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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技術攻關及產業化項目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見稿)=1\*ROMANI.引言1.1宗旨與目的1.1.1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立“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將合作區打造成為深港科技創新開放合作先導區、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和粵港澳大灣區中試轉化集聚區,助推合作區成為全球基礎及應用基礎研究的引領區和原始創新策源地。1.2支持對象1.2.1本措施重點支持港澳臺及海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高端專業服務機構、風投創投等金融服務機構、國際組織等機構和人員,面向信息科學與技術、材料科學與技術、生命科學與技術等重點方向,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技術、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新材料、跨境金融和科創服務機構等領域。內地機構和人員亦可參照支持,但須開展面向港澳臺或國際化的科研活動。1.2.2申請機構須為在合作區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和機構,或者依托獨立法人單位在合作區建設、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的實體。1.2.3獲得資助的機構和團隊聘請相關科技人才,并簽署雇傭合同,相關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合作區各類人才支持政策。1.3項目主辦單位1.3.1項目主辦單位負責受理項目申請,按程序開展項目遴選,根據財政資金使用規定,負責資金款項發放及監管。Ⅱ.創新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2.1項目立項程序2.1.1參照合作區重點研究方向和領域,申報單位可自主選擇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進行項目申報,支持概念性課題申請,主辦單位組織同行評審確定項目立項(或不立項)。2.2項目評審管理機制2.2.1【創新項目管理方式】鼓勵采用選題征集制、團隊揭榜制、項目經理制、政企聯動制、同行評議制等創新項目管理方式。2.2.2【定期評估與淘汰】科研項目團隊應定期向主辦單位提交科研項目進展報告,由主辦單位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每年度評估一次,根據評估結果明確繼續實施或淘汰項目。對淘汰的項目提前結題處理,停止撥付后續資金。2.2.3【結題評估】項目結題后科研團隊應及時向主辦單位提交結題材料,主辦單位組織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結題驗收評估,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程序規范。基礎前沿研究突出原創導向,應用基礎研究突出成果轉化導向。2.2.4【監督與懲戒制度】定期評估與結題評估的評估結果計入項目牽頭人履歷,作為后續項目評審參考因素。在科研項目中存在嚴重誠信問題的人員和單位,由主辦單位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2.3項目經費管理機制2.3.1【賦予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在經費使用方向、投入方式開支標準等方面,賦予申報單位經費使用自主權。項目經費使用范圍限于開展科研活動,內容可按項目需要適度調整,允許開支人員勞務費,人員勞務費比例按項目實際需要確定。申報單位應將經費調整情況向主辦單位報備。2.3.2【結余資金留歸單位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的,結余資金及利息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2.4知識產權歸屬機制2.4.1利用合作區預算資金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實施獨占許可或轉讓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應事先向主辦單位申請并經批準。2.4.2實行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科技成果轉化后所得全部收益歸屬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報酬。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Ⅲ.支持建設國際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心3.1國際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機構建設計劃3.1.1【支持對象】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的基礎研究機構,或在合作區內建設基礎研究機構的獨立法人依托單位?;A研究機構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設世界一流研究機構為目標,在合作區重點研究領域和方向開展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3.1.2【支持內容】對由境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和研發型企業投資建設,暫未獲得我市資金支持的基礎科研機構,經第三方評審認定有必要給予支持的,給予啟動建設經費支持,資助上限為1億元。3.2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資助計劃3.2.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具有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和研發型企業。3.2.2【支持內容】支持自主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經第三方評審通過,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總額的50%給予項目支持,每項資助上限5000萬元。3.3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支持計劃3.3.1支持前沿關鍵核心技術(裝備、零部件、工藝)的研發,解決核心技術、重大裝備、關鍵零部件和關鍵工藝路線“卡脖子”問題,提高國產化自給率。經第三方評審通過后,按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不超過5000萬元。=4\*ROMANIV.支持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中試轉化基地4.1技術創新平臺建設計劃4.1.1【支持對象】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和研發型企業等在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的技術創新平臺,或在合作區內建設技術創新平臺的獨立法人依托單位。4.1.2【支持內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生物醫藥技術和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等重點方向,開展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公共服務、公共研發服務、開放創新等技術創新平臺建設,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通過的,按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平臺建設所需的科研設備平臺建設費用、人員勞務費等。4.2重大科研成果產業化支持計劃4.2.1支持通過驗收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落地合作區。經第三方評審通過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比例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4.3重點科創企業落地支持計劃4.3.1支持重點培育引進一批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型企業。經主辦單位認定及評審核定后,可按以下情況給予落地支持:(a)對主營業務營收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b)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研發投入的3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c)對于獲得機構或基金投資的,符合合作區重點產業導向,自研技術達到國際領先企業的總部,且上一年度融資達5000萬元以上,按上一年度所獲投資的10%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本條款與深圳市支持總部發展等相關政策不重復適用。(d)在合作區設立研發中心且承諾投資額三年內不少于1000萬元/年的,最高按該研發中心投資額的2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4.3.2享受落地支持計劃的企業,在合作區內運營期不得少于10年,提前遷離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攤后的剩余年度落地支持資金。重點科創企業落地支持計劃與深圳市總部企業落戶獎勵政策不重復享受。4.4產業類項目配套支持計劃4.4.1對于獲得國家、省、市立項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功能型平臺、產業化等項目,在合作區落地建設的,最高按所獲市級支持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市區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4.5科技服務機構支持計劃4.5.1【支持對象】對在合作區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合作區重點研究領域和方向提供所需科技服務的組織或機構。4.5.2【支持內容】在合作區設立并實際開展研發設計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檢驗檢測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數字內容服務和生物技術服務等科技創新配套服務的組織或機構,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持。對其促成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向合作區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按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單一項目最高30萬元,每年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4.6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支持計劃4.6.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組織或機構。4.6.2【支持內容】在合作區設立并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仲裁、調解、訴訟等法律服務的國際或國內一流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最高300萬元。4.6.3享受落戶補貼的組織或機構,在合作區內運營期不得少于10年,提前遷離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攤后的剩余年度落地支持資金。=5\*ROMANV.支持建設匯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臺5.1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與融資租賃支持5.1.1【支持對象】購置或融資租賃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合作區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對合作區具有重要意義且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5.1.2【支持內容】對所購科研儀器設備,按實際采購價格的20%給予資金支持,單個機構累計資助上限為2000萬元。對采用融資租賃模式獲取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權及所有權的,每年按照融資租賃合同融資金額的8%提供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單個機構累計資助上限為2000萬元。單個機構享受科研儀器購置與融資租賃資助總上限為2000萬元。5.1.3享受科研儀器購置與融資租賃支持的設備,5年內不得移出合作區,提前遷離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攤后的剩余年度支持資金。5.2高端論壇和展會支持計劃5.2.1支持舉辦符合合作區重點產業方向的高端論壇、會議和展會活動,經主管部門備案后,按以下情形之一支持:(a)對于國家、省、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100%給予支持,每個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b)對于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協會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50%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5.3基金支持計劃5.3.1【支持內容】支持港澳特區政府及海外政府下屬的風投創投基金在深圳園區落戶并作為基金管理人,每個基金管理人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落戶補貼。對于注冊在深圳園區,且獲得深圳園區內注冊的QFLP基金投資的科創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支持。5.3.2享受落戶補貼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區內運營期不得少于5年,提前遷離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攤后的剩余年度落戶補貼資金。5.4國際組織落地支持計劃5.4.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際組織。尚未在合作區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的國際組織,需由主辦單位在申報時承諾1年時間內在合作區實際從事科研或經營活動。5.4.2【支持內容】支持國際組織落地合作區,給予落戶、辦公用房租金、場地裝修支持,單個組織合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組織落地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5年的運營費用支持。支持落地合作區的國際組織開展國際組織年會、學術研討會等運營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6\*ROMANVI.支持構筑國際創新人才港6.1青年科學家培養計劃6.1.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技術創新平臺從事科研工作,45歲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6.1.2【支持內容】在合作區開展基礎研究和重大技術攻關的青年科研工作者,可申請啟動支持和基本保障。經費使用范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每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每個項目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6.2尖端科學家獎勵計劃6.2.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技術創新平臺從事科研工作期間,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員。6.2.2【支持內容】科研人員在合作區從事科研工作期間,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獲得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巴爾賽獎、克霄夫特獎、沃爾夫獎等世界頂尖獎項,或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及其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給予每人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6.3聯合培養人才計劃6.3.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從事科研活動的香港高校本部和深圳注冊科研院所在讀全日制碩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員。6.3.2【支持內容】在合作區內本校下屬的研究院、實驗室等研發機構中從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讀博士生、科研型碩士和博士后,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按香港高校、政府提供的生活補貼標準提供額外1:0.5的生活補貼,并提供最高3萬元/人/年的專項補助。在合作區從事科研活動的深圳注冊科研院所在讀全日制碩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提供最高3萬元/人/年的專項補助。本條款與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補貼等相關政策不重復適用。6.4高精尖人才團隊配套支持計劃6.4.1對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定位,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精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落戶合作區,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落戶支持。6.5合作區居住服務計劃6.5.1【支持對象】在合作區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6.5.2【支持內容】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供在合作區內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體育休閑設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務。Ⅶ.特殊項目支持7.1符合我市其他專項資金政策要求擬落地合作區的項目,按照相應審查決策程序執行。7.2重大項目及需由特殊支持的一事一議項目,由主辦單位提請深圳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定。Ⅷ.附則8.1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實施前已按原政策正式受理的項目,可繼續按原規定執行。本措施實施前已按原規定落地的項目,其未兌現完的扶持政策繼續按原規定執行。附件2《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技術攻關及產業化項目若干支持措施》編制說明為高標準規劃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我委在福田區原有政策基礎上,研究編制形成《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技術攻關及產業化項目若干支持措施(送審稿)》(以下簡稱《支持措施》),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編制思路一是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支持方向正確。全面、準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出席慶祝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大會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對合作區的戰略部署,堅持合作區“深港合作”和“科技創新”的定位,細化合作區研究方向和產業領域。二是整合精簡合作區現有措施,便利扶持政策申請。整合《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規〔2021〕1號,以下簡稱科研政策包)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辦規〔2022〕8號,以下簡稱產業政策包)政策內容,使合作區的政策更加簡明、易懂、好用。三是激勵企業機構加大研發投入,更加突出科創導向。加大對科創企業落地、科創主體研發投入、科研設備投資和人才引進培養的支持力度,在總體支持力度不減的情況下,更加側重鼓勵企業和機構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引導企業和機構節約使用合作區寶貴空間資源,提升合作區有限物理空間內的“科研密度”“科技創新貢獻度”。四是支持開展全過程全鏈條創新,營造良好科創生態。從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重大技術攻關、中試轉化平臺建設、科研成果產業化、配套服務機構支持、人才培養引進等科技創新全鏈條進行扶持,鼓勵從“0”到“1”的原始創新突破和從“1”到“10”的產業化突破,支持合作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中試轉化集聚區。二、編制過程一是廣泛學習借鑒。堅持對標國際先進,學習研究美國、加拿大、新加坡、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創新科研管理體制的經驗做法;堅持大力度支持,學習借鑒北京中關村、廣州南沙、上海張江、成都、武漢、合肥等國內城市和區域的項目及產業支持政策。二是深入調查研究。與已落地、擬落地合作區的項目單位召開視頻會,充分征求對《支持措施》的意見建議,并從申請者角度逐條推演政策執行方式,梳理政策實施后可能遇到的難點和盲點,確保政策出臺后可落地、可實施。三、主要內容《支持措施》包括引言、創新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支持建設國際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心、支持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中試轉化基地、支持建設匯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臺、支持構筑國際創新人才港、特殊項目支持、附則共八章28條。第一章:引言,共3條。具體條款包含宗旨與目的、支持對象和項目主辦單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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