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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促進山西省裝配式建筑發展,規范裝配式建筑評價,結合山
西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條文說明:
1.0.12017年6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大力發
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7〕62號文,山西省裝配
式建筑發展進入了全面推進階段。為推動山西省裝配式建筑健康發
展,亟需構建一套適合本省發展實際的裝配式建筑評價體系,對其實
施科學、統一、規范的評價。
本標準編制的原則:①在國標基礎上細化各項評分標準;②補充
國標中未明確或未涉及的裝配式技術及工藝;③體現山西省裝配式技
術特點;④結合山西省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
本標準主要從建筑系統及建筑的基本性能、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
裝配式建筑認定方法和評價指標體系。認定方法的制定結合了目前山
西省工程建設整體發展水平,同時參考了省內外地方標準。設定的評
價指標具有科學性、先進性、系統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
本標準體現了現階段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重點推進方向:①由主體
結構預制構件應用向建筑各系統集成轉變;②裝飾裝修與主體結構的
一體化發展,推廣全裝修,鼓勵裝配式內裝修;③部品部件的標準化
應用和產品集成。
1.0.2本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民用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條文說明:
4
1.0.2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裝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評價,包括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與民用建筑相似的單層和多層廠房等工業建筑,如精
密加工廠房、潔凈車間等,以及標準化程度較高的農村住房等,當符
合本標準的評價原則時,可參照執行。
1.0.3本標準采用裝配率評價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1.0.4裝配式建筑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山
西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4符合國家和山西省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準是裝配式建筑評
價的前提條件。本標準主要針對裝配式建筑的裝配化程度和水平進行
評價,涉及規劃、設計、綠建、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還應符合我
國和地方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4
2術語
2.0.1裝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building
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
條文說明:
2.0.1裝配式建筑是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
系統的主要部分采用預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裝配式建筑是一個系
統工程,是將預制部品部件通過系統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裝配,實現建
筑主體結構構件預制,非承重圍護墻和內隔墻非砌筑并全裝修的建
筑。裝配式建筑的主體結構可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裝配式鋼結構、
裝配式木結構及混合結構等。部件是在工廠或現場預先生產制作完
成,構成建筑結構系統的結構構件及其他構件的統稱。部品是由工廠
生產、構成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建筑單一產品
或復合產品組裝而成的功能單元的統稱。
2.0.2裝配率prefabricationratio
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
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條文說明:
2.0.2單體建筑如有地下室、半地下室,取地下室、半地下室頂板標
高以上;單體建筑如無地下室,取室外地坪以上。
2.0.3全裝修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筑
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基本要求。
4
2.0.4集成廚房integratedkitchen
樓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廚房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
工廠生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廚房。
條文說明:
2.0.4本條強調了廚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廚房是裝配
式建筑裝飾裝修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應按照標準化、系列化原則,
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階段實現裝配化。
2.0.5集成衛生間integratedbathroom
樓地面、吊頂、墻面和潔具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
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衛生間。
條文說明:
2.0.5集成衛生間充分考慮了衛生間空間的多樣組合或分隔,包括多
器具的集成衛生間產品和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單一功能模塊的集
成衛生間產品。集成衛生間是裝配式建筑裝飾裝修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設計應按照標準化、系列化原則,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
制作和加工階段實現裝配化。
2.0.6干式工法non-wetconstruction
采用干作業施工的建造方法。
2.0.7高精度模板highprecisionformwork
是指由工廠定制生產,可在施工現場拼裝,施工精度可達到免找
平免抹灰,多次周轉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綠色無污染模板。
條文說明:
4
2.0.7高精度模板工藝是指可達到免找平免抹灰效果且成型構件平
整度偏差不大于4mm/2m的施工工藝。雖未限定模板的具體材質和工
藝,但現階段,由于尚未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對構件成型質量進行準確
判斷,只能選用經驗更為成熟、施工質量更有保障的模板工藝。基于
已有項目實施經驗,認定鋁合金模板、大鋼模板等為高精度模板工藝
技術,木模板、塑料模板等暫不認定為高精度模板工藝技術。
2.0.8裝配式內裝修assembledinteriordecoration
遵循管線與結構分離的原則,運用集成化設計方法,統籌隔墻和
墻面系統、吊頂系統、樓地面系統、廚房系統、衛生間系統、收納系
統、內門窗系統、設備和管線系統等,將工廠化生產的部品部件以干
式工法為主進行施工安裝的裝修建造模式。
2.0.8裝配式內裝修是一種以工廠化部品應用、裝配式施工建造為主
要特征的裝修方式,其本質是以部品化的方式解決傳統裝修質量問
題,以提升品質、提升效率,同時減少人工、減少資源能源消耗,促
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
4
3基本規定
3.0.1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應以單體建筑作為計算和
評價單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體建筑應按項目規劃批準文件的建筑編號確認;
2單體建筑由主樓和裙房組成時,主樓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單體建
筑進行計算和評價;
3單體建筑的層數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
時,可由多個單體建筑組成建筑組團作為計算和評價單元。
條文說明:
3.0.1以單體建筑作為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的單元,主
要基于單體建筑可構成整個建筑活動的工作單元和產品,并能全面、
系統地反映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由主樓與裙房組成的建筑或多個主樓由裙房連成一體的建筑,當
出現裙房建筑面積過大或主樓與裙房在建筑功能、結構體系、預制建
筑部品部件類型有較大差異等情況時,裙房可單獨作為裝配率計算和
裝配式建筑評價單元。裙房定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的規定。
農居、別墅、獨棟辦公等類型的建筑,一般情況下,此類建筑具
有下列特征:①建筑功能、結構體系、裝修及設備管線系統等基本相
同;②建筑層數、平面和立面、建筑標準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當上述
各個單體建筑層數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時,為了
簡化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評價,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評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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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可為由多個單體建筑組成的建筑組團。
3.0.2裝配式建筑評價分兩階段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階段應進行預評價,并應按設計文件計算裝配率;
2項目評價應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進行,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計
算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3評價完成后,應填寫附錄《裝配式建筑評分統計表》。
條文說明:
3.0.2為保證裝配式建筑評價質量和效果,切實發揮評價工作的指導
作用,裝配式建筑評價分為預評價和項目評價。
為促使裝配式建筑設計理念盡早融入到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應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預評價。預評價內容包括計算評價項目的裝配
率和確定評價等級。評價范圍為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措施的建
筑、結構、機電、內裝等各專業設計文件和計算書等,包括鼓勵加分
項。預評價結果主要用于項目審批、數據統計以及相關考核。
項目評價應在竣工驗收時,按照竣工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項
目評價。項目評價是裝配式建筑評價的最終結果,評價內容包括計算
評價項目的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評價范圍為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
技術措施的建筑、結構、機電、內裝等各專業設計文件和計算書等,
包括鼓勵加分項,以及必要的深化圖、加工圖等。項目評價結果主要
用于相關政策執行的依據。
對于設計階段的BIM技術應用,應提供建筑、結構、機電、內
裝等各專業的BIM模型,對于全過程的BIM技術應用,應提供設計、
4
生產、安裝施工及建筑使用階段運營維護全過程的BIM模型。
3.0.3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宜低于20,不低于15分;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裝修;
4裝配率不低于50%。
條文說明:
3.0.3本條為評價項目可以評價為裝配式建筑的基本條件。符合本條
要求的評價項目,可以認定為裝配式建筑,但是否可以評價為A級、
AA級、AAA級綠色裝配式建筑,尚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3.0.4裝配式建筑宜采用裝配式內裝修。
條文說明:
3.0.4裝配式內裝修,也可稱為裝配化裝修,是裝配式建筑的倡導方
向。裝配式內裝修是將工廠生產的部品部件在現場進行組合安裝的裝
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樓地面、集成廚房、集成衛生間、管線分
離等方面的內容。
4
4裝配率計算
4.1裝配率計算
4.1.1裝配率應根據表4.1.1中評價項分值按下式計算:
Q1Q2Q3Q5
P100%(4.1.1)
100Q4
式中:P——裝配率;
Q1——主體結構指標實際得分值;
Q2——圍護墻和內隔墻指標實際得分值;
Q3——裝修和設備管線指標實際得分值;
Q4——評價項目中缺少的評價項分值總和;
Q5——鼓勵加分項分值總和,最高5分。
4
表4.1.1裝配式建筑評分表
評價最低
評價項評價要求備注
分值分值
柱、支撐、承應用預制部件35%≤比例q1a<80%20~30*
兩項內容不同時
重墻及延性墻現場采用高精
70%≤比例q1a1<90%3~5*計分
板等豎向構件度模板
主體結構
梁、板70%≤比例q1b1≤80%10~15*15
(Q1=50分)
樓梯比例q1b2≥80%2板不包括樓梯、
陽臺比例q1b2≥80%2陽臺、空調板
空調板比例q1b2≥80%1
非承重圍護墻非砌筑比例q2a≥80%5-
圍護墻與保溫、裝飾
50%≤比例q2a1≤80%2~5*
一體化
圍護墻
保溫與裝飾一體化50%≤比例q2a2≤80%1.4~3.5*各項內容不同時
一體化
計分
圍護墻集成墻體與保溫一體化50%≤比例q2a3≤80%1.4~3.5*
和內隔墻10
墻體與裝飾一體化≤比例≤~
(Q2=20分)50%q2a480%1.43.5*
內隔墻非砌筑比例q2b≥50%5-
內隔墻與管線、裝修
內隔墻50%≤比例q2b1≤80%2~5*
一體化兩項內容不同時
一體化
計分
集成墻體與管線一體化50%≤比例q2b2≤80%1.4~3.5*
全裝修─6-6
干式工法樓面、地面比例q3a≥70%6-
集成廚房70%≤比例q3b≤90%3~6*-
裝修與
設備管線
集成衛生間70%≤比例q3c≤90%3~6*-
-
(Q3=30分)
豎向管線與墻體分離50%≤比例q3d1≤70%2~3*
管線分
-
離水平向管線與樓板和
50%≤比例q3d2≤70%2~3*
濕作業樓面墊層分離
鼓勵加分項
鼓勵加分項Q5應符合表4.2.1的規定0~5--
(Q5=5分)
注:1表中帶“*”項的分值采用“內插法”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1位。
2裝配率P計算結果應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數。
3表中除主體結構、圍護墻、內隔墻、全裝修等一般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計分外,其他項
在符合指標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疊加計分。
4
4當單體建筑各結構單元存在不同結構體系(類型)時,可按單一結構體系(類型)計
算出各結構單元主體結構的應用比例,再根據各結構單元地上建筑面積或投資占比加權統籌
計算主體結構的評價分值。
5屋面以上的樓梯間、電梯機房、設備間等輔助房間可不列入計算范圍。
條文說明:
4.1.1評價項目的裝配率應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計算。若計算過程
中,評價項目缺少表4.1.1中對應的某建筑功能評價項(例如,公共建
筑中未設置廚房),則該評價項分值記入裝配率計算公式的Q4中。
表4.1.1中部分評價項目在評價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圍的區
間。在工程評價過程中,如果實際計算的評價比例小于比例范圍中的
最小值,則評價分值取0分;如果實際計算的評價比例大于比例范圍
中的最大值,則評價分值取比例范圍中最大值對應的評價分值,例如:
當梁板構件中預制部件的應用比例小于70%時,該項評價分值為0
分;當應用比例大于80%時,該項評價分值為15分。
注3當建筑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內隔墻等項符合本標準相關條
文說明特定情況時,可按有關要求執行。
注4主要適用于公共建筑,當建筑功能、層高等相近,可按面積
比加權;對于大型公共建筑,如會展、演藝、體育館、航站樓等建筑
類型,功能復雜,技術要求標準高,難以滿足標準化設計的原則,當
該類建筑采用不同結構類型時,可按投資占比加權。
4.1.2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主要采用混
凝土材料時,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按下列公式計算:
q1a=V1a/V×100%(4.1.2)
式中:q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
4
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V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
制混凝土體積之和,符合本標準第4.1.3條規定的預制
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也可以計入;
V——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混凝
土總體積。
條文說明:
4.1.2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剪力墻結構(核心筒),可采用本標準進行
評價,V1a的取值應包括所有預制框架柱體積和滿足本標準第4.1.3
條規定的可計入計算的后澆混凝土體積;V的取值應包括框架柱、剪
力墻或核心筒全部混凝土體積。采用疊合豎向構件的結構可采用本標
準進行評價,疊合豎向構件部分V1a的取值按照本標準4.1.4條進
行折減。當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剪力墻(核心筒)結構滿足本標準
第4.1.7條規定時,主體豎向構件可直接評分。
4.1.3當符合下列規定時,主體結構豎向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
土可計入預制混凝土體積:
1預制剪力墻板之間寬度不大于600mm的豎向現澆段和高度不
大于300mm的水平后澆帶、圈梁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2預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間柱梁節點區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3預制柱間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較小尺寸的連接區后澆混凝土體
積。
4.1.4主體結構豎向構件V1a預制混凝土體積應按照構件類型乘以表
4
4.1.4中的調整系數。
表4.1.4裝配式建筑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調整系數
調整
類別備注
系數
全截面預制墻、柱1.0-
預制空心板剪力墻1.0孔率<50%
混凝土
雙面疊合墻0.8-
豎向構件
僅針對外墻,且另一側應配合保溫
單面疊合墻0.5
模板一體化技術使用
裝配復合模殼體系0.5-
鋼管混凝土圓柱、方柱、矩形柱或
鋼管混凝土柱1
組合結構異形柱
豎向構件其它類似的鋼與混凝土組合的剪
鋼管束剪力墻1
力墻可參照
條文說明:
4.1.4為推廣新型工業化建造技術,將有關結構體系納入評價標準;
為反映各類新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引入調整系數。
4.1.5現澆混凝土結構的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
用高精度模板時,其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1a1=V1a1/V×100%(4.1.5)
式中:q1a1──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高精度模板
的應用比例;
V1a1──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
模板的現澆混凝土體積之和;
V——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混凝土總體積。
條文說明:
4
4.1.5對于鋼筋混凝土剪力墻體系的建筑,當圍護墻采用結構與保溫
一體化技術,且其余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用高精
度模板時,采用墻體與保溫一體化技術的部分也可計入V1a1的取值。
4.1.6裝配式鋼結構建筑和裝配式木結構建筑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評
價分值取30分。
條文說明:
4.1.6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
術標準》GB/T51232、《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等標
準的規定。裝配式鋼結構可采用鋼框架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鋼
框架-延性墻板結構、筒體結構、巨型結構、交錯桁架結構、門式剛
架結構、低層冷彎薄壁型鋼結構等。鋼框架是具有抗彎能力的鋼框架,
框架柱采用鋼柱;鋼框架-支撐結構中的支撐在設計中可采用中心支
撐、偏心支撐和屈曲約束支撐;鋼框架-延性墻板結構中的延性墻板
主要指鋼板剪力墻等;筒體結構中的筒是指鋼筒,體系包括框筒、筒
中筒、桁架筒、束筒;巨型結構主要包括巨型框架和巨型桁架結構。
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
標準》GB/T51233等標準的規定。
4.1.7預制框架—混凝土核心筒、預制框架—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同時
滿足下列要求時,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評價分值取25分:
1框架采用鋼柱或鋼管混凝土柱及鋼梁,或框架采用預制鋼筋
混凝土梁、柱的比例≥90%;
2現澆混凝土核心筒、現澆混凝土剪力墻施工采用高精度模板
4
達到免抹灰標準。
條文說明:
4.1.7鋼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墻)混合結構應用應符合現行行
業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組合結構設計規
范》JGJ138等標準的規定。鋼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墻)混合
結構中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墻)施工時,達到免找平抹灰工藝。當鋼
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墻)混合結構中柱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梁
采用型鋼混凝土梁時,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評價應按照混凝土結構有關
規定進行計算。
4.1.8梁、板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1b1=A1b1/A1×100%(4.1.8)
式中:q1b1——梁、板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A1b1——所有樓層預制裝配的梁、樓板構件的水平投影面積之
和;
A1——所有樓層的梁、樓板構件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條文說明:
4.1.8樓板(含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可取樓層結構外邊線投影圍
合的面積扣除圍合范圍內的洞口面積、陽臺的面積、空調板的面積、
樓梯的面積、混凝土墻和柱的水平投影面積后剩余的面積。梁的水平
投影面積不包括梁與柱重疊、梁與鋼筋混凝土剪力墻重疊的面積。
4.1.9預制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可包括:
1疊合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預制樓板、屋面板的
4
水平投影面積;
2疊合樓板、屋面板預制板間的寬度不大于400mm的后澆混凝
土帶水平投影面積;
3金屬(非金屬)樓承板組合樓板和屋面板、木樓蓋和屋蓋的
水平投影面積;
4其它在施工現場免支模的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
5坡屋面按傾斜實際面積計算。
條文說明:
4.1.9本條規定了可認定為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主要情況,其中第
1、2款的規定主要是便于簡化計算。
一般情況下符合下列情形者可認定為預制裝配式樓板
1桁架鋼筋混凝土疊合板、預應力混凝土疊合板等預制混凝土疊
合樓板和全預制混凝土樓板(局部現澆)應認定為預制裝配式樓板。
2鋼筋桁架樓承板、壓型鋼板樓承板等全現澆組合樓板,滿足以
下條件方可認定為預制裝配式樓板:①應用于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應
滿足免(可)拆模、免(少)支撐的技術條件;②應用于裝配式混凝
土建筑,應滿足免(可)拆模且無支撐跨度不小于2m的技術條件;
③非金屬底板的鋼筋桁架樓承板,應滿足免(可)拆模且底板厚度不
小于20mm,防火、耐久性能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要求。
3木結構樓蓋、鋼木結構樓蓋、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樓蓋等有規范
標準作為依據的全裝配式樓蓋結構體系應認定為預制裝配式樓板。
4
4.1.10樓梯、陽臺、空調板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
列公式計算:
q1b2=A1b2/A2×100%(4.1.10)
式中:q1b2——樓梯、陽臺、空調板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A1b2———所有樓層預制裝配的樓梯、陽臺、空調板構件的水
平投影面積之和。
A2——所有樓層的樓梯、陽臺、空調板構件的水平投影面積之
和。
條文說明:
4.1.10為便于簡化計算,本條也可按應用個數占總數量的比例計算
應用比例;如評價建筑無陽臺、空調板或其中之一項者,該項可直接
得分。
4.1.11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a=A2a/Aw1×100%(4.1.11)
式中:q2a──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a──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外墻面面積之
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1──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外墻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
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條文說明:
4.1.11新型建筑圍護墻體的應用對提高建筑質量和品質、建造模式的
改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積極引導和逐步推廣新型建筑圍護墻體也是
4
裝配式建筑的重點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圍護墻體的共同特征之
一,非砌筑類型墻體包括各種中大型板材、幕墻、木骨架或輕鋼骨架
復合墻體等,應滿足工廠生產、現場集成安裝、以“干法”施工為主
的要求。
現澆非承重圍護墻不屬于非砌筑墻體。但對于評價建筑圍護墻為
鋼筋混凝剪力墻,當采用結構與保溫一體化技術,且其余柱、承重墻
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模板時,可認定屬于非砌筑墻
體。
對于設置內襯墻的玻璃透明幕墻,及金屬、石材、人造板材等非
透明幕墻,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為非砌筑內襯墻體
的應用比例。
4.1.12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
算,并符合下列規定:
q2a1=A2a1/Aw2×100%(4.1.12)
式中:q2a1──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a1──各樓層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裝飾一體化的外墻面
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2──各樓層圍護墻外墻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
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1.13圍護墻采用保溫與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
符合下列規定:
q2a2=A2a2/Aw2×100%(4.1.13)
4
式中:q2a2──圍護墻采用保溫與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a2──各樓層圍護墻采用保溫與裝飾一體化的外墻面面積之
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1.14圍護墻采用墻體與保溫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
符合下列規定:
q2a3=A2a3/Aw2×100%(4.1.14)
式中:q2a3──圍護墻采用墻體與保溫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a3──各樓層圍護墻采用墻體與保溫一體化的外墻面面積之
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1.15圍護墻采用墻體與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
符合下列規定:
q2a4=A2a4/Aw2×100%(4.1.15)
式中:q2a4──圍護墻采用墻體與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a4──各樓層圍護墻采用墻體與裝飾一體化的外墻面面積之
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條文說明:
4.1.12-4.1.15本條所指圍護墻包括承重圍護墻和非承重圍護墻。圍護
墻采用墻體、保溫、裝飾一體化強調的是“集成性”,通過集成,滿
足結構、保溫、裝飾要求。同時還強調了從設計階段需進行一體化集
成設計,實現多功能一體的“圍護墻系統”。一體化的集成過程應采
用干式作業方式,既可以在工廠完成一體化的集成,也可以在現場應
用干式作業進行集成。
4
4.1.15條為新增條文,主要適用于無法設置保溫層的玻璃幕墻體
系、已集成瓷磚、石材、涂料等飾面的預制墻體,及墻體材料自身滿
足裝飾要求,不設置專門飾面等。
結合當前實際,本標準將圍護墻的一體化集成分為四種情況,即:
①墻體與保溫、裝飾一體化;②保溫與裝飾一體化;③墻體與保溫一
體化;④墻體與裝飾一體化。
當評價單元中不同部位的圍護墻采用4.0.13-4.0.15所列項中多
種組合的技術措施時,可采取簡化方法按最大面積應用者計算即可,
得分不應超過3.5;當圍護墻采用4.0.12與4.0.13-4.0.15所列項中多
種組合的技術措施時,可采取簡化方法按4.0.12的應用面積與4.0.13-
4.0.15應用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加權計算,得分不應超過5。
4.1.16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符合下列
規定:
q2b=A2b/Aw3×100%(4.1.16)
式中:q2b──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b──各樓層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
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3──各樓層內隔墻墻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留
洞口等的面積。
4.1.17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
算。
q2b1=A2b1/Aw3×100%(4.1.17)
4
式中:q2b1──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b1──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墻面面
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1.18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2b2=A2b2/Aw3×100%(4.1.18)
式中:q2b2──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b2──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一體化的墻面面積之和,
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條文說明:
4.1.17-4.1.18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強調的是“集成性”。
內隔墻從設計階段就需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在管線綜合設計的基礎
上,實現墻體與管線的集成以及土建與裝修的一體化,從而形成“內
隔墻系統”。本條要求的一體化面積按內隔墻雙面計算,計算時可不
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在設計階段對內隔墻與管線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機電設備管線
系統在內隔墻中采用集中布置,管線及點位預留、預埋到位,在工廠
生產過程中將與內隔墻相關的管線(槽、孔)和埋件在內隔墻中完成,
即可認為實現墻體管線一體化。現場安裝管線時出現對隔墻剔鑿、切
割、修補等情況時,不應屬于墻體與管線一體化。
條文中A2b1、A2b2面積是指房(空)間中應用的完整一面內隔墻面
積。
當預制內隔墻設計無管線時,①未采用裝修一體化,可視作預制
內隔墻與管線一體化;②采用墻與裝修一體化,可視作預制內隔墻與
4
管線、裝修一體化。
內隔墻滿足免抹灰要求,只采用膩子局部修補后即可粉刷或貼壁
紙,可認為墻體與裝修一體化。
4.1.19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a=A3a/A×100%(4.1.19)
式中:q3a──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應用比例;
A3a──各樓層采用干式工法的樓面、地面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A──各樓層建筑平面總面積。
條文說明:
4.1.19干式工法樓地面應采用架空地板、塑膠類地板、木地板、薄
貼工藝(采用3-5mm厚度預拌瓷磚粘結劑鋪貼),在室內裝修過程
中對結構樓板頂面采用常規濕法作業的找平、墊層、地暖等面積,不
應計入計算。
各樓層建筑平面總面積A不包括屋面面積,且應扣除電梯井、管
井等、豎向構件(含保溫及裝飾層)、空調板、陽臺板、樓梯等。
4.1.20集成廚房的櫥柜和廚房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
及樓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b=A3b/Ak×100%(4.1.20)
式中:q3b──集成廚房墻面、頂面及樓地面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b──各樓層廚房墻面、頂面及樓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積之
和;
Ak──各樓層廚房的墻面、頂面及樓地面的總面積,其中墻面
可不包括吊頂以上部位。
4
4.1.21集成衛生間的潔具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及樓
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3c=A3c/Ab×100%(4.1.21)
式中:q3c──集成衛生間墻面、頂面及樓地面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c──各樓層衛生間墻面、頂面及樓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積
之和;
Ab──各樓層衛生間墻面、頂面及樓地面的總面積,其中墻面
可不包括吊頂以上部位。
條文說明:
4.1.20-4.1.21集成廚房和衛生間強調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工地主要
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設計集成是關鍵。對比傳統工程設計應增加相應
設計深度和內容,而不宜進行二次設計。設備、器具的安裝不需計算,
但應提供標準和安裝清單。
4.1.22豎向管線分離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符合下列規定:
q3d1=L3d1/L1×100%(4.1.22)
式中:q3d1──豎向管線分離應用比例;
L3d1──各樓層豎向管線分離的長度之和,包括裸露于室內空
間、非承重墻體空腔內的電氣、給水排水和暖通管線長度之和;
L1──各樓層豎向電氣、給水排水和暖通管線的總長度。
4.1.23水平管線分離比例應按下式計算,并符合下列規定:
q3d2=L3d2/L2×100%(4.1.23)
式中:q3d2──水平向管線分離應用比例;
4
L3d2──各樓層水平向管線分離的長度之和,包括裸露于室內
空間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吊頂內的電氣、給水排水和暖通管線長度
之和;
L2──各樓層水平向電氣、給水排水和暖通管線的總長度。
條文說明:
4.1.22-4.1.23管線分離的專業包括電氣(強電、弱電、通信和信息
化系統等)、給水排水和暖通等專業,不包括土建管井等管道。
對于裸露于室內空間以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非承重墻體空腔和
吊頂內的管線應認定為管線分離;對于預埋在套管內可后期替換的管
線應認定為管線分離;而對于埋置在結構構件內(不含橫穿)或敷設
在濕作業地面墊層內后期不可更換的管線應認定為管線未分離。
當相關專業管線采用預埋(或管道預設)的形式形成整體時,計
算時可計入計算。
集成衛生間和集成廚房包含的管線可計入計算。
4.1.24裝配式建筑應采用全裝修,宜采用裝配式內裝修。全裝修應
符合下列規定:
1全裝修應包括所有建筑功能區地面、墻面和頂面的裝飾面、
設備管線和其它與防火、防水(潮)、防腐、隔聲(振)等建筑性能
相關的功能性材料及其連接材料等的安裝;
2全裝修還應包括保證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的所有設備設施
安裝;
3公共建筑全裝修的范圍應包括建筑的公共區域和在建造階段
4
已確定使用功能及標準的全部室內區域,全裝修做法應符合本條第
1-2款的規定。
條文說明:
4.1.24全裝修是裝配式建筑評價的必選項。尤其是在住宅領域推行
住宅全裝修,實行成品交房,對于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提升住宅建設
品質和性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實現雙碳目
標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本條給出了全裝修的范圍、基本內容和要求,以及在建筑設計中
對全裝修的控制要求等。全裝修在傳統的建筑設計流程中基本上是與
建筑設計脫節的,而裝配式建筑設計的全專業應包括內裝專業。加強
設計全專業的協同是促進全裝修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建設主管
部門、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均應加強這方面工作。
對于住宅,及教育、醫療、居住等公共建筑類型,在設計階段即
可明確建筑功能空間對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及標準。其所有區域均視為
可裝修區域。
對于辦公、商業等建筑類型,其內部部分使用空間和用途需根據
承租方或購買方要求進行確定時,應將建筑公共區域、非承租部分視
為可裝修區域。對實施“二次裝修”的方式、范圍、內容等做出明確
規定。
4.2鼓勵加分項
4.2.1鼓勵加分項Q5應符合表4.2.1的規定,各項分值累加最高5
分。
4
表4.2.1鼓勵加分項分值
鼓勵加分項技術要求分值
設計階段1
BIM技術應用
全過程2
一星1
綠色建筑二星2
三星3
裝配式內裝修-2
新體系、新技術應用新體系專項評估2
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一家單位/聯合體單位1
條文說明:
4.2.1本標準在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增
加了鼓勵加分項,主要目的是在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實現雙碳目標的
前提下,加強裝配式建筑與綠色建筑的深度融合,提高項目品質和性
能。
本條的新技術是指除本標準列入的裝配式技術和本條其他項以
外的符合山西省綠色創新技術指導清單的新技術。
裝配式內裝修應符合《裝配式內裝修技術標準》JGJ/T491等標
準的規定,列入本條的目的就是正面引導和推動裝配式內裝修的進一
步發展,鼓勵在更多的建筑中積極應用。
4.2.2BIM模型應包括主體結構、外圍護和內隔墻、室內裝修和設
備管線系統建筑設計的主要信息。
1宜在初步設計階段建立BIM模型,主要施工圖紙宜由BIM模
型生成;
2BIM模型宜實現與部品部件采購和生產、安裝施工、檢驗與驗
4
收等進行信息傳遞;
3BIM模型的全部信息宜滿足建筑使用階段運營維護的主要需
求。
條文說明:
4.2.2設計、生產、施工方應提供包括主體結構、外圍護、室內裝修
和設備管線等完整的、與現狀相一致的BIM資料給建設方,以滿足
使用方在運營、維護階段的主要需求、使建筑信息管理更精確。
BIM資料的相關要求按照《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統一標準》
DBJ04/T380等執行。
4.2.3裝配式建筑應滿足現行國家及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相關
要求。
4.2.4新體系應為通過省級及以上住建部門認可并推廣應用的裝配
式建筑技術體系。
4
5評價等級劃分
5.0.1當評價項目滿足本標準第3.0.3條規定,可進行裝配式建筑等級
評價。
5.0.2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應劃分為A級、AA級、AAA級,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1裝配率P為50%~59%時,評價為裝配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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