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_第1頁
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_第2頁
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_第3頁
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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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指導和規范陜西省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建設、

運行及管理工作,建立基于統一技術標準的全省公共建筑能耗與

碳排放監測系統,實現公共建筑能耗數據的實時采集、有效傳輸

和分析處理,為陜西省各類公共建筑能耗監測、運行碳排放監測、

建筑能效實測評估、建筑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提供科學可靠的技

術支持,同時也可按照公共機構能耗定額要求提供能耗實測數

據、滿足運行能耗管控和能源審計的要求,制訂本規程。

【條文說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6月30日發布

的《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建標[2022]53號)要求:“推

進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和統計分析,逐步實施能耗限額管

理。”“完善省市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平臺,推動能源消耗數據共

享,加強建筑領域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本規程的編制符合兩

部委的文件精神,在規范能耗監測和碳排放系統建設的同時,對

各類能耗計量裝置設置的點位、精度等級和檢定也作出了明確的

規定。

實際上,我省各地市政府部門對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建

設都有一些具體的要求。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西安市民

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五十條就明確規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建立市民用建筑能耗實時監測平臺,對建筑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

1

數據采集、監測。政府財政性投資的或者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導則,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同步使用能耗監測信息系統,并與市民用建筑能耗實時監測平臺

實現數據上傳對接。其他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應當逐步

建立能耗監測信息系統。”

1.0.2陜西省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為三級架構:一級為省級建

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二級為市(或區)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

臺;三級為建筑(或建筑群)能耗監測子系統。

【條文說明】

此規定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所發《省級公共建筑能

耗監測平臺驗收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建辦科[2016]18號)、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關于印發〈省級公共建筑能

耗監測系統數據上報規范〉的通知》(建科節函[2017]7號)的要

求,也符合陜西省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管理系統多年來建設的現

狀。本條中“區”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指的是大型開發區單獨

建設的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如“西咸新區綠色建筑能耗監測

平臺”。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城鄉建設

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建標[2022]53號)的規定,“公共建筑能

耗監測管理平臺”也叫作“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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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的作用是實時記錄某棟建筑(或

建筑群)消耗能源的狀況,根據要求自動進行能耗和(或)碳排

放數據處理,完成建筑能耗結構、建筑用能效率以及建筑節能潛

力數據分析,并將相關數據上傳至規定的政府建筑能耗監測管理

平臺。

1.0.4市(或區)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應同步建設市(或區)

級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構成建筑能耗監測網絡,完成建筑能耗數

據的監測及收集匯總、統計分析、數據上報工作。該數據中心的

建設規模應與所監測建筑的數量以及建筑能耗監測管理系統規

劃相適應。市(或區)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應將所接收到的

能耗數據上傳至省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

【條文說明】

市(或區)級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建設已有相關規定及技

術要求,但各地市的能耗監測數據中心及建筑能耗監測網絡的建

設規模及被監測建筑(建筑群)的數量差異較大,此規定對各市

建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建設做出了統一的規定。

1.0.5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采集的數據除應上傳至規定的政府建

筑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外,尚應提供給建筑所有權人、業主或其委

托的物業管理單位。

【條文說明】

此規定有利于建筑所有權人、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

行使合理的職責,實現經濟利益與社會責任的雙贏。

3

1.0.6本規程適用于陜西省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能耗和(或)

碳排放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與檢查、驗收、運行和維護。

下列情況可參照執行:

1既有公共建筑增加設置能耗監測系統;

2居住區公共用房或公共區域設置能耗監測系統;

3工業建筑設置能耗監測系統。

【條文說明】

各類建筑的能耗監測與管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本規定

為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區公共用房或公共區域以及工業建筑能耗

監測系統的建設提供了技術途徑。

1.0.7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工程建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

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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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

2.0.2公共機構public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

組織。如各級行政機關、教育、醫療、場館類機構等。

2.0.3運行階段碳排放carbonemissionforoperationperiod

建筑物運行階段由于能源消耗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以二氧化

碳當量表示。

【條文說明】

本條所說的建筑物運行階段碳排放的計算范圍,是根據國家

現行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2019的規定,詳

見本規程第4.5.7條。需要說明的是,這里面不包括家用電器、

辦公電器、炊事等碳排放量。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監測統計運行

階段碳排放量時,“空調末端”設備用電應設單獨供電回路,不

能與“室內照明和插座”共用一個供電回路。

2.0.4建筑能效標識buildingenergyperformancecertification

依據建筑能效測評結果,對建筑能耗相關信息向社會或產權

所有人明示的活動。

2.0.5建筑能效實測評估buildingenergyperformance

measurementand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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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物能源消耗進行實測,并對建筑物用能系統效率進行

現場檢測與判定的活動。

2.0.6公共機構能耗定額energyconsumptioninpublicinstitution

根據各類公共機構的使用特點、編制人數、建筑面積和能耗

水平,所依法核定的各類公共機構一定時期的能源消耗量。

2.0.7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theenergymonitormetering

systemsofPublicBuildings

通過對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內安裝各種能耗計量裝置,實時采

集能耗數據,實現公共建筑能耗、碳排放等在線監測和動態分析

功能的軟件和硬件系統的統稱。

2.0.8分類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sorts

根據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種類劃分的能耗,包括:電、

水、燃氣、燃油、集中供熱、集中供冷和可再生能源。分類能耗

水、燃氣、燃油和可再生能源又分成不同數量的一級子類。

2.0.9分項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items

根據公共建筑中按用途劃分的各項用電能耗和市政給水中

的各項用水能耗。

2.0.10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datacenterinsubsystemof

energyconsumptionmonitoring

由計算機系統和與之配套的網絡系統、存儲系統、數據通信

連接、環境控制設備以及各種安全裝置組成的能耗監測子系統數

據中心,具有采集、存儲其管理區域內建筑能耗數據,對能耗數

據進行處理、分析、展示和發布等功能,并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報送數據的一整套設施。也叫能耗監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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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能耗監測子系統subsystemofenergyconsumption

monitoring

由數據采集系統、數據傳輸及監測系統主機等組成,接收并

存儲被監測建筑(建筑群)的相關數據,完成下列工作:

1對能耗數據進行處理、分析、展示、發布;

2將各類能耗數據換算成碳排放量進行統計、展示;

3根據需要進行建筑能效實測評估、展示評估結果;

4根據公共機構能耗定額要求提供能耗實測數據;

5將能耗數據上傳至上一級能耗監測管理平臺。

2.0.12能耗數據采集系統datacollectingsystemofenergy

consumption

由被監測建筑中的各計量裝置、數據采集器和數據采集軟件

系統組成,通過計量裝置實時采集能耗,并將能耗數據以標準通

信接口進行傳輸。

2.0.13能耗計量裝置meteringdevice

用于測量電、水、燃氣、燃油、集中供熱、集中供冷、可再

生能源等能源消耗的傳感器(變送器)、儀表及輔助設備的總稱。

也叫計量表具。

2.0.14數據采集器datacollector

在被監測建筑的一個區域內進行電能、水量或其他能耗信息

采集的設備。

2.0.15大數審核massivedatamining

審核數據或數據變動是否符合實際用能情況,是否存在邏輯

性或趨勢性差錯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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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無量綱量dimensionlessnumber

無量綱是指沒有單位的物理量。無量綱量用于建筑能耗的輔

助分析。

2.0.17通信協議communicationsprotocol

計算機通信或網絡設備完成通信或服務所必須遵循的規則

和約定,用于實現計算機與網絡連接之間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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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0.1公共建筑應按照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能耗監測系

統。根據業主要求,除對建筑能耗進行監測以外,還應具備對運

行階段碳排放進行監測、按照建筑能效測評結果進行建筑能效實

測評估、為公共機構提供能效對標實測數據等功能。

3.0.2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應設在被監測建筑(建筑群)內,

輸入到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的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附加信息應

準確,并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

【條文說明】

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采集的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基本信息

和建筑附加信息。采集建筑基本信息與附加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計

算建筑的各種能耗指標,根據建筑不同類型和用能情況,進行對

比分析挖掘建筑節能潛力。建筑基本信息是分析指標的基礎,為

便于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對基礎分析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比

較及評價監測建筑的能耗情況,因此建筑基本信息是必選項。由

于建筑類型、功能及能耗分析程度的不同,建筑附加信息可進行

有選擇性和針對性的采集。

3.0.3能耗監測子系統監測內容應包括分類能耗、一級子類能耗

和分項能耗,并應分別符合表3.0.3-1、表3.0.3-2的規定。電分

項能耗宜按照表3.0.3-3的規定,劃分成一級子項能耗和二級子

項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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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3-1分類能耗及一級子類能耗

分類能耗一級子類能耗

●電——

◆市政給水

●水◆中水

◆雨水回收利用

◆天然氣

●燃氣◆液化石油氣

◆人工煤氣

◆柴油

●燃油

◆燃料油

●集中供熱——

●集中供冷——

◆太陽能熱水系統

◆太陽能光伏系統

◆空氣源熱泵

●可再生能源◆淺層地源(污水源)熱泵

◆中深層地熱能

◆風力發電

◆其他可再生能源

表3.0.3-2市政給水分項能耗

一級子類能耗分項能耗

▲普通生活用水

▲公共廚房用水

▲公共浴室用水

▲洗衣房用水

▲綠化(噴泉)用水

◆市政給水▲道路沖洗用水

▲車庫沖洗用水

▲空調系統補水

▲游泳池用水

▲鍋爐房(換熱站)補水

▲太陽能熱水系統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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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統補水

▲其他用水

注:當一級子類“中水”和“雨水回收利用”沒有接通或沒有設

置時,本表市政給水中“綠化(噴泉)用水”、“道路沖洗用水”

和“車庫沖洗用水”才能啟用。

表3.0.3-3電分項能耗及一級子項、二級子項能耗

分項能耗一級子項能耗二級子項能耗

?室內照明

?室內插座,包括:

(1)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2)空調末端(包括分體

★室內照明和插座

空調、風機盤管、多聯式

▲照明插座空調室內機等);

用電(3)其他(包括日用插座、

小型醫療設備等)

★公共區域照明和應?公共區域照明

急照明?應急照明

★室外照明及景觀照

——

明用電

?冷水(熱泵)機組

★冷熱源系統?鍋爐

?輔助設備(軟水器等)

?冷凍水泵

?冷卻水泵

?冷卻塔

★供暖空調水系統

▲供暖空調?熱水泵

用電?輔助設備(補水泵、定

壓泵等)

?空調機組、新風機組

?風機盤管

★供暖空調風系統?變風量末端、熱回收機

組等

?多聯式空調(或室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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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戶式冷水(熱泵)機組

?其他空調方式

★電梯(包括各類電

——

梯、機房專用空調)

★水泵(包括生活熱

水泵、市政給水加壓

▲動力用電泵、排污水泵、中水——

泵、噴泉及雨水回用

泵等)

★風機(包括車庫通

——

風機、廁所排風機等)

★信息機房(包括通

信、網絡、各種監測

——

系統、機房專用空調

等)

★公共廚房(包括所

有用電炊具、油煙凈

——

化設備、污水處理設

備等)

★洗衣房——

★游泳池(包括采暖

▲特殊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水——

處理設備等)

★健身房(包括健身

器械、空調設備、通——

風設備等)

★充電樁——

★機械停車設施——

★大型醫療設備——

★其他(包括大型電

開水器、太陽能熱水——

系統輔助電加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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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照明插座用電二級子項中“空調末端”是指未設單獨供電回

路、用電不可單獨計量的情況。

【條文說明】

公共建筑能耗數據采集指標分為7類,各類能耗又根據其特

點分為數量不同的一級子類能耗和分項能耗。

1.分類能耗“電”不設一級子類能耗、直接分為4個分項能

耗,包括照明插座用電、供暖空調用電、動力用電和特殊用電。

“電”的4個分項能耗是必分項,各分項又根據建筑用能系統的

實際情況細分為數量不同的一級子項能耗和二級子項能耗。

(1)“照明插座用電”指建筑主要功能區域的照明、插座等

室內設備用電的總稱。“照明插座用電”包括“室內照明和插座”、

“公共區域照明和應急照明用電”和“室外照明及景觀照明用電”

3個一級子項。

1)“室內照明和插座”指建筑主要功能區域的照明燈具和從

插座取電的室內設備;

當空調系統末端未設置獨立供電回路時,其用電量可歸到

“室內照明和插座”。

2)“公共區域照明和應急照明用電”指建筑的走廊、門廳等

公共區域的照明系統用電和應急照明用電。

3)“室外照明及景觀照明用電”指用于建筑外立面裝飾及室

外園林景觀的照明系統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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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暖空調用電”指為建筑提供供暖、空調服務的設備

用電的總稱。“供暖空調用電”包括“冷熱源系統”、“供暖空調水

系統”和“供暖空調風系統”3個一級子項。

1)“冷熱源系統”指供暖空調系統中制備冷熱量的設備總

稱。常見的設備包括冷水(熱泵)機組、燃氣鍋爐和熱交換器等。

2)“供暖空調水系統”指供暖空調系統中輸送冷、熱水的

設備總稱。包括冷凍水泵(一次冷凍水泵、二次冷凍水泵、冷凍

水加壓泵等)、冷卻水泵、冷卻塔風機和熱水循環泵等。

3)“供暖空調風系統”指所有空調系統末端,包括全空氣空

調機組、新風機組、變風量末端、熱回收機組、空調區域的排風

機組、風機盤管、多聯式空調室內機等。

(3)“動力用電”指集中提供各種動力服務的設備用電的總

稱。“動力用電”包括“電梯”、“水泵”和“風機”3個一級子

項。

1)“電梯”指建筑中所有電梯(包括貨梯、客梯、消防梯、

扶梯等)及其附屬機房的專用空調等設備。

2)“水泵”指除供暖空調系統和消防系統以外的所有水泵,

包括自來水加壓泵、生活熱水泵、排污泵、中水泵、景觀水泵及

雨水回用泵等。

3)“風機”指除供暖空調系統和消防系統以外的所有風機,

包括車庫通風機、廁所排風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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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用電”指不屬于建筑常規功能的用電設備的耗電

量,特殊用電的特點是能耗密度高、占總電耗比重大。特殊用電

包括信息機房、公共廚房、洗衣房、游泳池、健身房、充電樁、

機械停車、大型醫療設備、電開水器、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系

統輔助電加熱設備等。

2.分類能耗“水”設置市政給水、中水、雨水回收利用3個

一級子類能耗。其中一級子類能耗“市政給水”又根據用途分成

“普通生活用水”、“公共廚房用水”等13個分項能耗。

(1)“普通生活用水”指的是日常生活用水,可分為生活熱

水、飲用水、非飲用水。

(2)“消防系統補水”指的是消防系統平時補水。

(3)“中水”包括市政中水和業主自建中水。

3.分類能耗“燃氣”設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3

個一級子類能耗,不再往下劃分。

4.分類能耗“燃油”設置柴油、燃料油2個一級子類能耗,

不再往下劃分。

5.分類能耗“集中供熱”不再進行劃分。

6.分類能耗“集中供冷”不再進行劃分。

7.分類能耗“可再生能源”設置7個一級子類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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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能耗數據編碼規則包括能耗數據編碼(8個層次、15位符

號)和能耗數據采集點識別編碼(5個層次、16位符號)兩部分,

應符合本規程附錄C的規定。

【條文說明】

為了保證能耗數據能夠進行計算機或人工識別和處理,保證

數據得到有效的管理并支持快速的查詢服務,保證數據組織、存

儲及交換的一致性,參考《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

耗監測系統分項能耗數據采集技術導則》(建科[2008]114號)的

要求,規定了統一的數據編碼規則。

3.0.5公共建筑中電、水、燃氣、集中供熱、集中供冷及可再生

能源等能耗應采用自動采集方式;當無法采用自動方式采集時,

可采用人工采集方式。

【條文說明】

自動采集能耗數據是一種準確、高效的技術方法,應大力推

廣。對于部分無法或不易自動采集的能耗數據如燃油、液化氣或

天然氣等可采用人工采集的方式。

3.0.6公共建筑能耗監測數據應按統一的通信協議及數據傳輸格

式進行數據通信與傳輸。通信協議和數據傳輸格式應符合本規程

附錄D的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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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數據采集器與能耗數據監測中心之間、能耗數據監測中

心與各級政府能耗監測管理平臺之間的數據通信和傳輸均需要

統一格式,目的是為了便于系統的維護及數據的匯總和分析。

3.0.7用于能耗監測子系統的能耗計量裝置(表具)應采用國家

認可的產品,并應經過有資質的計量核定單位檢定合格。

【條文說明】

公共建筑建設能耗與碳排放監測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業主進

行節能運行管理及政府監管提供基礎數據,因此要保證監測數據

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于新采購的能耗計量裝置,需具有出廠質

量檢驗合格證。對于原有的能耗計量裝置,需到具備資質的檢定

單位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8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應與各類用能系統及配電系

統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條文說明】

新建建筑應在方案階段和設計階段按本規程的要求進行能

耗監測子系統的規劃和設計,并與配電系統同步施工、驗收,這

樣做可以降低能耗監測子系統的建設難度,減少重復工作量。

3.0.9擴建或改建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的建設應充分考慮各

用能系統現狀、變配電相關技術資料和現場條件,應充分利用現

有的監測系統或設備,不應影響各用能系統和設備的已有功能和

技術指標。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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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或改建公共建筑建設能耗監測子系統時,由于其原有配

電系統的復雜性,在以前的使用過程中難免會發生變動,因此在

設計前應詳細了解既有建筑的現狀,并結合業主提出的一些便于

實際運行管理的要求進行系統設計,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統

和設備資源,盡量減少重復建設。

3.0.10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數據保存時間應不少于5年。應能按要

求向各級政府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報送能耗監測基本統計數據,并

能接受市各級政府能耗監測管理平臺對能耗監測原始數據和基

本統計數據的查詢和調閱。

3.0.11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應能向物業管理部門提供能耗基本統

計數據,為優化建筑設備運行、加強能耗管理提供可供分析的計

量數據。

3.0.12省、市(或區)級能耗監測管理平臺應能自動接收并存儲

來自各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上報的能耗監測數據,并按監管體

系要求統計匯總、分析建筑能耗各類監測數據,生成各類統計報

表及分析報告,按建筑能耗監管體系的要求定時完成信息上報和

信息發布。

3.0.13網絡通信與信息安全系統應保障能耗監測子系統與省、市

(或區)級能耗監測數據管理平臺之間信息傳輸的高效和安全。

【條文說明】

省市級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的建設及管理應符合行政管理要

求及數據中心建設的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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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統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釆集的能耗數據應全面、準確,

并應能客觀反映建筑運營過程中對于各類能源的依賴程度和消

耗情況。

【條文說明】

能耗數據釆集應分類完整,一級子類或分項能耗數據應能全

面地體現建筑(建筑群)的用能特點。

4.1.2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的功能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及其

他相關規定,并應通過具有國家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軟件測

評。

【條文說明】

為保障應用軟件的功能及產品質量以及軟件的安全性,要求

應用軟件在符合本規程第2.0.11條的基礎上,尚應符合其他標準

和文件的規定。

4.1.3重要的公共建筑可基于能耗監測子系統構建建筑能源管理

平臺。

【條文說明】

對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辦公

建筑、大型商場、高等級酒店以及綜合醫院等,其建筑設備或系

統眾多,能耗量大且用能特點顯著,如果基于能耗監測子系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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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建筑能效監管系統構建建筑能源管理平

臺,將有效促進節能目標和“雙碳戰略”的實現。目前工程實踐

中應用很廣泛的SCADA(SupervisoryControlAndData

Acquisition)系統,即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就是成熟有效的應

用模式,它作為能量管理系(EMS系統)的一個最主要的子系統,

有著信息完整、提高效率、正確掌握系統運行狀態、加快決策、

能幫助快速診斷出系統故障狀態等優勢,在機電設備(系統)自

動控制、高效運維及節能監管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4.2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設計

4.2.1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需要進行能耗數據采集的用能系統和設備;

2選擇能耗計量裝置,并確定安裝位置;

3選擇能耗數據采集器,并確定安裝位置;

4設計采集系統的布線,包括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

器之間的布線、能耗數據采集器與網絡接口間的布線。當能耗數

據采集器與網絡接口間的布線存在困難時,可采用無線網絡傳輸

方式。

4.2.2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設計文件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

制深度規定,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能耗數據采集系統應同時或分別滿足

下列要求:

(1)建筑(建筑群)能耗監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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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

(3)建筑能效實測評估;

(4)按照公共機構能耗定額要求提供能耗實測數據。

2建筑的基本信息、用能系統狀況、用能類別和用量的描述;

3能耗計量裝置、能耗數據采集器及布線平面布置圖;

4能耗計量裝置系統圖,包括出線開關額定容量、互感器變

比、供電回路名稱、能耗計量裝置位置及編號;

5能耗計量裝置和能耗數據采集器的接線原理圖和安裝詳

圖;

6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器的通信傳輸接線圖;

7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設備與材料表,包括系統所需的能耗

計量裝置、表箱、能耗數據采集器和所有安裝所需的材料及線纜。

【條文說明】

能耗監測與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以及建筑能效實測評估對

數據的選取及應用有較大的區別,設計文件應根據需求確定能耗

數據采集的用能系統和設備,并形成不同的能耗計量裝置系統圖

并配置計量點位表,對各分類(分級)、分項能耗計量裝置的回

路(管路)名稱、編號、安裝位置等予以清晰表達,以保證能耗

監測數據、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以及建筑能效實測評估結果的真

實性,并有利于施工及調試檢查。

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應執行《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

51366的有關規定,在配電回路設計及計量裝置配置時應分析照

21

明與插座回路的用途,區分空調末端插座與辦公插座、日用插座

的回路配置。通常變配電系統損耗、建筑物內日用電器(家用電

器)、辦公設備、炊事設備(及系統)、康樂設施(設備)、醫

療設備、數據中心以及電動汽車充電樁等電力消耗產生的碳排放

量不納入建筑碳排放計算,此類能耗監測數據的計取及分析匯總

應該區別對待。

公共建筑能耗指標實測及能效標識評估應執行《民用建筑能

耗標準》GB/T51161的有關規定。

4.2.3能耗計量裝置的點位設置應結合各分類能耗的使用特點

合理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能表的設置原則:

(1)總用電量計量表具應設置在配電變壓器出線側或低壓

供電用戶的進戶處;

(2)分項能耗(照明插座用電、供暖空調用電、動力用電、

特殊用電)計量表具應設置在第一級低壓配電處;

(3)應按本規程表3.0.3-3規定分別設置一級子項能耗計

量表具;宜按本規程表3.0.3-3規定分別設置二級子項能耗計量

表具;

(4)應在需要獨立考核或收費的用電區域單獨設置計量表

具;

(5)當集中空調冷源采用高壓冷水機組時,應在高壓進線

側設置計量表具;

22

(6)當無法直接安裝計量表具時,應采用按適當比例拆分

的辦法間接獲得耗電量數據。

2市政給水水表的設置原則:

(1)市政給水總進水管處應設置總用水量計量表具;

(2)建筑群內每個建筑的給水進水管處應設置計量表具;

(3)當建筑內有多個不同的用戶、且每個用戶的用水量需

要監測計量時,應在該用戶供水管起始端設置計量表具;

(4)應按本規程表3.0.3-2的規定分別設置與“市政給

水”相關的分項能耗計量表具;

(5)辦公式公寓等采用預付費水表時,可不要求其用水量

納入能耗監測系統內;

(6)辦公樓、商場、公寓、醫院等建筑用于內部經濟核算,

在建筑內分部門分樓層設置計量水表時,不要求其用水量納入能

耗監測系統內。

3中水及雨水回收利用系統水表的設置原則:

(1)市政中水應在總進水管上設置計量表具;

(2)項目自行建設的中水處理系統應在其總出水管上設置

計量表具;

(3)雨水回收利用系統應在其總出水管上設置計量表具。

4燃氣表的設置原則:

(1)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應在進

口總管上設置計量表具;

(2)建筑群內每個使用燃氣的建筑應分別設置燃氣計量表

具;

23

(3)當建筑內有多個不同的用戶、且每個用戶的用氣量需

要監測計量時,應分別設置計量表具;

(4)小餐飲類用戶等采用預付費燃氣表時,可不要求其用

氣量納入能耗監測系統內;

(5)用氣量采集方式應符合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的要求。

5燃油表的設置原則:

(1)燃油(包括柴油、燃料油)應在儲油罐(箱)出口或

日用油箱出口的供油管道上設置計量表具;

(2)當建筑內有多個用戶或建筑群內有多個建筑時,應分

別設置計量表具。

6集中供熱和集中供冷計量表的設置原則:

(1)應在熱源和冷源的總入口處設置總供熱量和總供冷量

計量表具;當采用換熱方式時,應在換熱器出口的二次管網上設

置計量表具;

(2)建筑群內的每棟建筑的入口處應設置計量表具;

(3)建筑內垂直分區供熱或供冷時,應在分區總管上設置

計量表具;

(4)建筑內有多個用戶或需要水平分區時,應在其總分支

管上設置計量表具。

7可再生能源計量表的設置原則:

(1)太陽能熱水系統應在其熱水箱總出水管上設置熱量計

量表具;當采用輔助加熱方式時,應計量其能耗量;

(2)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在與公共電網設施的分界處設

置計量表具;

24

(3)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計量表具應設置在能夠計量制熱運

行時累計產熱量的管道上,并應同時設置耗電量計量表具;

(4)淺層地熱(污水源)熱泵系統應在熱泵機房總出水管

上設置熱量計量表具,并應同時設置耗電量計量表具;

(5)中深層地熱能系統應在熱泵機房總出水管上設置熱量

計量表具,并應同時設置耗電量計量表具;

(6)風力發電系統應應在與公共電網設施的分界處設置計

量表具;

(7)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統計量表具應設置在能夠全面計量

所產能量的位置處;當需要消耗其他能源(如電、燃氣、蒸汽等)

時,也應同時計量其消耗量。

【條文說明】

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子系統計量表具設置的點位非常重要,應

設置在能夠準確反應所監測建筑(建筑群)能源消耗量(或產能

量)的位置。進行能耗監測子系統設計時,各個專業應通過分析

確定計量表具的設置點位,給排水專業和暖通專業應向電氣(智

能化)專業提交資料,電氣(智能化)專業應核實所選用表具的

性能(具有數據接口)、精度等級和點位是否滿足要求,并進行

能耗監測子系統的設計。

“能耗計量”與“能耗監測”是不同的概念。“能耗計量”是對各

類能源消耗量的計算與測量,多用于能源的貿易結算。“能耗監

25

測”則按照術語2.0.7的定義,應具備能耗在線監測和動態分析的

功能。

當建筑中的某個單元(如辦公式公寓)的水、暖、電、燃氣

等用量采用預付費方式(向國家電網購電,向物業購水和交納供

暖費用,向天然氣公司購氣)時,用戶行為節能的意識會非常強,

此時就不需要按單元進行“能耗監測”,只對整棟樓或每層樓(根

據需要)進行“能耗監測”即可。

4.2.4能耗計量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能表應具有RS-485標準的串行通信接口,并能實現數

據遠傳功能。通信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基于Modbus協

議的工業自動化網絡規范》GB/T19582和《多功能電能表通信

協議》DL/T645的有關規定;

2電能表精確度等級不應低于1.0級,電流互感器準確度等

級應不低于0.5級;

3電流互感器變比應按實際負荷合理選擇;

4水表精度等級不應低于2.0級,熱(冷)量表精度等級不

應低于2.0級;

5水表、熱(冷)量表和燃氣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戶用

計量儀表數據傳輸技術條件》CJ/T188或《基于Modbus協議

的工業自動化網絡規范》GB/T1958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此條文是對能耗計量裝置的性能要求,設計文件應對計量裝

置的性能應予明確規定,并應合理匹配能耗監測子系統設計。以

26

冷熱源系統為例,因冷(熱)量消耗在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統計中

的占比最大,其計量裝置的選擇及性能配置值得重視。新建項目

計量裝置應采用法蘭連接方式安裝,改建項目可采用既有管路外

夾式流量測量方式,計量裝置宜采用超聲波測量原理的能量(流

量)表。對于設置能耗監測子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建筑能

效監管系統的項目,可以采用一體化能量閥實現流量測量、能耗

測量、溫度壓力探測及閥門控制。

燃氣表的設置位置及性能通常由燃氣公司確定,燃氣量數據

采集方式應符合其行業管理規定。

4.2.5能耗數據采集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備2路及以上RS-485串行接口,每個接口應具備至

少連接32塊能耗計量裝置的功能。接口應具有完整的串口屬性

配置功能,支持完整的通信協議配置功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

準《基于Modbus協議的工業自動化網絡規范》GB/T19582、

《多功能電能表通信協議》DL/T645和《戶用計量儀表數據傳

輸技術條件》CJ/T188的有關規定;

2應支持有線通信方式或無線通信方式,且應具有支持至少

與2個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同時建立連接并進行數據傳輸的

功能;

3應具備故障恢復功能,支持斷點續傳;

4應具有采集頻率可調節的功能;

5應配置不小于256MB的專用數據存儲空間,支持對能耗

數據60天的存儲需要;

27

6應支持現場和遠程配置、調試及故障診斷的功能。

4.2.6能耗數據采集器應支持根據能耗監測數據中心命令采集和

定時采集兩種數據采集模式,定時采集頻率不宜大于1次/h。

【條文說明】

能耗數據的定時采集頻率可每15分鐘1次到每1小時1次

之間合理設置。

4.2.7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設備應布置在不影響數據穩定采集與

傳輸的場所,并應留有檢修空間。

4.2.8能耗數據采集系統的供電與接地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

計標準》GB51348的有關規定。

4.3能耗數據傳輸系統的設計

4.3.1能耗數據傳輸系統的設計應包括傳輸網絡的選擇、數據傳

輸通信協議和數據加密。

4.3.2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器之間的數據傳輸通信協議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多功能電能表通信協議》DL/T645或《基

于Modbus協議的工業自動化網絡規范》GB/T19582的有關規定。

4.3.3能耗數據采集器與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之間的數據通

信應采用基于TCP/IP協議的數據網絡。

4.3.4能耗數據采集器與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建立連接時,

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應采用消息摘要算法第5版(MD5)對

能耗數據采集器進行身份認證。

28

4.3.5能耗數據采集器與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之間、能耗監

測子系統數據中心與省市能耗監測數據中心之間的數據包傳輸

應采用可擴展標記語言(XML)格式或JSON格式,并應采用高

級數據加密標準(AES)進行加密。

4.3.6能耗數據采集器上傳數據出現故障時,應有報警和信息記

錄;與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中心重新建立連接后,應能進行歷史

數據的斷點續傳。

4.4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的設計

4.4.1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的設計應根據被監測建筑(建筑群)的

實際需求進行,包括計算機和網絡的硬件配置、軟件設計、網絡

布線及機房工程設計。

【條文說明】

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應根據其重要性確定數據中心級別,并執

行《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的相關規定。受監測建筑(建

筑群)的能耗監測子系統的數據中心應按C級數據中心設計,省

市級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應按B級數據中心設計。本規程能耗監測

數據中心,可單獨設置,也可與變配電值班室、建筑設備管理機

房或消防安防控制室合用。

4.4.2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硬件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功能要求和數據

存儲容量需求。硬件設備配置應包括服務器、交換機、防火墻、

存儲設備、備份設備、不間斷電源設備和機柜。

【條文說明】

29

能耗數據中心數據存儲支持本地存儲、異地存儲及云平臺存

儲以適應不同項目管理需求及技術支撐。

能耗數據中心應配置獨立的不間斷電源,避免多系統共用不

間斷電源時其他系統維護等因素導致的斷電風險。

4.4.3能耗監測數據中心軟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包括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和基礎軟件,基礎軟件應包

括操作系統、數據庫軟件、殺毒軟件和備份軟件;

2基礎軟件設計時應考慮相互兼容性;

3應用軟件應滿足能耗監測、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及建筑能

效實測評估等功能需求,并應支持多層級多渠道監管需求。

【條文說明】

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應用軟件應適應政府監管、物業管理的規

定及要求,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對各項指標的統計、計算及

判定的規定,并應支持不同管理層級人員多種渠道(如手機APP)

的應用。

4.4.4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機房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有關規定。

4.4.5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機房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

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的有關規定。

4.4.6能耗監測數據中心設計成果應句括下列內容:

1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基本情況描述;

2能耗數據中心軟、硬件部署圖;

3能耗數據中心計算機、網絡等硬件配置清單;

30

4能耗數據中心的基礎軟件配置清單;

5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架構和功能說明;

6能耗數據中心接收和上傳數據的方式和協議。

4.4.7省、市及區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管理平臺)的設計宜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GB/T21064的有

關規定。

4.5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

4.5.1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軟件工程產品質量》GB/T16260的有關規定,軟件開發文

檔應包括用戶需求規格說明書、系統架構設計說明書和用戶手

冊。

4.5.2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應具有下列功能:

1能耗數據采集器命令下達、數據采集接收、數據處理、數

據分析、數據展示和系統管理;

2支持B/S架構;

3能耗數據的直觀反映和對比展示。

4.5.3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的數據編碼應保證數據可進行計

算機或人工識別與處理,并應保證數據得到有效的管理,支持高

效率的查詢服務,實現數據組織、存儲及交換的一致性。

4.5.4數據的編碼規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耗數據編碼應包括7類細則編碼,包括行政區劃代碼編

碼、建筑類別編碼、建筑識別編碼、分類能耗編碼、分項能耗編

碼、分項能耗一級子項編碼和分項能耗二級子項編碼;

31

2數據采集點識別編碼應包括5類細則編碼,包括行政區劃

代碼編碼、建筑類別編碼、建筑識別編碼、能耗數據采集器識別

編碼和數據采集點識別編碼;

3能耗數據和數據采集點識別編碼規則應符合本規程附錄

C的規定。

4.5.5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能耗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建筑總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n

E0(Esipi)

i1(4.5.5-1)

式中∶E0—建筑總能耗(tce);

Esi—建筑消耗的第i類能源實物量;

pi—第i類能源標準煤當量值折算系數;各類能源標準煤當

量值折算系數應按本規程附錄E取值。

2總用電量應按下式計算:

nn

EeEliEhj(4.5.5-2)

i1j1

式中∶Ee—總用電量(kWh);

Eli—建筑第i個變壓器低壓側總表直接計量值(kWh);

Ehj—建筑第j個高壓設備用電量計量值(kWh)。

3單位建筑面積用電量應按下式計算:

eE/A

ee(4.5.5-3)

式中:ee—單位建筑面積用電量(kWh/m2);

A—總建筑面積(m2)。

32

4單位建筑面積各分類能耗量應按下式計算:

eE/A

ss(4.5.5-4)

式中:es—單位建筑面積某類能源消耗量;

Es—建筑消耗的某類能源實物量。

5單位建筑面積分類能耗等效用電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eE/A

eqeq(4.5.5-5)

n

Eeq(Esiqi)(4.5.5-6)

i1

式中:eeq—單位建筑面積分類能耗等效用電量(kWh/m2);

Eeq—分類能耗等效電量值(kWh);

Esi—建筑消耗的第i類能源實物量;

qi—第i類能源等效電量折算系數,各類能源等效電量折

算系數應按本規程附錄F的規定取值。

6單位建筑面積分項用電量應按下式計算:

eE/A

IeIe(4.5.5-7)

式中:eIe—單位面積分項用電量(kWh/m2);

EIe—分項用電量直接計量值(kWh)。

4.5.6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能耗指標的計算根據實際情況及

要求可包括單位體積能耗、單位采暖面積采暖系統能耗、單位空

調面積空調系統能耗、單位營業額能耗、建筑人均能耗、單位床

(座位)數能耗等,能耗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位體積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V

v0(4.5.6-1)

33

式中:ev—單位建筑體積能源消耗量(tce/m3);

V—建筑體積(m3)。

2單位采暖面積采暖系統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A

nnn(4.5.6-2)

式中:en—單位采暖面積能耗(MJ/m2);

En—采暖系統能耗量(MJ);

An—建筑采暖面積(m2)。

3單位空調面積空調系統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A

kkk(4.5.6-3)

式中:ek—單位空調面積能耗(kWh/m2);

Ek—空調系統能耗量(kWh);

Ak—建筑空調面積(m2)。

4單位營業額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M

m0(4.5.6-4)

式中:em—單位營業額能耗(tce/萬元);

M—總營業額(萬元)。

5建筑人均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P

p0(4.5.6-5)

式中:ep—建筑人均能耗(tce/人);

P—辦公建筑為固定辦公人數,商場/交通建筑為年客流

量,文化教育建筑為學校注冊學生人數(人)。

6單位床(座位)數能耗應按下式計算:

eE/W

w0(4.5.6-6)

34

式中:ew—單位床(座位)數能耗(tce/床或tce/座位);

W—總床位數或總座位數(床或座)。

4.5.7采用能耗監測子系統軟件對運行階段碳排放量進行統計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具體工程的需要進行碳排放量統計和(或)展示;

2運行階段碳排放統計范圍應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

內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及碳匯系統的減碳量,

包括暖通空調、生活熱水、照明及電梯、可再生能源、建筑碳匯

系統;

3主要能源種類的碳排放因子應按本規程附錄G數值選取,

其中電力消耗平均碳排放因子應根據國家相關機構公布的區域

電網最新平均數值為準;

4公共建筑運行參數可參照本規程附錄H的建筑物運行特

征確定。

【條文說明】

當要求應用軟件具備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量統計的功能時,

應注意其所涉及的用能系統的劃分與能耗監測系統分類能耗和

分項能耗的劃分不盡相同,此時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碳排

放計算標準》GB/T51366的規定:

1.暖通空調系統:冷源能耗、熱源能耗、輸配系統能耗及

末端空氣處理設備能耗;

2.生活熱水系統的熱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空氣源熱泵、

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等;

35

3.照明及電梯系統:房間室內照明及應急照明、電梯能耗;

4.可再生能源系統: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光伏系統、地源

熱泵系統、風力發電系統;

5.建筑碳匯系統:在項目范圍內,綠化、植被從空氣中吸收

并存儲的二氧化碳量。

當本規程的監測方法無法完成“建筑碳匯系統”的監測統計

工作時,這部分工作可以采用人工計算或其他方法完成,并從總

的碳排放監測統計結果中扣除。

4.5.8分類和分項能耗增量應根據能耗計量裝置的原始數據增量

計算能耗日結數據,包括當天的能耗增量和采集數據的最大值、

最小值與平均值;并應根據能耗日結數據計算逐月、逐年能耗數

據及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

4.5.9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應用軟件數據展示功能宜包括下列

內容:

1轄區內建筑數量和總建筑面積;

2轄區內各類建筑數量和建筑面積;

3各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使用種類和分項能耗監測情況;

4轄區內不同類型不同范圍建筑能耗指標的展示,包括逐

時、逐日、逐月、逐年指標值;

5轄區內建筑總能耗的平均值和各分類能耗的平均值;

6轄區內各類建筑的總能耗平均值和分類能耗的平均值;

7轄區內同一類建筑的相關能耗指標的排序,上、下四分位

值和建筑數量;

36

8轄區內各類建筑的相關指標的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

9轄區內下級能耗數據中心相關能耗指標的對比和排序。

4.5.10能耗監測子系統應用軟件的數據質量控制應包括下列數

據自動驗證功能:

1能耗計量裝置采集數據一般性驗證:應根據能耗計量裝置

量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進行判定,小于最小值或者大于最大值的

采集數據應判定為無效數據;

2電表有功電能驗證:應通過兩次連續采集數據計算出該段

時間的耗電量,不應大于本支路耗能設備在該段時間額定耗電量

的2倍。

【條文說明】

此規定可有效剔除錯誤數據的采集,并有利于及時校正數據

采集回路的賦名或用途變化。

4.5.11建筑能效標識包括建筑能效測評和建筑能效實測評估。公

共建筑能效實測評估是對建筑物全年實際使用總能耗進行現場

檢測,并對用能系統效率進行判定。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能

效標識技術標準》JGJ/T288的規定,全年使用總能耗包括下列內

容:

1供暖空調系統:耗電量,燃氣、蒸汽、燃油等類型的能耗,

區域集中供暖、供冷量;

2照明系統;

3辦公設備;

4動力設備;

37

5生活熱水。

【條文說明】

供暖空調系統能耗是在公共建筑室內平均溫度、濕度(有要

求)檢測值達到設計時的數據,所以應對室內溫(濕)度進行檢

測。

當要求應用軟件具備建筑能效實測評估的功能時,應按照國

家現行標準《建筑能效標識技術標準》JGJ/T288的要求,分別

進行全年使用總能耗的統計,并提供單位建筑面積實際使用總能

耗、單位建筑面積供暖或空調實際使用能耗。

4.5.12公共機構能耗定額指標值的設定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

要求,能源消耗應包括正常運行時使用的電能、燃氣、燃油、區

域集中供熱、供冷。應能實測并統計計算出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和

單位用能人數能耗兩個指標。

38

5系統施工

5.1一般規定

5.1.1能耗監測子系統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

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03的有關規定。

5.1.2能耗監測子系統數據傳輸線路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的有關規定。

5.1.3能耗監測子系統隱蔽工程的過程檢查和質量驗收應進行記

錄。

5.1.4能耗監測子系統施工與設計文件不符時,應及時提出設計

變更,并形成書面文件及時歸檔。

【條文說明】

能耗監測子系統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當施工過程中確

需設計文件變更時應及時完成設計變更文件作為施工依據。

5.2施工準備

5.2.1施工場地應具備能耗監測子系統能耗計量裝置的安裝條

件。

5.2.2施工前應做好技術準備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施工圖應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會簽;

2原材料及設備進場時應進行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認可,且

應形成質量記錄;

39

3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5.3管線施工

5.3.1橋架和管線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

工規范》GB50606的有關規定。

5.3.2電力線纜和信號線纜不得在同一線管內敷設。

5.3.3電線、電纜的線路兩端標記應清晰,編號應準確。

5.3.4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器之間的連接線規格應符合

設計要求。

5.3.5安裝設備前應對系統所有線路進行全面檢查,避免斷線、

短路或絕緣損壞現象。

5.3.6端接完畢后,應對連接的正確性進行檢查,綁扎導線束應

整齊。設備端管線接頭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

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5.4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器的安裝

5.4.1能耗計量裝置與能耗數據采集器安裝前應對型號、規格、

尺寸、數量、性能參數進行檢驗,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5.4.2能耗計量裝置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

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常見能耗計量裝置的安裝施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1水表安裝應不影響供水系統正常運行和供水流量,不得滲

漏;水表的標注方向應與水流方向一致;當水表垂直安裝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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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方向必須是自下而上;當水表可能發生反轉時,應在水表后設

止回閥;為減少對管道產生附加壓力,必要時應設置支架(座)。

2電流互感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同一回路不同相導體

所裝設的電流互感器應采用型號、額定電流變比、準確度等級和

二次容量均相同的互感器,且宜使用同一制造廠商的產品;采用

電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壓三相四線電表,其電壓引入線應單獨接自

該支路開關下端的母線,禁止在母線和電纜連接螺栓處引出;電

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應通過接線端子連接,并設置試驗端子,出線

端子應編制序號;端子排應便于更換和接線,離地高度不宜小于

350mm;電流測量回路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750V、芯線截面

積不小于2.5mm2的銅芯絕緣電線或電纜;電壓測量回路的電線

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750V、芯線截面積不小于1.5mm2的銅芯

絕緣電線或電纜。

3電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安裝前應通電檢查和校驗;

電表準確度等級應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安裝方式應符合現場使

用條件;電表的電壓信號采集回路應安裝1A熔斷器保護;應垂

直安裝且固定牢靠,表中心線傾斜度應不大于1o。

4冷熱量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和校

驗,安裝位置及方式應滿足規范并符合設計文件及產品要求,且

便于拆卸更換;為減少對管道產生附加壓力,必要時應設置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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