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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

ICS13.100

C72

團體標準

T/COHSA*—2019

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

安全技術標準

(征求意見稿)

SafetytechnicalstandardFormarbleundergroundmechanicalmining(Adit)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發布

T/COHSA*—2019

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安全技術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的基本要求、開拓與回采、礦房與礦支柱護、開采設備、

開采設備、荒料堆場、給排水、電氣、通訊、監控設施、采空區管理、地壓監測等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大理石機械開采、平硐開拓的單中段地下開采礦山。適用于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

硐)礦山設計、生產安全管理;適用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礦山的監

督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50070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AQ203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

AQ203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

AQ203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壓風自救系統建設規范

AQ2035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系統建設規范

AQ203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建設規范

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50026《工程測量規范》

AQ/T205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荒料block

具有一定幾何形狀和規格尺寸,能夠滿足后續石材產品加工要求的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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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OHSA*—2019

3.2

鋸切sawing

在塊石分離、分割工序中采用機械磨削或刨削的作業方式。

3.3

安全出口safetyexit

硐內發生災變事故時,為撤出硐內作業人員而設置的通往地表的出口。

3.4

礦柱安全系數safetyfactoroforepillar

礦柱可能達到的極限破壞應力狀態值與該礦柱實際的應力狀態值之比。

3.5

微震監測microseismicmonitoring

通過監測、分析巖體破裂過程中產生的微小震動信息,實時掌握巖體內部裂隙發育情況,從而為預

報和控制災害提供依據。

3.6

區域監測regionalmonitoring

采用微震監測等技術,對大范圍開采內的巖體破裂情況進行監測,為預測和控制地壓災害提供及時

監測和預警。

3.7

在線監測onlinemonitoring

應用現代電子、信息、通信及計算機技術,實現數據實時采集、傳輸、分析、管理的監測技術。

3.8

接觸式位移監測contactingdisplacementmonitoring

人員到達監測目標或在監測目標上布置測點的位移監測方法。

3.9

非接觸式位移監測non-contactingdisplacementmonitoring

無需人員到達監測目標或在監測目標上布置測點的位移監測方法。

4基本要求

4.1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所依據的地質資料應達到詳查或勘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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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設計所需的礦巖力學參數,應由具備試驗條件和巖土工程勘察資質

的單位出具。

4.3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設計應由滿足該項設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承擔。

4.4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礦山宜由注冊巖土工程師或注冊采礦工程師從事礦房穩定安全技術

管理工作,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單位承擔生產期間安全技術顧問。

4.5礦山企業應定期收集安全生產數據,對礦山的開采技術參數進行動態調整。應對礦山開采的技術

數據和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場中段布置圖、避災路線圖、節理裂隙圖等妥善保存并根據實際變化

情況及時更新存檔。

4.6本標準未涉及內容應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的相關要求。

4.7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地壓監測的要求及方法見附錄A。

5開拓與回采

5.1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礦山應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

5.2平硐口位置應選擇在巖層穩固的地段,且不應受地面滾石、滑坡、山洪、泥石流和雪崩的危害。

5.3平硐口及其附近邊坡應及時進行支護處理,必要時應修建安全頂棚防護。

5.4礦山投產前應形成兩個相互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m且應相互貫通,

并具備必須的安全設施。

5.5開拓巷道應布置在穩定的巖體中,開拓巷道的斷面尺寸應滿足采、運設備出入要求;采用全鋸切

作業的巷道斷面尺寸應滿足設備作業空間的要求。

5.6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礦山宜采用房柱法;礦房與礦柱的參數,應經三維數值分析軟件計

算后確定。

5.7大理石地下機械開采(平硐)礦山中段高度不應大于30m。

5.8生產期間不允許損壞礦柱,礦柱回采應經設計論證,點柱不允許回采。

5.9礦柱安全系數一般取1.3~1.8;當節理裂隙十分發育,經三維數值模擬分析,按最小礦房尺寸開

采后的礦柱安全系數低于1.3時,礦山應放棄開采該礦房。

5.10臂式鋸切機作業前,應根據礦層產狀和節理裂隙的分布,設計鋸切的位置;巷道掘進鋸切時,靠

巷道壁、頂的鋸縫應貫穿,保證背切的串珠繩穿透通暢。

5.11臂式鋸切機作業時應采用先水平后豎直的切割順序;切割過程中應及時在適當位置向已形成的切

縫中插入鋼楔。

5.12鋸切作業結束后,設備和人員應撤離至鋸切工作面15m以外。

5.13荒料取出后應及時對巖壁表面浮石進行清理;節理裂隙較發育或有構造帶區域應及時采取對應的

支護措施。

5.14礦房鋸切生產應采用濕式作業;應采用自上而下的分臺階開采順序;臺階的高度宜為2m~6m;

同一礦房不同臺階間同時開采,其開采工作面的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多個分層同時開采時,分層之間的水平超前距離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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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平臺高度超過2m時,需在平臺外沿設置欄桿和警示標志,欄桿高度不小于1.2m。

5.15采場各分層之間的聯絡道路宜采用廢石料、廢碴砌筑及碾壓,其道路坡度不應大于作業設備所允

許的最大爬坡角度。

5.16礦山應在地壓活動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和攔擋設施。

5.17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自然通風能滿足空氣質量要求時,允許暫時關閉通風設備。

5.18開采礦房的底板應滿足自流排水的要求。

5.19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應定期對采場及通道頂板及兩幫圍巖進行巡視,發現危險區域及時處理。

6礦房與礦柱支護

6.1礦山生產期間應建立礦房與礦柱的“測、繪、診、治”技術體系;應建立巖體應力、位移參數的

測量和監控系統,巖體應力、位移參數要定期、及時存檔備用。

6.2礦房頂板宜采用錨桿(索)支護;當頂板裂隙發育時礦房頂板應采用錨桿(索)支護;出現破碎

帶時應加密錨桿(索)或采用錨網形式。不宜采用噴射混凝土支護。礦房頂板應進行應力、應變監測。

若監測值超過限值時,應能及時報警并立即停止開采作業,將人員和設備撤出危險區域。

6.3當礦柱出現不穩定區域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支護措施,并安裝應力監測裝置;若監測值超過限

值時,應能及時報警并立即停止開采作業,將人員和設備撤出危險區域。

6.4錨桿、錨索的規格及參數,須經計算確定。

6.5位于礦房及礦柱側壁的監測裝置上方宜設置剛性擋板,以防止落石砸壞監測設備。

6.6礦山應根據采場內地壓活動的情況制定合理可行的地壓防控方案,并嚴格遵照執行。

7開采設備和荒料堆場

7.1臂式鋸切機作業

7.1.1操作人員接受培訓后方可操作設備。

7.1.2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7.1.3使用前,應檢查并確認動力電纜及控制電纜均正常,防護裝置安全有效。

7.1.4臂式鋸切機定位前必須觀察巖層穩定情況,如有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以保證能進行臂式鋸切

機的定位工作,定位時必須保證臂式鋸切機平穩不擺動。

7.1.5主電機起動時應減小進給量,切割臂進給時應有人監控。

7.1.6切割臂轉換工位時,禁止人員靠近切割臂工作區域。

7.1.7臂式鋸切機前進或后退時,要仔細觀察頂面高度和地面平整度,確保安全運行。

7.1.8維修或更換配件前必須先切斷電源,并等切割鏈條完全停止。

7.1.9對于軌道型臂式鋸切機,還應:

——軌道鋪設前清理平臺,保證軌道鋪設區域的平整;每次行走進給之前檢查軌道固定銷的位置,

防止固定銷伸出地面過高與行走機構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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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行走時,軌道上禁止站立人員或放置物體。

7.2金剛石串珠繩鋸作業

7.2.1操作人員接受培訓后方可操作設備。

7.2.2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7.2.3軌道鋪設前應清理工作區域,保證軌道鋪設區域的平整;鋸切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動力電纜

及控制電纜均正常,防護裝置安全有效。

7.2.4操作臺應放置于繩鋸機側面5m以外,并與串珠鋸運動方向垂直;操作人員的站位應符合串珠

鋸操作的有關要求,嚴禁直接面對繩鋸切割方向進行操作或跨越運行中的串珠繩。

7.2.5鋸切作業前應在串珠繩的危險區域外側安置安全防護擋板,周圍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后方能啟動

串珠鋸。

7.2.6串珠鋸水平切割作業前,操作者應將專用的安全檔板置于外露的串珠繩外側。安全檔板的高度

應超過串珠鋸運動高度0.5m以上。

7.2.7串珠鋸垂直面切割作業前,應在串珠鋸導軌尾部安放高度2m以上的安全擋板,并在串珠繩頂

部設置可卷曲伸縮的柔性防護帶裝置,在串珠鋸切割過程中覆蓋保護全部外露串珠繩。

7.2.8禁止站在與串珠繩切割線相同方向上觀看或俯視切割軌跡;移動冷卻水管時,應從切縫側面操

作,以防串珠繩斷裂時造成人員傷害。

7.2.9鋸切作業時,若需要進入鋸切區域,操作人員應停止串珠鋸作業,待問題處理完畢確認安全后,

方可啟動串珠鋸。

7.2.10為確保安全,無論手動及自動切割,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串珠鋸操作臺,自動切割即將完成時應

轉到人工控制,逐漸減低行走速度。

7.2.11每次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斷開控制箱的電源,沖洗設備表面泥漿,檢查串珠繩接頭,及時更換截

面磨損或不符合要求的接頭。

7.3鉆機作業

7.3.1操作人員接受培訓后方可操作設備。

7.3.2鉆機安裝前,應將安裝鉆機的地面處理平整;鉆機應安放牢固、可靠固定;冷卻水管暢通并連

接可靠。

7.3.3根據待鉆孔的位置調整鉆機安裝方向和鉆桿水平度,確保鉆桿軸線與孔中心重合。

7.3.4鉆機工作過程中出現非正常噪音和振動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7.3.5鉆桿在孔內時,嚴禁啟動鉆桿反轉。

7.4裝運作業

7.4.1輪胎式叉裝機作業應:

——車輛不準超載作業。鏟裝荒料時應垂直荒料長度方向叉進,不得斜叉;

——荒料裝車時,貨叉應盡可能放低、緩慢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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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鏟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用鏟齒撥移物件;

——應避免在坡道上進行裝卸作業;

——負載時倒車下坡、前進爬坡,空載與負載時相反,不得在坡道上轉彎,以免傾翻;

——負載運行時,門架后傾并盡量降低貨物高度;

——人員嚴禁在貨叉下站立或行走。

7.4.2前裝機作業應:

——前裝機靠近巖堆時應減速,禁止沖擊裝鏟;

——下坡時,嚴禁脫檔或熄火運行;

——停車時應將鏟斗平穩地放在地上。

7.4.3運輸卡車作業應:

——荒料運輸應采用專用運輸車輛,并將荒料綁扎牢固;

——裝卸車地點,應有良好照明;

——礦區內運輸應符合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

7.5荒料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固,并能承受相應的荷載。

7.6荒料堆場應設置警示標志,非專業人員或未經允許,不得進出。

8給排水

8.1應收集采場涌水及生產廢水,凈化沉淀后可作為鋸切生產用水水源;不足部分采用外部水源進行

補充。

8.2硐內排水、生產水經沉淀凈化,須達到環境標準要求后排放。

8.3硐內應有集水池,水池總容積應能容納4h的正常涌水量,集水池周邊應設防護欄桿,欄桿高度

不小于1.2m。

8.4硐內不具備自流排水條件時,應在硐內設機械排水設施。

9電氣、通訊及監測監控設施

9.1礦山企業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應符合GB50070《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的規定。

9.2礦房內應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照度應滿足安全要求。照明電壓大于36V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9.3大理石地下機械(平硐)開采礦山硐內應采用防浸型工業插頭(座),應采用阻燃電纜。

9.4大理石地下機械(平硐)開采礦山應建立監測監控系統,設有毒有害氣體監(檢)測系統、通風

監測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地壓監測系統;宜建設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無線通信聯絡系統;

上述系統建設標準分別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

山壓風自救系統建設規范》AQ203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系統建設規范》AQ2035、《金屬非

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建設規范》AQ2036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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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硐內最多同時作業人數超過30人的大理石地下機械(平硐)開采礦山,應建立人員定位系統,人

員定位系統建設標準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AQ2032執行。

9.6大理石地下機械(平硐)開采礦山應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

10采空區管理

10.1礦山應定期對已形成的采空區進行統計、編號,并將各采空區的位置、大小、穩定性情況進行歸

檔。

10.2礦山應將井下全部巷道及采空區位置、范圍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進行井上、井下嚴格對照。

10.3礦山企業應按照設計建立并運行采空區圍巖地壓在線監測系統,實行連續自動監測與報警。監測

結果有異常的應及時發出預警,必要時撤離危險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10.4對巖層破碎、空區高度較大等易發生地表礦區沉陷和位移的采空區應進行應力、應變監測;已經

有沉降位移的區域應有明顯的標志并編制應急預案。

10.5采空區處理方案應在設計中同時提出,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采空區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配備

相應機構或人員負責采空區的安全管理工作。

10.6礦山開采結束后應對已回采結束的采空區采取隔離措施,并設置警示牌,防止人員誤入,并進行

閉坑設計。

10.7對封閉隔離的采空區應設有能夠有自流排出空區積水的通道;不能通過自流排出空區積水的,應

在適當位置設置水量、水壓監測點對采空區水進行長期監測監控。

10.8開采影響范圍內和采空區安全隔離區內存在有不可移動的建構筑物、邊坡、采掘工程等的礦山企

業應建立相應的位移和變形觀測網并長期監測。

10.9按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要求編制采空區災害事故應急

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明確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逃生路線、救災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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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地壓監測要求及方法

1監測內容及要求

1.1地壓監測須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采礦工藝等,設置必要的人工監測或在線監測系統及其相應設施。

1.2監測系統基礎數據應及時處理,基于數據處理的分析報告評估存在地壓災害隱患時,應及時分析

原因和采取對策,并上報主管部門。

1.3地壓監測設施不全、損壞、失效的,應根據情況予以補設或更新改造。當礦山監測范圍和需求隨

著開采不斷進行而發生變化,應根據本規范做出相應的監測系統設計更新,并保持監測資料的連續性。

1.4當發生地震、洪水以及地壓出現異常等特殊情況時,對重點部位進行加強監測。

2變形監測

2.1一般規定

2.1.1應力、位移監測包括水平和豎向方向的監測。

2.1.2應力、位移監測用的平面坐標及水準高程,應與設計、施工和運行諸階段的控制網坐標系統相

一致,變形監測的等級和精度應滿足GB50026有關要求。

2.1.3采用接觸式位移監測方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測點應與巖體牢固結合;

——應力與位移的監測宜在同一位置進行監測。

2.1.4采用非接觸式位移監測方法時,監測范圍宜覆蓋整個礦山的安全隱患區,監測結果精度誤差不

大于1mm。

2.1.5應力、位移相對變化較大時,應增加人工監測頻次。

2.2圍巖變形和位移監測

2.2.1監測點布置:

——斷面選擇和測點布置:監測斷面宜選在工程地質變化較大、巖體圍巖存在明顯變化及運行有異

常反應處。監測點布置在監測斷面的合適位置,且每個測點至少應布設一套應力和位移監測點;

——測點的間距,為了更好揭露地壓變化規律,監測點間隔范圍宜取30m~50m;

——接觸式監測點一般設置在巖層不穩定或節理裂隙較發育的位置;非接觸式測點均應布設堅實的

巷道圍巖里。

2.2.2監測設施及安裝:

——測點安裝位置必須堅固可靠,且不易變形;

——應力監測點應深入圍巖內3m~5m,位移監測點應穩固在圍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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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域監測

3.1一般規定

3.1.1當采空區體積等于或大于3×104m3時,應建立地壓區域監測系統;當采空區體積小于3×104m3

時,主要監測位移、應力。

3.1.2區域監測點網布設應覆蓋安全隱患區。

3.1.3區域監測點網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測點傳感器應與巖體牢固結合,宜具備可拆卸功能;

——確定地壓監測區域,圍繞監測區域布置監測點,監測點盡量包絡監測區域;

——需進行監測網優化分析,保證監測網的布設滿足監測定位精度、震級精度需求。采用區域監測

方法時,應覆蓋關鍵部位(如易誘發巖爆、存在空區失穩、地質構造較發育等位置)。

3.2監測點布置

3.2.1應布置在遠離巖體易破壞區域以外的穩定巖體里,并盡量與應力位移監測相結合。

3.2.2采用微震監測技術監測時,應根據不同的監測設備確定傳感器安裝深度和監測點之間的距離。

3.2.3應根據監測點構成的系統進行布置優化,對定位精度、震級精度進行分析,使網絡布設最大限

度覆蓋安全隱患區。

4在線監測系統

4.1一般規定

4.1.1在線監測系統應包含數據自動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分析及綜合預警等部分,并具備實時監

測能力。

4.1.2在線監測系統,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數據自動采集功能;

——現場網絡數據通信和遠程通信功能;

——數據存儲及處理分析功能;

——統計和報表功能;

——對在線監測數據和人工監測數據的綜合預警功能;

——防雷接地及抗干擾功能;

——其它輔助功能包括數據備份、斷電保護、自診斷及故障顯示等功能。

4.1.3在線監測系統應符合下列基本性能要求:

——巡測采樣時間小于30min,單點采樣時間小于3min;

——測量周期可調;

——系統故障率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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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電感應不小于1000V;

——采集裝置測量范圍滿足被測對象有效工作范圍的要求。

4.2安裝與調試

4.2.1對有相對位置和方向要求的監測設備的安裝,在現場放樣時,應嚴格控制坐標位置;監測設備

的安裝支架應埋設牢靠,水平度和垂直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4.2.2在線監測系統安裝過程中,應按設計要求精心施工確保質量安裝和埋設完畢,應繪制竣工圖,

并對系統設備進行試驗、參數標定,做好詳細記錄。

4.2.3監測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在安裝在線監測傳感器時,盡量不破壞原有可用的監測設施。

4.3運行與管理

4.3.1應對在線監測系統定期進行系統檢查,做好正式記錄,存檔備查。

4.3.2區域監測基礎數據處理要及時,定期提供的地壓災害分析報告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存在可

能發生較大地壓災害事故隱患情況時,應提供周分析報告。

4.3.3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執行。

4.3.4地壓監測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技術指標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AQ/T2053)執行。

5監測資料整編與分析

5.1一般規定

5.1.1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監測資料整編。在整理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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