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法學》課件第二編 親屬法基本法律制度-第九章 收養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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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收養制度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收養關系的成立和效力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小結

按“Esc”鍵返回總目錄第一節概述一、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養的概念

收養是指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產生擬制血親關系的法律行為(二)收養的法律特征1.收養是一種合法行為2.收養關系的主體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且相互之間須無直系血親關系3.收養關系的內容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具有的與自然血親間相同的權利關系,其由婚姻法及收養法予以調整

(三)收養與寄養

1.兩者性質不同

2.兩者目的不同

3.兩者的后果不同.二、收養制度的沿革

三、我國收養法及其基本原則(一)我國收養法概況1.第一階段——1950年《婚姻法》至1980年《婚姻法》正式生效2.第二階段——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后(1981年1月1日)至《收養法》正式生效(1992年4月1日)前3.第三階段——從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1998年11月4日收養法修正案的正式實施之前(1999年4月1日)4.第四階段——1998年《收養法》修正案公布實施之后至今

(二)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1.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原則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原則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原則返回第二節收養關系的成立和效力一、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一)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的規定:1.收養人必須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5.有配偶的收養人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二)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3.生父母(三)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2.喪失父母的孤兒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四)收養合意的達成二、收養成立的形式要件(一)收養登記(二)收養程序的演變及收養登記的意義三、特定情況下收養條件的放寬適用(一)關于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規定(二)關于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的規定(三)關于繼父母子女間收養的規定四、收養的效力收養的效力有以下方面:(一)對養子女與養父母產生的效力(二)對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產生的效力(三)對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產生的效力(四)關于養子女的姓氏問題(五)關于無效收養的認定返回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一種是雙方通過協議而解除;一種是應一方要求而解除一、雙方通過協議而解除(一)雙方協議解除的條件(二)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所適用的程序(三)雙方協議解除的后果二、一方要求的解除(一)一方要求解除的原因(二)一方要求解除的程序(三)一方要求解除的后果返回

【小結】1.收養是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是發生在非直系血親關系之間的、具有改變親屬身份特性的行為;須依法為之。2.收養關系成立并有效的條件,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中,依相關參與主體的不同,其應具備的條件也不同,具體有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其分別應具備的條件《收養法》有明確的規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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