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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

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侵犯生命、身體的犯罪

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節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節侵犯名譽的犯罪

第六節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七節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第八節其他犯罪

思考題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及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兩類犯罪: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②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除少數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郵政工作人員以外,其他多數犯罪均為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除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類型返回第二節侵犯生命、身體的犯罪一、故意殺人罪 (一)故意殺人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3.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認定故意殺人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注意相關條文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

2.對實施安樂死的,一般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對與自殺有關的案件應具體分析,區別處理。 (三)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在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將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相區別。

2.將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相區別。

3.將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區別。

4.過失致人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理。過失致人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死罪。

三、故意傷害罪 (一)故意傷害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

2.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

3.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的故意(二)認定故意傷害罪應劃清的界限

1.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2.重傷與輕傷的界限。

3.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4.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5.故意傷害罪與包含傷害內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四、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且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主觀上是過失。返回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強奸罪 (一)強奸罪的概念 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普通強奸,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另一類是奸淫幼女(準強奸),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二)普通強奸的特征

1.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2.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奸淫幼女 符合下列特征的,屬于奸淫幼女:

1.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3.主觀上是故意。

(四)強奸罪的認定

1.正確處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2.正確區分強奸與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

3.嚴格區分強奸與通奸的界限。

4.正確區分輪奸與聚眾淫亂行為的界限。

5.正確處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6.正確區分強奸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五)強奸罪的刑事責任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概念與特征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2.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上具有故意。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強奸罪的區別 (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刑事責任三、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猥褻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男或幼女;猥褻行為出于故意,且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兒童。返回第四節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與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

1.本罪客體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

(二)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1.嚴格區分本罪與合法拘捕而發生錯誤的界限。

2.非法拘禁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宜認定為本罪。

3.非法拘禁行為與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應根據其情節與有關規定處理。 (三)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二、綁架罪 (一)綁架罪的概念與特征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綁架行為因而侵犯了被綁架人在本來的生活場所的安全與行動自由。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

3.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三)綁架罪的刑事責任三、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2.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須以出賣為目的。

3.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一般主體。

(二)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劃清拐賣婦女罪與借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

2.注意劃清拐賣兒童罪與介紹收養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

3.注意劃清拐賣婦女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4.注意劃清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故意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客觀上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問題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五、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主體只能是首要分子,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構成《刑法》第277條的犯罪。六、強迫職工勞動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七、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八、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搜查的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五節侵犯名譽的犯罪一、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

1.客體是他人的名譽。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

3.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二、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返回第六節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一、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體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3.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強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壞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體是少數民族保持與改革本民族的風俗習慣的權利。

2.客觀上表現為以強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

3.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

2.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四、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五、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客體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2.客觀上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六、破壞選舉罪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體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客觀方面是破壞選舉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七節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及特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體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

2.犯罪客觀要件表現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要件為直接故意。 (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認定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二、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客觀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本罪主體分為兩種人:①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②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二)重婚罪的認定 (三)重婚罪的處罰三、破壞軍婚罪 (一)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特征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觀要件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二)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 (三)破壞軍婚罪的處罰四、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概念及特征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與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2.犯罪客觀要件是經常性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

3.犯罪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員。

4.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二)虐待罪的認定(三)虐待罪的處罰五、遺棄罪

(一)遺棄罪的概念及特征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本罪的特征如下:1.犯罪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2.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3.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二)遺棄罪與有關犯罪的區別

1.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2.遺棄罪與虐待罪的區別。 (三)遺棄罪的處罰六、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本罪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與兒童的合法權益;犯罪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客觀上表現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返回第八節其他犯罪一、誣告陷害罪 (一)誣告陷害罪的概念及特征 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二)認定誣告陷害罪應注意劃清的界限

1.誣告陷害罪與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3.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三)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二、刑訊逼供罪 (一)刑訊逼供罪的概念及特征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2.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3.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二)認定刑訊逼供罪應注意的問題

1.區分刑訊逼供罪與非罪的界限。

2.區分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3.區分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三)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三、暴力取證罪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主體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只限于故意,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四、虐待被監管人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包括勞教工作干警。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鼓動民族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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