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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李鳳霞人文社科學院擔保法第二章保證主要內容:第一節保證的特點和類型第二節保證人的資格第三節保證合同第四節保證責任的承擔第五節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第六節保證責任的消滅第二節保證人的資格主要內容:

一、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二、保證人的范圍三、保證關系中的主體限制一、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當事人。基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如果不具有完全代為清償能力的當事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了保證合同,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能否以其沒有足夠的清償能力為理由拒絕承擔法律責任呢?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允許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毫無疑問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必然導致保證人尋找借口逃避責任承擔。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表明,代償能力并非保證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擔保法第七條關于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性質上屬于指導性條款,不具有強制效力。一個乞丐能做保證人嗎醉酒的人寫的保涵有效嗎?監獄里的罪犯可以做保證人嗎?問題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所達成的合意。一方在醉酒的情況下,是否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另一方會否借此簽訂不平等的協議?為保證交易的安全,所以,此行為應該無效。但并不是不承擔責任。二、保證人的范圍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根據這一規定,保證人的范圍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

(一)法人

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以實現國家職能為宗旨的各類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機關法人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問題:機關法人和法人機關是否一致?

法人機關:根據章程或法律規定,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所為的一切行為,均為法人本身的行為,其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機關與代理人不同,法人機關屬于法人的構成部分,法人機關與法人是同一個人格,因此是一元的。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人格與被代理人的人格是互相獨立,是兩個人格。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團體。

問題: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是否一個概念?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相對,是大陸法系民法對法人的基本分類,但是我國《民法通則》并未采取這種分類方式。所謂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而社會團體法人,是與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相對,是我國《民法通則》按照法人的功能、設立方法以及財產來源不同所作的分類。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團體。所以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是不同的分類標準的產物,因此兩者就會有重疊之處,例如社會團體法人中有一些屬于社團法人,如工會、學會等;有一些屬于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等。

從根本性質和設立目的來看,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也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在符合條件時可依法從事一定的經營活動。

(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有時也被稱為“非法人單位”、“非法人組織”或“非法人團體”,是一種介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組織。與法人相比,其他組織是指具有有限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當其在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能夠清償債務,則由其自身償付;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則由其創立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清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其他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聯營有哪些類型?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法人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所組成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合伙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合同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各自獨立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方式由于法人型聯營具有法人資格,合同型聯營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企業實體,因此作為其他組織的聯營企業,僅指合伙型聯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分為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兩種類型。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非法人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于“其他組織“的范疇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各類社會團體,其中既有由國家直接撥付經費的,如中國法學會;也有群眾自發組織的,如各地的環境保護協會。不過,各種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已經取得了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的則屬于非法人團體。雖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屬于“其他組織”。(三)公民在一國民事活動中,自然人包括其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規定表明,可以作保證人的并不僅限于我國公民,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只要在民事能力上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就可以擔任保證人。三、保證關系中的保證人的限制從《擔保法》第7條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來看,保證人的范圍涵蓋了可以進行經濟活動的所有類型的民事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對其擔當保證人沒有任何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消極資格條件方面的限制。由其本身的性質、設立目的或地位所決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家軍事機關和國家金融機關

。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于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盡管國家機關難以避免參加與其自身存續緊密相關的一般民事活動,但絕不能從事包括擔保行為在內的各種經濟活動。例外的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問題:銀行能否作保證人銀行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國家機關法人——保證人分支機構——法人授權可當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活動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它們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保證是一種典型的經濟行為,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問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否作保證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由此可見,這些機構是可以擔任保證人的。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經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因而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但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如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

(1)企業的職能部門由于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在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以其自身名義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性質

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如果債權人不知道保證人是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則由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企業法人根據其有無過錯和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責任承擔(2)分支機構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能對外擔當保證人。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24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法條連接: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第五條第二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外做保證人必須有法人的書面授權--授權明確與否不影響擔保責任的承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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