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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研究一劉光輝第一章 民事證據保全制度概述一、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歷史沿革與概念(一)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歷史沿革約翰享利梅利曼曾說過:“大陸法系的所有訴訟制度都共同淵源于羅馬法、教會法和中世紀意大利法。”作為證據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創于寺院法,后為德國普通法繼受并沿傳至今,為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所采用?,F行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十二節所規定的“獨立的證據程序”即由最近
2、一次修法將原“證據保全”程序擴展而成。日本國新民事訴訟法則在第一審程序中的證據章之第七節規定了“保全證據”的一些事項,同樣地,繼受德國、日本等國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也在第一審訴訟程序的證據一節之下專列一目規定“證據保全”。法國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保全制度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我國學者認為,出于實際需要也并不禁止這種制度,并且在學理上一般都承認這種制度。對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保全制度,有學者認為,由于采取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且舉證規則所限,強調法官中立性而不是職權性,并沒有產生完整的大陸法系意義上的證據保全制度,只能從法條中找到些許多類似證據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6、
3、31條對訴前理證據開示作出了全面概括,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7條規定了“訴前和上訴系屬期間的庭外證言”也將證據開示的期間拓展至訴前。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沒有證據保全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證據開示制度卻有著與證據保全制度同樣的功能。經過各國在實踐和理論上對證據保全制度的發展,現代許多多邊條約也吸收了證據保全制度。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取代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突破了原有的貨物貿易框架,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等當代國際貿易領域納入其中,并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在trips協議中,對證據保全制度采取的時間、時限以及證據保全的擔保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早在我
4、國西周時代,就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證據制度,當時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在訴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的職能分工,在中央訴訟機關下設置了一個機構“司厲”,專門保全盜賊犯罪工具、贓物等證據。在戰國,為了調查和保存證據,出現了拘傳措施,在宋代,將拘傳對象擴展至證人。經過歷年的發展,證據保全制度初見端倪,到了近代,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第三編中規定了證據保全制度。民國政府在1935年2月公布、同年7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中也規定了保全程序。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試行通則(草案)規定的“暫先處置”對證據保全制度的內容有所涉及。1982年3月8日,新中國有史以
5、來第一部民事訴訟法(試行)通過,由于深受前蘇聯民事訴訟立法的影響,該部法規定了證據保全制度,定義了證據保全的概念及主體,但未涉及訴前證據保全制度。1991年4月9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保全的規定延續了以往的規定,只是在1999年頒布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首先明確規定海事法院可以在訴前采取證據保全。緊接著修訂后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第24條對證據保全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對證據保全的期限、條件、方法進行了補充,并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的理念。(二)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概念對于民事證據保全的概念,日
6、本訴訟法學者兼子一認為,證據保全程序是指對于那些等到訴訟上正式調查期日開展調查時就很有可能無法進行或者難以取得的特定證據,因此,事先就有必要進行證據調查并保存其結果的訴訟程序。我國學者王錫三認為,所謂證據保全,就是在起訴前或起訴以后,還沒有調查證據以前,預先采取的一種保全措施。我國學者常怡認為,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行為。我國學者何家弘認為,證據保全即證據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員或律師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證據保全是取證制度的重要環節,是收集證據工
7、作不可分的一部分,發現證據后妥善保管及時提取、固定,否則一旦被毀壞、滅失就達不到收集證據的目的。我國學者樊崇義認為,證據保全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主動采取一定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可以看出,無論哪種定義方式,都有一個條件,就是證據保全的采取必須符合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這樣一種情形,而參照各國或地區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在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等情形時,也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同時,我們可以看出,上述概念中是將證據保全的主體均定義為人民法院,而事實上,定義證據保全的主體不能忽視另外一個情況,即公證機關或其它專業性強的機構的證據保
8、全,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訴訟證據保全實際上是由公證機關或其它專業性強的機構來承擔的。因此,筆者認為,民事證據保全應該定義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公證機關或其它專業性強的機構依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必要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行為。二、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性質與功能(一)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性質傳統觀點認為,證據保全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確定下來,以后可以免除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的學者認為,證據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觀上的需要,在正式開展庭審調查前就特定材料預先加以調查,以便對其證據的形式與內容加
9、以固定、保存的一種特別程序。也有學者認為,保全證據只是屬于提供、收集和調查證據的范圍。11還有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實質上是一種調查取證措施。12這些觀點都有各自的理論作支持,都有其合理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證據未經法庭質證和審理,都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從這點可以看出,證據保全所保全的”證據”都是”證據材料”。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可以看出,證據保全的條款規定在“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部分中,很明顯傾向于把證據保全作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一種方式,即證據保全實質上是一種調查取證的措施。而根據證據規定第23條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這一
10、行為本身來看,又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線索的作用。綜上,筆者認為,證據保全根據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第一、如果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并提供了相應材料的,這是一種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行為。第二、如果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該申請而進行證據保全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共同實施的證據收集行為,就該證據所相關聯的將要予以證明案件事實,或以免除當事人關于該事實的提供證據責任。第三、如果是人民法院依其職權主動采取的證據保全措施,根據證據規定關于質證的規定,以及證據規定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
11、事人的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應當把其作為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一種訴訟行為,就相關事實如果有當事人負擔提出證據責任的,該當事人的證據責任即被免除。(二)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功能1、證據保全制度的傳統功能:證據之保全功能申請證據保全,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在訴訟前進行,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其目的都是為了使證據經由公信力的調查和記載,從而避免因情勢變更,或者物理上的變化,或者其它意外情況而導致滅失或以后難以取的情況發生。也就是說證據保全的傳統或一般功能在于事前防御,對今后是否起訴或起訴后能否獲得證據提供基礎。2、證據保全制度的現代功能之一:證據之開示功能“證據開示最顯著的意義
12、,或者說是最基本的正當體現是,它使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比僅僅依靠自顧無暇的努力能得到更加全面的了解。其前提因最終導致強制性的披露使案件事實得以暴露的更加充分,這樣就使得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對其本身最為充分和最為有利的證據,同時,它將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現忽視具有關聯性的事實或者對方在庭審中突然提出始料不及的證據的可能性?!?3證據開示制度源于西方,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還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陽光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判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
13、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證據保全制度本來的功能在于保全證據,不過,由于在起訴前也可以進行證據保全,這些事實以文書的形式被固定并得到確認,加之通過證據保全,收集沒能掌握的證據方法,從中了解新的事實,也起到了將相對方所掌握的信息向舉證人開示的作用。這種確認事實和證據開示功能成為證據保全的派生功能并受到重視。在德國,1990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擴大了證據保全的范圍,放寬了申請的條件。訴前證據保全的廣泛適用既發揮了保全證據的功能,也使避免訴訟成為可能。日本舊法中的證據保全,至少從條文上看僅具有保
14、全證據的功能,但審判實務承認證據保全的證據開示功能。學說對證據保全的證據開示功能也給予積極的評價,并認為其具有預防訴訟、促進和解和簡化爭點的優點。如我國學者張衛平對證據保全也提出了新的觀點,14認為證據保全不僅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全,而且具有證據開示功能即可以通過證據保全程序使申請人獲得更多對方所持有的證據。因而,證據保全程序的證據開示功能應當得到重視和拓展,即當事人可以利用證據保全程序請求查閱或開示由對方所持有并經法院保全的相關證據材料。3、證據保全制度的現代功能之二:事實之確定功能所謂事實的確定,即由先行的證據調查以確立、固定相關事實和證據。也就是說,在法院尚未啟動證據調查程序之前,當事人
15、可以就事實、證據的現狀,以有法律上的利益為前提,請求法院以證據保全的名義先行進行證據調查,以確定相關事實。如果在起訴前或起訴后法院開庭審理前,以證據保全名義而確定相關事實,有利于法院在開庭審理時集中焦點就法律問題或其它未明確的事實問題進行,以實現法庭審理功能化,提高庭審效率。也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自然減少甚至消除,更重要的是,雙方當事人由此獲得了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可以更好地促進案件的解決。4、證據保全制度的現代功能之三:促成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功能促成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功能可以說是證據開示功能和事實確定功能的必然結果。如果當事人經過證據保全程序并對糾紛的事實有所了解和掌握后,即可據此判斷是否提起
16、訴訟,或者在起訴時,減少對相關事實爭議。也就是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減少到最小甚至消除,更重要的是,雙方當事人由此獲得了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基礎,對于實現訴訟外解決案件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三、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法律價值我國現行證據保全制度極不完善,造成實際操作法律實施的不統一,其原因就是價值取向不同所致。法律價值就像“方向盤”一樣控制著法律實踐活動,作為“靈魂”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全過程。15由于價值取向的不同而形成立法目的、程序模式、調整方法的差別。另外,還有法律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證據保全法律制度。為此,對證據保全制度進行法律價值上的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價值是指以人與法律即
17、主體與客體的關系為基礎,能滿足人的需求,從而受到人的重視和期待的法律所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存在性狀、屬性和作用。16法律產生的過程,實際上是價值法律化的過程,任何法律都反映出一種主體的價值追求。17對于證據保全制度而言,它的價值應當首先從法律關系主體自身的需求出發來確定證據保全制度的應然狀態和目標,然后通過修改法律,使我們所期待的證據保全制度的應然狀態和目標得以實現。由于證據法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性,即同時具有實體法價值和程序法價值的特點。所以,證據保全制度應當具有程序自由、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序效益四個方面的價值,它們共同構成了證據保全的價值體系。程序自由是證據保全制度乃至整個民事訴訟程序
18、應當具有的價值因素,程序自由就是主體選擇自由。在選擇性程序的證據保全制度中,程序自由的要求是保證當事人進行理性選擇,根據其所能預料的行為模式及客觀后果幫助其作出是否申請證據保全。從程序公正的角度看,證據保全制度應當是保護訴訟參加人程序權益的法律武器。傳統民事訴訟法理論對訴訟參加人的實體權益保護的多,而對程序權益保護的卻很少。而從現代的法學理念來看,程序權益與實體權益是緊密相連的。程序權益是實體權益的基礎和前提,離開了程序權益的保護,實體權益也就難以實現。證據保全制度對訴訟參加人程序權益的保護,首先,體現在主體自身需求時,無論訴前,還是訴中,均可平衡地運用證據保全功能加以保護。法學界普遍認為我國
19、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訴訟證據保全,而無訴前證據保全,這并非證據保全制度的應然狀態。一旦當事人限于能力不足而無法自行調查證據,或今后難以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如果證據保全不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的話,則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所以,證據保全應當在訴前和訴訟中都應當得到應用并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其次,應當將法官客觀中立標準貫徹到證據保全立法中。法官中立原則是現代“程序的基礎”,它要求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法官不得對一方當事人存在岐視或偏愛。18最后,要建立相應的取得證據規則。無論是公證人員還是法官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均應采取遵循取得證據規則,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程序上獲得保障。從
20、實體公正的角度來看,證據保全制度為當事人雙方公平論戰提供證據保障,使得法院裁判獲得正確的結果。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要想平等地舉證、質證和辨論,進行公平地論戰,就必須使雙方當事人都持有充分的證據。而證據保全制度就為當事人能在訴訟中充分舉證以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從程序效益的角度來看,證據保全制度可以減少當事人收集證據和舉證的難度以及法官認定事實的難度,便于法官及時查明案件事實,迅速作出裁判,從而縮短審理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另外,民事訴訟的發生,并非完全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所致,常常是因為一方未能保全其證據,他方趁機否認所致,如果能正確有效地使用證據保全,在相當大程度上可以減少案件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在訴訟中調解。綜上所述,在證據保全各價值相互關系中,程序公正是基礎,程序自由是前提,實體公正是核心,程序效益是目標。它們之間相互和諧統一,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構成了證據保全的價值體系,從而實現整體價值功能與作用的最大化。第二章 民事證據保全制度的比較法研究一、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一)美國法及澳大利亞法英美法系國家不像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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