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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合同與合同法一、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1、概念2、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不包括非法律事實中的行為,如宴請之約、打賭之約〕二、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區別于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對無權代理的追認、債務的免除等〕三、合同以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四、合同針對的是財產流轉關系〔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不包括人身關系婚姻、收養、撫養、贍養〕3、合同類型(補充)三、提供效勞的合同
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運輸合同;
保管合同;
倉儲合同;
委托合同;3、合同類型(補充)4、市場經濟與契約精神一諾千金!第二節合同法的概念、性質和根本原那么秩序、公平、正義與效率!一、合同法的概念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包括合同訂立、成立、生效、變更、撤銷和違約責任等問題。二、?合同法?的法律性質1、屬于私法性質,“私益〞〔公益〕、“意思自治〞〔政府干預〕2、屬于任意法〔強制法〕,“引導性標準〞〔強制性標準〕3、以市民社會為功能范域,包括個人的衣食住行;市民社會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1、自由原那么;“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意思自治〞、“合同自由〞;2、公平原那么;“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值性〞〔約因consideration〕,“風險分配的合理性〞〔如在承攬、保管、倉儲、運輸和行紀合同中風險承擔由原來的“所有人主義〞改為“交付主義〞;3、老實信用原那么;“帝王條款〞、“市場道德〞、“倫理價值和社會道德理想〞的保障4、公序良俗原那么;“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三、合同法的原那么〔價值理念〕第三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訂立的根本要求〔一〕合同的訂立的涵義〔二〕合同訂立的根本要求: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雙方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老實信用原那么;公平、自由協商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依法訂立原那么。二、訂立合同的方式〔要約與承諾〕(一)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要約內容具體確定;說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的法律后果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3、要約生效后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法律約束力表現在:一是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二是受要約人一旦完全接受要約〔承諾〕,合同就成立了,本體效力;4、要約的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5.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ThedifferencebetweenOfferandOfferInvitation〕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又稱要約引誘。幾種常見的要約邀請:〔1〕寄送的價目表;〔2〕拍賣廣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二〕承諾承諾是指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于要約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時生效。1、承諾的內容〔承諾有效成立的必備條件〕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逾期承諾和承諾的延遲(1)逾期的承諾〔LateAcceptance〕A.是指受要約人逾期做出的承諾;B.遲到的承諾原那么上視作新要約;C.作為例外,如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2)延遲的承諾〔DelayingAcceptance〕A.是指受要約人于承諾期內發出承諾,但由于第三人原因或其他情形導致承諾逾期到達要約人;B.承諾延遲原那么上有效;C.作為例外,如要約人及時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為新要約。4、承諾的方式★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锍兄Z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諾通知可以是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還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案例一案例一分析對本案的正確表述是:★代理商的承諾未生效,因為該承諾不是在承諾有效期內作出的;★代理商的承諾未生效,因為本案中的電報不構成對承諾的通知;★代理商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商行沒有通知代理商其不接受該遲到承諾的義務;5、合同的成立與生效A.絕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B.有些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當即生效:法律法規規定須批準登記的;合同附生效條件和期限的。(subjecttofinalconfirmation)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C.以下合同雖然成立,但不能生效:未經批準的;生效條件未能成就的;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無效。第四節締約過失責任一、概念: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主觀過錯,違反老實信用原那么,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1、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基于誠信原那么產生的法定義務;合同之債與法定之債〕;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特征: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特征:2、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保護,民法“無損失,無責任〞3、締約過失發生期間:始于要約生效,止于合同成立。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1、締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雙方因締約關系而產生的協助、告知、保密、照顧、注意、保護及其他依誠信原那么和交易習慣產生的義務〕2、締約相對人遭受損失;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3、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有過錯〔成心:明知卻希望或放任;過失:應當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防止〞〕4、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主要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成心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老實信用原那么的行為。5、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合同法?第42條僅規定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范圍未作明文規定.1.賠償的數額不超過履行利益;2.直接損失〔訂立合同支出的費用包括郵電、交通、考察、差旅等合理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3.間接損失限于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機所產生的損失〔客觀可以預見的范圍〕.第五節合同形式和主要條款1、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2、合同主要條款3、格式合同第六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效力未定合同的含義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種類〔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相對人:催告1個月期限內追認,撤銷權〕〔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四〕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第七節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一、表見代理的含義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權的外表要件,這些外表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從而訂立合同,而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案例:A公司業務員甲常年負責A公司與大客戶B公司的業務往來,08年7月1日A公司開出了甲,但未及時告知B公司。7月10日,甲又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款后逃匿,B公司要求A公司履約,A認為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1、A公司不承擔責任;2、A公司應與B分擔損失;3、A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4、A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后果;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與行為人訂立的合同合法;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存在雇傭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雇傭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行為人手中仍持有雇傭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曾存在授權委托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授權結束后行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如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注意: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兩種情形1、盜用他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簽訂的合同;2、借用他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簽訂的合同;〔共同訴訟人;連帶責任人〕第八節無效合同一、無效合同:是指雖然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成認和保護的合同。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即無論是否經過法院、仲裁庭確認都是無效的〕;二、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的合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和民事行為能力1、完全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16-18周歲特殊規定,如?勞動法?童工的規定下限為16周歲而非18〕
2、限制行為能力:〔1〕年齡10周歲以上不滿18〔16〕周歲的;〔2〕不能完全識別自己的行為;3、無行為能力:〔1〕年齡不滿10周歲的;〔2〕完全不能識別自己的行為;注意:以下合同為有效合同(1)無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如,1周歲的孩子接受贈與〕〔2〕無行為能力人處分零花錢的合同行為〔8周歲孩子花3元錢買個冰糕〕。除以上兩種行為外,其余行為都無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如,甲〔國有企業〕與乙〔私營企業〕訂立合同,乙欺詐甲,致甲損失10萬元,合同效力如何?A效力待定;B無效;C可變更、可撤銷;D有效2、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如,賣方代理人甲為獲得回扣,與買方乙合謀,將賣方的標的物價格壓低賣給乙;又如,在招標和投標過程中的,投標人惡意串通,壓低標價達成的合同;〔三〕內容違法的合同4、合同中的以下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2〕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一〕返還財產〔二〕折價補償〔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三〕賠償損失〔過錯為條件〕〔四〕收歸國庫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第九節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與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由此訂立的合同絕對無效,而是賦予表意人以變更或撤銷的權利。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1〕受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A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成心;B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C由于該欺詐行為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D由于錯誤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如,甲欲買一幅古畫,乙方將贗品說成真跡,達成了交易。〔2〕受脅迫訂立的合同;精神脅迫和身體脅迫〔非法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三、撤銷權1、撤銷權的主體〔1〕在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合同中,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2〕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可行使撤銷權。如,甲欺詐乙高價賣出某商品,后市場價格猛漲,甲可否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計算;期間屆滿不行使權利消滅,轉化為有效合同。3、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當事人不得自己確認。如,甲乙訂立一合同,甲以受欺詐為由,通知乙撤銷合同,問:該合同是否被撤銷?4、與變更權的關系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予以變更,但不得撤銷;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酌情予以變更或那么撤銷;四、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1、溯及力問題:一經被撤銷,合同自始無效;2、合同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局部的效力3、返還財產;4、賠償損失5、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第十節合同的履行和履行抗辯權一、合同履行原那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老實信用的原那么,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二、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處理規那么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1、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風格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案例〔二〕先履行抗辯權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糾紛案例〔三〕不安抗辯權第六十八條應領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案例第十一節合同保全一、代位權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訴訟的重要案例代位權及其行使范圍分析:1.法院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合同法?第73條第l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損害了債權人乙商業銀行的利益,因此,乙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歸還甲公司的借款。2.花費的3000元費用應由甲公司承擔。?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撤銷權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案例:甲欠乙5000元,乙屢次催促,甲拖欠不還。后乙告知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那么起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物品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一臺以150元的價格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現。以下說法哪些是正確的?第十二節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一、債權讓與債權讓與即債權移轉,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其中的債權人為轉讓人,第三人為受讓人。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二、債權應具有可讓與性;案例:甲欠乙100萬,丙提供擔保。乙與丁約定:乙將對丙的保證債權轉讓給丁,甲仍欠乙債100萬。問:可否?
三、債權讓與人與債權受讓人應達成協議;四、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五、債權讓與,轉讓人應盡通知義務,未盡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案例二、債務承擔
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局部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局部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務承擔案例三、債的概括承受
是指債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案例分析第十三節合同解除協議解除1.合同解除約定解除權單方解除法定解除權2.單方約定解除案例:甲乙在合同中約定,假設甲在履約中出現A、B、C、D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乙可單方解除合同。后甲在履行中出現了D種情形,乙立即通知甲解除合同。通知到達甲后,甲無異議。問:合同是否已告解除?〔一〕法定解除權之一:一般規定一、不可抗力〔1〕一方發生不可抗力,雙方均有法定解除權;案例:甲乙訂立一棉花銷售合同,約定甲收購乙農場秋后收獲的全部棉花。不料,乙農場逢夏季洪水之災,棉花未收。問:誰可以解除合同?〔2〕并非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即發生解除權。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要件。即喪失了雙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合同利益。案例:假設案例1中乙農場雖遭到洪災,但災后棉花產量只是稍有減產。問:甲乙誰有權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發生方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A、及時通知;B、負證明責任;C、不可抗力不是發生在發生方遲延履行后。二、預期違約三、延遲履行約定中方務必于11月20日前將貨運達溫哥華港。履約過程中中方交貨遲延,至溫港時間是12月26日。問:加方可否解除合同?四、其他根本違約行為〔1〕根本違約行為一般包括:不履行、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和局部履行等?!?〕一方發生根本違約的,法定解除權在非違約方。案例4:案例一中甲鋼廠6月1日交付鋼材48噸,余下2噸不交付。問:乙可否解除合同?案例5:案例一中甲鋼廠6月1日交付鋼材50公斤,余下不交付。問:乙可否解除合同?案例6:甲從乙商店購置一29寸彩電。回家后翻開一看,發現品質完好,只是畫面中有稍許“雪花〞。問:甲可否解除合同?案例7:甲從乙商店購置一29寸彩電。回家后翻開一看,只有聲音沒有圖像。問:甲可否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權之二:特殊規定〔三〕解除權的行使1.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那么,為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間〔一般為3個月〕;未催告的,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在上述除斥期間不行使,解除權歸于消滅。案例:甲乙約定,假設甲在履約中出現ABCD四種情形,乙可解除合同;假設乙在履約過程中出現EFGH四種情形,甲可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權行使期間均為20日,自非違約方知道對方違約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約中出現C種情形,乙于6月5日得知。乙在6月28日電告甲解除合同。問:該合同是否解除?1.何時生效〔1〕單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合同即告即解除。案例:設上例中乙于6月17日發出解除通知,6月20日到達甲。問:該合同何時被解除?A.6月5日;B.6月25日;C.6月17日;D.6月20日;〔2〕該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案例:設上例中甲于6月20日收到通知后,即回電給乙稱:“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后再無下文。問:合同是否已被解除?〔3〕如對方有異議,應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確認之訴。案例:設上例中甲6月20日收到通知后,次日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該合同不能夠解除。法院于12月25日做出終審判決:“支持乙行使解除權行為,合同應予以解除。〞問:該合同何時被解除?〔四〕行使解除權后的法律效果3.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法定權〕,損害的有無及其大小,主張人應負責舉證。案例:上例中,甲不再交付余下的20噸貨物后,乙為保持正常的開工及供給他人商品,緊急從丙工廠調入20噸貨,由于此間價格上揚,為此比從甲處購置多支付2萬元。問:乙可否要求甲賠償2萬元?4.解除是否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第十四節債的消滅1.什么是債的消滅債的消滅又稱為“債的終止〞,是指債在客觀上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債的關系為一動態的財產關系,有其發生至消滅的過程。2.債消滅的原因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2)基于債的目的到達而消滅,如清償、混淆〔如,甲欠乙1000萬,后乙兼并甲。問:甲乙之間法律關系如何?〕。(3)基于債的目的不能到達而消滅,如給付不能。(4)基于法律規定。什么是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單方行為。免除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免除債務是債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可由債權人作出,也可由債權人的代理人作出。免除債務的行為為無因行為,債權人或者其代理人免除債務的原因何在,在所不問。債權人免除債務一般應向債務人為意思表示,向第三人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但向債務人的代理人所為的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發生免除的效力。債的抵消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消除。二、抵消的效力
抵消權為形成權,此種意思表示一經抵消權人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訴訟裁判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無限制,抵消的意識表示發出后,不得撤回。案例:甲欠乙100萬,乙欠甲200萬,均屆期滿。乙提出抵消。問:甲、乙現在關系如何?提存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第一百零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案例債的消滅的效力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債的關系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終止。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債的關系消滅的,依附于主債權債務的附屬債權、債務,如擔保、違約金等一并消滅。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系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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