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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2009年1月1日發布
目錄
章
?總則o
001
第
通
T,蛆
001
第
節
二生產廠房和工作場所001
第
三
節工作人員的條件和服裝002
第
四
節設備的維護003
第
五
節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第003
六
節工具的使用004
一般工具004
(--)
(G-2)電氣工具和用具004
)£風動工具
四9)005
①D液壓工具005
節噴燈
七005
第
S燃用褐煤006
嶂
匕
節熱力機械工作票制度008
一
第
N工作票應用008
二
第U
節相關員的安全職責和條件008
三
第X
力工作票票面的要求009
四
第
節工作票的辦理
五010
第
瞳工作票的執行011
在
運煤設備的運行和檢修
一N013
第U
節一般注意事項
二013
第
廠內鐵道
三013
第
節汽車運輸
四014
第
M煤車清掃與煤船清艙
五014
第N
節儲煤場、儲煤筒倉
六015
第
節各式卸煤、運煤機械015
七
第
節皮帶運輸機016
八
第
原煤斗017
瘴
犧
N燃油設備的運行和檢修019
第
一U
節一般注意事項019
第
二
n卸油工作019
第
三
節燃油的儲存管理020
第
四
燃油設備的檢修020
注
逢
N鍋爐和煤粉制造設備的運行與維護022
第
一U
節一般注意事項022
第
二
u吹灰022
三
第p
節排污022
第
四
M除焦
第023
五U
-
節出灰
第023
六
節煤粉制造設備的維護
第024
七
脫硫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狀024
瞳
節鍋爐設備的檢修
第026
一
二一般注意事項
第N
U026
燃燒室的清掃026
第三節煙道、過熱器、省煤器、空氣預熱器、除塵器的清掃026
第四節煤粉倉的清掃027
第五節受熱面的清洗和汽鼓內部的檢修027
第六節燃燒室內的檢修028
第七節煙道內的檢修029
第八節轉動機械的檢修029
第九節水壓試驗029
第十節電除塵器檢修030
第七章汽(水)輪機的運行與檢修031
第一節一般注意事項031
第二節汽輪機的檢修031
第三節凝汽器的清洗032
第四節熱交換器的檢修維護033
第五節在井下和溝內的工作033
第六節噴水池和冷水塔的維護033
第八章水輪發電機組的檢修035
第九章管道、容器的檢修036
第一節汽、水管道和可燃氣體、油管道的檢修036
第二節地下溝(管)道037
第三節容器內的工作038
第十章化學工作039
第一節取樣工作039
第二節化驗工作一般注意事項039
第三節水處理藥品的使用040
第四節強酸性或強堿性藥品的使用040
第五節液氯設備的運行和檢修041
第十一章氫冷設備和制氫、儲氫裝置的運行與維護042
第十二章水銀工作044
第十三章電焊和氣焊045
節
一一般安全工作要求045
節
二電焊045
第
節
三
氣焊046
m\
一!
7電石的保管和處理047
\
二1
7乙煥發生器047
\
三!
/氧氣瓶和乙煥氣瓶的使用048
m四\
?
7減壓器049
五\
1
7橡膠軟管049
六\
1
7焊槍049
節
第
四
氤弧焊050
第十四章高處作業051
第一節一般注意事項051
第二節腳手架051
第三節斜道與跳板053
第四節梯子053
第五節懸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規定054
第十五章起重和搬運055
第一節一般安全工作要求055
第二節各式起重機055
第三節鋼絲繩、纖維繩(麻繩、棕繩、棉紗繩)、吊鉤、滑車、千斤頂和鏈式起重機059
第四節人字架、走線滑子(纜索起重機)、絞磨和扒桿060
第五節人工搬運061
第六節車輛和船舶運輸061
第七節碼頭工作062
第十六章土石方工作063
第一節一般注意事項063
第二節挖土064
第三節打眼工作064
第四節爆破工作065
第十七章潛水工作066
附錄A-G067
附錄A現場緊急救護操作方法067
附錄B熱力機械工作票格式078
附錄C熱力機械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頁)格式079
附錄DDT熱機檢修工作停電聯系單格式080
D-2熱機檢修試轉送電聯系單格式080
附錄E儲油罐的防火間距081
附錄F起重設備的檢查與試驗參考標準082
附錄G白棕繩及合成纖維繩的承載計算0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通則
第1條為了加強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各類工作
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實際情況,參
照原國家電力公司《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2條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任何風險
都可以控制,任何違章都可以預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集團公司安全理念;建立、健全
安全監督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
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
貫徹執行。
第3條各級電力生產企業領導人員、生產工人、技術人員以及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從事電力工
業的設計、安裝、試驗、修造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均應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并在工作中
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范圍內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第4條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以及從事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各類作業人員(含外包
人員),必須接受本規程和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并應每年考試一次。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含實習人員)或調動到新工作崗位的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學習
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并經過考試合格。
離崗達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重新經過安規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外來人員(含臨時用工、實習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參加生產現場工作,
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介紹現場的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5條各單位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發電廠(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
師)批準后執行。但補充條文不準與本規程條文相抵觸。
第6條各單位領導人員應組織、教育職工學習和遵守本規程,督促檢查規程中規定的安全設
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齊全。各基層單位的領導和班、組長應負責和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7條各級領導人員都不準發出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工作人員接到違反本規程的命令,應拒
絕執行。任何工作人員除自己嚴格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規程。如發現
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
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二節生產廠房和工作場所
第9條生產廠房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完整。廠房作業環境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10條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裝置或堆放重物等,必須事先經過本
單位有關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裝置的地點應有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
荷重限度)。
第11條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和安裝起重裝置。
第12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
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
原狀。
第13條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臺,必須裝設不低于1.05m高欄桿和不低于100mm高
的護板。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桿拆除時,必須裝設安全牢固的臨時遮欄,并在檢修結束時將
欄桿立即恢復原狀。原有高度1m的欄桿可不作改動。
第14條所有樓梯、平臺、通道、欄桿都應保持完整,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
以防滑跌。
第15條門口、通道、樓梯和平臺等處,不準放置雜物,以免阻礙通行。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
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礙通行。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等)
時,必須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地面有灰漿、泥污、油跡、樹脂、積雪等物應及時清除,以
防滑跌。
第16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
真空表、溫度表、各種記錄儀表等的儀表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器轉動部分和高溫
表面等的狹窄地方的照明,尤須光亮充足。
在操作盤、重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還必須設有事故照明。
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有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以便必要時使用。
第17條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設備,例如: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
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設備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不準將消防工具移作
他用。
第18條禁止在工作場所存儲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運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
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
第19條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上都應有保溫,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室內溫度在25℃
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
第20條在油管的法蘭盤和閥門的周圍,如敷設有熱管道或其他熱體,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
災,必須在這些熱體保溫層外面再包上鐵皮。不論在檢修或運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溫層上,
應將保溫層更換。
油管應盡量少用法蘭盤連接。在熱體附近的法蘭盤,必須裝金屬罩殼。禁止使用塑料墊、
石棉墊或膠皮墊。
油管的法蘭和閥門以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現象,應及時消
除;漏油應及時拭凈,不許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1條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
必須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
第22條生產廠房的取暖用熱源,應有專人管理。使用壓力應符合取暖設備的要求。如用較高
壓力的熱源時,必須裝有減壓裝置,并裝安全閥。
第23條寒冷地區的廠房、煙囪、水塔等處的冰溜子,若有掉落傷人的危險時,應及時清除。
如不能清除,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廠房屋面板上不許堆放物件,對積灰、積雪、積冰應及
時清除。廠房建筑物頂的排汽門、水門、管道應無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疊成山的可能,以
防壓垮房頂。(建議:多雨的南方地區應保持下水管的通暢,在每年春安檢查時將其作為檢作
內容。)
第24條廠房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廠房的結構應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的現象,門窗應
完整。
第25條生產廠房內應備有急救藥箱,存放合格和必需的急救用品。
第26條生產廠房裝設的電梯,在使用前應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并制訂安全使用
規定和定期檢驗維護制度。電梯應有專責人負責維護管理。電梯的安全閉鎖裝置、自動裝置、
機械部分、信號照明等有缺陷時必須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傷
亡事故。
第三節工作人員的條件和服裝
第27條新錄用的工作人員,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工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
不適于擔任熱力和機械生產工作病癥的人員,經醫生鑒定和有關部門批準,應調換作其他工
作。
第28條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學會觸電窒息急救法、心肺復蘇法,并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
氣體中毒等急救常識(詳見附錄A)。
第29條使用可燃物品(如乙快、氫氣、油類、瓦斯等)的人員,必須熟悉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
火防爆規則。
第30條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
服和袖口必須扣好;禁止戴圍巾和穿長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
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辮子、
長發必須盤在工作帽內。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第31條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必須正確佩戴安
全帽。
第四節設備的維護
第32條機器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如柵欄),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
蓋,以防絞卷衣服。禁止在機器轉動時,從靠背輪和齒輪上取下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
第33條對于正在轉動中的機器,不準裝卸和校正皮帶,或直接用手往皮帶上撒松香等物。
第34條在機器完全停止以前,不準進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機器應做好防止轉動的安全措施,
如:切斷電源(電動機的開關、刀閘或熔絲應拉開,開關操作電源的熔絲也應取下);切斷風
源、水源、氣源;所有有關閘板、閥門等應關閉;上述地點都掛上警告牌。必要時還應采取
可靠的制動措施。檢修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必須對上述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
方可開始工作。
第35條禁止在運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移動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柵欄內。清
拭運轉中機器的固定部分時,不準把抹布纏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確認轉動部分對工
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允許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軸承里加油。
第36條禁止在欄桿上、管道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上行走和坐立,如
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第37條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
的法蘭盤和閥門,煤粉系統和鍋爐煙道的人孔、檢查孔、防爆門和安全閥,以及除氧器、熱
交換器、汽包的水位計和安全閥等處;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有毒有
害氣體或污染物、以及強酸強堿傷害的地方。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在上述場所長時間停留時,
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設備異常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設備運行。在停止運行前除必須的運行維護
人員外,其他清掃、油漆等作業人員以及參觀人員不準接近該設備或在該設備附近逗留。
第38條廠房外墻和煙囪等處固定的爬梯,必須牢固可靠,應設有護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
中間應設有休息的平臺,并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上爬梯必須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須抓牢,并不準兩手同時抓一個梯階。
第39條采用高壓水沖洗設備時,一般水壓不大于0.5MPa,并做好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和周
圍環境的安全隔離。水壓大于0.5MPa的高壓清洗作業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五節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第40條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
進行任何工作。
第41條任何電氣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
不準移動。
第42條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遵守集團公司《電力
生產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
第43條濕手不準去摸觸電燈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
第44條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
不準使用。
第45條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
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第46條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滅火。對可能帶電的
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對油開關、變
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干式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
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砂滅火。
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撲救人員應使用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
器。
第六節工具的使用
(一)一般工具
第47條使用工具前應進行檢查,不完整的工具不準使用。
第48條大錘和手錘的錘頭須完整,其表面須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
形。大錘及手錘的柄須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準用大木料劈開制作,應裝得十分牢固,并將
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污。不準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
第49條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如生鐵、生銅、水泥等),須戴防護眼鏡,必要時裝設安
全遮欄,以防碎片傷人。鑿子被錘擊部分有傷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的,不準使用。
第50條鏗刀、手鋸、木鉆、螺絲刀等的手柄應安裝牢固,沒有手柄的不準使用。
第51條砂輪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砂輪必須裝有用鋼板制成的防護罩,其強度應保證當砂輪
碎裂時擋住碎塊。防護罩至少要罩住砂輪的上半部。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特殊工作需
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輪除外)。砂輪片有缺損、裂紋或其他不良情況時,嚴禁使用。砂輪片的有
效半徑磨損到原半徑的三分之一時必須更換。
砂輪機應裝托架,托架與砂輪片的間隙應經常調整,最大不超過3mm;托架的高度應調整
到使工件的打磨處與砂輪片中心處在同一平面上。
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用砂輪磨工具時應使火星向下。不準
用砂輪的側面研磨。
無齒鋸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鋸片的側面,鋸片應緩慢地靠近被
鋸物件,不準用力過猛。
第52條使用鉆床時,鉆孔前工件應劃線硼眼,須把工件夾緊牢固后,才可開始工作。清除鉆
孔內金屬碎屑時,必須先停止鉆頭的轉動。不準用手直接清除鐵屑。使用鉆床不準戴手套。
第53條在現場設備上使用磁力鉆鉆孔,必須做好防止因斷電引起磁力鉆突然掉下,損壞設備
和傷人的措施。
第54條使用鋸床時,工件必須夾牢,長的工件兩頭應墊牢,并防止工件鋸斷時傷人。
(二)電氣工具和用具
第55條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六個月須由電氣試驗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必
須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不準使用;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好
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須立即找電工修理。
第56條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第57條使用電鉆等絕緣等級在II類(結構符號一回)以下的電氣工具時須戴絕緣手套。
第58條在金屬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內工作時,必須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
則需使用H類(結構符號一回)工具,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Is的
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地監護。漏電保護器、電源聯接器、變壓器和控制箱等
應放在容器外面。
第59條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須立
即切斷電源。
第60條使用行燈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⑴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V。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汽鼓、凝汽
器、加熱器、蒸發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行燈的電壓不準超過12V;
(2)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降壓變壓器供給,變壓器不準放在汽鼓、燃燒室及凝汽器
等的內部;
(3)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插座,并采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
(4)行燈變壓器的外殼須良好接地,高壓側應使用三線插頭。
第61條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
電線上。電線穿越門窗、過道等部位應做好防止外力導致絕緣破損引發觸電的措施。
(三)風動工具
第62條使用的風動工具應接入符合其銘牌規定的壓縮空氣氣源。
第63條不熟悉風動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使用或修理風動工具。
第64條風動工具的錘子、鉆頭等工作部件,應安裝牢固,以防在工作時脫落。工作部件停止
轉動、風動力源隔離前不準拆換。
第65條風動工具的軟管必須和工具連接牢固。連接前應把軟管吹凈。只有在停止送風時才可
拆裝軟管。
第66條在移動的梯子上使用風動工具時,必須將梯子固定牢固。
(四)液壓工具
第67條不熟悉液壓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使用或修理液壓工具。
第68條使用液壓工具前應檢查液壓管路、表計、接頭完好無損。存在介質泄漏的液壓工具不
得使用。
第69條使用中液壓工具不得觸及液壓管路、表計和接頭。
(五)噴燈
第70條不熟悉噴燈使用方法的人員不準擅自使用噴燈。
第71條噴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點火:
(1)油筒不漏油,噴火嘴無堵塞,絲扣不漏氣;
(2)油筒內的油量不超過油筒容積的3/4;
(3)加油的螺絲塞擰緊。
第72條使用噴燈工作時,應遵守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遵守下列各項:
(1)點火時不準把噴嘴正對著人或易燃物品;
⑵油筒內壓力不可過高;
(3)工作地點不準靠近易燃物品和帶電體;
(4)禁止在空氣不流通的地方使用噴燈,以免燃燒氣體充滿室內;
(5)不準把噴燈放在溫度高的物體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噴燈內注入汽油;
(7)噴燈用畢后,應冷卻后,在無火源的地方放盡壓力,方可放入工具箱內。
第73條噴燈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噴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須待噴火嘴冷卻泄壓后再進
行。
第七節燃用褐煤
第74條燃用褐煤的發電廠(公司)應按本規范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褐煤
實際燃用情況確定鍋爐及制粉系統各參數控制值。
第75條原設計非燃用褐煤的鍋爐設備摻燒褐煤前,應對設備及其系統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
技術改造,滿足條件后方可進行摻燒。摻燒比例及混配標準,應嚴格按照有關科研院所出具的
試驗報告進行,不得擅自提高摻燒比例。
新機投產、鍋爐改造和A級檢修后,以及使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燒
調整試驗和最低穩燃負荷試驗,確定合理的運行參數和運行方式,并及時修訂相關措施和規程。
第76條儲煤、給煤、制粉系統等處安裝的氧量表、溫度表、負壓表、壓差表等表計應按規定
定期檢查檢驗,確保準確可靠。
第77條應設置足夠數量的防爆卸壓裝置,且動作壓力符合規程規定。采用薄膜式防爆門,其
防爆薄膜應滿足規定的面積和強度要求。防爆裝置應設置警示牌,排放口應避開人行通道、設
備、電纜橋架等。應對防爆裝置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78條應設置必要的消防水系統,配備滅火器材。消防水系統的水源必須充足,水壓合格。
應定期對消防系統和滅火器材進行檢查和試驗,確保設備設施安全可靠。
第79條制粉系統的中速磨、風扇磨和煤粉倉等處應裝設惰性氣體系統,系統應由快速動作的
閥門控制,實現遠方快速投入,并應定期試驗,確保其安全可靠。
第80條輸、上煤系統應采用防爆燈具。儲煤、給煤和制粉系統的封閉空間易積存可燃氣體的
部位,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第81條設備及系統的啟動和停止過程中最易發生爆炸,須加強檢查和監視并嚴格按規程操
作。給煤及制粉系統停運時間較長時,啟動前應仔細檢查并清除積存的煤和煤塵。運行人員應
特別注意給煤及制粉系統運行參數的變化。按惰性氣氛設計的制粉系統,應確保在任何工況下
系統均處于惰性氣氛。
第82條嚴禁運行中進行開啟人孔、更換防爆門膜板等引起破壞系統嚴密性的作業。
嚴禁任何人員在輸、上煤系統吸煙或攜帶火種。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
第83條不得在煤粉濃度大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如情況特殊必須作業時,應采取相應的降塵
措施,經測定粉塵和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并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84條進入筒倉、原煤倉、煤粉倉作業前,必須測定倉內C0濃度,確認氧氣充足后方可進
入,并有專人監護。
第85條嚴禁在運行中的防爆裝置排放口附近逗留。必須在防爆裝置附近進行作業時,應采取
可靠的防護隔離措施。
第86條在停用的制粉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前,應將其附近的積粉清除干凈,并采取可靠的隔離
措施。
第87條輸煤系統、給煤機內部、筒倉、原煤倉內檢修作業前,應清凈積煤、積粉。
第88條嚴禁采用壓縮空氣或氧氣吹掃積聚的煤粉及粉塵。
第89條粉塵濃度較大、積粉較多的場所進行滅火作業時,嚴禁使用消防水槍或滅火器直接噴
射,應用砂子掩埋或用水噴淋等方法進行熄滅。
第90條儲煤場發生積煤自燃應立即滅火。對于大面積自燃,在采用推土機處理時,應防止堆
煤塌方和推土機滑坡。
第91條嚴禁在儲煤場的地下敷設電纜、蒸汽管道,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
第92條應設計安裝筒倉防爆裝置,設置高、低料位計和C0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報
警裝置。筒倉應設置著火報警裝置。封閉間應設置除塵裝置及消防系統,并配備滅火器材。筒
倉應設置惰性氣體保護裝置。當筒倉內發生自燃時,應立即進行惰化或滅火,并停止周圍其它
作業。除負責滅火的消防人員外,無關人員應撤離。
第93條應在給煤機各檢查孔、前后端蓋位置掛牌警示,工作人員應避免在其附近長時間停留。
給煤機箱體應設置必要的溫度監測裝置。給煤機箱體內宜安裝C0氣體濃度在線監測裝置。
給煤機不宜長時間停運,停用時間不宜超過48h。
第94條制粉系統經全面檢查確認無積粉和火源時,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第95條粉倉檢修前應清倉,并檢查煤粉倉內壁是否光滑,有無積粉死角。粉倉頂蓋拼縫應能
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壓力的設計要求。
粉倉清倉過程中發現倉內殘余煤粉有自燃現象時,清掃人員應立即退到倉外,將煤粉倉嚴
密封閉,采用蒸汽、氮氣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
第96條粉倉清倉時,煤粉倉內應使用防爆行燈。鏟除積粉時,工作人員應穿不產生靜電的工
作服,使用銅制或鋁制工具,嚴禁帶入火種,嚴禁用壓縮空氣或氧氣吹掃。
第97條制粉系統檢修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積粉和火源后,方可進行。檢查、檢修制粉
系統,打開觀察孔和人孔時,不應正對其站立。
第98條當停運的磨煤機內著火時,應關閉制粉系統各風門,通入惰化氣體。在磨煤機內部溫
度下降至50℃以下時,方可打開磨煤機進行清理。
第99條停爐后進入燃燒器內部作業前,應清理凈燃燒器內積粉。
第100條燃用褐煤的發電廠(公司)還應執行《中電投安運[2008]67號關于印發燃用褐煤防火
防爆安全技術規范的通知》。
第二章熱力機械工作票制度
第一節工作票應用
第101條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填用熱力機械
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
(1)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
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泄壓、吹掃、加鎖、懸掛標示牌等任何一項安全措
施的檢修工作。
本規定所稱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氫、油、煤粉、燃氣、可燃氣體、煙、風、壓縮空氣
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沖灰、輸灰、輸渣系統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
(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熱力機械工作票格式見附錄B。
第102條下列工作項目一般應執行工作票制度:
(1)鍋爐本體、過熱器、省煤器和空氣預熱器的清掃和檢修;
⑵煙道的清掃和檢修;
⑶爐墻和燃燒室的檢修;
(4)送風機、吸(引)風機、增壓風機、一次風機和排粉機的檢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可燃氣體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6)磨煤機、煤粉管道、粗粉分離器、旋風分離器、給粉機的檢修;
(7)除灰裝置和除塵器的檢修;
(8)螺旋運煤機、運煤皮帶、斗鏈運煤機、輪斗機、翻車機、橋型運煤機和升降機等運煤機械
的檢修;
(9)在煤斗、煤粉倉、各種水箱、井溝道內的檢修工作;
(10)汽輪機、水輪機、風車、凝結水泵、循環水泵、給水泵、熱交換器的檢修,凝汽器的清
洗和檢修;
(11)在容器內、槽箱內和在可燃氣體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12)脫硫、脫硝系統的檢修。
第103條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體工作項目,由發電廠(公司)在遵守本規程原則的基礎
上自行規定。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條件制訂出需要執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項目一覽表,并應經
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第104條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
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h的,仍應
填用工作票。
對不盲用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運行人員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
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第105條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
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第106條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執行《電力設備
消防典型規程》)。
第二節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和條件
第107條下列工作人員應負工作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
(2)工作負責人;
(3)工作許可人。
注:整臺機組的檢修工作,除各個班組應有工作負責人外,有關部門應另指定一個工作協調
人協調全部檢修工作,并對工作的安全負責。
第108條運行班長(主值班員)必須在得到值長許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許檢修人
員進行工作。
第109條工作票必須由經發電廠(公司)授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工作票無效。
工作票簽發人由經發電廠(公司)授權并書面公布。
第110條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設備系統及設備性能;
(2)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檢修制度及運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3)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4)了解檢修工藝。
第111條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112條工作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有關部分;
(2)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
(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
第113條工作負責人應由在業務技術上和組織能力上能勝任保證安全、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
務的人員擔任。一級工、學徒工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
工作負責人應由經發電廠(公司)授權并書面公布。
第114條工作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2)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指導;
(3)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第115條工作班成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
工作安全;
(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116條工作許可人由運行值班人員擔任。運行管理部門根據運行人員的崗位及職責確定工
作許可人并應由經發電廠(公司)授權并書面公布。
第117條工作許可人(值長、運行班長或指定的值班人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2)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有毒有害介質和有爆炸危險等。
第118條發電廠(公司)每年應對符合規定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的名
單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119條外單位人員需要擔任工作負責人時,除必須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
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外,其他管理流程與上述工作票管理相同。
第三節工作票票面的要求
第120條檢修工作開始以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確已正確
地執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簽字,才允許開始工作。
第121條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審查程序:
(1)部分檢修的設備將加入運行時;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制止檢修人
員工作并將工作票收回時;
(3)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第122條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填寫應清楚,不
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字應杠改、個別漏字補寫應字跡清楚。
經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字后,由工作負責人一并交給工作許可人辦理許可手續。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
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一個工作
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第123條工作票不準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應由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簽名或蓋章,否則此
工作票應無效°
第124M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
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時間及總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第125條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必須
記在運行班長(或值長)的操作記錄簿內。
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1)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
修設備消壓、吹掃等;
(2)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包括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等),必須關閉
或開啟的閥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并懸掛警告牌;還應寫明按規定應加鎖的閥門;
(3)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4)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5)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6)在(4)及(5)兩項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7)各發電廠(公司)可以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等級檢修標準項目的安全措施附頁。對工
作項目雖不屬等級檢修標準項目,但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格式見附錄C。
第126條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1)由于運行方式和設備缺陷(如閥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
(2)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3)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4)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5)如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第127條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
第128條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后,在措施執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
鉤(J)。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頁,則該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第四節工作票的辦理
第129條簽發工作票
(1)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的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2)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時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工作票的全部內容;
(3)如果幾個工作班按照規定填用一張總的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一欄應填入總的工作負責人
姓名,各個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負責的那一項工作內容之后。
第130條接收工作票
(1)£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
人員,由運行值班負責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
題后記錄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2)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工作票簽發
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3)運行值班負責人簽收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第131條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1)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運行調整計劃和值長或單元長意見,由
運行值班負責人在適當時候布置運行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應報告運行值班負責人,竟運行值班負責人了解執行情況無誤
后,聯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
第132條熱力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控制開關的操
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險。
第133條熱力設備檢修需要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的安全措施時,如熱機檢修工作負
責人不具備到配電室檢查安全措施的條件,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格式見附錄D)取代此項檢
查。
屆134條熱力設備系統檢修需要增加堵板時,應統一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1)氫氣、可燃氣體及油系統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檢修,必須關嚴有關
閥門后立即在法蘭上加裝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2)汽、水、煙、風系統,公用排污、疏水系統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閥門、閘板、檔板關嚴
加鎖,掛警告牌。如閥門不嚴,必須采取關嚴前一道閥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批準
的其他安全措施;
(3)上(1)、(2)兩項中,凡屬電動閥門應將電動閥門電源切斷。熱機控制設備執行元件的
操作能源也應可靠的切斷。
第135條工作許可
(1)總修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開工前工作票
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2)工作許可人將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向工
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
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
作為得到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五節工作票的執行
第136條開始工作
(1)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
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2)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先停
止工作并經過雙方同意。
第137條工作監護
(1)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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