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2、提交材料如下:(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4)病歷;(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6)費用結算明細表;(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8)其他應補充材料。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7~30天60%的崗位工資30~60天40%的崗位工資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篇二」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二、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三、事故報告1、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事故的救援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五、事故調查處理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六、事故損失的計算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七、其它要求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篇三」第一條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應急制度,系指安全生產事故制度。應急制度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制度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制度的銜接關系,對應急制度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應急制度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制度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制度實施有關的單位。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制度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制度,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制度,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第六條應急制度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制度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制度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制度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第七條應急制度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制度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第八條應急制度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制度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制度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制度演練工作。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立即啟動應急制度。規范、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種損失。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篇四」1目的: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報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企業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加強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省級直報工作的通知(魯安辦明電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2.1公司及全體員工(包括合資合作單位、外協駐廠員工、各服務商供應商員工、臨時入廠人員等)。2.2本制度所指責任人是指所在部門、單位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單位第一負責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班組長、當事人等)。2.3本制度約束范圍:隸屬于單位(合資合作、外協單位、服務商供應商等)的辦公生產廠房及獨立使用的辦公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2.4關于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省級直報工作要求適用于山東省內單位(合資合作、外協單位、服務商供應商等)2.5山東省外各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上報流程需根據當地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執行。2.6《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五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經濟信息、公安、建設、交通、農業、商業、國土房管、市政、水利、質量技術監督、旅游、海事、煤礦、氣象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直接監督管理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八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第九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預防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向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培養其安全意識。第十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咨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和安全社區建設等服務,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第十一條鼓勵、支持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如實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置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八)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九)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技術機構或者配備技術人員的,其技術機構以及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制定、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范、技術標準;(二)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三)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布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場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防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四)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統一管理;(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實施以下現場安全管理:(一)確認作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其身體狀況符合現場作業要求;(二)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操作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三)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四)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控制和排除;(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屬于一般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排除;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整改完成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工傷預防費用保障機制,強化工傷預防工作。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二十五條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四)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五)有關責任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知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同一建筑物內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范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第二十六條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倉庫或者其他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載明保障勞動安全、依法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事項;(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七)無償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八)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并按相關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次上崗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二)落實崗位安全措施、規章制度;(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標準規定;(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六)明確操作要領、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設備、設施。當次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部門監管范圍,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五)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國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同時,對其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督促、檢查職責。第三十四條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共同監督管理。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依法進行準入管理,按照規定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加強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將其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體系。第三十五條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組織排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跟蹤督辦。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督辦要求應當予以配合,并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相互協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處理。第三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舉報。收到報告、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并依法處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三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供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法律咨詢、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預警、應急救援、事故調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開。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四十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指揮機制,確定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與下級政府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生產應急資源數據庫和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建立重大事故風險監測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設施;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交通、醫療、物資、裝備、經費、治安等保障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發生事故或者險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第四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一)特別重大事故,依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二)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政府授權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直接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協助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崗位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技術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三)從業人員(含被派遣勞務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四)與事故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組織機構證明、相關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等;(五)事故現場示意圖;(六)需要提供的與事故調查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市政府可以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組織調查的事故進行批復;一般事故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應當自批復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七條因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該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第四十八條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設施設備的管理未達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實施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四)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五)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整改指令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本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授權和委托的具體事項、范圍等應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3事故等級分類:3.1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國家標準和相關條例定義分為輕傷事故(傷害)、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3.1.1傷害:指職工在職期間,在工作生活中,發生的受傷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殘自殺行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設備或者輔助設備操作(例如搬運物料等輔助作業劃傷、行走過程中扭傷等)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需要申報工傷假和工傷保險,但夠不成重傷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傷害,需要休假一個工作日以上,包括重傷以上的傷害事故。3.1.2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夠不成重傷的事故。3.1.3重傷事故:①經醫師診斷成為殘疾或可能成為殘疾的;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④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等;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⑥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軋斷2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疾可能的;⑦腳部傷害:腳趾壓斷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疾可能的;⑧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⑨經醫生診斷認為受傷較重,休息工作日超過105天的。3.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1.5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1.7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2火災事故:火災事故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的災害事故。可分為:火險事故、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3.2.1火險:出現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響及較大損失,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意外燃燒事故。3.2.2一般火災事故: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出現人員傷亡,一次死亡1-2人,重傷合計1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3.2.3較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3.2.3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9人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3.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重傷30人(含30人)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3.3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定義的事故。4流程、節點、責任(事故救援、事故上報、事故直報、調查處理、工傷認定):4.1事故救援:4.1.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4.1.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4.1.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4.2事故上報:4.2.1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按應急預案現場處理并立刻單位報告第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及安全負責人,單位第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及安全負責人迅速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各級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在發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時應在1小時內如實上報當地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4.2.2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4.2.2.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4.2.2.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4.2.2.3事故的簡要經過;4.2.2.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4.2.2.5已經采取的措施;4.2.2.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2.3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4.3事故直報(適用于山東地區):4.3.2直報主體:單位為安全生產隱患和直報責任主體,均有權直接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4.3.3直報范圍:單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有嚴重設備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者涉及敏感人員的事故、造成人員被困的涉險事件等)。4.3.4直報內容:4.3.4.1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隱患事故的現狀、整改方案、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時限等。4.3.4.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傷亡人數以及事故現場情況等。4.3.5直報方式:采取電話快報和書面上報相結合的方式,生產安全事故,首先通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值班電話快報,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省政府安委會要求書面上報的其他突發事件,通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值班傳真或者省應急管理平臺報告。重大隱患通過電子郵箱報告。4.3.6時限要求:4.3.6.1對于重大隱患,各單位要于隱患排查當日內直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4.3.6.2對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要1小時內書面直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時逐級上報。4.4事故調查處理:4.4.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預防重復發生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做好事故預防工作。4.4.2單位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4.4.3單位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或指定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單位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4.4.4事故調查的成員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4.4.5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4.4.6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4.4.7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4.4.7.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4.4.7.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4.4.7.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4.4.7.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4.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4.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4.5.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4.5.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5.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4.5.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5.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5.7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4.6工傷認定:單位對發生的職工工傷事故按照《申報工傷認定辦理操作流程》(后附)申報、處理,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4.7:隱患事故直報聯系方式(適用于山東地區):4.7.1山東省級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直報電話:xxxx;xxxx(傳真);電子郵箱:xxxxx。4.7.2山東地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事故信息,在向省級直報的同時,金宏網、郵箱、電話或傳真向青島市應急指揮中心直報(金宏網:青島市應急指揮中心;郵箱:xxx;電話:xxx;傳真:xxx)4.8山東省外地區根據當地事故上報政策。5標準(事故追究):5.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事故發生部門及相關部門責任:5.1.1由于生產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建全,無安全技術措施,無審批貫徹,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5.1.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未經考核合格就上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未經批準,隨意調換職工崗位而造成傷亡事故的;5.1.3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造成的傷亡事故;5.1.4因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造成傷亡事故的;5.1.5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造成傷亡事故的;5.1.6違反職工禁忌證的有關規定,造成傷亡事故的;5.1.7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和由于擅自修改設計造成傷亡事故的;5.1.8在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原則采用防護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新發生的;5.1.9在推行經濟承包或對外承包時只強調生產而未把安全作為承包條件中造成傷亡事故的;5.1.10發布違反勞動安全法規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5.1.11無視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要求,未及時消除隱患而造成重大事故的;5.1.12安全工作無明確負責人而造成事故的。5.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5.2.1由于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5.2.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及勞動紀律不履行安全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5.2.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5.2.4由于擅自挪用、拆除、毀壞安全裝置和設備裝置造成傷亡事故的;5.2.5外來施工單位未企業內動用明火時,未到安保部門辦理明火作業證,需用電源接線,不辦理臨時接線證,接線不合格造成事故的;5.3事故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隱瞞不報無故拖延報告的,按事故級別從重追究責任:5.3.1對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無故拖延報告的;5.3.2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進行搶救或拖延不力造成更大傷亡事故和損失的;5.3.3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5.3.4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復發生的;5.3.5違反規定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5.3.6對批評、制止違章行為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5.4對有如下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對責任者、責任單位按事故級別上升一級從重、從嚴處理,并追究責任:5.4.1蓄意違章、冒險蠻干、人為破壞等造成的事故;5.4.2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繼續從事生產的;5.4.3廠房、設施、設備未經正常驗收而投入使用;5.4.4未執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工作玩忽職守,管理失職造成事故;5.4.5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安全事故;5.4.6職工嚴重違章違紀造成自己、他人傷亡或企業火災;5.4.7檢查發現隱患不及時整改、找理由拖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5.4.8使用未經驗收合格或無合法手續的產品、材料、設備、設施等,或設備、設施、材料無安全要求,致使使用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5.4.9進貨、使用、運輸、保管易燃易爆品不執行工藝和安全操作要求,冒險蠻干造成事故;5.4.10因工藝設計不合理或更改工藝但未修改安全操作規程、未對有關人員培訓,造成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的;5.4.11職工未經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擅自上崗,管理人員擅自安排以上人員上崗造成事故的;5.4.12工廠隱瞞不報事故導致員工投訴的。6責任咬合:6.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安全部門對事故牽頭調查處理;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由當地安監部門或消防部門、公安部門牽頭調查處理,安全管理部門配合調查,并根據調查結論,出具事故處理意見,由人力部門考核兌現。6.2對致使單位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相關領導、部門長、線體長、安全員、班組長、責任人等,按公司規定處理:6.2.1園區、單位內發生傷害事故的,傷害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情況或檢查,按照違章違規標準兌現責任價值,視情節和影響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責任區域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按照違章違規標準兌現責任價值;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傷害的不作責任考核兌現,進行事件記錄,安全關注管理。6.2.2單位發生輕傷、火險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10%罰款,或兌現責任價值2000元,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責任區域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兌現否決月薪50%,或兌現責任價值2000元,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兌現否決月薪50%,或兌現責任價值2000元;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輕傷及火險事故按上浮一級考核。6.2.3單位發生重傷或一般火災事故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或兌現責任價值5000元,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區域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全員等)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取消年內任何先進評選資格;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相關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事業部領導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6.2.4單位發生死亡(一般事故)或重大火災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責任人當月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區域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全員等)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取消年內任何先進評選資格,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分管安全領導及事業部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取消先進評選資格,通報批評,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6.2.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制造部長、直接負責的主管、有責任的部門主管、分管安全相關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依照發生輕傷事故(同類火險)突破年度指標的,否決當月工資,單位可視情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傷事故(同類火災)的,否當月工資,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罰款,單位可視情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的,否決當月工資,并處上一年年度收入的30%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并處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所有責任人必須對相關事故一票到底還原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2.6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有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行為之一的,按上浮一級直接責任考核;性質惡劣的處否決年收入50%至100%;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2.7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按6.2.6責任考核;性質惡劣的處否決年收入60%至100%;構成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由安監、消防、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2.8安全管理人員因工作失職,發生事故造成單位人員財產損失的,依據情節給予責任人罰款、下崗、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6.2.9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事故、火險、火災考核按安全責任合同、承諾執行或同級別同標準執行。安全事故隱患不報或者遲報的將按照上一級別的最高標準執行考核。6.2.10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發現事故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但責任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事故,有明確安全要求但責任人未嚴格執行而造成事故,參照以上考核辦法,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對相關人員的考核,而對相應直接責任者應加重考核兌現。6.2.11對單位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責任人、部門主管、主管部門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不履行報告制度隱瞞不報,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案件事故責任人同等責任考核;對不嚴格履行報告時間拖延遲報的,超出事故報告規定時間在1小時內,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責任人低限責任考核,超過1小時,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責任人最高限責任考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篇五」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4、事故報告規定(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市政供水排水管網功能優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
- 農業機器人行業發展趨勢與市場潛力分析
- 大棚蔬菜培訓課件
- 2025年夾心水果硬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課題開題報告:重癥醫護產品創新設計思維與方法研究
- 企業戰略的制定與管理
- 消費心理學實訓作業
- 醫學基礎知識互動式教學試題及答案
- 2025年可伸縮牽引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健康促進組織建設試題及答案
- DBJ50-T-481-2024 裝配式開孔鋼板組合剪力墻結構住宅 技術標準
- 老舊小區管網改造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 新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題庫
- 內蒙古建筑圖集 DBJ-T 03-76-2018 自保溫砌塊建筑構造圖集
- 物流營銷與客戶關系 習題答案 張廣敬
- 幼兒園中班韻律《阿凡提尋寶記》課件
- 2024年包頭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單招職業適應性測試題庫及答案解析
- 海面之下:海洋生物形態圖鑒
- 中國企業危機年度報告(2024)-復旦知微研究院
- 尿道狹窄診療指南
- 9挫折與心理防御機制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