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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的論文 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的論文 【摘要】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眾信心,維護金融安全。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確保金融體系和社會經濟穩定來考慮,都有必要盡快考慮研究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本文從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以及制度比較兩方面,就存款保險的必要性、組織形式、投保形式、覆蓋范圍、保護程度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以期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 自 1933 年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以來,全球已有 70 多個國家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抑制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的 多米諾骨牌效應 、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正因如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由于 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金融機構時也是困難重重、處處被動。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確保金融體系和社會經濟穩定來考慮,我國都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慣例,盡快考慮研究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 本文從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以及制度比較兩方面,就存款保險的必要性、組織形式、投保形式、覆蓋范圍、保護程度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以期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存款保 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存款保險是指為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成員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而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張安全網,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它金融機構失去信心,由此導致擠兌,引發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 存款保險機構對破產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 清償破產機構的債務,支付存款人被保險的存款金額。 (2) 安排收購和存款繼承 ,即保險公司協助另一金融機構收購破產機構,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收購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根據成本原則選擇具體的方式,一般而言,對小銀行多采取第一種方式,對大銀行則采取后一種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護而弱化了對銀行的選擇和監督;同時存款保險的存在導致銀行產生了 贏了是自己的,虧了是保險公司的 這樣一種心理;此外,保險費率一般與風險不相關,這三種因素造成的風險與成本的不對稱就很容易使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這一制度的另一個缺陷就是它對大銀行提供的保護要 高于為小銀行提供的保護,這種對小銀行的歧視容易造成存款從小銀行流向大銀行,這對小銀行是不公平的。 二、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 (一 ) 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支持存款保險制度的代表人物 fama(1980),diamond(1983, 1984),friedman( 1962),dybvig( 1983, 1993) 等。他們認為,銀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險至關重要。因為銀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它的獨特性在于其運用流動性負債為流動性資產融資,這種部分準備金制度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它使得銀行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由于銀行擠兌具有傳染性,因此如果 沒有政府的干預,單個銀行無論經營得多么好,都無法經受得住持續的擠兌,嚴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健康的金融機構與壞的金融機構一起倒 閉。 除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外,這些學者認為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護小儲戶的利益,因為金融領域里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小儲戶獲取信息和監督銀行的成本高,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保護小儲戶以避免其成為銀行破產的犧牲者。 反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包括:導致銀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機的傳染性效應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阻止銀行危機擴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銀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動性為主要措施的 存款保險并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sangkyun park,1992);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銀行才能 更有效率地運行,競爭可以使銀行家在保護存款人和投資收益之間找到最優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險只能弱化銀行的競爭能力并使其更易失敗 (dowd,1993);現在的金融市場高度發達,已經能夠利用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市場工具來抑制金融恐慌,并為小儲戶提供足夠的安全投資機會,不必由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來保護 (furlong,1984)。 二 ) 組織形式 關于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形式的爭論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在組織安排上,政府的地位如何 ?即是由政府還是由私人提供存款保險 主張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險的學 者 (friedman,1962;diamond、dybvig,1983;campbell、 glenn,1984;chan,1992;dybvig,1993)認為,政府具有任何私人機構所無法比擬的權威性,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足夠強大的信譽,因此只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險才能有效地分擔存款人的風險。由私人提供保險存在諸多劣勢:由于私人無權征稅,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極可能缺乏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是否能夠向存款人提供足夠強的信譽以維持存款人的信心令人懷疑 ;私人保險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關閉尚有清償能力的銀行,不 能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利益;在處理與存款保險相關聯的道德風險問題時,需要存款保險機構提供補貼,私人機構無法獨自承擔這一責任,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有些學者支持由私人機構提供保險 (england,1985;ely,1986),他們認為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具有以下優點:在選擇被保險對象時的自由度更大;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在監督和控制被保險對象的風險狀況時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而可選擇的手段更多;當被保險機構的風險過高時,能夠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如果不能公正地評估被保機構的風險,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不過,根據 lee 和 kwok(2000)的研究,私人存款保險方案通常是在政府的控制下運行的。因此,私人存款保險方案與公共存款保險方案的區別并不象表面上那么顯著。 (三 ) 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都被強制地成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后者則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存款人也可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 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 其缺陷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避免了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缺陷,但這種方案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即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 搭便車 ,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同時,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將導致存款在銀行體系內周期性的大規模轉移 -在經濟形勢良好的情況下從被保銀行向未保銀行轉移,而當個別銀行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移動;此外,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往往不能吸收到足夠多的 投保成員,因為大 銀行是否參保對存款人在大銀行存款的意愿可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因此大銀行往往會拒絕投保,而在存款集中在大銀行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大銀行的參與,則保費之高足以阻止小銀行的投保意愿。 根據 lee 和 kwok(2000),如果存款保險的主要目標是避免發生銀行擠兌和系統性危機,那么存款保險方案就應該是強制性的。 (四 ) 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間的關系 對公共存款保險方案而言,其存款保險機構可能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也可能和金融監管當局合二為一。關于二者是否結合,學術界尚無定論。 goodhart(1988)強烈主張將二者結合起來。他認為這種模式有以下優點:能避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尤其在銀行監管方面;在資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規模經濟的好處;監管當局有豐富的經驗,而且擁有大量的信息,在決定對問題銀行采取適當的救助行動時,這些信息尤為有用;存款人對政府運營存款保險基金有信心;可以減少官僚機構,從而有助于成本的降低,這一點對小型經濟尤其重要。而kane(1985)則反對存款保險機構和監管機構的合并,在他看來,監管當局有其自身的目標,所以不可能總是顧及到存款保險的利益。garcia(1996)認為,應該根據國家的歷史、體制、經濟規模和資源狀況來決定采取哪種方式。 (五 ) 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 1. 存款保險所包括的機構。 存款保險可能包括所有的存款機構,也可能只包括一部分機構。 在決定存款保險所包含的機構范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規模、最高保護限額、有關存款機構的數量和風險特征、倒閉的可能性、交叉補貼,上述因 素對銀行系統結構的影響、存款保險方案的主要目標等。 2. 居民身份要求。 存款保險是只針對當地居民,還是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 ?排除非居民存款人的方案一直倍受爭議,因為擠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將非居民存款排除在外還會導致額外的成本,因為銀行并非根據存款人的居民身份來區分帳戶。 3. 對在本國和外國銀行存款的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否應包括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本國金融機構在國外的分支機構 ?如果這些機構被包括在內,那么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面臨國外金融風險的威脅;而將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對這些機構是不公平的。 4. 存款保險所保護的幣種。 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應涵蓋外幣存款 ?一種觀點認為,外幣存款主要屬于投資型,外幣存款人 更愿意承擔風險,因而存款保險制度不應該包括外幣存款。不對外幣存款保險帶來的第一個問題是是否對外幣存款征收保費,如果征收,則將提高本國大銀行的成 本,削弱本國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 (huertas、strauber,1986;nasser,1989);如果不征收,小銀行將承擔更多的保費成本。另一個問題是存款人只得到部分的保護,這將會對銀行體系的穩定造成威脅。 一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否包括外幣存款,主要取決于該國的存款結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本外幣存款的利差等因素。如果一國的大部分存款是外幣,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全面的銀行擠兌,那么對外幣存款保險就非常有必要;對于本外幣存款利差較大的國家,對外幣存款的保護就不那么迫切了。 (六 ) 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1. 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 根據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是對所有的存款都進行保險;部分保險是對投保機構的存款設定一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險。 根據 fry 等人 (1996),全額保險的優點包括:效率更高,也更公平;降低了存款人從問題銀行提款的動機,有助于銀行克服困難和當局處理個別問題銀行,更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 對全額保險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為:全額保險導致的道德風險的程度較高。此外,即使實施全額保險,存款人依然會想方設法把存款從問題銀行提出來,因為存款留在問題銀行里就不能及時變現,這畢竟會帶來不便利和流動性問題。因此,即使實施了全額保險,仍不能使銀行免遭擠兌。 部分保險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較少,但導致銀行恐慌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依然會引發銀行擠兌,而且部分保險的保險程度越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一旦風聞對其銀行不利的消息就提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部分保險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在決定采取全額保險還是部分保險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則最好選擇全額保險;部分保險能降低道德風險的程度,但一個有效的機制也能夠在保險程度接近全額保險的情況下將道德風險問題降到最低;如果最后貸款人的功能和監管職能可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則全額保險的作用就不那么重要了;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取決于市場期望的約束程度;如果小額存款人還有其他安全投資渠道,則通過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必要性將降低;保護上限還取決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及其他銀行的債權人的市場約束的可信度。 2. 設立保護限額的基準。 由于全額保險會削弱市場約束的基礎,因此人們自然想到設立保護上限。那么,根據什么標準決定保護限額呢 ?關于這一問題有幾種提議。一種觀點認為,短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是引發銀行擠兌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那么基于存款期限確立保險范圍比較合適,對易變現的存款予以保護,而那些相對不易變現的存款則順其自然。這既可降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提取其資產的動機,從而避免銀行擠兌;又可鼓勵存款人承擔約束銀行的風險的責任,減少銀行承擔的風險 (benston, 1983;furlong,1984;kane,1986;lee、 kwok, 2000)。 反對者認為,存款期限可能會經常變化,這將使得整個方案失效;而且,目前尚無確切的證據表明擠兌是由活期存款提現引發的(carns,1989)。另一些人建議以存款規模為基準,即對一定限額內的存款予以全額保護,超額部分則適當遞減,這就是共同保險方案(goodhart,1988)。這種方案的缺點在于:銀行遭擠兌的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而且風險規避型的存款人的迅速提現將導致銀行擠兌范圍的擴大;銀行的高利率對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也 許沒有什么吸引力,因為一旦銀行倒閉,其損失將非常高;有些大額存款戶信息靈通,一旦有不利消息就可能馬上提現;未受保護的存款有部分是短期的,很容易在問題一出現就立即變現;存款人可以用多個帳戶進行存款;如果銀行體系穩定是存款保險的首要目標,則共同保險方案將使存款人承擔過高的風險 (hall,1988)。 3. 保護上限的水平。 采用部分保險方案,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保護上限。這一點很有必要,因為必須 將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還要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這樣的目標并不易實現,因為不能根據一個存款人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余額來估計他的財富。如果保護上限太低,未被保護的存款人數量較多,這些人很可能對存款銀行施加市場約束,導致擠兌;上限太低,還會使銀行無力支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的利息 (或風險報酬 )(dreyfus,1994)。反之,如果保護上限太高,將會有更多的人享受保護,但同時道德風險程度也會更高。 4. 激勵相容型上限。 為降低道德風險,并鼓勵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信息以計算保費,一些學者建議把自愿保險與保險額度結合起來,由銀行自動選擇為其存戶實施保護,這就是自愿存款保險方案。在具體措施上,不同學者的方案又各不相同。 kane(1986)認為可以把選擇權擴充到存款人。chan 等人 (1992)提出的方案是,由存款機構選擇資本金要求與存保費用,兩者互為反向關系,即如果銀行資本充足率高,其存款保險費用就低,反之則反是。 fan(1995)的方案是,讓存款人選擇全額或部分保護。如果選擇全額保護,那么 他必須放棄部分存款利息以補償保險成本;如果選擇部分保險,在銀行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他可獲得市場利息,而如果銀行破產或者沒有達到某個特定的標準,存款人將付出代價。在這種方案下,存款人將隨時改變其保險方式。其缺點是,當銀行遇到麻煩時,存款人獲取市場利息的動機不足以使其將存款留在銀行里。 實施自愿存保方案最根本的困難在于 搭便車 問題,如果風險較低,那么銀行與存款人都沒有投保的積極性。 (七 ) 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有兩種。一種是設立存保基金,要求投保銀行 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另一種是非基金方式,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 建立存保基金,以銀行存款為基礎征繳保費,有可能是確保存款人信心的最合理的方法,這一方法對存款人能起到較大的心理安慰作用,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財務負擔也可能分散的更均勻些。 采用基金方式,需要計算保險費率。 1. 保費估算。 設計存款保險方案時最困難的問題就是保費的估算。合理的保費結構有助于降低道德風險并減少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對于參保銀行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費結構的設計。 決定費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應付存款人索賠所需要的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與被保險機構的風險并不密切關聯,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護上限、被保險存款的金額與倒閉銀行的市場價值之差、問題銀行被發現后,其被關閉的速度 (horvitz,1983)。 2. 變動費率制度。 根據費率是否變動,存款保險分為變動費率制度 和統一費率制度。變動費率制度根據各銀行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指標來計算其風險并以此估算保費 (fdic,1983a、 b)。從理論上看這一制度很有吸引力,它可以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但識別風險并非易事,要想獲得成功,需要持續監管,深入了解銀行所有表內外業務的風 險收益結構。 反對者認為變動保費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風險的種類是無法窮盡的,因此以風險為基礎的保費制度不能應付新的、未曾預料到的風險因素,這就象 狗追其尾巴 一樣 (goodman、 shaffer, 1983; berger,1994);提高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本,增大了借款企業破產的可能性(goodman、 santomero, 1986);除非收取非常高的保費,否則在銀行經理與存款保險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并不能控制銀行從事風險活動的動機 (goldberg、 harikumar, 1991);會迫使一些實力較弱的投保機構尋找風 險高的投資項目以抵消其較高的保費成本。 3. 統一費率制度。 統一費率制度執行起來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顯,主要是容易引致道德風險問題,特別是當統一費率制度與全額保護結合在一起時會大大惡化這一問題,前者會導致存款機構過度冒險,后者則降低了存款人監督存款機構的積極性。 schwartz(1987)則認為,僅有統一費率制度的保險方案并不會引起銀行倒閉,通貨膨脹的不穩定以及由此導致的利率的不穩定才是主要的原因。 nagaragan 和 sealey(1995)等人認為,如果把統一費 率制度與良好的風險抑制措施以及最低資本金要求結合起來,則會明顯降低道 德風險問題。 4. 計算保費的基礎。 保費可以根據存款總額或被保險存款額來計算。具體到算法上,可以取某一期限內的月平均或季平均余額,而不采取某一估計日的余額。 為了防止存款在年末由被保險銀行向存款未被保險的機構轉移,應針對存款總額收取保費。對所有存款實行統一費率的做法比較容易管理,但有以下缺點:一是會導致交叉補貼;二是這一做法對那些存款額超過保險上限的人很不公平,大銀行在這方面的問題尤其明顯,因為 大銀行未受保護的儲戶數量較多。 5. 應急資金安排。 存款保險資金充足與否依賴于四個現金變量:保費收入、投資收入、理賠支出和營業支出。其中第一、第四項可以得到適當控制,而其余兩項卻無法控制。因此很難預計究竟需要多少資金才足以應付索賠。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目前,已有 7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絕大多數是在上世紀 80 年代以后建立的。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大致相同,包括: (1) 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 (2) 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 (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 但由于國情不同,因此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 ) 組織形式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和英國;由民間建立的以協會形式存在的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 (二 ) 投保形式 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比利時、瑞典等國對存貸機構吸收的存款實行強制保險。德國和瑞士等國則基本上是自愿保險。美國則是采取強制和自愿相結合的方式,美國法律規 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州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 (三 ) 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是否合并 根據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對 20 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調查結果 (1993), 15 個國家的存款保險與監管機構相分離,只有愛爾蘭、菲律賓和美國等將二者合并為一。 (四 ) 存款保險的涵蓋范圍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標的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對銀行同業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國外,其余國家都不提供保險;從存款幣種來看,德國 、意大利、盧森堡、荷蘭、瑞典等國不論存款幣種如何,一律給予保險保障,而比利時、加拿大、法國、日本、英國等國明確排除承保外幣存款;銀行同業存款,本國銀行在國外分行的存款,作為擔保或抵押的存款一般都不被保險;某些國家還不對特殊類型的存款提供保險,如法國和愛爾蘭不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提供保險,加拿大不承保超過 5 年期限的存款。五 ) 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限額來看,除挪威和芬蘭外,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即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提供賠償。對每個存戶的最高限額,美國為 10 萬美元;法國為 40 萬法郎;日本為1000 萬日元;荷蘭為 3 萬荷蘭盾;奧地利為 2 億奧地利先令;比利時為 5 億比利時法郎;加拿大為 6 萬加元;丹麥為 25 萬 丹麥克朗或5 億比利時法郎;希臘為 2 萬埃居;愛爾蘭采取累進費率,最高賠償額為 1 萬愛爾蘭鎊;意大利為前 2 億里拉的 100%;盧森堡為 50 萬盧森堡法郎;葡萄牙為 1.5 3 萬埃居的 75%和 3 4.5 萬埃居的 50%;西班牙為 150 萬比塞塔;瑞典為 25 萬瑞典克朗;瑞士為 3 萬瑞士法朗;英國為受保護存款的 75%,為每個存款人保護的存款 額是 15 萬英鎊;德國為全額保險,但每個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當于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的 30%的賠償額。 存款保險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居民存款增長率以 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變化,對存款保險的限額進行調整。根據 walker(1994),存款保險上限的提高被認為是美國80 年代儲蓄存款機構倒閉數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所以 fdic 已經考慮縮小存款范圍以改進市場約束。不過,也有些國家正沿著相反的方向變化,如歐共體就提議其成員國擴大保險范圍,將保護上限從 15000歐元提升到 20000 歐元。 (六 ) 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一種是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發行股票與債券來解決。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之初的自有資本中,有一部分是財政部的撥款 (為 15 億美元 );另一部分是由 12 家聯邦儲備銀行認股 (但這種股票沒有選舉權和紅利 );其余部分則通過發行債券來解決。另一種由金融機構按年支付保險費給保險機構。 比利時、荷蘭等國平時不收保險費,在發生銀行倒閉后,才籌集必要的資金進行償付。大多數采用統一費率制度。意大利、葡萄牙及瑞典從 1995 年 7 月起,根據銀行的風險程度收取存款保險費,即實行差別費率;美國從 1994 年 1 月起,改為實行差別費率。另外,某些國家的有關立法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還可以從本國財政部或中央銀行那里獲得資金支持,或者是向中央銀行借貸。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擁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款 50 億美元的特權。 (七 ) 存款保險機構業務 各國存款保險機構除了保護存款者利益外還承擔了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產處理等業務,對投保機構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經營不善的勒令停業或取消保險資格,如美國法律規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取消它認為經營不好的銀行的保險資格;對發 生清償困難的銀行,保險當局 (美國和比利時 )可以通過提供購買其資產或將自己的資金存入該機構的方式進行緊急清償;對那些不能采取挽救措施的銀行,讓經營完善、管理得法的銀行吸收兼并,并且給那些愿意兼并或收購破產金融機構的銀行提供低息貸款 (如美國和日本 )。 四、結論與總結 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卻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了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不可能同時達到預防與保護的目的。存款保險首要的目的應當是保護小額存 款人, 而不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任何一種存款保險方案,除非它提供無限制保護,并得到政府的全額支持,否則不可能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大規模的銀行擠兌只有政府救助措施才能制止。私人存保方案在銀行界遭到的反對最少。特別在那些存款分布均勻的國家,私人存款保險機構不失為可行的方案。但根據以往的經驗,除非擁有強大的監管權威,否則,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往往難以避免失敗的命運。 鑒于自愿存款保險方案以及統一費率制度的弊端,目前應該實施強制性的變動費率制度方案;在此基礎上,如果銀行有權選擇其在不同費率水平上的保險程度,即實行共同保險方案,效果會更好,因為它使存款人承擔銀行倒閉的部分損失,同時也能激勵銀行公開存款保險機構確定保費所需要的一切信息。為了成功地實現存保目標,應嚴格實施 一個存款人一家銀行 的保護上限,同時應堵住任何漏洞。 在設計存款保險制度時,最難解決的問題是對保費的估算,同時還要考慮到投保銀行的特殊風險。至于居民與非居民、本幣與外幣、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的 受保選擇等問題,要好辦一些。 fdic 前主席 william seidman(1988)對存款保險作了如下評論:存款保險如同核電站,如果操作得當,可以獲益,但只有具備適當的安全預防措施才能防止它失去控制;而一旦失控,其造成的傷害會波及整個國家。 參考文獻 1(benston,g.j.,1983.deposit insurance and bank failures,d.w.,economic review,federal reserve bank of atlanti 2(bergler,g.s.,1994.reforming deposit insurance and the regulatory system:the failure of the middle way,cato j.) 3(campbell,glenn,d.,1984.deposit insurance in a deregulated environment.the journal of finance,july.) 4(cann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1993.deposit insurance surveyreport.) 5(carns,f.s.,1989.should the $100000 deposit insurance be changed?fdic banking review,spring/summer.) 6(chan,y.s.,stuart,l.g,d.w.,thakor,a.g.,1992.is fairly priced deposit insurance possible?j.finance,47.) 7(diamond,d.w.,dybvig,p.h,1983.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1.) 8(diamond,d.w.,1984.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d.w.,rev.econ.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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