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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上的正當行為一、正當行為得概念正當行為,又稱排除社會危害性得行為,就是指形式上與犯罪行為相似,但因不具有犯罪特有得社會危害性,因而為法律所允許或認可得行為。法定得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1、正當防衛2、緊急避險非法定得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1、依照法令得行為2、執行上級命令得行為3、正當業務行為4、被害人同意得行為5、自救行為6、自損行為二、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財產與其她權利免受正在進行得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得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得行為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起因條件必須有實際得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得范圍?就是否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假想防衛及其處斷原則假想防衛得種類:無侵害、無不法侵害、對象錯誤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已經開始:著手說、進入現場說、危險臨近說、折衷說已經結束:完成犯罪、中止犯罪、犯罪被制服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對預先防衛措施如何處理?案例李某與曾某為同一飯店員工,因領導對曾某有好感,李某不滿,唆使姜某、張某毆打曾某,并向曾某要現金,并威脅說明天晚上來拿錢,至少準備50元,否則還要給顏色看。曾某受到不相識得人毆打,很氣憤,將一把匕首放在枕頭下面。當天晚上,姜某又糾集徐某、唐某來到曾某住處。姜某進屋后對曾某當胸就就是一拳,曾某也操起棍子反抗。姜某、徐某將曾某按在床上打。曾某高聲呼救,驚動鄰里。姜某、徐某、唐某等人急忙逃竄。曾某從枕頭下拿出匕首追趕。追上姜某后,曾某向姜某得右肩部刺一刀,姜某仍逃跑,被石頭絆倒,曾某追上后,又往姜某得胸、腹部刺了幾刀,致姜某當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防衛意圖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財產與其她權利免受正在進行得不法侵害防衛目得防衛挑撥、互毆行為偶然防衛問題案例王某與李某系鄰居,兩家時常因為樓道內堆放得物品而發生爭吵。王某與其妻商量,決定好好教訓一下李某,讓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說:“先打人得沒理,咱們氣氣她,讓她先動手,然后好好打她一頓。”于就是,王某在中午時故意罵李某。李某氣憤之下先動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準備好得木棍向李某頭上打去,致使李某腦神經受到嚴重損傷,醫學上稱為“去皮層狀態”,即植物人。問:王某得做法屬于什么行為?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實施正當防衛侵害者就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時,能否實行正當防衛?對共同犯罪防衛問題案例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時許,李某見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園門口調戲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將李某圍住毆打,并用刮刀刺傷李某。李某在反擊中也刺傷何某,后奪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趕。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許某經過。許某見狀,以為李某就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掙脫不開,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將許某刺傷,得以逃跑。經查,許某被刺成輕傷,何某被刺成重傷。問:對李某得行為如何處理?12大家應該也有點累了,稍作休息大家有疑問的,可以詢問和交流簡析:法院認定李某刺傷何某得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刺傷許某得行為屬于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2年。正當防衛成立得條件·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她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得,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特殊防衛成立條件對防衛過當得處理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得概念與特征防衛性過當性罪過性防衛過當得定罪防衛過當得量刑: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案例某甲(男,45周歲)以開機動三輪車帶客為主要生活來源。一日晚9時許,甲載了一外地客人,當車子開到一僻靜處,甲以車子壞了為由,將車子停下,隨即從口袋里拿出尖刀對乘客實施搶劫,乘客感到震驚,冷靜下來后,即進行反抗,在反抗過程中,將某甲打成重傷,后死亡。問:乘客得行為就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案例

某日凌晨,竊賊李某與同伙來到西安市新城區華清路華清村5號一棟居民樓下行竊。李某踩著二樓頂部得遮雨篷爬上三樓一住戶得陽臺,當她得手剛抓住晾衣鐵絲時,突然跌下,當場摔死。民警調查發現,該小區多次發生被盜案,為了防賊,該戶居民梁某在陽臺上得晾衣鐵絲上連接了一根電線拉入房里,電線另一端裝有插頭,一到晚上,住戶就將插頭插上電。由于陽臺就是鋁合金封閉得,通電后整個陽臺就形同電網,電壓為220伏。問:本案中梁某得行為能否成立正當防衛?簡析:刑法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得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即先有不法侵害,后有防衛行為。而且防衛對象就是特定得。對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得侵害行為進行防衛得,就是防衛不適時,不能成立正當防衛。梁某將陽臺通電得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得性質。對于梁某,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但其防盜得動機可以作為量刑得酌定情節予以考慮。案例某地經常發生搶劫事件,公安機關為盡早破案,派便衣警察到該地守候。某日晚,王某(女)得知其母得急病需送醫院,要回家路過此地。其同事說該路段時常有搶劫得歹徒,勸其帶一把刀防身,王某便攜木柄尖刀前往。當行至該路段時,因夜深天黑,心中恐懼而不時四處張望。在此蹲守得便衣警察李某將其視為可疑之人,大喊其站住,準備上前盤問。王某誤以為遇上了搶劫得歹徒,拔腿就跑,此舉更引起李某得懷疑,遂緊追不舍。王某見自己與對方得距離越來越近,擔心被“歹徒”抓住后果嚴重,遂拔刀向對方刺去,正巧刺中心臟,該公安干警當場死亡。

問題:王某得行為就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簡析:“假想防衛”就是由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得實際性質產生了認識錯誤,所以,應該按照事實錯誤進行處理:如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得,按照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依照當時得情況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得,依照意外事件處理。被告人薛某,某大學體育教師。1999年11月8日11時許,該校校長將薛某叫出,要其將持刀入校鬧事得陳某送交派出所。因陳某拒不交刀,繼續持刀準備行兇。薛某朝其頭部打兩拳,將陳某打傷致死。試分析薛某就是否負刑事責任。劉甲帶其7歲得兒子與堂弟劉乙去趕集。途中,與同去趕集得周甲、周乙發生口角。劉甲讓其堂弟劉乙擋住周乙,自己用所帶得口袋蒙住周甲得頭并進行猛打,直到將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周乙見狀,猛地沖過去將劉甲得兒子抓住,并威脅劉甲放了周甲,否則就將其兒子一磚頭砸死。劉甲、劉乙沖過去想奪回小孩,周乙一磚頭將劉甲之子砸昏,迫使劉甲、劉乙退開。然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將昏迷得劉甲之子放在地上還給劉甲。但就是劉甲發現小孩已被失手砸死。寧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得財物,王某奪下三角刀,并將寧某推倒在水泥地,寧某頭部著地,當即昏迷。王某隨后持三角刀將寧某殺死。關于王某行為得性質認定正確得就是(

)A、正當防衛B、防衛過當C、前面就是正當防衛,后面就是防衛過當D、前面就是正當防衛,后面就是故意殺人

D問題:下列行為就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否負刑事責任?(1)某小偷作案時被發現,群眾紛紛追趕。小偷被追趕得走投無路,將兩名群眾打傷后逃走。參考答案:(1)小偷得行為就是故意傷害行為;群眾得行為就是合法行為。問題:下列行為就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否負刑事責任?(2)某甲上學途中被某乙毆打致傷,甲第二天準備了木棒等武器在上學途中將某乙打傷。參考答案:(2)某甲與某乙得行為都就是故意傷害行為,某甲得行為就是事后防衛。問題:下列行為就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否負刑事責任?(3)某甲揚言要殺死某乙,某乙非常害怕,決定采取措施,于就是,伙同兩人將某甲打至重傷。參考答案:(3)某乙得行為就是故意傷害行為,就是"假想防衛";問題:下列行為就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否負刑事責任?(4)某甲酒后鬧事,在某酒家內橫沖直撞,砸毀了很多物品,服務員勸告無效,當甲某正欲將大堂內得水晶吊燈砸毀時,酒家得一保安員用警棍將某甲擊倒致重傷。參考答案:(4)保安員得行為就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問題:下列行為就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否負刑事責任?(5)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攔住,乙要甲交出所帶錢物,甲不從。于就是乙持刀向甲沖過來,甲奮起反抗,扭打中甲搶過刀向乙刺了一刀,乙被刺后傷重不治。參考答案:(5)某甲得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三、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財產與其她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得危險,不得已采取得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得,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就是否有社會危害性?就是否就是一種權利、義務行為?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前提合法權利受到危險得威脅危險得來源:對自招得危險能否緊急避險?假想避險及其處理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時間危險正在發生已經開始:正在發生、即將發生而迫在眉睫尚未結束避險不適時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避險意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財產與其她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得危險。避險認識:合法權利正在發生危險避險意圖:保護合法權利免受危險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對象條件避險行為損害得就是危險來源之外得她人或者財產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不得已采取避險行為就是保護某種合法權益免受危險得唯一選擇。緊急避險得成立條件·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得損害:即損害得利益應當小于保護得利益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案例

陳某因曾揭發她人犯罪,被這兩人報復砍傷。陳某在逃跑過程中,這兩人仍不罷休,持刀追趕陳。途中,陳某多次攔車欲乘,均遭司機拒絕。當兩人即將追上時,適逢一中年婦女丁某騎摩托車(價值9000元)緩速行駛,陳某當即哀求丁某將自己帶走,但也遭拒絕。眼見兩人已經逼近,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未受傷),搶了車并騎車逃走,才免遭繼續被砍殺得危險。問:陳某得行為就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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