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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化工安全技術教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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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修訂

(一)修訂過程

(二)修訂原則

(三)主要問題說明

1.主要修訂內容

2.有關問題的說明

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設計

第四章制造與現場組焊

第五章無損探傷與壓力試驗

第六章使用與治理

第七章定期檢驗

第八章安全附件

第九章附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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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原國家勞動總局頒布了《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原《容

規》),并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正式執行。原《容規》是從安全技術監督和統一治理方面,

對壓力容器的材料選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中的主要

問題作出基本規定,這些規定是壓力容器的最基本要求。原《容規》是國內第一部壓力

容器安全監察法規。自頒布以來,由于各級領導的重視和從事壓力容器安全工作人員的

努力,幾年來在發放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許可證,實行分類和分級使用治理,推行定期

檢驗制度,進行安全附件的定點生產等方面,以及在無損探傷、安全泄放量的運算、缺

陷評定等技術問題上起到了促進作用。特別是對惡性事故控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

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在貫徹執行原(容規)中存在適用范疇僅限于鋼制壓力

容器,與現行有關壓力容器標準不和諧,某些條款定行過細、太死等問題。近幾年來,

國家已頒布或修訂了一些與原《容規》關系密切的國家標準,如GB567-89《拱形金屬爆

破片技術條件》;GB150-89《鋼制壓力容器》;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

級》;GB3323-87《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GB12337-90《鋼制球形儲

罐》;GBXXX《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正在報批中)等。國務院工式頒布了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頒布了《條例》實施細

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治理規則》(下簡稱《管規》),《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下簡稱《檢規》等。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盡量做到與有關規章、標準和

諧,在總結體會的基礎上,吸取科技成果,解決新顯現的問題,需要對原《容規》進行

修訂。

一、對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修訂

(一)修訂過程

一九八七年我們將各方面對原《容規》的意見,匯總整理并進行調查

研究后編寫了本規程

征求意見稿。

一九八八年三月征求意見稿,以勞人鍋局[1988]17號文發到各省、直轄市、自治

區勞動人事廳(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有關部委局,設計、制造和生產單位,本部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鑒定委員會部分委員。共發出約200份。回函120余份,涉及近

160個單位的意見。

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七月,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和建議的分析研究,將征求意見稿

修改為送審初稿。

一九八九年八月在哈爾濱、大慶、大連等地召開座談會,解決送審初稿中一些疑

難問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至二十四日,在廈門召開送審初稿座談會。有42個單位近

期50名代表參加討論會,集中研究解決一些重要問題。

一九八九年十月至十一月將送審初稿修改為送審稿。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二日,在北京召開審議會,將送審稿提交勞動部鍋爐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鑒定委員會部分委員和壓力容器分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原則通過,

并提出16個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見《網內通訊》1990年第5期)。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根據審議會提出的16個問題又進行了調查研究和和諧后,

整理為報批稿。之后,又組織力量進行深入加工,對個別重要問題,又與有關單位和專

家進行反復研究和探討。

一九九。年五月九日由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正式頒布并決定自一九九

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在修訂《規程》過程中,得到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和設計、制造、使用單位,

以及有關省、市、自治區勞動局的支持和協助,許多重要且復雜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但是,由于當前的生產特點,不論設計、制造和生產單位,差別很大,各種技術要求都

很適中,是件很困難的事,我們認為為適于今后的發展,還是必須堅持有一定水平的要

求。

(二)修訂原

對規程的編寫,要保持完整性,即安全監察的七個環節(設計、制造、安裝、使

用、檢驗、改造、修理)應全面概括:在七個環節中要突出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在編

寫特點上要突出安全監察和安全治理,有別于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所提出的安全技術要

求,要適合各行業產品的技術要求,同時,還要突出各自不同的特點,即要體現大、中、

小型企業的技術治理差別和壓力容器產品技術難度的差別;技術要求既要切實可行,又

要體現現階段特點和社會因素的影響,以五年左右的適應性為基準,從內容上,主要考

慮了以下各點。

1.原《容規》中行之有效的條款連續保留;

2.新《容規》在安全技術監督和治理方面,側重于安全技術監督的內容。

3.強制性的條款,應是國內能達到的基本要求;

4.設計,制造部份涉及安全技術方面的主要條款,盡可能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5.認真總結國內事故的體會教訓,提煉為有效控制的條文;

6.增加有色金屬材料、鑄、鍛壓力容器的監督要求。

根據上述原則,修訂后的容規分九章(共150條)和五個附件。

(三)主要問題說明

1.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有色金屬(指Al、Cu、Ti及其合金)、鑄、鍛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要

求。原《容規》是以鋼制壓力容器為準編寫的;新《容規》改為側重鋼制壓力容器,同

時還要把已經大量生產的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的要求推上去,否則,又要耽誤多年。

(2)適用范疇

(a)將原《容規》容積大于等于25升改為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

大于等于150mm,且容積大于等于25升(0.025m3)取消PV大于等于200kgf?L/cm2的限

制,使下限的要求適當放寬,取消低級壓力容器的概念,對內直徑小于150mm的,按管

道處理,不屬于本規程范疇。

(b)受監察的壓力容器壓力下限同原《容規》。但由于采用法定壓力單位MPa,現

改為最高工作壓力20.IMPa;上限調整為lOOMPa,對設計壓力低于35MPa的,其設計、

制造可按GB150。設計壓力大于35MPa的,其設計和制造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含省級)

制訂專門的規定或標準。設計壓力大于35MPa,小于lOOMPa的。其使用治理的檢驗,可

參照本規程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察,對超高壓容器將另行制定規定。

(c)將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列入監察范疇;

(d)短時承壓容器(如:常壓發酵罐,硫酸、硝酸、鹽酸、貯罐、水泥罐車及類

似的設備等)不列入監察范疇。

(e)進口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不列入本規程監督治理,使用治理可參照本規

程。出口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要求,應按合同規定,監督治理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

容器監督治理辦法》。

(3)壓力容器分類

從治理的連續性考慮,壓力容器分類不宜有大的變動,但必須進行調整,本著合

理、可行的原則,嚴格加以控制,調整內容有以下幾點:

(a)將塘玻璃壓力容器,統一劃入第二類;

(b)將中、高壓管殼式余熱鍋爐劃入第三類;

(c)將第三類壓力容器中的PV大于等于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壓儲存容器改

為PV大于等于lOMPa?的中壓儲存容器;

(d)將原《容規》第三類中內徑大于等于1米的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劃入第二類,

即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統一劃入第二類。

(4)壓力容器介質的毒性程度,參照國標GB5044-85《職業性接觸素物危害程度分

級》的規定,進行分類,具體內容見三(二)。

(5)對受環境溫度控制的儲存壓力容器的最低設計溫度,采用該地區歷年來“月

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氣溫”系按當月各天的最低氣溫相加后除以

當月的天數)。

(6)增加設計總圖樣上應注明的內容:

(a)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蓋有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并應蓋在藍圖上;

(b)設計總圖上應注明夾套容器的試驗壓力和答應的內外壓差值;

(c)裝有觸煤的反應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應注明對使用過程中檢

驗的要求;

(d)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應注明設計厚度和耐壓試驗期限的要求;

(e)鑄造壓力容器的缺陷容許限度的修補要求。

(7)明確壓力容器缺陷評定方面的要求。

(8)原《容規》定期檢驗中的全面檢驗概念取消,保留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

把耐壓試驗要求單獨作為檢驗的一個方面。檢驗周期與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聯系起來。

(9)側重于安全技術方面的要求,減少治理方面的條款。材料、設計、制造、安

全附件各章較多引用已頒布的國家標準的內容。

(10)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附件三)作為參考件,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格式、

尺寸由制造單位自定。

2.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于介質毒性程度的分類

原《容規》根據國務院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頒布試行的六項規定(注)、

TJ36-79《工業設計衛生標準》,并參考蘇聯、英國及日本等國家對毒物的規定,將受本

《規程》監察的壓力容器所盛裝的介質,分為劇毒、有毒。一九八五年,我國頒布了

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修訂的《容規》參照GB5044標準,

對壓力容器介質的毒性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內容如下:

(a)GB5044標準,根據急性中毒、最高答應濃度、致癌性、急性中毒發病狀況。

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等六項指標,將毒物危害程度分為I、II、III、IV四

級,即:

I級一極度危害,n級一高度危害,in級一中度危害,iv級一輕度危害。但《容

規》的分類,主要是考慮急性中毒和最高答應濃度二項指標。

為了統一治理并保持《容規》連續性,我們將毒性危害程度的I、n級與原《容

規》的劇毒相對應,將ni級與有毒范疇相對應。

(b)對GB5044中未作規定的介質,我們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

表4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WSmg/m'的介質,劃入I級和H級,>5mg/m3至

50mg/m3的介質劃入HI級,>50mg/m3的介質劃入IV級。

(c)對GB5044和TJ36-79均未作規定的介質,我們參考《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

(77年7月)、《化學危險物品手冊》(83年11月出版)的規定,如進入人體4克即

會引起肌體嚴重傷害或致死作用的介質劃入I、II級,進入人體量30克即會引起人體正

常功能傷害的介質劃入HI級。

(d)對于混合介質,以介質組份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質來考慮,參照GB5044標準

規定的原則,由設計單位的工藝設計部門或使用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確定介質的毒性級

別,并應在圖樣上注明。

(e)對某些介質,若按TJ36-79標準中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答應濃度

來劃分毒性,則與GB5044-85在規定的結果不能完全一致,如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

化氫等,若按GB5044規定應劃為n級,但是,許多單位反映這幾種介質使用面大,若劃

定為H級,要求太高,期望堅持原《容規》規定,所以修訂時未變。

又如原《容規》將氨氣劃入有毒介質,但GB5044中列為IV級(相當于輕毒介質),

新《容規》根據國內外的習慣,將氨劃定為HI級危害程度。

本規程關于介質毒性的分類是借鑒國內外有關的規定,從安全治理上,對介質毒

性級別高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提出嚴格的要求。不具體涉及職工接觸毒物的勞動保

護問題,國內有關部門擬制定適合壓力容器安全治理特點的介質毒性分類方法。屆時,

本規程關于質毒行性的分類按照統一標準執行。

注:1.關于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治理規定;

2.化學危險品貯存治理暫行辦法;

3.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

4.鐵路危險物品運輸規則;

5.化學危險品防火治理規則;

6.關于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治理的處罰暫行辦法。

(2)關于《容規》與有關其他壓力容器標準的關系

有關壓力容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設計、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的依據;各級主

管部門制定的規定是治理壓力容器的依據;《容規》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和治理的

依據。就安全技術監督內容,有一些與標準是一致的,但不可能都一致;而《容規》從

安全技術監督出發的要求,標準不一定有。這是正常的,并不矛盾。《容規》主要解決

安全技術監督問題,不是產品標準。但做為產品的設計和制造者,遵守《容規》和標準

是一致的。

(3)關于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和內容

原《容規》關于定期檢驗周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a.外部檢查雖然規定了一年一次,而且也列出了內容。但是沒有明確檢查的性

質,因此與崗位的日常檢查混淆不清。此次修訂明確為專業的檢驗,有別于崗位的日常

檢查。

b.三年一次的內外部檢驗,對某些結構簡單,間歇性操作,以及治理差的,也

有偏長的傾向,而對于結構復雜的大型壓力容器,以及系統性、連續操作的壓力容器,

又有偏短的傾向。此次修訂,根據實際情形確定為三至六年二檔,即安全狀況等級1、2、

3級為六年,安全狀況等級3、4級為三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是一個寬幅度的級

別,包容的具體技術狀況多,上限靠近2級,而下限靠近4級,因此其檢驗周期可能是

三年或六年,是實事求是的。

c.六年一次的全面檢驗,與三年一次的內外部檢驗的區別點在于前者多耐壓試

驗和焊縫內部的無損探傷。按照《檢規》的規定,焊縫內部的無損探傷、不作為在用壓

力容器必檢項目。因此,全面檢驗的概念已無存在的必要。從客觀需要增加了十年一次

的耐壓試驗規定。從國內外發展趨勢看,耐壓試驗不可沒有,但也不必頻繁進行。這是

因為現代檢測技術的發展,已有可靠手段,多方面提出技術保證,用耐壓試驗綜合考察

技術性能,已不是唯獨手段。確定為十年進行一次,對一臺設備的壽命全過程,大約2

至3次而已。

d.關于定期檢驗中的外部檢查和內部檢驗的內容,已列入《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規程》中。這兩個規程的分工銜接,《容規》作為綜合性規章,重點放在提出要求,確

定原則,《檢規》作為一個重要環節的規章,應有相對比較具體的規定。

(4)關于壓力容器材料選用

a.對于壓力容器材料的選用,基本上與原《容規》保持一致。

b.新《容規》中刪去了對新材料的要求,理由是:

(a)新研制出來的材料是否能用于壓力容器,應在新產品研制中考慮,其本身不

能作為一個單獨的環節。勞動部門可按本規程第5條的要求,在試制試用時加以監督。

對科學研究過程中的一些環節沒有必要進行監察。

(b)根據GB150規定,凡新研制出來的材料能否用于壓力容器,先由全國壓力容器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把關,在技術上進行處理。

c.對于進口材料,原則上,是國外規范標準中規定能用于壓力容器的,亦可以在

國內使用。其理由如下:

(a)由于國內材料緊張,許多制造單位,特別是重點企業,很大程度靠進口材料

生產,如果限制過多熱必影響生產。

(b)根據近十年的實踐,只要按其技術要求使用,一樣不會出問題。

d.關于鑄鋼、鑄鐵的選用

由于國內鑄鐵標準較少,所以,只好根據國內的一些成熟體會,并參考ASME

規范的數據,適當縮小范疇,對鑄鐵材料的使用壓力、溫度加以限制。對于鑄鋼有的提

出不要用來制造壓力容器,但調查后發覺國內有些部門還是使用鑄鋼,所以不能禁用。

我們認為對鑄鋼的選用以堅持現狀為原則,不宜擴大使用范疇。

e.關于有色金屬

隨著工業的發展,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越來越多,規程列入這方面的內容,已

勢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國有色金屬材料品種較少,質量等級偏低,給編寫規程帶來很

大困難,編定工作只能從實際出發,能定多少,就定多少,待實踐一個時期再作充實和

調整。

(5)關于安全附件

新《容規》將安全閥、爆破片裝置、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外表列入安全監察范

疇。易熔塞和緊急切斷閥因有專門規定,本規程未列入。

新《容規》對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與原《容規》一致,重點放在選用、使用要求

和定期檢驗周期的要求上。這是因為我國的壓力容器用安全附件,設計、制造基礎薄弱,

性能測試處于起步階段,還難以形成正規化的治理,規程也難以列出具體要求。

由于安全閥和爆破裝置已有國標,所以本規程刪去原《容規》中與國標重復的條

款。安全泄放量的運算公式同原《容規》,由于采用新的法定計量單位,所以公式中的

系數有變化。排放面積的運算公式,由于采用單位不一,推導中所列的方程式不一,所

以原《容規》、GB150,GB567所列的公式不一,但結果相差不多,本規程采用GB150的

公式。

(6)關于焊工技術檔案的內容

焊接工作是壓力容器產品制造的關鍵環節,而進行焊接的焊工,又是這個環節的

關鍵因素,因此本規程規定,制造單位應有焊工技術檔案,目的在于嚴格考核焊工素養。

內容一樣應包括:焊工基本情形,考試成績;每年平均的焊縫射線或超聲探傷一次合格

率、焊縫返修及質量事故情形。

(7)關于制作環焊縫試板問題。

本規程對環焊縫試板的制作未作規定,但對某些大型、重要的鍛焊壓力容器,如

用戶或設計單位要求制作環焊縫試板,應在設計圖樣或訂貨合同中注明。

(8)關于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用材料的復驗問題:

本規程規定了壓力容器用材料的復驗要求,對已試行勞動部門駐廠監檢的材料,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按監檢的鋼號、規格進行核對驗收后,可免于復驗。

(9)關于多腔壓力容器的分類問題

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

只劃一個類別,即應以類別高的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其進行治理。多腔壓力容器應

在一張裝配圖上表示其結構。

多腔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技術要求,可按各腔的壓力、介質、容積原不同,區

別對待。

(10)關于有色金屬壓力容器標準問題。

本規程參考的有色金屬標準有:

a.CD130A7-85(化工設計標準)

《鋁制焊接容器設計技術規定》

b.CD130A9-87

《鈦制設備技術條件》

c.CD130A8-87

《鈦制設備技術規定》

d.JB/TQ6310-88(機械電子工業部通用機械專業內部標準)。

《空分設備用有色金屬焊接壓力容器制造規定》

e.JB1035-79

《銅制空氣分離設備技術條件》

f.JB/TQ259-81

《銅制空分設備焊接工藝規程》

g.JB1580-75

《鋁制焊接容器技術條件》

(11)關于余熱鍋爐的安全監察和治理問題

余熱鍋爐仍按勞人鍋局11983〕81號文的要求執行。主要按余熱鍋爐在其工藝流

程中的作用和結構類型的不同分別劃屬。

a.管殼式余熱鍋爐,劃屬壓力容器范疇,按《條例》、《細則》中有關壓力容

器部分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安全監察和治理。

b.煙道式余熱鍋爐,劃屬鍋爐范疇,按《條例》、《細則》中有關鍋爐部分

和《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進行安全監察和治理。

(12)關于采用法定壓力單位的問題

原《容規》的監察范疇,壓力下限為最高工作壓力21kgf/cm;現改為20.IMPa,

這是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引起的變化,是對新設計設備而言的,對于在用壓力容器,仍應

按Nlkgf/cm?的范疇進行監察。

(13)關于無法進行射線或超聲探傷的壓力容器環縫,如何保證焊縫質量問題。

由于結構原因,如固定管板式換熱器筒體最后一條環焊縫以及有內件的容器最后

一條環焊縫,無法進行射線或超聲探傷的,答應不作射線或超聲探傷,但應采取措施保

證焊接質量,包括:

1.進行嚴格的焊接工藝評定和驗證;

2.選派優秀焊工施焊;

3.焊前對裝配及坡口準備情形進行嚴格檢查;

4.焊接時有檢查人員在場,對焊接工藝參數嚴格控制;

5.焊縫表面作磁粉探傷。

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條文說明

(一)第一章總則

(原《容規》總則為6條,新《容規》總則仍為6條。)

第1條本條說明制訂《容規》的目的和依據。與原《容規》比較有二點

變化,一是刪去確保經濟運行的含義。突出確保安全運行;二是增加制定《容規》

的依據即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由于原《容規》是1981年頒布

的,而《條例》是國務院1982年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政府法令,原《容規》

某些條款與其不和諧應修改。

更名為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主要考慮將治理性條款放到《條例》和其他治理

《規則》中,《容器》側重于安全技術的要求。這樣,也可與鍋爐《規程》名稱

一致。

第2條本條說明《規程》的性質,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的基本要求。

明確設計、制造等七個單位,必須遵守《條例》,并滿足《規程》要求。各級主

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與原《容規》比較:1.明確了七個受監督的單位;2.刪去本規程是壓力容

器治理的基本法規,更突出安全技術監督;3.明確勞動部門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

查。

第3條本條規定《容規》的適用范疇為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

其中,第二個條件與原《容規》不同,改為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

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并取消PV大于等于200kgf/cm,?

L的限制。主要理由是:對內直徑小于150mm的,可按管道處理,不屬于規程監察

范疇(美國規范規定內部直徑小于150mm的不受規范管轄)。取消PV乘積的限制、

使下限的范疇放寬。以適應取消低級壓力容器概念的需要。《條例》實施細則將

于今年內修改,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分級表修訂為如附表所示。

型式級別類別范疇

低、中、高壓容器;

AR1第三類壓力容器不銹鋼制壓力容器;

AR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

AR2球形容器

固定式壓力低、中壓容器;

容器不銹鋼制壓力容器;

BR1第二類壓力容器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

鑄造壓力容器

BR

不銹鋼制壓力容器

BR2第一類壓力容器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

鑄造壓力容器

碳鋼、低合金鋼制

移動式壓力

CRCR1鐵路罐車不銹鋼制

容器

鋁制

碳鋼、鋁低合金鋼制

CR2汽車槽車不銹鋼制

鋁制

鋼制(管制、坯制)

CR3無縫氣瓶

鋁制

CR4焊接氣瓶

CR5熔解乙怏氣瓶

CR液化石油氣鋼瓶

本條明確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屬于《規程》管轄范疇。不屬于本規程管

轄的范疇比原《容規》多,主要根據幾年來我局的實際監察情形確定的。

1.核能裝置、消防、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國家已設立專門機構治理,

所以不列入本規程監察范疇;

2.科研用的壓力容器,由于參數多變,所以,不列入監察范疇。但是,

不包括試驗裝置用的其他附屬壓力容器。

3.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破壞的危險性小,不列入監察范疇.

4.醫療用載人壓力容器,由于設計特別,擬由醫療部門制訂專門的技術

條件,由主管部門治理。對于少數已發許可證的單位,在換證審查時將該品種取

消。

5.交通工具上的附屬容器,流動性大,不列入監察范疇,由主管部門進

行治理。

6.超高壓容器,擬制定專門的安全監察規程(已由浙江大學組織),所

以,不列入本規程監察,但劃類仍劃入第三類。

7.非金屬制壓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鋼瓶,由于目前尚無標準,數量也

不多,所以,未列入監察范疇。

8.電容壓力容器作為充裝絕緣介質和滅弧用,一樣為SFe壓力0.3?

0.65MPa,容積200?18001,這類設備連續運轉時間長(10年)且開孔超過圓筒

直徑的二分之一,因此,不列入監察范疇。

9.余熱鍋爐的安全監察和治理仍按勞人鍋局[1983)81號文的要求執行。

主要按余熱鍋爐在其工藝流程中的作用和結構類型的不同分別劃屬。

與原《容規》相比,本條還增加了三個注解,對壓力容器的劃定范疇,最

高工作壓力、容積作了說明,目的是為了統一基準,方便監察。

附表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分級表

注:1.球形容器系指分稱容積50m3以上的。

2.第一、二、三類壓力容器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

定劃分。

3.本表僅供參考、待《條例》實施細則修訂批準后執行。

第4條本條規定了受規程管轄的壓力容器分類根據壓力、壓力乘容積介

質特性、用途以及設計、制造特點,綜合分類,從治理的連續性考慮,分類不宜

大動,本著合理、可行的原則,作了一些調整:

1.將搪玻璃壓力容器,統一劃入第二類;

2.將中、高壓管殼式余熱鍋爐劃入第三類;

3.將第三類壓力容器中的PV大于等于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壓儲

存容器改為PV大于等于lOMPa?的中壓儲存容器。

4.將原《容規》第三類中內徑大于等于1米的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列入

第二類,即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統一劃入第二類。

關于分類中介質特性系參照GB5044的規定進行分類,分類中的壓力的按

設計壓力(見附件)。

第5條本條規定了研制、開發壓力容器產品(包括選用新材料)其有關

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程時的申請試制程序。與原《容規》比較:

1.刪去了“采用新技術”的概念,理由是“新技術”不好懂得;

2.刪去了“現行的技術標準、技術條件的技術要求如高于本規程時,按高

的要求執行”一段話,理由是規程是基本要求,執行更高的要求是貫徹標準或是

設計圖樣的要求,應由標準化的監督部門或工廠的檢查部門來執行監督,勞動部

門不可能對標準中的每一條款進行監督。

3.刪去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的有關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

用和檢修的技術規范(標準)、技術條件和治理規程等,其安全技術要求應不低

于本規程的規定。”一段話,主要理由是這一段話的含義已概括在本規程第2條

中。

第6條本條規定強調了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

標準的要求。對無相應標準的,如設計壓力大于35MPa的,應由省級以上(含省

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專門的技術規定,或認定國內、外相應的標準后,方可進

行設計和制造。

(二)第二章材料

第7條本條以原《容規》第7條為基礎,其核心內容與原先相比沒有太

大變化,只在一些具體問題的用法上存在差別。

1.新《容規》去掉了對材料質量證明書的項目的要求,只強調材料的生產

單位要按照生產該材料所遵循的標準的規定內容出具質量證明書。如鋼板按

GB247-88《鋼板和鋼帶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樣規定》;鋼管按

GB2102-82《鋼管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樣規定》。在這類標準中對

質量證明書的內容都有具體的要求,而且也符合實際使用中的需要。而原《容規》

中規定的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基本上是以鋼板質量證明書的內容為基礎寫的,新《容

規》已明確規定其管轄范疇除了卷焊結構的壓力容器還包括鍛制壓力容器和鑄造

壓力容器,而這兩類壓力容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與鋼板的相比有一定的差

別,原《容規》對質量證明書的要求對這兩類壓力容器就不適應了。基于上述原

因,在新《容規》中對質量證明書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2.在新《容規》中,把原《容規》第13條中“材料制造廠提供制造容器

用的材料應有標記”放到本條中,并明確“標志”的內容和位置“應按相應標準

的規定”,指出“標志”應是“清楚、堅固的”。這是由于近幾年來發覺,有些

材料生產單位生產的材料標志打的不好,有的在入廠驗收時標志就看不清,給材

料的驗收帶來許多麻煩,故提出此要求,以引起材料生產單位對此注意,為壓力

容器的制造單位創造有利條件。

下面對本條中某些用詞作些說明:

a.“材料”素指壓力容器用材料的統稱,包括焊接材料。

b.“相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一指壓力容器用材料所對應的國家材料

標準、行業標準,以及該壓力容器所對應的產品標準中對材料的要求。

壓力容器的分類

(根據壓力P、壓力乘容積P?V、介質特性、用途以及設計、制造特點綜合分類)

C.“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齊全是指質量證明書的內容符合

有關標準規定的內容。

d.“(原件)”一指材料生產單位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不能用復印件或

抄件,但商業部門可以用原件的復印件作為材料的質量證明書而轉交給用戶。

第8條本文是普通碳素鋼在壓力容器中使用的限制要求。本文內容以

GB150—89第二章2.2.2條為基礎,而且也延續了原《容規》第9條的要求。與

GB150相比,有以下兩點區別:

1.搪玻璃壓力容器不受此限,其理由是:

(1)因搪玻璃壓力容器生產的需要含碳量超過0.19%的鋼板一樣不用于制

造搪玻璃壓力容器。含碳量超過此限后不好搪,這在搪玻璃設備的標準中有規定。

而且從搪瓷成效上講,沸騰鋼比鎮靜鋼好。

(2)從使用角度講,搪玻璃設備主要用于強腐蝕的場合。它的使用性能

主要靠搪玻璃保證,一旦搪玻璃顯現問題,該壓力容器就要立刻更換。

2.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不能用A3F、A3、AY3F、AY3制造。因為《蒸

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未選用這幾個鋼號制造受壓元件。

最近全國壓力容器技術委員會發文,從今年10月5日起,普通碳素鋼按

GB700-88要求執行,即用Q235-AF、Q235-A、Q235-B和Q235-C取代A3F、A3、AY3F

和AY3這幾個牌號。至此,各材料生產單位已停止生產A:F、A3、AY3F和AY3,若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還有這幾個牌號的材料,仍可按原規定連續使用,直到用完為

止。

第9條本條基本上堅持原《容規》的內容,只是把含碳量從0.24%

改為0.25%,這樣變動的原因是:國外的壓力容器規范中對含碳量的限制是比較嚴

的,英國的BS5500,對含碳量規定的數值為0.25虹所以,在新《容規》中把含

碳量從0.24%調整到0.25%,這樣既不影響原《容規》要求的連續性,又有國外規

范作為依據。

在《容規》修訂過程中,對含碳量是否提要求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沒有

必要規定含碳量,現在焊接技術發展了,含碳量較高的材料也能較好地焊接起來。

從國外壓力容器對此要求上看,都沒有嚴格的要求,有要求的也比較松,如ASME

規定含碳量大于0.35配的材料不用于壓力容器。另一種意見是:規定含碳量是有必

要的。從《容規》規定這一條內容之后,對我國壓力容器的材料水平的提高起了

很大作用。而且從目前我國的現狀看,也不宜去掉此要求。目前,我國材料生產

的質量控制不嚴。各種成分變化范疇較國外大;另外,現在生產壓力容器的一些

廠對含碳量高的材料的焊接技術不一定都能較好地把握。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比

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形,所以基本上接受了第二種意見。但考慮某些技術比

較先進的生產單位,特別是靠大量進口國外材料生產的單位受本條的限制會影響

生產,所以,我們在本條又開了個□:在不得不采用含碳量超過0.25%的材料焊接

壓力容器時,可以使用。但須經該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總技術負責人批準,制造

單位應對這類材料進行焊接性試驗和焊接工藝評定,合格后,報省級以上(含省

級)勞動部門備案。通過這樣把關,其目的是為保證壓力容器焊接質量。報省級

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備案的含義是同時報送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

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勞動部鍋爐局;備案時,只須生產單位把

焊接性試驗的結果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等資料報送到有關機構,并不意味這些機

構對此作出批復,但一旦發覺其中手續有問題,監察機構要及時通知企業。這樣

做目的一是督促生產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粉,二是為了解信息,把握技術

發展動態。

第10條本條是新增加的內容。寫上這條的原因是:編制GB150的同志,

經過多年研究發覺,我國生產的壓力容器用鋼板的沖擊韌性在0℃?-20C許多達

不到規定的數值,所以在GB150中對使用溫度在0℃?-20℃的鋼板的沖擊韌性提

出了新的要求。這一規定我們認為是符合實際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故對這部

分規定在新《容規》中予以認可,以引起設計、制造以及材料生產單位的重視。

對沖擊試驗的具體要求見GB150第二章。

在審查新《容規》送審稿中,有人提出為什么對有色金屬提出沖擊試驗要

求。這是由于有幾個關于有然金屬中的行業標準中規定了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

們就把有關這方面的內容照搬過來,但又考慮到這些標準都是行業標準,又大多

在試行。許多體會不太成熟,所以我們考慮鑒定委員會的意見,去掉有色金屬沖

擊試驗的具體要求,只原則地提一提,以引起人們注意,一旦在有色金屬的標準

中或設計中顯現沖擊試驗的要求都要嚴格遵守。

第11條本文內容與原《容規》第10條對應,但在內容上有較大變動。

原《容規》規定:用于制造高壓容器和厚度大于20mm,在低于-40℃下使

用的鋼板要逐張進行超聲波探傷,厚度大于20mm,在高于-40℃下使用的鋼板要進

行超聲波抽查。

新《容規》中只保留了原《容規》中對高壓容器用鋼板進行逐張超聲波探

傷的要求,其它內容都有所變化:

1.要求逐張探傷的:

(1)取消了-40C溫度的限制。原《容規》制訂時尚無低溫容器鋼標準,考

慮到低溫容器的作用特點對鋼板提出高于一樣容器用鋼的要求現在已有GB3531

《低溫壓力容器用厚鋼板技術條件》對該標準中材料的代用,在GB150中出有嚴

格的限制,可以說原《容規》在這方面的要求已體現在標準中,只要按這些標準

選用低溫容器用鋼就可以保證不出問題,所以新《容規》中取消這方面要求。

(2)增加“盛裝毒性程度在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用鋼板要進

行逐張超聲波探傷。

(3)在厚度的提法有變化。原《容規》不分鋼種,一律規定凡大于20mm的

鋼板要探傷,新《容規》則按鋼種確定需要探傷的鋼板最小厚度:

a.厚度大于38mm的20R;

b.厚度大于30mm的16MnR;

c.厚度大于25mm的其它低合金鋼板;

d.多層包扎壓力容器的內筒鋼板;

2.提出了探傷的標準及合格級別,對于合格級別應注意:

(1)新《容規》中引用的ZBJ74003《壓力容器用鋼板超聲波探傷》比原先

的JB1151《壓力容器用鋼板超聲波探傷》的定級不一致,ZBJ74003中的HLIV級

大體上相當于JBH51中的n、m級。

(2)對不同厚度、不同牌號,和因使用場合的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格級

別。

第12、13條這兩條都是新增加的內容。增加這兩條的目的是為了使《容

規》對壓力容器用材要求的系統化,而GB150對這兩方面有較詳細的要求,所以

新《容規》在文字上不重復,采取對GB150中這些內容認可的方式提出要求。有

以下幾點應引起注意:

5.第12條中的高合金板包括不銹鋼和耐熱鋼。

6.第13條的管子僅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或接管的無縫鋼管、不包括換熱管。換熱管

的要求見GB151-89《鋼制管殼式換熱器》。

第14條本條是新增的內容。關于這條內容,有以下幾點說明:

1.本條所指鍛件僅指制造壓力容器法蘭和換熱器管板等壓力容器受壓元

件的毛坯件。鍛制壓力容器或鍛焊壓力容器用鍛件除應符合本條內容外,還應符

合本規程的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2.鍛件的標志和質量證明書內容按JB755?5《壓力容器鍛件技術條件》執

行。

3.本條規定了兩種情形的鍛件級別的選用,除此之外由設計者根據實際

情形確定,制造單位按此級別選用。

第15條本條是新增加的內容。目前在造紙行業大量使用鑄鐵烘缸,所以

本文是參照造紙烘缸的制造、使用體會,并參照國外一些壓力容器規范對鑄鐵壓

力容器的規定而提出的。由于目前生產單位的鑄造水平同國外相比有一定的差

距。國內鑄造壓力容器標準也不完善。特別是在檢驗方面,所以本條內容規定得

偏保守。對其中幾個問題作如下說明:

L“必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范疇內選用”指應按GB5675-85和GB8679-85

規定的牌號,必須達到各牌號規定的機械性能。

2.本條2款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是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其中鍋爐受壓元件未選用鑄鐵;二是參照了對AsF的要求,鑄鐵在材料韌性、缺陷

存在程度等幾個方面,都比惡劣,所以它的使用范疇應比AsF小。

3.對設計溫度的限制是參照日本規范,對壓力的限制參照美國ASME和日

本規范,但數值較它們低,原因有兩個:

(1)我國目前的鑄造水平不如美、日,標準不如國外齊全;

(2)日、美規范中采用了鑄造系數,而我國未使用鑄造系數的概念。

第16條本條是對壓力容器用鑄鋼提出的要求,也是新《容規》中增加的

內容。在修訂《容規》過程,我們曾想把鑄鋼排除在壓力容器用材之外,但通過調

查發覺,目前在壓力容器中有時還要用鑄剛件,如果規定不答應用鑄鋼,則會使有

些形狀復雜的受壓元件難于制造,所以在新〈〈容規〉中答應用鑄鋼制造壓力容器

受壓元件,但不提倡用鑄鋼制造壓力容器。

究竟對壓力容器用鑄鋼提出哪些具體要求?通過調查發覺很難解決這個

問題。國外壓力容器規范對鑄鋼的要求,其壓力、溫度的使用范疇較寬,照搬過

來是否能保證不出問題,很難確定。另外鑄鋼件一樣用于壓力較高的場合,如果

提出過嚴的要求就失去其使用價值了。最后,我們認為只能對鑄鋼提出一些原則

性的要求,即要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牌號范疇內選用,并要達到其規

定的要求。設計者在設計時應提出制造用檢驗等方面的要求,制造單位應嚴格按

設計要求制造。

第17?20條這幾條是對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材料的要求,目前,有色金

屬材料的生產發展很快。自原《容規》頒布之后,各種有色金屬材料基本上都有

些國家標準。壓力容器上也越來越多使用有色金屬材料。但是,有色金屬制壓力

容器的產品卻沒有國家標準,只有一些行業標準,其使用體會還不豐富,所以迫

切需要對用于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材料提出一些要求,故新《容規》修訂時增加

了有色金屬材料的要求,以適應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發展。

由于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產品標準少,所以對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材料很難

提出一些比較全面、詳細的限制要求。這幾條所提出的要求是參照了國外壓力容

器規范中的數據,又征求了國內有關制造、使用單位的意見制訂的。現對其中的

某些條款作一些說明:

1.對于壓力容器用鋁及其合金要注意其最高設計溫度不能超過200C.另

外,設計溫度高于75℃時,不能選用含鎂量大于覬的鋁合金。根據目前把握的資

料,國內鋁制壓力容器的設計不會達到8MPa,一樣使用在壓力較低的場合,但由

于國外規范規定的數值較高,沒有什么理由把它降下來,所以,規定了設計壓力

不大于8MPa。

2.對于鈦材提出了設計溫度和使用狀態的要求。鈦所以大量用于壓力容

器是因為它有良好的塑性,較高的強度,很好的抗腐蝕性能,但溫度達到一定高

時,它的強度和抗腐蝕性能都明顯下降,所以要規定它的最高設計溫度,這些數

值是根據國內目前已有的一些行業標準和使用體會提出來的。

3.有色金屬在退火狀態下的強度值比較穩固,提供的有色金屬的強度也

都是退火狀態下的所以規定了鈦、銅必須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第21條本條對應于原《容規》的第15條,在內容上基本與原《容規》

相同。與原《容規》相比本條內容有如下變化:

1.去掉了焊材的標準號,只籠統地提出“焊接材料應按相應標準制造、

檢驗和選用。原因是原《容規》引用的標準已全部修訂過,標準號及其內容已發

生了很大變化。另外還增加許多新的焊接材料,如有色金屬,今后增加的焊接材

料的品種將來會越來越多,在這種情形下不大可能把所在的焊接材料都列上,故

去掉標準號”。

2.去掉“對焊接第二、三類壓力容器的焊條藥皮和焊劑應選用低氫磴性

型”的要求,原因是這一要求的太具體。而這一內容可由制造單位確定。

3.增加“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楚、堅固的標記”。因原《容

規》中有“焊條、焊絲應有制造廠的質量合格證”的要求,其內容還不全面,故

新《容規》作了上述處理,增加了質量證明書和標記的內容,而且是指所有焊接

材料,包括焊絲、焊劑和焊條。

質量證明書和標記的內容應嚴格按相應標準出具,這兩面方面的內容都

有,缺一不可,否則就失去意義。

4.對原《容規》中“并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改寫為“壓力

容器焊接材料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驗收、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

這樣寫比原《容規》要全面。其中驗收、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指目前取

證的壓力容器制造廠所使用的制度,其基本內容大多數廠都相同,具體要求可見

壓力容器制造廠資格認可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22條本文內容對應于原《容規》第14條,在內容上也有所變動。

近幾所來,雖然我國的材料工業發展很快,國外進口鋼材逐年下降,但其

比例還是比較大,而使用國外材料制造壓力容器也顯現過問題,所以在修訂《容

規》時曾考慮對進口材料提出一些要求,主要是從治理上把關,以保證制造單位

拿到的都是合格的材料。但這種要求在征求意見時收到大量使用國外材料的生產

單位的意見,他們認為我國目前材料進口的路徑較多,治理也不嚴格,如果這樣

要求很難實現把關的目的,弄不好倒會影響生產。另外我們也曾對進口材料進行

了調查,發覺只要按國外的標準選用,一樣不會出問題,而以前顯現問題也不是

在材料本身不合格,而是選用錯誤、不把握焊接技術或進口材料不配套,所以在

新《容規》中,對進口材料只提出兩點要求:

1.應選用國外壓力容器規范答應使用的材料,其中包括兩部分,一是壓

力容器專用材料,另一部分是可用于壓力容器的非壓力容器用材料,如日本的

SPV36o這是選用材料時應遵守的要求。另外增加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書,這是為了

方便制造廠識別和驗收。質量證明書內容應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定,并參照國

內相近材料的質量證明書的主要內容。

2.增加“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有關試驗和驗證”的要求,其目

的為制造廠了解并把握進口材料的焊接技術。驗證和試驗內容由制造單位根據本

單位的技術狀況,國外對該材料的要求,以及國內相近材料的一些要求提出、實

施。其中“首次使用”指使用進口材料的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并不指在國內首次

使用。如A廠用過進口材料“X”,則B廠在首次使用“X”時仍應按本條2款作

驗證和試驗。

(三)第三章設計

第23條本條內容對應于原《容規》第35條。但在內容上比原《容規》

概括得多。只強調“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

書”,至于由誰頒發批準書,如何進行設計單位的審查等要求不在《容規》中寫,

這些要求可見我部的其它規定。

第24條本條內容對應于原《容規》第17條,是確定壓力容器設計壓力

的依據。與原《容規》相比,在新《容規》中把“容器的設計壓力應略高于容器

在使用過程中的最高工作壓力”改為“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

力”。這樣在要求上比原《容規》略松一點,但在語氣上比較嚴。

第25、26條這兩條是儲存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如何確定設計壓力的要

求,對應于原《容規》第18、19條,內容未變。

第27條這是對常溫壓力下儲存液化石油氣壓力容器確定設計壓力的要

求,其內容與原《容規》基本一致,但開了一個口:“如設計單位在既定的介質

條件下根據壓力容器安裝地區的最高氣溫條件(不是極端氣溫值),能提供可靠

的設計溫度數據,其最高工作壓力可以按該設計溫度確定。但必須事先經設計單

位總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

察機構備案”。其中,“既定介質”指必須清楚儲罐的組分,“最高氣溫條件”

指與確定設計溫度有關的氣象條件,如極端氣溫、儲罐所在地地質條件、極端氣

溫連續時間以及顯現幾率等因素,“設計溫度數據”指與確定儲罐壓力有關的溫

度數據,主要指儲罐飽和蒸汽溫度,“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

器安全檢查監察機構”指儲罐安裝地的機構;“備案”指把有關資料報上述機

構,而無須批準。

第28條本條是確定低溫儲存壓力容器設計溫度的依據之一,對應于原

《容規》第21條。適用于本條的壓力容器必須是殼體的金屬溫度隨大氣溫度的變

化而變化,指放在室外的、無保溫的、無加熱措施的壓力容器。

若壓力容器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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