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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
聚合工藝
福建省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
二0一三年四月
目錄
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1
第一節安全生產方針.................1
第二節生產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1
第二章聚合工藝安全基本知識.................1.4..............
第
節
一聚合工藝的基本知識...............................14
第
節
二聚合工藝的危險特性...............................19
第
節
三
危險因素..........................................25
第
節
四
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28
五
第
節
聚合工藝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布、特點及防護措施.32
會
I耳
37
節
第
一工藝安全技術.......37
節
第
二設備安全技術.......46
第
節
三
自動化安全控制技術.53
第
四
節
電氣安全技術......57
五
第
節
直接作業環節控制.….67
第四章安全設備設施....................72
第一節安全附件......................72
第二節安全泄放系統..................74
第三節安全聯鎖系統..................75
第五章職業健康........................77
第一節職業健康危害因素.............77
第二節防護知識......................86
第六章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92
第一節應急處置......................92
第二節應急演練......................95
第七章事故案例分析....................96
第八章個體防護知識....................98
第一節一般防護用品..................98
第二節特殊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知識.99
勺
穿
力
館洋
*F101
第節
一消防知識101
第節
二
氣防知識............102
第節
三
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105
第十章環境保護.....109
第一節排放物管理109
第二節廢棄物處置109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1頁
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
第一節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這一方針是在總結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基礎上提出的,反映了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
對于指導安全生產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始終把安全放
在第一位。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相沖突時,必須首先保證安全。
“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手段和方法,它要求我們在工作中時刻注意預防安全事故
的發生。在生產的各個環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安
全責任,防微杜漸,防范于未然。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要主動地
預防事故的發生。
“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根本途徑。綜合治理就是運用經濟、法律、行
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實現安全生
產的齊抓共管。
2011年9月21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會議強調,編制和實施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必須牢固樹立科學、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把安全生產作為政
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安全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力爭到2015
年,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各行'也領域安全生產狀況全面改善,全國安全
生產保持持續穩定好轉態勢,為實現根本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第二節生產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企業考核條款規定,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
和獲取,定期更新。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一、安全生產法律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了解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
《安全生產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
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安全生產的綜合性基礎法律,
對于加強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
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2頁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責任、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從業人員培訓
教育、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處置原則等作出明確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
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具體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6條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從業人員的8項權利
(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
舉、控告;
(4)合法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7)勞動保護權: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
用品的權利;
(8)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權: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3.從業人員5項義務
(1)遵規守紀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
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熟悉
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
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主動進行自救和互救。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3頁
(5)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
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
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
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關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處置方面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2)生產、經營、運輸、貯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
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
理。
(3)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4)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
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二號)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后的《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條,較之2001年的
《職業病防治法》有很大的變動,為了更好掌握《職業病防治法》的內容實質,對修改部分內容
作大體介紹。
1.關于職業病: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
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3.企業的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
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
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
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
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
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
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4頁
4.關于“三同時”: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職業病診斷與治療: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
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
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
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因勞動者的用
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
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
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
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
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
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6.職業病人的有關待遇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
人單位承擔。
二、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于2002年5月12日公布并施行。條例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預防職業中
毒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
安全和身體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
4.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5.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6.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7.對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8.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5頁
本條例是《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行政法規,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其重要條款如下: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
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企業取得
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
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
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常務委員會第144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
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新條例在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中規定:
⑴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
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⑵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
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
備的正常使用。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
的安全警示標志。
⑶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
狀態。
2.新條例在第三章“使用安全”中規定: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
當具備F列條件:⑴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⑵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
安全管理人員;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⑷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6頁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3.新條例在第四章“經營安全”中規定:
⑴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的儲存設施;②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弁經考核合格;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④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⑤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
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
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
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
爆危險化學品。
4.新條例在第五章“運輸安全”中規定:
⑴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⑵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
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
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
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⑶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
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46次常務會議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自2009年5月
1II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特種設備的生產、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等部分,該條例規定: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
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
制度。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
備的使用安全。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
5.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
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7頁
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
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有關的安全、節能知識。
特作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
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五)《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
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
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I用人
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
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
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
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1號令)已
經20H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2月11I起施行。
新《辦法》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5條,充分吸收了“兩
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
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主要體現在3個方
面:
1.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新《辦法》要求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同
時,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2.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
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8頁
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新《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
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亞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
安全可靠性論證。
新《辦法》要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
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聯鎖等安全設施。
3.針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或流于形式的情況,新《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
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新《辦法》還對企業
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
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新《辦法》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針對企業從業人員
專業知識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的情況,新《辦法》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
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
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3號)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法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登記范圍、監管機構。
第二章登記機構,明確了國家級登記注冊中心和省級登記注冊辦公室兩級管理。規定了兩
級機構的職責。
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四章罰則,規定了違反本法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本辦法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于2012年1月4II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
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
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該辦法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
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
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
或者投入生產(使用)。該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
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1.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3.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
設計規范》(GB50489)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
計規范》(GB50251)、《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等相關標準;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9頁
4.建設項H周邊重要場所、區域及居民分布情況,建設項目的設施分布和連續生產經營活動
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5.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6.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該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該辦法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
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該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
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該辦法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
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
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
1.關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
條件:
⑴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⑵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
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瘠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⑷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⑸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
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關于如何報考
⑴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
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
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⑵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
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3.關于發證的規定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10頁
符合本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
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
明等材料。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
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4.關于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
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
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
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
術、新裝備等知識。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
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
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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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于特種作業證造假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罰款。
三、地方性法規《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該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五十六條。本條例適應福建省實際情況,
對《安全生產法》中一些原則性條款或沒有予以明確的事項作出明確、具體化的規定和細化。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
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
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定期進行檢驗,防護性能失效
的不得使用。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檔案;
2.定期檢查和評價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3.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4.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H概算。
四、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是在生產工作場所或領域,為改善勞動條件和設施,規范生產作業行為,保護
勞動者免受傷害,保障勞動者人身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作業的準則和依據。安全生產標準
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性標準3個層次。《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
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
濟發展適時修訂。
常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處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見表1-1。
表1-1部分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
序號標準名稱生效日期頒布部門標準編號
i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2002-6-1衛生部GBZ1-201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
22007-11-2衛生部GBZ2.1-2007
分化學有害因素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
32007-11-1衛生部GBZ2.2-2007
分物理因素
4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2009-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3861-2009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2003-12,-衛生部GBZ158-2003
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2009-12-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8218-2009
7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2009-10-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1651-2008
8危險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2010-5-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36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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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準名稱生效日期頒布部門標準編號
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2010-5-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5258-2009
10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2006-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2158-2006
11聲環境質量標準2008-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3096-2008
12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2008-1-1安監總局AQ3009-2007
1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6-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016-2006
1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11-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057-2010
15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1992-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058-I992
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2005-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140-2005
1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2009-7-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GB50160-2008
18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2005-7-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351-2005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192009-10-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GB50493-2009
設計規范
20工業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維護管理規范2013-3-1安監總局AQ/T6110-2012
21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2011-5-1安監總局AQ3034-20I0
22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996-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5603-1995
2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2009-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6483-2008
25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2009-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2894-2008
26安全色2009-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2893-2008
27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2012-06-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50065-2011
28危險貨物品名表2012-12-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2268-2012
29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2012-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6944-2012
30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2012-7-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50187-2012
31危險貨物包裝標志2010-5-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90-2009
32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方法2009-4-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5098-2008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
332001-5-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8265-2000
求
3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2000-4-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7914-1999
35腐蝕品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2000-4-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7915-1999
36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2000-4-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17916-1999
37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2009-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3861-2(X)9
3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1987-2-1國家標準局GB/T6441-86
39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2009-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4387-2008
40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2009-10-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GB/T12801-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
412009-1-1安監總局AQ3013-2008
范
42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2009-1-1安監總局AQ3018-2008
43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2-2008
44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3-2008
45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4-2008
46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5-2008
47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6-2008
福建省危險化工工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聚合工藝第13頁
序號標準名稱生效日期頒布部門標準編號
4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7-2008
49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3028-2008
50企業安全生產網絡化監測系統技術規范2009-1-1安監總局AQ9003-2008
51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2009-1-1安監總局AQ/T9004-2008
52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評價準則2009-1-1安監總局AQ/T9005-2008
5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9-12-1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TSGR0004-2009
54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7-7-7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TSGR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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