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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標準化手冊

(質量行為部分)

(2023年版)

1總則

1.1目的

為適應新時期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需要,進一步規范參建單位質量行為,提升

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推動新時期我省水利工程建設

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

組織編寫《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標準化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

1.2主要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1997年公布,2011年第

一次修正,2019年第二次修正)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發布,2017年

第一次修正,2019年第二次修正)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93號令2000年公布,2015

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

(4)《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1999年發布)

(5)《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2006年發布,2017年

修改)

(6)《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06年發布,

2014年第一次修改,2016年第二次修改,2017年第三次修改)

(7)《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2008年發布,2017

年第一次修改,2019年第二次修改)

(8)《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2023年發布)

(9)《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2014

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10)《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發布,2014

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2017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

(11)《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辦法(試行)》(水國科〔2012〕

546號)

(1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

(1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21〕200號)

(14)《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水

監督〔2021〕335號)

(15)《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皖水建設函〔2019〕

435號)

(16)《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工作意見(試行)〉的

通知》(皖水建設函(2019)367號)

(17)《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

設函〔2021〕477號)

(18)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評選辦法》的通知(皖水建設

-1-

〔2022〕28號)

(19)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的通知(建質〔2022〕

39號)

1.3適用范圍

本手冊規定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活動的內容和要求,包含參建單位質量

行為要求、質量管理資料等。本手冊僅匯集質量管理的關鍵內容,一般性的問題

參見相關規定。

本手冊適用于安徽省境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

等)。

2參建單位質量行為要求

2.1基本要求

2.1.1建設程序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

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2.1.2單位資質

2.1.2.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

組建,可通過委托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關要

求的社會專業技術力量,協助項目法人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2.1.2.2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2.1.2.3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將工程設計或施

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設計和施工同時分包。工程總承包

單位僅具有設計資質的,應將總承包項目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

的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施工資質的,應將總承包項目全部設計業務分包

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擬分包方案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選定的分包單位

應報項目法人備案。

2.1.3責任主體

2.1.3.1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

位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質量

和監理質量負責。檢測、監測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供應商等單位依

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分別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2.1.3.2水利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水利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

當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據

有關規定和合同對所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

2.1.4終身責任制

2.1.4.1水利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2.1.4.2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則,勘察、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水利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2.1.4.3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

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

身責任承諾書。

-2-

2.1.4.4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負

相應責任,對簽字的文件、報告、圖紙、證書、證明等資料負責。

2.1.4.5工程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

示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名稱、項目負責人

姓名以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2.1.4.6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當在水利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

久性標識,載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

負責人姓名。

2.1.4.7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負

相應責任,對簽字的文件、報告、圖紙、證書、證明等資料負責。工程檔案中有

關直接責任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材料,作為直接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的依據。

2.1.5人員管理

2.1.5.1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

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其中,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大型水利工程和壩高

大于70米的水庫工程項目法人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執業

資格,其他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

執業資格。

2.1.5.2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

設計代表機構或者派駐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勘察、設計代表。

2.1.5.3現場監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持證上崗。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一

般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且更換后的人員資格不得

低于合同約定的條件。

2.1.5.4施工單位一般不得更換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確需更換

的,應當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且更換后的人員資格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條件。

2.1.6強制性條文

2.1.6.1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在管理體系文

件中明確設置執行、檢查強制性條文的環節和要求。

2.1.6.2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

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開展工作,定期對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工作

成果質量負責。

2.1.6.3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項目法人應

組織專家對其是否符合強制性條文進行專題技術論證,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2.1.6.4工程竣工驗收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檢測、驗收技術鑒定等單位,需分別對執行強制性條文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

應作為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

2.1.7質量檢測

2.1.7.1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檢測

單位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自檢,并按有關規定對涉及工程結

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實行見證取樣。檢測項目、頻次應按《水利工程

質量檢測規程》(DB34/T2290—2022)及有關規定執行。

2.1.7.2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平行檢驗,其中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按照有關

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檢測項目、頻次應按《水

利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B34/T2290—2022)及有關規定執行。

2.1.7.3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

-3-

過程檢測。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實體質量檢測項目、數量應按《水利工程質

量檢測規程》(DB34/T2290—2022)及有關規定執行。

2.1.7.4水利工程項目中的永久性房屋、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船閘、升

船機等采用相應行業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工程質量檢測應符合相應行業的規

定及技術標準要求。

2.1.7.5施工單位自檢不得與項目法人全過程質量檢測、監理單位平行檢測委

托同一檢測單位。

2.1.8工程驗收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2.1.9科技創新與質量創優

2.1.9.1鼓勵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采用先

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管理標準化,提升工程質量

水平,創建優質工程。

2.1.9.2項目法人應積極創建優質工程,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目

標和獎勵措施,在工程建設初期制定創優計劃并報備,加強創建過程檢查指導。

2.2項目法人

2.2.1質量管理體系

2.2.1.1項目法人應制定項目總體質量目標,簽訂工程質量管理目標責任書,

落實質量目標實施責任人;制定質量目標考核制度,定期檢查和考核目標完成情

況。

2.2.1.2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

(1)項目法人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質

量管理制度;

(2)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圖審查、設計交底、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管

理、全過程檢測等管理大綱(制度大綱參見附件1)。

2.2.2開工準備階段

2.2.2.1項目法人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2.2.2根據工程特點成立質量管理機構,建立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目標,

組織各參建單位簽訂質量目標責任書,并逐級落實。

2.2.2.3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進行勘察、設

計交底。

2.2.2.4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

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

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2.2.2.5圍堰、導流隧洞等影響主體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臨時工程質量檢驗及評

定標準,應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參照DB34/T

371-2014和其他相關標準確定,并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2.2.2.6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工程開展質量全過程檢測,項

目法人負責組織編制全過程質量檢測方案,對檢測方案認定后報質量監督機構備

案。

2.2.2.7項目法人應組織施工圖審查,重點審查落實初步設計審批文件要求、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等。并且項目法人應當依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編制

工程建設執行技術標準清單,明確工程建設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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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施工過程階段

2.2.3.1參建單位質量行為檢查

(1)勘察設計單位

1)現場設代機構成立情況;

2)設代人員數量和專業配備情況;

3)勘察設計服務情況,包括設計交底、設計變更等。

(2)監理單位

1)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到崗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實施情況;

3)施工圖紙核查與簽發、技術文件審批情況;

4)旁站、巡視、平行檢測等監理開展情況。

(3)施工單位

1)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等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2)施工自檢委托的檢測單位資質情況,或工地實驗室、測量儀器設備、特種

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施工自檢開展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試驗操作規程等質量管理文

件執行情況;

4)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5)施工質量自查發現問題及整改閉合情況。

2.2.3.2工程實體質量檢查

(1)項目法人應采取日常巡檢、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工程實體質量

進行檢查。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工程質量專項檢查。

(2)工程實體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砂石骨料、水泥、鋼筋、止水等原材料及中間產品存放、標識情況,進場

檢測復核情況;基礎處理、止水接頭及安裝、混凝土實體及外觀、錨噴支護、金

屬結構和機電設備安裝、接地(避雷)裝置等;質量通病,質量缺陷的處理情況

等;

2)批準的施工工藝、施工參數、施工方法執行情況;

3)工序、單元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情況;

4)施工自檢、監理平行檢驗、項目法人全過程檢測數據反映工程實體質量狀

況;

5)項目法人應根據質量檢查與檢測情況、施工質量風險評價情況對工程質量

實行動態管理,對發現可能影響工程安全的質量隱患,調整質量風險等級,提出

預警及防控措施。

2.2.3.3全過程檢測開展情況

(1)檢查全過程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檢測人員是否為合同約定人員;

(2)檢查全過程檢測單位是否按報備的全過程質量檢測方案確定的檢測部

位、檢測項目、檢測頻次及檢測方法等開展質量檢測工作。

2.2.4工程驗收階段

2.2.4.1法人驗收

(1)項目法人應在開工備案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

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2)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

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穿堤建筑物結構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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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等法人驗收的環節。

(3)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

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

2.2.4.2設備出廠驗收

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設備出廠前或進場后,應進行交貨檢查和驗收。

項目法人成立驗收工作組,組織主要設備出廠驗收。驗收工作組通過現場檢查,

觀摩設備現場性能試驗,聽取制造廠家質量自評報告、監理評估報告、檢測報告,

查閱資料,形成出廠驗收會議紀要。機電設備應確保不是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

落后產品。

2.2.4.3工程試運行和聯合調試

(1)啟閉機、水閘、自動化調試,水電站、泵站試運行。

(2)項目法人應組織制定工程聯合調試、試運行方案。

(2)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工程試運行人員進行培訓。

(3)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工程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試運行質量情

況和安全監測情況。

2.2.4.4階段驗收

(1)工程階段驗收包括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引(調)

排水工程通水驗收、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及竣工驗

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加的其他驗收。

(2)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3)階段驗收之前,項目法人應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工程驗收情況、現場準

備情況,以及驗收所需的方案、預案編制情況。具備驗收條件時,及時向驗收主

持單位提出申請。

(4)項目法人應參加階段驗收,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單

位在階段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5)項目法人應按照驗收意見和建議,完成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及驗收工作。

2.2.4.5專項驗收

(1)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消防、工程檔案等具備驗收條件時,

項目法人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規定自主驗收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專項驗收申請,并

做好有關工作。

(2)專項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主要內容、驗收程序以及驗收成果性文件

的具體要求等應執行國家和相關行業規定。

2.2.4.6竣工驗收

(1)當工程建設項目按批復的設計全部完成,且有關專項工作和專項驗收已

完成,泵站工程滿足經過一個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完成、其他工程經過6個

月(經過一個汛期)至12個月的運行,項目法人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提出竣工驗

收申請。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

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根據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要求,組織竣

工驗收技術鑒定。

(3)申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竣工驗收自查,自查主要包括下列內

容:

1)檢查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

2)檢查工程建設情況,評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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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歷次驗收、專項驗收的遺留問題和工程初期運行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

況;

4)確定工程尾工內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

5)對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報告。

(4)項目法人應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合同約定等要求,組織有關責任單位

完成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的處理工作。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

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性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2.3勘察設計單位

2.3.1質量管理體系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中應明確與質量

管理相關部門及質量人員職責權限,規定勘察設計策劃、輸入、評審、校審等過

程各環節控制要求,確定執行和檢查強制性條文的環節;校審時應記錄強制性條

文的實施效果并保留校審記錄,多專業且有配合關系的專業圖紙應進行會簽(制

度大綱參見附件2)。

2.3.2開工準備階段

2.3.2.1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2.3.2.2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符合

國家和相關行業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2.3.2.3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

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2.3.2.4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應當注明規

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2.3.2.5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等有關參建單位進

行交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作出詳細說明,并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

行明確。

2.3.2.6勘察設計文件應逐條落實上階段審查和審批文件以及施工圖審查意

見。

2.3.2.7病險水庫、樞紐建筑物除險加固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后續的設計變更內

容應與安全鑒定結論以及核查意見指出的問題對應。

2.3.2.8地基處理、防滲墻等設計及現場試驗技術要求,應明確處理后地基承

載力、防滲墻滲透系數等設計指標及質量檢驗要求。

2.3.3施工過程階段

2.3.3.1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應根據工

程建設需要和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者派駐具備相應技術能

力的人員擔任設計代表,及時提供設計文件,按照規定做好設計變更。

2.3.3.2現場服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及時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2)及時進行勘察設計交底,向施工、監理有關參建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

主要技術要求及施工中應注意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問題。

(3)對建基面進行地質編錄或地質測繪。

(4)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5)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6)應對勘察設計文件執行強制性條文情況進行檢查。

-7-

(7)應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標準、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8)編制設代記錄,設代記錄中應包含設計交底、問題處理、參與質量會議、

各類驗收等內容。

2.3.4工程驗收階段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編寫工程驗收設計工作報

告,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明確的評價意見。

2.4監理單位

2.4.1質量管理體系

2.4.1.1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約定選派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總監理工程

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2.4.1.2監理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當具

有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總監理工程師還應當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4.1.3監理機構應制定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

程設備報驗,工程質量報驗,工程驗收等質量管理制度(制度大綱參見附件3)。

2.4.2開工準備階段

2.4.2.1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編制監理規劃,監理規劃應在監理大綱的基礎上,

結合施工單位報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并報監理單位技術負

責人批準后實施;監理規劃應根據實施情況、工程建設的重大調整或合同重大變

更等對監理工作要求的改變進行修訂。

2.4.2.2在施工措施計劃批準后、專業工程(或作業交叉特別復雜的專項工程)

施工前或專業工作開始前,負責相應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專業監理人員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2.4.2.3合同工程開工前,監理機構應征得項目法人同意向施工單位發出開工

通知,開工通知中應明確載明開工日期。分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向監理機

構報送分部工程開工申請表,經監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開工。

2.4.2.4監理機構應監督施工單位復核項目法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審批施工

單位編制的施工控制網施測方案,并對施工單位施測過程進行監督,批復施工單

位的施工控制網資料。

2.4.2.5監理機構應積極協調項目法人及設計單位供圖,及時組織圖紙核查并

主持設計交底會議,形成設計交底會議紀要。經核查的施工圖紙應由總監理工程

師簽發,并加蓋監理機構章。

2.4.2.6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由項目法人或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

以及施工單位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

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

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后方可實施。

2.4.2.7監理機構應審批施工單位提交的現場工藝試驗方案,并監督其實施。

現場工藝試驗完成后,監理機構應確認施工單位提交的現場工藝試驗成果。監理

機構應依據確認的現場工藝試驗成果,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措施計劃中的施

工工藝。

2.4.2.8監理機構應編制平行檢測計劃,審查施工單位自檢計劃。

2.4.3施工過程階段

2.4.3.1監理機構可通過監督、復測、抽樣復測或與施工單位聯合測量等方法,

復核施工單位的原始地形測量成果;對施工質量及與質量活動相關的質量管理體

系、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工藝方法和施工環境等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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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要素進行監督和控制。

2.4.3.2監理機構應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

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對已經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

間產品的工程實體,監理機構應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及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處

理意見,并對處理結果進行復查,確認問題已經解決。

2.4.3.3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對混凝土拌和樓(站)的計量器具定期(每

月不少于1次)檢驗校正,必要時抽檢。

2.4.3.4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

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嚴格實施旁

站監理,旁站監理人員應及時填寫旁站監理值班記錄。

2.4.4工程驗收階段

2.4.4.1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

通過監理機構向項目法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監理機構應認真審核工程完成、施

工質量評定、工程驗收資料等情況,符合驗收條件后提請項目法人及時組織驗收。

2.4.4.2監理機構應在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竣工驗

收前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準備相應的監理備查資料,提交的資料應真實

完整。

2.4.4.3監理機構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

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等驗收鑒定書中提出的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完成處理工作。

2.5施工單位

2.5.1質量管理體系

2.5.1.1施工單位應設置現場施工管理機構,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員。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需按合同約定駐工地開展管理工作。

2.5.1.2施工單位應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

理制度(制度大綱參見附件4),質量管理制度應有可操作性,正式印發并進行有

效宣貫。

2.5.1.3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各職能部門、崗位等質量責任,

簽署質量責任書,逐級落實質量責任。

2.5.1.4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

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5.1.5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

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2.5.2施工準備階段

2.5.2.1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措施、進度計劃,并

報監理單位審批后組織實施。

2.5.2.2基礎處理、基礎開挖(含爆破)、降排水、防滲截滲、堤防(土石壩)

填筑、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布、土工膜)鋪設、大體積混凝土(含溫控)施工、

泵站流道曲面混凝土施工、預應力混凝土施工(含張拉)、穿堤建筑物土方回填、

閘門及埋件安裝、機組安裝及試運行、質量通病防治等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經

批準后實施。

2.5.2.3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應

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并形成書面記錄。

2.5.2.4主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準備檢查,并經項目

法人或監理單位確認符合要求,才能進行主體工程施工。

-9-

2.5.2.5施工單位應按規范規定或合同要求對土石方填筑、基礎處理、混凝土

配合比、止水焊接、鋼筋焊接、防滲截滲、預應力張拉等進行施工工藝試驗或生

產性試驗,通過工藝試驗或生產性試驗明確施工參數并經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組

織施工。

2.5.2.6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設計

單位、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2.5.2.7主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自檢計劃,檢測項目、數量(頻次)

應滿足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并報監理單位審核。

2.5.2.8施工單位自檢中質量檢測業務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

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設立工地實驗室的,其參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母體實

驗室授權,人員由母體試驗室任命,儀器設備定期檢定/校準,試驗環境符合要求。

2.5.3施工過程階段

2.5.3.1施工單位應按工程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及監理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和監理批準的施工方案。

2.5.3.2施工單位應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原材料、

中間產品、建筑構配件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提交進場報驗單報監理單位簽字

認可后方可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未經監理單位復核確認的原材料或中

間產品,不得使用。

2.5.3.3凡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見證

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自檢數量的5%~30%,具體部位

和數量由項目法人或工程監理單位根據DB34/T2290及有關規定執行。

2.5.3.4嚴格落實質量檢驗制度,施工單位應在工序、單元工程自檢合格后,

報監理單位復核;重要隱蔽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需經項目法人、監理、勘察、

設計、施工等單位聯合檢查。

2.5.3.5施工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并提供以下資料:(復核

資料是否齊全)

(1)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清單和設計變更清單;

(2)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單元(工序)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工藝試驗成果、

測量成果、地質編錄、照片、音視頻文件等備查資料;

(3)原材料、中間產品質量檢測及分析統計資料;

(4)金屬結構、機電產品質量證明、檢驗及試運行、試驗資料;

(5)施工期安全觀測及分析資料;

(6)質量缺陷或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資料。

2.5.3.6需進行地質編錄的工程隱蔽部位,施工單位應報請項目法人或監理單

位協調勘察人員進行地質編錄;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施工、質量問題處理等,必

須保留照片、音視頻文件資料并歸檔。

2.5.3.7自建拌合站應取得經國家計量認證部門認可的檢定證書。混凝土拌和

樓(站)的計量器具應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檢驗校正,必要時抽檢。每班稱

量前,應對稱量設備進行零點校驗。

2.5.3.8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檢查產品是

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生

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作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無出廠合格證或不符

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2.5.3.9當發現檢驗不合格項目時,應立即停止不合格項目所涉及工程部位施

-10-

工,會同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并建立不合格臺賬。

2.5.4工程驗收階段

2.5.4.1當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

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

2.5.4.2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法人驗收,以及階段驗收、竣工

驗收等政府驗收,施工單位應提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2.6金屬結構制造單位

2.6.1質量管理體系

2.6.1.1制造單位應設立檢驗機構,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承擔本單位制

造設備的檢驗職責,并向買方提供完整檢驗資料。

2.6.1.2制造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

質量檢查和記錄。

2.6.2制造準備階段

2.6.2.1制造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措施、進度計劃,并

報監理單位審批后組織實施。

2.6.2.2制造單位應按規范規定或合同要求進行鋼板焊接施工工藝試驗,通過

工藝試驗明確施工參數后方可組織施工。

2.6.2.3制造單位應制定焊接工藝規程,并按GB/T19866規定進行焊接工藝評

定。

2.6.3制造過程階段

2.6.3.1制造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水工

金屬結構制造使用的原材料(如鋼材、止水橡膠等)、外購件(如電動機、減速

器等)、外協件(如鑄鍛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提交進場報驗單報監理單位

簽字認可后方可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未經監理單位復核確認的原材料

或中間產品,不得使用。

2.6.3.2制造單位嚴格執行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嚴格工序

管理,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下料、機械加工、焊

接、防腐質量檢驗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下料預留的焊接收縮量和機械加工部位切削余量進行檢驗;

(2)經機械加工的零部件,應對加工面的表面粗糙度、尺寸、形狀和形狀位

置公差進行檢驗;

(3)焊接質量檢驗前應編制檢驗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實施。應檢驗焊件所

有焊縫外形尺寸和外觀質量,外觀質量檢驗合格后進行焊縫無損檢測。

(4)防腐蝕技術、工藝和檢驗等應符合《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規范》(SL105)

要求,可采取表面預處理、涂料保護、金屬熱噴涂保護、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等方

式,其中涂料保護的底漆厚度、中間漆厚度、面漆厚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涂料

固化后應進行外觀檢驗、干膜厚度測定、附著力檢驗。

2.6.4制造驗收階段

2.6.4.1水工金屬結構出廠驗收前,制造單位應提供質保資料、檢驗記錄、檢

驗報告、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及驗收資料等。

2.6.4.2水工金屬結構出廠驗收前制造單位應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和驗收大綱。

對驗收設備進行檢查,填寫檢驗記錄,檢查合格后應按出廠驗收大綱進行驗收。

-11-

2.7質量檢測單位

2.7.1質量管理體系

2.7.1.1資質條件

(1)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

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

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

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

量檢測業務。

(2)分支機構應與其母體檢測單位一起(多場所)或單獨(獨立法人)取得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和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的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2.7.1.2管理體系

檢測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檢測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

體系,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場所,包括分支機構或設立

的工地實驗室。

2.7.1.3檢測人員

檢測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檢測專業配備相應的檢測人員,檢測人員應當具

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并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

定取得從業資格。

2.7.1.4儀器設備

檢測單位應配備與工程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

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2.7.1.5環境設施

(1)檢測機構應有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上述場所

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

(2)在外省注冊的質量檢測單位在我省境內開展原材料、中間產品質量檢測

業務的,應在我省設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檢測場所。

2.7.1.6工地實驗室

(1)檢測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檢測需求和合同約定設立工地實驗室,根據項

目檢測計劃,對需要在工地實驗室進行檢測的參數和檢測范圍進行書面授權,授

權范圍不能超出檢測單位具備的檢測資質能力范圍。

(2)檢測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配備滿足條件的檢測人員,并以書面形式任

命關鍵崗位人員,至少包括:工地實驗室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和技術負責人。

(3)工地實驗室應具備滿足檢測需求的場所及檢測環境,配備相應的檢測設

備、設施,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定期檢定/校準。

(4)建立健全工地實驗室管理制度,明確實驗室組織機構框架,明確崗位和

人員職責。

(5)工地實驗室建設完成并經項目法人組織驗收后,方可開展檢測工作。

(6)工地實驗室不得承攬其他工程委托的檢測業務。

2.7.1.7信用管理

在安徽省境內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應在全國或安徽省

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建立并公布信用檔案。在外省注冊的檢測單位在

安徽省設有分支機構的,信用檔案中還應包含分支機構的基本信息,并對提供材

料的真實性負責。

-12-

2.7.1.8信息化

檢測單位應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檢測數據自動采集、檢測報告自動生成

等功能,做到檢測流程信息化、規范化,有效遏制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

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

2.7.2檢測準備階段

2.7.2.1檢測單位應按照檢測合同、設計文件、相關技術標準等編制檢測方案,

施工單位自檢方案應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報項目法人備案,監理單位平行檢測方案

報項目法人備案,全過程檢測方案(大綱參見附件5)經項目法人認定后報質量監

督機構備案。

2.7.2.2檢測項目、頻次、數量參照SL734、DB34/T2290及有關規定確定。

2.7.2.3工程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原檢測方案進行調整,并重

新備案。

2.7.3檢測過程階段

2.7.3.1檢測人員

檢測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派駐檢測人員。

2.7.3.2檢測實施

檢測人員應嚴格按照檢測方案實施檢測,現場填寫或打印原始記錄,并簽名

確認。

2.7.3.3檢測數據上傳

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應用檢測數據傳輸平臺,將檢測過程中的有關數

據實時上傳至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2.7.3.4檢測臺賬

檢測單位應建立項目檢測臺賬。檢測過程中出現不合格項時,應及時向委托

方、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并建立檢測不合格臺賬。

2.7.3.5原始記錄

檢測原始記錄應完整、真實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檢驗檢測人

員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檢測單位不應隨意編造、更改或者

銷毀原始記錄。

2.7.4工程驗收階段

(1)檢測單位應按照工程驗收和合同要求,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

檢驗檢測結果,并及時向委托方出具和提交具有獲證標識的檢驗檢測報告(大綱

參見附件6)。

(2)當有必要重新發布檢測報告時,應標注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替代的原

件。

(3)檢測單位應采取有效手段識別和保證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3質量管理資料

3.1基本規定

3.1.1質量管理資料內容應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格式規范、文字清

晰、頁面整潔、編號規范、簽字及蓋章完備,滿足耐久性要求。

3.1.2質量管理資料應為原件。為復印件時,應加蓋復印件提供單位的印章,

注明復印日期,并有經手人簽字,提供單位應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3.1.3應采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等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紅色墨水、

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易褪色的書寫材料。計算機輸出文字和圖紙

應使用激光打印機或噴墨打印機。

-13-

3.1.4質量管理資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宜為A4幅面(297mm×210mm)。

圖紙宜采用國家標準圖幅。

3.2質量管理資料歸檔

項目法人應根據《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水辦〔2021〕200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整編規程》(DB34/T2632—2016)

等相關要求,結合項目實際,制定具體的項目文件歸檔范圍、分類方案和整編要

求。

-14-

附件1:

項目法人質量管理制度清單

1項目法人機構設置及崗位職責

2質量目標與計劃制度

3施工圖審查制度

4設計交底制度

5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管理制度

6全過程檢測制度

7質量檢查與考核制度

8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執行檢查制度

9質量缺陷及質量事故管理制度

10責任追究制度

11獎懲制度

-15-

附件2:

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制度清單

1勘察設計產品校審、批準制度

2設計產品會簽制度

3設計服務制度

4設計變更制度

-16-

附件3:

監理質量管理制度清單

1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

2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

3工程質量報驗制度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

5會議制度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

7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制度

8監理報告制度

9工程驗收制度

-17-

附件4:

施工質量管理制度清單

1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崗位職責

2主要材料、設備管理制度

3工程檢驗與試驗制度

4見證取樣制度

5“首件制”制度

6“三檢”制度

7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8成品保護制度

9工程驗收制度

10分包質量管理制度

-18-

附件5:

****工程全過程檢測方案大綱

1工程概況

2工程檢測范圍、要求

2.1工程檢測內容與范圍

2.2檢測要求

3檢測依據

3.1通用標準

3.2原材料及中間產品

3.3混凝土實體工程

3.4巖土工程

3.5金屬結構

3.6機械電氣

3.7量測

4檢測的主要內容和檢測方法

4.1原材料及中間產品

4.2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

4.3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

4.4水閘(涵洞)、泵站及水庫泄(引)水建筑物工程

4.5混凝土壩、碾壓式土石壩及面板堆石壩

4.6防滲工程

4.7泵站(水電站)、水閘工程金屬結構制作安裝及機械電氣設備安裝

5檢測工作程序與管理

5.1檢測工作程序

5.2檢測管理

5.2.1人員管理

5.2.2設施與環境管理

5.2.3儀器設備管理

5.2.4樣品管理

5.2.5文件管理

6項目組織機構與人員安排

6.1項目組織機構

6.2人員安排

7檢測工作計劃安排

7.1施工進度安排

7.2現場檢測計劃

7.3檢測人員進場工作計劃

7.4儀器設備進場工作計劃

8檢測成果

8.1技術記錄

8.2原始記錄

8.3檢測報告

8.4內部審核

-19-

8.5報告提交

9員工工作守則

10公正檢測保證措施

11質量管理措施

11.1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11.2質量管理依據

11.3質量管理職責

11.4質量管理程序

11.5質量管理

11.6規章制度與規范管理

11.7日常工作的規范性

11.8提供的檢測成果

12安全管理措施

12.1安全檢測管理措施

12.1.1識別危險源和控制措施

12.1.2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12.1.3加強對安全隱患的防范

12.1.4檢測前安全措施

12.1.5現場檢測安全措施

12.1.6應急措施

12.2化學實驗室安全管理措施

12.3安全檢測保證制度

附件1檢測單位資質

1.1營業執照

1.2資質證書

1.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

附件2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及職稱證書

2.1檢測人員資格證書

2.2檢測人員職稱證書

-20-

附件6:

****工程全過程檢測報告大綱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1工程概況

2檢測依據

3檢測成果

3.1原材料及中間產品

3.2地基處理、基礎工程

3.2.1樁基完整性

3.2.2基樁承載力

3.2.3復合地基承載力

3.2.4錨索(錨桿)拉拔力

3.2.5水泥土換填壓實度

3.3防滲工程

3.3.1防滲墻連續性、均勻性

3.3.2防滲墻有效深度

3.3.3防滲墻有效厚度

3.3.4防滲墻滲透系數

3.3.5防滲墻抗壓強度

3.4混凝土工程

3.4.1混凝土強度

3.4.2鋼筋保護層厚度

3.4.3鋼筋間距

3.5土方填筑

3.5.1土方填筑壓實度

3.5.2建筑物回填土壓實度

3.6護砌工程

3.6.1護坡強度

3.6.2坡面平整度

3.6.3護坡面層厚度

3.6.4護坡墊層厚度

3.7量測

3.7.1開挖(疏浚)斷面尺寸

3.7.2土方填筑斷面尺寸

3.7.3水工建筑物尺寸

3.8道路工程

3.8.1級配碎石、水穩層、瀝青混凝土壓實度

3.8.2無機結合料水泥(石灰劑量)

3.8.3混凝土強度

3.8.4厚度、寬度、平整度

3.9金屬結構

-21-

3.9.1鋼閘門制作、安裝質量

3.9.2啟閉機(清污機)制作、安裝質量

3.10機械電氣

3.10.1機組安裝

3.10.2電動機

3.10.3變壓器

3.10.4控制柜

3.10.5電纜

3.10.6接地裝置

3.10.7備用電源

3.10.8機組運行

4檢測結論

4.1原材料及中間產品

4.2地基處理、基礎工程

4.3防滲工程

4.4混凝土工程

4.5土方填筑

4.6護砌工程

4.7量測

4.8道路工程

4.9金屬結構

4.10機械電氣

-22-

附件7: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現行有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目錄

序號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名稱文號/標準編號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7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主席令第15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二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5質量強國建設綱要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6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7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

8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

9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

10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

11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

1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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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名稱文號/標準編號

1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1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

15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國科〔2012〕546號

16水利部關于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建管﹝2014﹞144號

17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號

18水利部關于印發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的通知水建管〔2016〕18號

19水利部關于發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號

20水利部關于修訂印發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號

2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

22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20〕283號

23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水監督〔2021〕335號

三地方性法規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30號

2安徽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2023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

3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3號

4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

5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的通知建質〔2021〕41號

6印發《關于安徽省水利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水質〔2001〕426號

7關于落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前質量檢測的通知皖水質函〔2005〕601號

8關于對除險加固工程驗收質量評定的通知皖水質函〔2005〕1144號

9關于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質函〔2008〕1146號

10關于進一步加強穿堤、穿壩建筑物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皖水質函〔2011〕1563號

11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工程原材料質量控制的通知皖水質函〔2012〕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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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名稱文號/標準編號

12轉發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意見的通知皖水基函〔2015〕336號

13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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