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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⑤結果: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4)提起訴訟①對象:人民法院。②適用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其他途徑: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八課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第一框自主創業公平競爭一、邁出創業第一步1、經營主體的選擇(1)形式:可以采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2)區別:不同形態的市場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2、創辦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準備相應的文件(1)內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機構等事項。(2)意義:這些文件確立了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3、創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1)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3)企業發生變更、終止的,也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4、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1)國家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2)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企業是不需要向社會公開。5、創業之路,法律相伴(1)原因:在實踐中,創業項目雖然很多,但創業成功并不容易。導致創業失敗的原因各種各樣,創業者缺乏法律意識是其中之一。(2)要求: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學會風險管理。二、市場競爭講公平1、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1)依據: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則。(2)要求:經營者應當遵守規則,公平競爭。2、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行為(不公平競爭的表現)(1)“搭便車”行為(混淆行為)①內涵: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認。②影響:既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又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③要求: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2)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組織虛假交易的行為(虛假行為)①內涵: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②要求:廣告是重要的企業營銷與產品推廣手段,經營者的廣告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規。(3)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還規定,禁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框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一、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1、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因(1)必要性①由于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市場上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多,消費者僅憑一己之力很難分辨商品的實際品質。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呈現一種“信息不對稱”狀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2)意義:這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2、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1)國家角度: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經營者: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3、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的權利)(1)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2)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①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②對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還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3)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①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②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4、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維權的途徑)(1)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2)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勞動者維權要先仲裁后訴訟,消費者維權則無需,即仲裁不是消費者維權的必經途徑)二、依法納稅是義務1、依法納稅的原因(1)地位、性質: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納稅人: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3)企業: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2、目前我國實行的主要稅種(1)增值稅①含義:增值稅是以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②征稅對象:增值額——生產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③作用: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2)企業所得稅①含義: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②適用范圍:除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外,其他企業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個人所得稅①含義: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內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非居民個人。)②新個稅法的特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轉變為更加關注公平;修正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不僅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了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綜合征收的方式。③意義: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僅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治觀念,而且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第四單元社會爭議解決第九課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第一框認識調解與仲裁一、以和為貴選調解1、多元解決糾紛的方式(1)多元方式①發生糾紛時,人們往往先自行協商,通過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沒有第三方介入、充分自主、適宜于秘密性較強、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或對抗程度不高的糾紛。)②無法和解時,人們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2)優先選擇:相比之下,調解往往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3)在線矛盾多元化化解平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國開始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充分發揮其在線咨詢、評估、調解、仲裁的功能,為糾紛主體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2、調解的含義和類型(1)調解的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2)調解的類型: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它們在不同層面為解決糾紛發揮著重要作用。3、人民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1)含義: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的調解,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2)主體:人民調解委員會。(性質: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3)要求: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4)效力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具有法律約束力)。②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5)作用①人民調②人民調解在國內被稱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與被稱為“最后一道防線”的訴訟相互對應。③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和諧,保障發展。二、便捷經濟選仲裁1、仲裁的含義和類型(1)仲裁的含義: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是通過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居中裁決定分止爭的活動(2)仲裁的類型: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2、商事仲裁(1)商事仲裁的含義: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仲裁。(2)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①或裁或審制度: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②協議仲裁制度: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一方單獨申請仲裁的或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③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不公開審理制度: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可以保護商業秘密。(3)商事仲裁的特點①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②仲裁更加便捷、經濟。(4)商事仲裁的范圍: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與人身有關);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非平等民事主體)。第二框解析三大訴訟一、訴訟及其特點1、訴訟的含義及地位(1)含義:訴訟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2)地位: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2、訴訟法的含義及類型(1)含義:用于調整訴訟法律關系、規范訴訟活動與程序的法律。(2)類型:針對不同的訴訟類型,我國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3、訴訟的特點(1)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2)程序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3)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4)終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二、訴訟的主要類型1、訴訟三種類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類型。2、訴訟三種類型的差異它們在案件性質、訴訟目的、提起訴訟的主體、訴訟內容和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3、訴訟主要差異(1)訴訟目的(內容)方面①民事訴訟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②行政訴訟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③刑事訴訟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2)提起訴訟的主體方面①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②行政訴訟中主要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③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第十課訴訟實現公平正義第一框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一、訴訟權利面面觀1、保障訴訟權利的必要性為充分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這些訴訟權利。2、公民的訴訟權利(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①適用情況: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等問題。②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①回避制度的含義:依據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訴訟。②回避制度的意義: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增加裁判的正當性。(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二審結果:依法改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等)①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②上訴自由: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③上訴期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5日和10日;在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0日和5日。)二、尋求法律援助1、我國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因受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2、法律援助制度的含義和內容(1)含義: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人權而建立的一種無償法律服務制度。(2)內容: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3、法律援助的適用情形(1)民事和行政糾紛中①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支付勞動報酬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②涉及維護英雄烈士人格權益或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2)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于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進行刑事辯護或代理。(3)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3、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與要求(1)程序: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2)要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第二框嚴格遵守訴訟程序一、起訴與應訴1、起訴(1)含義:起訴俗稱“告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2)地位:起訴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途徑。)(3)原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民不告,官不究)(4)管轄制度①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②我國法院的分類: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此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③作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有明確的管轄分工,確保案件獲得公正、及時審判。(5)起訴的必備條件①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④該案件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立案(1)內容: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2)意義: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3、應訴(1)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2)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3)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還要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二、審理與判決1、開庭審理(1)含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2)地位:開庭審理是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3)階段①開庭準備: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②法庭調查:全面調查案件事實(開庭審理的重心)③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的有關問題闡明自己的意見。④休庭評議:審判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結論(制作庭審筆錄)⑤宣告判決:當庭或擇期公開宣告判決內容。2、上訴與二審程序(二審與再審——程序性救濟)(1)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有權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2)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兩審終審制)(3)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再審程序)第三框依法收集運用證據一、處處留心皆證據1、證據(1)含義: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2)作用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關鍵砝碼。②對司法機關而言,證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確裁判的依據。③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④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訴的盾牌。2、證據的種類(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8種)(2)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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