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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08年法律碩士研究生入學聯考刑法學答案凱程教育搜集整理刑法學一、單項選擇題1.C【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七條第2款: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知識點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如2004年單選題1、下列行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是(B)。A、走私毒品B、販賣毒品C、決水D、拐賣婦女、兒童。2.B【解析】修正的犯罪構成。該知識點重點,2006年單選題3曾經涉及到,而且比該題難度要大。如:2006年單選題3、甲教唆乙在某學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強”一包,造成數十人中毒死亡的結果。法院認定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甲的行為具備(D):A、標準的犯罪構成B、復雜的犯罪構成C、基本的犯罪構成D、修正的犯罪構成。3.D【解析】不作為行為。該知識點為重點,2005年單選題3曾經涉及到,難度比該題大很多,還涉及純正不純正的判斷。如:2005年單選題3、甲因為重男輕女,將妻子剛生下才3天的女嬰包裹好放在醫院門口,躲在一邊觀察。見有群眾圍觀、議論,便放心離開。第二天一早,甲又到醫院門口察看,見女嬰還在,但女嬰卻因晚間氣溫過低被凍死。法官據此判決甲構成遺棄罪。甲的行為屬于(C)。A、純正的作為犯B、不純正的作為犯C、純正的不作為犯D、不純正的不作為犯4.B【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八條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5.C【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二十一條第3款: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小結,單單從以上5道選擇題來看,選擇題或以法條直接出題,或以以往的題為基礎出題,但總的來看,難度有所降低。6.B【解析】犯意表示和犯罪預備的區別。該知識點必考知識點,而且是2005年原題。如:2005年單選題7、下列哪一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B)。A、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B、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C、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D、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律進行跟蹤調查7.A該題難度為O8.B【解析】間接故意。該知識點為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如2002年單選題6和2005年單選題9選項A。請注意以下內容摘自《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關于間接故意的解釋:間接故意在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情況表現出來:(1)是行為人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2)是行為人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生,如2002年單選題6;(3)是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后果放任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2005年單選題9選項A。----看明白了嗎?該題2008年單選題8正好將(1)的例子補充完整。9.D【解析】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該題是2004年單選題5的翻版。如:2004年單選題5.下列選項中,錯誤的說法是(A)A.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實現了預期的目的B.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著手實行犯罪C.只有在造成法定損害結果時,才處罰過失行為D.未完成罪僅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過程中10.D【解析】犯罪未遂。該知識點為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如2003年多選題27。犯罪未遂的原因包含三種:自身原因、客觀原因或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該題與2003年多選題27題D選項一樣,都是行為人主觀認識原因。如:2003年多選題27、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的是(CD)。A、張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殺人,走到半路因身體不適而返回B、甲欲前往乙處行竊,甲不知乙已將保險箱中的錢款存入了銀行。甲在撬竊保險箱過程中因良心發現罷手C、丙欲殺丁,連擊數槍而未擊中,因子彈用光,只得悻悻回家――客觀原因D、王五正在趙六家行竊,忽聞屋外有人經過,便慌忙逃離――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小結,刑法選擇題難度已經大大下降,大家可以看到,根據老妖精所引的以往試題,2008年真題的難度遠遠比不上。11.B【解析】共同犯罪的形式。該知識點重點,2004年曾經考過,而且以多選形式考察,難度比該題大。如:2004年多選題21、甲唆使乙殺丙,乙將丙殺死。甲和乙屬于(BD)。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簡單共犯D、復雜共犯12.C【解析】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罪有出賣之目的。該題不難。2003年考過,2008年再次涉及。考察2次。13.A【解析】直接考察牽連犯的定義。我們看一下2005年一道題,如:2005年單選題10、甲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用于實施詐騙活動,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這種情形屬于罪數論中的(A)。A、牽連犯B、想象競合犯C、繼續犯D、連續犯可以看出,2008年該題難度跟2005年相比,簡直不值得一提。而且這兩道題出題位置都差不多,這么看來難度還是降低了。14.C【解析】時效,年年必考,03-08每年一道選擇題,直接考察法條。15.B【解析】敘明罪狀。一般是法條分析里才讓說明是什么罪狀。第一回直接出選擇題形式考察該知識點。該知識點也是個必須掌握的重點。16.A【解析】間諜罪。非重點罪名,頭一回考察該知識點。17.D【解析】交通肇事罪。實質上是考察刑法總則理論問題,而不是考察刑法分則的法條。說點別的,其實該題改為:甲感到很緊張,遂買一回小布人拿針扎或者買本死亡筆記寫上乙的姓名,則更為合理。去到寺廟里祈禱別人早點死去,不是甲腦子進水了,就是出題老師腦子進水了。無產階級者不信鬼神呀~~~18.A【解析】故意殺人罪。C選項可能有人會選,判斷標準是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請區別2005年單選題9的D選項。2005年單選題9、下列行為中,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是(B)。A、甲在與錢某爭吵中,突然抽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錢某刺一刀后揚長而去,致其重傷B、乙在非法拘禁孫某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孫某死亡C、丙在綁架李某、向李某家屬勒索財物過程中,殺害李某D、丁對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燒毀該建筑物,并且燒死二人19.A【解析】盜竊罪。該題難度大一些,肯定有不少人選擇C。該知識點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只要注意了《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所列的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盜竊罪⑴秘密竊取,主觀認為是秘密即可,就可以做對該題。20.C【解析】貪污罪。該題為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還曾經在2004年出過案例題考察。以下引自《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中關于貪污罪的說明: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定貪污罪。----單選題總結,大家可以從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年單選題難度降低了不少,但大家別高興的太早2009年刑法題難度肯定會比2008年提升不少。二、多項選擇題21.AB【解析】以下引自《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刑法的解釋要注意按效力可分三種: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其中立法解釋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解釋的權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學理解釋無法律效力,只具參考價值。該知識點2008年第一次考察,為非重點。22.ABCD【解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以往必考的知識點。該題A選項可能有很多人猶豫,但其實免費的《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精編版》中直接用黑體字標明:31、共同犯罪的概念(必考,注意看法條25-29條和共同犯罪構成特征中舉的幾個例子,另外共同犯罪的認定是06指南中新增加的內容,理解只要共同犯罪中有一人過失犯罪,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23.AB【解析】緩刑。C錯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D錯在不包含管制。題目不難。24.AB【解析】單位主體犯罪,該題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涉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C、D選項不是正確答案。你說你不知道該司法解釋?請看2006年多選題22中的D選項。該題已經考過了,而且《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重點提醒過要注意了啊!如:2006年多選題22、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ABD):A、甲盜走鐵路上鋼軌10米,因鐵路巡道員發現鋼軌被盜,采取緊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車顛覆事故的發生。對甲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既遂適用法律B、乙為一15周歲的未成年人,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后,因勒索財物未成而殺害被綁架人,應當追究乙的刑事責任C、丙是某國有倉庫保管員,利用職務之便,盜竊其保管的物資價值2萬元。后聽說單位要來盤點物資,擔心事發,遂將所盜物資送回倉庫,丙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D、丁設立一家公司,專門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謀取非法利益。對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當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此外想說點老妖精的心里話:沒錯,老妖精確實只是人大法碩畢業,沒有再往上再讀個法學博士什么的。這一方面跟老妖精自身計劃的發展道路有關,畢竟不想出來當老師什么的,另一方面也跟現在批量盛產法學博士有關,東西多了就不值錢。或許法學理論功底真沒有那么深厚,但不妨礙老妖精對法碩聯考重點、難點進行很好的把握,并形成自己獨到的見解。這些大家從以上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從2000年開始到2008年,不知道有多少人參考老妖精的資料而考上自己理想的學校,老妖精真的很欣慰,但也很無奈和納悶,為什么還有些人對老妖精不屑一顧。8年輔導實務經驗了啊,還被科教園、萬國請去講過課,還要怎么樣?說實話,我真的也想對這些人不屑一顧,但沒辦法,資料一貼出來網絡上就傳的到處都是。真心希望對我個人不屑一顧的人,對我寫的東西也不屑一顧吧!如果一邊罵著老妖精,一邊還用著他的資料,看到這里是不是該臉紅一下了?也沒錯,指南和分析是基礎,但要看怎么看和誰看了!為什么那么多人都看這同一本分析,卻每年只是很小一部分人考上?別說老妖矯情,只是怕有些人不明白。老妖畢竟不是圣人,沒那么大肚量。~~~繼續分析08年真題。25.ABD【解析】挪用公款罪。關于C選項,見《全國人大會常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注意(三)必須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條件才行。----多選題總結,大家可以從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年多選題難度也不高,除25題以外,其他四道題都以前都有真題涉及到。三、簡答題26.【答案】(1)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預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過刑罰的適用與執行,把絕大多數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2)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即用刑罰的威力震懾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轍,從而預防犯罪的發生。(3)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對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適用刑罰,都包含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法律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既要考慮特殊預防的需要,又要考慮一般預防的需要,使判決符合這兩方面的要求,絕不能強調一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解析】該知識點為非重點知識點,以往從來沒有涉及到。第一次考出,主要目的是拉開分數,但該替理論性不是很強,所以一般人都能答出一些。但要答全,需要事先準備過。注意啊,這可是開了個一個不好的先河,說明刑法出題已經有些反押題的特征了。27.【答案】(1)侵犯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后者是婦女的人格尊嚴。(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猥褻,是指除軒滛以外的,以滿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傷風化的淫穢行為;侮辱,是指公然貶低婦女人格、損害婦女形象的行為。(3)主體方面。前者是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通常情況下是男子,但婦女可以成為強軒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通常情況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婦女單獨構成。(4)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解析】有原型題,2002年多選題25題曾經涉及到,如2002年多選題25、強奸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區別是(ABCD)。A、主體不同B、客體不同C、犯罪客觀方面不同D、目的不同。該題簡單,肯定是從這四個方面比較,強奸罪是必考罪名,一般考生都能掌握。難度不大!----簡答題總結,大家可以從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年單選題難度也不高,總則一道,分則一道。分則考的還是重點罪名,但總則考的是非重點知識點,要引起注意。四、辨析題28.【答案】(1)我國現行刑法分則沒有規定見危不救罪,但這并不意味著見危不救行為不構成犯罪。(2)不作為構成犯罪,除需具備一般犯罪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作為義務;②行為人能夠履行該特定義務;③行為人不履行該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3)見危不救行為屬于不作為,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為義務。這種救助義務,可以來源于以下四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規定;②行為人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③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④行為人自己先前行為具有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的危險,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4)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為追究見危不救行為刑事責任的依據,比如遺棄罪。【解析】請參考一題,此題為《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模擬題10套》第8套單選題4、下列甲乙丙丁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的危害行為的是(C)A、甲與王某素有仇隙。一日,甲對王某的朋友江某說:“終有一天,我非殺死王某不可!”B、乙女下夜班時,路遇歹徒持刀搶劫。搏斗過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將歹徒刺死。原來,乙女為防止壞人襲擊,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刀C、丙受雇為親戚照顧小孩。一次帶小孩出去游玩時,丙不負責任,見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傷D、博物館保安丁在與入室搶劫的兩名歹徒搏斗時,被歹徒按倒在某貴重文物上,將該文物壓碎。該題實質上是考的不作為。以下內容引自《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不作為是個重點,2000年、2002年多有涉及,但此后只有2007年有一道選擇題涉及,卻不能因此說該知識點不重要,還應花適當力氣復習。五、法條分析題29.【答案】(1)條文中“其他方法”是指為了當場占有財物,而采用的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處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喪失反抗能力)的狀態的方法。(2)條文中“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3)條文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僅包括使用暴力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也包括為劫取他人財物而當場故意重傷他人或者當場故意殺死他人。(4)“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因此“持槍搶劫”不應當包括“持假槍搶劫”的情形。【解析】搶劫罪,必考罪名,但問題出在,該題涉及司法解釋。《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加強版》一再強調:――需要看《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6條:入室搶劫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生活的漁船等。此外《老妖精法碩指南2008模擬題10套》第二套第29題法條分析題直接出了該題:29、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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