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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德縣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廣德縣城鄉規劃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項目名稱:廣德縣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組織編制單位:廣德縣城鄉規劃局甲方項目負責人:何亮項目組成人員:鮑廣磊、張連歡、呂婷婷、殷丹丹、王偉、秦菲菲、王君、朱恒培、陳國棟、張淑亞編制單位:安徽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證書等級:城鄉規劃甲級建筑工程甲級證書編號:【建】城規編(141319)A134002436項目負責人:徐從廣高級工程師注冊規劃師設計人員:韋一工程師(規劃)注冊規劃師潘仁穎工程師(建筑)注冊規劃師蔣建華高級工程師(市政)審定:項炳泉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審核:安東兵正高級工程師目錄TOC\o"1-2"\h\z\u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1.1編制目的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有效引導和調控城市建設開發,為國有土地使用和建設開發提供規劃管理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安徽省縣城規劃編制標準》(2013)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廣德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廣德縣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以下簡稱《通則》)。1.2適用范圍本《通則》適用于廣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建設用地使用和建設開發的規劃管理,即現行《廣德縣縣城總體規劃(2014-2030)》確定的區域。縣域內其它地區規劃管理參照本《通則》執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除符合本通則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1.3控規體系廣德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形成“控規通則--地塊控規”二級管理體系。1.3.1控規通則控規通則是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有關城市建設開發的整體性控制與引導,是對城市土地開發進行規劃管理的通用性規則,是擬定國有土地使用規劃條件以及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依據。1.3.2地塊控規是具體項目地塊建設開發的個案性規劃管理規定。地塊控規應以管理單元為單位組織編制,其成果的表達形式是地塊圖則。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地塊圖則提出出讓、轉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及附圖,作為規定土地出讓、轉讓方案的依據。1.4開發管理在地塊的開發管理過程中,已有經政府審批的“地塊圖則”,則按“地塊圖則”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劃管控,未有審批的“地塊圖則”,則按本《通則》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劃管控。1.5單元劃分根據《廣德縣縣城總體規劃(2014-2030)》,將中心城區分為9大功能組團,共27個單元控制區(管理單元)。1.6地域劃分老城區:無量溪河以西,文化路以南,糧長河、橫山路以東,桐汭大道以北的區域,即老城組團;新區:包括城北組團、城西組團、城南政務組團、城南片區組團和高鐵新城組團;開發區:無量溪河以東的區域,包括城東片區組團、開發區組團和祠山崗組團。各地域和單元控制區范圍,詳見“附錄A--廣德縣中心城區管理單元劃分與控制”。1.7實施管理本《通則》實施過程中,根據城市發展需要,依法進行相應的動態修訂,以保障其適用性和適度超前性。廣德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每年度可對局部章節、條款進行修訂,上報廣德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德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整體修訂,上報廣德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施行:(1)國家和安徽省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2)國家和安徽省相關強制性規范進行修訂。(3)廣德縣城市發展的形勢和目標發生重大變化。1.8特別說明本《通則》和地塊圖則是提供規劃條件的基礎。在地塊圖則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本通則核定規劃條件。第二章建設用地2.1城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為保障用地性質的主導用途,避免功能混雜,應按表2.1-1中適建比例、適建范圍的規定進行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僅需表達單一用地性質。表2.1-1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比例及范圍表類別代碼類別名稱適建比例適建范圍大類中類RR1一類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積合計不低于總建筑面積70%(計容面積)居住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R2二類居住用地R3三類居住用地AA1行政辦公用地行政辦公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90%(計容面積)行政辦公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2文化設施用地文化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70%(計容面積)文化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小型商業、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3教育科研用地教育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90%(計容面積)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4體育用地體育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80%(計容面積)體育用地包含的內容、商業、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5醫療衛生用地醫療衛生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90%(計容面積)醫療衛生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6社會福利用地社會福利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90%(計容面積)社會福利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7文物古跡用地——文物古跡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8外事用地——外事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A9宗教用地——宗教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BB1商業用地商業建筑面積合計不低于總建筑面積60%(計容面積)商業用地包含的內容、各類辦公、娛樂、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B2商務用地綜合性辦公建筑面積合計不低于總建筑面積60%(計容面積)商務用地包含的內容、商業、餐飲、旅館、行政辦公、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B3娛樂康體用地娛樂建筑面積合計不低于總建筑面積80%(計容面積)娛樂康體用地包含的內容、商業、餐飲、旅館、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B4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B9其它服務設施用地——其它服務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MM1一類工業用地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用地面積的7%工業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M2二類工業用地M3三類工業用地WW1一類物流倉儲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W2二類物流倉儲用地W3三類物流倉儲用地SS1城市道路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S2城市軌道交通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S3交通樞紐用地交通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計容面積)交通樞紐用地包含的內容、商業、附設的市政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S4交通場站用地——交通場站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S9其它交通設施用地——其它交通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市政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UU1供應設施用地——供應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U2環境設施用地——環境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U3安全設施用地——安全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可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U9其它公用設施用地——其它公用設施用地包含的內容、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GG1公園綠地綠地用地規模不低于總用地的90%。如建設其它設施,容積率不得超過0.1公園綠地包含的內容、小型商業、附設的市政設施、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G2防護綠地——防護綠地包含的內容、市政設施、交通設施。G3廣場用地廣場用地規模不低于總用地的90%。如建設其它設施,容積率不得超過0.1廣場用地包含的內容、小型商業、可附設的市政設施、可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2.2混合用地在編制地塊控規、政府部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核提規劃條件時,除按照表2.1-1《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比例及范圍表》安排建設用地的使用外,可以提出土地混合使用的要求。2.2.1混合用地是指當土地使用功能超出表2.1-1中單一用地性質的適建用途和適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兩種或以上用地性質組合表達的,用地代碼之間采用“+”連接,排列順序原則上按照主導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從多到少排列,如R2+B1等。2.2.2在城市規劃編制中,當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規劃為混合用地時,宜參照表2.2-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導表》執行。表2.2-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導表用地類別可混合使用的用地類別大類中類居住用地(R)二類居住用地(R2)B2,B11,B13,B1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行政辦公用地(A1)B2,A35文化設施用地(A2)A4,A1,A3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體育用地(A4)A2,A3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商業用地(B1)B2,R2,B31,B49,W1商務用地(B2)B1,R2,A1,A35娛樂康體用地(B3)B11,B13,B14工業用地(M)一類工業用地(M1)W1二類工業用地(M2)W1,W2物流倉儲用地(W)一類物流倉儲用地(W1)M1,B1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交通樞紐用地(S3)S4交通場站用地(S4)S3,B412.2.3按照環境相容、公益保障、結構平衡、景觀協調等原則,鼓勵各類用地性質與公共服務設施、巿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用地等的混合使用。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增加用地混合性。2.2.4鼓勵城市各級中心、商業與公共服務中心、客運交通樞紐及重要濱水等區域的土地混合使用。2.2.5土地混合使用時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條件和政策要求。2.2.6地下空間使用應當符合各項專項規劃的要求。2.3建筑基地最小面積控制2.3.1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獨立建設。(1)H≤10米,1000平方米。(2)10米<H≤24米,2000平方米。(3)H>24米,3000平方米。2.3.2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條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廣德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準建設:(1)鄰接土地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2)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3)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4)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調壓站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5)受地籍產權、道路等限制的舊城更新及棚戶區改造項目。2.3.3原建成地塊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或達到本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含加層);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擴建(含加層)的,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2.4建筑底部建筑性質控制2.4.1應控制沿城市主干道商業門面的設置數量,不宜在其兩側布置底部商業服務網點,上部為住宅、辦公的混合型建筑。2.4.2住宅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設大型商業建筑,嚴禁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設批發市場和餐飲、娛樂場所。第三章開發強度3.1地塊容積率一般規定地塊容積率確定應滿足市政交通設施負荷、歷史保護、地質條件、生態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滿足日照、消防等規范要求。在特殊地段,應滿足文物保護、機場凈空、電力電信通道、危險品倉庫、地質缺陷以及生態敏感區等相關控制要求。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確定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服務水平。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容積率)控制指標(含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新區和開發區建設、老城區改造應統一規劃、成片建設,嚴格控制零星建設。3.2地塊建筑密度與容積率3.2.1對于已編制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其地塊建筑密度與容積率以依法批準的控規中確定的為準;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可參考表3.2-1執行。3.2.2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規劃容積率及建筑密度按表3.2-1執行。3.2.3居住用地容積率確需超過2.2,需經專題研究論證。表3.2-1建筑密度與容積率控制表類型建筑密度(D)容積率(FAR)居住用地H≤27m≤30%≤1.527m<H≤54m≤26%≤2.0H>54m≤24%≤2.2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H≤24m≤45%≤2.024m<H≤50m≤40%≤3.0H>50m≤35%≤4.0商住混合用地H≤24m≤35%≤1.824m<H≤50m≤30%≤2.5H>50m≤28%≤3.5注:為鼓勵地塊內的建筑高度變化,地塊內有混合層建筑布局的,容積率指標可按高值賦予,建筑密度可取相對應控制指標的中間值給予賦值;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不得小于1.0,除特殊情況外,經營性居住用地容積率不得超過2.2;商住用地容積率不宜超過2.5,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不宜超過4.0。3.3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3.3.1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等指標,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要求確定,且不得違反《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特殊情況下應符合國土部門要求。3.3.2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的相關規定,新建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中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不低于1.2。3.4其它類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公益性設施用地的容積率,依據相關標準和規范結合實際建設需要確定。3.5城市重點發展、舊城更新、拆遷改造等特定地區為實現城市綜合利益,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等各項設施服務能力的前提下,在城市重點發展、舊城更新、拆遷改造等特定地區,具體地塊容積率需結合城市設計,經專題研究后在本標準上適當提高。3.6受地形、地貌等環境條件制約地區受地形、地貌等環境條件制約地區,濱湖、濱河、臨山、城市公園等景觀資源相鄰地區,以及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生態資源相鄰地區,地塊容積率應在環境評估等專題研究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折減,以滿足相關法規、規范要求,保證景觀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安全。第四章建筑間距4.1總體要求(1)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和綠色建筑等要求確定。(2)城市道路兩側,沿路同側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墻之間的間距,在符合消防規定的同時應滿足城市景觀要求。(3)受遮擋建筑為違法建設、臨時建設,其日照間距不予考慮;規劃確定近期待拆除區域內的建筑物,其日照間距可不予考慮,但需綜合考慮建設時序安排。4.2通用條款(1)位于建筑正面朝向范圍內的遮擋建筑,需要滿足兩者之間的南北向間距要求。(2)當建筑計算邊的陽臺或凸窗累計長度大于建筑計算邊面寬的2/3時,應自陽臺的最不利點進行計算;。(3)當建筑計算邊的陽臺與凸窗之和累計長度大于建筑計算邊面寬的2/3時,應自凸窗的最不利點進行計算。(4)建筑樓梯間面寬不大于建筑面寬的1/4時,在計算間距時不予考慮。H>10米建筑底層入樓門廳在計算間距時不予考慮。(5)建筑間距計算,采用建筑之間最近點的連線距離。(6)當建筑之間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導致間距折減系數或倍數不一致時,計算間距從嚴取值。4.3住宅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4.3.1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H≤10米)的住宅建筑間距(1)平行布置時(含南北向和東西向),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3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15米。(2)垂直布置時,南北向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6米,東西向間距不小于6米;當山墻寬度大于12米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3)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當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計算建筑間距;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建筑間距。4.3.2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不大于27米(10米<H≤27米)的住宅建筑間距1、平行布置時(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0°~15°(含),其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1.30倍(老城區內列入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新建居住建筑其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1)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9折算。(3)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1)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8折算。(4)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45°~60°(含)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1)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9折算。(5)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大于60°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1)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95折算。2、垂直布置時(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9米)。(2)東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為8米)。(3)當山墻寬度大于12米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1)當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的(1)\(2)\(3)款進行計算建筑間距。(2)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計算建筑間距。4.3.3建筑高度大于27米(H>27米)的住宅建筑間距H>27米的住宅建筑應進行日照分析,建筑間距應符合日照要求和下列規定。1、平行布置時(1)建筑正面朝向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45°范圍以內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5倍,且面寬長度小于(含)35米的最小間距不小于30米,面寬長度大于35米的不小于40米(2)建筑正面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朝向為南偏東或南偏西45°~90°范圍內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5米。2、垂直布置時(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時(T型或倒T型),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2)建筑山墻(建筑短邊)寬度大于14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1)當兩幢建筑夾角小于等于45°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45°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4.3.4H>27米與H≤10米、10米<H≤27米相互之間的間距H>27米與H≤10米、10米<H≤27米相互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并同時滿足較高建筑的消防間距要求:(1)遮擋建筑H≤10米時按H≤10米的住宅建筑間距(4.3.1)執行。(2)遮擋建筑10米<H≤27米時按10米<H≤27米的住宅建筑間距(4.3.2)執行。(3)遮擋建筑H>27米時按H>27米的住宅建筑間距(4.3.3)執行。4.3.5住宅建筑山墻的間距(1)H≤10米的住宅建筑山墻間距不小于4米,山墻面開窗的建筑,其山墻間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于7米。(2)10米<H≤27米的住宅建筑山墻之間,其間距不小于6米,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于7米。山墻面開窗的建筑,其山墻間距不得小于8米。(3)H≤10米的住宅建筑與10米<H≤27米的住宅建筑山墻間距不小于6米,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于7米。山墻面開窗的條式建筑,其山墻間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4)H>27米的住宅建筑與各類住宅之間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山墻面開窗的H>27米的住宅建筑與H>27米的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小于15米。4.4住宅建筑與非住宅建筑的間距(1)非住宅建筑北側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時,按住宅建筑間距要求執行。(2)住宅建筑北側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時,按非住宅建筑間距要求執行,且H≤24米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8倍。4.5非住宅建筑的間距(1)10米<H≤24米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處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2)H≤10米非住宅建筑與H≤24米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3)H>24米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H>24米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4)H>24米非住宅建筑與H≤24米非住宅建筑,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3米。4.6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垂直貼建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垂直貼建的,必須滿足住宅建筑規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體建筑綜合考慮,且與住宅建筑貼建的墻面離住宅建筑窗戶8米范圍內應不開窗。4.7宿舍、公寓類建筑之間間距宿舍、公寓類建筑(辦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間的間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間距的要求上減少15%,同時需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4.8其它規定H≤27米的住宅建筑或H≤24米的非住宅建筑,基底高差應計入建筑高度進行建筑間距計算,但H≤10米的住宅南北向間距需滿足不小于15米的衛生視距,10米<H≤27米的住宅南北向間距需滿足不小于18米的衛生視距。4.9工業、倉儲、市政設施等建筑工業、倉儲、市政設施等建筑間距控制,按相關規范要求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讓5.1總體要求(1)沿建設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水域)、電力線路保護區兩側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消防、環保、抗震、文物保護、風景旅游、市政管線、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通則;。(2)建筑退讓各類界線按其相互間最小距離(包含任何樓層的主體結構以外的陽臺、凸窗等)控制建筑退距。(3)組合建筑及退臺建筑的退讓,分別按各類別有關規定執行。在退讓城市景觀道路紅線時,建筑退讓按規劃建筑中高類別退讓。5.2建筑退讓用地邊界(1)各類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按表5.2-1規定的建筑間距(建筑高度)系數控制,且應滿足最小距離要求。(2)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已經完成建設或已按批準規劃正在實施的,除應符合表5.2-1的規定外,必須同時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3)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未實施的,需對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進行預方案分析,預方案必須考慮最不利于本建設項目的外部因素,并符合表5.2-1和第四章建筑間距的相關規定。相鄰地界為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還應同時滿足下述規定:①相鄰地界北側、西側為規劃的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應當對該地塊規劃預方案的擬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②相鄰地界東側為規劃的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應當對該地塊采用預方案的鏡向布置對擬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③相鄰地界南側為規劃的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該地塊規劃預方案應符合表5.2-1和第四章建筑間距的相關規定。
表5.2-1: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距離表別類筑離距向朝建別類筑離距向朝建住宅建筑文、教、衛建筑其它建筑建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建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建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主要朝向H≤10米0.750.650.54.510米<H≤24米(非住宅)10米<H≤27米(住宅)0.6580.680.57.5H>24米(非住宅)H>27米(住宅)0.25150.3170.2515次要朝向H≤10米--40.340.25消防間距10米<H≤24米(非住宅)10米<H≤27米(住宅)0.255消防間距H>24米(非住宅)H>24米(住宅)--9--9--95.3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包含公園綠地內景觀建筑)(1)建筑高度H≤27米的住宅建筑或H≤24米的非住宅建筑后退公園綠地綠線距離不小于6米。(2)建筑高度27米<H≤54米的住宅建筑或24米<H≤50米的非住宅建筑后退公園綠地綠線距離不小于8米。(3)建筑高度H>54米的非住宅建筑或H>50米的非住宅建筑后退公園綠地綠線距離不小于12米。(4)建筑后退防護綠地綠線距離不小于4米。5.4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5.4.1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按道路性質、等級、交叉口通行視線以及建筑高度、性質功能、體量等條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間距,同時不小于表5.4-1中規定。
表5.4-1:建筑退讓道路距離指標表道路寬度后退距離(米)建筑高度L≤20米20米<L≤40米40米<LH≤24米(非住宅)H≤27米(住宅)581024米<H≤50米(非住宅)27米<H≤54米(住宅)8101550米<H≤100米(非住宅)54米<H≤100米(住宅)101520100米<H1520255.4.2舊區改建舊區改建,在滿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其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可適當減少,但不宜小于下一級的退距要求。5.4.3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距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按交叉口相交道路中等級高的道路建筑退讓距離基礎上,H≤24米的非住宅建筑或H≤27米的住宅建筑增加3米,H>24米的非住宅建筑或H>27米的住宅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5.4.4高架道路沿線建筑退讓高架道路對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同時將上述兩個距離與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比較,距離最大者即為高架道路兩側建筑的最終退讓距離。5.4.5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筑物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由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論證后,視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小于表5.4-1中的規定。5.4.6單層面積較大的建筑新建影劇院、學校、游樂場、體育館,單層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總營業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業和旅游服務業設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H≤24米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道路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其后退綠線距離不小于20米。5.4.7圍墻退讓圍墻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門衛室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5.0米。其中,工業用地的圍墻和門衛室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5.4.8建筑與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建筑與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建筑距離道路的最小處不小于道路退線要求。5.4.9其它要求建筑物的基底、主體、走廊、陽臺、凸窗等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建筑物的雨篷、挑檐、臺階、坡道、地下室、施工維護樁及其它附屬設施等不得突入道路紅線。5.4.10經規劃確定在道路兩側設置騎樓經規劃確定在道路兩側設置騎樓的應符合以下規定:(1)經規劃確定在道路兩側設置的騎樓,可凸出建筑控制線,但不得侵占道路紅線。(2)騎樓人行通道應沿建筑所臨的城市道路一面通長設置,人行通道的凈高、凈寬應不小于4米。騎樓人行通道不得封閉或改變使用功能。(3)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齊,無人行道的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20厘米,且表面鋪裝平整,不得設置任何臺階或障礙物。(4)騎樓同時作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應充分預留市政管道的敷設空間。5.4.11工業生產廠房工業生產廠房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一般按5米進行控制,因生產需要或安全、環保、景觀等特殊要求增大后退,在規劃條件中另行約定。5.5建筑退讓鐵路(1)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計算:建筑退讓高速鐵路距離不小于50米;建筑退讓鐵路干線距離不小于20米;建筑退讓鐵路支線、專用線距離不小于15米。(2)鐵路兩側H>27米的住宅建筑、H>24米的非住宅建筑、高大構筑物(如:水塔、煙囪等)、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必須經論證并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3)在鐵路道口、橋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進行建設的,必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5.6村鎮、城鎮范圍外的公路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1)高速公路兩側各不宜小于30米;國道兩側各不宜小于20米;省道兩側各不宜小于15米;縣道兩側各不宜小于10米;鄉道兩側各不宜小于5米。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但可耕種或綠化。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2)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離帶的距離不小前(1)款之規定。(3)隔離帶寬度除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公路法》中相關要求。5.7地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1)用地范圍內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外緣,后退藍線、綠線的距離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不少于5米;后退道路紅線和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2)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協商謀求地下建筑聯體建造時,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連接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范要求。(3)相鄰新建H>24米商業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5.8其它退讓不得在城市排水主干渠、暗渠上進行各類建筑物的建設,沿主干渠、暗渠兩側建設時,構筑物退讓渠道邊緣線或最外側護坡距離不得小于3米。第六章建筑高度6.1一般要求(1)建筑高度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2)在有氣象臺、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3)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保護規劃要求。6.2計算方法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單側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2)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單側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6.3其它要求(1)建筑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直接或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2)多、高層住宅的層高不宜高于3.6米。(3)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圍墻高度不宜大于2.2米,并宜透空設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內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第七章日照控制7.1一般要求(1)住宅、學校(含幼托、幼兒園)、老年人(專用)居住用房、殘疾人(專用)居住用房、醫院病房、療養室、居住區公共綠地在滿足各自間距退讓的前提下必須滿足各自日照要求。(2)住宅建筑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并綜合考慮通風、采光、抗震、消防、節能等因素確定。多、低層建筑通過正向(主要朝向)獲得日照,遮擋建筑為多、低層建筑的,應采用間距系數法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不利點確定,不適用日照分析法。(3)日照分析參數設置應執行《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2014。7.2建筑日照要求廣德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日照應符合以下要求。(1)普通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公寓,每套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窗洞開口寬度不得小于0.6米,并且滿窗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時;舊城改造新建項目內部住宅可酌情降低,但最低不少于大寒日1小時;項目外部住宅不得降低其日照標準,原不滿足日照標準的住宅,不得減少其原有日照時間。(2)中小學普通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3)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3小時,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活動面積在冬至日3小時建筑日照陰影范圍線之外。(4)老年人、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半數以上病房,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療養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2小時。(5)宿舍半數以上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并應具有普通住宅居住空間相同的日照標準。7.3住宅建筑窗戶計算住宅建筑中寬度小于1.80米的窗戶,應按實際寬度計算;寬度大于1.80米的窗戶,可選取日照有利的1.80米寬度計算。7.4擬建建筑影響范圍擬建建筑的影響范圍根據被遮擋建筑性質,采用大寒日8至16時或冬至日9時至15時的日照影響范圍線確定。第八章交通設施8.1城市道路(1)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時,應結合該地塊的片區路網規劃,提出路網建設意見。(2)道路平面交叉口轉角處規劃紅線應做成切角斜線,并需滿足視距三角形要求。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標高1.0米的視線障礙物。8.2機動車出入口(1)應向輔路、次干路、支路設置開口,不宜向主干路設置開口,禁止向快速路主路設置開口。(2)當建設地塊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應在較低一級城市道路上設置出入口。(3)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延長線交叉點量起),應符合以下要求:城市主干路不小于70米;城市次干路不小于50米;城市支路不小于30米;若相鄰交叉口距離過小,出入口設置不能滿足以上要求的,可設于交叉口最遠端。(4)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置在道路交叉口展寬段和漸變段范圍內,因受地形條件限制確需在其范圍內設置出入口時,應符合以下要求:主干路上距離道路交叉口(自道路紅線延長線交叉點量起)不小于80米,或設在地塊離開交叉口的最遠端;次干路上距離道路交叉口(自道路紅線延長線交叉點量起)不小于60米,或設在地塊離開交叉口的最遠端;支路上距離交叉口(自道路紅線延長線交叉點量起)不小于40米(5)機動車出入口其它退讓要求: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小于5米;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小于15米;距公園、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米;距學校的出入口、鐵路道路口、橋梁、隧道、引道端點等不小于50米。(6)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應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7)當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8)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與城市道路應盡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不宜小于75度。(9)相鄰建設項目宜共用機動車出入口通道。8.3建筑之間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1)廊道凈寬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凈空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主干路及以上級別道路的機動車道不宜小于5.5米;其它級別道路的機動車道不得小于4.5米;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凈高不得小于2.5米。(2)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8.4停車配套(1)建設地塊根據其用地性質與項目設施性質必須按照表8.4-1下限配建(非)機動車停車位,綜合建筑的停車位指標按表8.4-1所列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筑分項累計計算。建筑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必須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車位。表8.4-1: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建筑類型計算單位非機動車小型汽車旅館三星及以上星級車位/客房0.30.5其它星級賓館車位/客房0.20.4普通旅館車位/客房0.10.3辦公建筑行政辦公車位/100m241商務辦公車位/100m220.8其它辦公車位/100m20.50.7商業零售車位/100m270.8餐飲、娛樂車位/100m240.5市場批發交易市場車位/100m260.5超市(農貿市場)車位/100m2100.5醫院車位/100m21.21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車位/100m21.50.8體育場館大型體育中心車位/100座205中小型體育場(館)車位/100座123.5電影院車位/100座105公園、風景區、游覽場所車位/公頃占地面積57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車位/100高峰旅客數33學校幼兒園車位/每班31中小學校車位/每班25(中)/4(小)1大專院校車位/100名師生2010工業單層工業廠房車位/100m2--0.1多高層工業廠房車位/100m2--0.2工業研發中心、辦公車位/100m2--0.5住宅普通住宅(含公寓)車位/戶1.51小戶型住宅(套內計容面積50m2以下)車位/100m2建筑面積11廉租房/公租房位/戶20.5別墅位/戶12其它住宅位/戶11.5注:住宅類建筑,超過160㎡的戶型,每戶應配套2個停車位。(2)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地面停車場,25~30平方米/車位;室內停車庫,30~40平方米/車位;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16~20平方米/車位;多層機械式停車應按產品樣本和設計圖紙核算;非機動車停車位,1.5~1.8平方米/車位。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按表8.4-2換算。表8.4-2:機動車停車位換算系數車型微型汽車小型汽車中型汽車大型汽車鉸接車換算系數0.71.02.02.53.5(3)鼓勵建設多層地下停車庫或多層地上停車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地下停車庫占地面積不宜大于項目凈用地面積的70%。(4)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20%,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辦公、商業類項目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車位可與樹陣式綠地相結合。(5)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必須與其規模、性質相對應,在符合本通則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6)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以1個計算。(7)停車場(庫)的建設必須與其相配的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嚴禁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8)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置于地下2層及以下,并應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確因地形、建筑結構等因素影響,需混合設置的,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交通安全。8.5機械式停車(1)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2)建筑物確需設置機械停車設施的,其機械停車泊位數,住宅類不宜超過停車泊位總數的20%,其它類不宜超過停車泊位總數的40%,并應在規劃報審時附帶機械停車設施的長期運行和維護方案。(3)采用升降式或升降橫移式機械停車設備的,車位凈高不得低于1.9米。8.6其它規定停車場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交角不得小于75度。8.7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估8.7.1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設項目應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1)新建大型交通樞紐、大型公共停車場及重要公共設施等項目。(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8.7.2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設項目應在規劃方案報審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1)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增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米的大型公建項目或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居住區。(2)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它地區,新增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米的大型公建項目或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區。(3)單獨報建的學校類建設項目。(4)交通生成量較大的客貨運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交通類建設項目。(5)文化場館、醫院等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超過100個的建設項目。(6)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在規劃方案報審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8.7.3當相鄰地段建筑項目開發或建成時間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時,可對多個相鄰建設項目合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8.8學校與外部交通的組織應充分考慮學校與外部交通的組織,學校周邊交通組織應滿足以下規定:(1)學校主要出入口應考慮社會車輛、公交和人行的交通流線組織。(2)學校直接對城市主干道開出入口的,需設置人行錯位隔離設施。8.9地下空間互通設計鼓勵同一街區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按規劃進行互通設計。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8.10其它要求城市停車壓力較大區域需提高停車配比要求,并鼓勵建設社會停車場。鄉鎮地區,停車配比按照不低于表8.4-1的0.6倍執行。第九章公共服務設施9.1公共服務設施構成公共服務設施按照使用功能分為六類:(1)公共教育;(2)公共文化;(3)醫療衛生;(4)公共體育;(5)社會福利;(6)其它公共服務設施。9.2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公共服務設施宜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布置方式。在符合相關規范、滿足功能和互不干擾的前提下,鼓勵不同設施的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區域的公共服務中心。公共服務設施應節約、集約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9.3公共服務設施分級要求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將公共服務設施分為三級:縣級、片區單元級(包括較大的居住區)和居住區級(包括居住小區內配套)。各級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詳見表9.3-1。表9.3-1:規劃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一覽表序號設施類別縣級片區單元級居住區級服務廣德縣域,重點服務廣德縣中心城區服務3~5萬人服務1~2萬人1公共教育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托幼2公共文化縣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活動中心文化站3醫療衛生縣醫院、中醫院、縣防疫中心等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4公共體育縣體育中心體育活動中心健身器材場地5社會福利縣福利院、養老院養老服務中心養老站6其它公共服務設施縣級行政部門等街道辦、派出所等居委會9.4公共服務設施配置以居住用地為主的管理單元可以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16年版)等相關規范安排配套設施,管理單元的商業服務中心、醫療衛生中心、文化活動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設置,以便形成管理單元的綜合服務中心。以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為主的管理單元,應安排適當集中的建設用地作為工業管理單元的服務中心。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設置標準宜符合表9.4-1要求。
表9.4-1: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設置標準類別項目名稱服務內容設置規定一般規模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人均標準(㎡/生)公共教育幼托學齡前兒童(1)應符合安徽省教育廳頒布的《安徽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要求(2014年11月18日印發)。(2)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層數不宜高于3層。(3)入學學生的千人指標為:45人/千人,班級學生數:30人/班。每達到5000人口的住宅區,必須單獨配備不少于6班幼兒園;隨居住人口的增加宜配建9班、12班及以上的幼兒園。按千人指標核算規模小于3班的幼兒園不單獨設置,宜結合周邊小區統一考慮。--3班≥15㎡/生6班≥17㎡/生9班≥16㎡/生12班≥15㎡/生小學6~12周歲兒童入學(1)應符合安徽省教育廳頒布的《安徽省全面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基本標準》(試行)要求(2014年11月13日印發)。(2)學生上下學穿越城市道路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3)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4)入學學生的千人指標為9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積一般不低于22㎡/生,老城區不低于14㎡/生。班級學生數:45人/班。(4)小學不宜小于12班。隨居住人口的增加相應配建18班、24班、30班及以上的小學。新建小學不小于18班。--老城區≥14㎡/生其它地區≥22㎡/生初中12~18周歲青少年入學(1)應符合安徽省教育廳頒布的《安徽省全面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基本標準》(試行)要求(2014年11月13日印發)。(2)初中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3)學生的千人指標為5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積一般不低于25㎡/生,老城區不低于20㎡/生。建筑面積(不含宿舍)不小于10㎡/生。班級學生數50人/班。(4)每處不得小于12班。隨居住人口的增加相應配建18班、24班、30班及以上的中學。(5)新建初中不宜小于18班。新建中學需配建400m標準運動場。--老城區≥20㎡/生其它地區≥25㎡/生高中15~20周歲青少年入學(1)高中入學學生的千人指標為:45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積一般不低于25㎡/生,老城區不低于20㎡/生,確有困難為不低于16㎡生。班級學生數50人/班。(2)每處不宜小于18班。隨居住人口的增加相應配建24班、30班及以上的高中。(3)新建高中不宜小于24班。--老城區≥20㎡/生其它地區≥25㎡/生公共文化文化活動中心小型圖書館、科普知識宣傳與教育:影視廳、舞廳、游藝廳、球類、棋類活動室:科技活動、各類藝術訓練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學習活動場地、用房等(1)每個居住管理單元設一處。(2)宜結合或靠近同級中心綠地安排。(3)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4000~60004000~6000文化活動站書報閱覽、書畫、文娛、健身、音樂欣賞、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動(1)宜結合或靠近同級中心綠地安排。(2)獨立性組團也應設置本站。(3)1~2.5萬人設一處。400~600--醫療衛生綜合醫院(1)宜設于交通方便,環境較安靜地段。(2)2~3個居住管理單元應設一所300~400床醫院。(3)用地面積138~378㎡/千人,建筑面積78~198㎡/千人。12000~1800015000~2500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一個居住管理單元設一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設于交通便捷、服務距離適中地段。600--衛生站--0.5~2萬人設一處。150~300--公共體育社區體育活動中心健身跑道,籃、排球及小型球類場地兒童及老年人活動場地,乒乓球、棋牌、臺球、健身房等。(1)每個居住管理單元設一處。(2)宜設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環形跑道及簡單的運動設施。(3)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4000~6000居民健身設施居民小區運動設施等(1)宜結合綠地安排。(2)1~2.5萬人設一處。社會福利養老院老年人全托式護理服務(1)一般規模為150~20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0㎡。(3)每個管理單元設置一處。(4)室外活動場所不小于1000㎡,綠化面積不小于50%。3000~45003500~4000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餐飲、文娛、健身、醫療保健等)(1)新建的住宅小區每百戶20~30㎡。(2)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每百戶15~20㎡的標準配套建設。600--其它公共服務設施街道辦事處--3~5萬人設一處。700~1200--派出所戶籍治安管理3萬~5萬人設一處;應有獨立院落。700~1000--其它管理用房市場、工商稅務、糧食管理等(1)3萬~5萬人設一處。(2)可結合市場或街道辦事處設置。100--菜市場以銷售蔬菜、糧油、肉類等為主新區和開發區菜市場用地規模不小于2000㎡,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老城區用地面積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小于1000㎡。1000~20001500~1200社區服務中心家政服務、就業指導、中介、咨詢服務、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務設施等每個居住管理單元設置一處。200~300--市政管理機構(所)供電、供水、雨污水、綠化、環衛等管理與維修宜合并設置。物業管理用房--(1)開發地塊規劃總建筑面積5萬㎡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各按不少于100㎡配置。(2)規劃總建筑面積5萬㎡以上,不足25萬㎡的,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各按地上總建筑面積3‰比例配置。(3)超過25萬㎡以上的部分各按1‰的比例配置。治安聯防站--可與物業管理用房合設。18~30--第十章市政基礎設施10.1給水工程10.1.1給水工程一般要求給水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98)、《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等相關規范。10.1.2給水水廠和給水泵站(1)水廠布局應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形成以大中型水廠為核心的供水系統。(2)水廠規模應按最高日用水量確定。規劃水廠時應考慮加壓設施的噪音及污泥排放處置設施對周邊環境的影響。(3)水廠、泵站用地大小按規劃期給水規模確定,宜與城市綠化用地相結合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水廠、加壓泵站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地帶。(4)對水質、水壓、供水保證率等有特殊要求的單位,可自行采取相應措施,但不得影響城市供水安全。(5)對學校集中區域,各用水單位可自行設置調蓄設施。10.1.3給水管網水源至水廠的輸水管應采用管道或暗渠,配水管網應設置成環狀,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10.1.4消防給水城市消防給水與城市給水應為同一系統,消火栓應與道路給水管道同步建設,并保證滿足消防供水水壓。10.2排水工程10.2.1排水工程一般要求排水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4版)等相關規范。10.2.2排水體制城市新建區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條件的地區雨水排放可結合周邊地形地貌,采用自然排水方式排水。10.2.3污水處理廠及排水泵站(1)因周邊污水管道尚未配套建設,污水無法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地區,必須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一級B標準。(2)污水處理廠、排水泵站設置應與其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根據環評要求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污水處理廠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防護帶。污水泵站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5米的綠化帶。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化糞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屬設施不宜臨城市道路設置;確需臨城市道路設置的,后退道路紅線應不小于5米。污水處理廠、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設,上部可根據需求建設公園、綠地、體育活動設施等。10.3燃氣工程10.3.1燃氣工程一般要求燃氣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2016)、《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2015)等相關規范的規定。10.3.2新建滿足安裝燃氣條件的住宅項目和有使用燃氣需求的工業、商業項目,燃氣管道、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10.3.3燃氣場站(1)天然氣場站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天然氣分輸站、門站和液化天然氣儲備庫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宜靠近氣源基地或長輸管線;液化天然氣調峰應急站和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應設置在接近負荷中心、交通便利的獨立安全地帶,宜靠近高壓或次高壓燃氣干管;液化天然氣氣化站、區域調壓站、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宜設置在負荷中心附近的獨立安全地帶。(2)液化石油氣場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遠離城市居住區、學校、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地區。10.3.4輸配管道(1)燃氣管道埋設應符合規范要求,建筑物外墻的燃氣管線不宜隱蔽安裝。(2)中壓燃氣管道主干管宜采用環狀管網布置,同一道路不宜埋設兩條及以上同壓力級管道。10.4電力工程10.4.1電力工程一般要求電力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2014)、《220-500KV變電所(站)設計規程》、《35-110KV變電所(站)設計規程》等相關規范的規定。10.4.2供電設施城市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要求:500千伏變電所宜布置在城區邊緣,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變電所宜靠近負荷中心,宜臨近大型高壓走廊和主要電纜通道;110千伏變電所應深入負荷中心;新建110千伏變電所宜采用戶內GIS變電所;選址困難時,可結合其它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筑合建,但不得與居住建筑合建;110千伏變電所的設置應根據用電負荷確定。城市密集區每1公里半徑范圍內應預留1座110千伏變電所;其它區域每2公里半徑范圍內預留1座110千伏變電所;每4座到5座110千伏變電所相應設立1座220千伏變電所;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沿街面長度200米以上的建設項目,應配建一座公用開閉所。10.4.3電力線路通道(1)110千伏以上線路宜預留高壓線走廊,新建110千伏電力線路以架空方式為主,重要地區宜采用入地方式敷設。(2)地下路由條件不具備時,可沿道路架設一條線路;市區內的中、低壓架空電力線路應同桿架設,做到一桿多用。(3)高壓走廊應結合山體、綠地等用地統一布置,架空線路宜沿高壓走廊集中敷設。高壓走廊外側10米內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廊道下不得種植高大喬木,地面不得設置休閑廣場及停車場(庫)。高壓走廊控制指標宜符合表10.4.3-1的規定。表10.4.3-1高壓走廊控制指標電壓等級(千伏)單、雙回(米)同塔四回(米)導線邊防護距離(米)5007075202204545~60151103030~501010.4.4有條件的地區,應提前編制電力專項規劃,并結合道路同步建設路由、變電所等供配電設施。10.5通信工程10.5.1通信工程一般要求通信及有線電視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市郵電支局所工程設計暫行技術規定》等相關規范的規定。10.5.2郵政局所郵件處理中心宜靠近機場、火車站或大型物流園區設置,用地面積宜控制為1.4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郵政支局宜按照服務半徑2公里至3公里或服務人口10萬人至12萬人的標準配置;郵政所宜按服務半徑500米至800米或服務人口1萬人至2萬人的標準配置。10.5.3通信局址(1)通信機樓宜獨立占地,縣區機樓用地宜控制為5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2)移動通信基站應符合下列要求:獨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線以及廣場、綠地、公園內;附設式宏基站宜附設于辦公樓、公共配套建筑、商業建筑、工廠和市政設施等非居住建筑上。室外宏基站單獨占地設置時,用地面積不宜超過80平方米;附設時,設備機房建筑面積宜控制在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建筑密度高、建筑間距小的特殊地區宜同時設置室外宏基站和分布系統;住宅小區宜設置小區綜合覆蓋類分布系統。10.5.4通信管道(1)通信管道規劃設計應滿足多方共享使用需求。(2)通信管道管孔容量應按遠景需求規劃并留有余量。(3)通信管道擴建宜在原有管群同側進行,與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連通。10.6環衛工程10.6.1環境衛生工程一般要求環境衛生工程設計與建設應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06)、《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CJJ17—2004)、《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2-2010)等相關規范的規定。10.6.2環境衛生公共設施(1)生活垃圾收集點應固定設置。(2)在道路兩側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庫)等人流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廢物箱。(3)公共廁所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公共廁所的設置標準應符合表10.6.2-1的規定。沿道路兩側設置的公共廁所還應符合表10.6.2-2的要求。表10.6.2-1公共廁所設置標準表用地類別設置密度(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積(平方米/座)獨立式公共廁所用地面積(平方米/座)備注居住用地3~530~6060~100老城區取設置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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