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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司法考試考試知識點大全法理學1.法的概念與特征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其特征包括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訴性等。例如,《民法典》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人們違反其中規定可能會面臨司法機關的強制制裁。2.法的作用規范作用:指引作用(對本人行為起到導向、引路作用,分為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評價作用(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教育作用(通過法的實施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發生影響)、預測作用(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預測人們相互之間將會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法律后果)、強制作用(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社會作用: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如《刑法》通過懲罰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體現了強制作用和維護階級統治的社會作用;《環境保護法》有助于保護環境,執行社會公共事務。3.法的價值秩序:是法的基礎價值,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自由:是法的最高價值,法律應當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同時自由的行使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法律應追求公平正義的實現。例如,司法審判中遵循正當程序以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當法的不同價值發生沖突時,通常采用價值位階原則、個案平衡原則、比例原則等進行解決。4.法的要素法律規則: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是假定條件,“不得故意殺人”是行為模式,后面的量刑是法律后果。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法律概念:對各種法律現象或法律事實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如“法人”“犯罪”等。5.法律關系由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包括主體(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如自然人、法人、國家等)、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結果等)和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買賣雙方是主體,貨物和貨款是客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買方付款、賣方交貨等)是內容。6.法律責任因違反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或因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公正原則、效益原則、合理性原則等。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補償性方式(如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和制裁性方式(如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憲法學7.憲法的概念與特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征包括內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嚴格性。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8.國家基本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我國的國體,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政黨制度: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選舉制度:遵循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秘密投票等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特別行政區制度:我國在香港、澳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9.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利(生命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利(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文化教育權利(受教育權、文化權利等)。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10.國家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具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等。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中國法制史11.西周法律制度明德慎罰:強調道德教化與刑罰相結合,主張謹慎使用刑罰。禮與刑的關系:“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主要是調整貴族內部關系,刑主要是針對平民和奴隸。契約制度:有質劑(買賣契約)和傅別(借貸契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六禮”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還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12.秦朝法律制度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廷行事等。刑罰制度:種類繁多,包括死刑(如戮、磔、腰斬等)、肉刑(如墨、劓、刖等)、徒刑(如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笞刑、貲刑、贖刑等。司法制度: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廷尉是中央司法機關長官。13.唐朝法律制度《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被視為嚴重犯罪,受到嚴厲制裁。保辜制度: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被害人的傷勢變化來確定加害人的刑事責任。14.宋朝法律制度《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編敕:將皇帝的敕令加以匯編,是宋朝重要的立法活動。司法制度:設立提點刑獄司,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監督;有翻異別勘制度,犯人翻供時需重新審理。15.明朝法律制度《大明律》:體例上一改唐律的十二篇傳統,形成七篇格局。大誥:朱元璋親自編纂的特別刑事法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廠衛制度:廠(東廠、西廠、內行廠)、衛(錦衣衛)干預司法,是明朝司法的一大特色。16.清朝法律制度《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秋審: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被視為“國家大典”。刑法學17.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18.犯罪構成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需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例如,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和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作為和不作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例如,不作為犯罪要求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等)。19.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0.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2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和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對于主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22.刑罰的種類主刑:管制(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無期徒刑(終身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加刑:罰金(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沒收財產(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23.刑罰的裁量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和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自首:分為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刑事訴訟法學24.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25.管轄立案管轄:公安機關負責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人民檢察院負責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地區管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和專門管轄(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的管轄)。26.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7.辯護與代理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可以擔任辯護人的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代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28.證據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明責任: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29.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強制措施)。30.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31.偵查偵查行為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等。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2.起訴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和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3.第一審程序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包括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等階段。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34.第二審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除外。35.死刑復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6.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37.執行死刑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其他刑罰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民法38.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綠色原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39.民事主體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和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營利法人(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和特別法人(如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等)。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40.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4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和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42.物權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先受償)、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43.合同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無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履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情形除外。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包括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等情形。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44.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侵害人格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45.婚姻家庭結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檔案原件退還當事人。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6.繼承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產的處理: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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