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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

(征求意見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依法維護電力

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

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和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市

場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

場通過競爭形成分時市場出清價格,并配套開展調頻、備用等

輔助服務交易。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現貨

市場,以及省/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電力市場的銜接。采用分散

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和省間電力現貨市場可探索制定相應市

場規則。

-1-

第二章總體要求

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四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

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

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

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

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

第五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

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原則。

第二節建設路徑

第六條近期推進省間、省/區域市場建設,以省間、省/區

域市場“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逐步推動省間、省/區域市

場融合。

第七條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

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

(二)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三)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與輔助服務聯合

出清,加快輔助服務費用向用戶側合理疏導。

(四)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并與現有新能

-2-

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

(五)推動儲能、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和

新能源微電網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

(六)直接參與市場的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應

參與現貨市場結算,其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

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居民和農業

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并按照現貨價格結算。

(七)各地按照國家要求,結合電力市場發展情況和實際

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

(八)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市場主體,放開各類發電企

業、用戶、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加強省間市場與省/區域市場

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

第八條電力現貨市場中遠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現貨市場機制。擴大新興市場主體參與

交易的范圍,縮短日內/實時現貨市場交易周期。

(二)健全中長期市場。推進優先發用電計劃全面放開,

通過政府授權合約等機制實現平穩過渡;進一步完善中長期與

現貨市場的銜接;探索輸電權、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

(三)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合各地電力系統運行需

要,建立健全無功服務、黑啟動的市場化采購機制,探索爬坡

等新型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推進更大范圍內的輔助服務資源共

享和互濟。

-3-

(四)推動省/區域市場逐步融合,擴大省/區域市場范圍,

向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過渡。

第三節運行要求

第九條電力現貨市場應先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

符合條件后進入正式運行。

第十條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如下:

(一)啟動模擬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電力現

貨市場規則體系內容符合要求,向市場主體發布;技術支持系

統功能符合要求,通過市場運營機構內部系統測試;市場運營

人員和市場主體經過相關培訓,能夠準確理解規則,掌握技術

支持系統使用方法;關鍵市場參數按照明確的原則進行確定;

履行報批程序。

(二)模擬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市場主體積

極參與現貨市場申報,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功能,適時依據市場

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根據模擬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

討論與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

備查;形成模擬試運行分析報告,并向政府部門匯報,向市場

成員公開,按規則開展信息披露;初步開展結算分析,了解對

市場成員的影響。

第十一條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

容如下:

-4-

(一)啟動結算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結算試

運行工作方案及規則按程序批復或發布;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

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等市場成員的業務流程基本理順;

技術支持系統能夠連續多日按照規則出清并形成調度計劃的基

礎,具備正確的市場出清數據和結算賬單;電力市場技術支持

系統通過第三方校驗,滿足安全和正確性要求,校核報告向市

場主體公開;市場應急處置預案完備并經過演練;履行報批程

序。

(二)結算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依據市場出清結

果進行生產調度并結算,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市場出清、計量、

結算等有關功能,根據結算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一步討論

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一步完善,對關鍵流程應記錄備查;

形成結算試運行分析報告,并向相關政府部門匯報,向市場成

員公開。

第十二條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如下:

(一)啟動正式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現貨市場

規則體系健全并按有關程序批準印發;市場運營系統的風險防

控體系已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已建立;電力市場

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第三方校驗,滿足安全和正確性要求,校核

報告向市場主體公開;市場運營機構具備符合條件的人員、場

所;市場運營機構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等市場成

-5-

員的業務銜接實現制度化、程序化;市場主體能夠熟練掌握市

場規則;履行報批程序。

(二)正式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按照規則連續不間

斷運行現貨市場,保障技術支持系統正常運轉,依據市場出清

結果進行調度生產并結算,依法依規進行信息披露、市場干預、

爭議處理,實施市場監管和市場監測,具備開展第三方校驗的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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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場成員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電力市場成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和市

場運營機構。其中,電力市場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

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企業和儲能、分布式

發電、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其他市場主體,

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

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按規定參與電費結算,有權在規定時間內

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并獲得解答。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

調度,提供承諾的有效容量和輔助服務,提供電廠檢修計劃、

實測參數、預測運行信息、緊急停機信息等。

(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規

定獲得市場交易、輸配電服務、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運行

信息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批發或零售電能量交易,作為需求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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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暫時無法

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

付購電費、輸配電費、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獲得電力交易和輸配

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遵守電力需求側管

理等相關規定,提供承諾的需求響應服務,按要求執行有序用

電。

(五)按規定支付電費,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對結算結果提

出異議。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自主選擇各級電力交易機構進行跨區跨省購電和省

內購電,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同一配電區域內售電,同一售電

公司可在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二)按照規則參與批發市場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

提供增值服務,與用戶簽訂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

義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

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從業人員、場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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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系統、經營狀況等信息、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依法及時

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四)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代理零售用戶的交易

合同及電力電量需求,獲得電力交易、輸配電服務和代理零售

用戶歷史用電負荷(或典型用電負荷)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

信息保密義務。

(五)獲得電網企業(含增量配網)的電費結算服務,有

權在規定時間內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并獲得解答。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負責提供相應配電服

務,按用戶委托提供代理購電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其他市場主體根據參與的市場交易類型,享受與

上述市場主體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并需滿足參與現貨市場的技

術條件。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經營范圍內電網和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

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電、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

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付費等服務。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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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

違規泄露市場信息,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支撐現貨市場交

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保證數據交互的準確性和及時

性。

(五)收取輸電、配電費用,收取、支付電費和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六)保障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

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供應,執行現行

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單獨預測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

(七)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

線,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測分時段用電量。

(八)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九)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組織電力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負責安全校核、市

場監測和風險防控,按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保障電網安

全穩定運行。

(二)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三)按規則建設、運行和維護電力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

統。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

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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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

交互。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五)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干預,并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

有關部門報告,按照規則規定實施的市場干預予以免責。

(六)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向市場主體提供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和退出等相關

服務。

(二)負責中長期交易組織及合同管理,負責現貨交易申

報和信息發布。

(三)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四)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和相關技術支持系

統。

(五)按照國家信息安全與保密、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和報

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

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現貨市場交易

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

口。承擔保密義務,不違規泄露市場信息。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記錄市場主體違反交易

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

部門及時報告并配合相關調查,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防控市場

風險。

-11-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準入與退出

第二十一條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是具有法人

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

濟實體。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申請參與相

應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原則上參與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均參

與現貨市場。

第二十二條準入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

不允許退出。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請辦理退市手續:

(一)市場主體宣告破產、退役,不再發電、用電或提供

輔助服務。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

有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

(三)因電網網架結構調整,導致市場主體的發用電物理

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四)長期不具備發電能力的發電機組向省級政府電力管

理部門申請取消準入資格并獲得批準。

(五)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售電公司準入與退

出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發生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按

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并向地方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

備案。

-12-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包括依法被撤銷、

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等情況);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

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三)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

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被暫停交

易,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

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應解

除零售代理關系,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退出時,

除上述要求外,還應提供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電網

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市場主體在辦理正

常退市手續后,執行政府有關發用電政策。原則上,退出市場

的市場主體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內均不得申請準入參與

市場。

第三節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五條市場注冊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應按規則選

擇對應電力交易機構,完成相關市場注冊程序后,方可參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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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現貨和輔助服務交易品種。

(二)各電力交易機構共享注冊信息,市場主體無須重復

注冊,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電力交

易機構可組織已注冊市場主體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三)市場主體應當保證注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并滿足注冊程序相關要求,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

關手續。

(四)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市場主體注

冊信息。

第二十六條已完成市場注冊的市場主體,因故需要變更

相關注冊信息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場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

構提出變更申請。市場主體類別、法人、業務范圍、公司主要

股東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應當再次予以承諾、公示。公

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重新發布相關市場主體

注冊信息。

(二)市場主體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改名或者用電類

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電網企業辦理變更的

同時,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業務手續辦理

期間,電網企業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分段計量數據。電力交

易機構完成注冊信息變更后,對其進行交易結算,提供結算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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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電側主體應根據購電規模變化情況,及時按照規

則規定的最低限額提供足額的信用保證,未及時足額提供的,

將按規定限制交易量或暫停交易資格。

第二十七條因故需要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及時向電

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退出申請,履行或處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

關事項,并由電力交易機構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注銷其市場注

冊信息并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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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市場構成與價格

第一節市場構成

第二十八條現貨市場一般包括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和實

時市場。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構成。

(一)日前市場。市場運營機構按日組織日前市場,根據

市場主體日前交易申報,在考慮電網運行和物理約束的前提下,

滿足日前市場負荷需求和備用需求,以發電成本最小/社會福利

最大為目標,進行日前市場集中優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結果。

如不開展日前市場,可選擇開展日前預出清,日前預出清結果

不作為結算依據,僅向市場主體披露。

(二)日內市場。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據系統運行

情況和最新預測信息,滾動優化快速啟停機組的啟停計劃,以

滿足系統平衡要求。

(三)實時市場。實時市場中,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

據市場主體申報,在機組組合確定的基礎上,考慮電網實際運

行狀態和物理約束,滿足超短期負荷預測和備用需求,以發電

成本最小為目標,進行實時市場出清,形成實時市場出清結果。

第二十九條可靠性機組組合是集中式市場的重要環節,

在日前市場出清的基礎上開展。為滿足系統運行安全需要,可

靠性機組組合根據發電側報價、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和系統負

荷預測,不考慮用電側主體申報信息,確定需要啟停的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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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前市場出清沒有考慮用戶側申報,可將可靠性機組組合

與日前市場出清過程進行合并。

第二節價格機制

第三十條可根據電網結構和阻塞等情況,選擇節點邊際電

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機制。

(一)節點邊際電價包含電能分量和阻塞分量。對于電網

阻塞程度較為嚴重、輸電能力受限的地區,宜采用節點邊際電

價機制。

(二)當電網存在輸電阻塞時,可按阻塞斷面將市場分成

幾個不同的分區,并以各分區內邊際價格作為該分區電價。對

于存在明顯阻塞斷面的地區,宜采用分區邊際電價機制。

(三)現貨市場出清時,以市場內統一邊際價格作為系統

電價的,可不區分節點或價區。

第三十一條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具有報

價權和參與定價權。代理購電用戶在現貨市場中不申報價格。

市場主體不能參與定價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機組已達到最大爬坡能力;

(二)機組因自身原因,出力必須維持在某一固定水平;

(三)機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電廠水位控制或下游綜合利

用需要,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低于該水平的部分不能參與

定價;

(四)機組正處于從并網到最小技術出力水平,或從最小

-17-

技術出力水平到解列的過程。

第三十二條當系統發生局部可靠性問題、市場主體有序

用電、省間緊急支援等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按規則實施應急

調度。應急調度應遵循安全第一的主要原則。

第三十三條發電側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輔助服務費用等

構成。

第三十四條用戶側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格、

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代理購電用戶用電

價格按照政府有關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以政府核定

的輸配電價為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節阻塞管理

第三十六條通過在市場出清中考慮線路/斷面安全約束

等方式進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區電價或節點電價所產生的阻塞

費用,可按規則分配給市場主體。

第四節市場限價

第三十七條市場限價設定應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有

利于市場發現價格,激勵投資,引導用戶側削峰填谷,防范市

場運行風險。

第三十八條現貨市場限價包括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

場價格上限、下限。

(一)現貨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均應設定市場限價;

-18-

(二)市場報價限價和出清限價應同時設定,報價限價不

應超過出清限價范圍;

(三)除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之外,電能量市場可設置二

級價格限值,當市場價格處于價格限值的連續時間超過一定小

時數執行,用于穩定市場價格。二級價格上限可參考長期平均

電價水平確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但應確保機組

能夠回收成本并獲得合理利潤。

第三十九條市場限價應綜合考慮邊際機組成本、電力供

需情況、失負荷價值、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科學測算后按

規則規定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市場限價應與市場建設相適應,并加強不同交易

品種市場限價的協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機制的地區,原則上市場限價

應考慮機組固定成本回收;

(二)輔助服務價格上限應激勵市場主體提供調節能力;

(三)原則上隨著交易接近交割時間,市場價格上限應依

次非遞減。

第四十一條現貨市場限價規則、二次價格上限規則、市

場價格達到限值后的價格干預規則等管制性價格規則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明確制定原則,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現貨市場

第一責任單位、能源監管機構組織制定具體規則,并在當地市

場規則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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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現貨市場運營

第一節交易原則

第四十二條參加省/區域市場、省間市場的成員,分別遵

守所參加市場的市場規則,按照所參加市場的規則和交易結果

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二節參數管理與數據準備

第四十三條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機組)按要求,

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運行技術參數,作為電力現貨市場出

清的參數。

第四十四條電網企業負責預測代理購電用戶及保障居

民、農業用電量規模,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

第四十五條在市場主體申報前,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開

展運行日分時段負荷預測和母線負荷預測。

第四十六條各地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系統正、負備

用要求。現貨交易出清結果需同時滿足運行日的系統備用要求,

特殊時期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系統安全運行需要,調整備用值。

第四十七條基于發、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役和檢修計劃,

結合電網實際運行狀態,確定運行日的發、輸變電設備檢修和

投運計劃。

第四十八條系統安全約束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輸變電設備

極限功率、斷面極限功率、發電機組(群)必開必停約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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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組(群)出力上下限約束等。

第三節市場申報

第四十九條現貨交易每日連續運行,市場主體需在規定

時間前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申報信息,遲報、漏報或不報者均

默認采用缺省值作為申報信息。

第四節日前市場

第五十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按照中長期合同約定曲線和

電網實際運行情況,于規定時間前下發運行日送受兩端市場的

中長期送受電計劃。

第五十一條按照省間中長期送受電計劃,進行信息發布

并組織市場主體報價,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形成省/區域日前預

平衡結果。區域市場可根據區域內電力平衡情況形成預平衡結

果。

第五十二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省間申報信息開展省

間日前市場。省間市場日前交易結果疊加跨省跨區聯絡線中長

期計劃,形成日前送受電曲線,明確送受兩端市場的初始條件。

第五十三條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省/區域市場運營機構

按照上級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省間交易結果形成的聯絡線計

劃,進行信息發布。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發電成本最小/社會

福利最大為優化目標,以已發布的信息作為市場優化邊界條件,

采用用戶側申報電量或調度負荷預測作為需求,集中優化出清

形成日前市場出清結果,市場主體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獲取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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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出清結果。

開展現貨市場但未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市場運營機構可

依據已發布的送受電曲線、市場主體申報信息和次日負荷預測,

形成省/區域日前預出清結果,并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節日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日前調度計劃為基

礎,根據日內運行情況和相關預測信息,滾動優化日內機組組

合。具備條件的地區,市場主體可在規定時間前調整報價。

第六節實時市場

第五十五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最新的電力負荷

預測、聯絡線計劃和系統約束條件等,以發電成本最小為目標

進行出清。

第七節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

第五十六條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規則規定時間向市場主

體發布對應出清結果,當發生出清結果缺失或錯誤時,應根據

規則及時補發或更正,并進行情況說明。

(一)開展日前市場的省/區域,日前正式出清結果應包含

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線、分時價格。開展現貨市場未開展日

前市場的省/區域,日前預出清結果應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

曲線等。

(二)日前市場出清(或日前預出清)后,電力調度機構

應在規定時間前將調度計劃(含機組組合)下達至調度對象。

-22-

(三)運行日內,市場運營機構按規定發布省/區域市場日

內出清結果和實時出清結果,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線、

分時價格。

(四)實時運行中,如發生場外調度或市場干預,電力調

度機構應記錄事件經過、計劃調整情況等,并按照相關要求規

定通過進行信息披露平臺進行發布。

第八節發電成本調查

第五十七條機組發電成本的組成部分包括啟動成本、變

動成本(含空載成本)等。

第五十八條發電成本情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組織

開展成本調查獲得。

第五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結合發電成本變化趨

勢,及時開展成本調查,明確各類型機組成本。

-23-

第六章市場銜接機制

第一節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約定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

或曲線形成方式,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含

自愿選擇典型曲線)或通過集中交易方式確定。

第六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中長期合同應約定分時電

量、分時價格等,并根據需要確定結算參考點。

第六十二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提高中長期交易效率,

開展分時段的標準化交易,增加交易頻次、縮短交易周期,中

長期交易應連續組織、連續運營。

第六十三條跨省跨區交易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量,

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分別參與送、受端省/區域內

市場出清。省間交易結果作為省間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偏差

電量按照省間市場規則進行處理。

第二節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四條根據各省實際條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

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代理購電

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第六十五條電網企業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

分別預測代理購電分時段用電量。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

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購電,形成分時合同。

-24-

第六十六條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電量參與現貨市場產生

的偏差電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

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第三節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標準

為依據,明確各類輔助服務需求確定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定期

更新輔助服務需求,并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條通過現貨市場滿足系統調峰需求的,不再設

置與現貨市場并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品種。

第七十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調頻輔助服務交

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調頻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

第七十一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備用輔助服

務交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

清。

第七十二條適時引入爬坡、轉動慣量等輔助服務交易品

種,對調節性資源進行市場化定價。

第七十三條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

則,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

第四節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七十四條各地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合實際需要探

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用于激勵各類電源投資建設、保

-25-

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調節能力和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開展現貨市場的地區,要做好現貨市場與市

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的銜接。

-26-

第七章計量

第一節計量要求

第七十六條計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證電能計量量值的準確

性、溯源性、及時性,電能計量裝置運行安全可靠,維護市場

成員合法權益,為電力現貨市場的有序規范開展提供計量保證。

第七十七條發用單元各計量點結算時段電量應通過計量

裝置計量或通過數據擬合獲得,并考慮變(線)損電量。

(一)若某計量點的電量數據需分配給多個單元,則各單

元的電量根據既定方法分配獲得。

(二)若某計量點無計量裝置,則該點的電量應根據與其

相關聯計量點的電量數據計算得出。

第二節計量裝置管理

第七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

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滿足市場主體要求后,

在以后的改造(含更換)過程中不應降低其技術要求。

第七十九條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計

量點應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表和計量自動化終端,滿足電力

現貨市場對計量數據的采集頻次、成功率和存儲等要求。若計

量點配置主、副電表,應當確保主、副電表型號、規格、準確

度相同,且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

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

-27-

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

第八十條電網企業負責本供電營業區內所有用于交易結

算(含發電企業上網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計量管理。

發電企業配合電網企業共同完成與本企業有關的交易結算所使

用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管理。

第八十一條電網企業根據市場主體的申請,設置關口電

能計量點,作為交易結算計量點。

(一)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

法安裝計量裝置的,電網公司應在與市場主體協商明確計量裝

置安裝位置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考慮相應的變(線)損。參

與交易結算的關口計量點應在相關合同、協議中予以明確。

(二)發電單元需設置接入對應電網的關口計量點,參與

市場的用戶需設置接入對應電網的關口計量點,不同電網間需

設置關口計量點。

(三)若某發電單元未安裝計量裝置,上網電量可通過其

他單元和出線側計量裝置的計量數據計算獲得,且該計算數據

滿足結算要求,電量的計算方法應征求市場主體意見。

(四)多個發電側結算單元共用計量點且無法拆分時,結

算單元電量分配方式應在市場規則或方案中予以明確。

(五)獨立市場主體關口電能計量點設置按照國家相關法

律法規執行。

-28-

第三節計量數據管理

第八十二條發電單元關口計量點的電量數據通過相關計

量點計量或擬合確定;電力用戶(含代理購電用戶)關口計量

點的電量數據由電網企業根據計量裝置確定,并傳輸給電力交

易機構(售電公司或獨立市場主體在電力用戶授權下也可獲得

該部分數據)。

第八十三條計量數據應當滿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

要,電網企業應對各結算時段內計量數據進行校核,保證計量

數據準確、完整。

第八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數據采集、校驗、估算

的細則和標準,及時、準確計量其服務區域內市場主體計量裝

置記錄的分時電量數據(包括擬合數據)。

(一)當計量裝置計量時段無法滿足結算時段要求時,由

計量數據采集系統按照規則進行電量數據擬合。

(二)當自動采集數據不完整時,由電能計量采集管理信

息系統根據擬合規則補全電量數據。

(三)當計量裝置故障等問題導致計量表計底碼不可用

時,電網企業依據相關擬合規則出具電量更正報告,經相關市

場主體確認后進行電量追退補。

(四)對于計量裝置無法滿足分時計量的電力用戶,應細

化其計量數據擬合方法。

第八十五條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采集到的

-29-

數據進行物理計量點到產權分界點的變(線)損分配。

第八十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結算周期,依據適用于計量

裝置及相關市場主體的通用校核規則、個別計量裝置特定的校

核規則及任何可用的計量數據,通過系統對計量數據發起自動

校核。若計量數據未通過自動校核,則應對該數據進行人工審

核,并記錄審核結果。

第八十七條對于存在計量裝置計量時段暫時無法滿足結

算要求等情況的電力用戶,數據擬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

樣本法等方法,在市場規則或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八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

錄各類市場主體和居民、農業的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各類

市場主體計量數據(包括擬合計量數據)按結算時序要求提交

電力交易機構。

第八十九條電網企業應按照市場主體詢問及爭議,對計

量數據問題進行分類管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十條當計量數據缺失、錯誤或不可用時,可由相應市

場主體或電網企業提出,并由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確認并

出具報告,電網企業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數據擬合作為電量追補

依據,對電量差錯退補。

第九十一條電網企業負責市場主體計量數據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分時計量數據、調整和匯總后的電量數據(包括

線(變)損調整參數)、驗證和擬合數據的方法、計量數據的

-30-

調整參數。計量數據需按要求保存,數據保存時間應不短于政

府規定年限。

-31-

第八章市場結算

第一節市場結算管理

第九十二條本規則中結算適用于現貨市場中批發市場主

體的結算,及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與現貨市場結算相

關的內容。

第九十三條電能量批發市場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結算:

方式一:現貨市場全電量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中長期合

同電量按中長期合同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差價結算。

方式二:中長期合同電量按中長期合同價格結算,實際電

量與中長期合同電量的偏差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并按所在節

點/分區現貨價格與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價格的差值進行結

算。

第九十四條現貨市場可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

每日對已執行的成交結果進行清分計算,以自然月為周期出具

結算依據并開展電費結算。

第九十五條結算時段是指市場進行結算的最小時段,每

個結算時段以市場設計為準。每個結算時段的電費由相關出清

時段的出清結果計算得到。

第九十六條電力市場結算不得設置不平衡資金池,每項

結算項目均需獨立記錄,分類明確疏導,輔助服務費用、成本

補償、阻塞盈余等科目作為綜合電價詳細列支。所有結算項目

-32-

的分攤(返還)應根據“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承擔”

原則事先商定分攤(返還)方式,明確各方合理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市場結算權責

第九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包括:

(一)負責按照結算規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各市場主

體單獨推送其結算明細和結算依據,在電力交易平臺公開計算

示例和說明。

(二)負責按規則規定處理市場主體結算的相關問詢。

(三)負責市場主體的履約保函管理,接受電網企業履約

保函、保險的使用申請,要求履約保函、保險的開立單位支付

款項,向市場主體發出履約保函、保險執行告知書并做好相關

信用評價管理記錄。

(四)按照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的結算信息和數據進行

涉密管理。

第九十八條電網企業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

包括:

(一)負責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按自然月

周期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賬單,并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收付款。

(二)按照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的結算信息和數據進行

涉密管理。

(三)負責向發生付款違約的市場主體催繳欠款;對于逾

-33-

期仍未全額付款的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履

約保函、保險的使用申請。

第九十九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

包括:

(一)可以查看其在各歷史交易日、各歷史結算時段的結

算明細。

(二)結算依據出具后,應按照時間表核對并確認結算依

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對結算依據、結算賬單存在疑問時,可在規定時間

內向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提交結算問詢。

(四)負責提供用于資金結算的銀行賬戶。

(五)應按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或收取)款項。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規

定開展電費結算。具備配電網運營權但無電費結算權的售電公

司,由電網公司進行電費結算。

第三節市場結算計算

第一百條省/區域內發電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合以

下要求:

(一)按照結算方式一,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

主體電能量應收電費為其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電費、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

-34-

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

日前電能量應收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日前市場中

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實時電能量應收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日前市場出清

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未運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主體

電能量應收電費為其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

和,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

約電費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

區或系統邊際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結

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二)按照結算方式二,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發電側

主體電能量應收電費為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未運

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不包含該項)與實時市

場電費。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電能量應收電費=中長期合約電費+日前市場電費

+實時市場電費

-35-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日前市場節點

(分區或系統)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合約電量)×日前

市場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

實時市場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未運行日前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結算公式如

下: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實時市場節點

(分區或系統)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上網電量-∑合約電量)×實時市場

節點(分區或系統)電價

(三)根據市場構成不同,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的現貨價格

可以由日前市場出清價格或者實時市場出清價格確定。

(四)針對不同發電類型,可設計不同的政府授權合約結

算公式。主要區別在于如何規定政府授權合約價格、合約時序

電量曲線以及合約參考價格。具體可在相關市場實施細則中明

確。

第一百〇一條省/區域內用戶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

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結算方式一,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用戶側

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其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電費、

-36-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用戶側電能量應付電費=日前全電量電費+實時偏差電量

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日前市場中節

點、分區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

×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未運行日前與日內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用戶

側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其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約

電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用戶側電能量應付電費=實時全電量電費+中長期差價合

約電費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實時市場中節點、分區

或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中長期差價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中長期

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

(二)按照結算方式二,運行日前市場的省/區域,用戶側

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包括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與實

時市場電費,結算公式如下:

用電側電能量應付電費=中長期合同電費+日前市場電費

-37-

+實時市場電費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日前市場節點

(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

價)]

日前電能量電費=(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合約電量)×日前

市場節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日前市場出清電量)×實時

市場節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若未運行日前與日內市場、僅運行實時市場的省/區域時,

用戶側主體電能量應付電費為中長期合約電費和實時電能量電

費之和,結算公式如下:

中長期合約電費=∑[合約電量×(合約價格+實時市場節點

(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

價)]

實時電能量電費=(實際用電量-∑合約電量)×實時市場節

點(分區)電價或統一結算點電價

(三)根據市場構成不同,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的現貨價格

可以由日前市場出清價格或者實時市場出清價格確定。

第一百〇二條可約定用戶側統一(分區)結算點價格進行

用戶側結算,市場盈余計算及分配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前市場、實時市場阻塞費用為阻塞應付費用與阻

塞應收費用之差。區域市場內,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用電側主

-38-

體應承擔的阻塞費用為各結算時段交易流出節點日前阻塞價格

或流出節點實時與日前阻塞價格之差,減去交易注入點節點日

前阻塞價格或注入節點實時與日前阻塞價格之差,乘以日前交

易量或實時與日前交易偏差電量。

(二)阻塞費用可按規則分配給市場主體。初期可采用分

配方式處理阻塞費用。待條件成熟時,可通過市場化方式拍賣

輸電權,由輸電權擁有者獲取相應的阻塞收入。

第一百〇三條輔助服務費用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輔助服務品種費用應在結算單中列出收支明細。

(二)調頻服務費用可包括調頻里程費用、調頻容量費用

和調頻機會成本費用。

(三)備用服務費用應考慮不同備用品種的出清價格和中

標量等進行結算,并同步建立備用考核機制。

(四)若無功、黑啟動未開展市場化交易,可暫按“兩個細

則”規定進行結算;若無功、黑啟動已開展市場化交易,按相關

規則規定進行結算。

第一百〇四條機組和場站的容量費用為其有效容量乘以容

量補償標準或容量價格。容量費用可由電力用戶分攤。

第四節結算依據及流程

第一百〇五條市場主體結算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現貨電能

量電費、中長期合同電費(包括雙邊合同、政府授權合約等)、

輔助服務費用、容量電費、不平衡費用等。

-39-

第一百〇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和電網企業應確定結算周期、

結算依據和結算賬單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礎上

制定相關時間節點和流程,并提前1個季度公開上述信息。

第一百〇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從電力調度機構及電網企業按

日獲取每個市場主體的計量數據,計算每個市場主體批發市場

的月度結算結果,在次月第10個工作日前形成結算依據。

第一百〇八條在每個自然月結束后的第10個工作日,由電

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并推送給電網企業。

第一百〇九條電網企業在規定截止日期前,根據結算依據

向市場主體發布結算賬單。

第一百一十條用電側主體應根據其結算賬單在規定截止日

期前向電網企業全額支付相關電費。電網企業應根據結算賬單

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向發電側主體全額支付相關電費。

第一百一十一條結算賬單內容包括結算依據、匯總表及其

他適用的附加項目。向用電側主體收取電費的結算賬單應包括

電費、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原則上,向發電側主

體支付電費的結算賬單應包括電能量費用(包括現貨和中長期

交易的電能量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相關成本補償費用等。

第五節結算問詢及調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市場主體可按規定對結算明細數據、結算

依據計算過程、結算依據內容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問詢,可

按規定就結算賬單問題向電網企業提出問詢。收到結算問詢后,

-40-

電力交易機構或電網企業應盡快確認和評估問詢是否有效,可

要求市場主體追加更多相關信息,若確認結算問詢有效且需要

修改結算依據或結算賬單,應按照規則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三條結算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因結算錯誤影響到多個市場主體,則電力交易機

構應重新進行結算計算,應在最近一次結算周期內完成調整。

如果超時,調整金額在下個結算周期的結算依據中記為“結算調

整項目”費用。原則上,超過一定時間后結算將不再做調整和修

改。

(二)可根據結算周期內對單個市場主體的影響設定一定

的閾值,如果大于該閾值則在下個月的結算依據中記為“結算調

整項目”;若小于該閾值,則每年定期開展統一結算調整。

第六節違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付款違約市場主體的處理應符合以下

要求:

(一)若市場主體未能在付款截止日前完成全額付款,電

網企業應盡快告知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向市場

主體發出違約通知。

(二)當電力交易機構發出違約通知后,電網企業應盡快

按照違約金額提出履約保函、保險的適用申請。電力交易機構

向履約保函、保險開立單位出具索賠通知及履約保函、保險原

件,要求開立單位支付款項。電網企業向市場主體付款的總額

-41-

不應超過實際收款及提取到的履約保函及保險金額總和。

(三)電力交易機構向違約市場主體發出履約保函、保險

執行告知書,同時發出暫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關信用評價管

理記錄。

(四)若違約市場主體為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可申請使用

履約保函,電網企業向市場主體付款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收款、

履約保函及保證金總額。

-42-

第九章信用管理

第一節總體原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開展電力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實現對電力

現貨市場信用與風險的評估、預警和控制,保障電力現貨市場

安全有序運轉,降低市場履約風險。

第一百一十六條應當依法依規建立科學明晰的信用評價

體系,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按

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市

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和市場運營情況,進行電力市場信用管理;

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和結果應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信用管理對象為參加電力市場的市場主

體。

第一百一十九條信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信用

檔案管理、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管理等。

第二節信用管理權責

第一百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信用

管理對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風險分級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

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市場主體應遵守電力市場信用管理的制

度和辦法,主動配合開展信用評價;按照信用管理結果及時足

-43-

額提交履約擔保;配合落實履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節信用評價

第一百二十二條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包括指標內容、評分標

準、評級標準。

(一)指標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守信情況、財務情況及信

用情況等。

(二)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指標內容制定評分標準和評級標

準。

第一百二十三條市場主體按照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

相應資料,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評分標準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

價,依據評分結果及評級標準,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評價結果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面向市場主體

公示。

第一百二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對市場主體定期開展信用

評價工作,并不定期開展抽查。根據定期評定和不定期抽查結

果進行等級調整。

第一百二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匯總信用評價相關資料及

數據,建立數字化信用檔案,按月定期報送政府主管部門、能

源監管機構。當市場主體發生失信行為時,應在7個工作日內

向政府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報送。

第一百二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信用評價標準體系,科

學設置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財務風險等級標準,開展市場主體風

-44-

險管控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依據財務風險等級標準,制

定各等級的風險管理措施。風險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追

加信用保證額度、風險預警提示、暫停交易、強制退市等。

-45-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一節總體原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市場成員應當按照《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

露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或后續修訂辦

法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

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節信息披露權責

第一百三十條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

成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現貨市場信

息披露的實施,應當設立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

準格式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由電力交

易機構通過信息披露平臺發布信息。

第三節信息披露內容與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現貨信息分為公

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

第一百三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應確保信息披露文檔形式

以可導出的、常規文件格式為主。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

或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46-

第一百三十四條信息披露主體發現已披露信息有誤的,應

及時更正并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條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

請人發起申請,經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并承諾履行

保密責任后方可獲取相關信息。

-47-

第十一章風險防控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機制,有效防

控和處理市場風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三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

險防控相關機制,經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會同能源監管機構

審定同意后執行,市場成員應共同遵守,按規定落實電力市場

風險防控責任。

第二節風險分類

第一百三十八條電力市場風險指發生嚴重不正當競爭行

為、危害事件或不利影響,導致電力市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開

展、危及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及電力市場正常運營的不確定事件。

第一百三十九條電力市場風險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供需風險,指電力供應與需求大幅波動、超出

正常預測偏差范圍,影響電力系統供需平衡的風險。

(二)市場價格異常風險,指電能量、輔助服務在部分時

段或部分地區市場價格持續偏高或偏低,波動范圍或持續時間

明顯超過正常變化范圍的風險。

(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風險,指電力系統在運行中承受

-48-

擾動時,無法承受住擾動引起的暫態過程并過渡到一個可接受

的運行工況,或者在新的運行工況下,各種約束條件不能得到

滿足的風險。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風險,指支撐電力市場的各

類技術支持系統出現異常或不可用狀態,影響市場正常運行的

風險。

(五)網絡安全風險,指因黑客、惡意代碼等攻擊、干擾

和破壞等行為,造成被攻擊系統及其中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

和可用性被破壞的風險。

(六)履約風險,指市場主體簽訂的批發、零售合同,由

于市場主體失信、存在爭議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

影響市場結算工作正常開展的風險。

第三節風險防控與處置

第一百四十條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運營

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加強對電力市場各類交易活動的

風險防范和監測。

第一百四十一條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對市場風險

進行預警,并報告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

第一百四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編制各類風險處置預

案,包括風險級別、處置措施、各方職責等內容,根據實際滾

動修編市場風險處置預案。風險處置預案經市場建設第一責任

單位會同能源監管機構審定后執行。

-49-

第一百四十三條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

關預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盡可能減小

風險造成的后果,按要求披露市場風險處置情況。

-50-

第十二章市場監管

第一百四十四條各地能源監管機構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根

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職責。電力市場監管依法依

規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市場操縱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

爭原則,通過不正當手段制造市場供需緊張或寬松的行情、操

縱或影響市場交易價格,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利

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于市場成員的市場操縱、泄露市場涉密

信息等違規行為,可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第三方機

構對交易開展情況進行業務稽核,并提出完善規則等相關建議。

第一百四十八條現貨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和能源監管

機構根據工作要求,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市場監測,

第三方監測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以事中、事后為主,第三

方監測承擔機構需全面掌握市場動態、提前準確研判形勢、及

時快速控制風險。基于監測結果,第三方監測承擔機構定期完

成監測分析報告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并按規則規定公開。

第三方監測內容包括市場規則設計、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

場績效等。

-51-

第十三章市場干預

第一節市場干預條件

第一百四十九條市場干預分為政府干預和運營機構干預。

政府干預市場措施包括臨時中止市場運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規

則的執行、管制市場定價等。運營機構干預市場措施包括取消

市場出清結果、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等。

第一百五十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能源監管機構與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按職責作出市場干預

決定,并委托市場運營機構實施市場干預:

(一)電力供應嚴重不足時;

(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電網運行安

全風險較大時;

(三)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時;

(四)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

進行重大修改時;

(五)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

重影響交易結果時;

(六)市場價格達到價格限值且觸發管控條件時;

(七)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市場干預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時,市

場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市場進行干預,并盡快報

-52-

告能源監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

(一)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網絡拓撲發生重大變化,或

當電網整體、局部發生穩定破壞,嚴重危及電網安全時;

(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無法按

照市場規則進行出清和調度時;

(三)能源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市場干預內容

第一百五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須按要求記錄干預的原因、

措施,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方案建議,并盡快向能源監管機

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應公布市場干預情況原始

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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