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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
工作,助力氫能產業、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加氫站的規劃、
建設、運營和安全等管理。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燃料電池汽車
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
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
加氫合建站除加氫站以外的部分適用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部門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加氫站的行業
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
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
照職能職責協同推進,并指導各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規劃、
立項、審批、驗收、監管等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氫站布局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促
進加氫站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加氫站項目立項審批(備案)工
作,組織建立統一監管平臺;
(二)科技部門積極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推動氫能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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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研發和裝備制造;
(三)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燃料電池汽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四)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加氫站建設相關
財政補貼政策,并保障落實加氫站建設財政補貼資金;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經批準的加氫站布局規劃按程序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依法做好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等工作;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的
施工許可,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許可及行業
監管等工作;
(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加氫站安全生產類、
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依法牽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
查處理工作;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對加氫站銷售的氫氣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核發加氫站的
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十一)氣象部門負責加氫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
以及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加氫站運營企業遵守消防法律、
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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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氫站統籌建設、運營監管等工作由燃氣主管部門
或各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十四)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審批原則】加氫站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各部門
應依據法定職責有序實行同步并聯辦理或提前對接,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做好各自專業范疇的審批工作。
第六條【建設運營補助】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對加氫
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車用氫氣供應量給予補貼。
第七條【依托科技創新提高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與高校、
科研院所開展加氫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提高加氫站安全生產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規劃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
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制定加氫站布局規劃,加氫站
布局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加
氫站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本地市加氫站建設布局方案,
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規劃方向】各地市要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重點
支持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位于高速公路、國道、
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氣)站及現有加油(氣)站,具備加
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布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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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規劃布點】經營性加氫站原則上為商業用地。在
符合省、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加油(氣)
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
劃建設加氫設施。
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
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滿足安全
規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建設自用的加氫站(限于對自有車
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第十一條【加氫制氫一體站建設要求】制氫加氫一體站制
氫規模不得超過3000kg/d,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kg。允
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
第十二條【選址要求】加氫站選址、建設、管理等應符合
《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氫
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等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加氫站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
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遵循以下審批流程:
(一)立項審批
由發改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布局規劃實行備
案管理。
(二)規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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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分別申
請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具體如下:
1.新建加氫站、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加氫合建站以及在現有
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新增建(構)筑
物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2.現有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
增建(構)筑物,原已辦理加油(氣)站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的,無需再辦理加氫站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原未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加油(氣)站改(擴)
建加氫設施,應依法依規處理后,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和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用地審批
對于新建加氫站及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加氫合建站,須向自
然資源部門提出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自然資源部門依照相關法律
法規實施供地。
(四)建設審批
住建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
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
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對已取得合法的國土、
規劃手續,且通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加氫站工
程項目,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審批工作,審批通過的核
發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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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工作,審核通過的出具核準文件;依據《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
理規定》要求,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機構開展雷電災害風
險評估。
(五)竣工驗收
加氫站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
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已依法辦有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建
設工程還應按照《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
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
案。
第十四條【資質要求】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
理單位、安全評價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
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五條【“三同時”要求】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
理辦法》的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
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要求】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
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
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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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許可主體】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加氣站管理,
不核發加氫站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加氫站主管部門
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加氫站氣
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具體許可程序按照《特種設
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氣
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的許可與監督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申請條件】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
車加氫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站點布局應符合省、市加氫站布
局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并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
氫氣供應意向協議(制氫加氫一體站除外);
(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氫站,加氫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及地
方現行標準,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用地、建設
審批和通過竣工驗收;有符合標準的氫氣計量、充裝、防雷、安
全保護等設施;按要求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
防器材;有完善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應覆蓋全部站區;
(四)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經營場所;
(五)有完善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
位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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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其中,主要負責
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加氫站經營
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知識及管理能力,并經專業培
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
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依法需持證的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作業項目的《特種
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
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
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八)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材料】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
車加氫站)的企業應當向加氫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
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氫氣供應意向協議(制氫加氫一體站除外);
(四)加氫站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消防審驗材料(消防設計
審查、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特種設
備使用登記證和氫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檢定報告和雷電防護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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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驗收意見書;
(五)固定的經營場所的產權或租賃文件;
(六)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清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特
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和考核合格情況;
(八)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九)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許可管理】加氫站依法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有效期3年。
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申請、變更、注
銷、撤銷、撤回、吊銷等參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運營條件】對外經營的加氫站在投入運行前,
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和氣瓶(移動式
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運營服務要求】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
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保
留原始服務記錄;
(二)供應的車用氫氣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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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氫氣銷售價格應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
制定,站內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業務辦理
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設置完備的加氫站標志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出入
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加氫等服務;
(五)加氫站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停氣工作方案,
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應當提前7日將停氣工作方案在加氫
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
(六)加氫站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再重新運營的,需經各地
加氫站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合格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三條【加氫用戶限制】加氫站應當按照《氣瓶安全
技術規程》(TSG23)為燃料電池汽車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
加氫站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
(制氫加氫一體站通過氫氣充裝柱向氫氣管束車充裝氫氣除外),
禁止在站外加氫。
第二十四條【氫氣配送車輛管理】加氫站應對進站氫氣配
送車輛進行管理并承擔站內相應責任,不得接收無有效危險貨物
承運資質的配送車輛所配送的氫氣入站。
第二十五條【不得加氫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氫站
不得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
(一)車輛未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
臨時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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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氫氣瓶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
(三)氫氣瓶未設置電子識讀標志的(因車輛構造設計導致
現場對氫氣瓶無法進行檢查確認的除外);
(四)氫氣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超過設計使用
期限的;
(五)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立制度】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
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七)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八)應急管理制度;
(九)事故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培訓考核】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
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加氫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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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
應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設備管理】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對設備設施日
常運行、維護保養、應急維修、備品備件和更新報廢等提出安全
管理規定,制定站內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在主要操作點上標
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
設備處張貼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相應安全警示標志。
定期開展設備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雷電防護裝置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
雷電裝置防護檢測機構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加氫站消防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
年進行一次完好性檢測。
第二十九條【隱患排查】加氫站運營企業應依法定期開展
防火巡查和安全檢查,明確巡查、檢查的內容和周期。對檢查中
發現的風險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風險隱患,
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確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時應停止運行。
第三十條【加氫作業要求】加氫站加氫作業時應遵守以下
規定:
(一)加氫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加氫站作
業人員每個班次不少于2人,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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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并與加氫島
保持安全距離;
(三)檢查車輛儲氫瓶及其安全裝置、閥門等是否齊全,確
認其處于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加氫膠管不得交叉或與其他設施纏繞;
(五)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操作人員不可中
途離開加氫區;
(六)加氫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等容易產生靜電的一
切危害作業安全的活動;
(七)加氫合建站氫氣配送車輛不得與其他配送車輛同時作
業。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護】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
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加氫站
可能發生的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編制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要
求,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安全評價】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對加氫站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出
具安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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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事故管理】加氫站運營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
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按照
應急預案實施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
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
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
證據。
第六章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政府信息化建設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組織住
建、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建立統一監
管平臺。
第三十六條【加氫站運營企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加
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和使用加氫站數據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臺,
采用信息化技術對站內氫氣設備運行、氣瓶充裝記錄、氫氣質量、
安全監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
價等信息進行管理,并定期保存以下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
存時限不少于三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一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
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
(三)氫氣質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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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報警參數、音視頻監控)。
(五)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價。
(六)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七)應急演練記錄。
(八)人員基礎信息電子檔案。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三十七條【加氫站運營企業與政府信息化數據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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