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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門店電子處方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門店電子處方管理,規范電子處方流轉與使用流程,確保醫療安全、保障患者用藥權益、提升門店藥學服務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旗下所有藥品零售門店在電子處方管理及相關業務活動中的操作與管理。(三)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確保電子處方管理活動合法合規。2.真實性原則:電子處方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與紙質處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偽造、篡改電子處方內容。3.安全性原則: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障電子處方信息在傳輸、存儲、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或被非法獲取。4.便捷性原則:在確保醫療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優化電子處方流轉流程,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藥學服務。二、電子處方管理職責分工(一)門店負責人1.全面負責門店電子處方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確保電子處方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要求。2.協調解決電子處方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保障門店電子處方業務的正常開展。(二)藥師1.負責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的合法性、用藥合理性、劑量準確性等方面的審核,確保患者用藥安全有效。2.指導門店工作人員正確使用電子處方系統,解答電子處方開具、流轉、調配等過程中的相關問題。3.對電子處方審核結果負責,對存在問題的處方及時與醫師溝通并進行妥善處理。(三)門店工作人員1.協助藥師完成電子處方的接收、打印、調配、核對、發放等工作,確保操作準確無誤。2.負責維護電子處方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反饋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3.嚴格遵守電子處方管理制度,保護患者電子處方信息安全與隱私。三、電子處方開具(一)開具主體電子處方應由具備合法資質的醫師在其注冊的醫療機構內通過電子病歷系統或符合規定的電子處方開具平臺進行開具。(二)開具要求1.醫師應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準確書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診斷、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用藥注意事項等處方內容,確保電子處方信息完整、準確、清晰。2.電子處方必須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不得使用自編的縮寫名稱、代碼和別名。3.醫師開具電子處方時,應使用數字簽名或電子印章進行確認,以保證處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數字簽名或電子印章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具備可追溯性。(三)處方限量1.普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2.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3.醫師開具電子處方時,應嚴格遵守上述處方限量規定,確保患者用藥安全合理。四、電子處方流轉(一)流轉平臺選擇門店應選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具備合法資質且符合電子處方流轉相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進行電子處方的接收與流轉。(二)流轉流程1.醫師開具電子處方后,通過醫療機構信息系統將電子處方上傳至選定的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2.患者憑就診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登錄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確認本人身份信息后,可查詢到醫師為其開具的電子處方。3.患者選擇需要購藥的門店,并將電子處方發送至該門店。4.門店工作人員在電子處方系統中接收患者發送的電子處方,確認處方信息完整、準確后,進行后續的調配、核對、發放等操作。(三)流轉過程中的信息維護1.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應確保電子處方在流轉過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處方內容。2.門店在接收電子處方后,如發現處方信息有誤或存在疑問,應及時與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或醫師聯系,核實并更正相關信息。3.電子處方流轉過程中的所有操作記錄應進行詳細保存,以便查詢和追溯。五、電子處方審核(一)審核人員門店藥師負責對接收的電子處方進行審核。(二)審核內容1.合法性審核:審查電子處方是否由具備合法資質的醫師開具,醫師簽名或電子印章是否真實有效。核實電子處方的開具醫療機構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與醫師注冊的醫療機構一致。2.用藥合理性審核:評估處方用藥與患者病情診斷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藥物濫用、重復用藥、配伍禁忌等問題。審查處方劑量、用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藥品說明書及臨床診療指南的要求。關注患者的過敏史、用藥史等信息,避免使用可能引起過敏反應或其他不良反應的藥物。3.規范性審核:檢查電子處方的格式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處方內容是否完整、清晰。核對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等信息是否準確無誤,是否使用規范的藥品通用名稱。(三)審核流程1.門店工作人員接收電子處方后,應及時將處方信息傳遞給藥師進行審核。2.藥師在收到電子處方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X]分鐘,對于復雜處方或存在疑問的處方,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X]小時。3.藥師審核電子處方后,應在系統中記錄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處方,藥師應在處方上簽署審核意見及姓名,并提交調配環節;審核不通過的處方,藥師應注明原因,并及時與醫師溝通聯系,要求醫師修改處方或提供相關說明。4.醫師對藥師提出的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及時與藥師進行溝通協商。如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提交本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進行討論決定。六、電子處方調配與發放(一)調配人員門店調配人員應具備藥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電子處方調配工作。(二)調配要求1.調配人員應根據審核通過的電子處方,準確調配藥品。調配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藥品調配操作規程,確保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2.調配人員應認真核對電子處方與藥品實物的一致性,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等信息,確保調配的藥品與處方要求相符。3.對于貴重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調配,實行雙人核對制度。(三)發放要求1.調配完成后,調配人員應將藥品及相關用藥指導資料一并交給核對人員進行核對。2.核對人員應再次核對電子處方與藥品實物的一致性,確認無誤后,在處方上簽署核對意見及姓名,并將藥品發放給患者。3.發放藥品時,核對人員應向患者詳細交代藥品的用法用量、用藥注意事項等信息,確保患者正確使用藥品。4.對于需要冷鏈運輸或儲存的藥品,門店應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適宜的冷鏈保障措施,確保藥品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七、電子處方保存與檔案管理(一)保存期限門店應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存電子處方。普通電子處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處方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第二類精神藥品電子處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二)保存方式電子處方應保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子存儲設備中,并定期進行備份,防止數據丟失。同時,門店應建立電子處方檔案管理制度,對電子處方進行分類、編號、歸檔,便于查詢和管理。(三)檔案管理要求1.電子處方檔案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排列,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連續性。2.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電子處方檔案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檔案存儲設備的正常運行,防止數據損壞或丟失。3.電子處方檔案的查閱、借閱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擅自查閱、借閱電子處方檔案。查閱、借閱電子處方檔案時,應登記查閱、借閱人員姓名、時間、內容等信息,確保檔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八、監督與檢查(一)內部監督1.門店負責人應定期對電子處方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藥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是否嚴格遵守電子處方管理制度,確保電子處方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2.門店應建立電子處方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對電子處方的開具、流轉、審核、調配、發放、保存等環節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自查記錄。(二)外部監督門店應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電子處方管理工作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接受外部監督。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九、培訓與考核(一)培訓內容1.組織門店工作人員參加電子處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培訓,使其熟悉電子處方管理的法律要求和責任義務。2.開展電子處方系統操作技能培訓,包括電子處方的開具、流轉、審核、調配、發放等環節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項,確保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電子處方系統的使用方法。3.進行藥學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藥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藥學服務水平,使其能夠準確審核電子處方、合理調配藥品,為患者提供優質的藥學服務。(二)培訓方式1.定期組織內部培訓,邀請專業講師或業務骨干進行授課,通過集中講解、案例分析、實際操作演示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2.鼓勵工作人員參加外部培訓課程、學術會議等活動,及時了解電子處方管理領域的最新政策法規和技術動態,拓寬知識面。3.利用網絡學習平臺,提供在線學習資源,方便工作人員隨時隨地進行學習和復習,提高學習效果。(三)考核機制1.建立電子處方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對門店工作人員的電子處方管理工作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情況、電子處方系統操作技能、藥學專業知識應用能力、工作質量和效率等方面。2.考核方式可采用理論考試、實際操作考核、工作業績評估等多種形式相結合,全面、客觀地評價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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