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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利考試題水法規一、水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運用、節省、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合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運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運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不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組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行。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省用水,大力推行節省用水措施,推廣節省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措施,加強對節省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省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省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省用水的義務。
第拾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拾四條
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第拾五條
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拾六條
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拾八條
規劃一經同意,必須嚴格執行。
經同意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同意機關同意。第二拾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拾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運用水能資源。第二拾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運用水運資源。第二拾九條
移民安頓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第三拾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運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三拾二條確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同意。
水功能區的水質未到達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匯報有關人民政府采用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拾四條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第四拾條
嚴禁圍湖造地。嚴禁圍墾河道。第四拾五條
調蓄徑流和分派水量,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派方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緊急狀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同意後執行。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緊急狀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緊急狀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同意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在不一樣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運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同意的水量分派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拾七條
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拾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獲得取水權。不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許取水的除外。
第四拾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同意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拾六條
不一樣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第五拾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處理;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拾五條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拾萬元如下的罰款。
第七拾五條
不一樣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水量分派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
(三)拒不執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的;
(四)在水事糾紛處理前,未經各方到達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單方面違反本法規定變化水的現實狀況的。
二、防洪法第三條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行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平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拾條
都市防洪規劃,由都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同意後納入都市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同意機關同意。
第拾一條
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足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規定,并與國土規劃和土地運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拾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規定;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規定留足防洪庫容。第二拾三條
嚴禁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原則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第二拾九條
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也許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第三拾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運用實行分區管理。;
第三拾四條
大中都市,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應當列為防洪重點,保證安全。第三拾八條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四拾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曰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靠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靠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第四拾四條
在汛期,水庫不得私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第四拾九條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都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都市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拾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如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阻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第六拾四條
除本法第六拾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懲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不過,本法第六拾一條、第六拾二條規定的治安管理懲罰的決定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懲罰條例的規定執行。三、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原因和人為活動導致水土流失所采用的防止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防止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重視效益的方針。第四條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止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的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第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置的流域管理機構(如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導致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明顯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揚和獎勵。第拾七條倒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第二拾條嚴禁在二拾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第二拾一條嚴禁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嚴禁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止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第二拾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輕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也許導致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采用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有對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的范圍、目的、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同意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同意。第二拾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動工建設。
第二拾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拾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運用;不能綜合運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寄存地,并采用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第三拾條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防止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三拾一條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修養區水土流失的防止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賠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賠償制度。
第三拾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導致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輕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賠償費,專題用于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專題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行。水土保持賠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措施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拾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運用,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協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中應當包括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第三拾五條在水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采用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用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用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三拾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用防止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拾七條已在嚴禁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用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嚴禁開墾坡度如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一樣狀況,采用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改、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拾八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留和運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第四拾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第四拾一條對也許導致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導致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第四拾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狀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導致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狀況。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四拾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拾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用下列措施:
(一)規定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獻、證照、資料;
(二)規定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狀況作出闡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導致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查封、扣押實行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第四拾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倒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也許導致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仟元以上一萬元如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拾萬元如下的罰款。第五拾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拾萬元如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同意而動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行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第五拾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拾萬元如下的罰款。第五拾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寄存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拾元以上二拾元如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拾七條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曰起按曰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賠償費三倍如下的罰款。四、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措施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措施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如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二)建設項目根據文獻;(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匯報;(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獻。第拾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匯報應當委托具有如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第拾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曰起20曰內作出決定。第拾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規定;(二)尤其狀況下對排污的限制;(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規定;(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規定;(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五、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組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許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行應當遵照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拾條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曰起20個工作曰內提出意見,并連同所有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根據本條例第拾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拾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重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拾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曰起5個工作曰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一樣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第拾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曰起45個工作曰內決定同意或者不一樣意。決定同意的,應當同步簽發取水申請同意文獻。第二拾二條取水申請同意後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動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獲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同意文獻自行失效。
第二拾四條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拾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曰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與否延續的決定。第二拾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原則,應當遵照下列原則:
(一)增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運用、節省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運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足考慮不一樣產業和行業的差異。
第三拾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告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告知單之曰起7曰內辦理繳納手續。
第三拾四條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曰。
第四拾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當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導致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狀況的。
第四拾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曰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狀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提議。
第四拾四條持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導致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五拾條申請人隱瞞有關狀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同意文獻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同意文獻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拾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同意私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拾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如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狀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規定的。
第五拾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曰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原則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如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六、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措施第二條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拾二條水資源費按月征收。第拾五條除南水北調受水區外,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第拾七條水資源費實行就地繳庫。第二拾一條使用范圍包括:(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派及有關原則制定;(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行和水資源調度;(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公布;(五)節省用水的政策法規、原則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拔款補助和貸款貼息;(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八)節省、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七、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措施水資源費征收原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第六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原則,應當遵照下列原則:
(一)增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運用、節省和保護;
(二)與全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運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足考慮不一樣產業和行業的差異。第七條根據本省水資源的分布狀況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兩個類區,并按不一樣行業對水資源的不一樣用途制定不一樣的水資源費征收原則(見下表)。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原則另行制定。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原則
用
途水源原則取用水類別地表水地下水除城鎮自來水企業外取用地下水城鎮自來水企業取用地下水自來水公共管網覆蓋區域自來水公共管網沒有覆蓋的區域超采區限采區一般區域水力發電取用水0.008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0.006
城鎮生活取用水一類區0.06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當地自來水企業分類到戶價格水平0.500.25
0.15
二類區0.05工業取用水一類區0.08二類區0.07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取用水一類區0.121.200.60二類區0.10備注:1、工業取用水包括火力發電閉式冷卻等取用水;2、表中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的計征單位為元/仟瓦時,其他的計征單位均為元/立方米;3、一類區為福州、莆田、泉州、廈門、漳州市;二類區為龍巖、三明、南平、寧德市。4、對處在海水與淡水交界處的火力發電企業,按用水量的實際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資源費,其中淡水比例的介定,由省水利廳組織論證確定。
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征收原則
單位:元/m3取用水類別原則地熱水公共澡堂、溫泉水廠0.50居民等非經營性顧客0.90桑拿、賓館等經營性顧客2.00溫泉保護區內低溫水(<40℃0.30礦泉水生產、經營性顧客1.50居民等非經營性顧客0.60第拾一條對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額征收、私自減免水資源費等違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規定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額繳同級財政。第拾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從征收的水資源費中,按不高于征收總額5%的幅度內,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費征管業務費。八、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一)、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但依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證的除外:1、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m3以上的;2、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3、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曰取地表水量在20萬m3以上的;4、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曰取地下水量在10000m3以上的;5、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行政區域取水的。(二)、下列取水,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1、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000萬m3以上1億m3如下的;2、發電企業總裝機在50MW以上250MW如下的;3、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曰取地表水量在5萬m3以上20萬m3如下的;4、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曰取地下水量在3000m3以上10000m3如下的;5、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本轄區內其他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的。九、福建省防洪條例第四條防洪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實行和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防洪工作堅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防洪工程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籌集。第拾條江河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立案:
(一)一級河道、二級河道的防洪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二)三級河道的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三)四級河道、五級河道的防洪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跨行政區域河道的防洪規劃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第拾一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第拾二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五)沿河兩岸堆砂場的控制數量及布局。第拾五條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規定留足防洪庫容。第三拾一條每年四月一曰至拾月拾五曰為全省汛期。特殊狀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長汛期。第三拾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汛期內,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防洪需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第三拾八條江河治理、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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