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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2

《電能存儲系統用鋰蓄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征求

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該標準制定任務來源于國標委計劃。項目計劃發布文件

號:國標委發〔2021〕37號。計劃代號:20214450-Q-339。

該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該標

準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牽頭并組織起草。主要工作

過程如下:

2020年8月,成立該標準的編制工作小組,著手研究該

標準的制定工作。2020年11月,完成該標準的起草項目建議

書和該標準草案稿,申請立項。2021年12月,國標委下達計

劃。2022年1月,組織召開啟動會。牽頭起草單位召集102家

儲能鋰電領域企業、研究機構成立專項工作組。3月,形成

該標準的內部征求意見1稿并發出征求意見。4月,標準起草

組組織召開項目組征求意見1稿討論會。5月至7月,形成該

標準的內部征求意見2稿并發出征集意見。8月,組織召開項

目組征求意見2稿討論會。10月,形成征求意見稿,計劃在

工信部和國標委平臺廣泛征集意見。

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及

理由

編制原則:該標準編制遵循“統一性、適用性、一致性、

規范性”的原則,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該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和GB/T20001.10-2014《標準編寫規則第10部分:產品標

準》給出的規則起草。

主要技術內容:本文件規定了應用于最大直流電壓不超

過1500V(標稱)的電能存儲系統用鋰蓄電池和電池組的安

全要求,以及試驗方法。

該標準規定的需要進行的試驗項目如下表所示:

表1電池的型式試驗

項目本文件章條號試驗內容

4.6.3電池容量測試

試驗條件

4.6.4樣品預處理

5.2安全工作參數

一般安全要求

5.3.1標識要求

6.1高溫外部短路

電池電安全6.2過充電

6.3強制放電

7.1低氣壓

7.2溫度循環

7.3振動

7.4加速度沖擊

環境安全7.5重物沖擊

7.6擠壓

7.7針刺

7.8熱濫用

7.9跌落

表2電池組/電池組系統的型式試驗

項目本文件章條號試驗內容

試驗條件4.6.4樣品預處理

一般安全要求5.2安全工作參數

5.3.1標識要求

5.3.2警示說明

5.3.3耐久性

環境安全7.9跌落

8.3過壓充電控制

8.4過流充電控制

8.5欠壓放電控制

電池組系統電安全

8.6短路保護

8.7反向連接保護

8.8過熱控制

9.1耐異常熱

9.2可運輸的用于安裝或維護的電池組系統外殼材料

其他要求9.3運輸和安裝過程中的電氣絕緣檢查

9.4電池組系統抗電強度

9.5電池組系統熱擴散試驗(電池組系統)

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及理由: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和資

源問題促進了新能源的迅猛發展,目前,可再生資源的發展

面臨著電能品質差和并網難的問題,儲能技術是解決新能源

發電并網、建設智能電網和微電網的關鍵技術,將迎來巨大

的市場機遇。

電能存儲系統可以通過一定介質存儲電能,在需要時將

所存能量釋放發電。電能存儲系統可以將間歇性的可再生能

源“拼接”起來,提高電能系統的穩定性,從而解決可再生能源

發展的瓶頸問題。作為負荷平衡裝置和備用電源,電能存儲

系統也是智能電網和分布式能源系統必需的關鍵設備。

鋰離子電池因其性能優異在高電壓大容量的儲能系統

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鋰離子電池單體容量過大,充放電過程

中易產生高溫,誘發不安全因素。相比較于手機電池、筆記

本電腦電池,電能存儲設備用鋰電池容量巨大,一旦發生起

火、爆炸引發的危害更大。近年來已發生多起安全事故,引

起業界的重點關注。該標準將對后續相關產品的合格評定和

市場準入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對提高相應產品安全質量水

平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

該標準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標準體系中有明

確位置,與已發布和制定中的相關標準相協調。與GB

31241-2014《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

求》、GB40165-202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

組安全技術規范》、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

池安全要求》互為補充,相互配套,構成了鋰離子電池和電

池組的安全標準體系的一部分。無配套推薦性標準。該標準

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標準體系中有明確位置,與

已發布和制定中的相關標準相協調。

四、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

規和標準的比對分析

起草組在參考借鑒UN38.3、IEC62133、JIS

C8715-2-2012、IEC63056等國際國外類似標準的基礎上,根

據產品自身特點進行自主創新和補充完善。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六、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間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

實施過渡期:12個月

該標準發布后,企業為達到要求,要根據產品升級可行

性,需要采取舊產品淘汰、技術研發、原材料采購、升級生

產設備等方式,滿足標準要求。由于理解標準要求、調整方

案、技術研發、材料采購、升級現有設備、生產等需要較長

的時間,在用設備存量大、使用周期長、成本較高等,鑒于

此,我們擬將強制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

過渡期定為12個月,保證生產企業能夠充分消化理解標準各

項要求,實現此類產品標準從無到有的平穩過渡,確保該標

準的落地實施。

七、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及違反標準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

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違反標準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

質量法》

八、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建議該標準按立項性質發布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由于鋰

離子電池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如果在

電池的設計、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

施,則可能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危害,電能存儲系統

用鋰蓄電池容量巨大,一旦發生起火、爆炸引發的危害更大,

因此必須通過強制性條款來保證鋰離子電池的安全性。

該標準為自主制定,并且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明顯影

響。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必須以技術法規的名義

由WTO辦公室向WTOTBT秘書處通報。

九、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無。

十一、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

本文件規定了應用于最大直流電壓不超過1500V(標稱)

的電能存儲系統用鋰蓄電池和電池組的安全要求,以及試驗

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電能存儲系統用鋰蓄電池和電池組(以下

簡稱為電池和電池組)。其中電能存儲系統包括:

(a)電信;

(b)中央應急照明和報警系統;

(c)固定式發動機啟動;

(d)光伏系統;

(e)家用(住宅)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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