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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指引

(2020年11月14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

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本市律師事業的發展,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

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頒布的其他規定并結合律師事

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本指引所稱

“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是指本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法》和《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包括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和外省市律師

事務所北京分所。

第三條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是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行

政、行業主管部門C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規

定,在不違反本指引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

制定適合于本律師事務所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選定其中

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

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

(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

的需要。

(四)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

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

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

明。

(五)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

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

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A)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

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

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

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嶄用。

(九)律師事務所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

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

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執行。除法律、

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律師事務所不得自行調整其賬

面價值。

(十一)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

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

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

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律師事務所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三)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

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

(十四)律師事務所的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

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

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

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

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律師事務所擁有

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固

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

括:貨幣資金、應攻和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存

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二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過程中

發生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

款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進行

明細核算。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

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

再計提利息。

律師事務所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

計提壞賬準備,律師事務所一般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即

按應收款項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提取。壞賬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

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三條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

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包括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

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按照歷史成本入賬,具體為:

(一)購置的K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

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

入賬價值。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

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其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其成

本。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

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

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后的金額作為其成本。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

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成本;如果捐

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則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

估計的金額,加上由律師事務所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

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

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其成

本。

(七)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

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其成本。

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管理

費用“科目。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律師事務所應當自固定資產投

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超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

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

資產的預計凈殘值c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律師事務所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

(三)與法律服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處理: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

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

產的使用壽命,應將發生的支出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的后續

支出中,按上述原則不能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于發生時確認

為當期費用。

固定資產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發生的清理凈損益,計

入當期營業外收支C

律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發

生盤虧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并報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

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

批準的,應先按上述規定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如其后批

準處理的金額同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時,應按其差額對會計報表相關

項目的年初數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提供法律服務或為管理

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

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確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二)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

(三)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律師事務所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自取得的

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第十六條其他資產,是指11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

攤費用等。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

作為長期待攤費用C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的受益期限

內分期平均攤銷。

律師事務所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進行攤銷: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律師事務所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

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

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長

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律師事務所開始經營時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

第三章負債

第十七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

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負債按其

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八條流動負債,是指在1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

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應

交稅費、其他暫收應付款、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應

當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應付利潤”科目下設置“應付合伙人稅后

酬金”及“應付年度利潤”二個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律師事務所合伙

人按季度分配的稅后酬金及按年度分配的可分配利潤。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業務協作費“明細

科目,用于核算律師事務所之間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

費用。律師事務所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

協作而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律師事務所應按應收取的服務

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叱務

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

營業務收入”科目。支付業務協作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

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師事務所支付的業

務協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第十九條長族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負債,包括:

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項、職業風險基金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別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

映。將于1年內到期償遷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中應當作為一項流

動負債,單獨反映C

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應計利息支出,計入當期財務

費用。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條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律師事務所資產中享有的

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合伙

人資本、盈余公積而未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資本是指發起人按照《律師事

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章程或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實際投

入律師事務所的開辦資金。

設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法定的開辦資金。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資金。律師事務所應在章程或合伙人協議中

明確規定開辦資金的來源U

發起人以現金投入的開辦資金,以實際收到金額作為合伙人資本

入賬;以非現金方式投入的資產,應按發起人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合

伙人資本入賬。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共同

基金”明細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按凈利潤的10%提取的,用于事業

發展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

取。

第五章收入

第二十三條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外提供法律服務

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按收入的性質,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

和營業外收入。

按收入的類型,可分為:

(一)法律服務收入,是指因提供法律顧問、刑事訴訟、民事訴

訟、行政訴訟、非訴訟代理、咨詢代書等赧務而取得的收入。

(二)轉讓財產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轉讓有價證券、不動產、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

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律師事務所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

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四)租金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提供固定資產、其他有形資產

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提供專利權、非專利

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六)接受捐贈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

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七)其他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律師事務所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

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攻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

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四條以下款項不確認為收入:

(一)律師事務所在辦理委托事務中代收代支客戶承擔的訴訟費、

鑒定費、評估費、查詢復制費,其他代收代付款項;

(二)律師事務所代客戶收取的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賠款、代客戶

收取的法院等司法機關支付給客戶的款項;

(三)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代客戶托管財產(資金);

(四)政府部門向律師個人而非向律師事務所給予的各種補貼;

(五)政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援助給予的補貼;

(六)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的一切收入都應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

收入》有關收入確認的原則確認入賬,各項業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

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因賠償或合同解除等原因退還服務費的,

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前的,沖減當期收入;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的

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成本,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務而發

生的各種直接耗費c費用是指上述活動所發生的其他經濟利益的流出。

律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提供法律服務的成本。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一般包括:專職、兼職律師(包

括實習或聘用律師、律師助理)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郵

電費、會議費、車輛消耗及修理費和其他業務性支出。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

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項目列

不O

律師事務所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

計入當期費用。

第三十條營業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

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三十一條管理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行政管理和組織業務

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

費、折舊費、律協費用、業務招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準備計提、社會保障費、職業責任保險費、職業

風險基金、費用類稅金、審計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律協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向市律師協會交納的會費等費

用。

業務招待費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正常業務往來的需要而支付的招

待費用。

社會保障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由律師事務所承擔部分的職

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金等社會保險費用

以及住房公積金。

審計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發生的

費用。

第三十二條財務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

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和

其他財務費用。

第三十三條營業外支出,是指律師事務所發生的與其業務活動

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

失,罰款支出、違約金、非常損失等。

律師事務所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門,用于符合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

按有關規定執行。

律師事務所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

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律師事務所確實無法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實際發

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公共法律服

務活動實際付出時間等發生的成本,經律師協會確認可以予以稅前扣

除。

公共法律服務的范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

《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文件中的規定。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

所安排或指派,其他主體安排或指派的、律師自行開展的公共法律服

務應當經律師事務所審核確認。律師事務所應當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的

工作記錄,據實計算工作時間。

律師事務所的其他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按國家財稅的有關政策

規定執行。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利潤,是指律師事務所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三十六條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稅金及附

加,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后的金額。

第三十七條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

外支出后的金額。

第三十八條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合伙人個人所得稅后的

金額。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核算出當年利潤,在進行納稅調整后,

按章程或約定由合伙人分配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

內用稅前利潤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

減去彌補虧損后的余額,為可供利潤分配,可供利潤分配按下列順序

分配:

(一)按10%提取盈余公積一一共同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共同

基金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按照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人協議規定或合伙人、合作人

會議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對利潤進行分配。

經過上述分配后,作為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律師事務所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

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八章外幣業務

第四十二條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

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

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

(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

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

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

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

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

匯率折合。

第四十五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

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

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

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第九章債務重組

第四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

理: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

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

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

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

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

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

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

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

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

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

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

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去的債務金額確認為

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

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

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去的債務金額確認為

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

作賬務處理。

第十章會計調整

第四十七條會計調整,是指律師事務所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

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律師

事務所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需調整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

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律師事務所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

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

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

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

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的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包括調

整事項及非調整事項。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

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

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

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

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

響數(即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

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

度的會計報表。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

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四十九條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

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

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

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

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

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

相關項目的期初數C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

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五十條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

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

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

的收入、賽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如:已證實資

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

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

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

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

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

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

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

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

利澗”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

數字。

第五十一條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

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較

大變動,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但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

露。

第十一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如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按以下原

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

入資產的入賬價值C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L支付補價的律師事務所,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律師事務所,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

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一(補價+換出資產公允

價值)X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一(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應交的

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二補價X[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

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

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

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

產的入賬價值。

第十二章或有事項

第五十三條或有事項,是指律師事務所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

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

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

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

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

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五十四條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律

師事務所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律師事務所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

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五十五條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

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

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第五十六條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

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

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

賬面價值。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

反映。

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

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

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

第五十八條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確認,也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

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律師事務所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

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

還應當作相應披露C

第十三章清算

第五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宣布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依法成

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律師事務所財產,編

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表;處理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清結納稅

事宜以及處置律師事務所的剩余財產。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清算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律師事務所的全

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第六十一條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律師事務

所的財產。

第六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

無法償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

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六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

內,下列行為尢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六十四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

辦公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

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

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合作所按照比例清償;合伙所由合

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由執業人承擔無限責

任。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或有其他約定外,合伙所的剩余財產和合作所的剩余財產,

分別由律師事務所按協議或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并依法繳納個人所

得稅。

第六十七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

期內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清算報告,一并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四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

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報告主要由會計報表、會計

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

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規定。

第七十條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三)年度決算基本數字情況表

第七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律師事務所的年度

會計報表附注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說明,包括:

1.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律師事務所執行的各項會計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規、規章等

要求變更,應按相關銜接辦法的規定執行,沒有相關銜接辦法或是銜

接辦法未予規定,應進行追溯調整。

(二)其他重要事項

1.應收票據貼現,用于貼現的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利率、貼

現率等;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或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

負債;

3.本期購買或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

4.本期內與主要投資者往來事項;

5.其他重要交易或事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

出日之間發生的對律師事務所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

事項等。

第七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財務管理和業務開展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律師事務所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律師事務所的月(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季)

度終了后10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

“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

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0封面11應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

單位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

并由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十五章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

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接受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七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聘請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

業能力的人員從事財務工作。

第七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會計人

員的任免和調動,須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

財務工作的管理監督,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會

計事項,不予辦理C

第七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建立內部財務審查制度,加強檢查與監

督,定期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接受稅務、物價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不得拒絕,并如實提供有關的會計資料,不得隱匿、謊報;發現違反

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于次年第一季度據實向律師協會提出

公共法律服務等時間發生成本的扣除報告及申請,由市律師協會進行

審核確認。審核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六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本指引由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會議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會計科目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及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會計科目表

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損益類

343101合伙人出

11001現金222101短期借款資395101主營業務收入

21002銀行存款232111應付票據405102其他業務收入

31009其他貨幣資金242121應付賬款415201投資收益

100904信用卡存款252151應付職工薪酬425301營業外收入

100906存出投資款435401主營業務成本

262161應付利潤445402稅金及附加

272171應交稅費363121盈余公積455405其他業務支出

312101共同基

217101應交增值稅金465501營業費用

217106應交合伙人個人所得稅373131本年利潤475502管理費用

217108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83141利潤分配485503財務費用

314101其他轉

217112應交個人所得稅入495601營業外支出

314102提取法

61111應收票據217113應交教育費附加定盈余公積505701合伙人個人所得稅

314104提取合

71121應收股息217114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伙人稅后酬金

81131應收賬款217102未交增值稅515801以前年度所以調整

314110應付利

314111轉作資

91133其他應收款217103預交增值稅本的利潤

314115未分配

101141壞賬準備217104待抵扣進項稅額利潤

111231低值易耗品217115待轉銷項稅額

121301待攤費用217116簡易計稅

141402長期債權投資217117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140201債權投資217118代扣代交增值稅

140202其他債權投資

151501固定資產

161502累計折舊282181其他應付款

171601工程物資292191預提費用

181603在建工程

160301建筑工程302211預計負債

160302安裝工程

160303技術改造工程

160304其他支出312301長期借款

191701固定資產清理322321長期應付款

201801無形資產332333執業風險基金

211901長期待攤費用

第二部分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資產類會計科目的應用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的庫存現金。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各項現金收支業務。

三、現金收支的賬務處理:

(一)從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記載的提取金額,借記本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給收

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職工出差費用等原因所需的現金,按支出憑證所記

載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員

交回的差旅費剩余款或付差旅費不足款并結算時,按實際收回的現金,

借(貸)記本科目,按應報銷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管

理費用”等科目,按實際借出的現金,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

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

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

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賬面余額,并將賬面余額與實際庫

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

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現金短缺或溢余,

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貢任人賠償的部分,按

實際短缺的金額扣除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后的金額,借記“管理費

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現金溢余,應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

本科目,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現金溢余金額超過應付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的部分,貸記“營業外收入”

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律師事務所如

有存入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律師事務所的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

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

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三、律師事務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

科目,貸記本科目C

四、銀行存款的主要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

(一)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收到的支票,應填制進賬單

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

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經銀行審查蓋章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

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

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二)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

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

“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

(三)發生的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借記

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如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

的存款利息,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沖減

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律師事務所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

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

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度終了,

律師事務所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

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有外幣存款的律師事務所,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

“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律師事務所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

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

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

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

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

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二)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的匯兌損益,在滿足

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期間

內發生的,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

(三)除上述情況外,匯兌損益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實際存在銀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的款項。

1009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主要核算律師事務所的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各

種其他貨幣資金。

二、信用卡存款,是指律師事務所為取得信用卡按照規定存入銀

行的款項。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支票和有關資料一

并送交發卡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本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律師事務所用信用卡購物或支付有關費用,

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律師事務所信用卡在使用過程中,需向

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存出投資款,是指律師事務所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投資

的資金。律師事務所向證券公司劃出資金時,應按實際劃出的金額,

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購買股票、債券等時,按實際

發生的金額,借記“短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明細科目。

五、律師事務所應加強對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及時辦理結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

資金。

1111應收票據

-、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因對外提供法律服務等而收到的商業

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應收票據

的票面價值入賬。帶息應收票據,應在期末計提利息,計提的利息增

加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

三、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一)律師事務所因對外提供法律服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

業匯票,按應收票據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律師事務所收到應收票據以抵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票據

面值,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如為帶息應收票據,應

于期末時,按應收票據的票面價值和確定的利率計提利息,計提的利

息增加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三)律師事務所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根據銀行

蓋章退回的貼現憑證收賬通知,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

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

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如為帶息應收票據,按

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

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因承兌人的銀行賬戶余額不足支付,

申請貼現的律師事務所收到銀行退回的應收票據、支款通知和拒絕付

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時,按所付本息,借記“應收賬款”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請貼現律師事務所的銀行存款

賬戶余額不足,銀行作逾期貸款處理時,應按轉作貸款的本息,借記

“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四)律師事務所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按應計入成本

費用或取得物資的價值,借記有關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

記本科目,按實際收到或支付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

目。

如為帶息應收票據,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按應計入取

得成本費用或取得物資的價值,借記有關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

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計提的利息,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實

際收到或支付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應收票據到期,應分別情況處理:

1.收回應收票據,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務費用”

科目。

2.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

托收款憑證、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等,按應收票據的賬面

余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帶息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后,期末不再計提利息,其應計提的利息,在有關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待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財務費用。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

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票面利率、交易合同號

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

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凈額、未計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

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應當在備

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律師事務所持有的應收票據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待到期不能

收回轉入應收賬款后,再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但是,如有確鑿證據

表明律師事務所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

面價值和應計利息C

1121應收股息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因進行股權投資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及

進行債權投資應收取的利息。律師事務所應收被投資單位的利潤,以

及購入股權投資時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購入的

債券投資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

算。

購入到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應收的利息,在“長期債權投資”

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律師事務所購入股票,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

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

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按應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

存款”科目。

律師事務所購入的債券,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到付息

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按應收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收到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

科目。

三、律師事務所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投資收益”或“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律師事務所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

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的利息,應于確認投

資收益時,按應取得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實際收到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利

息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

目。

四、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債券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

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

利潤或債權投資利息。

1131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因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向接受勞務單位

收取的款項。

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律師事務所,預收的款項也在本

科目核算。

二、律師事務所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

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

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律師事務所應收賬款改用商業匯票結算,在收到承兌的商業

匯票時,按票面價值,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

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律師事務所對于不能收回的

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時,

應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

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貸記本科目c

四、本科目應按接受法律服務的單位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

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預收的款項。

1133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息以

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置“備用金”科目的律師事

務所撥出的備用金、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

付款項等。

二、其他應收、暫付款主要包括:

(一)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

(二)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三)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三、律師事務所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

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

款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其

他應收款壞賬準備的提取及轉回等,應比照“應收賬款”科目的相關

規定處理。

五、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

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律師事務所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

款。

1141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提取的壞賬準備。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

進行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

回的應收款項,計提有關的壞賬準備。

三、律師事務所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

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按規定

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四、律師事務所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一般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

比法,其他方法有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等。當期應提取的壞賬

準備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應提取的壞賬準備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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