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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
(征求意見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依法維護電力
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
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和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市
場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
場通過競爭形成分時市場出清價格,并配套開展調頻、備用等
輔助服務交易。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現貨
市場,以及省/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電力市場的銜接。采用分散
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和省間電力現貨市場可探索制定相應市
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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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總體要求
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四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
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
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
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
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
第五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
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原則。
第二節建設路徑
第六條近期推進省間、省/區域市場建設,以省間、省/區
域市場“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逐步推動省間、省/區域市
場融合。
第七條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
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
(二)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三)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與輔助服務聯合
出清,加快輔助服務費用向用戶側合理疏導。
(四)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并與現有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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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
(五)推動儲能、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和
新能源微電網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
(六)直接參與市場的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應
參與現貨市場結算,其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
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居民和農業
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并按照現貨價格結算。
(七)各地按照國家要求,結合電力市場發展情況和實際
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
(八)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市場主體,放開各類發電企
業、用戶、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加強省間市場與省/區域市場
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
第八條電力現貨市場中遠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現貨市場機制。擴大新興市場主體參與
交易的范圍,縮短日內/實時現貨市場交易周期。
(二)健全中長期市場。推進優先發用電計劃全面放開,
通過政府授權合約等機制實現平穩過渡;進一步完善中長期與
現貨市場的銜接;探索輸電權、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
(三)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合各地電力系統運行需
要,建立健全無功服務、黑啟動的市場化采購機制,探索爬坡
等新型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推進更大范圍內的輔助服務資源共
享和互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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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省/區域市場逐步融合,擴大省/區域市場范圍,
向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過渡。
第三節運行要求
第九條電力現貨市場應先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
符合條件后進入正式運行。
第十條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如下:
(一)啟動模擬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電力現
貨市場規則體系內容符合要求,向市場主體發布;技術支持系
統功能符合要求,通過市場運營機構內部系統測試;市場運營
人員和市場主體經過相關培訓,能夠準確理解規則,掌握技術
支持系統使用方法;關鍵市場參數按照明確的原則進行確定;
履行報批程序。
(二)模擬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市場主體積
極參與現貨市場申報,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功能,適時依據市場
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根據模擬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
討論與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
備查;形成模擬試運行分析報告,并向政府部門匯報,向市場
成員公開,按規則開展信息披露;初步開展結算分析,了解對
市場成員的影響。
第十一條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
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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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啟動結算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結算試
運行工作方案及規則按程序批復或發布;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
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等市場成員的業務流程基本理順;
技術支持系統能夠連續多日按照規則出清并形成調度計劃的基
礎,具備正確的市場出清數據和結算賬單;電力市場技術支持
系統通過第三方校驗,滿足安全和正確性要求,校核報告向市
場主體公開;市場應急處置預案完備并經過演練;履行報批程
序。
(二)結算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依據市場出清結
果進行生產調度并結算,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市場出清、計量、
結算等有關功能,根據結算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一步討論
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一步完善,對關鍵流程應記錄備查;
形成結算試運行分析報告,并向相關政府部門匯報,向市場成
員公開。
第十二條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如下:
(一)啟動正式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現貨市場
規則體系健全并按有關程序批準印發;市場運營系統的風險防
控體系已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已建立;電力市場
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第三方校驗,滿足安全和正確性要求,校核
報告向市場主體公開;市場運營機構具備符合條件的人員、場
所;市場運營機構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等市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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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業務銜接實現制度化、程序化;市場主體能夠熟練掌握市
場規則;履行報批程序。
(二)正式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按照規則連續不間
斷運行現貨市場,保障技術支持系統正常運轉,依據市場出清
結果進行調度生產并結算,依法依規進行信息披露、市場干預、
爭議處理,實施市場監管和市場監測,具備開展第三方校驗的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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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場成員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電力市場成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和市
場運營機構。其中,電力市場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
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企業和儲能、分布式
發電、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其他市場主體,
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
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按規定參與電費結算,有權在規定時間內
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并獲得解答。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
調度,提供承諾的有效容量和輔助服務,提供電廠檢修計劃、
實測參數、預測運行信息、緊急停機信息等。
(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規
定獲得市場交易、輸配電服務、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運行
信息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批發或零售電能量交易,作為需求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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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暫時無法
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
付購電費、輸配電費、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獲得電力交易和輸配
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遵守電力需求側管
理等相關規定,提供承諾的需求響應服務,按要求執行有序用
電。
(五)按規定支付電費,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對結算結果提
出異議。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自主選擇各級電力交易機構進行跨區跨省購電和省
內購電,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同一配電區域內售電,同一售電
公司可在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二)按照規則參與批發市場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
提供增值服務,與用戶簽訂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
義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
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從業人員、場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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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系統、經營狀況等信息、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依法及時
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四)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代理零售用戶的交易
合同及電力電量需求,獲得電力交易、輸配電服務和代理零售
用戶歷史用電負荷(或典型用電負荷)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
信息保密義務。
(五)獲得電網企業(含增量配網)的電費結算服務,有
權在規定時間內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并獲得解答。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負責提供相應配電服
務,按用戶委托提供代理購電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其他市場主體根據參與的市場交易類型,享受與
上述市場主體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并需滿足參與現貨市場的技
術條件。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經營范圍內電網和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
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電、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
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付費等服務。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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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
違規泄露市場信息,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支撐現貨市場交
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保證數據交互的準確性和及時
性。
(五)收取輸電、配電費用,收取、支付電費和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六)保障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
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供應,執行現行
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單獨預測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
(七)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
線,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測分時段用電量。
(八)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九)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組織電力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負責安全校核、市
場監測和風險防控,按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保障電網安
全穩定運行。
(二)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三)按規則建設、運行和維護電力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
統。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
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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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
交互。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五)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干預,并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
有關部門報告,按照規則規定實施的市場干預予以免責。
(六)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向市場主體提供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和退出等相關
服務。
(二)負責中長期交易組織及合同管理,負責現貨交易申
報和信息發布。
(三)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四)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和相關技術支持系
統。
(五)按照國家信息安全與保密、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和報
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
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現貨市場交易
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
口。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記錄市場主體違反交易
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
部門及時報告并配合相關調查,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防控市場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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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準入與退出
第二十一條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是具有法人
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
濟實體。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申請參與相
應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原則上參與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均參
與現貨市場。
第二十二條準入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
不允許退出。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請辦理退市手續:
(一)市場主體宣告破產、退役,不再發電、用電或提供
輔助服務。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
有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
(三)因電網網架結構調整,導致市場主體的發用電物理
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四)長期不具備發電能力的發電機組向省級政府電力管
理部門申請取消準入資格并獲得批準。
(五)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售電公司準入與退
出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發生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按
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并向地方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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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包括依法被撤銷、
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等情況);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
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三)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
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被暫停交
易,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
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應解
除零售代理關系,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退出時,
除上述要求外,還應提供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電網
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市場主體在辦理正
常退市手續后,執行政府有關發用電政策。原則上,退出市場
的市場主體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內均不得申請準入參與
市場。
第三節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五條市場注冊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應按規則選
擇對應電力交易機構,完成相關市場注冊程序后,方可參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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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現貨和輔助服務交易品種。
(二)各電力交易機構共享注冊信息,市場主體無須重復
注冊,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電力交
易機構可組織已注冊市場主體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三)市場主體應當保證注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并滿足注冊程序相關要求,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
關手續。
(四)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市場主體注
冊信息。
第二十六條已完成市場注冊的市場主體,因故需要變更
相關注冊信息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場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
構提出變更申請。市場主體類別、法人、業務范圍、公司主要
股東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應當再次予以承諾、公示。公
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重新發布相關市場主體
注冊信息。
(二)市場主體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改名或者用電類
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電網企業辦理變更的
同時,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業務手續辦理
期間,電網企業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分段計量數據。電力交
易機構完成注冊信息變更后,對其進行交易結算,提供結算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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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電側主體應根據購電規模變化情況,及時按照規
則規定的最低限額提供足額的信用保證,未及時足額提供的,
將按規定限制交易量或暫停交易資格。
第二十七條因故需要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及時向電
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退出申請,履行或處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
關事項,并由電力交易機構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注銷其市場注
冊信息并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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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市場構成與價格
第一節市場構成
第二十八條現貨市場一般包括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和實
時市場。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構成。
(一)日前市場。市場運營機構按日組織日前市場,根據
市場主體日前交易申報,在考慮電網運行和物理約束的前提下,
滿足日前市場負荷需求和備用需求,以發電成本最小/社會福利
最大為目標,進行日前市場集中優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結果。
如不開展日前市場,可選擇開展日前預出清,日前預出清結果
不作為結算依據,僅向市場主體披露。
(二)日內市場。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據系統運行
情況和最新預測信息,滾動優化快速啟停機組的啟停計劃,以
滿足系統平衡要求。
(三)實時市場。實時市場中,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
據市場主體申報,在機組組合確定的基礎上,考慮電網實際運
行狀態和物理約束,滿足超短期負荷預測和備用需求,以發電
成本最小為目標,進行實時市場出清,形成實時市場出清結果。
第二十九條可靠性機組組合是集中式市場的重要環節,
在日前市場出清的基礎上開展。為滿足系統運行安全需要,可
靠性機組組合根據發電側報價、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和系統負
荷預測,不考慮用電側主體申報信息,確定需要啟停的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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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前市場出清沒有考慮用戶側申報,可將可靠性機組組合
與日前市場出清過程進行合并。
第二節價格機制
第三十條可根據電網結構和阻塞等情況,選擇節點邊際電
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機制。
(一)節點邊際電價包含電能分量和阻塞分量。對于電網
阻塞程度較為嚴重、輸電能力受限的地區,宜采用節點邊際電
價機制。
(二)當電網存在輸電阻塞時,可按阻塞斷面將市場分成
幾個不同的分區,并以各分區內邊際價格作為該分區電價。對
于存在明顯阻塞斷面的地區,宜采用分區邊際電價機制。
(三)現貨市場出清時,以市場內統一邊際價格作為系統
電價的,可不區分節點或價區。
第三十一條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具有報
價權和參與定價權。代理購電用戶在現貨市場中不申報價格。
市場主體不能參與定價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機組已達到最大爬坡能力;
(二)機組因自身原因,出力必須維持在某一固定水平;
(三)機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電廠水位控制或下游綜合利
用需要,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低于該水平的部分不能參與
定價;
(四)機組正處于從并網到最小技術出力水平,或從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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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出力水平到解列的過程。
第三十二條當系統發生局部可靠性問題、市場主體有序
用電、省間緊急支援等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按規則實施應急
調度。應急調度應遵循安全第一的主要原則。
第三十三條發電側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輔助服務費用等
構成。
第三十四條用戶側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格、
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代理購電用戶用電
價格按照政府有關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以政府核定
的輸配電價為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節阻塞管理
第三十六條通過在市場出清中考慮線路/斷面安全約束
等方式進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區電價或節點電價所產生的阻塞
費用,可按規則分配給市場主體。
第四節市場限價
第三十七條市場限價設定應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有
利于市場發現價格,激勵投資,引導用戶側削峰填谷,防范市
場運行風險。
第三十八條現貨市場限價包括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
場價格上限、下限。
(一)現貨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均應設定市場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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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報價限價和出清限價應同時設定,報價限價不
應超過出清限價范圍;
(三)除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之外,電能量市場可設置二
級價格限值,當市場價格處于價格限值的連續時間超過一定小
時數執行,用于穩定市場價格。二級價格上限可參考長期平均
電價水平確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但應確保機組
能夠回收成本并獲得合理利潤。
第三十九條市場限價應綜合考慮邊際機組成本、電力供
需情況、失負荷價值、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科學測算后按
規則規定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市場限價應與市場建設相適應,并加強不同交易
品種市場限價的協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機制的地區,原則上市場限價
應考慮機組固定成本回收;
(二)輔助服務價格上限應激勵市場主體提供調節能力;
(三)原則上隨著交易接近交割時間,市場價格上限應依
次非遞減。
第四十一條現貨市場限價規則、二次價格上限規則、市
場價格達到限值后的價格干預規則等管制性價格規則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明確制定原則,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現貨市場
第一責任單位、能源監管機構組織制定具體規則,并在當地市
場規則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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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現貨市場運營
第一節交易原則
第四十二條參加省/區域市場、省間市場的成員,分別遵
守所參加市場的市場規則,按照所參加市場的規則和交易結果
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二節參數管理與數據準備
第四十三條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機組)按要求,
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運行技術參數,作為電力現貨市場出
清的參數。
第四十四條電網企業負責預測代理購電用戶及保障居
民、農業用電量規模,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
第四十五條在市場主體申報前,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開
展運行日分時段負荷預測和母線負荷預測。
第四十六條各地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系統正、負備
用要求。現貨交易出清結果需同時滿足運行日的系統備用要求,
特殊時期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系統安全運行需要,調整備用值。
第四十七條基于發、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役和檢修計劃,
結合電網實際運行狀態,確定運行日的發、輸變電設備檢修和
投運計劃。
第四十八條系統安全約束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輸變電設備
極限功率、斷面極限功率、發電機組(群)必開必停約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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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組(群)出力上下限約束等。
第三節市場申報
第四十九條現貨交易每日連續運行,市場主體需在規定
時間前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申報信息,遲報、漏報或不報者均
默認采用缺省值作為申報信息。
第四節日前市場
第五十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按照中長期合同約定曲線和
電網實際運行情況,于規定時間前下發運行日送受兩端市場的
中長期送受電計劃。
第五十一條按照省間中長期送受電計劃,進行信息發布
并組織市場主體報價,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形成省/區域日前預
平衡結果。區域市場可根據區域內電力平衡情況形成預平衡結
果。
第五十二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省間申報信息開展省
間日前市場。省間市場日前交易結果疊加跨省跨區聯絡線中長
期計劃,形成日前送受電曲線,明確送受兩端市場的初始條件。
第五十三條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省/區域市場運營機構
按照上級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省間交易結果形成的聯絡線計
劃,進行信息發布。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發電成本最小/社會
福利最大為優化目標,以已發布的信息作為市場優化邊界條件,
采用用戶側申報電量或調度負荷預測作為需求,集中優化出清
形成日前市場出清結果,市場主體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獲取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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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出清結果。
開展現貨市場但未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市場運營機構可
依據已發布的送受電曲線、市場主體申報信息和次日負荷預測,
形成省/區域日前預出清結果,并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節日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日前調度計劃為基
礎,根據日內運行情況和相關預測信息,滾動優化日內機組組
合。具備條件的地區,市場主體可在規定時間前調整報價。
第六節實時市場
第五十五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最新的電力負荷
預測、聯絡線計劃和系統約束條件等,以發電成本最小為目標
進行出清。
第七節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
第五十六條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規則規定時間向市場主
體發布對應出清結果,當發生出清結果缺失或錯誤時,應根據
規則及時補發或更正,并進行情況說明。
(一)開展日前市場的省/區域,日前正式出清結果應包含
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線、分時價格。開展現貨市場未開展日
前市場的省/區域,日前預出清結果應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
曲線等。
(二)日前市場出清(或日前預出清)后,電力調度機構
應在規定時間前將調度計劃(含機組組合)下達至調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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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行日內,市場運營機構按規定發布省/區域市場日
內出清結果和實時出清結果,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線、
分時價格。
(四)實時運行中,如發生場外調度或市場干預,電力調
度機構應記錄事件經過、計劃調整情況等,并按照相關要求規
定通過進行信息披露平臺進行發布。
第八節發電成本調查
第五十七條機組發電成本的組成部分包括啟動成本、變
動成本(含空載成本)等。
第五十八條發電成本情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組織
開展成本調查獲得。
第五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結合發電成本變化趨
勢,及時開展成本調查,明確各類型機組成本。
-23-
第六章市場銜接機制
第一節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約定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
或曲線形成方式,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含
自愿選擇典型曲線)或通過集中交易方式確定。
第六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中長期合同應約定分時電
量、分時價格等,并根據需要確定結算參考點。
第六十二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提高中長期交易效率,
開展分時段的標準化交易,增加交易頻次、縮短交易周期,中
長期交易應連續組織、連續運營。
第六十三條跨省跨區交易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量,
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分別參與送、受端省/區域內
市場出清。省間交易結果作為省間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偏差
電量按照省間市場規則進行處理。
第二節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四條根據各省實際條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
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代理購電
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第六十五條電網企業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
分別預測代理購電分時段用電量。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
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購電,形成分時合同。
-24-
第六十六條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電量參與現貨市場產生
的偏差電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
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第三節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標準
為依據,明確各類輔助服務需求確定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定期
更新輔助服務需求,并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條通過現貨市場滿足系統調峰需求的,不再設
置與現貨市場并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品種。
第七十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調頻輔助服務交
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調頻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
第七十一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備用輔助服
務交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
清。
第七十二條適時引入爬坡、轉動慣量等輔助服務交易品
種,對調節性資源進行市場化定價。
第七十三條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
則,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
第四節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七十四條各地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合實際需要探
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用于激勵各類電源投資建設、保
-25-
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調節能力和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開展現貨市場的地區,要做好現貨市場與市
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的銜接。
-26-
第七章計量
第一節計量要求
第七十六條計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證電能計量量值的準確
性、溯源性、及時性,電能計量裝置運行安全可靠,維護市場
成員合法權益,為電力現貨市場的有序規范開展提供計量保證。
第七十七條發用單元各計量點結算時段電量應通過計量
裝置計量或通過數據擬合獲得,并考慮變(線)損電量。
(一)若某計量點的電量數據需分配給多個單元,則各單
元的電量根據既定方法分配獲得。
(二)若某計量點無計量裝置,則該點的電量應根據與其
相關聯計量點的電量數據計算得出。
第二節計量裝置管理
第七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
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滿足市場主體要求后,
在以后的改造(含更換)過程中不應降低其技術要求。
第七十九條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計
量點應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表和計量自動化終端,滿足電力
現貨市場對計量數據的采集頻次、成功率和存儲等要求。若計
量點配置主、副電表,應當確保主、副電表型號、規格、準確
度相同,且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
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
-27-
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
第八十條電網企業負責本供電營業區內所有用于交易結
算(含發電企業上網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計量管理。
發電企業配合電網企業共同完成與本企業有關的交易結算所使
用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管理。
第八十一條電網企業根據市場主體的申請,設置關口電
能計量點,作為交易結算計量點。
(一)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
法安裝計量裝置的,電網公司應在與市場主體協商明確計量裝
置安裝位置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考慮相應的變(線)損。參
與交易結算的關口計量點應在相關合同、協議中予以明確。
(二)發電單元需設置接入對應電網的關口計量點,參與
市場的用戶需設置接入對應電網的關口計量點,不同電網間需
設置關口計量點。
(三)若某發電單元未安裝計量裝置,上網電量可通過其
他單元和出線側計量裝置的計量數據計算獲得,且該計算數據
滿足結算要求,電量的計算方法應征求市場主體意見。
(四)多個發電側結算單元共用計量點且無法拆分時,結
算單元電量分配方式應在市場規則或方案中予以明確。
(五)獨立市場主體關口電能計量點設置按照國家相關法
律法規執行。
-28-
第三節計量數據管理
第八十二條發電單元關口計量點的電量數據通過相關計
量點計量或擬合確定;電力用戶(含代理購電用戶)關口計量
點的電量數據由電網企業根據計量裝置確定,并傳輸給電力交
易機構(售電公司或獨立市場主體在電力用戶授權下也可獲得
該部分數據)。
第八十三條計量數據應當滿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
要,電網企業應對各結算時段內計量數據進行校核,保證計量
數據準確、完整。
第八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數據采集、校驗、估算
的細則和標準,及時、準確計量其服務區域內市場主體計量裝
置記錄的分時電量數據(包括擬合數據)。
(一)當計量裝置計量時段無法滿足結算時段要求時,由
計量數據采集系統按照規則進行電量數據擬合。
(二)當自動采集數據不完整時,由電能計量采集管理信
息系統根據擬合規則補全電量數據。
(三)當計量裝置故障等問題導致計量表計底碼不可用
時,電網企業依據相關擬合規則出具電量更正報告,經相關市
場主體確認后進行電量追退補。
(四)對于計量裝置無法滿足分時計量的電力用戶,應細
化其計量數據擬合方法。
第八十五條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采集到的
-29-
數據進行物理計量點到產權分界點的變(線)損分配。
第八十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結算周期,依據適用于計量
裝置及相關市場主體的通用校核規則、個別計量裝置特定的校
核規則及任何可用的計量數據,通過系統對計量數據發起自動
校核。若計量數據未通過自動校核,則應對該數據進行人工審
核,并記錄審核結果。
第八十七條對于存在計量裝置計量時段暫時無法滿足結
算要求等情況的電力用戶,數據擬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
樣本法等方法,在市場規則或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八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
錄各類市場主體和居民、農業的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各類
市場主體計量數據(包括擬合計量數據)按結算時序要求提交
電力交易機構。
第八十九條電網企業應按照市場主體詢問及爭議,對計
量數據問題進行分類管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十條當計量數據缺失、錯誤或不可用時,可由相應市
場主體或電網企業提出,并由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確認并
出具報告,電網企業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數據擬合作為電量追補
依據,對電量差錯退補。
第九十一條電網企業負責市場主體計量數據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分時計量數據、調整和匯總后的電量數據(包括
線(變)損調整參數)、驗證和擬合數據的方法、計量數據的
-30-
調整參數。計量數據需按要求保存,數據保存時間應不短于政
府規定年限。
-31-
第八章市場結算
第一節市場結算管理
第九十二條本規則中結算適用于現貨市場中批發市場主
體的結算,及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與現貨市場結算相
關的內容。
第九十三條電能量批發市場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結算:
方式一:現貨市場全電量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中長期合
同電量按中長期合同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差價結算。
方式二:中長期合同電量按中長期合同價格結算,實際電
量與中長期合同電量的偏差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并按所在節
點/分區現貨價格與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價格的差值進行結
算。
第九十四條現貨市場可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
每日對已執行的成交結果進行清分計算,以自然月為周期出具
結算依據并開展電費結算。
第九十五條結算時段是指市場進行結算的最小時段,每
個結算時段以市場設計為準。每個結算時段的電費由相關出清
時段的出清結果計算得到。
第九十六條電力市場結算不得設置不平衡資金池,每項
結算項目均需獨立記錄,分類明確疏導,輔助服務費用、成本
補償、阻塞盈余等科目作為綜合電價詳細列支。所有結算項目
-32-
的分攤(返還)應根據“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承擔”
原則事先商定分攤(返還)方式,明確各方合理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市場結算權責
第九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包括:
(一)負責按照結算規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各市場主
體單獨推送其結算明細和結算依據,在電力交易平臺公開計算
示例和說明。
(二)負責按規則規定處理市場主體結算的相關問詢。
(三)負責市場主體的履約保函管理,接受電網企業履約
保函、保險的使用申請,要求履約保函、保險的開立單位支付
款項,向市場主體發出履約保函、保險執行告知書并做好相關
信用評價管理記錄。
(四)按照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的結算信息和數據進行
涉密管理。
第九十八條電網企業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
包括:
(一)負責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按自然月
周期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賬單,并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收付款。
(二)按照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的結算信息和數據進行
涉密管理。
(三)負責向發生付款違約的市場主體催繳欠款;對于逾
-33-
期仍未全額付款的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履
約保函、保險的使用申請。
第九十九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
包括:
(一)可以查看其在各歷史交易日、各歷史結算時段的結
算明細。
(二)結算依據出具后,應按照時間表核對并確認結算依
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對結算依據、結算賬單存在疑問時,可在規定時間
內向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提交結算問詢。
(四)負責提供用于資金結算的銀行賬戶。
(五)應按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或收取)款項。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規
定開展電費結算。具備配電網運營權但無電費結算權的售電公
司,由電網公司進行電費結算。
第三節市場結算計算
第一百條省/區域內發電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合以
下要求:
(一)按照結算方式一,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
主體電能量應收電費為其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電費、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
-34-
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
日前電能量應收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日前市場中
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實時電能量應收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日前市場出清
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未運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主體
電能量應收電費為其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
和,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
約電費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
區或系統邊際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結
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二)按照結算方式二,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
主體電能量應收電費為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未運
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不包含該項)與實時市
場電費。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中長期合約電費+日前市場電費
+實時市場電費
-35-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日前市場節點
(分區或系統)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合約電量)×日前
市場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
實時市場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未運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結算公式如
下: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實時市場節點
(分區或系統)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合約電量)×實時市場
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三)根據市場構成不同,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的現貨價格
可以由日前市場出清價格或者實時市場出清價格確定。
(四)針對不同發電類型,可設計不同的政府授權合約結
算公式。主要區別在于如何規定政府授權合約價格、合約時序
電量曲線以及合約參考價格。具體可在相關市場實施細則中明
確。
第一百〇一條省/區域內用戶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
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結算方式一,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用戶側
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其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電費、
-36-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用戶側電能量應付電費=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
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日前市場中節
點、分區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
×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未運行日前與日內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用戶
側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其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
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用戶側電能量應付電費=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
約電費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
或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二)按照結算方式二,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用戶側
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包括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與實
時市場電費,結算公式如下:
用電側電能量應付電費=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
-37-
+實時市場電費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日前市場節點
(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
價)]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合約電量)×日前
市場節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實時
市場節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若未運行日前與日內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時,
用戶側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中長期合約電費和實時電能量電
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實時市場節點
(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
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合約電量)×實時市場節
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三)根據市場構成不同,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的現貨價格
可以由日前市場出清價格或者實時市場出清價格確定。
第一百〇二條可約定用戶側統一(分區)結算點價格進行
用戶側結算,市場盈余計算及分配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前市場、實時市場阻塞費用為阻塞應付費用與阻
塞應收費用之差。區域市場內,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用電側主
-38-
體應承擔的阻塞費用為各結算時段交易流出節點日前阻塞價格
或流出節點實時與日前阻塞價格之差,減去交易注入點節點日
前阻塞價格或注入節點實時與日前阻塞價格之差,乘以日前交
易量或實時與日前交易偏差電量。
(二)阻塞費用可按規則分配給市場主體。初期可采用分
配方式處理阻塞費用。待條件成熟時,可通過市場化方式拍賣
輸電權,由輸電權擁有者獲取相應的阻塞收入。
第一百〇三條輔助服務費用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輔助服務品種費用應在結算單中列出收支明細。
(二)調頻服務費用可包括調頻里程費用、調頻容量費用
和調頻機會成本費用。
(三)備用服務費用應考慮不同備用品種的出清價格和中
標量等進行結算,并同步建立備用考核機制。
(四)若無功、黑啟動未開展市場化交易,可暫按“兩個細
則”規定進行結算;若無功、黑啟動已開展市場化交易,按相關
規則規定進行結算。
第一百〇四條機組和場站的容量費用為其有效容量乘以容
量補償標準或容量價格。容量費用可由電力用戶分攤。
第四節結算依據及流程
第一百〇五條市場主體結算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現貨電能
量電費、中長期合同電費(包括雙邊合同、政府授權合約等)、
輔助服務費用、容量電費、不平衡費用等。
-39-
第一百〇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和電網企業應確定結算周期、
結算依據和結算賬單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礎上
制定相關時間節點和流程,并提前1個季度公開上述信息。
第一百〇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從電力調度機構及電網企業按
日獲取每個市場主體的計量數據,計算每個市場主體批發市場
的月度結算結果,在次月第10個工作日前形成結算依據。
第一百〇八條在每個自然月結束后的第10個工作日,由電
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并推送給電網企業。
第一百〇九條電網企業在規定截止日期前,根據結算依據
向市場主體發布結算賬單。
第一百一十條用電側主體應根據其結算賬單在規定截止日
期前向電網企業全額支付相關電費。電網企業應根據結算賬單
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向發電側主體全額支付相關電費。
第一百一十一條結算賬單內容包括結算依據、匯總表及其
他適用的附加項目。向用電側主體收取電費的結算賬單應包括
電費、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原則上,向發電側主
體支付電費的結算賬單應包括電能量費用(包括現貨和中長期
交易的電能量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相關成本補償費用等。
第五節結算問詢及調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市場主體可按規定對結算明細數據、結算
依據計算過程、結算依據內容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問詢,可
按規定就結算賬單問題向電網企業提出問詢。收到結算問詢后,
-40-
電力交易機構或電網企業應盡快確認和評估問詢是否有效,可
要求市場主體追加更多相關信息,若確認結算問詢有效且需要
修改結算依據或結算賬單,應按照規則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三條結算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因結算錯誤影響到多個市場主體,則電力交易機
構應重新進行結算計算,應在最近一次結算周期內完成調整。
如果超時,調整金額在下個結算周期的結算依據中記為“結算調
整項目”費用。原則上,超過一定時間后結算將不再做調整和修
改。
(二)可根據結算周期內對單個市場主體的影響設定一定
的閾值,如果大于該閾值則在下個月的結算依據中記為“結算調
整項目”;若小于該閾值,則每年定期開展統一結算調整。
第六節違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付款違約市場主體的處理應符合以下
要求:
(一)若市場主體未能在付款截止日前完成全額付款,電
網企業應盡快告知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向市場
主體發出違約通知。
(二)當電力交易機構發出違約通知后,電網企業應盡快
按照違約金額提出履約保函、保險的適用申請。電力交易機構
向履約保函、保險開立單位出具索賠通知及履約保函、保險原
件,要求開立單位支付款項。電網企業向市場主體付款的總額
-41-
不應超過實際收款及提取到的履約保函及保險金額總和。
(三)電力交易機構向違約市場主體發出履約保函、保險
執行告知書,同時發出暫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關信用評價管
理記錄。
(四)若違約市場主體為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可申請使用
履約保函,電網企業向市場主體付款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收款、
履約保函及保證金總額。
-42-
第九章信用管理
第一節總體原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開展電力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實現對電力
現貨市場信用與風險的評估、預警和控制,保障電力現貨市場
安全有序運轉,降低市場履約風險。
第一百一十六條應當依法依規建立科學明晰的信用評價
體系,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按
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市
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和市場運營情況,進行電力市場信用管理;
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和結果應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信用管理對象為參加電力市場的市場主
體。
第一百一十九條信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信用
檔案管理、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管理等。
第二節信用管理權責
第一百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信用
管理對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風險分級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
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市場主體應遵守電力市場信用管理的制
度和辦法,主動配合開展信用評價;按照信用管理結果及時足
-43-
額提交履約擔保;配合落實履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節信用評價
第一百二十二條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包括指標內容、評分標
準、評級標準。
(一)指標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守信情況、財務情況及信
用情況等。
(二)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指標內容制定評分標準和評級標
準。
第一百二十三條市場主體按照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
相應資料,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評分標準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
價,依據評分結果及評級標準,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評價結果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面向市場主體
公示。
第一百二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對市場主體定期開展信用
評價工作,并不定期開展抽查。根據定期評定和不定期抽查結
果進行等級調整。
第一百二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匯總信用評價相關資料及
數據,建立數字化信用檔案,按月定期報送政府主管部門、能
源監管機構。當市場主體發生失信行為時,應在7個工作日內
向政府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報送。
第一百二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信用評價標準體系,科
學設置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財務風險等級標準,開展市場主體風
-44-
險管控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依據財務風險等級標準,制
定各等級的風險管理措施。風險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追
加信用保證額度、風險預警提示、暫停交易、強制退市等。
-45-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一節總體原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市場成員應當按照《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
露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或后續修訂辦
法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
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節信息披露權責
第一百三十條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
成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現貨市場信
息披露的實施,應當設立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
準格式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由電力交
易機構通過信息披露平臺發布信息。
第三節信息披露內容與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現貨信息分為公
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
第一百三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應確保信息披露文檔形式
以可導出的、常規文件格式為主。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
或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46-
第一百三十四條信息披露主體發現已披露信息有誤的,應
及時更正并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條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
請人發起申請,經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并承諾履行
保密責任后方可獲取相關信息。
-47-
第十一章風險防控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機制,有效防
控和處理市場風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三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
險防控相關機制,經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會同能源監管機構
審定同意后執行,市場成員應共同遵守,按規定落實電力市場
風險防控責任。
第二節風險分類
第一百三十八條電力市場風險指發生嚴重不正當競爭行
為、危害事件或不利影響,導致電力市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開
展、危及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及電力市場正常運營的不確定事件。
第一百三十九條電力市場風險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供需風險,指電力供應與需求大幅波動、超出
正常預測偏差范圍,影響電力系統供需平衡的風險。
(二)市場價格異常風險,指電能量、輔助服務在部分時
段或部分地區市場價格持續偏高或偏低,波動范圍或持續時間
明顯超過正常變化范圍的風險。
(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風險,指電力系統在運行中承受
-48-
擾動時,無法承受住擾動引起的暫態過程并過渡到一個可接受
的運行工況,或者在新的運行工況下,各種約束條件不能得到
滿足的風險。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風險,指支撐電力市場的各
類技術支持系統出現異常或不可用狀態,影響市場正常運行的
風險。
(五)網絡安全風險,指因黑客、惡意代碼等攻擊、干擾
和破壞等行為,造成被攻擊系統及其中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
和可用性被破壞的風險。
(六)履約風險,指市場主體簽訂的批發、零售合同,由
于市場主體失信、存在爭議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
影響市場結算工作正常開展的風險。
第三節風險防控與處置
第一百四十條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運營
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加強對電力市場各類交易活動的
風險防范和監測。
第一百四十一條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對市場風險
進行預警,并報告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
第一百四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編制各類風險處置預
案,包括風險級別、處置措施、各方職責等內容,根據實際滾
動修編市場風險處置預案。風險處置預案經市場建設第一責任
單位會同能源監管機構審定后執行。
-49-
第一百四十三條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
關預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盡可能減小
風險造成的后果,按要求披露市場風險處置情況。
-50-
第十二章市場監管
第一百四十四條各地能源監管機構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根
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職責。電力市場監管依法依
規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市場操縱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
爭原則,通過不正當手段制造市場供需緊張或寬松的行情、操
縱或影響市場交易價格,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利
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于市場成員的市場操縱、泄露市場涉密
信息等違規行為,可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第三方機
構對交易開展情況進行業務稽核,并提出完善規則等相關建議。
第一百四十八條現貨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和能源監管
機構根據工作要求,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市場監測,
第三方監測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以事中、事后為主,第三
方監測承擔機構需全面掌握市場動態、提前準確研判形勢、及
時快速控制風險。基于監測結果,第三方監測承擔機構定期完
成監測分析報告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并按規則規定公開。
第三方監測內容包括市場規則設計、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
場績效等。
-51-
第十三章市場干預
第一節市場干預條件
第一百四十九條市場干預分為政府干預和運營機構干預。
政府干預市場措施包括臨時中止市場運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規
則的執行、管制市場定價等。運營機構干預市場措施包括取消
市場出清結果、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等。
第一百五十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能源監管機構與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按職責作出市場干預
決定,并委托市場運營機構實施市場干預:
(一)電力供應嚴重不足時;
(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電網運行安
全風險較大時;
(三)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時;
(四)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
進行重大修改時;
(五)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
重影響交易結果時;
(六)市場價格達到價格限值且觸發管控條件時;
(七)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市場干預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時,市
場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市場進行干預,并盡快報
-52-
告能源監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
(一)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網絡拓撲發生重大變化,或
當電網整體、局部發生穩定破壞,嚴重危及電網安全時;
(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無法按
照市場規則進行出清和調度時;
(三)能源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市場干預內容
第一百五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須按要求記錄干預的原因、
措施,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方案建議,并盡快向能源監管機
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應公布市場干預情況原始
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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