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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與繼承法學主講:阮旭聰第一講總論一、概說二、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對象三、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四、保障?婚姻法?各項原那么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一、概說婚姻家庭關系,即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稱,是指自然人之間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一、概說
1950年?婚姻法?在總那么中開宗明義地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一、概說一、概說2001年修正后的現行?婚姻法?總那么,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各項根本原那么。第三條第二款中,將禁止重婚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增設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增設一條作為第四條,從總體上說明了法律對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根本要求。二、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對象〔一〕我國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而不是狹義的婚姻法,它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二〕我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根本準那么,而不是全都準那么,應當將?婚姻法?這部法律和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標準的總和加以區別〔一〕我國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而不是狹義的婚姻法就縱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的全過程;就橫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體之間、近親屬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
從性質上來看可以分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兩大類別。
〔二〕我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根本準那么作為婚姻家庭關系根本準那么的?婚姻法?,在全部婚姻家庭法標準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著統率作用。其他標準性文件中作出各種必要的規定三、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一〕婚姻自由原那么〔二〕一夫一妻原那么〔三〕男女平等原那么〔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那么〔五〕方案生育原那么〔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的原那么〔七〕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原那么〔一〕婚姻自由原那么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或干預?;橐鲎杂傻膬热?,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捕骋环蛞黄拊敲匆环蛞黄拊敲词且荒幸慌Y合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原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離婚以前,不得再行結婚?!踩衬信降仍敲醋鳛橐话愕姆筛拍睿信降确褐改信畠尚栽谏鐣畹囊磺蓄I域中都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酌義務?!菜摹潮Wo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那么婦女是不同于男子的社會群體,具有自身的種種特點,肩負著社會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兩副重擔,對其權益,在立法上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某些特殊的保護措施。
敬老愛幼,是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事業。
〔五〕方案生育原那么〔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的原那么要求互相忠實絕不意味著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關系,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離婚。因一方不忠實致使感情確已破裂的,受害的無過錯方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如訴請離婚、在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等。
〔七〕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原那么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是指晚輩家庭成員對長輩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尊敬,使之愉悅地度過晚年;長輩家庭成員對晚輩家庭成員應當予以保護。“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家庭成員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不得以強凌弱。四、保障?婚姻法?各項原那么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三〕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事實上的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原那么的力度。首先,將原法中有關于禁止重婚的規定,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包二奶〞等行為當然屬于依法禁止之列。其次,一方有重婚或有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再次,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禁止家庭暴力在第4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中,將對婦女的暴力界定為對身體的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自主權、性權利等。在實施手段上具有多樣性,主要表現為人身方面的強暴行為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也應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施暴者是出于成心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施暴行為在時間上是有一定連續性〔六〕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對滿足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職能的順利實現,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案例1劉小琴訴彭少華離婚糾紛案
案情介紹
處理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準予劉小琴與彭少華離婚;二、劉小琴與彭少華婚生子彭瀟翔由彭少華撫養,婚生子彭銅由劉小琴撫養,雙方互不給付撫養費。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坐落于昆明市寶海豪園菊軒6樓B座236.16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及地下一層7號11.16平方米車位一個歸彭少華所有,由彭少華補償劉小琴425000元;彭少華給付劉小琴云南光遠彭三建筑勞務58%股份轉讓款290萬元;彭少華給付劉小琴云ABQ059的寶馬小型越野客車轉讓款23萬元;家庭用品:SONY牌63英寸背投彩電1臺、海爾冰箱1臺、海爾洗衣機1臺、青衿牌電腦1臺、沙發1組歸彭少華所有,由彭少華補償劉小琴3萬元;劉小琴給付彭少華夫妻共同存款50萬元。上述款項劉小琴、彭少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四、夫妻共同債務1727173元,由劉小琴負擔863586.50元,彭少華負擔863586.50元。案件受理費19950元,由劉小琴負擔9975元,彭少華負擔9975元。爭議焦點
第二講親屬關系根本原理第一節親屬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親屬的種類及范圍
第三節親系與親等
第四節親屬的發生、效力及終止
第一節親屬概念和特征
一、親屬概念二、親屬性質與特征〔一〕親屬結合的社會性質〔二〕親屬的特征親屬概念親屬結合的社會性質親屬是一種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自然條件的特殊社會關系。它既受到社會物質生產方式和文化結構狀況的影響和制約,又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親屬制度是社會制度的組成局部。親屬的特征生物學上的親屬
法律學上的親屬
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親屬關系只能基于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而產生
法律確定的親屬之間具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節親屬的種類及范圍一、親屬的種類
我國古代親屬的分類
現代親屬的分類
二、法定近親屬范圍
總體概括性限定法
個別實用性限定法我國古代親屬的分類宗親
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親,以九族為斷。
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親的配偶,即所謂來歸之婦,也就是嫁入的婦女,如嬸母、兒媳、孫媳、嫂、弟媳、侄媳等。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如未出嫁的女兒、姑、姐妹、侄女、堂姐妹等。外親:外親是指以女系血統相聯系的親屬,包括母族、女族、妻族。
妻親:妻親指夫對妻的血親之間的親屬關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均為妻親。
現代親屬的分類血親自然血親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緣聯系的親屬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所以又稱為“準血親〞姻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配偶即夫妻,為男女兩性間因結婚而發生的親屬關系。二、法定近親屬范圍
〔一〕總體概括性限定法即法律對親屬范圍從總體上作概括性規定,然后根據親屬的種類和親等的遠近,再規定其法律效力?!捕硞€別實用性限定法即法律對親屬的范圍不作總體限定,而是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需要,對親屬的法律效力作出具體的規定。第三節親系與親等一、親系
二、親等
一、親系
〔一〕男系親和女系親〔二〕父系親和母系親〔三〕直系親和旁系親〔四〕長輩親、晚輩親、平輩親〔一〕男系親和女系親男系親是指與男子血統相聯系的親屬。
女系親是指與女子血統相聯系的親屬。
封建社會的宗親即男系親,如高祖以下、玄孫以上;旁及族兄弟姐妹等九代,均為男系親。女系親即封建社會的外親,包括母系親、女系親和妻親等。
〔二〕父系親和母系親父系親是指以父親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
母系親是指以母親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
父系親和男系親,母系親和女系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還相重疊。
〔三〕直系親和旁系親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
直系姻親,是指自己的晚輩直系血親的配偶或自己的配偶的長輩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自一源的親屬,包括輩分不同或輩分相同的旁系血親。
旁系姻親,是指自己旁系血親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的配偶三類人
〔四〕長輩親、晚輩親、平輩親長輩親舊稱尊親屬,指輩分高于自己的親屬
晚輩親舊稱卑親屬,指輩分低于自己的親屬
平輩親即同輩親,指輩分相同的親屬
二、親等
〔一〕羅馬法親等計算法〔二〕寺院法親等計算法〔三〕我國古代的喪服制〔四〕我國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計算法〔一〕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分別向上或向下數,以一世代為一親等,世代數之和,即直系血親的親等數。
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首先,從己身向上數至雙方同源最近的長輩直系血親,再從該同源人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其世代數相加之和,即雙方的親等數。
〔二〕寺院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是中世紀教會法計算親等的單位。
寺院法親等制也有直系、旁系之分。
〔三〕我國古代的喪服制喪服制源于周禮,迄至明、清律指定?喪服圖?,沿用至清末民初。第一等:斬衰。第二等:齊衰。根據所服對象,服期又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年〕、五月、三月之別。第三等:大功。服期九月。第四等:小功。服期五月。第五等:緦麻。服期三月。五等服制之外,“袒免親〞之說〔四〕我國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計算法直系血親的代份計算法即從己身往上數,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為四代,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為五代。從己身往下數,己身為一代,子女為二代,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三代,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為四代直系血親。依此類推。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代份計算法計算時,首先從己身和該旁系血親分別上數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親。如果兩邊均為三代以內,那么斷定該親屬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果其中一邊超出三代,那么予以否認。計算時需要注意:應當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該旁系血親本身的世代。第四節親屬的發生、效力及終止
一、親屬的發生
二、親屬的效力
三、親屬的終止
一、親屬的發生自然血親
擬制血親
配偶
姻親
自然血親自然血親以出生為發生的唯一依據。
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以出生這一法律事件為血親發生根據的。
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大多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而言。它是以收養子女的法律行為為發生根據的。
繼父母與受其撫育的繼子女之間也發生擬制血親關系,其條件之一就是存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的法律行為;條件之二,繼父母在事實上已承擔了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配偶男女因締結婚姻而產生了配偶關系。結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以準予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為配偶關系發生的依據。
姻親
姻親關系是以婚姻和血緣兩種事實為中介形成的。男女結婚是產生姻親的主要原因。但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有自己的血親的存在,才能發生姻親關系。
二、親屬的效力
親屬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民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刑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國籍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婚姻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一定范圍的親屬具有法定的共同財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禁止結婚。特定的親屬代為承擔民事責任。親屬在民法上的效力親屬可以作特定法律主體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監護權、代理權。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病人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一定的親屬關系,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特定的監護人代為被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親屬享有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權。親屬在刑法上的效力親屬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圍的親屬身份是司法人員回避的原因。
親屬在訴訟過程中享有辯護權和代理權。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死亡人的名譽權、著作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親屬在訴訟過程中也負有一定的義務。
親屬在國籍法上的效力
中國國籍的自然取得,依據一定的親屬關系。與中國人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參加中國國籍。與外國人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中國人,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三、親屬的終止
自然血親的終止
擬制血親的終止
配偶關系的終止
姻親關系的終止
自然血親的終止自然血親是基于天然的血緣聯系而發生的親屬關系,因此一般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終止,而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加以解除〔送養例外〕。因一方死亡而終止的自然血親,屬于相對終止,即自然實體不存在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但其身份關系并未消除。擬制血親的終止擬制血親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因法律行為而終止。如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行為被宣告無效。關于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的終止問題,原那么上應以生父〔母〕與繼母〔父〕之間的婚姻關系的存離為標準。配偶關系的終止配偶關系因婚姻終止而消滅。引起婚姻終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雙方離婚。姻親關系的終止
姻親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雙方離婚而終止。離婚使姻親關系完全消滅,如日本民法典第728條第1款采此主張。某些國家那么認為婚姻雖然已解除,但姻親關系繼續存在。如?德國民法典?第1590條第2款。配偶一方死亡不得為消滅姻親的當然原因。第三講結婚制度一、結婚概說
二、結婚條件
三、結婚程序
四、婚約
五、夫妻可互為對方家庭成員
六、婚姻無效與撤銷
七、事實婚姻
一、結婚概說結婚,亦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特征:
結婚行為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
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
二、結婚條件〔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結婚必須到達法定婚齡〔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規定〔四〕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五〕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男女雙方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本人在婚姻登記機關作出。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預〔二〕結婚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四〕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禁婚親,是指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
血親,是指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自然的血緣聯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
旁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
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即為自己的直系姻親。
旁系姻親,是指配偶的旁系血親即為自己的旁系姻親。
〔五〕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三、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進行登記
儀式制
登記制
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婚姻登記機關對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加以審查
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四、婚約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訂婚后的男女雙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我國?婚姻法?上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對婚約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五、夫妻可互為對方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
是否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
六、婚姻無效與撤銷婚姻無效
婚姻撤銷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婚姻無效婚姻無效,就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
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
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并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并在判決中予以宣告
婚姻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撤銷的理由
婚姻撤銷的程序
請求權人
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那么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七、事實婚姻廣義上講,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結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門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講離婚制度、離婚的效力
一、離婚概說
二、登記離婚
三、訴訟離婚制度
四、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
五、離婚時夫妻財產效力
六、追究離婚有過錯方的法律責任
一、離婚概說二、登記離婚〔一〕概述〔二〕協議離婚的條件〔三〕協議離婚的程序〔四〕關于假離婚的問題〔五〕關于騙離婚的問題〔一〕概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二〕協議離婚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確實是自愿
2.雙方必須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必須到法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時親自到場。
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四〕關于假離婚的問題夫妻雙方假離婚的,原那么上維持離婚的效力。所謂假離婚,是指當事人為了到達某種共同的目的,相互約定暫時離異,待既定目的實現后再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特征如下:(1)假離婚中一切預謀都是夫妻共同籌劃而定(2)當事人雙方離異時,夫妻感情正?;蛭赐耆屏?3)雙方的真實動機不是離婚(4)假離婚具有暫時性(5)假離婚的結果具有非穩定性〔五〕關于騙離婚的問題一方騙離婚的協議離婚無效。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一種違法離婚行為。
特征如下:
(1)在騙離婚中,提出離婚是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2)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前提
(3)騙離婚行為的結果具有惟一性
(4)騙離婚既是當事人單方的欺騙行為,又是一種基于欺騙而產生的合意假離婚行為
三、訴訟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四、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一〕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二〕離婚后子女的撫養〔三〕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和變更〔四〕法律對離婚后探望子女權的保護〔一〕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是指基于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指生物血緣關系。
離婚只是解除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能影響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離婚后子女的撫養離婚后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子女隨父母哪一方生活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那么哺乳期后的子女隨何方生活那么依據子女最大利益原那么加以決定需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離婚可能使繼子女父母間的撫養關系終止婚姻法規定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并不排斥可以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均拒絕撫養子女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三〕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和變更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阻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四〕法律對離婚后探望子女權的保護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中止后可以恢復
五、離婚時夫妻財產效力〔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那么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二〕離婚時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方的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三〕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產缺乏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六、追究離婚有過錯方的法律責任
〔一〕追究離婚時有過錯配偶方的損害賠償責任1.損害賠償的要件2.損害賠償〔二〕離婚時或離婚后追究對財產弄虛作假方的法律責任〔一〕追究離婚時有過錯配偶方的損害賠償責任1.損害賠償的要件(1)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行為(2)因上述行為而導致判決離婚(3)受害方受到損害(4)請求人無過錯2.損害賠償賠償〞是指對于受害人的損害予以填補?!捕畴x婚時或離婚后追究對財產弄虛作假方的法律責任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四講婚姻的效力
一、家庭關系概說
二、夫妻關系
三、夫妻的人身關系
四、夫妻財產關系
一、家庭關系概說家庭關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夫妻關系夫妻一體主義
夫妻別體主義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
親子關系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夫妻一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也稱夫妻同體主義,是古代法和歐洲中世紀法中調整夫妻關系的根本準那么,是指男女結婚后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夫權主義夫妻別體主義夫妻別體主義,也稱夫妻異體主義,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用以調整夫妻關系的根本準那么,是指夫妻人格獨立,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各有財產上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平等。夫妻人身關系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預夫妻都有實行方案生育的義務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制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夫妻關系〔一〕夫妻關系的內涵〔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一〕夫妻關系的內涵夫妻又稱配偶,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結合而成的伴侶。夫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夫妻是男女兩性的合法結合夫妻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同時還承擔著生育和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等責任〔一〕夫妻關系的內涵配偶身份權配偶身份權,是指夫妻之間在配偶身份狀態下相互享有和承擔的權利義務的統稱?;趯v史上家長權、夫權的否認,在夫妻之間進一步強化的配偶人格權嚴格意義上的配偶身份權,即夫妻間互動對等的人身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被稱為夫妻人身關系以配偶身份為前提而派生的財產性權利,一般被稱為夫妻財產關系〔一〕夫妻關系的內涵夫妻人身關系表現為配偶雙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表現為配偶雙方在財產、扶養、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那么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表達和必然要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的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包括夫妻在人身關系上權利義務的平等,也包括夫妻在財產關系上的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確定夫妻權利義務的根底,也是處理家庭糾紛的根本依據。三、夫妻的人身關系〔一〕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方案生育的義務〔一〕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1.姓名權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2.夫妻的姓名權不受結婚的影響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并不受婚姻關系的影響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預,也不得盜用、假冒〔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1.夫妻都有生產工作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學習的權利3.夫妻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4.禁止一方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預〔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方案生育的義務1.方案生育的內涵方案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方案地調節人口增長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長率。2.方案生育的內容和要求方案生育是夫妻的一項“法律〞義務,具有強制性。方案生育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而不是單方義務。方案生育是夫妻雙方“有方案地〞生育子女,絕不意味著必須生育,夫妻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方案生育是夫妻雙方對“社會〞承擔的共同義務,而非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義務。四、夫妻財產關系
〔一〕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二〕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三〕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一〕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法定財產制: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統一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動產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勞動所得共同制分別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2〕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3〕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
標準:從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來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
從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來看,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時間只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從財產的來源來看,夫妻共同財產來自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所得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彼此尊重,相互協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況下共同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命運。
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對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給予賠償。
〔3〕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內涵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內涵夫妻一方財產也叫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并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分三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約定排除共同財產的適用
夫妻財產制約定的對象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內容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可以約定排除共同財產的適用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
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適用。
夫妻財產制約定的對象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內容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局部共同所有、局部各自所有?;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局部共同所有、局部各自所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夫妻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違反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法律后果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權利和義務,是夫妻身份關系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夫妻之間接受扶養的權利和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是以夫妻合法身份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其內容包括夫妻之間相互為對方提供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維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屬于民法上的強行性義務,夫妻之間不得以約定形式改變此種法定義務。
違反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以維持其生活所必需。
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三〕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有遺產繼承權夫妻的內涵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有遺產繼承權夫妻遺產繼承權是指將配偶一方的遺產轉移給對方所有的期特權。
夫妻作為獨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所有權。
夫妻的內涵夫妻又稱夫婦或配偶,是指在一方死亡時彼此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謂合法的婚姻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具備了法定的結婚條件,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成夫妻,以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以前,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假設干意見?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五講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
一、父母子女關系概述二、婚生子女三、非婚生子女四、養子女〔收養關系〕五、繼子女六、祖孫關系七、兄弟姐妹關系一、父母子女關系概述〔一〕父母子女的內涵〔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一〕父母子女的內涵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依據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我國婚姻法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而發生的〔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對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處理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處理
禁止以任何手段危害嬰兒的生命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有代為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有繼承權父母子女的內涵父母子女有遺產繼承權二、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認〔二〕人工授精〔一〕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認1.婚生子女的推定
大陸法系的傳統立法認為婚生子女應具備以下條件:(1)該子女須為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2)該子女必須由生母的丈夫受胎而出生,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3)該子女須為生父之妻所生,這就排除了父之妻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4)該子女須為生父母婚姻關系確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之子女,
許多國家和地區就受胎期的推算作出規定,受胎期即自子女出生日起回溯到一定的期間。
2.婚生子女的否認
〔二〕人工授精三、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一〕禁止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二〕生父和生母對非婚生子女都有撫養義務〔三〕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處理〔四〕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五〕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禁止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二〕生父和生母對非婚生子女都有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三〕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處理在非婚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應當準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菜摹撤腔樯优臏收腔樯优臏收侵阜腔樯优蛏概c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
準正的惟一要件是父母結婚。
準正的效力是準正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五〕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轉化為婚生子的法律行為。1.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成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對其承擔撫育義務的法律行為。2.強制認領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四、養子女〔收養關系〕收養行為,是指公民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關系,指基于收養的行為而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發生法律的效力。〔一〕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合法收養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適用婚生父母關系的有關規定〔三〕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消除〔一〕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合法收養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保護是指盡力照顧,使之不受到損害。合法的收養關系是指實質要件既符合民法通那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又符合收養法有關收養行為的專門規定,形式要件符合收養法和有關專門規定的收養關系?!捕仇B父母與養子女間適用婚生父母關系的有關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三〕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消除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五、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一〕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三〕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一〕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對生母、養母或生父、養父的后婚配偶的稱謂。
繼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對他方與前婚配偶所生的子女、與生父所生的非婚生子女、與原配偶共同收養的養子女的稱謂。
繼父或繼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于婚生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婚生父母、養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或者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他人結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
〔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相互享有繼承權;在因父母一方死亡而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或在非婚生父母與他人結婚而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況下是否隨繼父或繼母的姓氏,由繼父或繼母與母親或父親協商確定。
〔三〕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對于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父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后,繼父母子女間的姻親關系也隨之解除。
對于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父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后,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由生父母撫養,雙方已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繼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時,繼父或繼母應該繼續撫養教育繼子女。
六、祖孫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以下條件下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2.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3.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未成年〔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以下條件下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1.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七、兄弟姐妹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采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一〕兄、姐對弟、妹負擔扶養義務〔二〕弟、妹對兄、姐負扶養義務〔一〕兄、姐對弟、妹負擔扶養義務1.兄、姐有負擔能力
2.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3.弟、妹未成年
〔二〕弟、妹對兄、姐負扶養義務1.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
2.弟、妹有負擔能力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第六講繼承概述、法定繼承
第一節繼承概述
第二節法定繼承第一節繼承概述一、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二、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喪失和保護三、我國繼承法的根本原那么一、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一〕繼承權的概念〔二〕繼承權的特征〔一〕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是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被稱為一種期待權。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具體權利。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于繼承開始后由客觀意義繼承權轉化而來的,是繼承人可以現實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因而是一種既得權。
繼承權屬于絕對權。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
〔二〕繼承權的特征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
二、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喪失和保護〔一〕繼承權的接受〔二〕繼承權的放棄〔三〕繼承權的喪失〔四〕繼承權的保護〔一〕繼承權的接受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法?第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二〕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放棄,又稱為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人只能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繼承人單方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就發生繼承權放棄的效力,并且,繼承權的放棄的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之時。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三〕繼承權的喪失1.繼承權喪失的概念
2.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3.繼承權喪失的效力1.繼承權喪失的概念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
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2.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成心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3.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應于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人民法院在遺產繼承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
〔四〕繼承權的保護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得請求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保護,以恢復其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地位恢復說
遺產權利恢復說
折衷說
三、我國繼承法的根本原那么〔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那么〔二〕繼承權平等原那么〔三〕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那么〔四〕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那么〔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那么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般不收歸國有,盡可能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取得,國家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除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因任何事由而喪失;繼承開始后,繼承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繼承,任何人不得代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繼承權受到非法侵害時,繼承人得于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回復。
〔二〕繼承權平等原那么繼承權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兒媳與女婿在繼承上權利平等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平等
〔三〕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那么繼承人為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近親屬遺產的分配有利于養老育幼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成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四〕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那么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第二節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三、代位繼承
四、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適用范圍〔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繼承,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的分配原那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abintesta,也就是非遺囑繼承?!惨弧撤ǘɡ^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特留份:指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必須為法定繼承人保存的遺產份額。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法定繼承中法律關于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那么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捕撤ǘɡ^承的適用范圍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局部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性、強行性、排他性、限定性
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繼承〔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人或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人或代位繼承人?!惨弧炒焕^承的概念和特征特征:
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固有權與代表權
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二次繼承等,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時,其有權接受的遺產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轉繼承的發生或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須死亡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未放棄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第一,性質和效力不同。
第二,發生的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
第三,主體不同。
第四,適用范圍不同。
四、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一〕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那么〔二〕非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一〕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那么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那么,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數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應如何確定各個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簡稱“應繼份〞〕。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特殊情形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可以不均等〔二〕非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人包括以下兩種人:其一,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其二,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第七講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遺囑的設立
第三節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行
第四節遺贈
第五節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
三、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一、遺囑繼承的概念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
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遺產,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遺囑人。依遺囑的指定享有繼承遺產權利的人稱為遺囑繼承人。意定繼承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遺囑繼承直接表達著被繼承人的遺愿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須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三、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沒有遺贈扶養協議
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第二節遺囑的設立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二、遺囑的形式
三、遺囑的內容
四、遺囑的有效要件
五、合立遺囑
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法律特征: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民事行為
遺囑是須由遺囑人生前親自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遺囑是死后行為
遺囑是要式民事行為
遺囑是依法律規定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
二、遺囑的形式〔一〕公證遺囑〔二〕自書遺囑〔三〕代書遺囑〔四〕錄音遺囑〔五〕口頭遺囑〔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公證遺囑須用書面形式。
〔二〕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打印。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由他人代書;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代書人也可為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菜摹充浺暨z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錄象磁帶記載遺囑內容的遺囑。
磁帶中所錄制的須是遺囑人口授的遺囑內容;
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見證人的見證證明并應錄制在錄音遺囑的音像磁帶上。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其他方式記載的遺囑。須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三、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是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示出來的對自己財產處分的意思,是遺囑人對遺產及相關事項的處置和安排。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說明遺產的分配方法或份額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再指定繼承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四、遺囑的有效要件〔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那么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踩尺z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存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存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局部,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那么處理?!菜摹尺z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局部內容,應認定無效。五、合立遺囑
合立遺囑,又稱為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一份遺囑,以處分共同遺囑人各自所有的或者共有的財產。特殊性:合立遺囑是一種共同民事行為
合立遺囑人對遺產處置的意思表示相互制約
合立遺囑的生效時間與單獨遺囑不同
關于合立遺囑,我國繼承法未作規定。
第三節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行一、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一〕遺囑變更、撤銷的概念〔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要件二、遺囑的執行〔一〕遺囑變更、撤銷的概念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后對遺囑的內容作局部的修改。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于遺囑設立后取消所設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均是遺囑人所實施的單方的民事行為。?繼承法?第20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捕尺z囑變更和撤銷的要件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變更、撤銷須依法定方式由遺囑人親自為之明示方式推定方式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推定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遺囑人成心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二、遺囑的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于遺囑生效后由遺囑執行人實現遺囑的內容。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由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的性質或地位固有權說:機關說、限制物權說、任務說
代理權說:被繼承人的代理說、繼承人的代理說、遺產代理說
第四節遺贈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
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異同
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遺囑的自然人稱為遺贈人,遺囑中指定受贈與的人為受遺贈人,指定贈與的財產為遺贈財產或遺贈物。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特征:
遺贈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
遺贈是于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死后行為
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是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利益的行為
單純遺贈與附負擔遺贈
遺贈是只能由受遺贈人接受的行為
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異同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根本相同點。主要區別: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客體范圍不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在遺贈中,遺贈人不能于指定受遺贈人后再指定;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以與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第五節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自然人〔遺贈人、受扶養人〕與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扶養受扶養人,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特征: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民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要式民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的實現有階段性
遺贈扶養協議不因受扶養人的死亡而終止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須無法定扶養義務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內部效力扶養人的義務受扶養人的義務〔二〕遺贈扶養協議的外部效力?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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