策機關 ; 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機關、公司的對外代表機關 。 2、 有董事會: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 無董事會:執行董事( 1 名) =公司經理 =法定代表人 任期不超過 3 年,屆滿可連任連選。 3、職權 1、負責召開股東會,向其報告工作,執行其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重要方案 4、決定公司組織事項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4 頁 共 37 頁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1、地位 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負責人 2、規定 : 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對董 事會負責;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 可以 列席董事會議 。 3、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3、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 (四) 有限責任公司的 監事會 1、地位 對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常設機構 2、組成 :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 3 人。股東人數少、規模較小的,可設 1 2 名監事。 監事會 =股東代表 +職工代表 ( 1/3) 任期 3 年,屆滿可連任連選。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 3、職權 ( 1) 檢查公司財務 (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的限制 (以下情況無任職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 七、一人有限公司 ( 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 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 萬,一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 。 不 設股東會,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一會計年度)。 *國有獨資公司 1、法律地位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專門針對中國國情而規定的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 2、特征 ( 1) 投資主體具有單一性和特定性 。 ( 2) 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 ( 3) 不設股東會,權力機構為董事會 。 列席董事會的人員 : 董事、經理、監事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5 頁 共 37 頁 連帶責任 : 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 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如不按公司章程足額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如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的實際價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的,應由該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 一 、特征 1.公司組織的資合性 2.資本募集的公開性 3.公司資本的股份性 4.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5.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的形式。 此種類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轉化為上市公司。 2、募集設立 : 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其中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 35%。 (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 公開募集 的 文件材料 :招股說明書、認股書 *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少于 5 人,但應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 三 、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 2、以 發起設立方式 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發起人 以貨幣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后, 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基本 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3、 以 募集設立方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 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4、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5、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 應當進行公告 。 四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法律后果 1、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 2、 可以抽回股本的情況: 未按期募足股份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3、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 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 4、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 五 、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權力機構) 1) 股東大會應當 每年 1 次 年會,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應當 在兩個月內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創立大會 由發起人 30 日內召開,認股人組成,會前 15 日通知會議日期股份總數的 1/2以上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6 頁 共 37 頁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 2/3 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 1/3 時 (3)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 股東大會由 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 會議按股份行使表決權,一股一個表決權 。 3)將審議事項于開會 20 日前通知股東,臨時會議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在開會前 30 日告知無記名股持有人,應于會議召開 5 日前至會議閉幕期間將股 票交存于公司。 2、董事會 (業務執行機關) :成員為 5 19 人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由國務院規定。 3、經理 4、監事會 (監督機關): 職工代表 1/3,不得兼任 九、 股份的發行與轉讓 1、股份的概念 :股份是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所劃分成的均等的份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股東所持有,并通過股票 形式表現出來 。 2、股份的特點 : 1) 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 。 2) 由股東持有。股份是股東享有權利的基礎,股東持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份額的權利 。 3) 具有可轉讓性 。 4) 具有不可分性 。 5) 具有平等性 。 6) 具有有限性 。 3、股份的發行 ( 1) 發行的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同一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 ( 2) 發行價格票面金額 (大于 要 國務院 證券部門批準,超出的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 溢價款:超出票面金額的部分。 公積金: 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 ( 3) 股票的形式 :紙面或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要注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 4) 股票的記名和無記名。 記名: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記載發 起人、機構、法人,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備置股東名冊。 無記名: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無記名。 ( 5) 股票的交付。 公司登記成立后,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登記成立之前,不得交付。 4、股票的轉讓 : 依法轉讓 。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經理申報股份,在職期間不得轉讓。股東轉讓在依法設立的 證券交易場所 。記名股票,背書或法律規定方式轉讓;無記名,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付受讓人后發生轉讓的效力。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可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減少公司資本而 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十、 上市公司 1、概念 : 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2、特點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 上市公司是經過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7 頁 共 37 頁 上市公司是其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 3、 條件 1) 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分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5000 萬元。公司的股本總額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該資本總額應當是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注冊資本總額 。 3) 公司開業時間在 3 年以 上,最近 3 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 1000 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 1000 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5%。 5) 公司在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股票上市的程序 ( 1)報請國務院或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 2)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股票上市報告,將申請 文件 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 3)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批準后,發出上市公告。 ( 4)依法將被批準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第四節 公司的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 ; 分立:新設分立、派生分立 1、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合并雙方簽訂合并協議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借錢) 合并協議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 30 日內登報至少 3 次 ; 債權人 接到通知 30 日內,未接到距第一次 90 日內,求清償或提供擔保 ,否則,不能合并。合并后,債權 債務 由新公司或后續公司繼承。 (欠錢) 2、終止及其事由 終止 :已成立的公司 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喪失經營能力。包括:破產、解散、撤銷及其他法定原因。 3、公司的清算 清算組的組成: 自愿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確定; 強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中指定。 清算組的職權 :編制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務、債權;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的義務: 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程序: 1、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清 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3、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的: 股票 由股東簽名、蓋章的: 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 由公司蓋章的: 股權證書(出資證明書)、股票、公司章程。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8 頁 共 37 頁 合同法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也是企業商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 合同 (Contract)也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法律保護。 一、合同的概念 與特點 1、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合同的法律特 點 : ( 1)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 ( 2) 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為目的; ( 3)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 *補充 : 合同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法律行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 3、 合同的類別: ( 1) 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劃分為: 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 ( 2) 根據 合同 成立是否 需要特定的形式 ,劃分為: 要是合同、非要是合同 ( 3) 根據 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分擔方式 ,劃分為: 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 4) 根據 雙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 ,劃分為: 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 5)根據 兩個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 ,劃分為:主合同、從合同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過,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行。 合同的基本原則: ( 1)平等、自愿、公平原則。 ( 2)誠實、信用原則。 ( 3)合法原則。 三 、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適用的合同種類有: ( 1)買賣合同; (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 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 。 四 、合同的形式 合同采取怎樣的形式一般不由當事人決定,而是由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某些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決定時,當事人才能自由選擇。 我國目前關于合同的形式規定有: 口頭形式 : 口頭交談、電話交談而訂立的合同 。 書面形式 :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 電文形式 其他形式 :通常為推定形式,如自動柜員售貨 格式條款 : 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 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 就合同 的主要 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1、 合同成立的要件: ( 1) 主體合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9 頁 共 37 頁 為能力 。(自然人 年齡和智力決定;法人和組織 經營范圍限制) 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3)合同的客體合法、確定。 ( 4)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2、合同的內容: 指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明確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經濟責任的根據。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標的; ( 3)數量和質量; ( 4)價款或者報酬; (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 6)違約責任; ( 7)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 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 。 當事人不管用哪種形式簽訂合同,合同的訂立都要經過兩個法律步驟才能完成,即 要約與承諾 。 1、 要約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要約人)向另一 方(受約人)提出合同條款,希望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要約包括 : 要約人向受約人表示訂立合同的愿望;提出訂立合同的條款;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求另方答復期限。 要約一般向特定人發出。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在一定期限內,要約人應當遵守要約,反之,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要約撤回的法律規定 要約撤回是要約發出后但在發生法律效力前,要約人對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 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有效。 要約撤銷的法律規定 要約撤銷是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但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 (案例討論) 要約邀請是引誘要約,其與要約的根本區別,是沒有訂約的意思表示,只是通過提供有關信息,希望(引誘)他人向自己訂約。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0 頁 共 37 頁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承諾的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有效的承諾滿足以下條件: 必須 由承諾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 必須是無條件接受要約內容; 必須在要約規定期限內做出。 承諾是一種法律行為。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撤回的法律規定 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有效。 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是對要 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2、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最后一方簽字時間); 3、簽訂確認書時。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當事人在訂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報; 3、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 4、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主觀上有過錯。 2、締約人實施了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3、造成了相對方的損害。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1 頁 共 37 頁 4、締約過失行為和相對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指已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 人的法律約束力。 效力是指形式某項權利的效果和作用力。 有效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起產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 合法的合同要件; 主體合法(有主體資格和相應行為能力) 標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為標的) 內容合法(雙方權利義務公平、不違法) 形式與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合同生效要件 ( 1) 行為人必須具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合同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 2) 行為人訂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真實 。 ( 3)合同的 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 4)訂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辦理法定的登記、審批手續) 三、合同生效的特別情形 1、附條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3、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 否發生尚不確定,而需經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需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受獎、贈與、報酬)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 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案例說明) 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2 頁 共 37 頁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財產的處分權只有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只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 在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之前,該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合同無效的種類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合同及其處理 無效合同是指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后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合同分為部分無效合同與全部無效合同。若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已簽訂的合同,使合同從起 始歸于無效。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相似,其結果都是合同無效,但兩者無效的原因不同??沙蜂N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 合同內容顯失公平; 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相對人 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 在 工商管理 關系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 行為人 就是實施行為的人 代理人 叫 “ 經紀人 ” 或 “ 授權代表 ” 。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被代理人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 權利 和 義務 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 代理權 。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3 頁 共 37 頁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概念 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擔的義務的行為 。當事人履行了全部義務叫全部履行;當事人履行了部分義務叫部分履行。 原則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和依據 實際履行原則:指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則:指當事人除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還要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承擔的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 :指當事人雙方不僅各自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當盡量協助對方履行其義務,在整個履行過程中貫徹互助協作精神。 履行合同中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 請求權 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 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 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抗辯權。當對方按約履行義務或提供擔保時,抗辯權消滅。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若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民事權利能力: 指法律賦予民 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有行為能力 ” 。公民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能夠行使民事權 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 務的能力。各國法律規定,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 。 民法通則規定: 18 周歲以上有公民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 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 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 規定,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或者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4 頁 共 37 頁 當后履行方提出適當擔保時,應恢復履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合同的擔保 : 保 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保證 : 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 : 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債務兼有從屬性和補充性,保證人享有先訴(檢索)抗辯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 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 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從屬性,但不具有補充性 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 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提供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等;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鄉村企業廠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與地上廠房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合同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5 頁 共 37 頁 1、抵押合同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流質契約的禁止。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抵押登記制度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 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1、抵押物及其孳息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 3、抵押物的損害賠償金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轉移占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為質物,提供質 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質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 1、質押合同 2、質押擔保的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 3、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質押 1、可用于質押的權利: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質押合同 3、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 1.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6 頁 共 37 頁 2.該財產須與合同有關; 3.債務已屆清償期; 4.不違反約定。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定金 定金,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給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指對合同內容即合同條款的補充、刪除、更改。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變更的內容。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內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條款履行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指合同主體的變更, 是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不得轉讓的權利: (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與特定人身相聯系); ( 2)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 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 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一) 約定解除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 情形。 ( 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7 頁 共 37 頁 ( 2)因一方預期違約而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理論,在英美合同法上,預期違約可分為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就屬于預期違約的規定。 對于預期違約應注意的是,必須是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合同中的其他非主要債務的不履行,不構成預期違約,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節 合同的終止 合同法律關系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稱為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 2)合同被解除; ( 3)債務相互抵消; (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 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 5)債權人免除債務; (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 7)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節 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行為形態 實際違約: 是指事實上已經發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情形。 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不適當履行 :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瑕疵給 付、加害給付、地點不當、方式不當等。 不履行;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 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 2、 當事人有主觀過錯 ; 3、 當事人雖無過錯,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無過錯違約責任 ; 4、 違約行為與守約方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支付違約金 ; 支付賠償金 ; 繼續履行 ; 返還定金 ; 采取補救措施 違約免責條件 1、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違約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另方,否則使對方損失擴大的部分,承 擔法律責任。 3、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 雙方約定的免責條件出現時可免責。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8 頁 共 37 頁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反正當競爭法 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993-9-2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12-1 生效施行。 立法目的 :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原則: 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以及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等。 定義 : 廣義: 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在內的所有破壞競爭的行為。 狹義: 廣義規定以外的破壞競爭的行為。 第二節 限制競爭行為 限制競爭行為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 。 表現為: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濫用行政權利行為、不當搭售行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 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 是指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經營者,憑借其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 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 其制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制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濫收費用。 7、其他 限制競爭 的 行為 。 二、濫用行政權利行為 是指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行政權利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1、濫用行政權 利選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2、濫用權利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3、濫用行政權利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 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三、不當搭售行為 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商品時,要求購買方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四、串通投標行為 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表現為:投標者非法串通損害招標者利益;招標者與其投標者串通損害其他投標者利益。 第三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 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非經營者不是主體,若其行為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則對象)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19 頁 共 37 頁 濫用職權的政府是限制對象。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行為。只要違背原則就是違法。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主要體現在影響以下幾個方面:市場秩序;技術生產力;其他經營者;廣大消費者;對外開放;國家利益。 三、類別 處罰力度: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 沒收違法所得。 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 萬以上 20 萬以下。 違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 假名冒牌行為 ( 包裝) 商標法、產品質量法 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做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是用戶或消費者產生誤解。 表現在:(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 后果: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吊銷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商業賄賂行為 (不是購買者本人,而是相關人員) 是指經營者為爭取 交易機會,暗中給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有影響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給錢 行賄;收錢 受賄 可以明示給折 扣或傭金,雙方都必須如實入賬。 后果: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 萬以上20 萬以下,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虛假宣傳行為 (廣告)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有效期限、生產者)、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后果:經營者 :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 萬以上 20 萬以下。 廣告經營者:監督檢查部門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罰款。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實用性。) 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不得采用以下手段: ( 1)以盜竊、利誘、威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3)保守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力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 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 侵犯商業秘密。(即保密人揭露秘密視為違法) 后果: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 萬以上 20 萬以下。 5、低價傾銷行為 (低成本買商品) 價格法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0 頁 共 37 頁 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例外:以下不是違法行為。 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是購買者本人附帶用戶好處) 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附帶提供給用戶 和消費者金錢、實物或其他好處,作為對交易的獎勵。 有獎促銷方式: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調節對象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表示。 ( 2) 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 (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 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不超過 5000 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按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值折算其金額)。 (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后果:經營者: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 萬以上 20 萬以下。 當事人:因此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7、詆毀商譽行為 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競爭力,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 詆 毀商譽行為構成要素: 1、行為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 共同侵權人 (同謀)。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多為出于故意是顯而易見。 四、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行政法法規 定由其他部門 檢查的,依照其規定。(我國) 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責 ( 1)詢問權 詢問 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關其他資料,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 ( 2)查詢復制權 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 3)檢查權 對假冒名牌行有關的財務進行檢查,必要時,責令經營者說明商品的數量和來源,停止銷售,聽候檢查,禁止轉移、隱匿和銷毀該財務。 ( 4)處罰權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1 頁 共 37 頁 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處以罰款。 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1、 民事法律責任 A、假冒名牌 B、低價傾銷 C、侵犯商業秘密 處罰: 責令其停止侵害他人的不正當行為,并給被侵害人消除影響、恢復榮譽。 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給予經濟賠償,數額以實際發生的可計算的實際損失為限;難以計算,就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潤。 侵害人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侵害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強制行為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低價傾銷; 沒收非法所得:假名冒牌、虛假宣傳; 處以罰款:假名冒牌、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侵犯商業秘密; 吊銷營業執照:死性不改 3、 刑事法 律責任 假名冒牌、商業秘密、包庇徇私 銷售偽劣商品、以賄賂手段來銷售或購買商品、檢查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 以及故意包庇犯罪行為人不受追訴。 勞動法 第一節 勞動法 一、勞動法 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勞動法 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一)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1、勞動關系。 2、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它社會關系。 (二) 勞動關系特征 1、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 。 2、勞動是勞動關系的基礎和內容。 3、勞動者為用人單位的成員。 4、兼有平等性和隸屬性。隸屬性成為勞動關系最本質的特性。 (三)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 、個體組織 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的工勤人員。 ()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公勤人員。 () 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 勞動者 與就業者不同:有一定職業的就業者,如果未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則不能稱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一) 包括 內容 1、公務員 (部分教師就不是) 2、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2 頁 共 37 頁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現役軍人 5、家庭保姆等均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二)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基本權利 : 平等就業、選擇職業 、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保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義務: 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節 促進就業 一、促進就業 促進就業是指國家為保障公民實現勞動權所采取的創造就業條 件、擴大就業機會的各種措施的總稱。 促進就業是國家的基本職責、促進就業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 二、勞動就業的原則 平等就業原則、雙向選擇原則、照顧特殊群體人員就業的原則、禁止雇傭童工的原則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各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 16 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節 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 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規范 、協調勞動關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勞動者實現和維護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 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也有自己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勞動者,一方用人單位 2、內容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相對性。 3、客體是勞動力。 4、勞動合同是要式、有償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 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勞動合同的形式 : 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形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 : 即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 發生勞動爭議時,通常強調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雙方應當 遵循平等 、 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雙方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可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兩部分。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3 頁 共 37 頁 必備條款: ( 1) 勞動合同的期限(固定、無固定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 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2) 工作內容 ( 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4) 勞動報酬 ( 5) 勞動紀律 ( 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 7)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補充條款 :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約定,涉及事項有試用期、培訓與服務期、保守秘密與競業限制、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用人 單位為了避免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泄漏,可以與接觸、了解或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協商簽訂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明確保密的對象、內容、范圍、期限、措施等。 ( 1)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不超過 6 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2) 競業限制條款 :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 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3)服務期: 即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或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提供特殊待遇,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 勞動合同的效力 :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 法律約束力 。 但如果一方以 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雙方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下列 合同無效 :自訂立之日起就無法律約束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各自的義務。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4 頁 共 37 頁 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 ) 勞動合同的變更 ( 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 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不影響勞動 合同履行的情形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有以下情況:(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 2)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已經修改或廢止。 ( 3)勞動合同條款與集體合同規定不同。 ( 4)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根據市場情況變化決定調整生產任務。 ( 5)企業嚴重虧損或因發生自然災害,確定無法按照 原約定的條件履行合同的。 ( 6)因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7)勞動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 8)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情況。 ( 二 )勞動合同的終止 (法律效力的消滅,結束權利義務關系) 約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 2)企業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關閉、撤銷 ( 3)勞動者 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被辭退。 ( 4)勞動者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 ( 5)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 (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 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 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因為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 (合 同期限屆滿前終止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 有以下情況 (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書面協議,不得損害第三 方的合法權益。 (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以下情況之一,可以隨時通知解除: A、試用期內(提前 3 天通知)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 有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5 頁 共 37 頁 以下 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 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非過失性解除) A、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D、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 生嚴重困難,確要裁人,提前 30 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E、用人單位根據規定裁減人員,在 6 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 4)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B、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1、 協商解除 :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 或協議解除。 勞動法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在符合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不損害對方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雙方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 有三種情形: 1) 過失性解除 。也稱即時解除,指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自身存在一定過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提前告知勞動者,無需征求勞動者同意,也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過失性解除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 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非過失性解除。 也稱預告解除。 指用人單位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基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從而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且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 過失性解除的情形: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 經濟性裁員。 是指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通過辭退部分員工來減負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6 頁 共 37 頁 增效、改善經營狀況 的一種手段。 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遵守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且應當依法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裁員的情形 : 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包括: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 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 (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的,如果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預告解除。 是指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以法定方式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這種辭職權的實現,不需附加理由或者條 件,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2) 即時解除。 是指在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須提前預告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 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無告知解除 。 是指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或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下,勞動者無需告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7 頁 共 37 頁 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責任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 集體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一) 專項集體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例如 就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訂立的專項集體合同。 (二) 集體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 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 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6、 集體合同的生效 (三)集體合同的特點: 1、當事人一方是企業或事業組織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事業組織。 2、內容是職工集體勞動事項(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和福利)。 3、是要式合同,報送行政部門登記、審查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 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具有法律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四) 集體合同的期限 : 一般為 1 至 3 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 3 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 訂或續訂的要求。 (五) 集體合同的訂立 、履行、變更和解除 1、訂立: 由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工會,職工推選代表與企業訂立 。 原則: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兼顧國家、企業或事業組織、職工的利益。 2、履行 : 當事人須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各項義務與行使各項權利 。 原則: 堅持全面履行、相互監督和協作履行的原則。 3、變更和解除: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以下情況之一,允許變更或解除: (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 ( 2)訂立集體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 ( 3)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 4)企業轉產、停產、破產、被兼并的,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8 頁 共 37 頁 ( 5)工會組織依法撤銷的。 (六)爭議處理 1、 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 ,一方或雙方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申請;未提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而定。 2、當事人雙方力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節 勞動 條件 一、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 1、勞動條件 廣義的 “勞動條件 ”包括 工資 、 工時 、 休息休假 、 勞動安全衛生 、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等內容。 狹義 “勞動條件 ”主要指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勞動提供的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包括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2、 勞動基準 : 是國家通過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保護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的最低勞動條件和標準。 勞動基準的強制性 通過立法規定勞動基準,是國家為平衡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的一種干預,表現為對用人單位權利的限制和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勞動基準具有強制性特點,是對勞動合同中 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限制,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優于但不能劣于法定的勞動基準,未達到勞動基準的內容,均無法律效力。 二、 工作時間 1、工作時間: 簡稱工時,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從事工作所消耗的時間限度。 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生產和工作的小時數。 2、工作日 : 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工作時間的小時數,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時。有定時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 ( 1) 定時工作日 : 標準工作日、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彈性工作日 1) 標準工作時間 : 我 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小時。標準工作時間由國家統一規定、在正常情況下普遍適用,是計算其他種類工作時間的依據。 2) 縮短工作時間 : 即每天工作少于小時。 主要適用于 特殊條件下 :()從事夜班勞動的勞動者;()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哺乳嬰兒的女職工。 3) 延長工作時間 : 超過標準工作日長度的工作日, 即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小時。加班、加點統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從事生產或者工作;加點是指 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小時;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不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也不受一般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限制。 4)綜合計算工作日: 以一定時間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日時數基本相同。主要適用于交通、鐵路、郵電等行業。 5)彈性工作日: 指在工作周時數不變的前提下 ,在標準工作日基礎 上,按照預先規定的辦法,由職工個人自主安排工作時間的工作日。 我國實行每天 8 小時、每周 40 小時的工作制,這也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工時標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生產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秘書職業資格考試三級 第 29 頁 共 37 頁 實際工作時間。 ( 2)無定時工作日 是指法律允許的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日,適用于工作時間和職責不受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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