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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涉外公證第一節涉外公證概述第二節涉外民事公證的常見業務第三節涉外經濟公證的常見業務第一節涉外公證概述一、涉外公證的概念和特征所謂涉外公證,一般是指公證機構辦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即公證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二、涉外公證的意義和作用①通過涉外公證可以使國際交往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交往雙方建立起良好的互信關系,從而促進民間和商業的交流,推動交往雙方的經濟發展;②有利于保護交往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涉外公證的分類根據涉外公證辦理業務的范圍和性質的不同,一般可分為涉外民事公證和涉外經濟公證兩大類。四、我國對涉外公證的特別規定(一)辦理涉外公證事務的機構辦理涉外公證事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國內公證機構辦理涉外公證業務;二是依照國際慣例,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與其駐在國相關的涉外公證業務。(二)涉外公證文書的認證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關對公證書上的印鑒和簽名的真實性,或對前一次認證機關的印鑒和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證明,從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為。我國《公證法》第33條也明確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三)涉外公證文書的制作涉外公證文書,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我國《公證法》第32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公證程序規則》第43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返回第二節涉外民事公證的常見業務一、涉外繼承公證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涉外繼承關系中繼承人繼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進行確認,以及對繼承人為繼受國外遺產的有關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的活動。公證機構在審查涉外繼承公證時,一般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①審查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生前住所和國籍等具體情況;②審查遺產是否真實、合法,并確認繼承人的真實身份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等;③審查繼承人的主體是否適格。二、涉外收養公證

(一)涉外收養的程序

(二)涉外收養公證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收養人應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辦理;2.收養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3.必須適用我國《收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收養人所在國的法律時,不得與我國法律、法規相沖突。三、涉外親屬關系公證涉外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我國公民之間或與境外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所存在的親屬關系予以的證明。其公證的范圍不僅僅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只要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親屬范圍均可公證。涉外親屬關系公證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到國外辦理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撫恤金等事項。四、涉外婚姻狀況公證涉外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涉外婚姻建立、變更、解除的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包括結婚、離婚、未婚、未再婚公證。這類公證主要用于申請人到國外定居、探親、辦理結婚手續等相關事項。五、出生、死亡公證出生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公民的出生這一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出生是指胎兒安全脫離母體,獨立存在的事實。死亡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公民的死亡這一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終止。當事人申請死亡公證的,主要提交以下材料:①死者有效身份證件或注銷后的戶口簿;②醫院或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書等。六、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應我國公民或曾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的申請,對其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過我國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這一事實進行證明的活動。凡我國公民和不享有外交豁免權并在我國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國公民,均可向我國相關公證機構申辦此項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在國外定居、移民、結婚、收養子女等事項。應該注意的是,未達我國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申請此項公證,公證機構不應受理。返回第三節涉外經濟公證的常見業務一、涉外商標注冊、專利公證涉外專利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專利權人向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所提交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專利是指專利人對已經取得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依法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在具體實務中,公證機構應主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申請專利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專利申請人所申請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是否達到專利的實質要件,公證機構不作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應由專利申請受理機關進行。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證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證中,當事人主要提交的材料有:①買賣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外方提供此項材料需要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和領事認證;②買賣合同的中文文本和復印件;③需要主管部門批準的買賣貨物要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文。三、補償貿易合同公證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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