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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4佛山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建設,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與依據的規定。隨著我市地下交通干線、綜合管廊等地下空間項目建設不斷發展,增強地下空間戰時防護效能的重要性日益顯現。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雖然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作出了概括性規定,但條款比較宏觀,不夠具體明細。因此,為推進我市人民防空建設和地下空間項目建設協調發展,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亟需盡快出臺我市的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辦法,對各類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在規劃、審批、建設、管理等方面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等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適應城市現代化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適用本辦法。【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條文參考】《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單獨開發建設的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地鐵、城市地下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等設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開發、建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地下空間定義的規定,同時明確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在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內,避免引起歧義。【條文參考】《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呼和浩特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除人防工程外地表以下開發的商業、倉儲、停車、地下過街通道、市政綜合管廊及管溝等設施。軌道交通設施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軌道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的規劃、審批、建設、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工作中相關職責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條文參考】《深圳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工程施工以及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項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軌道交通、水務、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新建地下空間項目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產生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鼓勵已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普通地下空間項目,通過采取改造口部等關鍵部位、安裝重要防護設施等措施,改建為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項目。【條文說明】本條是對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相關建設經費承擔主體的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參考條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地下交通設施和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防護需要產生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呼和浩特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管理辦法》第四條軌道交通、地下車行道等地下交通干道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兼顧人防要求進行建設;城市廣場、綠地等單建式地下空間按一定配建比例兼顧人防要求。鼓勵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普通地下空間項目通過口部等關鍵部位的改造,改建為兼顧人防工程。第六條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單建地下空間按不低于地下空間開發總建筑面積的40%的比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二)地鐵等軌道交通工程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設范圍包括地下車站、地下區間,以及附屬于地下車站主體和區間隧道以外獨立設置的安裝重要設備的地下工程(不含變電所);(三)城市地下隧道建設按照疏散干道設計,戰時功能以人員疏散、物資運輸為主;(四)地下綜合管廊主體結構的抗力級別應當滿足不低于防常規武器6級、防核武器6級的要求,戰時功能應當為保護管廊內部電力、通信、給水、燃氣等各類城市工程管線的安全,不宜作為戰時人員和物資的掩蔽場所。【條文說明】本條是對各類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建筑面積、建設范圍、抗力等級、戰時功能的規定。為加強新建的單建地下空間項目建設管理,統一全市五區單建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建設比例,同時規范工程報建行政審批程序,單建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的建設比例沿用《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不應低于地下空間開發總建筑面積的40%)。地鐵、地下隧道、綜合管廊設施等地下空間項目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暫無明確的上位法規定,建議參照現有國家標準規范及國內部分先進城市出臺的有關規范指引,對地鐵、地下隧道、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設范圍、戰時功能等關鍵要素予以明確,保障新建地下空間項目兼顧落實到位。【參考條文】《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規劃統籌、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并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兼顧比例不應低于地下空間開發總建筑面積的40%。《呼和浩特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平時使用功能為城市交通隧道的,戰時功能為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工程;平時使用功能為商業的,戰時作為人員備用掩蔽工程、人員臨時掩蔽工程及物資臨時掩蔽工程;平時功能為停車和倉儲等用途的,戰時功能為物資臨時掩蔽工程、重要設備(車輛)掩蔽工程;防災設施戰時功能為戰時防護綜合體。第十四條綜合管廊的建設應兼顧人防的要求。抗力等級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城市防空襲需要等具體情況確定。綜合管廊內部可以不劃分防護單元。孔口防護應盡量采用制式防護設備。第七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相銜接。【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的規定,要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專項規劃,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應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做好銜接。【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參考條文】《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六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筑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優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等設施,并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范圍。第七條第一款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第七條第二款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審批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發展改革、國土、人防、環境保護、建設、水務、交通、房管、文物、電力、地質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充分聽取有關區人民政府的意見。《深圳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線、海綿城市、建筑廢棄物治理、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涉及地下空間的人民防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地下交通、軌道交通、海綿城市等專項規劃應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互銜接。第八條地下空間項目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履行后續地下工程的連通義務,并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人民防空等專業設計規范的要求。【條文說明】本條規定地下空間項目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應當按照規范預留連通工程接口,相關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地下工程之間的連通義務。【參考條文】《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并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人民防空等專業設計規范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的連通義務。第九條鼓勵地下空間互連互通,相鄰人民防空工程之間、人民防空工程與其他地下工程之間,按照規劃要求修建的連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等相關規范的,通道面積可以計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面積。【條文說明】本條鼓勵加強地下空間工程之間的互連互通,并規定地下工程之間的連通通道符合人防工程相關設計、施工規范的,可以計入人防工程建設面積。【參考條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與相鄰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者預留連通口。不同地塊相鄰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與其他地下工程之間,按照相應地塊人防工程防護級別修建連接通道的,連接通道面積可各自計入應建人防工程面積。《洛陽市加快推進地下空間兼顧人防工程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鼓勵城市地下空間互連互通,不同地塊相鄰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與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含軌道交通地下空間)之間,按照相應地塊人防工程防護級別修建連接通道的,連接通道面積可抵扣該項目應建的人防工程面積。公共設施地下空間人防工程項目需要與其他工程連通的,相關工程項目免收連通接口費。第十條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編制平戰轉換實施預案,報項目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地鐵等交通干線工程,按照地下車站(含連通地下區間)分段報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戰轉換實施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管理的有關要求,并按照不同行政區域和防護要求,實行分區、分類、分級、分項、分態、分工的轉換策略。【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工程落實平戰功能轉換相關措施的規定,結合《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規定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工程落實平戰轉換“六分”策略。【參考條文】《泰州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辦法》第五條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應編制平戰轉換預案并通過民防(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交付使用。《呼和浩特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兼顧人防要求的地下空間在竣工驗收前應按照出臺的規范和規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平戰轉換預案,預案通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兼顧人防工程的戰備結構,并應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管理辦法》第十條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設計應當符合《佛山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技術規范》要求,與工程設計同步進行,并應編制平戰轉換設計專篇。(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按照不同行政區域、防護要求,實行分類、分級、分項、分態、分工轉換;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編制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預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項目建設以及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原結構設計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報原審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平時使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項目,不得影響工程的戰時防護效能。【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工程不得隨意改變工程結構和用途的規定,并要求平時使用地下空間,不得影響工程的戰時效能。【條文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使用或者裝飾裝修中不得擅自改變地下工程的結構設計,需改變原結構設計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參考條文】《呼和浩特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實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執行。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可依法進行出租、出售、使用,受益歸投資者所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兼顧工程的戰備結構和使用功能,并接受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地下空間項目權屬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范發生火災、水災、爆炸等災害以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建立地下空間使用安全責任制度和突發事件預案的規定,要求地下空間的權屬單位或使用單位應采取相關措施確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和應對各類災害。【條文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參考條文】《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地下空間權屬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第十三條地下空間項目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地下空間以及附屬的人防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保持工程狀態良好,確保戰時能迅速投入使用。【條文說明】本條規定是關于地下空間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做好對地下空間及附屬人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確保戰時能迅速投入使用。【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確保工程、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在平時可按有償使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參考條文】《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一條

地下空間權屬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義務,并按照規劃條件規定的內容保障公用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的平時使用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并確保戰時能迅速投入使用,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不得阻擾和干涉。第十四條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項目由于防護功能不能滿足要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使用需要拆除的,應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建或者補償。【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拆除及補建的有關規定。【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改造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護效能;需要改變原結構設計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方案并進行補建或者補償。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擔負人民防空職責的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戰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戰時政策處理。【條文說明】本條文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及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處分或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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