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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其它相關論文-學術領域四種變態-一個政治與法律的分析什么是學術領域學術行為是從事自然科學或者社會科學理論研究,生產精神產品的活動。這種行為包括專職或者兼職的學術活動,教學科研機構或者民間的學術活動,學習期間的科研活動及學位論文的寫作。但是相關單位從事的教學管理、招生分配、考試及考試評判等,雖然與學術活動有關(如教材既是教學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學術活動本身。其運作規律不同,不應當混淆。學術領域是指學術行為和學術相關行為所牽涉的活動范圍。學術行為和學術相關行為是指直接從事學術創造,以及對學術創造進行規劃、管理、指導、服務、交流(發表與會議交流)、資助、評價、推廣的行為或者活動。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門對于項目的審批,經費的劃拔與發放,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的檢查與指導,對已有科研成果的鑒定、獎歷;教學科研單位內部對于其成員的學術活動進行的資助、評價,出版單位對于成果的發表、出版;掌握學術權力的機構和個人對學術產品的審查、評價;從事學術活動的人進行的創造性科研活動。學術領域與學術界的區別是,前者指人的行為所及的范圍,后者是指由從事學術研究的人所組成的群體。學術領域的行為是圍繞學術界展開的,但其行為主體的范圍卻要比學術界大得多。為什么要叫變態可以對學術領域中學術行為及相關行為中不正常的情況,依其性質和共同特征進行分類,整體上可以分為四類。對這些情況,不能簡單地一律稱為腐敗,這早就引起了顧海濱先生的注意(顧海兵:學術不良行為:類型與治理,2003年3月28日。大軍經濟觀測研究中心網:/xueshubuliang.htm)。單單就字面含義來看,叫腐敗也沒有什么不可,因為腐敗的含義就是指腐朽、敗壞,總的來說就是變壞的意思,學術領域所有不正常的行為,都是與公平、正義、合理、誠信、有效益等這樣的善的價值觀念相背離,所以都可以說是“腐敗了”,但是由于這一籠統的說法不能區分這一領域里不同行為的腐敗方式,而且容易與約定俗成的含義中狹義的腐敗即公權力的錢權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語言交流時的誤會,如一說到學術腐敗,人們就認為這是錢權交易,但不知道沒有權力的人也可以“學術腐敗”,即也可以有腐朽敗壞的不正常行為。因此我把這些行為統稱為變態,即違背了人們所追求的進行這些行為的預設目的,處于一種無序的異化的不正常狀態中。為什么分為四種人的思維理性決定了人從事一定的行為都應當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的性。對一定的對象進行分類,目的是為了揭示一類事物的本質,從而達到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同類情況相同對待的目的。總之,提出這一分類是為了解決學術變態的具體問題。總的來說,學術領域變態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國家學術行政行為,這是一種國家政治行為,其變態主要表現為違背了小政府(管得太寬)、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治政府的規則,其解決途徑是建設學術與科技法制。二是非政府部門的學術行政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高校學術與行政不分,把學校建成了衙門,學者們質問高校“是學府還是衙門”就是指的這一類行政行為,其解決的途徑是將公權力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不管將來是否立法將其納入行政訴訟范圍,都應當按照對待政治權力的態度對其加以制約。三是純學術機構如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政府聘用的評獎委員會(政府以這些委員會的結論作為行政行為的標準,但這些委員會的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行為)等和它的成員的學術權力行為,這類權力行為很不容易引起人們的重視,因為它既不屬于普通老百姓關心的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圍,也不屬于黨的紀律檢察監督的范圍,往往被人以學術自由的名義濫用職權而得不到監督,鄧曉芒先生所批評的政府評獎,評委會主席給自己評了一個第一名的做法就是如此。(鄧曉芒:學術究竟意味著什么?評湖北省政府獎一等獎獲獎文章中華讀書網2001年11月12日轉載學術批評網文章/news/20011112/200111120003.html)嚴格地講,這是當前學術領域變態行為中最嚴重的情況。因為學術權力主要是裁判權,對這種情況應當按照對體育裁判和司法裁判的要求,通過程序正義或者形式正義方法對其加以制約,因為對于學術評判不能簡單地以數量來衡量,所謂量化的標準只能作為一個參考,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只有5萬字的作品流傳于世,不一樣被后人稱為“刑法學之父”,而學界是不少號稱有1000萬字以上成果的學者,就未必有委大的學術創新。而對科研成果的質量評判,是一項靠個體的學術修養和學術良知來解決的活動,而良知是靠不住的,必須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以避免學霸們吹“黑哨”。第四類是學者(即所有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自身的學術行為的變態,包括掠奪他人成果,學術剽竊,暑名不合理,不注重學術規范,學界把這類行為叫做“學術失范”、“學術不良”、“學術不端”行為,稱法不一。對這一類行為主要靠學術規范和自律與學術道德遣責來約束,不少學術失范的人不正是在人們的揭發之后,身敗名裂,在學術界無地自容了嗎?其次通過法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學術研究是公民的一項民事行為,與所有的民事行為一樣,其法律責任也包括這三種責任;第三是作為單位人的非民間學者,還應當受到單位的處分。當然四種變態的形式不是可以絕對分開的,如導師利用自己對學生的學術權力,在學生的論文上署自己的名字,而且還要排名第一,就是利用學術權力的變態來實現掠奪他人成果的變態,兩種變態的關系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但行為上是并列關系,在數量上是多種并存的關系.在招生過程中對學生的試卷評判,是一種學術評判,但根據成績進行錄取則是一種受委托的政府行政行為。四種變態的具體表現為:一是政府學術行政權力的變態:學術行政瀆職政府學術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管轄學術科研部門較多的機構,也包括其他行使學術行政權力的任何機構。事實上國家的任何一個部委、省市級政府、地方的絕大多數政府部門都有這種權力。可見這在國家行政權力中占有多大的比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義。凡權力的變質,在法律政治學上在一個名詞叫做瀆職,如老百姓所說的貪污受賄、以權謀私,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謀其政都屬于瀆職,因為這是對職權的褻瀆,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又有兩種,一為玩忽職守,二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是有職權的人擅離崗位或者雖然在其崗位上卻沒有能正確行使職權的人,在心理上表現為過失。濫用職權是指行使職權的人故意超越職權、不按程序行使職權,或者以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我們以科技部為例來分析學術行政的制約。中國科技部是國務院主管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部門,其前身是1956年5月成立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70年6月,中央撤銷該機構。1977年9月科學技術委員會得以恢復。1978年,改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8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現在其功能有二:一是統籌科技政策、科技規劃;二是組織科技項目、分配科技資金。歷史上的國家科委和科技部,其管理職能也經歷了不同的階段。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家科委并不管理中國科技經費,主要是行政管理和綜合協調。經費使用都是由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向國務院申請。科技部的經費管理功能,是隨著時代發展衍生出來。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國家科委主要履行行政職能。比如,那時的國家科委還管轄現在的地震局、海洋局、知識產權局、科技干部管理等,基本上還是一個宏觀協調組織的部門,對于其它部委如教育部的科研院所等,也有業務指導的功能,但對于科技經費的干預并不大。1986年1月23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使科委一舉成為“控制大量科技經費”的部門,其中第四條內容為:“國務院各部門科研事業費,以一九八五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資改革按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同增長的額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財政部全部撥交國家科委統一管理。”(專題:1000億科技經費資金如何分配,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12月20日出版47/2004,總第209期)現在科技部實際上已經演化成一個控制大量科技經費的部,中國每年大約有1000億元左右的科技經費投入,其中約150億由科技部來支配。最近一次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實施時限,從2006年到2020年。自2003年3月開始確定的這個規劃,編制工作于今年8月底全面啟動。國務院成立了規劃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20個相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參與了規劃的制定。僅僅本次規劃制定的調研等費用,即達6000萬元到8000萬元。由于行政官員對科技經費分配很難按項目本身優秀程度來確定,使得科技經費浪費與貪污情況無法避免。“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規律。2004年6月公布的國家審計署報告披露,2003年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預算資金時,將科技三項費用17.01億元全部預留,直到當年8月至11月,才采取追加的方式批復到有關地方和部門。(專題:1000億科技經費資金如何分配,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12月20日出版47/2004,總第209期)所有行政機關對于國家資金的管理,都應當受到來自立法、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和社會的監督。掌握大量資金的行政單位,更應當引起特別的注意。三峽壩區是舉世矚目的長江三峽水利工程樞紐所在地,匯集了大小國有建設企業60余家,行業相對集中,資金流動量大。為此,宜昌市于1995年專門成立三峽壩區檢察院。壩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們通過“規范管理”、“警示教育”和“查辦案件”發揮預防措施效用(龍平川:三峽:筑牢“防腐大壩”,檢察日報,2002年10月22日)另外,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自三峽工程破土動工以來,共查辦涉及移民資金和移民工程領域中的職務犯罪案件343件,涉案資金幾個億,共挽回經濟損失3727.5萬元,避免移民資金流失近4000萬元。(三峽移民款怎樣流失,西安晚報網,/gb/wbpaper/2004-10/13/content_360731.htm)以上都是針對專項資金進行特別的檢察監督的情況。可見哪里有資金管理的權力,哪里就有權力濫用,哪里就有瀆職但對學術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的監督,還沒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科學家精力的大部分,用在了申請項目、請客吃飯、拉關系上,用于科研的時間、精力和經費都少之又少。”(專題:1000億科技經費資金如何分配,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12月20日出版47/2004,總第209期)五年來(截至2003年),國家財政用于科技的投入累計2670億元,比前五年增加了一倍。全國研究與實驗開發經費從509億元增加到1043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0.64%提高到1.1%,實現了歷史性突破。中央財政還較大幅度地增加了國家863計劃、自然科學基金、知識創新工程等專項投入。(專題:1000億科技經費資金如何分配,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12月20日出版47/2004,總第209期)哪里有權力,哪里就可能發生權力的濫用。沒有完備的法制,分配不公、錢權交易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對大量資金的法制化管理當然可以根據具體設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科技部的863計劃監督委員會成立于2002年8月,其職責是負責“受理和調查863計劃課題立項評審過程中不規范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和調查對863計劃課題執行過程中,課題承擔單位及個人弄虛作假、捏造數據、剽竊成果等違反科學道德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對管理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委員會由9位委員組成。但被認為是徒有其名,效果不佳。(專題:1000億科技經費資金如何分配,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12月20日出版47/2004,總第209期)從政治權力角度,應當把學術行政部門是政府政治權力的一種來看待,過去的問題就是認為學術行政管理是一個特殊領域,讓其享受了特殊待遇,因而監督不力。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黨的領導與紀律監察、政府的行政監察、司法機關的依法預防與打擊,都是對其他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管理的方法,那么對學術行政部門又怎能例外呢。相反,因為科教興國越來越受到重視,學術行政部門在科教興國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應當對其進行特別監督。檢察機關對于重大基建項目由專門的犯罪預防處提前介入就是一個值得借鑒的方法。二是非政府行政權力的變態:學術單位行政權力瀆職和學政不分由于同樣屬于公權力的范圍,所以學術單位的行政權力同樣有學術行政瀆職的問題,不過這里的行政的性質不同而已。這種權力因為其自身的特性,即往往學術職務、學術權力與學者本人的學術行為混雜在一起,因而其變態形式又多了一條:學政不分。前者的表現形式與制約途徑與政府的學術行政權力相同或者相似;后者頗類似于政企關系或者叫官商關系。二十年前的1985年到1988年,官倒是最嚴重的時候,但是因為擔心影響改革開放而投鼠忌器,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以至于引起深層社會矛盾的積累和暴發。我可以斷言,在科教興國、科研與學術資金在國家建設與發展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的今天,具有與官倒、政企不分相同性質的學政不分如果不引起重視,同樣會嚴重影響科教事業的發展甚至于整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在我國各學術機構,學政不分,成了學術變態的重要根源。多數學術腐敗都與“官”有關。“一方面是官員當教授甚至有當院士的,這種現象嚴重,當了官就相當于有學術地位了,這種思維導致學術腐敗;另一方面搞學術的人想當官,似乎不當官就難以體現自己的身價,同樣導致學術腐敗。又因為目前我們的學術機構尤其是高校始終突破不了”泛行政“的框架,行政意見依然是至高無上的力量,這就引出一個體制問題。學術機構體制缺乏獨立性,仍實行官本位體制,院士是副部級的身價,校長是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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