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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 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招標文件 業主 /發包人 : 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師 : 深圳市筑博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工料測量師 : 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二 00 九年八月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招標文件 目錄 頁數 1. 投標須知 2-13 2. 投標書 14-16 3. 合同協議書 17-21 4. 合同條件 合同條件目錄 22-30 合同通用條件 31-123 合同專用條件 124-140 5. 工程規范 甲部 技術規范 141 乙部 施工 總承包工程 界面表 142-151 6. 招標圖紙 (由業主提供電子文檔 ) 7. 工程量清單 待補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 投標須知 一、前言 根據項目總體安排,本 三亞亞龍 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以下簡稱 本工程 )采用邀請 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二、總則 1. 工程概要 1.1 工程名稱: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1.2 工程地點: 三亞亞龍灣 國家旅游度假區內 1.3 業主 /發包人: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 建筑師: 深圳市筑博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1.5 監理: 深圳市中海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1.6 工料測量師: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 本工程承包范圍、內容 詳見合同協議書第二條。 3. 合同價格 本工程合同價格中 措施項目清單費用 ( 除 模板 工程 外)、 規費、 總包服務費 或 本招標文件注明的 內容 為一次性總價包干, 其他 分部分項工程內容及 措施項目清單 中的模 板工程 屬單價閉口包干性質(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測試 檢 測及工資材料價之任何市場差價、施工管理費(包括規費)、所有間接費、綜合費率、大型機械進退場費、保險、利潤和國家規定的任何收費、稅金、必須的加班費、費率或匯率的變動、專利費、包裝空運、國外及本地存倉、運輸、因材料或設備遲到工地的窩工費等等)。工程量清單數量為暫定 數量 。承包金額除按本合同的規定外,不 得以任何方式調整或變更,任何工程量計算及金額匯總(如算術上或數量上)的錯誤皆由承包單位承擔。 除 措施項目清單 已列出的內容外, 投標人 可 根據 本工程 的特點、現場情況、招標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等對發包人發出的措施項目清單 自行 增 補 其 他 項目, 措施項目清單 由各 投標人 自行投報所需費用,并包干使用 (除模板 工程 外) 。一經中標,無論實物工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 程量是否變化,投標報價是否遺漏, 投標人 投標的費用視作已包含承包單位完成 本工程 所需的全部措施項目費用(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包干使用,不作調整。未報措施項目費將視為已包括在 投標人 投報的措施項目費用總價中,承包單位不得以漏報措施項目為由,拒絕采取必要的措施項目,或要求另行增加措施項目費。 4. 工程質量要求及懲罰 發包人要求本工程質量須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即工程質量一次性合格率達到100%)。如果施工質量沒有達到以上要求,將處以工程結算造價的 不小于 千 分之 二 處罰。 5. 工期要求 本工程 計劃開、竣工時間為: 2009 年 10 月 2011 年 5 月, 包括完成 本工程 涉及的所有工程 。 發包人對各單體結構封頂的工期要求:酒店大堂為 140 個日歷天、酒店客房A 翼為 130 個日歷天、酒店客房 B 翼為 110 個日歷天、酒店海景別墅為 90 個日歷天、酒店皇家別墅及總統套房別墅為 90 個日歷天、水療中心及特色餐廳為 60 個日歷天,投標人 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施工組織設計及投標書中自行填報符合要求的工期及進度計劃。 6. 與政府及市政配套部門的協調、配合 施工過程中所有需要與政府及市政配套部門(如建設主管部門、水、電、煤氣、環衛、消防、交通、綠化等)的協調均由承包單位負責,發包人僅負責給予相關配合,但由于雙方協調不適當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單位承擔。 7. 工程現場 7.1 投標人須接受在開工日當天的現場實況,并須清除先 前的占用者或 其他承 包人可能遺留在現場的任何垃圾,并根據踏勘現場的結果自行制訂相應必要措施。此類費用在措施項目清單中詳細開列,費用閉口 包干 。 7.2 投標人可使用本次招標紅線范圍內的場地,具體位置須經發包人認可,凡需使用該區域外的場地,必須事先獲得發包人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隨意搭建臨時設施。 7.3 最終中標單位在現場搭設的大臨設施須采用彩鋼板房,發包人會自行搭建其自身所需要的現場辦公室及現場用房,最終中標單位在搭建臨設時應充分考慮提供給監理單位等發包人委托的咨詢單位、分包單位現場管理的辦公用房、生活房屋、輔助 設施用房及配套設施, 并提供一間能容納 200 人的大會議室, 有關費用在措施費項目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 中自行投報。臨時設施的具體搭設區域應事先征得發包人的認可,搭設時間應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布置原則上按照投標文件中施工組織設計的方案,經發包人審批確認后實施,臨時增加的臨時設施須經發包人審批確認后實施,但相關費用不作調整。 7.4 本工程施工 臨時 用水(管徑 150)、 臨時 用電( 兩處 500 KW),臨電臨水接口位置由 投標人 在踏勘現場時自行查明。中標施工單位進場后應從指定位置自裝管線,相關費用在措施項目費用中計列。施工中發生的水、電 費用由發包人代扣代繳,在支付進度款時予以扣回。 7.5 施工場地內通訊線路由中標單位與發包人協調安排,但費用由中標單位自理。 7.6 發包人將會提供施工區域內的地質資料和所需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的位置。 7.7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到 本工程 現場條件的特殊性,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結合現場情況自行投 報 擬采取的有關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有關費用列入措施項目內包干使用。 7.8 投標人應結合現場情況,自行考慮施工場地內施工便道的設置。場地內所有施工便道(包括前期臨時便道)的日常維護、日后拆除等費用由 投標人 充分考慮,在措施項目費中計列。 7.9 投標人應認真踏勘工程現場,熟悉施工現場及周圍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周圍交通道路、地下管線等情況,發包人負責提供招標圖紙,查閱地質資料(包括地下管線、構筑物、道路等情況),投標人應核實上述資料以獲得一切可能影響合同價款的直接資料。中標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現場情況為理由而提出額外付款或延長竣工日期等要求,發包人對此類要求將不作任何答復與考慮。 7.10 任何因現場水、電供應量不足而導致的額外補充水、電用量所需費用均由中標單位自行承擔。本工程施工期間的排水、排污,由中標單位充分根據現場實際狀況,制定施工方案,確保防止泥漿 水排入市政管線及對現場已完成的雨污水管使用后的保護和清理工作,確??⒐ず蟮恼惩?,無沉積物,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負責。另外,中標單位在施工時須嚴格遵守有關市容、環境等的規定,今后若發生因違反此類規定而被罰款的事件,由中標單位自行負責。 中標單位應負責對發包人提供的供水、供電設施( 若有 )的日常維護保養,提供給 指定分包人(若有) /獨立承包人正常的臨時供水、臨時照明和電力,應在每層或發包人指定的地方設置水、電接駁點供 指定分包人(若有) /獨立承包人使用, 今后其他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用水及用電的接駁、裝表 計量及水電費由其他專業分包單位自身承擔,承包人負責管理。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5 三、招標文件 1. 本工程 所發出的施工招標文件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 1.1 一份招標書合訂本,其中包括: ( i) 投標須知; ( ii) 投標書; ( iii) 合同協議書; ( iv) 合同條件; ( v) 工程規范; ( vi) 工程量清單; 1.2 一份招標圖紙 其他與本工程有關的圖紙及資料可在日常辦公時間內預約后前往 發包人辦事處查閱。 2. 招標文件各部分的功能與作用簡介 2.1 概述 本工程 的承包合同文件是指由發包人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或稱 投標人 /施工單位 ),并與本工程的發包人為完成合同中所指定的工程,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按合同的基本要求,承包單位應完成發包人所交付之工程項目,發包人按規定支付工程款項。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約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2 投標須知 本投標須知是用以向 投標人 介紹和說明 本工程 的投標方法、要求及過程,將構成今后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并作為日后簽 訂承包合同的解釋依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3 投標書 投標書是 投標人 向發包人表明其意愿的一份要約,一旦發包人對要約作出了承諾,招投標行為就有了法律效力。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6 2.4 協議書及合同條件 協議書是合同文件的最基本條款,主要闡明工程的大體范圍,合同承包金額、施工工期等內容。 合同條件闡明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所能享受的各種權利以及所須承擔的各項義務,另外,合同條件也對各種因素進行了定義與分類。 2.5 工程規范 本合同文件內工程規范一詞即指本合同文件內的施工措施項目、技術規范、項目施工界面劃分表、國家及 海南省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與規范,以及在工程進行期間,由發包人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詳細工程規范與要求。 2.6 招標圖紙 本工程招標圖紙是指本招標文件中所列名稱的圖紙。 2.7 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功能是列出本承包工程的所有項目以便所有 投標人 能在一個統一的標準基礎上作出投標報價并計算出總投標價。 措施項目清單費用(除模板 工程 外)、規費、總包服務費或本招標文件注明的內容為一次性總價包干 。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的各項數量均為暫定數量,是指在發出招標文件時不能準確確定和計算的項目 。所有暫定工程量均須在結算時予以重新度量。一旦 投標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清單表所作出的投標價為發包人接納后,該工程量清單表內的單價即被視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作為計算工程變更增減及竣工結算的依據。同時它亦是發包人 對各 投標人 的報價進行評估的依據。但工程量清單表每一個項目內的數量僅供計算投標總價時使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四、投標報價 1. 投標填寫須知 1.1 投標前的檢查 投標人 在投標前須事先檢查投標文件的內容,核對頁數。一旦發現存有意義模糊或相互間矛盾之處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7 無論何種原因 , 投標人 如果在招標文件中(包括圖紙、規范、工程量清單等)發現有不明確或相互不統一處,須在獲得招標文件后的 三天 內書面通知發包人予以解釋。發包人對此要求及所作出的解釋視具體內容可選擇是否抄送給所有 投標人 。 只有發包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修改或補充,而且這類解釋、修改、補充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傳送給每一個 投標人 ,否則不具有效力。對于任何非書面的解釋、修改、補充或由發包人非授權人員或單位所作出的指令亦同樣無效。 1.2 發包人的指令 投標人 應注意,在整個招標期間,發包人及其授權代表有權對招標文件的內容 進行修改、增訂、刪除,并可以向 投標人 發出進一步的書面指令, 投標人 必須依令執行,不得異議。 另外 ,所有符合上述條件所作出的對招標文件的修改、增補、刪除、解釋等文件將構成今后具法律約束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3 施工措施項目之價款說明 施工措施項目的目的旨在說明工程的概況及發包人對本工程的基本要求,以便讓投標人 對整個項目以及各種可能影響單價的因素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所以 投標人應在投標時及以后實施時及時了解并注意及遵從本部分的綜合要求。 1.4 投標價 投標人 須用廣聯達軟件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回標,并填妥投標書, 且由 投標人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見證人加簽、加蓋公司章及填上日期,投標書內的投標總價必須與工程量清單的總價相符。 投標采用人民幣為計價單位,并且將不會因匯率的浮動而調整,投標書上的金額必須與綜合總計一致,任何在工程量清單內未有報價而工程所需之項目,將被視為已包括在其余項目內。在此基礎上的優惠價應予說明。有關標價計算方法如下: 一 ) 投標報價依據 a) 招標圖紙及工程規范 b) GB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c)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d) 工程規范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8 二 ) 投標報價說明 a) 投標總價為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 及其他項目清單報價之和。任何在工程量清單內未有報價的項目,將被視為已包括在其余項目內。有關投標價計算方法如下: (1) 本工程 實行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08)的招投標方式,根據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對各項內容為綜合單價閉口包干報價;對 措施項目清單費用 等招標文件注明為一次性總價包干報價的項目則做一次性總價包干報價。 (2) 除招標文件明確規定 可進行的材料調差 外, 投標人 須自行考慮現場條件、人工、材料、機械及設備價格波動之風險,材料或人工差價等一次包定。綜合單價不會因人工、材料 、機械及設備價格波動、匯率的變化等因素而調整; (3) 若發包人對投標文件發現有任何的錯誤或對有關標價存有疑問,可以書面向投標人 提出詢問。但此舉并不表示要求 投標人 改變投標報價。 (4) 投標人 在編制其投標文件,或在隨后的會議及磋商中發生的任何費用,發包人均不承擔。 (5) 發包人不受約束去接受價格最低的投標書或任何投標書,同時不需為此做出任何解釋。 b) 工程量清單中注明為暫定數量的分部分項目子目為綜合單價包干項目。一旦 投標人 提交的工程量清單表所做出的報價為發包人接納后,該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即視為根據招標圖紙及工程規范為基礎的一次性 綜合單價包干性質,被視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作為計算工程變更增減及竣工結算的依據。同時它亦是發包人對各 投標人 的報價進行評估的依據。工程量清單中的暫定數量結算時將根據經發包人及監理認可的施工圖紙 /竣工圖紙按實予以計量調整 。 在填報綜合單價時,還應參考其它相關圖紙及圖集,如因僅使用工程量清單描述及招標文件中提及的圖紙引至的計算單價而造成 投標人 的損失,發包方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及給予任何補償。所報單價為綜合單價,閉口包干,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規費、稅金及投標人的期望利潤等為完成該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并應 綜合考慮到現場條件、人工、材料及機械價格波動、風險等一切因素。 c) 對于 暫估材料 單價的材料或設備,其主材價格由發包人提供統一的暫 估 價,投標時各 投標人 必須根據此 暫估材料 單價投報相應項目的綜合安裝費及管理費、利潤及稅金,擅自修改的視做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9 d) 措施項目清單的價款說明 1) 措施項目清單主要是指發生于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的項目,及承包人按 本 工程合同文件專用條件及通用條件完成本工程所須發生的非工程實體的項目。 投標人 應在對招標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施工圖紙、施工現場條件、 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本 工程合同文件專用條件及通用條件來確定報價,以便讓 投標人 對整個項目以及各種可能影響單價的因素有一個全面的考慮。所以 投標人 應在投標時及一旦中標后在施工時注意及遵從本部分的綜合要求。 2) 措施項目清單在本合同中是一項固定總價的費用, 投標人 可根據 本工程 的特點、現場情況、招標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等對發包人發出的措施項目清單增加其 他 項目,自行投報所需計取的費用。一經中標,無論實物工程量是否變化,投標報價是否遺漏,該費用視作已包含中標單位完成 本工程 所需的全部措施費,包干使用 ,不作調整。 3) 投標人 須提供措施項目清單的明細報價及報價分析。 4) 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的報價, 投標人 應當按照海南省現行標準規范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作業環境等進行報價。 5)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偘鼏挝粦凑障嚓P規定、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如因總包單位不按規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后果及損失。 e) 其他項目清單的價款說明 1)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統一提供的 暫列 金額 及 暫估價 ,各 投標人 不得擅自修改。 2) 對于招標時已明確指定分包、獨立承包的工程,根據給定的指定金額在投標書中自行競爭投報各項指定分包工程的總包服務費(包括管理費及配合費),中標后包干使用,不因指定分包工程金額的調整而調整。 另無論指定分包、獨立承包的合同中發生了多少甲供設備,中標單位不得再次收取甲供設備的配合費。 中標單位今后不得向指定分包單位索要額外費用。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0 3) 對于未納入此次招標范圍內的但須中標單位負責配合、協調等工作的其他工程,各 投標人 自行競爭投報總包服務費(管理費和配合費),中標后包干使用,不因工程金額的 調整而調整。中標單位今后不得向此類工程的承包單位索要額外費用。 4) 各分項總包服務費(包括管理費和配合費)不得報 0。 5) 發包人保留代扣代繳工程稅金的權利, 投標人 不得有任何疑義。 2. 其他須注意事項 2.1 所有 收到 的招標文件及圖紙須在 回標同時 全部交回。 2.2 招標文件不能作未經授權的改動。若有此等改動,投標可能不獲考慮。 2.3 投標人 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并經海南省及三亞市建委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查合格,認為有能力承擔同類工程的施工單位。 2.4 若 投標人 對招標文件任何項目有不明之處,須立即通知發包人以 便在截止回標前能予以解釋。 2.5 招標文件中任何錯誤若本應可按上述方法予以更正而沒有更正的,其導致投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不會承擔。 2.6 如果有任何其他建議,可在回標時另外列明該等建議或該等建議對工期及標價的影響。 2.7 工程量清單內的任何項目若未填上價款,有關費用視作已包括在其他有價款的項目的單價或價款內。一旦這些未報價的項目發生了工程變更,其應調整的價款將由 發包人及 工料測量師確定。 2.8 所有工程項目須按工程內容分項分別填上報價, 投標人 若將數個項目以一總額標價,可能在回標后被要求將每項單價分別表 示。 2.9 若審核回標時發現 投標人 的報價內有加減乘除的算術錯誤,該錯誤將按以下方法更正: (a) 無論怎樣,投標總價維持不變。 (b) 若復合價不等于單價乘數量,則應按正確數值更改復合價使之相等。 (c) 計算每頁小計,把小計由某頁抄往另一頁的錯誤或遺漏將予以更正。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1 (d) 按上述( b)及( c)項更正而得到的與投標總價的總誤差在 0.5%內 (含 0.5%),誤差額在綜合總計中單列調整。 (e) 若按上述 (b)及 (c)更正而得到的與投標總價的誤差超過 0.5%,則總誤差按百分率 (百分率為總誤差與更正后的投標總價減去正確的 措施項目清 單費用 及暫定款后的余額的百分比 )分攤在除 措施項目清單費用 及暫 列金額外的其他項目的正確單價上,調整后的單價供將來計算設計變更費之用。 (f) 其它算術錯誤按上述原則處理。 2.10 若發包人對投標文件發現有任何的錯誤或對有關標價存有疑問,可以書面向 投標人 提出詢問。該項詢問并不表示為要求改變投標標價的反要約,該項詢問亦并不減少 投標人 的任何責任。 2.11 投標人 在編制其投標文件,或在隨后的會議及磋商中發生的任何費用,發包人均不承擔。 2.12 發包人不一定要接納最低投標報價或被認為不合理的任何投標書,同時不需為此作出任何 解釋。 五、投標文件 1. 投標文件的組成與內容 投標文件由技術標及商務標兩部分組成(商務標與技術標分開裝訂),投標人須提供商務標一式三份(一正兩副),技術標一式五份(一 正 四副) ,投標文件(包括技術標及商務標)電子光盤一式二份(一正一副) 。投標文件需放入密封的文件袋內 ( 加蓋投標人公章及騎縫章) ,封面注明 密件 及 投標承建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 并在封面寫上投標 人 的名稱。 1.1 商務標標書的內容 1.1.1 投標書 1.1.2 工程量清單(廣聯達清單計價 GBQ3.0 編制) 1) 封面一(工程量清 單報價表) 2) 封面二(投標總價) 3) 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2 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5) 措施費項目清單計價表 6) 其它項目清單計價表 7) 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8)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9) 措施項目費分析表 10) 措施項目費計算表 11) 主要材料價格表 12) 清單項目工料機分析表 13) 單(合)價分析表(統一) 14) 清單項目工料機分析表 ( 新 ) 1.2 技術標標書的內容 ( i) 投標企業名稱、注冊地點、法人代表姓名、指定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包括傳真、移動電話號碼等。 ( ii) 法人代 表證件副本(或委托書)及身份證副本。 ( iii) 投標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及隸屬關系。 ( iv) 一套初步進度計劃表。 ( v) 一套闡明施工工藝及技術措施的施工組織計劃書。技術措施包括設計圖上沒有的,但為了完成設計圖內說明的工程內容而根據現場的現狀所有必須采取的措施。 ( vi) 投標人 對本工程準備選用主要材料供應商及詳細資料,包括資歷表。 ( vii) 一套負責本工程施工的組織架構表 ,包括常駐領導、施工負責人及質量管理專職人員名單,及其技術職稱及履歷,公司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業績。發包人將會在投標過程中選擇此等人員與發包人會面,一經發包人接納,沒有足夠理由及預先通知,不得更換。 ( viii) 主要施工人員如項目經理、各工程的專業工程師、質檢員、安全員等均為本工程施工的專職人員,不可在其他工程或本工程中兼有其它職務。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3 ( ix) 獲授權簽署及履行所有合同文件及函件的人士之授權 書及簽名。 ( 3) 如 投標人 未能提供上述資料,其投標將可能不被考慮。 六、發標、回標日程安排,費用及保證 1. 發標、回標日程安排 發標、施工現場踏勘、答疑會及回標時間、地點按投標邀請函要求進行。 另 投標人 須參加發包人組織的項目經理面試及答辯,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 費用及保證 2.1 投標人 須交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 伍拾萬元整( RMB500,000.00) (提交方式按投標邀請函要求執行) 。 2.2 另須交納人民幣 貳仟 元 整( RMB2,000.00) 的現金作為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該費用將不會退還。 2.3 投標人 在投標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成本、開支等均由 投標人 自身承擔。 2.4 投標人 在領取招標文件后,不得再提出退出投標的要求,若中途退標,發包人有權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 2.5 除非另有通知,各 投標人 須按規定的日程準時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會議,否則,責任由 投標人 自負。 2.6 投標人未安排人員參與投標議標相關工作的,發 包人有權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 2.7 投標人 在接到未中標通知書后七天內須歸還發包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與圖紙,同時發包人歸還 投標人 保證金。 2.8 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將在正式合 同簽訂后無息退還 。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4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投標書 投標人 /投標單位 : 日 期: 注: (1) 在任何情況下, 投標人 必須在此填寫其營業執照的編號,簽發日期以及注冊地區 。 編號: 日期: 注冊地區: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5 致 : 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經視察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的現場,以及審查本 工程 合同協議書、合同條件、投標須知、招標圖紙、工程規范及有關招標文件內相關條款之后,我單位 愿按照上述招標文件之要求,以人民幣 (大寫 ) RMB¥ )的金額。并在 個日歷天內,承擔并完成上述整個工程的供應、安裝、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 2. 我單位 承諾本工程的質量等級為一次性驗收合格,若 未 滿足上述質量等級,則 我單位 愿承擔不低于工程結算造價的 處罰(不小于 千 分之二 ) 3. 如果 我單位 的投標書被接納, 我單位 保證于合同所定的完工期內完成并交付合同中規定的整個工程。 4. 我單位 同意在從規定的截標日期起的 3 個月內遵守本投標書。在此期限屆滿前 ,本投標書對 我單位 具有約束力,并可隨時被接納。 5. 直到制訂并簽署了一項正式協議書前,如根據上述第 3 條本投標書被接納,本投標書連同與投標的書面接納文件,將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6. 我單位 同意業主不一定要接納最低投標報價或被認為不合理的任何投標書, 同時不需作出任何解釋。 7. 我單位 同意進行本工程的 深化 設計及供應,業主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提供備料款或預付款。 8 我單位 確認 我單位 已完全按招標文件填妥并提交一切所需的資料。 9 一旦 我單位 的投標書被接納 我單位 會按業主要求積極配合辦理有關政府部門的招標手續及有關的許可證、照等。 10 一旦 我單位 的投標書被接納, 我單位 將在業主要求的期限內與業主簽定 本 工程合同。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6 投標人 /投標單位 名稱 * 地址 電話 傳真 蓋章 法人代表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 姓名 職位 日期 營業執照號碼 施工執照號碼 見證人簽署 * 姓名 職位 * 請填上公司名稱 。 * 見證人僅作為見證 投標人 代表簽署本投標書,并不包含其他身份或責任。 # 加蓋公司印章。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7 合同協議書 建設單位(簡稱發包 人 ): 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簡稱承包人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總包施工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三亞亞龍灣瑞吉酒店 施工 總承包工程 工程地點: 三亞亞龍灣 國家旅游度假區內 工程內容: 按圖 紙及工程規范要求完成 瑞吉酒店的結構、建筑及機電預埋工程,酒店區域總建筑面積 約 90,646.71 m2。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 工程承包范圍 A. 承包人的實際承包范圍 由承包人直接施工 ,合同圖紙與合同文件所顯示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及 相關的管理協調等工作,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 接受現場情況 (包括樁基工程 ),現場清理、排除地上地下障礙物及 基礎處理 等; 2) 土方工程: 按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土方開挖、回填 ; 3) 結構工程:按 合同 圖紙 及工程規范 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全 部結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 混凝土 結構、上部 混凝 結構、磚墻結構、防水工程和保溫工程等; 4) 建筑工程: 按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 完成本工程的建筑和 非精裝修區域的 裝飾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室內外粉刷、樓地飾面、外立面 飾面 、屋頂 及非精裝修區域的天、地、墻裝飾 等工程;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8 5) 按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 完成與機電、弱電等工程有關的土建工作(包括開孔洞及完工后的防水及 防火 封堵 (指套管與墻體之間) 等)、預埋大底板避雷接地系統; 6) 機電安裝預埋 工程: 按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完成 綜合機電 、 消防 、 弱電 、 電梯及 室內 泳池水處理系統 等 預埋套管、預埋電 線電纜保護管及預埋件等 ,強電 (包括從低壓柜以后的各個樓層配電柜公共區域和精裝修以外的動力、照明系統) 、弱電及火災報警系統的橋架及線槽 的供應及安裝 ; 7) 按發包人及工程規范的要求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檢測工作 (如設備 /材料檢測等 ); 8) 發包人 有 對 上述 部分工程分包給其它承包人進行施工的權利,發包人行使該權利時,并不解除承包人對本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務及承包人對其他承包 /分包人及 /或市政部門及 /或政府部門進行配合、協調和管理的職責; 9) 承包人必須負責 為 發包人自行發包的獨立承包工程及材料供應商,提供施工條件、施工設施、安全管理及 統籌工作等直至工程完成; 10) 在招標文件內所說明及 /或招標期間所增減及 /或承包人所確認的工程內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及工程施工設計圖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 B 獨立承包工程 獨立承包工程是指由發包人自行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署的承包合同,承包人須承擔協調、配合及照管的責任,獨立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 (以下簡稱 獨立金額 )及付款方式按獨立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本工程的獨立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鋁門窗及 玻璃欄桿工程 :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本工程的鋁合金門窗、 玻璃 幕墻、玻璃雨蓬、不銹鋼欄桿的供應及安裝工程; 2) 精裝修工程: 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本工程 精裝修區域 (合同圖紙建筑說明中注明須二次精裝修專業設計的區域即為精裝修區域 )的 室內精裝修工程; 3) 屋面鋼結構工程:供應及安裝 屋面鋼結構及相應金屬膜屋面; 4) 室外總體及附屬工程:按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完成室外總體工程結構(地面砼、鋼筋及模板工程 (包括游泳池、砼機房、水系結構、砼橋結構、砼走廊、庭院及車道等 )、室外及屋頂矮墻和花壇墻砼及鋼筋工程、其它砼及鋼筋工程(井蓋及擋土墻等)以及塊石和磚墩墻、室外總體工程飾面工程(室外道路裝飾面(包括各種井蓋的裝飾面,除步行道)室外矮墻花壇墻飾面、地坪 夯實碎石基層、室外地坪、花壇墻及矮墻防水及水泥砂漿保護)、室外雨污排水管線工程;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19 5) 綜合機電工程 :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本工程 酒店主體 及地下車庫 空調系統、給排水系統、強電系統 (包括從低壓柜起的所有動力、照明系統 )、室外生活給水管網、室外照明電纜管線敷設 的供應及安裝; 6) 弱電工程: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本工程的 樓宇自控系統、綜合布線系統、 安防系統(門禁系統、電子門鎖系統、周界報警等) 、閉路電視系統、電子巡更、 無線 對講系統、物業管理系統、背景音響系統、有線電視 及衛星電視 系統、電話系統、寬帶網絡系統 、室外弱電管線敷設 等; 7) 綠 化及景觀工程: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綠化及景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苗木 的供應與種植、景觀小品 的供應及安裝; 8) 污水處理系統工程: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污水處理系統供應及安裝工程; 9) 消防 系統工程: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 消防系統(包括噴淋水系統、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的供應及安裝工程。 10) 配套游艇碼頭工程 11) 酒店區域局部土方回填工程 12) 酒店區域樁基工程 13) 酒店區域白蟻防治工程 14) 酒店廚房設備供應及安裝工程 15) 酒店 洗衣 房設備供應及安裝工程 16) 空調冷凍水機組供應 工程 17) 高低壓變配電部分(包括高壓柜、變壓器、低壓柜)的供應及電纜接駁工程。 18) 衛生潔具供應工程 19) SPA 設備 工程 20) 水景及泳池機電 工程 21) 泛光照明工程 22) 燃氣工程 本工程與各獨立承包工程施工界面詳見合同文件技術規范 乙部 施工 總承包工程界面表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0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以 發包人 發出書面開工指令為準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五、 合同價款 本 工程實際承包范圍之合同金額為 (大寫):元(人民幣)(暫定) 六、合同組成和解釋順序: 總包施工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施工合同協議書另有規 定外,其組成部分和解釋順序如下: .補充協議 書 ( 若有 ); .合同協議書; .合同專用條件; .合同通用條件; .中標通知書 (包括其附件) ; .投標書(包括其附件)、 發包方招標過程來往的函件 、 承諾書(確認函) 、招標文件 ;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施工圖紙、現行國家、省、市及內部有關施工、設計方面的規范、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說明; .施工投標文件及其補充說明和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或發包方選擇指定為準。 七 、施工單位向 發包人 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發包人 向施工單位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應當支付的款項。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1 八、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加蓋印章及公章后生效。至辦理工程驗收交接備案和竣工結算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生效外,其余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雙方可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09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三亞市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在雙方 簽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陸 份,承包人執 貳 份。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日 期: 日 期: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2 合同條件目錄 第 1 條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2 標題 1.3 解釋 1.4 書面形式 第 2 條 合同文件及其語言文字和法律規定 2.1 語言和文字 2.2 適用法律 2.3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第 3 條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3.1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第 4 條 圖紙 4.1 合同圖紙 4.2 圖紙逾期和逾期的費用 4.3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4 補充圖紙和指示 4.5 批準的責任 4.6 圖紙供應計劃 4.7 圖紙中的問題 4.8 圖紙的保管 4.9 現場圖紙 第 5 條 工程量清單 5.1 工程量清單 第 6 條 文件版權 6.1 發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6.2 承包人使用發包人的文件 第 7 條 發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7.1 發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第 8 條 發包人工作 8.1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8.2 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書 第 9 條 發包人其他責任 9.1 擾民與民擾 9.2 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協助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3 第 10 條 發包人代表 10.1 發包人代表 10.2 其他代表 10.3 代表權限 第 11 條 工程監理 11.1 委托監理 第 12 條 監理工程師 12.1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 力 12.2 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 12.3 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權力委托 12.4 口頭指示 12.5 監理工程師的批復 12.6 通知改正 12.7 發包人和監理的寬恕 第 13 條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13.1 承包人一般責任和義務 13.2 遵照合同工作 第 14 條 承包人工作 14.1 臨時用地 14.2 定位和放線 14.3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14.4 組織機構和人員 14.5 勞動力的組織及勞動保護 14.6 特殊工種 14.7 與其他承包人的配合與協調 14.8 工程價款??顚S?第 15 條 承包人代表 15.1 承包人代表 15.2 承包人代表的職責和權力 15.3 承包人代表的權力委托 第 16 條 設計人 16.1 設計人 16.2 設計人駐工地代表 第 17 條 合同工作內容 17.1 合同工作內容 17.2 承包人負責補遺工作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4 第 18 條 現場勘察 18.1 現場與周邊環境的勘察 18.2 不可預見的地下物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第 19 條 對合同文件的理解 19.1 對合同文件的理解 第 20 條 投標函的充分性 20.1 投標函的充分性 第 21 條 開工 21.1 進場開工 21.2 開工報審表 21.3 現場檢查 21.4 拒絕接收現場 第 22 條 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方案 22.1 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方案 第 23 條 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 23.1 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 23.2 竣工延長的確定 23.3 努力在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 第 24 條 進度計劃 24.1 提交 進度計劃 24.2 修訂進度計劃 24.3 保證進度計劃 24.4 施工進度 24.5 工程的重要節點(形象進度) 第 25 條 延期開工 25.1 延期開工 第 26 條 逾期責任 26.1 逾期違約金 26.2 逾期違約金的支付 第 27 條 提前竣工 27.1 提前竣工 27.1 提前竣工的獎勵費 第 28 條 工程暫停 28.1 暫時停工 28.2 暫停引起的延長工期 28.3 費用索賠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5 28.4 承包人的原因而導致工程暫停 第 29 條 長時間暫停 29.1 長時間暫停 29.2 承包人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 30 條 復工 30.1 復工 30.2 盡快復工 第 31 條 延長工期 31.1 延長工期 31.2 延長工期的程序 第 32 條 質量標準和質量等級 32.1 質量標準 32.2 質量等級 32.3 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 32.4 質量獎項 第 33 條 材料和工程設備檢驗 33.1 概況 33.2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33.3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33.4 為檢驗創造條件和委托試驗室 33.5 拒收 33.6 檢驗的費用 33.7 證明 第 34 條 樣品 34.1 樣品報送 34.2 樣品批復 34.3 樣品存放 34.4 樣品費用 34.5 樣板 第 35 條 工藝檢驗 35.1 施工過程中對工序工藝的檢驗 35.2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35.3 重新檢驗 35.4 不合格品的處理 第 36 條 試車 36.1 試車 36.2 試車結果與責任劃分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6 第 37 條 發包人供應材料 設備 3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37.2 輔助材料及人工 第 38 條 材料代換 38.1 材料設備的替代 38.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38.3 使用替代品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38.4 擅自進行材料設備的替代 第 39 條 進口材料設備 39.1 進口材料設備 第 40 條 計量 40.1 工程量計算規則 40.2 工程計量 第 41 條 合同價格 41.1 合同價格 41.2 關于合同價格的進一步說明 41.3 合同價格的調整 41.4 價格波動引起的主材價格調整 41.5 調價主材調整方法 41.6 對價格調整的限制 41.7 調整價格的支付 41.8 一方違約后的價格波動 41.9 暫估價項目價格 41.10 暫估價項目的調整 41.11 暫定單價項目的調整 41.12 稅金和政府費用 第 42 條 待定項目 42.1 待定項目 42.2 待定項目的實施 第 43 條 支付 43.1 提交資金流量計劃 43.2 預付款 43.3 月度報告 43.4 工程進度款報審表 43.5 進度付款單 43.6 進度款的支付 43.7 逾期支付的補償 43.8 保留金的扣留與支付 43.9 竣工結算報告 43.10 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核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7 43.11 結算爭議 43.12 外匯和匯率 第 44 條 變更 44.1 變更 44.2 變更的指示 /變更權 44.3 變更的程序 44.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44.5 因適用法律改變而調整 第 45 條 變更計價及變更影響 45.1 變更的計價 45.2 價款變更程序 45.3 變更超過金額 超出一定額度 45.4 計日工 45.5 不視為變更的情形 第 46 條 索賠 46.1 索賠通知 46.2 同期記錄 46.3 索賠報告 46.4 未能遵守規定的程序 46.5 索賠的支付 46.6 竣工結算報告中的索賠 第 47 條 風險責任的劃分 47.1 工程的照管 47.2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7.3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 47.4 發包人風險 47.5 發包人風險造成的后果 47.6 承包人風險 47.7 責任限度 第 48 條 不可抗力 48.1 不可抗力 48.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8.3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承包人的責任 48.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發包人的責任 48.5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48.6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對承包人的付款 48.7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合同的解除 第 49 條 保險 49.1 保險概述 49.2 工程險 49.3 施工設備的保險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8 49.4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 49.5 第三方責任險 49.6 承包人責任險 49.7 有關保險的一般要求 第 50 條 保函 50.1 預付款保函 50.2 履約保函 50.3 支付保函 第 51 條 轉讓和分包 51.1 合同轉讓 51.2 分包 51.3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51.4 分包或材料供應商的付款 第 52 條 指定分包和指定供應 52.1 指定分包人和供應商 52.2 指定分包人和供應商的確定 52.3 對指定分包人和供應商的接受 52.4 承包人對指定分包及知指定供應的責任 52.5 承包人對指定分包及知指定供應的支持 52.6 指 定分包或供應時承包人應得的付款 52.7 進度付款單中涉及指定分包和供應內容 52.8 承包人承攬指定分包工程 52.9 發包人對指定分包合同的權利 52.10 承包人不當謀利 第 53 條 工程竣工和移交 53.1 竣工驗收的條件 53.2 竣工驗收 53.3 延誤竣工驗收 53.4 重新竣工驗收 53.5 通過竣工驗收 53.6 通過竣工驗收后的核驗、批準和登記 53.7 工程移交條件 53.8 工程移交 53.9 甩項竣工 53.10 單位工程驗收 53.11 施工期運行 53.12 試運行 第 54 條 保修 54.1 保修期 54.2 保修范圍 54.3 保修費用 54.4 承包人未能履行保修義務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29 54.5 承包人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 54.6 保修書 54.7 保修期的延長 54.8 進一步的試驗和試運行 54.9 保修書的補充 第 55 條 安全保衛 55.1 發包人安全責任 55.2 承包人安全措施與安全責任 55.3 監理工程師監督 55.4 安全防護 55.5 現場保衛和治安 55.6 事故報告 第 56 條 文明施工 56.1 環境保護和 ISO14000 標準 56.1 保持現場清潔 56.2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56.3 安全文明施工 第 57 條 質量保證體系和竣工資料 57.1 ISO9000 標準及質量保證體系 57.2 過程記錄 57.3 竣工資料 第 58 條 發包人違約責任 58.1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58.2 由承包人終止 58.3 停止工作及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58.4 承包人終止時的付款 第 59 條 承包人 違約責任 59.1 通知改正 59.2 由發包人終止 59.3 發包人終止合同后停止工作和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59.4 終止日期時的估價 59.5 終止后的付款 59.6 發包人隨時終止的權利 59.7 合同解除后的履約保函處理 第 60 條 爭議 60.1 爭議的解決 第 61 條 保密義務 61.1 保密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0 第 62 條 知識產權 62.1 知識產權 第 63 條 緊急情況處理 63.1 緊急情況處理 第 64 條 地下文物 64.1 地下文物 第 65 條 合同文件的修改 65.1 合同文件的修改 第 66 條 合同的完整性 66.1 合同的完整性 第 67 條 通知 67.1 通知 第 68 條 其他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1 合同通用條件 第 1 條 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 在本合同 (如下文所定義的 )中 ,下列詞及詞句除非合同專用條件中另有約定 ,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 合同 /本合同 是指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通用條件約定的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的總稱。 合同協議書 /協議書 是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樣 名稱的文件。 合同條件 指合同專用條件和合同通用條件。 合同通用條件 合同通用條件 是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樣名稱的文件。 合同專用條件 合同專用條件 是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樣名稱的文件。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是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樣名稱的文件,以及根據第32.3 款由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任何此類文件。 合同圖紙 指作為合同一部分的,以及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設計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 理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 是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已經由承包人標價的具有同樣名稱的文件。 投標函 投標函 是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的各項約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修補任何缺陷,向發包人提出并為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投標函及其附件。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2 投標函附件 投標函附件 是指附于投標函之后的、已填寫完內容的構成投標函一部分的文件。 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 是指發包人對投標函的正式接受函。 發包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名為發包人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 指其投標函已為發包人接受的并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名為承包人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是指第 10.1 款中提及的由發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承包人代表 /項目經理 指第 15.1 款中提及的由承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 是指發包人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并與之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 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 是指第 12.2 款中 提及的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設計人 設計人 是指發包人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進行設計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 設計人駐工地代表 設計人駐工地代表 是指第 16.2 款中提及的由設計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其他承包人 其他承包人 是指發包人直接雇傭的或發包人之承租人直接雇用的、從事承包人承包范圍之外的但卻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以及發包人的工人。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3 指定分包人 指根據第 52.1 款由發包人指定、選定或批準的但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合同的分 包人,或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人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人。 指定供應商 指定供應商 是根據第 52.1 款由發包人指定、選定或批準的但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合同的供應商,或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人向其采購某些貨物的供應商。 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 是指按照第 21.1 款確定的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 是指合同協議書或合同專用條件注明的、但按照第 23.2 款、 31 條約定隨依據合同予以延長的任何工期而相應調整的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日期 是指按照第 53.5 款確定的實際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是指合同協議書或合同專用條件注明的、但按照第 23.2 款、 31 條約定隨依據合同予以延長的任何工期而相應調整的工期。 保修書 保修書 是指第 54 條提及的,由甲乙雙方簽署的約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與其相關的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協議。 保修期 保修期 是指合同約定的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 天(日) 天 和 日 具有同樣含義,是指一個公歷日,不是指工作日,每連續的 24 個小時計為一天(日)。 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 是指按第 53 條進行的竣工驗 收。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4 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證書 是指按照第 53.5 款由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承包人和設計人四方共同簽署的、向承包人頒發的證明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的文件。 竣工移交證書 竣工移交證書 是指按照第 53.8 款由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的證明承包人已向發包人移交工程并且這種移交行為已被發包人接受的文件。 合同價格 合同價格 是指第 41.1 款中提及的合同價格。 保留金 保留金 是指發包人根據第 43.8 款約定留存的所有金額。 費用 費用 是指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 全部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它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工程進度款報審表 工程進度款報審表 是指承包人根據第 43.4款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但不包括第 43.9 款提及的竣工結算報告)的申請對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及對應的工程款進行審核的文件。 進度付款單 進度付款單 是指發包方根據第 43.5 款向承包人開具并同時頒發給監理工程師一份副本的(但不包括第 43.9 款提及的竣工結算報告)注明付款額度的證明和確認文件。 工程 工程 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永久工程 永久工程 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材料 材料 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設備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和物資。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5 施工設備 施工設備 是指用于實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機械、裝置、儀器和其他設備,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和物品。 區段 區段 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永久工程的一部分。 現場 現場 是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實施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 成部分的任何場所。 樣品 樣品 是指第 34 條提及的樣品,以及合同中可能約定的其他樣板、樣板間和示范。 法律規定 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確定工程及施工的范圍、標準、質量、施工工藝,以及對于承包工程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要求時,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家及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也包括在法律規定中。關于發包人、承包人之間違約責任及結算程序、結算期限的權利義務不適用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家及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書面 書面 是指第 1.4 款中提及的書面形式。 標題 1.2 本合同條件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現的標題只起索引和內容提示作用,標題本身不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對合同文件進行解釋時不應考慮。 解釋 1.3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 名 詞 即為 包括公司、企業、經合法登記的任何組織及自然人。除非有特別指明是合同專用條件,凡合同文件中對合同條款編號的引用,不管是否已指明是合同通用條件,均是指合同通用條件,但包括合同專用條件中對其的任何刪除、增加、修改、解釋或說明。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6 1.3.1 如果合同通用條件的任何條款寫明了可或應由合同專用條件具體約定而合同專用條件又無相關具體約定,但在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中有相關具體約定時,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中的此類約定應具有合同專用條件所具有的合同解釋地位,在此情況下,本合同下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應作相應理解。 1.3.2 如果合同專用條件中已刪除了合同通用條件中的任何條款或標明合同通用條件不適用時,合同條款中任何引用這些已刪除或已標明為不適用的條款的其他條款均應作相應理解,即與被引用的這類已刪除或已標明為不適用的條款具體相關的內容(根據上下文進行正確理解)不再適用。但是,本款約定僅限于這些條款中與已刪除或已標明為不適用的條款具體相關的內容,且不影響 這些條款其余部分的合同效力。 1.3.3 合同專用條件是對合同通用條件的修改和補充;標明 刪除 字樣的為對合同通用條件相應內容的刪除;未標明 刪除 字樣的,均為對合同通用條件的修改、解釋或說明。 書面形式 1.4 本合同條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一律應是書面形式,且不得無故扣押或拖延。所謂書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寫、打字、印刷或電子郵件。任何書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及決定等,應由人工送達并取得書面簽收,或通過傳真送達并保 存傳真記錄,或通過郵寄并保存郵局的郵寄證明,或由一種約定的電子傳送系統發送但隨后以其他書面形式對文件收發進行確認。此類書面表達的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及決定等的接收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郵寄地址或電子傳送地址等應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 7 日內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 2 條 合同文件及其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語言和文字 2.1 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合同的擬定和解釋使用中文。來往函件如通知、指令等通信交流應使用中文。 適用法律 2.2 本合同適用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定義見定義條款)。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2.3 構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間應是相互說明和相互補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出現歧義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現明顯錯誤時,承包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書面澄清。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7 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約定為: ( 1) 合同協議書; ( 2) 中標通知書(包括其附件); ( 3) 投標函(包括其附件) ( 4) 合同專用條件; ( 5) 合同通用條件; ( 6)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 7) 合同圖紙; ( 8) 工程量清單 (經發包人及其評標委員會修正后的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項目總價表、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分析表;措施項目清單分析表、主要材料價格表、取費費率報價表;經承包人標價的零星工作清單;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清單等。 進一步規定如下: ( a)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別注明,如果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與 合同圖紙 之間出現歧義或矛盾時,數量以 合同圖紙 為準,質量要求或工藝標準以較高者和要求較嚴者為準; ( b) 對于同一類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頒發者為準; ( c) 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同一個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間或任何 合同本身出現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處,在無法根據合同優先解釋順序進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況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應由發包人發出書面澄清。 ( d) 除非另有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署、簽發、簽收的與本合同訂立或履行有關的協議、信函、紀要、備忘錄等亦構成合同組成部分。 第 3 條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3.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設計、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統稱為適用標準),而無論其是否在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中列明。如果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等合同文件中約定的規范、標準高于適用標準要求的,則應按合同約定的高的規范、標準執行。 對于合同中可能出現的新材料、新技術或新工藝,按第 32.3 款執行。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8 如果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中出現外國規范或標準,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譯本。除非合同專用條件中另有約定,與此有關的購買和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 4 條 圖紙 合同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圖紙。如使用外國圖紙,或購買標準圖紙,應在合同專用條 件中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外國圖紙或購買標準圖紙等責任及費用的承擔方式。 圖紙逾期和逾期的費用 4.2 如果發包人未能按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圖紙,并且承包人認為這種行為將要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承包人應就此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同時說明所缺圖紙的具體細節并解釋該圖紙的延誤將如何影響工程的進展以及為避免這種影響該圖紙必須提供的最晚時間。如果在該最晚時間以前,發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圖紙,則承包人應就此進一步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如果確實影響了關鍵線路的施工,應按照第 31 條,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延長工期和調整合同價款。 如果發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是因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約定應由其提交的圖紙或提交的圖紙有誤,或是因為承包人的其他錯誤、拖延或其它違約所致,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順延工期。 如果承包人人未能按本 4.2 款第一段通知發包人,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調整合同價款。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3 如果合同中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負責對此進行設計,并應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 如果發包人提 供的施工圖紙只給出了概念、要求、規范、方案,承包人應進行深化設計;承包人也應根據工程本身的功能、規范的要求等進行深化設計,并應將相關圖紙(包括大樣圖、加工圖等)、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實施深化設計工程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格中,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另行承擔。 作為總承包人,承包人還應負責各專業之間的配合圖。承包人應在實際工程進行前與各指定分包人及獨立承包人聯絡、配合和協調,并向各指定分包人及獨立承包人取得所有施工詳圖,并按發包人的要求編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39 制 設備與土建綜合協調圖紙 設備綜合協 調圖紙 并經發包人批準。而該等一切協調工作及協調圖紙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當監理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 2 份,供監理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除此以外,承包人還應依據第 57.3 款將全套竣工資料(含竣工圖紙)等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以便發包人能對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修、拆除、組裝或調整。在上述資料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不得視為已經符合合同條件第 53 條約定的移交條件。 補充圖紙和指示 4.4 發包人有權直接或通過監理工程師隨時向承包人發 出任何為達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圖紙或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批準的責任 4.5 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依據 4.3款進行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圖紙供應計劃 4.6 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向發包人遞交一份承包人根據工程進度要求編制的圖紙需求計劃(主要為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圖紙),該計劃應明確承包人對各區段圖紙的最遲需求時間,且應合理考慮施工準備時間以及設計人的設計工作安排等綜合因素,該計劃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審批同意后,作為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主要依據,成為本合同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供應計劃(下文簡稱為 圖紙供應計劃 )。 圖紙中的問題 4.7 承包人應在收到合同圖紙后 28 天內將他認為相關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標準的任何錯誤、沖突以書面方式報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將組織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 承包人可以在此書面報告中附上他關于彌補或修改此類錯誤、沖突的建議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議或方案實施對合同價格的影響;但不論承包人是否有此類建議或方案,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批準或指示的變更實施。如果承包人在上述期限提出圖紙的疏漏或不足,則按照合同條件第 45 條約定的變更計價方式與程序變更合同價格。如果承包人遲于上述期限提出圖紙的錯誤、沖突,則承包人除必須按發包人批準或指示的變更實施外, 將不會得到任何費用的補償。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0 但如果招標圖紙與合同圖紙一致,則不論承包人是否有此類建議或方案,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批準或指示的變更實施, 且不會得到任何費用的補償。 按照 4.3 款規定,僅需要深化的部分不適用本 4.7 款的規定。 圖紙的保管 4.8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現 場圖紙 4.9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等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 5 條 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 5.1 經承包人標價并經發包人及其評標委員會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書是基于對招標文件、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等全部合同文件(包括附件)全面、充分、正確的理解而編制,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構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書中承包人所填入的價格應包括了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內容所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 6 條 文件版權 發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6.1 就各當事方 之 間而言,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設計文件,其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 歸 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通過簽署合同)應被認為已給予發包人無期限的、可轉讓的、不排他的、免版稅的,復制、使用和傳送承包人文件的許可,包括對它們作出的修改和使用后的文件的許可。這項許可應: ( 1) 適用于工程相關部分的實際或預期壽命期(取較長的); ( 2) 允許具有工程相關部分正當占有權的任何人,為了完成、運行、維護、更改、調整、修復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復制、使用和傳送承包人文件;以及 ( 3) 在承包人文件是以計算機程序 和其他軟件形式的情況下,允許它們在現場和合同中設想的其他場所的任何計算機上使用,包括對承包人提供的任何計算機進行替換。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1 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或以其名義)不得在本款允許之外,為其他目的使用、復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設計文件,或將其傳送給第三方。 承包人使用發包人的文件 6.2 發包人發布給承包人的關于發包人的要求、圖紙和其他文件的版權應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為了合同目的復制、使用此類任何文件。在征得發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為了其他目的復制、使用發包人的文件或將之提供給第三方 。 第 7 條 發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7.1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 1) 委托設計人對工程進行設計(第 4.3 款中所述的情況除外)并對設計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協調; ( 2)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行監理,并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 3)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施工場地; ( 4) 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 5)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職責和義務。 第 8 條 發包人工作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給承包商進入 和占用現場各部分的權利。此項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商獨享。現場包括: ( 1) 場地情況:包括現場內地面及空中和地下障礙,房屋拆遷、青苗樹木遷移(或賠償); ( 2) 水源接口; ( 3)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 4) 電源接口; ( 5) 電話和通訊線路接口; ( 6) 連接現場與城鄉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 ( 7) 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 ( 8) 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任何其他條件。 上述條件或工作是否提供,以及如提供,對上述條件或工作的具體要求 (如水源管徑、電源的額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 ),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對上述設施妥善管理和保護,并保證在整個施工期內處于可使用狀態 。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2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檢查本工程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而又會影響到本工程的所有工程之標高、定位、尺寸、質量等,只要該等工程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承包人就必須接收工地。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內存在錯誤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應當立刻書面通知發包人。一旦承包人接收工地或本工程已經開工,且未通知發包人已完成工程內存在的錯誤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則均視為前條所述已完工程均已符合國家規范并滿足本工程需要,此后如發現該等已完工程仍存在需要整改或修補或不滿足本工程需要的情形,則一切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工期及各項 合同責任均不作調整。 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書 8.2 發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取得施工需要的任何必要的批準、許可或手續,并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 9 條 發包人其他責任 擾民與民擾 9.1 承包人已考察現場,理解施工時可能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動、光線等擾民因素導致的民擾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承包人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對施工現場周圍的居民和公眾進行安撫并在必要時支付補償金,以避免正常情況下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動、光線等擾民因素導致的民擾對工程進展造成影 響。承包人有義務采取包括第 55 條要求的適當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擾民。承包人應保證發包人不會承擔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的費用,且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的費用和延長工期的索賠。 如果發包人因承包人施工擾民而向第三方支付了擾民費用,則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償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第 10 條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10.1 在整個合同期內,發包人應任命一名代表進駐現場。本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確認、批準、同意、審批等事項均應以發包人或發包人 代表簽字為準。 對于本合同而言,發包人代表(代表發包人)應是發包人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合同專用條件中已注明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 14 天內將任命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詳細資料通知給監理工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3 程師和承包人。發包人可能會隨時更換其代表,但在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相應書面通知之前,任何對發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換應不產生合同效力。 發包人代表應能流利地使用第 2.1款規定的語言進行日常書面和口頭交流。 除非發包人另有授權,發包人代表無權改變合同(特別是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價格),也無權確認工期索 賠和費用索賠。發包人代表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的義務和責任。 其他代表 10.2 發包人在發包人代表之外,可以委托有權簽署技術變更和簽證的代表,和可以確認變更價款文件的代表。除非發包人明確指定其有確認變更價款的權力,有簽署技術變更和簽證權限的代表無權確認變更價款,簽署的也對發包人無約束力。除發包人書面通知中指定的代表之外,發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員都無 權簽署工程洽商記錄及確認變更價款,其他工作人員簽署的上述性質的文件對發包人無約束力。 代表權限 發包人代表和發包人委托的有權簽署技術變更和簽證的代表,和可以確認變更價款文件的代表,只有在其授權的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內代表發包人的行為,才對發包人有約束力。特別是,他們只能確認發生于他們擔任發包人授權代表期間的技術變更和簽證,以及變更價款文件。 第 11 條 工程監理 委托監理 11.1 發包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理。除非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已經注明,發包人應在簽發中標 通知書之日后、在工程開工以前,將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的名稱及其他詳細資料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任何報酬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違約導致工程逾期竣工的,逾期期間監理工程師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4 第 12 條 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12.1 監理工程師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和權力。除非合同專用條件中另有約定,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法律規定以及本合同行使其相應的職責和權力。除非發包人出具書面授權,監理工程師不能視為發包人的代理人。 規定如下: ( 1) 監理 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 ( 2) 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合同中明文約定的或隱含的職責并行使合同中明文約定的或隱含的權力。如果根據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委托條件,要求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本合同規定的某些權力之前須獲得發包人的具體批準或授權時,則此類要求應在合同中明確; ( 3) 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變更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義務和工作。 本合同約定,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書面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它通訊聯絡,承包人應無條件執行。但只要與本工程的合同價格、工程款數額、計量、計價、工期、工期延長、變 更、索賠、建筑使用功能、分包(含指定分包)的范圍與內容、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和供應商(含指定供應商)的選擇、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更換或撤回有關,須經過發包人的審核并批準,并有發包人代表或其合法授權人的簽字,方可成為甲乙雙方之間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本款規定適用于本合同的所有組成文件。 發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它通訊聯絡。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工程師作出的 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 12.2 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監理工程師駐現場的代表稱為監理工程師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受理與其有關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他通訊聯絡。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命應取得發包人的書面批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4 天內將已獲取發包人批準的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詳細資料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5 沒有發包人的事先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更換監理工程師代表。如果監理工程師在獲取發包人的批準后更換監理工程師代表,監 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告知新任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詳細資料,同時在通知中明確前任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到期時間及新任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開始時間。在發包人和承包人收到此類書面通知以前,此類更換不應產生合同效力。 對于本合同而言,經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并且承包人已經收到相應通知的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應是監理工程師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監理工程師代表依據第 12.3 款將他的任何職責和權利委托給他的助理,在受第 12.3 款制約的情況下,此類助理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理人。 監理工程師代表以 及第 12.3 款中提及的此類助理應能流利地使用第2.1 款約定的語言進行日常書面和口頭交流。 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權力委托 12.3 監理工程師代表經發包人簽字同意后可以隨時將他的權力或職責委托給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時間撤回此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且在其副本送達發包人和承包人之前不應產生合同效力。 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何此類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示、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準或類似行為,應與監理工程師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規定: ( 1) 上述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未 對任何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提出否定意見,并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代表拒絕該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的權力; ( 2) 如果承包人對上述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的任何決定和指示提出質疑,承包人可將此情況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對決定或指示加以確認、否定或更改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 口頭指示 12.4 正常情況下,如本合同第 1.4 款所述,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任何指示都應是書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這類指示,承包人也應同樣遵照執行。但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該口頭指示發出后 7 天內 ,以書面形式確認此類口頭指示,并且書面確認和當時的口頭指示在內容上應當一致。 S468Q/WW:LB:CL/LOA014(2009/8/27) 46 同時規定,承包人可在監理工程師發出此類口頭指示后以書面形式記錄此類口頭指示并報監理工程師確認,如果 7 日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拒絕,則此類由承包人準備并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的書面記錄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 監理工程師的批復 12.5 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中分別約定的時間內,對承包人呈報給監理工程師的任何需監理工程師批復的函件、文件、要求等做出書面批復。如果監理工程師未能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書面批復 ,應視為監理工程師已對承包人所呈報的上述函件、文件、要求等批準和確認。 對于需要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澄清、解答或決定的情況,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書面澄清、解答或決定。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出書面澄清、解答或決定并且承包人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或將要導致關鍵線路的工程進展受到影響,承包人應就此通知監理工程師并陳述工程進展受到影響的原因,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此類通知并與承包人適當協商之后應決定:按合同第 31 條,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延長工期。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監理工程師應當做出 上述任何批復、澄清、解答或決定的時間期限,承包人應在呈報上述有關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時就監理工程師的批復、澄清、解答或決定的時間提出一個合理時限(但最多不超過 21 天),如監理工程師未對該時限提出書面異議,則應視為該時限已被監理工程師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約定約束。 通知改正 12.6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據合同履行其任何義務或實施工程,監理工程師可通知承包人(同時抄送一份副本給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改正此類過失或違約行為。 發包人和監理的寬恕 12.7 發包人和監理就承包人對合同文件中約 定的任何責任和條件的某種違約行為的寬恕,不影響發包人和監理在此后的任何時間嚴格按合同文件的約定處理承包人的其它違約行為,也不能被理解為發包人變更或放棄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發包人與上述違約有關的權利和賠償要求。 第 13 條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一般責任和義務 13.1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 1)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應完全符合合同并達到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的預期目的。承包人的工作應包括第 17.1 款所約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內容; S468Q/WW:LB:CL/LO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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