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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電力建
設安全施工治理水平,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建設事
業的進展。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形,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
工程建設單位和參加電力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三條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
法規和本規定。應遵循電力建設的客觀規律,嚴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組織
施工。
第四條企業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打算、布置、
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的同時,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經理是企業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應努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
排除事故隱患,關懷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在保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
下組織和領導施工。
第六條安全施工應實行科學治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
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養,逐步做到對事故進行推測、預控。
第七條安全施工,人人有責。企業應不斷強化以各級安全施工第一責任
者為核心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疇內對安全施工
負責,并同意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安全施工職責
第八條電力集團公司(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
力局)(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總經理(局長)職責:
1.總經理是本電力公司系統安全生產(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系
統的安全生產(施工)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本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施工)
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直截了當領導或托付行政副職領導本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本公司
安全監察機構和所屬施工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負責。
4.必須將安全工作列入本電力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主持召開安全情形
分析會,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和諧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5.審定電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打算。主持電力公司安全工作會議,部
署安全生產(施工)工作。
6.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
措施,為職工制造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7.確保電力公司和所屬企業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對安全工作
做到重獎重罰。
8.深入施工企業,檢查、指導安全工作,及時解決檢查中發覺的重大問題。
9.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傷亡事故調
查報告書”。
第九條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副局長)職責:
1.協助總經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對基建安全施工負直截了當領導
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并負責在本電力公司基建系統中組織貫徹落實。
3.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打算。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
全施工工作。
4.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
業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參加電力公司定期召開的安全情形分析會。每月至少聽取一次主管基建
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會同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和諧有關安全的教育培訓、競賽評比、體會交
流、表彰獎勵等活動。
7.經常深入施工企業,專門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8.組織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
覺的重大問題。
9.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的規定,組織
貫徹落實。
10.主持或參加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施工企業
的“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條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局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含副職)應對各自分管業務范疇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處室認
真履行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一條電力公司基建治理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
規定。在治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治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治理工作,確保現場
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和諧解決工程建設中顯現的威逼安全施工的重大
問題。
3.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
施”。
4.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關心施工企業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
施工職責。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承發包
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6.必須按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
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要緊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
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
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治理
工作。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負全面的監督、治理
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負責制定工程建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規劃和經濟制約措施,并認真執
行。
3.建設單位的行政正職應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領導責任。負責組建由各施工
承包單位領導參加的安全施工委員會,并擔任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
4.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監察機構或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組織、和
諧、治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或選用施工承包單位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施工資
質等級和安全施工要求,并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6.參加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并督促執行。
7.負責向施工承包單位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所規定的安全施工
基礎條件。協助施工單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和諧解決各施工單位在
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
8.負責按照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
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將概算中計列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合理
分配到各電建施工單位,但分配方案必須先報請主管上級(電力公司)安全監
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9.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治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嚴峻失控的施工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10.負責組織有各施工承包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大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和諧解決存在的問題。
11.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治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12.組織現場施工單位之間開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競賽評比活動;總結、
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體會;表彰獎勵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進單位。
13.負責做好自營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治理。確保自營工程安全施工治理全
面達到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并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的
安全施工責任。
14.參加施工單位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了解現場各施工單位發生的事
故情形印發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改進安全施工治理工作。
15.負責向主管電力公司上報“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三條電建公司(指電建施工企業,下同)經理、主管施工副經理職
責: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
導責任。主管施工副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直截了當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必須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經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截了當領導本公司安全監察部
門,并對本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審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標打算。主持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推廣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體會,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確保本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
用。
7.確保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負責組織制定安全
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方法,做到對安全工作重獎重罰。
8.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
問題。
9.按“三不放過”(事故緣故不清晰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
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的
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
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四條電建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
3.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打算。
4.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
全技術
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
制各工
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樣)編制、審批的程序。負責
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緣故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
重大安
全技術問題。
9.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
審定。
第十五條電建公司副經理及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其分管
業務范疇
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六條分公司(工程處)經理(主任)職責:
1.經理(主任)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
面領導責任。直截了當領導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并負責組織制定貫徹實施方法。
3.主持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并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
時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4.審定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打算。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體會。
5.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將安全技術措施打算與施工打算一
起安排下達,并列為打算完成的考核指標。
6.確保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
鉤的治理方法。
7.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的規定,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8.組織并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9.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
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分公司(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主任)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直截了當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領導和和諧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治理。
3.負責組織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對跨工地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
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緣故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并和諧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治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
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治理方法。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分公司(工程處)副經理(副主任)應對其分管業務范疇內的
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九條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
3.負責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的學習、考試與取證工作。負
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負責組織
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
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的施工,應親臨現場監
督指導。
5.督促施工治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
6.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打算。
7.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工地主任(副主任)職責: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負直截了
當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
3.在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任務的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
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4.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
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
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6.按時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打算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7.指導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履
行職責。
8.負責本工地職工的安全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9.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與整改。嚴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規定,確
保在本工地施工范疇內做到文明施工。
10.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治理方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11.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12.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峻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
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工地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的安全技術工作。
2.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進行
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項目的
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4.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
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從技術方面指導和支持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
6.組織編制本工地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9.參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10.參加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峻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
施。
第二十二條班(組)長職責:
1.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組)人員在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負責組織實施班(組)安全施工治理目標。
3.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
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4.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
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5.認真進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講話(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6.經常檢查(每天許多于一次)施工場所的安全情形,確保本班(組)人員
在施工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同意安全交底并
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9.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對危險作
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10.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整理作業場所。
11.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治理方法,做到獎罰嚴明。
12.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緣故,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
工作。
第二十三條班(組)技術員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技術工作。
2.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
規定和措施。
3.負責一樣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以及交
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形。
4.協助班(組)長進行本班(組)施工場所的安全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
全施工條件的檢查。
5.參加本班(組)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職工傷亡事故
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工人安全施工責任: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行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規程和措施,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愛護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
前進行檢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4.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同意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確保不損害自己,不損害他人,
不被他人損害。下班前及時清理整頓現場。
6.施工中發覺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
亂動。
7.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關心新工人提
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8.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
告。
有權禁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軀體健康的行為,
有權提出批判、檢舉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與指導。
10.發生人身事故時應趕忙搶救傷者,愛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
時必須如實反映情形;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施工、技術治理部門職責(指電建公司、分公司、工程處,
下同):
1.在組織、治理施工及進行施工調度的同時,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負
責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
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的規劃、治理及驗評工作。
4.在施工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有關安全技術措施打算項目的審查。負責進行安全技術及安全設施的
研制開發工作。
6.參加有關安全施工方面的標準、規范、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7.在推廣和采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應組織制訂安全操作
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對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擴建、改建、挖潛及革新項目,必須按國家有
關勞動愛護、工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
時〃。
第二十六條打算、預算治理部門職責:
1.在進行施工打算、預算定額治理的同時,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負責
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在編制年度施工打算時,應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并做到與施工打
算同時下達,同等考核。應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經費的開支,并做到專款專
用。
3.在編制、安排施工打算及工程施工綜合進度時,應依照工程施工和季節性
施工特點以及均衡循序作業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穩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實行施工任務單時,施工任務單無安全措施或未經安全監察部
門審查簽字,不得簽發,項目完工未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不得結算。
5.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
確要
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約。
6.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其安全資質。不合格者,
嚴禁錄用。
7.關于錄用的分包單位,必須預留其施工治理費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安全
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8.在檢查、總結施工打算完成情形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施工情形。
第二十七條施工機械治理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治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
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治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工的安全技術教
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3.負責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和作業過
程中的監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
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4.參與安全技術措施打算中施工機械項目的審查,并負責項目完成后的檢
查、驗收工作。
5.貫徹落實安全獎懲方法。組織制定施工機械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
并督促執行。
6.定期進行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7.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人事、勞資部門職責:
1.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工人勞動條件,負責解決勞動愛護制度和職工保健
中存在的問題。
2.負責組織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分公司、工
程處)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3.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軀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
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4.負責安排調換工種職工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獎懲方法,確保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職工晉級、評獎時,應把安全施工情形作為考評重要內容之一。
7.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治理的規定。在簽訂打算外用工合同時,應
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8.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保衛部門職責:
L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組織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責任制及治理實施細則。負責做好本單位和現場防
火防爆安全監督、治理工作。
2.負責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愛護治理,確保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3.負責劇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治理與監督。
4.認真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利用各種形式開展防火、防爆
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專業消防人員和義務消防人員的訓練;建立健全防火安全
網絡;明確現場消防緊急聯絡體制。
5.負責對爆破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領退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爆破工的培訓、取證工作。
6.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
7.負責組織節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
問題。
8.組織制定防火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上
報工作。
第三十條材料、設備供應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治理的有關規定,并
負責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2.負責現場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應、保管工作,并確保采購的物品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
3.負責安全技術措施打算所需物資和安全防護器材的采購供應工作,并確保
采購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組織倉庫治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
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治理工作。
5.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財務部門職責:
1.確保勞動愛護專項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和勞動
愛護用品購置打算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2.負責建立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及時承付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用款
打算。
第三十二條教育培訓部門職責:
1.應將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技術培訓打算,并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
時,同時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試。
第三十三條醫務部門職責:
1.負責新入廠人員的體檢和職工的定期體檢以及高處作業人員的體檢。對有
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2.及時做好工傷人員的搶救和醫護,并負責組織鑒定傷情。
3.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負責對工傷致殘人員提出鑒定性意見。
4.負責宣傳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并協助工地設置急救設備。
5.負責夏季防暑降溫藥物的供應。
第三十四條勞動愛護用品采購、發放部門職責:
1.確保勞動愛護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產品,嚴禁采購入庫。
2.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定期對勞動愛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
第三章安全監察機構及職責
第三十五條健全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強化安監工作:
1.電力公司必須設專人(不得少于3人)或專門機構負責治理基建安全工作。
2.電力建設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處)必須分別設置專職的安監機構。
3.工地必須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
4.治理性電力建設公司安監機構人員不得少于5人。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安
監機構人員,應按公司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設專
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治理。公司安監機構的人員中應有半數以上為工程技術
人員。
5.分公司(工程處)安監機構的人員,應按現場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
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設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治理。安監人員中應有一定
比例的工程技術人員。
6.各級安監機構在人員配備上,應充分兼顧土建、熱機、電氣、起重、送電、
變電等專業安全治理的需要。
7.專職安監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經歷,具有較高的業務治理素
養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認真,作風正派,忠于職守。
8.專職安監人員應按國家及部有關規定,評定工程系列技術職稱(含工人技
師)。
9.安監人員屬生產人員。專職安監人員應享受基建、施工技術治理部門人員
的同等待遇。工地專職安全員應享受工地班長以上的待遇。
10.專職安監人員應經隸屬上級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安監機構
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先征得上級安監部門的同意。
n.安監機構應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備和必備的監察工具。如安監車輛、
照像、錄像、攝像、、通信、錄音、運算機、有毒有害氣體測試、風力測定
等設備及工具。
第三十六條電力公司安監機構(基建)及其人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訂電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打算,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3.按部關于安全治理標準化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要求,監督檢查施工企業安
全治理工作及現場安全施工狀況,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4.負責對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考核、評比和獎懲。
5.監督、檢查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的安技措施補助費的及時提取、合理分配
與正確使用。
6.協助領導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對發覺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
7.協助電力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治理專
業會議;總結、交流、布置安全施工治理工作。
8.負責組織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
9.參加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審查。
10.參加施工企業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電力公司基建施工
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n.建立健全安全治理臺帳(見附錄D),實行微機治理。
第三十七條電建公司安監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訂公司安全施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經審定后監督執行。
3.制訂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打算,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4.監督、檢查分公司(工程處)安全施工治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打算執行
情形。
5.督促分公司(工程處)按時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并監督、檢查實
施情形。
6.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
7.協助公司經理組織召開公司安全工作會議;負責組織召開安全治理專業會
議。
8.參加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和重大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
9.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施工情形,協助解決問題。
有權禁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遇有專門緊急的不安全情形時,
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10.協助公司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覺
的問題。
11.組織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施工競賽活
動。
12.負責組織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13.制訂安全獎懲方法,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
14.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重大施工機械、火災、交通
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5.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愛護工作。
16.對公司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歸口治理。
第三十八條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
定,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訂分公司(工程處)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打算,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3.匯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經批準后督促實施。
4.組織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治理規
定的
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教育。
5.協助分公司經理(工程處主任)組織召開分公司(工程處)安全工作會議。
總
結和推廣安全施工體會。
6.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及時檢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和諧解決存在
的問題。
7.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
性作業以及專門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
行。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
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9.深入施工現場把握安全施工動態,協助解決問題。
有權禁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對嚴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
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趕忙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10.協助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
定時刻、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n.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職員作例會。監督、檢查工地和
有關部門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12.組織編制專門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打算。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
職業保健、防暑降溫順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以及定期試驗、鑒定
工作。負責審批勞保制度規定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專門勞動防護用品。
13.貫徹落實安全獎懲方法。負責制訂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嚴
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
14.負責審查工程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臨時工的安
全治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規定的實施。
15.制訂和實施安監人員業務培訓打算。對工地專職安全員和班(組)兼職
安全員人選提出調整意見,并負責組織培訓。
16.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重大施工機械、火災、交通
事故的調查分析。
17.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8.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愛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工地專職安全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治理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
工作的指示與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的領導下,做好
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治理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本工地施工場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形,對查出的事
故隱患,應趕忙督促班(組)整改。
3.有權禁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對違章者進行經濟處罰;對嚴峻危及
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趕忙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4.參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
現場檢查開工安全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措施的執行。送變電公司的工地(工區)
專職安全員應同時參與審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協助工地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班前
安全講話(站班會);督促班(組)加強安全建設。
6.參加工地安全會議和生產調度會,協助工地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
作。
7.參加工地安全大檢查,對發覺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8.參加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參加安全職員作例
會。
9.督促并協助工地有關人員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
驗、鑒定工作。
10.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n.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體會,提出對安全施工優秀班(組)和個人的獎勵
意見。
12.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3.按“三不放過”原則,協助工地領導組織輕傷事故、記錄事故中嚴峻未
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貫徹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
全施工治理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2.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3.協助班(組)長組織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權禁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送變電公司的班(組)兼職安全員應協助班(組)長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
4.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施工情形;檢查和督促本班(組)人員做好安全施工
措施及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協助班(組)長開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工作。
6.協助班(組)長建立安全治理臺帳,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好有關安全
資料。
7.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積極搶救傷員,愛護事故現場。
8.參加本班(組)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施工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參加每年年初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
的安全教育與考試。對新聘任的施工企業各級領導必須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與考
試。
第四十二條施工企業每年應組織一次有本單位施工技術人員、治理人員、
專職安監人員和施工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應由經
理或主管施工副經理、總工程師負責,教育部門主辦,安監部門配合。
第四十三條施工企業應建立勞動愛護教育室。應運用各種形式,廣泛開
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十四條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工
作規程、安全施工治理規定及本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并
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五條對新入廠的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人員
及參加勞動的學生等)必須進行時刻許多于三天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
后方可分配工作。
1.三級安全教育的要緊內容:
⑴公司級(分公司、工程處):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
規;電力工業部有關電力建設的規程、規定;本企業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
本企業安全施工情形、施工特點,要緊危險及要害部位;一樣安全施工防護知
識和電氣、起重及機械方面安全知識;本企業傷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級:本工地施工特點、性質和安全施工概況;要緊工種及作業中的
專業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區域內要緊危險作業場所、特種作業場所及有毒有
害作業場所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3)班(組)級:本班(組)安全施工概況、工作性質及施工范疇;本崗位
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器具的性能,防護裝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組)施
工環境、事故多發場所及危險場所;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安
全注意事項;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電施工招用的當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疇、安
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監護制度,并做好安全監
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對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爆壓、專門高處作
業的人員和架子工、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機械操作工以及接觸易燃、易爆、
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規
程的學習,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對上述人員應定
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
作。
第四十七條施工中采納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具,工人調換工種等,
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必要的實際操作訓練,
經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八條對嚴峻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人員,應由安監部門組織重新進
行安全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和安全
第四十九條安全技術措施打算:
1.施工企業在編制年度施工、技術打算的同時,必須按照國家和部有關規
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打算。
2.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編制的范疇,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的
項目總名稱表》和本規定附錄F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
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工業衛生技術措施和輔助
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科研試驗所需器材、設備、書刊、聲像帶
等。
3.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國家現行規定和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
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辦理,由安
監部門把握,專款專用。所需設備、材料,應列入企業物資、技術供應打算,
優先安排供應。
4.安全技術措施打算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后,應與施工打算同等下達,同等
考核。各有關工地、部門,必須在所管轄的施工、業務范疇內對安全技術措施
打算項目的按期完成負責。
第五十條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
底,嚴禁布置施工。
2.一樣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地專責工程師審查批準,由班(組)
技術員交底后執行。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專門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
工項目(見附錄A)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
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專門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見
附錄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須經施工技術和安監等部門審查,并辦理
安全施工作業票,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施工的要緊危險
點,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排
除危險;
(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
技術措施上加以操縱;
⑶針對所采納的有害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險的專門材料的使用特點,
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
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操縱,排除危險。
6.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
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換。
7.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換措施的行為,一
經檢查發覺,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峻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報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進
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查:
1.電力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省際間的互查。
2.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每年許多于兩次。
3.施工企業(公司)、建設單位每季度一次。送變電工程的建設單位可會同
施工企業共同組織檢查。
4.分公司(工程處)每季度至少一次。
5.工地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
6.檢查包括:一樣性檢查,時期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
查能夠結合進行,也能夠分別進行。
第五十二條電力公司和電建公司、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應使用“安
全施工治理工作檢查表”和“安全施工專業檢查表”,并予以評分。電力公司組
織的安全檢查,其總結評判報告應及時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和諧司。
第五十三條定期安全檢查,負責組織的單位行政領導應親自主持和參加,
并邀請同級工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安全檢查的要緊內容:
1.查領導一一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否把安
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付諸實施;是否做到“五同時”,以及各級安全施
工責任制的落實情形。
2.查治理一一查各項安全治理制度和帳表冊卡的建立及執行情形(名稱見附
錄C、D、E);查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治理效能;查安全網絡的組織
和活動情形;查工地和班(組)安全治理工作。
3.查隱患——查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查違章違紀;查安全設施及安全
標志的設置;查文明施工情形。
4.查事故處理一一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過”;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
查、處理、統計和上報。
第五十五條實行工序作業安全檢查標準化,加強日常性安全檢查。班(組)
必須嚴格做好作業環境、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的自檢、互檢和交接班的檢查。
第五十六條對安全檢查中發覺的重大問題,應填寫“安全施工問題通知
書”分送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對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現場全局的問題,應同時抄
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應由存在事故隱患單位的領導負責接
收和組織整改。對因故不能趕忙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打算
報上級備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檢查、銷案
制度及治理臺帳。
第七章安全工作例行會議
第五十八條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工作例
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九條電力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本地
區、本省電力建設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十條電力建設局(總公司)、治理性電力建設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
安全工作會議,討論貫徹上級關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單位年度安全施工
目標打算和安全技術措施打算;解決本單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業衛生問題;
開展總結評比、表彰先進活動。
第六十一條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及分公司、工程處和建設單位應每季度
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和諧、解決安全施工和工業衛生的具體問題;
檢查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打算和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實施情形;提出下一時期的
安全工作要求。
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及分公司、工程處在定期召開的生產調度會上,應按照
“五同時”的原則,同時討論研究安全施工問題;安全施工措施應與施工打算
同時貫徹落實。
第六十二條工地應每月召開一次有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員和班(組)
長參加的安全會議,檢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項目和各工種、工序作業的安全
情形,提出改進措施;布置、指導班(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條火電施工現場的安監部門應每周召開一次有各工地專職安全
員參加的安全專業會議,及時了解和把握安全施工動態,解決存在的問題;總
結、布置日常性安全治理工作。
送變電施工現場的安監部門應每月召開一次有專、兼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專
業會議。
第六十四條各級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應由各級行政正職組織和主持,
并邀請同級工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五條安全工作會議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
第八章分包單位與臨時工的安全治理
第六十六條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對承建項目或自營項目的分包單位(含
包工隊,下同)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分包單位的安全施
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六十七條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宜與分包單位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系,
以利于加強安全治理。
第六十八條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由本單位安監部
門嚴格審
查其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錄用。
第六十九條安全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
不得自
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不辦。關于治理紛亂或上年度發生
過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單位,不得連續使用。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用分包隊伍。對不符合
安全資質的隊伍,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
第七十條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通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
錄;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養(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
員取證情形;
5.安全施工治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
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單位必須有專職的安全治理機構);
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7.安全施工治理制度及方法。
第七十一條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或
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童工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
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第七十二條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
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
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須
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手續審查合格后,發包單位應
給分包單位職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
禁轉借他人。
第七十四條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
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
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
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七十五條分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法令、法規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治理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治理規定,服從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
治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工作。
第七十六條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
安全施工負全責。分包單位的專職安全員應佩戴明顯標志。分包單位按工作需
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劃分的班(組),其班(組)名單應報安監部門備案。班(組)
長即是班(組)兼職安全員。
第七十七條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應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
檢查活
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
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第七十八條對專門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單位施工技術部門
應監督分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施工時派員監
督。
第七十九條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
的安全施工責任。凡由分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
經濟缺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
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八十條對分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治理方法。由發包單位
預扣分包單位施工治理費的30%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
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o
第八十一條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用具。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對安全工作有突出奉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
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幸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
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治理或嚴峻違章作業、野蠻
施工、治理紛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必須趕忙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
重新錄用。
第八十三條必須嚴格操縱分包單位的施工范疇。下列項目不得由分包單
位單獨承建:
火電建設的熱控,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
水塔,煙囪,升壓站等。
送電工程的桿塔組立,放緊線,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要緊設備安裝、調試
等。
第八十四條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承建的項目只能實行到“二包”,嚴禁
分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八十五條施工企業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臨時工,但必須符
合下列要求:
1.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2.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
3.分到施工班組,有正式職工帶領工作,并納入本企業職工范疇進行安全治
理。
第九章班(組)安全建設與治理
第八十六條班(組)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
方針,努力排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作業,在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
織施工。
第八十七條班(組)安全施工應有明確的治理目標,逐步實現制度化、
規范化、標準化。減少記錄事故,杜絕輕傷事故,努力實現各類災難事故為零
的目標。
第八十八條班(組)應建立健全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制度。
做到安
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職責。
第八十九條班(組)應開展經常性、多樣化的安全學習、宣傳教育和
崗位練兵活動,使職工熟練地把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術及安全作業標準,不
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愛護能力。
第九十條班(組)應組織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做到有內容、
有目的、有記錄。每天應堅持進行班前列隊安全講話(站班會),做到“三查”
(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三交”(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班
后應開好安全小結會。
第九十一條班(組)長每周應會同技術員、兼職安全員按“工序安全檢
查表”或“專業安全檢查表”的內容,對施工作業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解
決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第九十二條班(組)應做到凡是施工項目,必須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
施(設施),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后再開工。
第九十三條班(組)使用的機具和工器具,應按規定周期檢查、保修,
并有專人建帳建卡,掛牌(治理人、安全操作規程)治理。工器具的擺放應做
到整潔有序。
第九十四條班(組)對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周期
試驗鑒定。個人防護用品應做到使用標準化。
第九十五條班(組)應做到文明施工。現場進設備、材料應有打算地加
以操縱并堆放整齊。施工場所每天應整理整頓,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九十六條班(組)工作間應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擺放整潔有序。工作
間內外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九十七條班(組)對每個職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紀情形應認真考核,
運用經濟手段治理,做到有獎有罰,獎罰嚴明,樹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紀風氣。
第九十八條班(組)發生各類事故(包括記錄事故),應及時報告、分析、
登記吸取教訓,改進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條班(組)應結合施工特點和實際需要,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
全治理方法和安全技術新成果,提高班(組)安全治理水平。
第一百條班(組)安全治理的各項工作,應認真做好記錄。安全資料應
妥善儲存,做到有據可查,便于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
第十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施工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及急性中毒
事故和建設單位管轄的電力建設工程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含急
性中毒),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
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
第一百零二條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已發生的威逼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損害的未遂事故。
(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峻威逼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損害
的嚴峻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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