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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規范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運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簡稱本制度)。第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職責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相關職責,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或者全體業主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三)組織業主依法選聘、解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交接;(四)組織業主決定共用部分的經營方式,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并負責組織相關審計工作;(五)組織業主籌集、續交、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負責組織相關審計工作;(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繳納物業費用,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鼓勵選聘第三方物業評估機構參與協助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七)組織業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八)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九)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十)及時調解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人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十一)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執法管理工作;(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十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履行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相關工作職責;(十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三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職責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召集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主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二)主持制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三)主持制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四)代表物業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六)組織研究、論證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問題;(七)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八)完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九)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第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職責物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一)協助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工作;(二)根據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主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三)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四)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五)完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工作;(六)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職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二)聽取業主、物業服務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三)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四)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接受各級政府和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五)監督臨時管理規約的實施;(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經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二)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三)提前3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議題傳達每位成員。(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五)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且過半數業主代表成員參加,業主代表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六)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采用民主集中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每名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七)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成員簽字。(八)作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決定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成員、業主不得抵制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正常工作。(九)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物業管理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簽字并加蓋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后存檔。(十)會議結束后3日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10個工作日。第七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案的形成(一)物業管理委員會安排專門的成員于每季定期會議前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并在會議前1日內向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報告,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形成有編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議案,由業主共同決定。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管理與移交(一)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二)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經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規定存檔。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應當使用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并由業主共同決定;處理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物業管理委員會內部公共事務使用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三)未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而使用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四)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遺失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印章遺失后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五)保管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7日內向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六)依法組建產生出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移交給新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七)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第九條檔案資料的管理與移交(一)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并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1.各類會議記錄、紀要;2.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共同決定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3.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4.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5.其他有關材料。上述檔案資料遺失的,由檔案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保管人的相應責任。(二)保管上述檔案資料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三)依法組建產生出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移交給新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四)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成員集體辭職之日起7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第十條財務管理(一)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經費需經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并經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審批簽字后方可使用與劃轉。(二)物業管理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三)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侵占屬于本物業服務區域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侵占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共有資金的,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一條財務憑證及財物的移交(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和財物,并完成交接工作。(二)依法組建產生出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新物業管理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財務憑證、財物移交給新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三)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成員集體辭職之日起7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財務憑證、財物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第十二條接受業主的查詢、監督(一)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負責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接待值班制度,并輪流安排一名業主成員于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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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晚負責接待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二)業主、使用人可以查閱物業管理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出詢問,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三條會議記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并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簽字存檔;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會議主持人(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簽字,并加蓋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后存檔。第十四條物業服務的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定期檢查物業服務人履約情況,并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人履約情況的監督意見,作為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記錄內容之一。第十五條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詢下列事項,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于3日內在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一)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二)涉及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信息。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地點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公布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以及上述事項的具體資料,供業主查詢,接受業主監督。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禁止行為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二)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四)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七)擅自使用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八)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同時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終止其成員資格。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及其成員責任(一)物業管理委員會通過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形成決議,作出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二)物業管理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或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作出的與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任期及解散(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物業管理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前,因已經啟動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或有換屆選舉、重新選舉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辦事處提出延期申請。(二)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員可按本辦法規定繼續指派、確定或自薦、推薦。重新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名稱不變,印章應當標明成立時間作為區別。(三)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等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存續履職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停止履行職責。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資料、印章及財物移交給居民委員會,并按規定辦理賬戶、稅務等相關手續。移交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主要出入口等顯著位置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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