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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SZDB/Z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19—2009

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范

2009-02-27發布2009-05-01實施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SZDB/Z19—2009

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范

1范圍

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對全市旅游飯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區(點)進行安全管理檢查的規

范。

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作為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開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

關行政部門開展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的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條款。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化指導性

技術文件,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GB/T14308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16766旅游服務基礎術語

SZDB/Z1特種設備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評價

3術語和定義

GB/T14308、GB/T16766和SZDB/Z1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3.1

旅游景區(點)

具有參觀游覽度假娛樂等功能,并提供相應服務設施的單位。包括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風景

區、森林公園、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愛國主義及科普等教育基地等。

3.2

飯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為保障飯店及來店客人者及本店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所制訂的并付諸實施的安全管理標準、規范。

3.3

服務設施

直接或間接為旅客提供服務的設施和設備。

3.4

氣象災害

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寒冷、大霧、灰霾、大風、干旱、冰雹等天氣氣候事件所造成的災害、

次生災害和衍生災害。

3.5

旅游汽車客運

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觀光運輸服務的汽車客運。

4總則

4.1對于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區(點)應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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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旅游飯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b)旅游飯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區(點)的安全工作應符合相關規定。法人代表為安全第一責任

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責。

c)應堅持專業工作與群防群治相結合,人防、技防、設施防相結合,逐級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和

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d)應確保安全資金投入的落實,保障安全技術設施配備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術要求。

e)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應為:

——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預防和撲救火災;

——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

——預防和控制傳染病;

——預防氣象災害及次生災害、衍生災害;

——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做好重要賓客,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及時處置危及飯店、景區(點)等場所安全的事故和突發事件;

——預防利用飯店、景區(點)等場所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及時報告安全事故;

——協助相關部門展開救助。

4.2對于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檢查人員應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a)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應貫徹“敬業誠信、準確公正”的方針。檢查人員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

和規章制度,熟悉旅游行業的安全管理。

b)檢查人員應以國家相關的法規、標準和規范以及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為依據對旅游飯店、

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進行檢查。進行核查時,應向被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c)核查人員應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時,不應出現刁難企業、索取和收受企業財物、謀取其

他不當利益等現象。

5安全檢查要求

5.1通則

5.1.1安全管理

5.1.1.1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5.1.1.1.1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

5.1.1.1.2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專

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5.1.1.1.3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主任。

5.1.1.2安全管理制度

5.1.1.2.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旅游飯店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5.2.1條,旅行社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5.3.1

條,旅游景區(點)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5.4.1條。

5.1.1.2.2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5.1.1.2.2.1應對企業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情況進行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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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2.2應對企業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主要負責人是否對本單位的

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是否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其他分管領導是否負

責分管部門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對于旅游用車,每個駕駛員是否都是安全責任人。

5.1.1.3安全管理檢查

5.1.1.3.1應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制度,是否定期開展內部安全檢查,是否有相關記錄。

5.1.1.3.2應檢查企業對查出問題的處理和追蹤是否有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是否通知有關部門限

期整改;對事關全局的重大隱患是否提出有效措施、方案報請領導批準實施。

5.1.1.4安全宣傳及培訓

5.1.1.4.1應對企業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企業是否宣傳貫徹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在節假日前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5.1.1.4.2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企業是否

建立培訓檔案;員工是否具備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事故預防、突發事件處理、

應急救援等處理能力。

5.1.2應急準備及事故處理

5.1.2.1應急組織與職責

應對企業應急救援組織結構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企業是否建立事故應急機制,是

否有明確的組織機構職責,是否配備與本企業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5.1.2.2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5.1.2.2.1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滅火、疏散等在內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定期組織進行

演練。

5.1.2.2.2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防治非典、禽流感和食物中毒事故等在內的各類公共衛生應急預

案。

5.1.2.2.3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應對臺風、暴雨、雷電等在內的各種突發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5.1.2.3事故處理

5.1.2.3.1應對企業安全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按照相關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

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

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

失的事故。

檢查中,應查看企業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是否及時上報,是否保護好現場,是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

案與響應程序。

5.1.2.3.2應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否能夠及時查明原因及損失情況、確定責任、

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5.1.2.3.3應檢查企業是否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2旅游飯店

5.2.1安全管理制度

5.2.1.1應對旅游飯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行檢查,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

——飯店各類安全組織工作條例和例會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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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客人入住登記和會客制度;

——鑰匙管理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值班、值勤制度;

——人事招用重點部位人員安全保衛部審查制度;

——事故報告制度;

——動火、明火審批報告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長包房、出租、承包、合資、合作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5.2.1.2應檢查旅游飯店各種鑰匙的配制、鎖芯調換、電子或磁卡鑰匙的制作,是否實行統一的登記、

審批、管理。

5.2.2消防安全

5.2.2.1一般規定

5.2.2.1.1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5.2.2.1.2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是否按相應規定配備義務消防員。消

防人員是否經過相關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

5.2.2.2客房區域

5.2.2.2.1應對客房區域的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配備以下消防安全設備,各

消防安全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噴水系統;

——消防水帶;

——室內消防栓;

——消防廣播;

——滅火器;

——樓層閉路電視探頭;

——防毒防煙面具;

——正壓送風系統;

——機械排煙系統;

——疏散指示圖;

——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燈。

5.2.2.2.2應檢查樓梯間防火門是否保持完好、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5.2.2.2.3應檢查客房區域是否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暢通。

5.2.2.2.4應檢查客房內是否配備應急手電筒。

5.2.2.3廚房區域

5.2.2.3.1應對廚房區域的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配備以下消防安全設備,各

消防安全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溫感器;

——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噴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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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帶;

——室內消防栓;

——消防廣播;

——滅火器;

——防毒防煙面具;

——正壓送風系統;

——機械排煙系統;

——疏散指示圖;

——疏散指示標志;

——滅火氈;

——應急照明燈。

5.2.2.3.2應對廚房的爐頭抽油煙管道的定期清掃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有專業公司或

專人定期進行清掃,定期清掃記錄是否完善。

5.2.2.4其他公共區域

5.2.2.4.1應對其他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配備以下消防安全設備,

各消防安全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噴水系統;

——滅火器;

——消防水帶;

——消防栓;

——正壓送風系統;

——機械排煙系統;

——閉路電視探頭;

——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燈;

——備用電源;

——消防電梯。

5.2.2.4.2應檢查樓梯間防火門是否保持完好、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5.2.2.4.3應檢查其他公共區域是否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暢通。

5.2.2.5消防監控中心

5.2.2.5.1應對消防監控中心的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配備以下消防安全設備,

各消防安全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閉路電視監控;

——防毒防煙面具;

——應急照明燈;

——滅火器;

——煤氣報警器;

——破拆工具;

——滅火戰斗服;

——消防鋼盔;

——水鞋。

5.2.2.5.2應對消防監控中心的交接班制度的制定、實施情況及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

5.2.3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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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依法取得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

期限內。

5.2.3.2應對旅游飯店主要外購食品供應商三證(即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的查驗情

況進行檢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購臺帳制度。

5.2.3.3應檢查從事餐飲服務的員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證上崗。

5.2.4特種設備的安全

5.2.4.1一般規定

5.2.4.1.1應檢查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是否依法向相關行政部門登記。

5.2.4.1.2應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進行檢查,查看定期實行檢驗、定期自檢、日常使用狀

況、日常維護保養、運行故障和事故及處理等是否記錄在案。

5.2.4.2電梯

5.2.4.2.1應對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在有

效期內,是否按規定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5.2.4.2.2應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在免保期內可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

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免保期后應由取得電梯維修許可的單位進行;查看是否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

養記錄,維護保養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5日。

5.2.4.2.3應檢查電梯運轉是否正常、平穩,電梯轎廂內通風是否良好,各操作按鈕動作是否靈活,

信號顯示是否清晰,控制功能是否正確有效。

5.2.4.2.4應檢查電梯的報警裝置及應急照明是否能正常使用。

5.2.4.2.5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制定客貨梯層門鑰匙管理制度及故障狀態救援操作流程。

5.2.4.3鍋爐

5.2.4.3.1應檢查鍋爐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標志是否懸掛在鍋爐房內明顯處,定期檢驗標志是否在

有效期內。

5.2.4.3.2應檢查鍋爐房內是否在明顯位置懸掛八項安全管理制度,八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

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定期檢查、檢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清潔衛生制度,

水質管理制度及事故報告制度。

5.2.4.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5.2.4.4.1應檢查特種設備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是否經用人單位的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是否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5.2.4.4.2應檢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證書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復審,使用單位對本單位持有

作業證書的人員是否建立檔案,是否按相關規定定期及時組織作業人員參加證件復審。

5.2.5重要環節的安全

5.2.5.1客房區域

5.2.5.1.1應對萬能鑰匙的保管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萬能鑰匙是否由飯店主要負責人責成專人

保管使用,是否登記備案。

5.2.5.1.2應對客房窗戶打開的角度限制進行檢查,推拉式窗戶的最大拉動距離不超過20厘米,外推

式窗戶的最大外推角度不超過30度。

5.2.5.1.3應檢查客房衛生間是否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是否配備防滑墊,是否有提醒客人小心滑

倒的標志。

5.2.5.1.4應對客房門鏡和防盜鏈的安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門鏡是否保持清潔、完好,

防盜鎖的安裝是否牢固、有效。

5.2.5.1.5應檢查客房內是否設置“請勿臥床吸煙”提示,是否放置“賓客安全須知”。

5.2.5.2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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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查公共區域的落地玻璃門、窗應是否有顯著標志或做特殊處理,標志設置效果以不使客人誤認

為通道為宜。

5.2.5.3游泳場所

5.2.5.3.1應檢查游泳場所是否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是否有《賓客安全須知》、中英文警示標志和

明顯的水深、水溫及水質標志牌,是否有有效的防滑措施,是否確保地面無破碎玻璃或尖銳物品。

5.2.5.3.2應對游泳池內水質的定期檢測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是否建立定期檢測記錄,定

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5.2.5.3.3應檢查游泳場所是否配備救生員及必要的救生器材,是否設有高位救生監護哨,救生員是

否持有救生員合格證書。

5.2.5.4貴重物品寄存處

應檢查貴重物品寄存處是否設有探頭進行監控。

5.2.5.5醫護設施

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設有必要的醫療急救設施。

5.2.6其他方面的安全

5.2.6.1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5.2.6.1.1應對旅游飯店攝像機的安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在前廳、電梯間、電梯轎廂、

客房區、客房通道、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地下車庫及其他應安裝攝像機的部位,是否按相關規定安裝

攝像機并保證運轉良好、圖像清晰;錄像的保存是否在30天以上。

5.2.6.1.2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設置獨立的閉路電視監視室,是否配備錄放設備、監視器和專人值班。

5.2.6.2報警裝置

應對前臺、外幣兌換處手動報警裝置的安裝進行檢查,確保安裝規范、靈敏、有效。

5.2.6.3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5.2.6.3.1應檢查旅游飯店建筑物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是否依法取得《防

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及《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5.2.6.3.2應檢查在用的防雷裝置是否進行定期檢測,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裝置合格證。

5.2.6.3.3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制定防雷裝置自檢制度,是否對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進行記錄。

5.2.6.3.4應檢查旅游飯店對于雷擊事故是否及時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是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

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5.2.6.4施放氣球

5.2.6.4.1應檢查旅游飯店是否遵守施放氣球(包括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申報制度,即施

放前向市氣象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2.6.4.2應檢查禁放區內的旅游飯店是否存在施放氣球的情況。根據民航中南空管局的規定,深圳

市劃設的禁放區域為: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寶安區和龍崗區的平湖、布吉、坂田、南灣街道。上

述禁放區域內的旅游飯店禁止施放氣球。

5.3旅行社

5.3.1安全管理

5.3.1.1安全管理制度

應對旅行社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行檢查,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督察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服務質量稽查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安全應急工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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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制度;

——旅游包車管理制度;

——駕駛人資質審驗制度;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道路交通違章登記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

5.3.1.2安全履約

5.3.1.2.1應檢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游客資料登記制度,組接團是否按相關規定簽訂旅游合同。

5.3.1.2.2應檢查旅行社是否嚴格遵守旅游汽車租賃制度,是否與車輛單位簽訂《旅行社旅游團隊接

待用車合同》,是否存在違規租賃沒有旅游包車牌照和超期服役的車輛接待旅游團隊的情況。對于租車

的各環節是否有詳細的記錄。

5.3.1.3旅游保險

5.3.1.3.1應檢查旅行社是否按相關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是否依法認真履行旅行社責任保險

各項條款。

5.3.1.3.2應檢查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時,是否向旅游者宣傳并推薦購買旅游意外保險、航空保險等相

關旅游者的個人保險。

5.3.1.4培訓及安全宣傳

5.3.1.4.1應檢查導游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安全常識培訓。在旅游的過程中,導游人員是否向旅游者進

行安全提示。

5.3.1.4.2應檢查導游人員是否定期進行急救知識及緊急救援方面的培訓。

5.3.2消防安全

5.3.2.1一般規定

5.3.2.1.1應檢查旅行社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是否按相應規定配備義務消防員。消防

人員是否經過相關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

5.3.2.1.2應檢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消防設備維修保養制度,是否定期對旅行社辦公區域、接待大廳及

車隊的消防設備進行維修保養,相關記錄是否完善。

5.3.2.2消防通道

應檢查旅行社辦公區域和接待大廳是否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通道、出口,消防通道、出口是否保持

暢通。

5.3.2.3消防設備

5.3.2.3.1應檢查旅行社辦公區域是否配備以下消防設備:

——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噴水系統;

——滅火器;

——防毒防煙面具;

——疏散指示圖;

——正壓送風系統;

——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燈;

——機械排煙系統。

5.3.2.3.2應檢查旅行社接待大廳是否配備以下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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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噴水系統;

——滅火器;

——正壓送風系統;

——應急照明燈;

——機械排煙系統。

5.3.2.3.3應檢查旅行社車隊是否配備以下消防設備:

——防毒防煙面具;

——滅火器;

——應急照明燈;

——安全出口指示燈。

5.3.3旅游用車

5.3.3.1車輛管理

5.3.3.1.1應檢查旅行社是否建立相關的車輛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駕駛員崗位技能與安全知識培訓制

度。

5.3.3.1.2應檢查旅游運輸車輛是否實施《旅游包車運行記錄卡》考核制度。

5.3.3.1.3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按規定實施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

5.3.3.2營運證照

5.3.3.2.1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依法取得包括道路運輸證、運管費繳訖證、旅游包車牌照等在內的各

類證照,各證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車輛與證照是否相符合。

5.3.3.2.2應檢查車輛駕駛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5.3.3.3行車安全

5.3.3.3.1應檢查車輛在車廂內部醒目位置是否公布市交通局及市旅游局投訴電話。

5.3.3.3.2應檢查是否在醒目位置放置清晰無垢的旅游車輛線路標志牌及服務公約。

5.3.3.3.3應檢查旅游車輛的安全門能否正常打開,安全門的醒目位置是否粘貼標識。

5.3.3.3.4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配備相應的滅火裝置。

5.3.3.3.5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配備必要的監控設備,是否安裝GPS實時定位系統。

5.3.3.4車輛駕駛人

5.3.3.4.1應檢查日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為600公里)的旅游車輛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兩名

駕駛員。

5.3.3.4.2應檢查是否委托相關旅行社或自行對駕駛人員在沿途過夜停車點的休息情況進行監督。

5.3.3.5車輛的維護和檢測

5.3.3.5.1應檢查是否建立車輛的維修保養制度。旅游車輛是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應的標準進行

定期維護。

5.3.3.5.2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定期進行安全檢測。

5.3.3.5.3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嚴格執行“回場必檢、合格放行”的安檢制度。是否安排專門的安檢

員負責對旅游車輛技術性能進行檢查,是否存在病車上路的情況,安檢記錄是否如實在《旅游包車運行

記錄卡》中的“車輛檢驗欄”反映。

5.3.3.5.4應檢查旅游車輛是否每天進行清潔消毒,是否有相關記錄。

5.4旅游景區(點)

5.4.1安全管理制度

5.4.1.1應對旅游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行檢查,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

于:

——各類安全組織工作條例和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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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治安保衛制度;

——值班、值勤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出租、承包、合資、合作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重點要害部位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制度;

——動火、明火審批報告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景區安全行車制度。

5.4.1.2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制訂游覽、游玩規則;是否在與安全有關的場所和位置設置安全

標志;險峻地段是否有完善的防護措施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有專人負責安全提示,引導游客活動;入

口處是否有游覽須知。

5.4.1.3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游項目、客運索道、危險游樂設施等項

目操作人員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

5.4.2消防安全

5.4.2.1一般規定

5.4.2.1.1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5.4.2.1.2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是否按相應規定配備義務消防

員。消防人員是否經過相關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

5.4.2.1.3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各有關場所是否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是否按規定配

備消防器材。

5.4.2.1.4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的消防器材是否登記造冊,是否有專人管理,是否建立定期檢查、

維修保養制度,是否保持器材完好。

5.4.2.1.5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的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是否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

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障處于良好狀態。

5.4.2.1.6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是否配備覆蓋整個景區的消防廣播,并保障處于良好狀態。

5.4.2.2山林防火安全

5.4.2.2.1對于具有山林的旅游景區(點),應檢查是否制訂相應的山林防火管理辦法。

5.4.2.2.2應檢查各上、下山道等重點部位,是否設置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5.4.2.2.3應檢查是否根據山林大、小等特點,配備滅火物資、通訊設備及專門的護林隊伍,進行巡

山護林管理。

5.4.3衛生安全

5.4.3.1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依法取得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是否

在有效期限內。

5.4.3.2應對餐飲經營單位主要外購食品供應商三證(即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的查

驗情況進行檢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購臺帳制度。

5.4.3.3應檢查從事餐飲服務的員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證上崗。

5.4.4特種設備的安全

5.4.4.1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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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5.4.4.1.1應檢查電梯、鍋爐、大型游樂設施及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是否依法向相關行政

部門登記。

5.4.4.1.2應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進行檢查,如定期實行檢驗、定期自檢、日常使用狀況、

日常維護保養、運行故障和事故及處理等,是否記錄在案。

5.4.4.2電梯

5.4.4.2.1應對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在有

效期內,是否按規定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5.4.4.2.2應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在免保期內可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

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免保期后應由取得電梯維修許可的單位進行;查看是否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

養記錄,維護保養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5日。

5.4.4.2.3應檢查電梯運轉是否正常、平穩,電梯轎廂內通風是否良好,各操作按鈕動作是否靈活,

信號顯示是否清晰,控制功能是否正確有效。

5.4.4.2.4應檢查電梯的報警裝置及應急照明是否能正常使用。

5.4.4.3鍋爐

5.4.4.3.1應檢查鍋爐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標志是否懸掛在鍋爐房內明顯處,定期檢驗標志是否在

有效期內。

5.4.4.3.2應檢查鍋爐房內是否在明顯位置懸掛八項安全管理制度,八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

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定期檢查、檢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清潔衛生制度,

水質管理制度及事故報告制度。

5.4.4.4大型游樂設施

5.4.4.4.1應檢查使用單位是否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建立

游樂設施維修保養制度。

5.4.4.4.2應對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在有

效期內,是否固定在醒目位置。

5.4.4.4.3應檢查游樂設施的游樂規則、安全注意事項(乘客須知)和警示標志是否置于易于為乘客

注意的顯著位置。

5.4.4.4.4應檢查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是否對安全保護裝置

進行檢查確認,檢查操作現場的試運行情況是否有相關記錄。

5.4.4.4.5應檢查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是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

和急救物品。

5.4.4.4.6應檢查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是否制定救援預案,是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

5.4.4.4.7對于水上游樂設施,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檢查:

a)游樂池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水上游樂設施是否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是否設有高

位救生監護哨。

b)游樂池池壁周圍和池內水深變化地點是否有醒目的水深標志。

c)游樂池內的水質是否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定期檢測記錄。

5.4.4.5場(廠)內機動車輛

5.4.4.5.1應檢查場(廠)內機動車輛是否附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標明車輛型號、發動機、底盤

編號。

5.4.4.5.2應檢查場(廠)內機動車輛是否依法取得相關行政部門核發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牌照。

車輛是否安裝牌照并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5.4.4.5.3應檢查使用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場(廠)內機動車輛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檢查

是否做詳細記錄存檔。

5.4.4.5.4對于有行駛證的機動車輛,應檢查其在使用、管理以及維護等方面是否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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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5.4.4.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5.4.4.6.1應檢查特種設備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是否經用人單位的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是否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5.4.4.6.2應檢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證書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復審,使用單位對本單位持有

作業證書的人員是否建立檔案,是否按相關規定定期及時組織作業人員參加證件復審。

5.4.5重要環節的安全

5.4.5.1游覽場所

5.4.5.1.1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各區域功能指示是否明確,標志是否明顯;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

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4.5.1.2應檢查大門口是否有景區游客容納數量標識,接待游客不超過規定容量。

5.4.5.1.3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的道路、疏散通道及出口是否保持暢通。

5.4.5.1.4應檢查公眾文娛活動場所是否建立緊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是否設置緊急安全標志。

5.4.5.1.5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內是否設置覆蓋整個景區的有線廣播和無線通訊網,是否設有公共

電話。

5.4.5.2醫護設施

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設立醫護室,醫護室是否有醫務人員值班,是否配備必要搶救用具。

5.4.5.3大型活動、黃金周(節假日)安全

5.4.5.3.1應檢查大型活動的舉(承)辦是否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是否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

急預案,在大型活動前,是否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同時,是否按國家相關規定,報相關行政部門審查

批準。

5.4.5.3.2應檢查在大型活動,黃金周(節假日)等重點時期,景點、橋梁、狹窄路段等處,人員過多

或有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時,是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景區、展覽館,疏散游人等措施;

是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4.6其他方面的安全

5.4.6.1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5.4.6.1.1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制高點、建筑物、高大游樂設施等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

簡稱防雷裝置)是否依法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及《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5.4.6.1.2應檢查在用的防雷裝置是否進行定期檢測,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裝置合格證。

5.4.6.1.3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制定防雷裝置自檢制度,是否對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進行

記錄。

5.4.6.1.4應檢查旅游景區(點)對于雷擊事故是否及時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是否協助氣象主管

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5.4.6.2施放氣球

5.4.6.2.1應檢查旅游景區(點)是否遵守施放氣球(包括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申報制度,

即施放前向市氣象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4.6.2.2應檢查禁放區內的旅游景區(點)是否存在施放氣球的情況。根據民航中南空管局的規定,

深圳市劃設的禁放區域為: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寶安區和龍崗區的平湖、布吉、坂田、南灣街道。

上述禁放區域內的旅游景區(點)禁止施放氣球。

6安全檢查評分規則

6.1總要求

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評價方法采取現場檢查打分評價法。檢查內容包括通則部分和自身要求

部分兩部分,通則部分的檢查要求在附錄A中,自身要求部分分別針對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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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三種類型的單位提出不同的要求,具體見附錄B至附錄D,其中附錄B為旅游飯店部分,附錄C為旅行社部

分,附錄D為旅游景區(點)部分。檢查總分為1000分,各項得分扣完為止。

6.2檢查分數計算

6.2.1檢查總分按以下方法計算:

——檢查總分=通則部分總分+自身要求部分總分,其中通則部分總分200分,自身要求部分

總分800分。

200

——通則部分總分=通則要求各項目實得分之和×

200?各空項分之和

800

——自身要求部分總分=自身要求各項目實得分之和×

800?各空項分之和

6.2.2檢查時,某一檢查項目不適用,則視為空項,不給分。該項分值計入空項分。

6.3檢查結果

6.3.1旅游飯店

旅游飯店檢查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情況。評分結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判定為不合格:

——安全檢查總分≤650分;

——通則部分總分低于160分;

——自身要求部分總分低于490分或某一條打分項扣分為30分。

6.3.2旅行社

旅行社檢查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情況。評分結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判定為不合格:

——安全檢查總分≤710分;

——通則部分總分低于160分;

——自身要求部分總分低于550分或某一條打分項扣分為30分。

6.3.3旅游景區(點)

旅游景區(點)檢查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情況。評分結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判定為不合

格:

——安全檢查總分≤735分;

——通則部分總分低于160分;

——自身要求部分總分低于575分或某一條打分項扣分為30分。

6.4檢查結果處理

6.4.1如檢查結果為合格,則單位應按照扣分原因及檢查結論對所有不合格內容提出整改措施和計劃,

進行限期整改。

6.4.2如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旅游行業主管機關應下書面整改通知書,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復查后

仍不合格者,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按批準權限,給予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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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項目明細表(通則部分)

A.1檢查說明

A.1.1本部分安全管理檢查的項目及要求適用于旅游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點)的安全管理檢查。

A.1.2對應每一項檢查要求,應根據計分標準打分,如果出現扣分情況,應填寫扣分原因。

A.2檢查標準

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見表A.1。

表A.1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通則部分)

本指導性計分標準檢查情況

序號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技術文件扣分

統計項a打分項b得分

相應條款原因

1安全管理5.1.1140

1.1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5.1.1.140

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建立

1.1.15.1.1.1.120

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

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

1.1.25.1.1.1.210

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應檢查旅游飯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

1.1.35.1.1.1.310

注冊安全主任。

1.2安全管理制度5.1.1.240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旅游飯店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

1.2.15.2.1條,旅行社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5.3.1條,旅5.1.1.2.1

游景區(點)詳見本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第5.4.1條。

1.2.2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5.1.1.2.240

應對企業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

1.2.2.15.1.1.2.2.120

任制的制定情況進行檢查。

應對企業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主要

負責人是否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是否協助

1.2.2.2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其他分管領導是否負責5.1.1.2.2.220

分管部門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對于旅游用車,每

個駕駛員是否都是安全責任人。

1.3安全管理檢查5.1.1.340

應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制度,是否定期開展內部安

1.3.15.1.1.3.120

全檢查,是否有相關記錄。

應檢查企業對查出問題的處理和追蹤是否有記錄。對查出的安全

1.3.2隱患是否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事關全局的重大隱患是否提5.1.1.3.220

出有效措施、方案報請領導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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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表A.1(續)

本指導性計分標準檢查情況

序號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技術文件扣分

統計項a打分項b得分

相應條款原因

1.4安全宣傳及培訓5.1.1.420

應對企業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

1.4.1應查看企業是否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在節假5.1.1.4.110

日前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中,應查看企業是否建立培訓檔案;員工是否具備安全生產

1.4.25.1.1.4.210

知識、掌握安全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事故預防、突發事件處理、

應急救援等處理能力。

2應急準備及事故處理5.1.260

應急組織與職責:10

應對企業應急救援組織結構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

2.15.1.2.1

看企業是否建立事故應急機制,是否有明確的組織機構職責,是10

否配備與本企業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2.2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5.1.2.230

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滅火、疏散等在內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

2.2.15.1.2.2.110

預案,是否定期組織進行演練。

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防治非典、禽流感和食物中毒事故等在

2.2.25.1.2.2.210

內的各類公共衛生應急預案。

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包括應對臺風、暴雨、雷電等在內的各種突

2.2.35.1.2.2.310

發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2.3事故處理5.1.2.320

應對企業對于安全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查看企

2.3.1業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是否及時上報,是否保護好現場,是否啟5.1.2.3.110

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與響應程序。

應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否能夠及時查明原因

2.3.25.1.2.3.25

及損失情況、確定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2.3.3應檢查企業是否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5.1.2.3.35

a:檢查時不進行現場打分,只對該條下的打分項進行統計。

b:檢查時需要進行現場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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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19—2009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旅游行業安全管理檢查項目明細表(旅游飯店部分)

B.1檢查說明

B.1.1旅游飯店的安全管理檢查項目及要求由附錄A(通則部分)中的表A.1與本附錄的表B.1共同組成。

B.1.2對應每一項檢查要求,應根據計分標準打分,如果出現扣分情況,應填寫扣分原因。

B.2檢查標準

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見表B.1。

表B.1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旅游飯店部分)

本指導性計分標準檢查結果

序號檢查項目分類及要求技術文件扣分

統計項a打分項b得分

相應條款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5.2.175

應對旅游飯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行檢查,安全管

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

——飯店各類安全組織工作條例和例會制度5

——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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