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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留抵退稅

新政講解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01留抵退稅新政的適用主體02留抵退稅額的計算04留抵退稅的申請時間05留抵退稅的基本條件03政策銜接問題06CONTENTS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01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并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小微企業(新政策)1:“制造業”、4:“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1:“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特定行業企業(1+4+1,新政策)按60%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般企業(原政策)留抵退稅企業類型所有退稅企業類型都包含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孰小值。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存量留抵稅額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02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按照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資產總額按照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營業收入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額

(一)中小企業和金融業劃型標準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一、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微型企業100萬元≤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小型企業2000萬元≤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中型企業(二)稅務標準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一、小微企業上述標準也適用于對大、中型企業的劃型,不符合中小微型企業標準的,則屬于大型企業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二、特定行業企業1+4+1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實際經營期不滿3個月的企業,不能判定為特定行業企業二、特定行業企業1+4+1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

納稅人同時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以銷售額占比最高的一個特定行業,作為其特定行業的判斷結果。

例: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銷售設備銷售額35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25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在此期間發生的制造業和交通運輸業的銷售額占比為60%[=(350+25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特定行業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退稅企業類型“則勾選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制造業”,無需勾選“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也不能同時勾選上述兩個行業。二、特定行業企業1+4+1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2.特定行業1.小微企業3.一般企業三、退稅企業類型判斷順序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退稅企業類型判斷標準《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稅務標準小微企業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特定行業銷售額占比超過50%特定行業企業03留抵退稅的基本條件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小微企業適用以上退稅條件的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留抵退稅的基本條件納稅信用等級的判斷3.個體工商戶信用等級判斷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評價的,可自4號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不能申請退出,同時也不再適用所在省稅務機關公布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1.判斷時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點的納稅信用級別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2.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2年4月發布的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達到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留抵退稅額的計算04留抵退稅額的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小微企業和特定行業企業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留抵退稅額的計算(一)存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孰小值1.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存量留抵稅額為零2.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留抵退稅額的計算(二)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減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1.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申請退稅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稅額為零,其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01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新增)0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03解繳稅款完稅憑證04留抵退稅額的計算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四類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新的計算口徑也適用于按原留抵退稅政策退稅的一般企業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留抵退稅申請時間05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增量留抵退稅申請時間60%100%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微型企業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小型企業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中型企業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大型企業存量留抵退稅一次性退還申請起始時間留抵退稅申請時間2022年留抵退稅時間進度安排企業類型4月5月6月7月-12月微型企業存量+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小型企業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特定行業中型企業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特定行業大型企業增量增量存量+增量存量+增量一般企業增量增量增量增量

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微型4月30日前小型6月30日前中型6月30日前大型6月30日前

集中退還時間留抵退稅申請時間一般規定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2022年4月至6月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2022年4至6月延長申請期限的規定,適用于所有留抵退稅企業特殊規定一般規定適用對象每月申請期限政策銜接問題06政策銜接問題申請退稅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申請退稅時申請退稅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環節(一)與納稅申報的銜接政策銜接問題與出口退稅的銜接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再申請退還留抵稅額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14號公告規定條件的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零申報(二)與出口退稅的銜接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稅額-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政策銜接問題

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稅額-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

例:某小型企業納稅人于4月29日申請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按規定期限在5月10日核準其留抵退稅。如納稅人在5月1日至該筆留抵退稅核準之前辦理了所屬4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并申請了出口免抵退稅的,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時,就要扣減稅務機關在5月10日核準的留抵退稅額。

如果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了其前期申請的留抵退稅政策銜接問題01.增值稅欠稅02.期末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稅額-增值稅欠稅(三)與增值稅欠稅管理的銜接二、退稅款繳回環節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一)留抵退稅繳回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政策適用有誤更正前期申報導致可退留抵稅額發生變化,需要繳回留抵退稅額更正申報數據二、退稅款繳回環節存量留抵退稅額必須一次性繳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辦理期限《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繳回后申報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一)留抵退稅繳回二、退稅款繳回環節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一次性全部繳回選擇“繳回即征即退”退稅繳回模塊(二)即征即退繳回三、騙取留抵退稅的處理虛增進項隱瞞收入虛假申報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總結小微企業、特定行業企業,同時符合規定的四個條件,即可自2022年4月申報期起,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微型企業自2022年4月申報期起可一次性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小型企業自2022年5月申報期起可一次性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特定行業中的中型企業自2022年5月申報期起可一次性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特定行業中的大型企業自2022年6月申報期起可一次性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總結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型,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以及稅務標準去確定,主要采用“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特定行業企業按照申請退稅前12個月特定行業業務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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