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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責任醫師處方管理制度一、總則1.目的為加強處方管理,規范責任醫師處方行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具有處方權的責任醫師在為患者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時開具的各類處方。3.基本原則責任醫師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依據患者病情、診斷和藥品說明書等,準確選擇藥物,合理確定用藥劑量、劑型、療程,杜絕不規范處方行為。二、處方管理職責1.醫務部門職責負責制定、修訂和完善處方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定期組織對責任醫師進行處方管理相關培訓和考核,提高責任醫師的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對處方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負責處理與處方管理相關的投訴和糾紛。2.責任醫師職責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規范開具處方。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向患者或其家屬詳細說明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對所開具的處方負責,保證處方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積極參與醫務部門組織的處方管理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3.藥學部門職責負責對處方進行審核,包括藥品的適宜性、劑量、用法、配伍禁忌等,對不合格處方及時通知責任醫師修改。為責任醫師提供合理用藥咨詢服務,協助責任醫師提高合理用藥水平。定期對處方用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醫務部門反饋不合理用藥信息。負責處方的調配、核對、發藥等工作,確保藥品發放準確無誤。三、處方開具1.處方權獲得責任醫師經公司醫務部門審核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實習醫師、試用期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本醫療機構具有處方權的上級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2.處方內容要求處方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處方必須注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歷號、診斷、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開具日期等。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3.處方限量一般門診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4.特殊藥品處方管理責任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嚴格遵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專用處方,并進行專冊登記。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時,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當對患者使用放射性藥品的種類、用量、用法、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詳細記錄。四、處方審核1.審核流程責任醫師開具處方后,應先由本人進行自審,檢查處方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用藥是否合理等。藥學部門收到處方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核。審核藥師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合法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對不符合要求的處方及時與責任醫師溝通并退回修改。經審核合格的處方,由藥學部門進行調配、核對、發藥。2.審核內容合法性審核:審查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責任醫師開具,處方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處方內容是否齊全等。規范性審核:審查處方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字跡是否涂改,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是否準確規范等。適宜性審核:審查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選用藥品的品種、劑型、規格、劑量、用法是否適宜,是否有重復給藥、配伍禁忌、超劑量用藥、無適應證用藥等情況,是否考慮患者的過敏史、用藥禁忌等因素。3.審核結果處理對于審核合格的處方,藥學部門應及時進行調配、核對、發藥。對于審核不合格的處方,審核藥師應填寫"處方審核結果通知單",注明不合格原因,及時通知責任醫師修改。責任醫師應在接到通知后及時修改處方,并重新提交審核。對于多次開具不合理處方的責任醫師,醫務部門應進行誡勉談話,并組織相關培訓;情節嚴重的,暫停其處方權,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五、處方調配與發藥1.調配要求藥學部門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處方調配,認真核對處方內容,確保調配的藥品準確無誤。調配藥品時,應按照"四查十對"的要求進行核對,即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對貴重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應實行雙人核對制度。2.發藥要求發藥藥師應再次核對處方與調配藥品的一致性,確認無誤后將藥品發放給患者,并向患者詳細說明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發藥時應注意患者的身份識別,避免發錯藥。對于患者有疑問的處方,發藥藥師應耐心解答,必要時請責任醫師或審核藥師進行解釋。3.用藥指導藥學部門應主動為患者提供用藥指導服務,告知患者如何正確使用藥品,提高患者的用藥依從性。對于特殊劑型、特殊用法的藥品,應給予詳細的用藥說明,如注射劑的使用方法、吸入劑的使用步驟等。提醒患者注意藥品的不良反應,如出現不適癥狀應及時就醫。六、處方點評1.點評組織與人員醫務部門負責組織處方點評工作,成立處方點評小組,成員包括醫務部門管理人員、藥學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臨床專家等。處方點評小組應定期對處方進行隨機抽取點評,確保點評結果的客觀性和代表性。2.點評周期與范圍處方點評周期為每月一次,點評范圍包括公司內所有責任醫師開具的門診處方。對于新上崗責任醫師、重點監控藥品使用較多的責任醫師等,應適當增加點評次數。3.點評內容與標準處方點評內容包括處方規范性、用藥適宜性等方面。處方點評標準參照《處方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如下:規范性點評:審查處方書寫是否符合要求,如字跡是否清晰、完整,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是否準確規范,是否有涂改等。適宜性點評:審查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選用藥品的品種、劑型、規格、劑量、用法是否適宜,是否有重復給藥、配伍禁忌、超劑量用藥、無適應證用藥等情況,是否考慮患者的過敏史、用藥禁忌等因素。4.點評結果反饋與應用處方點評小組應定期將點評結果反饋給責任醫師和相關部門。對于存在問題的處方,應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醫務部門應將處方點評結果與責任醫師的績效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對表現優秀的責任醫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問題較多的責任醫師進行督促整改或相應處罰。七、處方保存與銷毀1.處方保存期限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2.保存要求處方由藥學部門按照日期順序整理后,專柜存放,妥善保管。保存期滿的處方,經公司醫務部門批準后,登記造冊,方可銷毀。3.銷毀程序由藥學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處方銷毀申請表",注明處方的種類、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日期等。醫務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批準后,由藥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銷毀,銷毀過程應有專人監督,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處方的種類、數量、銷毀日期、銷毀人員等。八、監督與考核1.監督檢查醫務部門定期對責任醫師的處方開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處方質量、用藥合理性、處方書寫規范等。藥學部門應加強對處方調配、審核、發藥等環節的管理,確保工作質量。公司內部設立投訴舉報渠道,接受患者和員工對處方管理問題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內容及時進行調查處理。2.考核評價醫務部門建立責任醫師處方管理考核評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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