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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

環境資源法概述第一節環境資源與環境資源問題第二節環境資源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節環境資源法的發展概況第四節環境資源法的體系第五節環境資源法的性質和地位第六節環境資源法的目的和作用第七節環境資源法的適用范圍第一節環境資源與環境資源問題一、環境與自然資源(一)環境的概念和種類1、環境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所稱的環境,是人類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場所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2、環境的種類。(1)以環境的主體不同:人類環境和生物環境。(2)以環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天然環境和人為環境。(3)以環境的范圍大小不同:聚落環境、區域環境、地理環境、地質環境、宇宙環境等。(4)以環境的性質不同:物理環境、化學環境和生物環境等。(二)自然資源1、自然資源的概念。

環境學者認為,自然資源是指一切能為人類提供生存、發展、享受的自然物質與自然條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工環境。2、自然資源的種類。

根據自然資源的形成條件、組合情況、分布規律等地理特征:礦產資源(地殼)、氣候資源(大氣圈)、水資源(水圈)、土地資源(地表)、生物資源(生物圈)五大類。根據自然資源自我再生的性質:可更新資源和不可更新資源。3、自然資源的特點。(1)稀缺性。(2)整體性。(3)地域性。(4)多用性。(5)可變性。(6)社會性。二、環境問題(一)環境問題的概念和種類1、環境問題的概念。

環境問題是指自然界或者人類活動致使環境質量下降或者生態破壞,給社會經濟發展、公眾健康帶來損害的現象。2、環境問題的種類。(1)從環境問題的成因看:可以分為第一類環境問題和第二類環境問題。(2)從表現形式看:分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兩種形態。(3)日本學者宮本憲一以環境問題對人類生活帶來的影響為標準將環境問題分為兩種類型:

一類是與人類的廣義的健康(公共衛生)直接相關的公害;

另一類是使環境質量或舒適性惡化的問題(環境舒適性問題)。(二)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1、前工業社會的環境問題。2、工業社會的環境問題。(三)環境問題的實質1、經濟學的視角。2、政治學、法學的視角。(四)用法律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意義①為排除現已存在與出現的對環境的危害;②為排除或減輕在對環境可能或潛在的危險性;③為經由預防措施的采取來防止對未來環境的危險性。第二節環境資源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環境資源法的概念1、環境資源法的稱謂。環境資源法是從傳統部門法中發展起來的新興法律部門,從它產生開始,人們對它的稱謂就不統一。2、環境資源法的概念。

環境資源法是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環境資源法的特征1、綜合性。2、科技性3、利益共同性。第三節環境資源法的發展概況一、國際環境資源法的發展概況(一)國際環境資源法產生之前的概況1940年以前1940年以后(二)從斯德哥爾摩到里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于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的重要成果為三項不具約束力的文件,即《人類環境宣言》、《行動計劃》、《關于機構和資金安排的決議》。(三)里約會議及之后的發展1、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2、里約會議之后。二、國內環境資源法的發展(一)發展中國家環境資源立法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環境資源立法的發展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即前斯德哥爾摩時期,主要以“重在利用”的自然資源法為特征。第二個時期見證了“重在資源”的立法、反污染法和最后的“重在系統”及統一的法律制度的出現。(二)發達國家環境資源立法的發展1、英國。2、美國。3、德國。4、日本。(三)中國環境資源法發展概況中國環境資源法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1、環境資源法的產生階段。2、環境資境法的艱難發展階段。3、環境資源法的初步完善階段。4、環境資源法的全面發展階段。第四節環境資源法的體系一、環境資源法體系概述

環境資源法體系,是指由一國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所有法律規范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輔相成、有機聯系的規范統一體。二、我國現行環境資源法的體系(一)《憲法》中有關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二)綜合性環境資源基本法(三)環境資源單行法律法規規章1、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規章。2、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律、法規、規章。3、自然災害防治單行法律、法規、規章。(四)環境資源糾紛解決程序的法律、法規、規章(五)環境標準中的環境資源規范(六)地方環境資源法規、規章(七)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資源規范(八)國際公約和條約中的環境資源規范第五節環境資源法的性質和地位一、環境資源法的性質

環境資源法規范從立法目的和法律規范的內容構成等角度看,屬于社會法規范。環境資源法具有社會法的屬性。1、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立法目的。2、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兼而有之。二、環境資源法的地位環境資源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環境資源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獨立性。環境資源法的調整對象是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即保護和利用環境的社會關系,它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2、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方法具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調整方法的使用既包括了傳統法學方法的綜合使用,也包括了環境科學等相關學科方法的使用。第六節環境資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環境資源法的目的(一)環境資源法目的概述

我國環境資源法的目的涵蓋了兩層含義,體現了“動機上的法的目的”和法的價值理念的結合。

從動機上的法的目的來看,我國環境資源法要實現的實際目的是通過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經濟發展。

從法的價值理念的角度看,環境資源法在實現實際立法目標時貫徹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二)環境資源法目的的二元性

縱觀世界各國環境資源法關于目的的規定,可以從理論上把環境資源法的目的分作兩種:一是基礎的直接的目標,即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二是最終的發展目標,即保護人體健康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法律確認“目的二元論”是基于對環境和發展關系的正確認識。我國環境資源法確立了“目的二元論”的合法性。我國環境資源法確立了該法的基本目標是協調人與自然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目標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二、環境資源法的作用1、環境資源法是國家進行環境管理的法律依據,是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和環境資源工作發展的強大力量。2、環境資源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的法律武器。3、環境資源法是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調控手段。4、環境資源法是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促進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倡導良好的環境道德風尚,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法律平臺。5、環境資源法是處理我國與外國的環境關系、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的重要工具。第七節環境資源法的適用范圍一、適地范圍

環境資源法的適地范圍,是環境資源法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力,也稱對地域的適用范圍或者對地域的效力范圍。(一)全國性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二)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的效力及于該地區(三)我國某些環境資源法律具有“域外效力”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和國際交往的增多,為防止域外單位或者個人危害我國環境權益,國家的某些環境資源法律也適用“域外效力”原則,即可在本國領域外發生效力的原則。(四)環境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優先效力(五)國內跨行政區域環境資源法的適用二、適人范圍

環境資源法的適人范圍,是指環境資源法對誰有效力,適用于哪些人,包括對哪些單位和自然人有效。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根據我國《憲法》和環境資源法的規定,我國環境資源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如下:(一)對我國公民的效力環境資源法適用于我國公民和單位,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二)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根據國際慣例和條約,外國代表和依國際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我國法律一般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環境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三、適時范圍

法的適時范圍也稱作法的時間效力范圍,指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一)環境資源法生效時間的確定方式1、從公布之日起生效。2、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3、頒布試行之后經一定時間修改才正式生效。(二)環境資源法失效時間的確定方式1、經修訂的法律明文規定在該法施行之日起相應的原法同時廢止。2、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原法律規范失效。3、隨著新法的施行原有同類法律自行失效。(三)環境資源法的溯及力問題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一般而言,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世界各國一般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這些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1、從舊原則。2、從新原則。3、從輕原則。4、從舊兼從輕原則。5、從新兼從輕原則。第二章

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第一節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原則第三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第四節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第五節政府、市場和社會混合調整原則第六節環境資源利益平衡原則第一節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概述一、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的含義1、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資源法所確認的,而非可以任意確定的,或與其他部門法共有的原則;2、是在環境資源法領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即適用于環境資源法領域的原則,而不是指其他一般立法原則、司法原則等;3、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資源法領域、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意義的規范,是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規范的基礎。

我們認為,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包括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政府、市場、社會混合調整原則和環境資源利益平衡原則。二、我國環境資源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是對環境資源法規范的概括和提升。

1、把握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環境資源法規范的實質精神,為環境保護守法和執法提供保障;

2、另一方面,由于任何成文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能為處理新的環境問題提供指導,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任務和目的。第二節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原則一、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原則的概念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原則(以下簡稱協調發展原則),是環境資源法的首要原則,在我國一般稱為“三項建設三同步和三統一”。它是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和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二、協調發展原則的形成

協調發展原則是在對以前觀念的批判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最為明顯的是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環境承載能力無限論和經濟發展優先論。(一)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EnvironmentalKuzentsCurve,簡稱EKC)通過人均收入與環境污染指標之間的演變模擬,說明經濟發展對環境污染程度的影響。(二)環境承載能力無限論(三)經濟發展優先論三、協調發展原則與可持續發展

我國早在1973年就肯定經濟與環境要協調發展,即國務院在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情況的報告》的批文中強調指出,“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同時并進,協調發展”。我們認為,厘清可持續發展與協調發展原則的關系,應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本身入手。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正式提出來的,它要求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它包括兩個核心的概念:需要和制約。

可持續發展的實質是要求在環境的承載力范圍內滿足人類的需要。四、生態保護優先的協調發展原則

生態保護優先的協調發展原則,從終極目的看是實現整體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協調。五、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一)建立并完善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決策機制1、環境與經濟、社會綜合決策機制建立的必要性。2、我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的完善。(1)我國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的現狀。(2)提高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的法律地位。(二)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利用環境經濟、社會發展要實現協調發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生態保護優先的發展,應建立在對環境承載能力的科學認識基礎上。(三)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時考慮經濟和技術的可行性協調發展原則要求雙向地、互動地考慮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四)建立資源節約利用、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法律制度1、節約利用。2、綜合利用。3、循環利用。第三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的含義(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的含義1、在環境問題上,要采取預防為主的對策,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或者惡化,做到防患于未然,盡量避免環境損害的產生。2、在環境污染問題產生后,要采取綜合的措施加以治理;在環境被破壞后,要采取綜合的措施進行恢復和建設,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3、在預防和治理的關系上,要堅持預防為主。(二)確立預防為主原則的必要性1、環境問題的特點要求環境保護應以預防為主。(1)環境危害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甚至具有不可逆轉性。(2)治理環境問題所花費的費用非常巨大,如果等到環境問題產生后再采取措施,往往得不償失。(3)環境問題的危害具有很強的潛伏性,即危害的產生與受污染和后果顯現之間的間隔相當長。2、實行預防為主是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使然。3、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實行綜合性的環境治理。二、預防為主原則的新發展:風險防范原則風險防范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一)風險防范原則的含義

環境資源法要求在依賴科學的基礎上又應當超越科學,強調在采取預防行動之前不必等待科學上的確定性,克服因為科學不確定性而導致環境不利的局面。這種精神就是風險防范原則。(二)風險防范原則的形成1976年,聯邦德國以Vorsoergeprizip為標題宣布了風險防范原則:“環境政策并非是與避免危機的災難、消除已經發生的損害相伴隨的,風險防范的環境政策要求保護自然資源,對自然資源的需求是認真作出的?!?0世紀80年代,第二屆國際北海會議在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明晰、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防范原則。(三)風險防范原則與我國的“預防為主”原則的區別區別風險防范原則我國的“預防為主”原則存在的前提

以科學不確定性為前提,即在科學知識無法確定某一特定事件是否發生或者能否導致環境損害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仍有必要采取行動預防損害發生的義務

以科學知識對某一環境問題的危害等因果關系有了相當程度的了解為基礎。在國際環境法中的地位

提出的時間比較晚,在國際環境法中的地位仍然是爭論中的問題,激進的學者認為風險防范原則已經是國際環境法的原則之一,但也有學者反對將風險防范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的原則

在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中被提出的,已經成為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習慣法原則(四)我國對風險防范原則的借鑒與吸收我國已經簽署了很多吸收和規定了風險防范原則的國際法文件,風險防范原則已為我國所承認,對環境資源法的發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三、預防為主原則的貫徹(一)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全面規劃要求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制定各種規劃,包括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規劃、專業性的環境規劃等,在工農、城鄉、生產生活等方面進行綜合規劃,做到統籌安排,在考慮經濟效益的同時考慮環境效益。合理布局要求在安排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和資源開發時,除了方便生產和生活外,還要考慮對環境的影響。(二)制定和完善預防性的環境法律制度預防性的環境法律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許可制度、三同時制度、清潔生產制度、淘汰制度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它們是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重要保障。第四節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一、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含義(一)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含義

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是指直接利用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法律規定的稅費,提高利用環境的行為的成本,增加保護環境的行為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的恢復、整治、再生和養護,實現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環境責任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意義(一)環境是有價值的,對環境的利用應是有償的(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意義

確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通過征收稅費等經濟手段,可以保障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三、我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確立1、最初被規定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為“誰污染誰治理原則”。2、1989年《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1款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3、199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了自然資源利用中的費用負擔原則,即“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4、1996年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原則。四、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貫徹(一)實行環境資源有償利用的稅費制度1、自然資源開發使用費/稅。2、自然資源補償費。3、排污費是為利用環境容量而支付的相應對價,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或濃度向國家交納一定的費用。(二)實行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三)建立科學的環境價值核算制度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包括兩個層次:自然資源直接使用價值的有償利用和自然資源間接使用價值的有償利用??茖W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有賴于環境價值的核算和估價。第五節政府、市場和社會混合調整原則一、混合調整原則的含義混合調整原則是指綜合運用政府管制、市場調節、社會調整等不同法律機制對環境資源社會關系進行系統性調整。具體內涵體現為:①法律機制的運作不再是以政府一元化的模式為前提,而是以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多元主體的參與為基礎;②多種法律手段的協同與配合,綜合運用強制、指導、經濟刺激、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等法律手段,對涉及環境資源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由強制的直接介入轉變為直接的管制與間接的促進和引導相結合、由消極被動的救濟與修復轉向積極主動的引導和鼓勵。二、混合調整原則確立的理論基礎1、市場機制。2、政府管制。3、社會機制。社會機制已具備發揮作用的基礎。其主要表現為:(1)理論基礎。第一,環境保護的公益性理論。第二,環境權理論。(2)政治基礎。(3)組織基礎。(4)現實基礎。(5)法律基礎。三、混合調整原則的有效運作1、要在環境資源領域貫徹混合調整原則,關鍵是合理確定三種機制各自的功能空間。

三種機制在環境資源領域有A(政府、市場雙有效),B(政府有效、市場失靈),C(政府失靈、市場有效),D(政府、市場雙失靈)四種組合。政府調整在B情形下發揮作用,市場調整在C情形下發揮作用,社會調整在A、B、C、D情形下都可發揮作用,重要的是在D情形下發揮作用。2、在合理確定三種機制各自的功能空間基礎上,要注重綜合運用。四、政府管制機制(一)政府管制的概念、特征和分類1、概念。

政府管制,是指管制主體為了特定目的,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2、特征。政府管制特征包括以下方面:(1)特定性。①主體特定性。②管制依據特定。③對象特定。(2)管制行為的歸責特殊性。(3)手段綜合性。3、分類。依據管制手段性質、適用條件、功效的不同,分為:(1)強制性制度(2)經濟激勵制度(3)非強制性制度(二)政府管制的功能空間1、市場失靈的類型。(1)局限性市場失靈。(2)缺陷性市場失靈。(3)負面性市場失靈。2、市場失靈的矯正措施。(1)局限性市場失靈的矯正。(2)缺陷性市場失靈的克服和矯正。(3)負面性市場失靈的克服和矯正。五、市場調整機制(一)市場調整的概念與特點所謂市場調整,就是指通過價格等市場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配置,使環境資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爭取最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資源。市場機制在不同社會形態下表現出不同特點,然而它們又具有共同的特點:①關聯性②利益制約性系,③市場機制的作用與一定的市場環境相聯系,受一定環境條件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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