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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號:AC-141-FS-2020-01R3

咨詢通告下發日期:2020年XX月XX日

編制部門:FS

批準人:XX

運輸航空公司外送學生

飛行訓練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

目錄

1總則................................................1

2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申請........................2

3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管理要求............................7

4外送單位的管理要求..................................8

5其他要求...........................................11

6附則...............................................13

附件1:境外駕駛員學校初始申請資質要求..............14

附件2:外送單位推薦初始申請的資格要求..............15

附件3:飛行安全記錄事件樣例........................16

附件4: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要求....................17

附件5: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方案..............19

征求意見稿

運輸航空公司外送學生飛行訓練的要求

1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按照CCAR-121部運行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

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運輸航空公司)選送飛行學生前往境外民

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航線運輸

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訓練,

明確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申請和外送訓練管理要求,依據

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CCAR-141部),制定本咨詢通告。

1.2適用范圍

1.2.1本咨詢通告適用于選送學生前往境外進行飛行訓練

的運輸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外送單位)和為外送學生提供飛行訓

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以及外送學生完成訓練后的執照換發。

1.2.2其他在境外進行飛行訓練,以及在境外取得執照的人

員,申請按CCAR-61部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或認可函,按

照咨詢通告《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轉換或認可

說明》(AC-61征求意見稿-01)進行執照轉換或認可,不適用于本咨詢通告。

1.3參考文件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部)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21部)

1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部)

2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申請

2.1初始申請

2.1.1基本程序

(1)符合本咨詢通告附件1資質要求的境外駕駛員學校可向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初始申請;符合本咨詢通告附件2資格要

求的外送單位也應當同時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將根據境外駕駛員學校和外送單位的

申請組織初始合格審定。初始合格審定分為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查

兩部分。

(3)對于通過初始合格審定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頒發

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有效期24個日歷月,并

以書面形式通知外送單位。

2.1.2申請材料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提出初始申請時,應當通過民航飛行標準

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FSOP系統)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的電子版

本并填寫相應申請信息:

(1)所在國民航當局首次征求意見稿頒發和最近兩次頒發的駕駛員學校

合格證或等效文件,包括現行課程等級清單。

(2)運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與措施,以及適用

于訓練規模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相關材料。

(3)近三年飛行安全記錄,以及近兩年各機型年度飛行時間。

其中,飛行安全記錄應當包括本咨詢通告附件3規定的相應事件

2

樣例的詳細說明。

(4)學生英語水平評估方法和測試標準。

(5)申請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等級的境外

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滿足CCAR-141部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要求

的課程訓練大綱、訓練大綱符合性聲明,以及所在國民航當局為

其擬申請的訓練課程頒發的批準證明文件等材料。

(b)滿足CCAR-141部相應資格要求的主任飛行教員簡歷,以

及所在國民航當局為其擬申請的主任飛行教員頒發的批準證明文

件等材料。

(c)課程結業證書樣例。

(d)課程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和飛行教員清單,以及課程使用

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高級航空訓練設備清單。

(6)申請實施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等級的境外駕駛

員學校,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滿足CCAR-141部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要求的課

程訓練大綱、訓練大綱符合性聲明等材料。

(b)滿足征求意見稿CCAR-141部相應資格要求的主任飛行教員簡歷。

(c)課程主任飛行教員簽字授權的課程考試員證明材料。

(d)課程結業證書樣例。

(e)課程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和飛行教員清單,以及課程使用

航空器和飛行模擬機清單。

3

2.2更新申請

2.2.1基本程序

(1)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在其認可證書期滿日期前至少90天

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更新申請。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將根據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申請組織更

新合格審定。更新合格審定分為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查兩部分;其

中,現場審查部分可根據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情況,以

抽查或遠程審查方式進行。

(3)對于通過更新合格審定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頒發

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有效期24個日歷月。

2.2.2申請材料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提出更新申請時,應當通過FSOP系統提交

下列申請材料的電子版本并填寫相應申請信息:

(1)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現行有效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

等效文件,包括現行課程等級清單。

(2)自上次現場審查以來飛行安全記錄、飛行事故報告,以

及近兩年各機型年度飛行時間。其中,飛行安全記錄應當包括本

咨詢通告附件征求意見稿3規定的相應事件樣例的詳細說明。

(3)兩年內所有外送學生清單,以及訓練進度報告(含終止

訓練記錄)。

(4)認可證書內容變更相應的其他申請材料。

2.3變更申請

2.3.1基本程序

4

(1)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在其認可證書內容發生變化后30天

之內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變更申請。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將根據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申請組織補

充合格審定。補充合格審定一般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民航局飛

行標準司可根據變更事項和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情況,

組織現場審查或遠程審查。

(3)對于通過補充合格審定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頒發

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有效期保持不變。

2.3.2申請材料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根據變更事項,通

過FSOP系統提交下列相應申請材料的電子版本并填寫相應申請

信息:

(1)所有權或名稱變更

(a)對于僅所有權或名稱發生變化,訓練設施、人員和訓練

課程沒有任何變化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提供所有權或名稱變

更的詳細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b)對于所有權或名稱發生變化的同時,訓練設施、人員或

訓練課程發生征求意見稿任何變化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變更事項要

求提交相應的其他申請材料。

(2)主運行基地或輔助運行基地變更

(a)主運行基地或輔助運行基地變更的詳細情況說明,其中

對于主運行基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前與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進行溝通。

5

(b)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主運行基地或輔助運行基地變更

批準文件。

(3)主任飛行教員變更

(a)對于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主任飛行教員變

更,應當提供滿足CCAR-141部相應資格要求的主任飛行教員簡

歷,以及所在國民航當局為其擬申請的主任飛行教員頒發的批準

證明文件等材料。

(b)對于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主任飛行教員變更,

應當提供滿足CCAR-141部相應資格要求的主任飛行教員簡歷。

(4)訓練容量限制變更

(a)增加訓練容量的可行性報告。

(b)在訓外送學生清單,以及訓練進度報告。

(5)訓練大綱變更

(a)對于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訓練大綱變更,

應當提供滿足CCAR-141部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要求

的課程訓練大綱、訓練大綱符合性聲明,以及所在國民航當局為

其擬申請的訓練課程頒發的批準證明文件等材料。

(b)對于征求意見稿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訓練大綱變更,應當

提供滿足CCAR-141部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要求的課程

訓練大綱、訓練大綱符合性聲明等材料。

(c)對于訓練大綱變更的同時,相應課程結業證書發生變化

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課程結業證書樣例。

6

3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管理要求

3.1英語評估的要求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接收外送單位外送學生前,應當對擬接收

的學生英語水平進行全面考核評估和測試篩選,確保學生具備進

入訓練的語言能力。

3.2容量限制的要求

3.2.1境外駕駛員學校初始申請的訓練容量限制為30名,

在其按照經批準的課程至少訓練10名外送學生取得多發飛機商

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后,方可申請增加最多30名的訓練容

量。此后,每6個日歷月可再次申請增加最多30名的訓練容量。

3.2.2對于認可證書上只有一個經批準的運行基地的境外

駕駛員學校,訓練容量限制為200名;對于認可證書上有兩個及

以上經批準的運行基地的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容量限制為360

名。

3.2.3境外駕駛員學校申請的訓練容量不得超過其最大訓

練容量的70%,最大訓練容量計算方法參照咨詢通告《進入副駕

駛訓練人員的資格要求》(AC-121-36)確定。

3.3信息通報的要求征求意見稿

3.3.1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定期向外送單位報告外送學生

的訓練情況。

3.3.2本著對外送學生負責的態度,境外駕駛員學校終止外

送學生訓練前應當與外送單位協商決定。

3.3.3境外駕駛員學校在訓練運行過程中,出現任何事故,

7

應當在事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對于出

現中國學生人員傷亡的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通報民航局飛行標

準司,并隨后提交所在國事故調查主管部門的飛行事故報告。

3.4訓練記錄的要求

3.4.1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為每個外送學生建立符合

CCAR-141部規定的訓練記錄,并保存該記錄至少5年。

3.4.2當外送學生畢業或終止訓練回國,以及轉學時,境外

駕駛員學校應當向外送單位提供完整的訓練記錄副本。對于電子

訓練記錄副本,應當具備可驗證功能。

3.5完成訓練的要求

3.5.1除終止訓練的外送學生外,所有外送學生在境外駕駛

員學校應當完成經批準的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和高

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如適用),通過所在國民航當局組織

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以下簡稱ATPL)理論考試并取得合格證

明(如適用),取得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帶有飛機類別儀表等級

和多發等級,以及ICAO英語語言能力4級(含)以上等級簽注的

商用駕駛員執照。

3.5.2境外駕駛員學校征求意見稿應當向外送學生提供表明其已完成

經批準的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結業證書和高性能

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如適用)的結業證書。

4外送單位的管理要求

4.1推薦初始申請的要求

4.1.1外送單位在推薦新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時,應當充分考

8

慮自身培訓需求、當前國內外經批準的駕駛員學校培訓能力,以

及擬推薦境外駕駛員學校的教學能力和國際影響力,確保所推薦

的境外駕駛員學校具有優異的教學質量水平和優秀的教學管理能

力。

4.1.2符合本咨詢通告附件2資格要求的外送單位向民航局

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本:

(1)對擬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現場考察的詳細考察報告。

(2)與擬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達成的外送學生飛行訓練合

作意向書,其中應當確保能夠在其取得境外駕駛員認可證書后24

個日歷月內,每12個日歷月至少向其外送30名學生。

4.1.3外送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合格審定聯系人,負責指導擬

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在FSOP系統注冊用戶,并對接初始合格審

定事宜。

4.2外送管理責任的要求

外送單位是外送學生訓練管理和質量監管的第一責任人。為

確保外送學生的駐外安全和訓練質量,外送單位在學生外送期間,

必須嚴格落實以下管理責任:

(1)在與境外駕駛員征求意見稿學校簽訂的外送飛行訓練合同中,明確

為每位學生購買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險。

(2)與境外駕駛員學校建立科學合理的終止訓練條件,防止

不合格人員進入運輸航空公司。

(3)制定年度外送學生監督檢查計劃并認真落實,確保外送

飛行訓練合同、課程訓練大綱和訓練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

9

(4)建立暢通的溝通反饋機制,及時了解外送學生思想動態,

幫助其解決生活和訓練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同時及時發現境外

駕駛員學校在合同履行、遵守規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5)建立外送訓練應急反應機制,針對外送學生人身意外事

件和飛行事故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6)當外送學生畢業或終止訓練回國時,保存其完整的訓練

記錄副本至少5年。

4.3外送學生注冊的要求

4.3.1外送單位應當在民航局云執照桌面系統對外送學生

進行注冊,并及時更新學生注冊信息和外送狀態。

4.3.2外送學生注冊時間限制為出國日期前30天至出國日

期后30天之內。

4.3.3學生注冊狀態分為送出、停學和畢業三種,其中停學

和畢業狀態不計入境外駕駛員學校的訓練容量限制范圍。

4.3.4外送單位在修改學生外送狀態為停學時,應當提交經

相應課程主任飛行教員和外送單位簽字證明的終止訓練證明材

料。

4.3.5外送單位不得征求意見稿為非本單位學生進行外送注冊。

4.4ATPL理論差異培訓能力要求

外送單位在選送學生進行外送訓練前,應當按照本咨詢通告

附件4規定獲取相應的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資格。

4.5外送單位責任落實要求

對于未落實外送單位管理要求的運輸航空公司,民航局飛行

10

標準司將視情限制其外送訓練規模或取消其外送訓練資格。

5其他要求

5.1轉學要求

5.1.1外送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入其他境外駕駛員學校或

國內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

5.1.2對于因境外駕駛員學校無法繼續提供訓練等原因中

斷訓練的外送學生,外送單位應當及時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

書面申請,經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全面評估并批準后,方可轉入其

他境外駕駛員學校或國內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

5.1.3外送單位在提出轉學申請時,應當嚴格遵守CCAR-141

部和咨詢通告《進入副駕駛訓練人員的資格要求》(AC-121-36)

相關要求;申請轉入其他境外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滿足所在國民

航當局相關要求。

5.2ATPL理論培訓要求

5.2.1外送學生原則上應當在境外駕駛員學校參加ATPL理

論培訓并通過所在國民航當局組織的ATPL理論考試。此類學生在

申請換發按照CCAR-61部頒發的執照前,應當由外送單位按照本

咨詢通告附件征求意見稿4的要求進行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并取得ATPL

理論差異課程培訓結業證書。

5.2.2對于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境外駕駛員學校通過ATPL考

試的外送訓練,外送單位應當向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

并獲得批準。此類外送學生在申請換發按照CCAR-61部頒發的執

照前,應當在所屬運輸航空公司、已取得ATPL理論培訓資格的

11

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或CCAR-142部訓練中心參加經批準的

ATPL理論課程,并取得ATPL理論課程培訓結業證書。

5.3執照換發的要求

5.3.1外送學生完成訓練后,應當持有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

的帶有飛機類別儀表等級和多發等級,以及ICAO英語語言能力4

級(含)以上等級簽注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合格的ATPL理論考試

成績單(如適用)以及境外駕駛員學校提供的航線運輸駕駛員(飛

機)整體課程結業證書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結業證書

(如適用)。參加并通過局方組織的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飛

機儀表等級、ATPL(英語)理論考試,并持相應理論考試成績單

和培訓機構出具的ATPL培訓證明,申請換發按照CCAR-61部頒發

的帶有飛機類別儀表等級和多發等級,以及ICAO英語語言能力4

級簽注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5.3.2外送學生應當在境外駕駛員學校所在國民航當局頒

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簽發日期起12個日歷月內申請辦理中國執

照。超過12個日歷月申請的,應當通過局方組織的多發飛機商用

駕駛員執照和飛機類別儀表等級實踐考試。

5.3.3外籍執照簽注有征求意見稿ICAO英語語言能力4級(含)以上

的,可在中國執照上簽注4級,有效期按照外籍執照頒發日期計

算,3年有效。

5.3.4申請換發中國執照的外送學生,應當接受局方組織的

對其飛行技能和ICAO英語語言能力的抽查,確定是否具備頒發中

國執照的相應能力。

12

5.3.5未完成訓練的學生,回國后按照咨詢通告AC-61-01

相關政策換發已持有的外籍執照。

5.4監管要求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對境外駕駛員學校實施基于訓練運行風險

評估的持續監督,并根據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情況,會

同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具體評估方案詳見

附件5。

6附則

6.1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申請要

求,以及對境外駕駛員學校和外送單位的管理要求;羅列了境外

駕駛員學校飛行安全記錄事件樣例;優化了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

訓要求;通過制定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方案,探索基于

數據驅動的精準監管模式,靈活設置境外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現

場審查工作方式,并建立健全境外駕駛員學校有序退出機制。

6.2施行和廢止

本咨詢通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3日下發的原

《運輸航征求意見稿空公司外送學生飛行訓練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同時廢止。

13

附件1:境外駕駛員學校初始申請資質要求

申請為運輸航空公司外送學生提供飛行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

校,應當符合下列資質要求:

1.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且與我國建立了

外交關系。

2.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駕駛員學校航空運行合格證

(AOC)或者等效批準書至少5年。其中,美國駕駛員學校應當按

照FAR141部批準;歐盟國家和加拿大駕駛員學校應當具有所在

國民航當局批準的實施ATPL(A)整體課程資格;其他國家的駕駛

員學校應當具有類似的資格能力,具體情況由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確定。

3.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儀

表等級、多發等級訓練資格至少連續2年,且現行有效。

4.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飛機類別ATPL航空理論知識

培訓資格。

5.具有為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公司提供飛機類別駕駛

員執照訓練的經歷。

6.申請高性能訓練課程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具有至少連

續2年高性能飛機運行經歷。征求意見稿

7.具有至少10名就職1年及以上的全職飛行教員。

8.具有至少10架自有訓練飛機。

9.近3年飛行安全記錄良好,無飛行事故。

10.通過了具有合作意向的運輸航空公司考察,雙方達成了

外送學生飛行訓練合作意向。

14

附件2:外送單位推薦初始申請的資格要求

擬作為外送單位推薦境外駕駛員學校初始申請的運輸航空公

司,應當符合下列資格要求:

1.具有豐富的外送管理經驗和較大的外送需求,最近連續3

年每年至少外送學生80名;或者最近連續3年每年至少外送學生

40名,擬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已經由該運輸航空公司控股(持

股51%及以上),且僅為該運輸航空公司提供外送訓練。

2.已選派專業人員對擬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了現場

考察,全面了解其經營和財務狀況、訓練質量和安全水平、訓練

資格和訓練能力等情況,確定其符合本咨詢通告附件1初始申請

資質要求。

3.已選派專業人員幫助擬推薦的境外駕駛員學校熟悉本咨

詢通告關于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申請和外送訓練管理要

求,并指導其按要求準備初始合格審定申請材料。

4.推薦境外駕駛員學校初始申請前24個日歷月內沒有推薦

其他境外駕駛員學校。

征求意見稿

15

附件3:飛行安全記錄事件樣例

1.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毀或迫降。

2.飛行中,掛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尾環、

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導致航空器受損。

3.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或

人員輕傷。

4.需要機組成員宣布遇險狀態(Mayday)或緊急撤離的情況。

5.飛行時間內,航空器(內)或發動機起火。

6.飛行中失去全部電源。

7.飛行中航空器任一主操縱系統完全失效。

8.飛行中全部發動機停車。

9.起落架未放到位著陸,造成航空器損傷或人員輕傷。

10.迷航,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炮射區,誤入或誤

出國境。

11.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響

應。

12.航空器運行、維修或保障過程中,造成人員死亡、重傷

或輕傷。征求意見稿

16

附件4: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要求

1.適用范圍

本課程僅適用于在境外駕駛員學校完成航線運輸駕駛員(飛

機)整體課程,且通過所在國民航當局組織的ATPL理論考試,準

備申請換發按照CCAR-61部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后,進入按照

CCAR-121部運行的運輸航空公司擔任副駕駛的人員。

2.進入條件

擬進入ATPL理論差異課程的學員,應當持有境外駕駛員學校

提供的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結業證書和所在國民航

當局頒發的合格的ATPL理論考試成績單。

3.課程內容

ATPL理論差異課程應當至少包括CCAR-61部第61.185條(a)、

(c)、(e)、(f)、(g)、(i)款要求的航空知識地面訓練。訓練時間

至少30小時。

4.考試要求

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完成后,學員應當參加外送單位組織

的不少于2小時的課程結業考試,考試形式為筆試。

5.結業證書

外送單位征求意見稿應當向完成經批準的ATPL理論差異課程的每一位

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運輸航空公司名稱和運行合格證編號;

(2)學員姓名(含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3)結業證書編號;

17

(4)課程名稱;

(5)開始課程和結束課程的日期;

(6)訓練課時;

(7)聲明該學員已圓滿完成經批準的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

訓,并考試成績合格;

(8)由該運輸航空公司總飛行師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

字證明,并加蓋運輸航空公司印章。

6.記錄與保存

外送單位應當為每批參加ATPL理論差異課程培訓的學員建

立包括下列內容的教學文檔和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3年。

(1)學員名單;

(2)學員考勤表;

(3)教員授課記錄,包含具體授課時間、教室、教學內容,

并經授課教員簽字證明;

(4)培訓結業考試原始試卷;

(5)學員考試成績記錄單;

(6)結業證書的頒發記錄和結業證書副本。

7.課程審批征求意見稿

外送單位應當根據本附件制定ATPL理論差異課程大綱,并經

主任運行監察員批準后,列入其飛行機組訓練大綱中。實施ATPL

差異課程培訓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應當向主任運行監察員演示

其教學能力并獲得認可,批準其列入ATPL差異課程大綱中。

18

附件5: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評估方案

1.訓練運行評估指標和分值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訓練運行評估,將依據下列評估項目及其

權重,對運行安全和訓練質量產生的風險,確定相應評估指標和

分值。

評估項目評估指標扣分值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任職年限小于等于1年-2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任職年限小于等于2年-1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500小時-2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1000小時-1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教學時間小于等于300小時-2

ATP(I)課程飛行教員平均教學時間小于等于500小時-1

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任職年限小于等于1年-2

1.飛行教員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任職年限小于等于2年-1

(權重70%)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1500小時-2

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2000小時-1

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教學時間小于等于1000小時-2

HPA課程飛行教員平均教學時間小于等于1500小時-1

HPA課程飛行教員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200小時-2

HPA課程飛行教員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時間小于等于500小時-1

全職飛行教員占比小于等于50%-2

全職飛行教員占比小于等于75%-1

單發飛機平均征求意見稿機齡大于等于10年-1

單發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20年-2

多發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15年-1

2.訓練飛機

多發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25年-2

(權重30%)

螺旋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20年-1

螺旋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30年-2

高性能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20年-1

19

評估項目評估指標扣分值

高性能飛機平均機齡大于等于30年-2

自有飛機占比小于等于50%-2

自有飛機占比小于等于75%-1

主運行基地變更-2

輔助運行基地變更-1

ATP(I)課程主任飛行教員變更-3

HPA課程主任飛行教員變更-3

訓練容量限制變更-1

3.訓練運行

當出現認可證書內容的變更狀況時,未按規定報告民航局飛行

-6

標準司并獲得批準

未為學生購買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6

因學校原因未及時辦理學生簽證,致使學生非法滯留-6

中國學生數量超過容量限制-6

ATP(I)課程平均訓練周期大于等于24個日歷月-1

ATP(I)課程平均訓練周期大于等于30個日歷月-2

4.訓練周期

發生ATP(I)課程訓練周期不足10個日歷月或因航校原因超過

-6

36個日歷月的情況

訓練中發生飛行事故-4

訓練中發生中國學生死亡事件-6

5.安全記錄飛行訓練中發生事故,所在國事故調查主管部門確定為學校責

-6

任事故

出現飛行事故,不在規定時間內通報民航局飛行標準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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