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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社會救助制度

第一節社會救助制度概述

第二節社會救助制度的基本內容第一節社會救助制度概述一、社會救助的概念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努力難以滿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給予的物質幫助和服務。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獨立的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1.社會救助的對象具有選擇性。2.社會救助的給付是國家的責任。3.社會救助的標準是最低層次的。二、社會救助的作用(一)有利于保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三)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四)有效地彌補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不足。三、社會救助立法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的基礎。為使社會救助發揮其應有作用,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從世界范圍看,社會保障的立法是從社會救助立法開始的,其標志是英國在1601年制定的《濟貧法》。縱觀古今中外的社會救助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制定單一的社會救助法,對與社會救助有關的事項進行統一的規定;二是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將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法的一部分予以規定。

四、社會救助資金的來源(一)國家財政撥款。國家財政撥款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地方財政撥款兩種,它是社會救助資金最主要的來源。(二)信貸扶貧。這是指通過金融部門籌集的資金,用于發放低息甚至是無息的貸款,支持貧困地區經濟開發,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自力更生。(三)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國際援助,是指在發生比較大的自然災害、工業災難和社會動蕩時,由政府通過向國際社會通報災情,呼吁援助的方式,由聯合國和國外其他國家政府給予援助。(四)社會救助基金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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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一、自然災害救助制度(一)自然災害救助概述自然災害救助,又稱“救災”,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自然災害而面臨生存危機的社會成員進行搶救與援助,以維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并使其脫離災難和生活困窘狀態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二)自然災害救助立法我國政府和主管自然災害社會救助的主管部門——民政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與自然災害社會救助有關的法規和規章,對自然災害社會救助工作進行了系統的規范;1997年12月,我國又制定了《防震減災法》;2006年制定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2007年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自然災害救助法律制度。(三)自然災害救助的主要內容1.自然災害社會救助的對象。自然災害社會救助的對象,是因自然災害侵襲而遭受損害的災民。2.自然災害社會救助的形式。(1)災前救助是指對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進行事先評估預防,采取各種措施提前應對災害,減少損失。(2)災時救助的形式主要有:組織力量進行搶救,減少損失;對受傷患病的災民進行治療;對缺衣少食、無房住的災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3)災后救助的形式主要有:采取措施,對災民進行安置或轉移;由政府提供各種物資,為災民提供口糧、衣被、醫療服務,保障災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發動和幫助災民進行生活自救與生產自救;組織和幫助災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二、貧困地區救助制度(一)貧困地區救助概述貧困地區救助,又稱“扶貧”,是指政府通過各種途徑有計劃地幫助貧困地區的社會成員脫離貧困的社會救助工作。(二)貧困地區救助立法作為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分的貧困地區扶貧制度已初步建立,在運行過程中已有章可循。但是多限于行政規章,效力等級較低。(三)貧困地區救助的主要內容1.扶貧的方式。2.扶貧基金和扶貧優惠政策。三、農村五保供養制度(一)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建設農村中的五保供養制度,是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和《1956~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的有關規定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它是指由農村基層組織向農村中無法定扶養人扶養、無正常勞動能力、無保障正常生活之經濟來源的老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社會救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農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的社會救助制度。(二)農村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1.供養對象。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2.供養內容。①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⑤辦理喪葬事宜。3.供養形式。主要有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兩種形式。4.供養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四、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1997年開始,有條件的地區本著低標準起步、逐步調整的原則,逐步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農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縣(市、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農民都應得到救助。確定了四類農村最低生活救助對象:一是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戶;二是家庭主要成員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三是家庭成員雖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員因病、因災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勞動能力年齡段,生活特別困難者。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資金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資金基本來源于中央下撥的救災資金和地方本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由國家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救助制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我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和居民。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即最低生活保障機構向救助對象提供救助的標準。這一標準是由政府根據一定的規則制定并公布的。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救助的一種具體制度,是以國家為主體實施的,強調的是國家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方面的責任。在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籌集上,國家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責任即表現為國家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主要由國家預算解決。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領程序。①申請;②初審;③批準;④給付。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機構。在我國,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機構是國務院民政部門,其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六、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

2003年,國務院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辦法按照“自愿受助、無償援助”的原則,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給予關愛性的救助管理,根據受助人員的不同情況和需求,給予食宿、醫療、通訊、返鄉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務。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七、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1.貨幣補貼。2.實物配租。3.租金核減。(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1,資金來源包括:①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②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③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④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⑤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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