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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由于當前我國反就業歧視法律不夠系統、政府監管不力致使農民工在就業機會,就業待遇及就業保障方面備受侵害。基于我國當前每況愈下的就業歧視現狀,急需盡快完善與就業歧視相關的立法及救濟措施。本文結合實際情況,著重分析了農民工就業歧視的表現形式,并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通過拓寬就業歧視范圍、明確就業歧視定義、規定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重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和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來解決日益凸顯的就業歧視問題的相關對策。關鍵詞:農民工;就業歧視;法律問題;對策
相關概念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采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農民工農民工一般指進城務工人員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他們是中國改革開放、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新型勞動力。他們的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2021年,中國農民工總數為2.9251億人,同比增長2.4%。農民工就業歧視就業歧視在不同國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西方國家根據性別、宗教、年齡、種族和國籍等歧視原因對就業歧視進行分類,其中種族和性別歧視最為嚴重。農民工就業歧視作為我國最突出的就業歧視形式,其成因既有復雜的歷史背景,也與我國獨特的國情和社會條件有關。這個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農民工是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形成的一個特殊群體。農民工就業歧視現象在中國是獨一無二的。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大量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工作,農業人口轉變為工業人口。與此同時,農村居民轉變為城市居民,即工業化和城市化同時進行。在我國,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農業人口轉變為工業人口,但仍然是農村居民而不是城鎮居民,這并不能完全實現城鎮化。不僅是老一輩農民工,還有沒有從事農業活動的新一代農民工。因此,與西方國家的就業歧視相比,我國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存在明顯差異。首先,就業歧視的實施者不同。我們根據不同的行為人對歧視進行分類:一種是非制度性歧視,主要表現為社會歧視,即一個社會群體對另一個社會群體的歧視。這種歧視往往是根據市場力量形成的,歧視的實施者往往是一些社會群體,例如歐洲社會對亞洲和非洲工人的歧視。二是政府體制層面的歧視。其實施者是政府及其制度,即政府制定法律或相關制度,規定或限制某些社會群體享有較少或沒有權利,導致不平等待遇。農民工就業歧視作為經濟社會轉型期的一個特殊群體,是基于政府戶籍制度的制度性歧視。第二,歧視的目的是不同的。在西方,歧視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維持個人偏好,或者可能是為了某些經濟目的。城市農民工登記歧視有著復雜的歷史背景。主要目的是以犧牲農村發展為代價,優先發展工業和城市。為了避免農村人口遷移,阻礙城市發展,政府在城鄉實行二元戶籍制度,限制農民進入城市戶口,并制定了反對歧視農民的法律法規。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的現狀及表現我國農民工就業機會歧視《就業促進法》通過立法為工人的平等就業機會提供法律保護。不幸的是,中國城鄉農民工的獨特身份已經侵犯了他們的就業機會。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數農村員工從就業之初就被排斥在初級勞動力市場之外。二元分割的思想很難回歸,這使得許多城市在出臺政策時或多或少傾向于當地公民,對農民工的就業要求也幾乎苛刻。這不僅人為地提高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而且使他們的歧視更加系統化和制度化。由于進入一級勞動力市場受到限制,中國大多數農民工不得不選擇進入工資低、環境差、勞動強度高的二級勞動力市場。然而,二級勞動力市場的就業形勢并不樂觀。農村勞動力的大量涌入,使得狹窄的二級勞動力市場過于飽和,使得農民勞動力成本不足的就業現狀更加惡化。我國農民工就業待遇歧視工資待遇歧視在中國,農民工工作的穩定性很低,因此很多時候他們的工資水平不是由勞動行政部門決定的,而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決定的。盡管《勞動法》對最低工資制度和標準做出了規定,但許多雇主憑借其在勞動力市場的固有優勢,無視這些規定,肆意降低中國農民工的工資和福利。工作環境歧視中國的農民工被迫進入二級勞動力市場,他們的選擇大多非常狹窄,而且大多數都是城市居民不愿選擇的“臟,累,苦,毒,險”的工作。不僅工作強度高,許多雇主還缺乏必要的保護工具和對中國農民工的事先培訓,以實現利潤最大化,這使得中國農民惡劣的工作環境更加糟糕。優惠政策限制在“大眾就業,萬眾創新”政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稅收、企業管理等方面給予創業的當地公民許多優惠政策。然而,同樣進入城市創業的農村員工不僅無法獲得同樣的優惠待遇,而且從就業之初就與市場準入隔絕。我國農民工就業保障歧視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缺失,支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仍處于框架內。現行《就業促進法》第49條明確規定,“參加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但是,在專門提到進城務工的50條中,只鼓勵各級政府和培訓機構為農民工提供技能培訓,沒有提到第49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在城市,有一個完整和全面的社會福利體系,但其受眾大多限于城市居民。農民進入城市后,雖然他們在經濟上逐漸與城市居民趨同,但由于他們的身份定位,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大門仍然對他們關閉。消除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制定反就業歧視法有法可依是嚴格執法的先決條件。事實上,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屢禁不止。它雖然受到政府和用人單位的影響,但也反映了立法的不公正性。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調節社會關系。然而,當前的政策法規在調整農民工與政府、雇主和城市工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方面表現出強烈的權利和義務不平等。這從本質上反映了中國對農民工權益的限制和歧視。因此,應努力簡化現行有關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以彌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立法中的遺漏。以我國國情為基準,建立一部系統、完善的反就業歧視法是解決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的有效途徑。明確就業歧視定義我國在明確就業歧視形態時,通常以直接列舉來定義,這對應對彰明較著的歧視形式卓有成效。但面對不偏不倚的情況時,往往會左右為難。因而,我國可引入“間接歧視”的概念,以規制隱性歧視。同時,避免立法的矯枉過正,形成“反向歧視”,須嚴格規定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例外情形。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工種的自身特性,工作的緊急程度,就業者的工作意愿,對就業者的日常工作進行區別對待。直接就業歧視的例外情形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所限制勞動者的資格是與工作有關聯的,并且這些證據為權威機構及法院所認同。間接就業歧視的例外情形必須是用人單位為了實現正當目的的事由,且事由是實現正當目的所“必須”的。拓寬就業歧視范圍一般來說,法律的適用范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界定:一是從主體上界定,二是從行為上界定,三是同時界定主體和行為。考慮到就業歧視的豐富社會性,從主體和行為兩個方面界定就業歧視的范圍更為恰當。就主體而言,它包括“雇主”和“工人”。基于反就業歧視的立法目的,此處“雇主”的定義應在勞動法體系內適當擴大,其范圍應包括中國所有類型的雇主,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就業中介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勞動者”的定義應當在符合《勞動法》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工人的主體資格從16歲開始,特殊工作除外,最后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從反就業歧視的國際經驗出發,反就業歧視立法中涉及的“工人”還應包括公共機構的工人和國家公務員。在行為方面,“就業歧視”的調整范圍應涵蓋中國工人的所有合法勞動和就業行為。具體而言,“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制不限于與用人單位形成正式勞動關系的階段,而是延伸到求職和招聘階段;在形式上,它不僅限于對正式就業的法律保護,還包括對臨時工等非正式就業的法律保護;就內容而言,它不僅指與工作本身有關的歧視,還包括與工作有關的各種利益和待遇的歧視。加大政府的監管責任嚴格執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政府的強力干預可以平衡中國雇主和農民工之間的權力和地位。加強行政監管(1)推進勞動監察重點,加強事前監督,形成預防與懲處并重的監督新機制。地方行政部門改變執法模式,結合專項監管行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定期開展日常檢查活動,保護中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面對突發性勞動爭議,效仿環境污染治理機構,形成應急預案和防范措施,減輕日常執法壓力。同時,將有關就業歧視的規定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以提高行政部門執法的積極性。(2)重構勞動監督保障機制。現實中,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國務院的雙重制約和制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監督能力大大降低。因此,迫切需要調整現行的勞動監督管理模式,采取省下垂直管理和省上“節塊結合、節塊聚焦”的管理模式。通過管理模式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勞動監督保障部門擺脫地方政府的束縛,提高勞動監督水平。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一方面,增加行政罰款的數額。取消罰款上限,改為每日罰款,逾期不交的,補交滯納金。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使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符合“過多處罰一律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要適當賦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行權。立法的缺位并沒有賦予勞動保障監督機構開展日常監督的強制措施,這使得勞動行政執法在一定程度上略顯薄弱。因此,在查處用人單位故意拖欠職工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業介紹所騙取求職服務費等嚴重損害職工經濟利益的案件時,賦予監督執行權,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直接、緊急的就業侵權時,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先行執行。降低我國農民工維權成本維權的高昂成本阻礙了許多農民工依法維權。因此,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改變訴前程序,是解決我國農民工權益保護成本的有效策略。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農民工與雇主的博弈中,雇主往往具有先天優勢。因此,“誰主張,誰舉證”的共同規則不適用于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但是,如果我們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模式,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可能會無故增加用人單位的訴訟成本。因此,關于就業歧視的舉證責任,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來轉移舉證責任。具體而言,勞動和資本都承擔舉證責任。提起訴訟時,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作為本證明提供證據,即證明歧視的存在,是出于非法原因。一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完成舉證,舉證責任將立即轉移給另一方。當對方提供的反證據足以反駁本證明時,舉證責任立即轉移給提供本證明的一方。通過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轉移,以實現法律所期望的公平正義。變更仲裁前置程序將“先仲裁后審判”的模式改為“仲裁或審判及其各自的終局性”。仲裁前程序使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個階段才能獲得最終判決。這不僅增加了保護工人權利的成本,也違背了其最初的立法目的。因此,必須改變仲裁程序,以避免預仲裁成為過渡性程序,更好地幫助勞動者節約救濟成本。將固定的預仲裁程序改為員工自由選擇程序,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具有同等的最終效力。具體而言,勞動者有自主選擇權,可以選擇進入勞動仲裁程序或直接提起訴訟,無需勞動仲裁。選擇進入仲裁程序的勞動者,由于勞動仲裁程序具有最終效力,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直接解決勞動爭議,避免額外的訴訟費用,節約維權成本。
結束語綜上所述,在現實中,農村就業者付出的勞動力往往與他們的就業福利待遇不成正比。在加入勞動力市場時,被迫接受各種不平等待遇已成為獲得就業機會的一個隱含前提。中國農民工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特殊產物。這個特殊群體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他們在為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卻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公平待遇,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現象嚴重。因此應該從法律制度和行政執行兩方面完善反農民工就業歧視,保障農民工就業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致謝本論文從選題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老師的指導下完成了,傾注了老師大量的心血。在此,謹向老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同時,我也要感謝學校及其領導為我們創造了良好的學習環境,使我們能夠在良好的氛圍中完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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