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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加強對建設

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

設部令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

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地基基礎工程、

主體結構工程現場、建筑幕墻工程、鋼結構工程、市政工程、城

市道路橋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節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

裝飾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等項目的檢測。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工程質量

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

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轄市、省直管縣住房城鄉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申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

受理上報。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

構從事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見附件1)分為專

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

附件2。

檢測機構可以申請單項或多項專項檢測資質。初次申請檢測

機構資質的,只能申請最低資質等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的質

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應當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對其

真實性聲明的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

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合格證明、身

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七)實驗室平面布置圖。房屋房產證或房屋租賃書等能證

明其房屋使用權的證明,租賃協議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在省工程建設信息網

()下載。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及資

質審批有關規定受理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

資質標準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對不

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不予審批,并依法告知申請人。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與審查等

書面材料應保存3年。

第七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

范圍(見附件3),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

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90日前申請辦

理延期手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檢測機構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的,原資質證書無效。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

效期屆滿時,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不再審查,資質

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資質證書

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

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

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中確認其存在的問題

沒有進行整改的;

(七)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第九條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

標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

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

的資質證書,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

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

手續,辦理變更手續時需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

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

當簽訂書面合同,同一單位工程的同類檢測項目不得委托兩個或

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

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

4

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

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

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

責。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

告。檢測報告須經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經檢測機構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審查確認后轉交施工單位

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

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

測機構。檢測人員上崗前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接受相關

的檢測技術培訓。檢測人員培訓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的指導下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聘用的退休人員應該是工程類或相近專業的技術人

員,比例不得超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0%,年齡在65歲以下且

只能受聘于一個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獲得多項培訓合格

證書的可以在同一機構內從事3個(含3個)以下相近專項業務

的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在工程開工

前,應簽訂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

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檢測項目部分或者

全部轉包給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

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檢測機構進行該項目

參數檢測業務的,不屬于轉包。

在本省取得專項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跨市從事檢測業務,應

按所檢測的工程項目,到工程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告知程序。

見證取樣類檢測機構不得跨地區承擔檢測業務。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

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

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

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要及時報告工

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

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

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

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

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

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

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

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省住房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

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

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法作出相

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住房城鄉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

位及檢測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的相關罰則

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

8

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設工程質

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建建〔〕號)、《省市政公用工程質量檢

測機構城市橋梁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試行)》(建〔〕號)、《省

建筑節能檢測管理辦法(試行)》(建建〔〕號)、《省民用建筑

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考核標準(試行)》(建建〔〕號)、

《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建〔〕號)

同時廢止。此前頒發的有關文件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

為準。

附件: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范圍

附件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一、見證取樣檢測

二'專項檢測

(一)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二)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

(四)建筑節能檢測

(五)城市橋梁檢測

(六)市政道路工程檢測

(七)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八)鋼結構工程檢測

(九)建筑智能化檢測

附件2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級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項凈資產不少于200萬。

2.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檢測項目(參數)應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

3.人員要求:

⑴具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相關檢測技術培訓

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中級

(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得少于6人;工程系列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

人。

10

⑵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系列高級職稱,且有3年以上建材檢測工作

經歷;報告審核人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且有3年以上

建材檢測工作經歷。

4.檢測場所要求:

⑴檢測場所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m2o

⑵檢測場所環境條件必須滿足相關檢測標準、規范的要求。

5.檢測儀器設備的配置和精度必須滿足相關檢測標準、規范的要求。

6.申請見證取樣一級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必須能夠檢測下列項目及參

數(附表1-1),并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的性能、精度及量程應

符合相應標準規范的要求(附表1-2)。

7.檢測機構申報一級見證取樣檢測資質,須取得二級見證取樣檢測資

質三年以上,資質有效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業績不少于150萬m2。

附表1-1

一級見證取樣檢測項目及參數

檢測產品/檢測項目/參數

序號檢測依據的標準(方法)編號

類另U序號名稱

1密度水泥密度測定方法GB/T208-2014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

2細度

GB/T1345-2005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一水泥3比表面積

GB/T8074-2008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

4標準稠度用水量

方法GB/T1346-2011

5凝結時間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

方法GB/T1346-2011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

6安定性

方法GB/T1346-201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

7強度GB/T17671-1999

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8膠砂流動度

GB/T2419-200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9篩分析/顆粒級配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0表觀密度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1堆積密度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2緊密密度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建設用砂13含水率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4含泥量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5石粉含量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6泥塊含量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7人工砂壓碎值指標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8篩分析/顆粒級配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19表觀密度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0堆積密度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1緊密密度

建設用卵石、52-2006

碎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2含水率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3含泥量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4泥塊含量

52-2006

針狀和片狀顆粒的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5

總含量52-2006

1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26壓碎值指標

52-2006

坍落度/坍落度lh經

27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時變化量

28減水率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29泌水率比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凝結時間/凝結時間

30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之差

含氣量/含氣量lh經

31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時變化量

四外加劑

抗壓強度/抗壓強度

32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33收縮率比混凝土外加劑GB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GB"

34含固量

8077-2012

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GB"

35含水率

8077-2012

36限制膨脹率混凝土膨脹劑GB23439-200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37細度

GB/T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38需水量比

GB/T1596-2005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GB/T176-200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39燒失量GB/T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18046-2008

五摻合料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2005

40含水量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

18046-200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2005

41活性指數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AT

18046-200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42流動度比

18046-2008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43斷后伸長率

GB/T228.1-2010

六鋼筋最大力總延伸率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44最大力下總伸長率

GB/T228.1-2010

(產品標準)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45屈服強度

GB/T228.1-2010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46抗拉強度

GB/T228.1-2010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

47彎曲性能

GB/T232-2010

金屬材料線材反復彎曲試驗方法GB/T

48反復彎曲

238-201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2010年版)

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GB

49重量偏差

1499.1-2008

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

1499.2-2007

鋼筋焊接接頭試驗方法標準

50抗拉強度

JGJ/T27-2014

七鋼筋焊接

鋼筋焊接接頭試驗方法標準

51彎曲

JGJ/T27-2014

52抗拉強度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2010

鋼筋機械連

53殘余變形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201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

54配合比

JGJ55-2011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5拌合物稠度

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6拌合物凝結時間

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7拌合物表觀密度

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九普通混凝土58拌合物含氣量

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9抗壓強度

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60抗折強度

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

61抗水滲透性能

準GB/T50082-2009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

62抗凍性能

準GB/T50082-2009

14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

63收縮率

準GB/T50082-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64配合比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65稠度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66保水性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67表觀密度

70-2009

十普通砂漿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68凝結時間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

69立方體抗壓強度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

70拉伸粘結強度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

71抗凍性能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

72收縮率

70-2009

73尺寸砌墻成試驗方法GB/T2542-2012

74外觀質量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75體積密度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76抗壓強度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77抗折強度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78石灰爆裂砌墻成試驗方法GB/T2542-2012

十一磚

79吸水率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80抗風化性能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81含水率

GB/T4111-2013

砌墻磚試驗方法GB/T2542-2012

82凍融/抗凍性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GB/T4111-2013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GB/T4111-2013

83尺寸偏差

蒸壓加氣混凝土混凝土砌塊

十二砌塊GB/T11968-2008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84外觀質量GB/T4111-2013

蒸壓加氣混凝土混凝土砌塊

GB/T11968-2008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塊體密度/干體積密GB/T4111-2013

85

度蒸壓加氣混凝土性能試驗方法

GB/T11969-2008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GB/T4111-2013

86含水率

蒸壓加氣混凝土性能試驗方法

GB/T11969-2008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GB/T4111-2013

87吸水率

蒸壓加氣混凝土性能試驗方法

GB/T11969-2008

混凝土砌塊和磚試驗方法

GB/T4111-2013

88抗壓強度

蒸壓加氣混凝土性能試驗方法

GB/T11969-2008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10部分:瀝青和高

89不透水性分子防水卷材不透水性

GB/T328.10-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11部分:瀝青防水

90耐熱性卷材耐熱性

GB/T328.H-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8部分:瀝青防水

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8-2007

91最大拉力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9部分:高分子防

水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9-2007

十三防水卷材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8部分:瀝青防水

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8-2007

92最大拉力時延伸率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9部分:高分子防

水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9-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9部分:高分子防

93斷裂延伸率水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9-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14部分:高分子防

94低溫柔性水卷材低溫柔性

GB/T328.14-2007

16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15部分:高分子防

95低溫彎折性水卷材低溫彎折性

GB/T328.15-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26部分:高分子防

96可溶物含量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浸涂材料含量)GB/T

328.26-2007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第26部分:高分子防

97浸涂材料含量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浸涂材料含量)GB/T

32826-2007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98固體含量

GB/T16777-2008

干燥時間(表干時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99

間、實干時間)GB/T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100拉伸性能

GB"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十四防水涂料101斷裂伸長率

GB/T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102不透水性

GB/T16777-2008

低溫柔,性/低溫彎折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103

性GB/T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104耐熱性

GB/T16777-2008

105含水率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十五簡易土工106密度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最大干密度與最優

107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含水率(擊實試驗)

陶瓷磚試驗方法第4部分:斷裂模數和破壞

斷裂模數和破壞強

108強度的測定

GB/T3810.4-2006

陶瓷磚試驗方法第3部分:吸水率、顯氣孔

十六陶瓷磚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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